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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 “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犯罪

  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明文件和操纵市场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专家认为,修正案落地施行是提高违法成本的重要举措,表明国家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坚定决心。以修正案落地为契机落实“零容忍”,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执法震慑。证监会表示,将以贯彻落实修正案为契机,推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进一步夯实刑事惩戒制度基础。

  加大惩戒力度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刑法修改大幅提高了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首先,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至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至5%提高至20%至1倍。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至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其次,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再次,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此外,与证券法修订保持有效衔接。一方面,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为将来打击欺诈发行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有关人士表示,修正案的修改完善,主要实现了三个立法目标:着重解决实践中反映的资本市场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与证券法的规定相衔接,保障证券发行注册制行稳致远。

  起到明显威慑作用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院长刘宪权指出,修正案将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起到明显的威慑作用。修正案不仅提高了有关罪名的法定刑,扩大了证券期货犯罪的规制范围,还强调了部分人员的刑事责任,势必会警醒有关人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中华认为,证券执法司法的专业化要求很高,必须提高行政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的解释技术水平,在执法司法中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在遵从立法目的的前提下,提炼“类案”裁判具体规则。同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防止以行政之罚替代刑事追究,杜绝刑事案件“被行政案件化”。

  形成法治供给闭环

  专家指出,此次刑法修改,也为行刑衔接、形成法治供给闭环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一方面,织密法网,完善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仍是重要任务。证监会日前表示,将推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进一步夯实刑事惩戒制度基础。

  另一方面,构建有利于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执法体制机制是重要保障。“下一步,证监会将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共同研究加强协作配合,提升证券执法司法专门化和专业化水平;会同公安部进一步健全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衔接机制,形成在线索研判、数据共享、情报导侦、联合办案等方面共同研究、共同决策、共同部署的新格局,充分发挥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派驻证监会的体制优势;进一步完善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切实提升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的效果;推动加强证券犯罪办案基地建设,加大对证券犯罪办案基地的案件投放力度。”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

  此外,强化重大证券违法犯罪案件惩治和重点领域执法,与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共同形成全方位立体式追责机制势在必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责的标准和价值追求存在很大差异。只有‘行民刑’责任规制体系相互衔接,方能力促资本市场治理出成效。资本市场正在形成‘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惩戒’的法治供给闭环,刑法修正案与新证券法有效衔接,将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造假欺诈成本。”肖中华指出。

2021-03-01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2021-03-01 09:15:1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039人气

上交所:高度重视项目撤回情况 如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绝不能“

  2月26日,上交所新闻发言人就近期科创板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现场检查情况答记者问。

  上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本次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现场检查涉及9家科创板申报项目,有7家项目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分别在收到现场检查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撤回首发申请和撤销保荐,其中有6家处于首轮问询回复阶段。上交所高度重视上述项目撤回情况,正在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梳理。从目前情况看,项目撤回原因有多方面因素,对其中涉及信息披露和保荐机构核查的若干问题,上交所已在审核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

  对申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是发行上市审核全链条监管中的重要一环,是进一步加强科创板首发企业信息披露监管、严把上市入口关的重要手段,是坚持注册制改革“三原则”要求、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保障科创板建设行稳致远的重要机制安排。上交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检查工作,并将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相应自律监管措施,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数据显示,科创板开板至今,科创板累计受理企业540家,通过审核问询、现场督导和自律监管等全链条监管,共淘汰了80多家,每年的审核淘汰率始终在17%左右,有效减少企业“带病申报,抢跑占位”。上交所在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中建立了面向保荐机构的现场督导机制,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督促保荐机构勤勉履职,不断提高申报项目执业质量。近两年来,上交所对45家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项目的保荐机构启动了现场督导,其中37家主动撤回材料,传递了压严压实中介机构把关责任的明确导向。

  对本次现场检查撤回的项目,上交所表示,下一步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充分发挥现场检查、现场督导与审核问询的监管联动机制,严把上市“入口关”。对于现场检查进场前撤回的项目,如发现存在涉嫌财务造假、虚假陈述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保荐机构、发行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绝不能“一撤了之”,也绝不允许“带病闯关”。

2021-02-26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2021-03-01 09:14:1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925人气

证监会:正在研究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工作

  证监会2月26日发布《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565号建议的答复》。证监会表示,目前,正在研究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工作,综合考虑各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情况、业务能力、运行安全规范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和地方监管能力等因素,研究适当丰富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证券品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如条件成熟,将报国务院同意后进行试点和推广。

2021-02-26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2021-03-01 09:13:2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890人气

中国人民大学时延安:刑法修正案对证券犯罪威慑力增强

  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时延安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此次刑法修正案提高了对证券犯罪的惩罚力度,对一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做了一些调整,同时对有关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犯罪行为加以明确。此次修改变化最明显的是刑罚调整,就是法定性调整,威慑力非常大。

  时延安表示,涉及到有关证券市场的行政执法,还有如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这是目前一个比较大的难题。当前,应通过在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较好的信息交流机制、强化执法和刑事司法在机制上的对接、尽快培养专业队伍等方面着手进行解决。

  证券犯罪处罚力度增大

  中国证券报: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做了哪些更严厉的规定?补齐了哪些制度上的短板?

  时延安: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涉及到证券方面的犯罪做了很大调整,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提高对证券犯罪的惩罚力度。在增加刑期的同时,对这些犯罪的罚金刑也进行了调整。以往规定的比例罚金制或者定额罚金制弊端较多,弹性不够。经过修改后,对这些犯罪行为的罚金都调整为抽象罚金制,也就是无定额罚金制。法院在适用上会根据案件情况予以判处罚金,自由裁量权比较大,有较强的灵活性。从法定刑的变化来看,无论是自由刑的提高还是罚金刑的变化,使法院在惩治此类犯罪时的力度进一步加大。而以往有关证券犯罪的定罪和处罚方面,处罚相对较轻,很多案件要么做缓刑处理,要么只判罚金处理。

  二是对一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做了一些调整,如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原来构成要件包括4种情况,现在把之前的司法解释所涉及到的“抢帽子行为”“幌骗行为”“蛊惑交易行为”纳入刑法条文。这些行为实际上已经被司法解释所规定,在刑法中做出明文规定,会发挥更好的威慑效果,也利于公安司法机关更好地适用法律。

  三是此前刑法有关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规定中并没有提到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问题,这次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犯罪行为加以明确,可以通过刑法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威慑。实际上,在以往对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实施这类行为,完全可以依照共同犯罪的理论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予以明确规定,有利于解决实践中认识的争议,有利于司法实务部门执法、司法。

  刑法这次修改是配合证券法的修改,因而其重点是加强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进而配合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此次刑法修改,立法机关有关负责人在立法说明中明确指出,对证券犯罪的修改,是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相适应,保障注册制改革顺利推进,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提高欺诈发行证券犯罪的法定刑,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中国证券报:刑法修正案如何有效联动考虑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相关条款的衔接?

  时延安:整个来看,此次刑法修正案修改最重要部分的变化不是很大。像证券犯罪,我们通常说它是一种行政犯罪,涉及到违法的判断、基本规则并不会在刑法里规定。从证券犯罪适用性来讲,尤其是行政违法性的判断问题,需要在参考证券法变化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由于证券法做了一些改变,相应的刑法适用上也会进行改变。对于行政犯罪来讲,行政法中具体法律规范的修改和调整,对应的刑法规范的调整范围也会有变化。即便刑法条文的表述变化不大,但随着证券法的修改乃至将来一些具体实施细则的出台,对判断这些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都会产生“联动”效应。有人会质疑,这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如果看清行政犯罪的本质及立法模式,尤其是从整个法治体系来理解的话,其实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这次对四项违法行为进行修改,罪状变化最大的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另一个变化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原来只限于股票和债券的情况,现在也涵盖存托凭证以及依法认定的证券,因而该罪的调整范围更大了,罪名可以调整为“欺诈发行证券罪”。

  此次刑法修正案变化最明显的实际上还是刑罚调整,就是法定性调整。可以说,这个威慑力非常大。尤其是罚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以前要么受一定比例的限制,要么受具体金额的限制。现在采用抽象罚金制,法院可以根据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进行判断。从目前来看,对于实施证券违法犯罪的人来讲,违法犯罪成本大大提升,刑法的威慑力也大大增强了。

  中国证券报:此次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大幅提高了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哪些内容应该重点关注?

  时延安:原来刑法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只规定了4种情形,这次把常见的“抢帽子行为”“幌骗行为”“蛊惑交易行为”三种情形加进去了。这使得刑法有关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行为更为规范,而且这个罪实际上还有兜底性条款,它最后一项规定“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可以说,刑法评价的违法犯罪行为范围很大。

  要特别注意的是,刑法在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的时候,它不仅看形式,还会看实质,要看这样的行为是不是危害到证券市场管理秩序。在法律实践中,可能也需要出台与新证券法配套的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证券犯罪也会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乃至指导性案例。随着股票发行注册制不断推进,未来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最高司法机关会根据情况提出法律适用规则。

  中介机构应当好“看门人”

  中国证券报: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压实了证券中介机构负责人的职责,这将产生哪些影响?

  时延安:刑法修正案对中介机构的行政责任调整,主要体现在提供虚**明文件罪的调整上,明确把违规保荐行为规定到罪状里。同时也调整了相关法定刑,以前只有提供虚**明文件涉及到贿赂等行为才能判10年有期徒刑,现在直接把法定刑提高到10年有期徒刑,同时在附加刑的罚金也规定了抽象罚金制度,对于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来讲,也形成了更强大的威慑力。此次刑法修正案将进一步督促相关中介机构发挥好“看门人”作用,维护好证券市场发展的良好环境。

  从以往来看,证券市场部分中介机构的“看门人”作用没有发挥好,其中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刑法惩罚的威慑力没有达到相应效果。对这类中介机构及其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较少,这里面有各方面原因,其中很大一部分涉及到部分执法司法观念问题。另外,这些行为确实不太好认定。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规范,司法机关在相关适用刑法方面也会不断进行完善。

  中国证券报:对于推进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刑法修正案做了哪些具体安排?

  时延安:此次刑法修正案对证券犯罪的修改,主要目标就是要为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刑法中4项条文修改并没有直接涉及到注册制,但如果去分析条文的核心,其实与注册制改革紧密衔接。注册制是要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强化信息披露制度。而刑法此次调整是实质性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对违规披露或者不披露等行为进行严惩,实际上就是为注册制保驾护航。

  三方面完善体制机制

  中国证券报:对于进一步完善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目前还存在哪些障碍和难点,有哪些针对性建议?

  时延安:涉及到有关证券市场的行政执法,还有如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是一个比较大的难题。这不是一个法律本身的问题,它涉及到相关的制度配套,包括一些专业的人才培养,不同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等。要解决这个问题,我建议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一是要在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起较好的信息交流机制。因为涉及证券市场的犯罪是比较专业的,对于公安司法人员来讲,很多专业知识可能不具备,因此需要加强交流。       

  二是要强化执法和刑事司法在机制上的对接。例如,当发现了一个违法行为,怎样尽快把线索交给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执法不可能直接到证券市场进行监管,怎样把监管机制和公安的侦查机制衔接起来,并实现进一步强化,变得更为有效,这是必须思考的问题。

  三是涉及到专业队伍的培养问题。尤其是在证券市场活跃度比较高的领域,应该组建一支专业队伍,否则有些违法行为在进行处理时可能不好把握。以往有些案件虽然到了司法机关环节,但是由于专业水平达不到,在证据收集上容易出问题。这些专业队伍怎么组建,需要决策部门去思考。而且一旦涉及到相关法律问题,能够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如果公安机关能够第一时间介入案件,而且能专业地收集证据,司法机关后续开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就会更为扎实一些。

  中国证券报:资本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出现新的特点,从法律角度看,有没有一个预防的机制安排?

  时延安:我国证券市场一直在向境外发达市场学习,也一直有金融创新,司法部门去观察和分析最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确实存在一些困难。不过,这里更多还是如何理解法律,怎么适用法律的问题。刑法在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构成证券犯罪的时候,主要是看其实质。当然是要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前提下看实质,不会纠结于一些具体的行为表现。

  例如,涉及一些信息违规披露和不披露的行为,无论玩出什么花样,只要实质上属于违规披露和不披露的,那就是违法。从现在来看,刑法有关证券犯罪的规定,应该是比较全面的。一些机构和个人不要只进行形式上的理解,刑法在认定违法行为时,有时会形成一种穿透效果,从实质的危害性来把握。

  中国证券报:此次刑法修正案实施之后,以前市场所诟病的违法违规成本低的问题是否得到彻底解决?

  时延安:从现在来看,刑法对有关证券犯罪细节规范更为严密,同时法定刑法也提高了,违法犯罪成本也大大提升。其实,证券法就行政违法部分而言,已经大幅加大了惩罚力度。行政违法的成本已经提高,如果进一步实施构成犯罪,当事人的违法成本就会更高。从目前来看,刑法所规定的这种惩罚力度是非常严厉的,当然真正的落实还是要建立机制。发现一些违法行为后,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一些从业者,是不是及时把这些违法信息向公安机关进行反馈,进行通报甚至报案,这一点很重要。刑法修正案实施后,下一步需要建立机制,组建一支专业队伍,使违法犯罪信息能够第一时间让公安机关准确掌握,进而对这些证券市场的“害群之马”及时予以惩治。

2021-03-01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2021-03-01 09:12:4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745人气

注重与证券法修改联动性 刑法修正案突出行刑衔接

  刑法修正案(十一)特别关注与证券市场相关联犯罪的修订。在本次修订的八个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罪名中,就有四个与证券市场关联犯罪的罪名,占有很大比重。笔者认为,本次刑法修正案就证券市场相关内容对刑法修改突出了行刑衔接的内容。

  积极发挥震慑作用

  其一,本次刑法修正案注重与证券法修改的联动性。需要指出的是,本次刑法修正案重点修订证券关联犯罪的罪名与2019年12月修订新证券法有紧密的联系。新证券法将证券发行核准制修改为注册制。在注册制下,信息披露对于资本市场交易的重要性得以提高。对此,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而新证券法修改的这些内容在本次刑法修正案中有较多的体现,例如,在证券法强化信息披露制度的情况下,本次刑法修正案加大了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惩戒力度等等。又例如,新证券法扩大了证券的范围(加入存托凭证),增加公开发行文件(加入“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本次刑法修正案也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修正中,将“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对象之中。可见,证券法的修订与本次刑法修正案有关证券犯罪的修订之间存在联动关系,从中充分体现本次刑法修正案从行刑衔接的角度对证券市场关联犯罪的关注。

  其二,本次修正案提高了刑法中部分证券犯罪的法定刑。主要包括:提高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法定最高刑(将该罪的法定最高刑5年有期徒刑提高为15年有期徒刑);提高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法定最高刑(将该罪的法定最高刑5年有期徒刑提高为10年有期徒刑);提高了提供虚**明文件罪的法定最高刑(将该罪的法定最高刑5年有期徒刑提高为10年有期徒刑)。应该看到,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开放,在带来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证券违法犯罪的新风险,提高相关证券犯罪法定刑的目的在于积极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遏制证券市场上违法犯罪的发生。可见,本次修正案对这些罪名法定刑的提高,充分表明了立法者从严惩治证券市场犯罪的决心。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刑法修正案虽然提高了部分证券犯罪的法定刑,但并未明确提高证券犯罪的罚金额度,只是将部分犯罪的限额罚金制(亦称普通罚金刑)、倍比罚金制和百分比罚金制修改为无限额罚金制,即具体判多少罚金交由司法机关决定,从而给了司法实践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其三,本次刑法修正案明确了“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例如,明确了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提供虚**明文件的刑事责任;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等。这些亮点均有助于全方位完善证券市场刑法规制体系,并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惩治证券市场违法犯罪的行刑衔接。

  构建立体化追责体系

  笔者认为,本次刑法修正案有关证券市场犯罪的内容,突出了从行刑衔接、联动机制角度全方位构建证券市场的立体化追责体系。

  毋庸置疑,在证券市场上对相关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行政(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完全可以说是各有分工。但是这些分工又是建立在紧密联系的基础上。对于证券市场中出现的一些违法但是危害性不大的行为,应该依照证券法等行政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包括民事)责任。只有对证券市场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才能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由于刑法是最严厉的部门法。从立法层面说,刑法是规制证券市场各类违规行为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动辄将证券市场中的违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中,必将影响证券市场本身应该具有的活力。在司法层面上,尽管强调刑事优先原则,但是必须强调刑法谦抑精神,防止打击过度现象的发生。同时还应当注意的是,认定证券市场违规行为行政(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观念或角度并不完全相同。认定行政(包括民事)责任注重的是关系的调整,尤其是在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方面,注重对被违法行为侵害关系的修复;而认定刑事责任注重的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行刑认定的观念或角度不同必然导致追究法律责任的路径不同。尽管如此,由于证券市场上的犯罪大多均为法定犯(或称之为行政犯),因此,两次违法性特征必须加以关注,即一般情况下,包括证券法在内的行政法规上认为合法的证券市场行为,刑法不能认为是证券犯罪行为,否则是对法秩序统一的破坏。

  进一步完善证券执法司法机制体制

  完善证券执法司法机制体制的重点主要有:其一,避免出现选择性执法的现象。现有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中存在很多选择性执法的现象,造成不少行为人有侥幸心理,这需要引起司法机关密切注意。再严密的法网,也需要执法者严格执行。只有实现严格执法,才能客观上减少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其二,避免出现司法不统一的现象。司法统一要求类似的案件应当得到类似的判决,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证券市场中的新型违法犯罪行为也不断出现,这些行为往往在司法实践中会造成适用刑法的困惑,甚至出现司法不统一的情况。对此,最高司法机关有必要针对典型行为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以期实现证券市场犯罪认定的司法统一。

  需要指出的是,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手段也在相应增加,且在行为方式上不断地推陈出新。对此,立法者只能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修补、严密金融犯罪刑事法网,防止出现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管理秩序的漏网之鱼。应当看到,证券违法犯罪的表征与证券市场的广度、深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证券市场发展越快,相关证券违法犯罪的表现越明显。在新证券法出台之后,我国的证券市场和证券违法犯罪均发生了很大程度的变化,注重行刑衔接当然成为本次刑法修正案对相关证券犯罪刑法条文修正的重点,也将成为今后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

2021-03-01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2021-03-01 09:10:3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898人气

脱贫攻坚接力乡村振兴,证券行业贡献专业力量

      党的十八大以来,证券行业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工作部署,认真落实证监会相关工作要求,积极响应协会“一司一县”、“一县一企”帮扶倡议,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借助资本市场作用,创新帮扶形式,在金融扶贫、产业扶贫、消费扶贫、公益扶贫等领域探索出了具有证券特色的新时代扶贫工作,结对帮扶的307个贫困县全部实现脱贫摘帽。证券行业凝聚合力,成为助力决胜脱贫攻坚战斗中的一支生力军。

  为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2020年协会积极组织行业开展扶贫“五个一”专项工作,在总结“一司一县”扶贫成果的基础上,动员行业组织研究形成“县域经济发展研究报告”,为帮扶贫困县接续推进乡村振兴贡献专业力量。证券公司结合“一司一县”帮扶工作,因地制宜深入开展调研,发挥投资银行专业优势,从贫困地区当地政策支持、资源禀赋、产业定位、困难挑战等角度,研究分析当地经济的发展难点、潜在机遇以及融资需求,形成了县域经济发展研究报告,为贫困县地方政府打造当地特色产业、巩固脱贫成果、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了科学建议,贡献了一部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智慧经。协会根据相关报告形成《证券公司县域经济发展研究报告集》在协会**予以发布,并发送相关地方政府以供参考。

  新时代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创造了人类减贫史上的奇迹,成绩鼓舞人心,使命催人奋进。今年是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开局之年,协会将按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在证监会党委统一部署下进一步凝聚证券行业合力,督促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引导证券行业发挥专业力量,加大产业扶持力度,深化拓展消费帮扶,保持过渡期帮扶力度总体稳定,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为接续推进脱贫地区乡村振兴贡献行业应有之力!

来源:证券业协会

2021-02-26 09:20:2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057人气

中国证券业协会荣获全国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

  2月25日,2021年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总书记出席颁奖并发表重要讲话。中国证券业协会荣获全国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协会党委书记、执行副会长安青松代表协会接受表彰。

  十八大以来,协会在证监会党委的坚强领导下,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工作部署,组织和引导证券行业履行社会责任,投身精准扶贫的伟大实践,脚踏实地,久久为功,为脱贫攻坚做出证券行业应有的贡献。2016年以来,协会先后发起“一司一县”和“一县一企”结对帮扶倡议,凝聚行业力量,发挥专业优势,开展产业扶贫、科技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消费扶贫,5年来成绩斐然。截至2020年底,102家证券公司结对帮扶的307个国家级贫困县全部实现脱贫摘帽;帮助18家贫困地区企业上市融资超过126亿元;支持贫困地区通过债券、产业基金等方式融资2500多亿元;设立公益基金和产业基金超100个,规模200多亿元;帮助销*贫困地区农产品4.53亿元;帮助贫困学生7.65万人次、贫困家庭6.35万户;开展资本市场****1200多场,培训12万多人;公益性支出17.98亿元。自2013年起协会定点帮扶山西省隰县,8年来持续向隰县派驻3任挂职干部,引进帮扶资金近1亿元,实施20多个帮扶项目,帮助隰县顺利实现脱贫摘帽。

  协会获得全国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是***、国务院对证券行业**扶困济贫社会责任、担当脱贫攻坚初心使命的肯定和勉励,成绩和成效来自全行业的努力与奉献,光荣与荣誉属于全行业每一位投身脱贫攻坚的**者。近期协会组织开展“一司一县”、“一县一企”帮扶成果的“五个一”总结工作,形成脱贫攻坚成绩单、精准扶贫案例集、扶贫实践纪录片、扶贫攻坚典型人物,并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召开前夕,上线发布“证券公司县域经济发展研究报告”,为巩固拓展脱贫成果,接续乡村振兴贡献一份专业力量。在此,协会谨向响应“一司一县”、“一县一企”活动倡议、为扶贫工作做出卓越贡献的102家证券公司及其战斗在扶贫一线的工作人员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和最衷心的感谢!

  “胜非其难也,持之者其难也。”下一步,协会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证监会的指导和证券行业的支持下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探索更好发挥资本市场作用,为实现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衔接贡献专业力量。

来源:证券业协会

2021-02-26 09:19:1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359人气

央行:积极推进《反洗钱法》修订工作进程

  央行**消息,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反洗钱工作电视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指出,积极推进《反洗钱法》修订工作进程,不断完善反洗钱制度体系。

  会议认为,人民银行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会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攻坚克难,积极推进《反洗钱法》等反洗钱制度修订工作,不断强化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风险评估和执法检查“双支柱”监管机制基本建立,反洗钱调查和监测分析成效显著,顺利完成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主席国履职,互评估整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我国反洗钱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

  会议指出,2021年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努力构建反洗钱工作新发展格局。一是坚持党对反洗钱工作的全面领导,为反洗钱工作提供坚强政治保障;二是认真研究制定国家反洗钱发展战略,明确反洗钱工作发展方向;三是积极推进《反洗钱法》修订工作进程,不断完善反洗钱制度体系;四是大力加强反洗钱协调机制建设,提升各部门反洗钱工作合力;五是积极实施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提升反洗钱监管质量和成效;六是充分发挥反洗钱调查和监测分析优势,有效打击洗钱犯罪及各类上游犯罪;七是积极参与国际反洗钱治理,稳步推进FATF互评估后续整改;八是切实加强反洗钱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履职能力。

2021-02-25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2021-02-26 09:15:4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503人气

中注协书面约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月25日消息,近日,中注协书面约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示可能存在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

  中注协相关负责人指出,2020年以来全球范围内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以及全球经济下行、全球贸易摩擦等,对部分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流动性甚至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审计风险较高。

  上述负责人表示,注册会计师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是充分识别导致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结合宏观经济、行业状况或新冠疫情的影响以及所了解的上市公司具体情况,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有无大额债务**、违反借款合同或契约条款和其他承诺事项、交叉**或银行贷款无法展期,以及销*或采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主要客户流失、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急剧下降等情形;关注管理层为持续经营目的(如获得银行持续授信)操纵利润的迹象,重点关注报告期末影响利润的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及价格公允性;与治理层就识别出的事项或情况进行充分沟通。

  二是恰当评价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的评估。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管理层作出评估所遵循的程序、评估依据的假设、是否包括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所有相关信息;关注管理层的未来应对计划能否改善目前的状况以及是否可行;深入分析上市公司的资金状况、未来经营状况和现金流量预期,获取未来详细经营计划,结合对市场情况的分析,评价管理层未来应对计划所依据的假设是否有充分支持;关注是否存在超出评估期间的、可能导致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三是合理判断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构成重大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评价上市公司采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是否适当;恰当运用职业判断,评价这些事项或情况不确定性潜在影响的重要程度和发生的可能性,就单独或汇总起来是否构成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关注识别出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多个重大不确定性。

  四是充分考虑对审计报告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综合考虑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否恰当、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重大不确定性及相关情况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充分披露,确定对审计意见类型或审计报告的影响,不得以持续经营事项段代替保留意见,或以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2021-02-25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2021-02-26 09:11:2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330人气

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银保监会**2月25日消息,为规范保险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合理设置任职资格条件要求和任职资格审批范围,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服务,银保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56条,主要规定了需经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范围、任职资格条件、核准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等内容。重点缩减行政审批事项,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及总经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无需任职资格核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跨区域、跨机构流动过程中部分情形无需重新核准。

2021-02-25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2021-02-26 09:09:2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782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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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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