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科技监管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野3月2日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议构建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分配机制。他还建议,修订基金法,明确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牌管理。
确立民事赔偿责任承担顺序
张野指出,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新证券法完善了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特别是规定了欺诈发行、虚假陈述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显著提高了证券违法违规成本。但对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中介机构之间如何具体分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新证券法并未作出直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也尚未对此作出明确、具体、一致的规定。各地人民法院关于证券赔偿责任的民事裁判尚未形成较为明确统一的标准和立场,民事裁判与行政处罚在责任主体范围、中介机构责任大小以及追责逻辑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影响新证券法的实施效果,不利于形成权责对等、过罚相当、各方主体履职尽责的资本市场生态。
他说,为进一步落实“零容忍”的执法理念,推动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加快完善配套制度规则,为稳步推进全市场注册制改革积极创造条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协调推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并加快建立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分配的实施机制。修改完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等司法解释文件,有效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规定,精准惩戒证券违法行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
张野建议,确立追“首恶”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顺序。新证券法规定了控股股东、控制人、董监高、证券公司和服务机构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各个主体行为导致虚假陈述的原因力和责任程度并不相同。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作为“内部人”,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有“首恶”的责任。若不区分连带赔偿责任的顺序,则会导致责任混同,不利于划分责任主次,形成清晰的追责逻辑。实践中,受害投资者基于各主体民事赔偿能力的不同,积极向中介机构等“大户”行使求偿权,将导致实际承担责任与行为及过错程度的错配。建议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按照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证券公司、服务机构的顺序判定承担责任。
明确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牌管理
张野说,近年来私募基金已成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创新创业的重要力量,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问题和风险日益凸显。私募基金行业具有显著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外溢性,但尚未实施牌照管理。在我国金融体系中,银行、保险、证券等传统金融机构设立行政许可,实行牌照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经过专项整治后基本实现市场出清,少部分纳入牌照管理,地方金融组织实行属地监管和牌照管理,唯独私募基金行业实行事中事后监管,无行政许可。大量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和个人利用这一短板和洼地,纷纷涌入私募基金行业,金融乱象丛出,风险不断爆发。
张野认为,我国私募基金领域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但基金法对私募基金不设行政许可,仅要求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且不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监管执法手段不足。他建议,修订基金法,明确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行政许可,实施持牌管理,同时将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纳入基金法规制。
2021年3月3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
去年10月以来,关于注册制排队时间拉长、企业首次公开发行(IPO)上市拥堵的讨论逐渐发酵,而近期监管层加强对拟IPO企业现场检查,引发多家企业撤回申请材料的消息,再次将这一话题推上风口浪尖。按照目前的发行速度,752家正在排队IPO的企业,或许要等到2022年才能完成上市。
不可否认的是,尽管注册制试点改革总体成效明显,但考虑到市场参与各方对改革阵痛的接受度,A股距离人们期待的完全市场化,还有一段距离要走。但可以确认的是,市场化仍是大势所趋,不过时间快慢而已。
IPO排队企业有多少?
2月26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答记者问时提到,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以来,总体成效明显,市场各方反应积极正面,企业踊跃申报上市,IPO排队数量增长较快。
事实上,IPO企业排队较多、排队时间拉长、多家企业撤回申请材料等问题早已引起市场的密切讨论。证券时报记者统计发现,目前沪深两市IPO总排队家数已高达752家,其中已过会266家。
具体来看,根据证监会、沪深交易所公布的最新数据,截至2月25日,申请上交所主板的拟IPO企业共117家,其中已经过会但尚未上市的为47家;深交所中小板方面,拟IPO排队企业共54家,其中过会9家。
与此同时,截至2月27日,上交所科创板IPO在审企业为107家(其中13家处于中止或财报更新状态),另有89家企业已经过会但尚未上市(其中51家提交注册企业,38家已过会尚未提交注册企业)。而深交所创业板IPO在审企业数量更多,为264家(其中中止企业31家),另有121家企业已过会正等待上市(包括提交注册51家,已过会尚未提交注册70家)。
根据Wind数据对比,2020年共有396家企业首发上市,远超2018年的105家和2019年的203家,略少于2017年的438家。若按照2020年IPO上市396家估算,哪怕暂停新企业申报,目前排队的752家企业也需要近两年时间才能消化——事实上,仅目前已过会的266家企业,就已抵得上去年半年的IPO上市企业数量。
排队拥堵原因何在?
说到这里,人们不禁要问,为何注册制试点之下,IPO发行更加市场化、规范化了,企业上市还是出现了拥堵呢?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最新的答记者问中解释,沪深交易所IPO排队审核企业数量较多,主要是两大原因:一方面是我国经济转型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成果的客观反应,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各方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同时市场也需要逐步适应注册制实施。
简单来说,就是注册制鼓舞了更多企业申报上市,但要想全面适应注册制实施,市场还需要一段时间的探索和磨合。
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对此认为,这一现象背后的原因可以概括为12个字“进太快,报太多,放太慢,控节奏”。
首先,注册制下的审核精神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实质性审核大幅减少,再加上沪深交易所竞争上市资源,IPO难度大幅下降。而多年来IPO审核过会时难时易,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普遍有“时不我待”的心态,往往会选择尽早排队。
其次,监管尚未完全放心,担心市场难以阻挡质量差的公司上市,以及IPO节奏加快会造成市场剧烈波动,这直接导致了大批过会企业卡在了提交注册这一关。目前科创板、创业板的平均审核注册周期5个多月,但其中并不包括过会到提交注册的时间。去年10月以来,从过会到提交注册普遍已超过了2个月,从申报到注册完毕早已普遍在8个月以上。
开源证券中小盘首席研究员任浪则强调,与历史上因为审核周期长导致的“堰塞湖”不同,当前IPO申报排队企业数量的增长更多反映的是注册制改革激发的市场活力,以及各方对国内资本市场信心的强化。
市场化发行难在哪?
综上来看,当前IPO排队企业增多的关键,仍是能否真正实现市场化发行。
对比境外市场的注册制,王骥跃认为,纽交所、港交所等之所以没有出现IPO堵塞的情况,主要是因为境外市场已经是成熟的证券市场,市场机制发挥着主要作用。市场不认可就上不了,即使上了也融不到多少钱,上市之后也可能会沦落成壳公司,IPO受到市场机制的强烈约束,“客观上说,目前在排队待审或待上市的公司,相当一部分在境外也是上不了市的,即便在A股上市了也是市值巅峰很快就成壳了”。
而对比目前的A股环境,如果真的不控制批文节奏,每年IPO家数一定会迅速突破700家,大量市场中存量的已经快被遗忘的公司将进一步加速下跌,市场真的能接受得了吗?普通投资者真的能承受得了吗?在这样的担心下,监管控制节奏也就在情理之中了,毕竟“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是相当重要的政策任务,而“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是可以“不断完善”并不要求一步到位的。
自科创板注册制2019年实施至今,市场上一度出现新股上市破发,也一度出现过新股被迫底价发行,市场化对企业的筛选已然呼之欲出。换言之,市场不接受市场化,可能只是个伪命题,只是各相关利益方选择认为市场暂时不能接受而已,毕竟市场化发行的冲击短期内必然会伴随一定的痛苦。
可见,市场化是个理想状态,目前还在注册制的初级阶段,时间换空间的政策也不能说完全没道理,保持市场相对稳定态势下的持续融资对各方面来说都是好事。哪怕是按照目前每年400至500家企业首发上市的速度,A股上市公司数量也会迅速增加,届时市场分化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只是时间快慢而已。
2021-03-01 来源: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报道,2月26日,证监会表示,2020年,证监会共承办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211件,全国政协委员提案117件,**数量稳中有增。证监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决策部署,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时间紧、当面沟通交流不便等困难,坚持将建议提案**工作与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加快恢复发展、深化改革开放、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等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重点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高质量完成了建议提案**工作。
在具体**过程中,证监会提前统筹谋划,完善工作流程,创新沟通方式,努力推动建议提案**工作提质增效。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把准工作方向。落实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工作要求,第一时间明确任务分工,逐级压实责任,形成上下联动、协调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是强化质量意识,完善**机制。克服疫情不利影响,在严守**时限的基础上,将**质量放在突出的位置,严把**规范、复文审核等关键环节,努力做到“内容高质量、**高质量”。
三是密切联系沟通,凝聚工作合力。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特别是围绕综合性较强的事项开展深入细致交流,准确领会代表委员的宝贵意见。加强与相关单位横向联系,共同研究落实举措,推动建议切实落地见效。
四是加强督办考评,做好结果公开。优化建议提案**工作电子台账,及时更新、动态跟踪。紧盯关键时间节点,加强督办检查,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发挥考核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主动公开建议提案复文,提高工作透明度。
五是注重成果转化,推动改革发展。把**工作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中心任务同谋划、同推进,不断增强社会共识和各方合力,切实推动解决重点问题,努力把代表委员的真知灼见转化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务实举措。
2021-03-01 来源:证券日报
去年12月31日,央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下发两个月后,多地监管层针对各自辖区内地方法人银行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细则也陆续出台。其中,部分地区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调整了相应档次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
“监管对地方性法人银行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本身相对于大中型银行就更加严格。与大行相比,中小银行受到此次房地产集中度管理的影响相对更大,面对的调整压力也更大,各地根据情况给予了一定弹性空间,有利于业务的平稳过渡。这也体现了对‘因城施策’‘一城一策’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贯彻与落实。”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部分地区
上调指标上限
根据《通知》,考核的五档银行机构依次为中资大型银行、中资中型银行、中资小型银行和非县域农合机构、县域农合机构、村镇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依次为40%、32.5%;27.5%、20%;22.5%、17.5%;17.5%、12.5%;12.5%、7.5%。
以海南省为例,近日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已联合海南银保监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实施海南省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通知》。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副处长石海峰2月20日在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表示,根据《通知》,我省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适用第三档至第五档。省内大部分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房地产集中度管理制度要求。
“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确定上调第三档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2.5个百分点至25%,这样更符合海南实际,有助于相关机构更加合理优化信贷结构。”石海峰介绍。
此外,根据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近日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通知》,以《通知》中第四档、第五档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为基准,对浙江辖区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做出调整,其中第四档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均上调1个百分点至18.5%和13.5%,第五档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均上调2个百分点至14.5%和9.5%。
此外,广东、四川、山东等地也对各自辖区内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监管指标进行了调整,和《通知》的标准对比,各个档位银行机构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分别上调了1个百分点-2.5个百分点不等。
当然,已出台辖区内地方法人银行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相关指标的地区中,也有地方暂未上调指标上限,例如厦门、上海、重庆等地。
调整体现
“精准”调控思路
各地之所以可以对各自辖区内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监管指标进行调整,是因为《通知》给各地监管部门留出了弹性空间。具体来看,《通知》明确,央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可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结合所在地经济金融发展水平、辖区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特点,以《通知》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为基准,在增减2.5个百分点的范围内,合理确定辖区内适用于相应档次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
董希淼表示,各地对于占比上限的调整实际上体现了“精准”调控的思路,“房住不炒”的基调不会变,但是各地在一定范围内差异化的指标设定传递出了更为温和的调控信号。
“第三档至第五档的这些银行,房地产贷款总量本来就比较小,在《通知》允许的范围内适当上调比例上限,不会对银行流入房地产市场的总体金额产生太大影响。相应档位银行的业务调整、结构调整更有余地,对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也更为有利。”董希淼进一步解释。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各地对不同档位的银行机构明确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上限,有助于银行灵活执行中央房贷政策。尤其是对于一些中小银行、和农村相关业务挂钩的银行,其贷款政策可以更加灵活。
“类似政策下,不同银行的房贷业务会有所变化,对于相关购房者来说,也需要积极了解各地银行贷款政策,减少贷款**的风险。大方向看,房价过热的城市等所在银行,其上限上调空间小;而信贷额度充裕的城市,上调的空间要较大。”严跃进表示。
2021-02-28 来源:证券日报
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时延安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此次刑法修正案提高了对证券犯罪的惩罚力度,对一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做了一些调整,同时对有关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犯罪行为加以明确。此次修改变化最明显的是刑罚调整,就是法定性调整,威慑力非常大。
时延安表示,涉及到有关证券市场的行政执法,还有如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这是目前一个比较大的难题。当前,应通过在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较好的信息交流机制、强化执法和刑事司法在机制上的对接、尽快培养专业队伍等方面着手进行解决。
●本报记者李刚焦源源
证券犯罪处罚力度增大
中国证券报: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做了哪些更严厉的规定?补齐了哪些制度上的短板?
时延安: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涉及到证券方面的犯罪做了很大调整,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提高对证券犯罪的惩罚力度。在增加刑期的同时,对这些犯罪的罚金刑也进行了调整。以往规定的比例罚金制或者定额罚金制弊端较多,弹性不够。经过修改后,对这些犯罪行为的罚金都调整为抽象罚金制,也就是无定额罚金制。法院在适用上会根据案件情况予以判处罚金,自由裁量权比较大,有较强的灵活性。从法定刑的变化来看,无论是自由刑的提高还是罚金刑的变化,使法院在惩治此类犯罪时的力度进一步加大。而以往有关证券犯罪的定罪和处罚方面,处罚相对较轻,很多案件要么做缓刑处理,要么只判罚金处理。
二是对一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做了一些调整,如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原来构成要件包括4种情况,现在把之前的司法解释所涉及到的“抢帽子行为”“幌骗行为”“蛊惑交易行为”纳入刑法条文。这些行为实际上已经被司法解释所规定,在刑法中做出明文规定,会发挥更好的威慑效果,也利于公安司法机关更好地适用法律。
三是此前刑法有关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规定中并没有提到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问题,这次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犯罪行为加以明确,可以通过刑法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威慑。实际上,在以往对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实施这类行为,完全可以依照共同犯罪的理论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予以明确规定,有利于解决实践中认识的争议,有利于司法实务部门执法、司法。
刑法这次修改是配合证券法的修改,因而其重点是加强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进而配合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此次刑法修改,立法机关有关负责人在立法说明中明确指出,对证券犯罪的修改,是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相适应,保障注册制改革顺利推进,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提高欺诈发行证券犯罪的法定刑,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中国证券报:刑法修正案如何有效联动考虑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相关条款的衔接?
时延安:整个来看,此次刑法修正案修改最重要部分的变化不是很大。像证券犯罪,我们通常说它是一种行政犯罪,涉及到违法的判断、基本规则并不会在刑法里规定。从证券犯罪适用性来讲,尤其是行政违法性的判断问题,需要在参考证券法变化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由于证券法做了一些改变,相应的刑法适用上也会进行改变。对于行政犯罪来讲,行政法中具体法律规范的修改和调整,对应的刑法规范的调整范围也会有变化。即便刑法条文的表述变化不大,但随着证券法的修改乃至将来一些具体实施细则的出台,对判断这些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都会产生“联动”效应。有人会质疑,这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如果看清行政犯罪的本质及立法模式,尤其是从整个法治体系来理解的话,其实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这次对四项违法行为进行修改,罪状变化最大的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另一个变化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原来只限于股票和债券的情况,现在也涵盖存托凭证以及依法认定的证券,因而该罪的调整范围更大了,罪名可以调整为“欺诈发行证券罪”。
此次刑法修正案变化最明显的实际上还是刑罚调整,就是法定性调整。可以说,这个威慑力非常大。尤其是罚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以前要么受一定比例的限制,要么受具体金额的限制。现在采用抽象罚金制,法院可以根据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进行判断。从目前来看,对于实施证券违法犯罪的人来讲,违法犯罪成本大大提升,刑法的威慑力也大大增强了。
中国证券报:此次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大幅提高了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哪些内容应该重点关注?
时延安:原来刑法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只规定了4种情形,这次把常见的“抢帽子行为”“幌骗行为”“蛊惑交易行为”三种情形加进去了。这使得刑法有关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行为更为规范,而且这个罪实际上还有兜底性条款,它最后一项规定“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可以说,刑法评价的违法犯罪行为范围很大。
要特别注意的是,刑法在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的时候,它不仅看形式,还会看实质,要看这样的行为是不是危害到证券市场管理秩序。在法律实践中,可能也需要出台与新证券法配套的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证券犯罪也会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乃至指导性案例。随着股票发行注册制不断推进,未来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最高司法机关会根据情况提出法律适用规则。
中介机构应当好“看门人”
中国证券报: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压实了证券中介机构负责人的职责,这将产生哪些影响?
时延安:刑法修正案对中介机构的行政责任调整,主要体现在提供虚**明文件罪的调整上,明确把违规保荐行为规定到罪状里。同时也调整了相关法定刑,以前只有提供虚**明文件涉及到贿赂等行为才能判10年有期徒刑,现在直接把法定刑提高到10年有期徒刑,同时在附加刑的罚金也规定了抽象罚金制度,对于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来讲,也形成了更强大的威慑力。此次刑法修正案将进一步督促相关中介机构发挥好“看门人”作用,维护好证券市场发展的良好环境。
从以往来看,证券市场部分中介机构的“看门人”作用没有发挥好,其中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刑法惩罚的威慑力没有达到相应效果。对这类中介机构及其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较少,这里面有各方面原因,其中很大一部分涉及到部分执法司法观念问题。另外,这些行为确实不太好认定。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规范,司法机关在相关适用刑法方面也会不断进行完善。
中国证券报:对于推进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刑法修正案做了哪些具体安排?
时延安:此次刑法修正案对证券犯罪的修改,主要目标就是要为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刑法中4项条文修改并没有直接涉及到注册制,但如果去分析条文的核心,其实与注册制改革紧密衔接。注册制是要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强化信息披露制度。而刑法此次调整是实质性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对违规披露或者不披露等行为进行严惩,实际上就是为注册制保驾护航。
三方面完善体制机制
中国证券报:对于进一步完善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目前还存在哪些障碍和难点,有哪些针对性建议?
时延安:涉及到有关证券市场的行政执法,还有如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是一个比较大的难题。这不是一个法律本身的问题,它涉及到相关的制度配套,包括一些专业的人才培养,不同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等。要解决这个问题,我建议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一是要在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起较好的信息交流机制。因为涉及证券市场的犯罪是比较专业的,对于公安司法人员来讲,很多专业知识可能不具备,因此需要加强交流。
二是要强化执法和刑事司法在机制上的对接。例如,当发现了一个违法行为,怎样尽快把线索交给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执法不可能直接到证券市场进行监管,怎样把监管机制和公安的侦查机制衔接起来,并实现进一步强化,变得更为有效,这是必须思考的问题。
三是涉及到专业队伍的培养问题。尤其是在证券市场活跃度比较高的领域,应该组建一支专业队伍,否则有些违法行为在进行处理时可能不好把握。以往有些案件虽然到了司法机关环节,但是由于专业水平达不到,在证据收集上容易出问题。这些专业队伍怎么组建,需要决策部门去思考。而且一旦涉及到相关法律问题,能够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如果公安机关能够第一时间介入案件,而且能专业地收集证据,司法机关后续开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就会更为扎实一些。
中国证券报:资本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出现新的特点,从法律角度看,有没有一个预防的机制安排?
时延安:我国证券市场一直在向境外发达市场学习,也一直有金融创新,司法部门去观察和分析最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确实存在一些困难。不过,这里更多还是如何理解法律,怎么适用法律的问题。刑法在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构成证券犯罪的时候,主要是看其实质。当然是要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前提下看实质,不会纠结于一些具体的行为表现。
例如,涉及一些信息违规披露和不披露的行为,无论玩出什么花样,只要实质上属于违规披露和不披露的,那就是违法。从现在来看,刑法有关证券犯罪的规定,应该是比较全面的。一些机构和个人不要只进行形式上的理解,刑法在认定违法行为时,有时会形成一种穿透效果,从实质的危害性来把握。
中国证券报:此次刑法修正案实施之后,以前市场所诟病的违法违规成本低的问题是否得到彻底解决?
时延安:从现在来看,刑法对有关证券犯罪细节规范更为严密,同时法定刑法也提高了,违法犯罪成本也大大提升。其实,证券法就行政违法部分而言,已经大幅加大了惩罚力度。行政违法的成本已经提高,如果进一步实施构成犯罪,当事人的违法成本就会更高。从目前来看,刑法所规定的这种惩罚力度是非常严厉的,当然真正的落实还是要建立机制。发现一些违法行为后,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一些从业者,是不是及时把这些违法信息向公安机关进行反馈,进行通报甚至报案,这一点很重要。刑法修正案实施后,下一步需要建立机制,组建一支专业队伍,使违法犯罪信息能够第一时间让公安机关准确掌握,进而对这些证券市场的“害群之马”及时予以惩治。
2021-03-01 来源:中国证券报
近日,证监会修订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压实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承销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责任,严禁逃废债等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行为,并根据监管实践增加限制结构化发债条款。
“欺诈发行、虚假披露、恶意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都应该受到严厉打击,从而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巨丰投顾投资**总监郭一鸣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积极推动债券市场深化改革,有助于债券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从而提升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与此同时,法治建设不断强化,对债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也有助于债券市场在深化改革中平稳发展。
《证券日报》记者根据同花顺iFinD数据统计显示,去年年初以来截至今年3月1日,有219只债券出现**(**事项类型包括本息**、展期等),**金额达1952亿元。其中,今年以来,有23只债券**,**金额达199亿元。
郭一鸣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进一步完善债券**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推动债券市场市场化、法治化,有助于债券市场更好地开展对外开放以及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从而推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2019年以来,央行、证监会等部门积极发挥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加快完善债券**处置机制,**到期**债券转让机制,实施债券市场统一执法,不断丰富市场化处置手段。
去年,央行、国家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了债券**处置的基本原则、各方的职责与义务,建立健全了受托管理人等投资者保护制度,并加强了监管协调,加大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力度。
2021年证监会系统工作会议强调,稳妥化解债券**风险,加大债券市场基础制度和法治供给,优化债券**市场化处置机制,加强统一执法,严肃查处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随着我国债券市场改革进一步深化,为债券投资人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吸引更多投资人进入债市,为中国债券市场提供了更多流动性。
盘和林建议,我国债券评级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增强评级独立性,促使债券评级更加客观公正,并具备一定的前瞻性,让债券评级机构风险预警机制发挥作用,同时让中介机构承担必要的保证责任,承担必要的信息披露真实性责任。另外,还需要对债务**企业借新债加以限制。
郭一鸣认为,应该继续建设和完善我国债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尤其是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投资者也需要不断提升债券投资的法律意识。此外,在吸引外资的过程中,还应继续完善各类资金及汇兑政策。
2021-03-02 来源:证券日报
新证券法的正式施行,标志着资本市场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一年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日益严格,中介机构法律责任更加强化,违法违规成本显著提高。同时,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涉及证券方面的犯罪做出了新的调整,威慑力进一步增强,证券市场监管高压仍将是贯穿全年的主线。
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
3月伊始,亚太药业公告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显示,因虚增收入4.4亿元,虚增利润1.74亿元,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拟对亚太药业责令改正,给予**,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对时任上海新高峰董事长兼总经理任军,时任亚太药业董事长及总经理、兼任上海新高峰董事陈尧根给予**,并处以每人30万元罚款,5年证券市场禁入的处罚。
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证监会和各地证监局合计开出314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金额超40亿元。同花顺数据显示,过去一年沪深两市逾400家上市公司因各种违规行为,收到监管层发出的“罚单”。而今年以来,已有超过100家上市公司及相关市场主体收到“罚单”。例如,花王股份实际控制人肖国强因涉嫌内幕交易,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此外,*ST永林因涉嫌信披违法违规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ST宜生因控股股东宜华集团、实控人刘绍喜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近日也遭证监会立案调查。
在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方面,新证券法针对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和短线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大幅提高了罚款金额上限、扩大了监管范围。“从严打击各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有助于净化市场生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前海开源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表示。
“新证券法和刑法的同频共振有助于优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首先,有助于提升失信成本。内部交易、操纵市场和虚假陈述等资本市场犯罪行为屡禁不止的主因是失信收益高于失信成本。加大刑事责任打击力度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其次,有助于提升守信收益。由于守信成本高于守信收益,资本市场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效应。而刑法的升级改版有助于鼓励资本市场各方见贤思齐,恪守诚信。此外,也有助于提升**收益。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无缝对接有助于倒逼上市公司及其控制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和中介机构自觉远离刑责风险,进而促进资本市场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压实“看门人”责任
注册制下的市场生态在强化监管上市公司的同时,监管层对包括券商、审计机构等在内的中介机构等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职业操守、执业水平都提出了更高要求。
自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成为监管层的执法重点之一。今年以来,已经有中信证券、国都证券、川财证券等多家券商遭到监管部门处罚,处罚原因主要集中于业务不合规或风控不到位,部分券商对相关业务的管控存在薄弱环节。另外,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加大了对中介机构提供虚**明文件的刑事处罚力度。
近日,在出台《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同时,证监会还公布了首批20家抽查名单。“监管趋严大背景下,需要审查的信息大增,要求券商投行对企业股东进行全面核查,工作强度与日俱增。”一位券商人士表示。
除了券商机构,对审计机构的监督也在日趋严格。2020年证监会专项检查通报中,拟对8家次审计机构及28人次注册会计师、6家次评估机构及27人次资产评估师、6名违法买卖股票的执业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同时对部分涉嫌违法违规的问题线索移交稽查处理。如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等多家机构被指出有执业质量问题而收到警示函。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也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
允泰资本创始合伙人付立春指出,新证券法进一步压实了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而中介机构应敬畏法律、尊重市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勤勉尽责,在市场竞争中以好的服务质量取胜。“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监管层的执法重点之一。”刘俊海表示,监管层需要严厉打击中介机构为上市公司虚假信披做背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021-03-02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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