刑法修正案(十一)特别关注与证券市场相关联犯罪的修订。在本次修订的八个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罪名中,就有四个与证券市场关联犯罪的罪名,占有很大比重。笔者认为,本次刑法修正案就证券市场相关内容对刑法修改突出了行刑衔接的内容。
积极发挥震慑作用
其一,本次刑法修正案注重与证券法修改的联动性。需要指出的是,本次刑法修正案重点修订证券关联犯罪的罪名与2019年12月修订新证券法有紧密的联系。新证券法将证券发行核准制修改为注册制。在注册制下,信息披露对于资本市场交易的重要性得以提高。对此,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而新证券法修改的这些内容在本次刑法修正案中有较多的体现,例如,在证券法强化信息披露制度的情况下,本次刑法修正案加大了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惩戒力度等等。又例如,新证券法扩大了证券的范围(加入存托凭证),增加公开发行文件(加入“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本次刑法修正案也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修正中,将“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对象之中。可见,证券法的修订与本次刑法修正案有关证券犯罪的修订之间存在联动关系,从中充分体现本次刑法修正案从行刑衔接的角度对证券市场关联犯罪的关注。
其二,本次修正案提高了刑法中部分证券犯罪的法定刑。主要包括:提高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法定最高刑(将该罪的法定最高刑5年有期徒刑提高为15年有期徒刑);提高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法定最高刑(将该罪的法定最高刑5年有期徒刑提高为10年有期徒刑);提高了提供虚**明文件罪的法定最高刑(将该罪的法定最高刑5年有期徒刑提高为10年有期徒刑)。应该看到,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开放,在带来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证券违法犯罪的新风险,提高相关证券犯罪法定刑的目的在于积极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遏制证券市场上违法犯罪的发生。可见,本次修正案对这些罪名法定刑的提高,充分表明了立法者从严惩治证券市场犯罪的决心。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刑法修正案虽然提高了部分证券犯罪的法定刑,但并未明确提高证券犯罪的罚金额度,只是将部分犯罪的限额罚金制(亦称普通罚金刑)、倍比罚金制和百分比罚金制修改为无限额罚金制,即具体判多少罚金交由司法机关决定,从而给了司法实践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其三,本次刑法修正案明确了“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例如,明确了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提供虚**明文件的刑事责任;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等。这些亮点均有助于全方位完善证券市场刑法规制体系,并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惩治证券市场违法犯罪的行刑衔接。
构建立体化追责体系
笔者认为,本次刑法修正案有关证券市场犯罪的内容,突出了从行刑衔接、联动机制角度全方位构建证券市场的立体化追责体系。
毋庸置疑,在证券市场上对相关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行政(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完全可以说是各有分工。但是这些分工又是建立在紧密联系的基础上。对于证券市场中出现的一些违法但是危害性不大的行为,应该依照证券法等行政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包括民事)责任。只有对证券市场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才能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由于刑法是最严厉的部门法。从立法层面说,刑法是规制证券市场各类违规行为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动辄将证券市场中的违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中,必将影响证券市场本身应该具有的活力。在司法层面上,尽管强调刑事优先原则,但是必须强调刑法谦抑精神,防止打击过度现象的发生。同时还应当注意的是,认定证券市场违规行为行政(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观念或角度并不完全相同。认定行政(包括民事)责任注重的是关系的调整,尤其是在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方面,注重对被违法行为侵害关系的修复;而认定刑事责任注重的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行刑认定的观念或角度不同必然导致追究法律责任的路径不同。尽管如此,由于证券市场上的犯罪大多均为法定犯(或称之为行政犯),因此,两次违法性特征必须加以关注,即一般情况下,包括证券法在内的行政法规上认为合法的证券市场行为,刑法不能认为是证券犯罪行为,否则是对法秩序统一的破坏。
进一步完善证券执法司法机制体制
完善证券执法司法机制体制的重点主要有:其一,避免出现选择性执法的现象。现有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中存在很多选择性执法的现象,造成不少行为人有侥幸心理,这需要引起司法机关密切注意。再严密的法网,也需要执法者严格执行。只有实现严格执法,才能客观上减少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其二,避免出现司法不统一的现象。司法统一要求类似的案件应当得到类似的判决,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证券市场中的新型违法犯罪行为也不断出现,这些行为往往在司法实践中会造成适用刑法的困惑,甚至出现司法不统一的情况。对此,最高司法机关有必要针对典型行为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以期实现证券市场犯罪认定的司法统一。
需要指出的是,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手段也在相应增加,且在行为方式上不断地推陈出新。对此,立法者只能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修补、严密金融犯罪刑事法网,防止出现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管理秩序的漏网之鱼。应当看到,证券违法犯罪的表征与证券市场的广度、深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证券市场发展越快,相关证券违法犯罪的表现越明显。在新证券法出台之后,我国的证券市场和证券违法犯罪均发生了很大程度的变化,注重行刑衔接当然成为本次刑法修正案对相关证券犯罪刑法条文修正的重点,也将成为今后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
2021-03-01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党的十八大以来,证券行业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工作部署,认真落实证监会相关工作要求,积极响应协会“一司一县”、“一县一企”帮扶倡议,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借助资本市场作用,创新帮扶形式,在金融扶贫、产业扶贫、消费扶贫、公益扶贫等领域探索出了具有证券特色的新时代扶贫工作,结对帮扶的307个贫困县全部实现脱贫摘帽。证券行业凝聚合力,成为助力决胜脱贫攻坚战斗中的一支生力军。
为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2020年协会积极组织行业开展扶贫“五个一”专项工作,在总结“一司一县”扶贫成果的基础上,动员行业组织研究形成“县域经济发展研究报告”,为帮扶贫困县接续推进乡村振兴贡献专业力量。证券公司结合“一司一县”帮扶工作,因地制宜深入开展调研,发挥投资银行专业优势,从贫困地区当地政策支持、资源禀赋、产业定位、困难挑战等角度,研究分析当地经济的发展难点、潜在机遇以及融资需求,形成了县域经济发展研究报告,为贫困县地方政府打造当地特色产业、巩固脱贫成果、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了科学建议,贡献了一部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智慧经。协会根据相关报告形成《证券公司县域经济发展研究报告集》在协会**予以发布,并发送相关地方政府以供参考。
新时代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创造了人类减贫史上的奇迹,成绩鼓舞人心,使命催人奋进。今年是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开局之年,协会将按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在证监会党委统一部署下进一步凝聚证券行业合力,督促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引导证券行业发挥专业力量,加大产业扶持力度,深化拓展消费帮扶,保持过渡期帮扶力度总体稳定,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为接续推进脱贫地区乡村振兴贡献行业应有之力!
来源:证券业协会
2月25日,2021年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总书记出席颁奖并发表重要讲话。中国证券业协会荣获全国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协会党委书记、执行副会长安青松代表协会接受表彰。
十八大以来,协会在证监会党委的坚强领导下,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工作部署,组织和引导证券行业履行社会责任,投身精准扶贫的伟大实践,脚踏实地,久久为功,为脱贫攻坚做出证券行业应有的贡献。2016年以来,协会先后发起“一司一县”和“一县一企”结对帮扶倡议,凝聚行业力量,发挥专业优势,开展产业扶贫、科技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消费扶贫,5年来成绩斐然。截至2020年底,102家证券公司结对帮扶的307个国家级贫困县全部实现脱贫摘帽;帮助18家贫困地区企业上市融资超过126亿元;支持贫困地区通过债券、产业基金等方式融资2500多亿元;设立公益基金和产业基金超100个,规模200多亿元;帮助销*贫困地区农产品4.53亿元;帮助贫困学生7.65万人次、贫困家庭6.35万户;开展资本市场****1200多场,培训12万多人;公益性支出17.98亿元。自2013年起协会定点帮扶山西省隰县,8年来持续向隰县派驻3任挂职干部,引进帮扶资金近1亿元,实施20多个帮扶项目,帮助隰县顺利实现脱贫摘帽。
协会获得全国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是***、国务院对证券行业**扶困济贫社会责任、担当脱贫攻坚初心使命的肯定和勉励,成绩和成效来自全行业的努力与奉献,光荣与荣誉属于全行业每一位投身脱贫攻坚的**者。近期协会组织开展“一司一县”、“一县一企”帮扶成果的“五个一”总结工作,形成脱贫攻坚成绩单、精准扶贫案例集、扶贫实践纪录片、扶贫攻坚典型人物,并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召开前夕,上线发布“证券公司县域经济发展研究报告”,为巩固拓展脱贫成果,接续乡村振兴贡献一份专业力量。在此,协会谨向响应“一司一县”、“一县一企”活动倡议、为扶贫工作做出卓越贡献的102家证券公司及其战斗在扶贫一线的工作人员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和最衷心的感谢!
“胜非其难也,持之者其难也。”下一步,协会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证监会的指导和证券行业的支持下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探索更好发挥资本市场作用,为实现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衔接贡献专业力量。
来源:证券业协会
央行**消息,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反洗钱工作电视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指出,积极推进《反洗钱法》修订工作进程,不断完善反洗钱制度体系。
会议认为,人民银行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会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攻坚克难,积极推进《反洗钱法》等反洗钱制度修订工作,不断强化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风险评估和执法检查“双支柱”监管机制基本建立,反洗钱调查和监测分析成效显著,顺利完成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主席国履职,互评估整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我国反洗钱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
会议指出,2021年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努力构建反洗钱工作新发展格局。一是坚持党对反洗钱工作的全面领导,为反洗钱工作提供坚强政治保障;二是认真研究制定国家反洗钱发展战略,明确反洗钱工作发展方向;三是积极推进《反洗钱法》修订工作进程,不断完善反洗钱制度体系;四是大力加强反洗钱协调机制建设,提升各部门反洗钱工作合力;五是积极实施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提升反洗钱监管质量和成效;六是充分发挥反洗钱调查和监测分析优势,有效打击洗钱犯罪及各类上游犯罪;七是积极参与国际反洗钱治理,稳步推进FATF互评估后续整改;八是切实加强反洗钱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履职能力。
2021-02-25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月25日消息,近日,中注协书面约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示可能存在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
中注协相关负责人指出,2020年以来全球范围内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以及全球经济下行、全球贸易摩擦等,对部分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流动性甚至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审计风险较高。
上述负责人表示,注册会计师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是充分识别导致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结合宏观经济、行业状况或新冠疫情的影响以及所了解的上市公司具体情况,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有无大额债务**、违反借款合同或契约条款和其他承诺事项、交叉**或银行贷款无法展期,以及销*或采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主要客户流失、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急剧下降等情形;关注管理层为持续经营目的(如获得银行持续授信)操纵利润的迹象,重点关注报告期末影响利润的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及价格公允性;与治理层就识别出的事项或情况进行充分沟通。
二是恰当评价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的评估。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管理层作出评估所遵循的程序、评估依据的假设、是否包括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所有相关信息;关注管理层的未来应对计划能否改善目前的状况以及是否可行;深入分析上市公司的资金状况、未来经营状况和现金流量预期,获取未来详细经营计划,结合对市场情况的分析,评价管理层未来应对计划所依据的假设是否有充分支持;关注是否存在超出评估期间的、可能导致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三是合理判断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构成重大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评价上市公司采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是否适当;恰当运用职业判断,评价这些事项或情况不确定性潜在影响的重要程度和发生的可能性,就单独或汇总起来是否构成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关注识别出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多个重大不确定性。
四是充分考虑对审计报告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综合考虑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否恰当、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重大不确定性及相关情况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充分披露,确定对审计意见类型或审计报告的影响,不得以持续经营事项段代替保留意见,或以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2021-02-25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银保监会**2月25日消息,为规范保险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合理设置任职资格条件要求和任职资格审批范围,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服务,银保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56条,主要规定了需经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范围、任职资格条件、核准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等内容。重点缩减行政审批事项,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及总经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无需任职资格核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跨区域、跨机构流动过程中部分情形无需重新核准。
2021-02-25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2021年2月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在京召开。协会副会长孟宥慈出席会议并致辞。证监会机构部相关处室负责人及委员会全体委员共计30余人参加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国信证券总裁邓舸主持。
孟宥慈副会长在致辞中充分肯定了委员会在健全行业风险管理自律体系、研究并表管理示范实践等方面的工作成绩。孟宥慈指出,近期,证监会研究部署了2021年资本市场改革发展重点任务,提出要努力保持复杂环境下资本市场稳健发展势头,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新形势下,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证券行业应进一步提高对防控金融风险重要性的认识,在筑牢风控防线的基础上推动公司业务的发展。下一阶段,希望委员会结合新形势,做好行业系统性风险研判;加强对行业声誉风险管理工作的指导,推动廉洁从业风险管理纳入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积极推动金融科技与风险管理深度融合,进一步提升行业风险管理水平。
委员会主任委员邓舸通报了委员会2020年工作成果及2021年工作计划。会议就行业风险管理示范实践、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起草情况进行了汇报交流。参会委员围绕委员会2021年重点工作进行了充分交流和讨论。
邓舸主任委员在会议总结时表示,行业风险管理工作要紧跟资本市场改革步伐,紧*行业高质量发展趋势,在日益复杂的内外部环境下,不断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作为行业与监管部门沟通的纽带和桥梁,要围绕证监会和协会重点工作,通过开展专题研究、起草自律规则、组织培训交流等多种方式,为提升行业风险管理水平作出更大贡献。
2021-02-23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问:近期,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了多家*ST公司年报审计业务,引起市场高度关注。请问证监会如何看待?
答: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行政许可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这是落实“放管服”改革,提升证券审计市场活力的重大举措,一方面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形成“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良性证券审计市场生态;另一方面在取消准入限制的情况下,需要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压实会计师事务所“看门人”责任,督促提升审计质量,切实保障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证监会一贯欢迎有意愿、特别是有能力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入资本市场执业。证券服务业务特别是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具有专业性强、执业风险大、违法成本高等特点,需要具备较高专业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才能胜任。会计师事务所进入资本市场执业前,要全面、深入了解资本市场法律、监管、市场主体等各方面情况,充分评估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审慎承接证券服务业务。
近期,证监会也关注到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深圳堂堂)在2020年承接了*ST新亿2019年年报审计业务后,又陆续承接*ST金洲、*ST斯太等上市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业务。2020年下半年,证监会针对深圳堂堂执行的*ST新亿2019年年报审计业务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其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根据检查情况,证监会已对*ST新亿及深圳堂堂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
下一步,证监会将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活动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金融委关于“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工作方针,加强对证券审计市场的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021-02-19 来源:中国证监会
为进一步优化审计与评估机构执业生态,压实“看门人”责任,督促审计与评估机构规范执业,提升资本市场特别是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2020年证监会组织系统单位对2家审计机构、2家评估机构实施全面检查,合计抽查31个审计项目、19个评估项目;对11个审计项目、7个评估项目实施专项检查;组织开展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审计专题检查,共抽查82个审计项目;各证监局结合辖区实际,自主对217个审计项目、37个评估项目进行了检查。
一、检查发现问题
在机构管理方面,普遍存在内部管控不完善,总部对分支机构的一体化管理不到位,质量控制体系和独立性管理有缺陷,分级复核形式化,或有收费时有发生等通病。个别机构未与所属集团保持独立运营,业务收入重复计算,备案信息不准确,分支机构管理混乱。此外,还存在个别负责人员不配合检查,签字资产评估师未实质参与项目执业,执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等人员管理问题。
在审计执业方面,除常见的函证、监盘、分析程序、审计抽样、截止性测试、关联方审计等基础程序执行不到位外,缺乏执业怀疑、对重大异常情况和重要审计证据中的异常迹象未保持合理关注、未采取进一步应对措施的问题比较突出。部分项目对舞弊风险考虑不充分;内部控制测试流于形式;商誉减值测试审计程序不到位,特别是在资产组的划分、变更等方面;对保理业务审计证据不充分,未对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基础业务真实性进行调查;非无保留审计意见依据不充分、类型不恰当;职业判断明显不当,未识别出政府补助相关重大错报;未发现公司涉嫌通过虚构业务形成的财务舞弊。
在评估执业方面,收益法评估中对营业收入及其增长率、毛利率、折现率等主要参数预测依据不充分,未恰当说明预测趋势与历史业绩和现实经营状况、行业状况存在较大差异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等问题依然突出。部分项目现场调查不到位,对合同、订单等重要资料收集不充分,核查验证不谨慎;投资价值的价值类型选择不恰当;营运资金计算错误;市场法和收益法中可比公司选取标准不一致、选取结果不恰当;涉及土地评估中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多项参数确定不合理;商誉减值评估中未关注资产组范围变更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使用不当;收益法评估中财务费用存在明显的计算错误,对评估结果造成较大影响。
二、检查处理情况
根据本次全面检查及专项检查情况,拟对8家次审计机构及28人次注册会计师、6家次评估机构及27人次资产评估师、6名违法买卖股票的执业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同时对部分涉嫌违法违规的问题线索移交稽查处理。各证监局根据检查情况对105家次审计机构及225人次注册会计师、22家次评估机构及47人次资产评估师分别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资本市场是以高质量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市场,审计与评估机构是保障公众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的“看门人”。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要求,坚持“四个敬畏、一个合力”的监管理念,持续加强资本市场会计监管,促进审计与评估机构全面提升执业能力,构建良性执业生态,切实提高资本市场财务信息质量,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1-02-19 来源:中国证监会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绑定手机号码,进行实名认证。
请输入手机号码,您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请放心
请输入右侧图形验证码
请输入接收的短信验证码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前往个人中心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