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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消费者频繁踩“坑” 期待更有温度的保险业

  早在3月初,笔者便收到了好几家保险公司的询问,对方主要关注近期是否有和“3·15”相关的选题,是否涉及其所在公司。在笔者看来,这一方面说明保险公司非常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另一方面也说明保险公司认识到在这方面还有很多不足。

  平心而论,近年来,在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下,我国保险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不可否认,至今仍然有不少保险消费者盼着一份保障,却踩中了一个“大坑”。其中,销*误导、理赔难等行业痼疾久治不愈。笔者认为,核心原因在于部分保险公司过于追求发展,忘却了为消费者提供保障之初心,失去了应有的温度。

  从消费者**以及监管部门重点披露的信息中,保险行业在发展过程中给消费者挖的“坑”清晰可见。

  例如,某大型财险公司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更改备案条款,将保险金额缩减至原金额的2%,保障缩水幅度高达98%。另一家大型财险公司则存在承保后未及时签发保险单、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使用已废止的保险条款等问题。对这两起案例,银保监会皆进行公开通报并指出其“漠视并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个案之外,还有普遍性问题。浙江省消保委2021年初进行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点评活动显示,被抽取的合同条款均存在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四类问题非常突出:一是单方加重被保险人的责任,二是规避、减轻保险公司的责任,三是重要条款未进行显著提示,四是专业术语晦涩难懂。

  事实上,这反映出的是保险公司在主观上不顾消费者权益,且利用了其在专业性和信息方面的优势。保险是专业门槛很高的金融行业,产品开发涉及多方面知识,且条款复杂,而大部分保险消费者在保险知识方面并不专业,其购买保险的决策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销*人员的介绍,因此,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更需要从供给侧入手。

  在保险销*过程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就更为常见。以去年前三季度的消费者**数据为例,人身险涉及销*的纠纷**为8166件,占人身险**总量的41.12%。为减少销*误导,近年,保险监管机构**了以录音、录像为核心的销*行为可回溯管理,并取得明显成效。不过,随着微信朋友圈、短视频、互联网销*等新兴销*渠道的快速发展,销*违规仍时有发生,如部分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在宣传页面显示“首月0元”、“限时优惠”等内容,给投保人优惠(豁免或减少)应交保费的错觉,实际是为了诱导投保人购买保险,在实操中,尽管首月不收取保费,但将全年应交保费均摊至后11个月,消费者并未得到保费优惠。

  在产品设计和保险销*环节挖的“坑”,到了保险理赔环节,往往容易使问题集中出现。在无数理赔纠纷案背后,大多有前两个环节的因素影响。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保险业近年还频受外部黑产的困扰。部分不法人员以“代理*保”为名,骗取消费者的*保代理费或者保险公司的销*佣金。上海浦东检察院的检察官指出,正因保险行业在经营理念上的偏差和管理上的松懈,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保险行业潜规则或反噬行业自身。

  更进一步看,种种乱象背后,是保险公司一味追求快速发展的理念,对市场竞争的非理性应对。尽管近年监管措施不断完善,也时有重量级处罚被公开,但整体而言,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成本仍然较低,抱有侥幸心理者为数不少。

  客观来讲,并非所有的**纠纷都是保险公司的错,消费者的保险消费理念不科学,以及保险知识的匮乏等也可能造成保险纠纷。要改变这种现状,需要进行消费者教育,但更重要的是,拥有专业和信息优势的保险公司必须做到心中有消费者,不断提升合规意识,提升专业度、透明度,做有温度的保险公司。

  监督不是目的,发展才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空间广阔,前景可期。给消费者更好的保护,做更有温度的行业,保险行业必将拥有更加美好的未来。

2021-03-16  来源:证券日报

2021-03-16 11:18:2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961人气

扎紧筑牢安全篱笆 金融防风险永不停步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金融风险处置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2020年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收官之年。在过去3年,一批重大问题隐患被“精准拆弹”,一些难处置的硬骨头最终被“啃”下,不少潜在风险在源头被化解。

  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强化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科技监管,确保金融创新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完善金融风险处置工作机制,压实各方责任,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表示,防风险是金融业永恒的主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不能松懈。

  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

  取得决定性成就

  近年来,金融风险从发散转为收敛,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一组数据可以客观予以反映:

  ——金融体系内部高杠杆降下来了。2017年至2020年,银行业和保险业总资产年均增速分别为8.3%和11.4%,约为2009年至2016年间年均增速的一半。

  ——银行业不良资产认定与处置大步推进。2017年至2020年,累计处置不良贷款8.8万亿元,超过之前12年的总和。

  ——影子银行得到有序拆解。经过集中治理,中国影子银行规模较历史峰值压降约20万亿元。

  此外,近年来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严厉惩治,不法金融集团风险逐步化解,一大批非法集资案件得到有序处置,互联网金融风险形势根本好转。

  其中,全国实际运营P2P网贷机构数量,由高峰时期约5000家,到去年末完全归零。打着金融创新旗号、“无照驾驶”违法从事金融业务的乱象得到集中整治。

  金融机构的高风险问题也得到稳妥有序处置。比如,恒丰银行通过剥离不良资产、老股东缩股、地方政府注资、引入战略投资者等举措,稳妥化解风险,完成了市场化改革重组,从一家“坏银行”变为“好银行”。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证监会原主席、原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过去3年,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决定性成就,不良贷款、影子银行、高风险机构、互联网金融活动、处置重大非法集资案件等任务均取得了重要成果,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金融防风险“现在进行时”

  多个重点领域风险受关注

  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金融防风险永远是“现在进行时”。

  尚福林表示,当前,我国经济恢复基础尚不牢固,疫情变化和外部环境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信用风险具有一定滞后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仍不能松懈,要统筹抓好各种存量风险化解和增量风险防范。

  多位金融系统代表委员提示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其中,宏观杠杆率水平、信用风险和不良反弹、房地产市场、高风险机构处置等被多次提及。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提出了金融风险防范要高度关注的三大问题:一是要保持宏观杠杆基本稳定,二是高信用债券**影响市场信誉,三是跨区域、跨行业、跨境存在的金融风险。

  “2020年我国宏观杠杆率大幅上升,也累积了一定的潜在金融风险。”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徐诺金认为,要加强货币政策短期调控和中长期政策的协调,保持货币**量和社会融资规模与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

  关于不良贷款反弹压力,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行业协会**长刘峰表示,商业银行一方面要配合政策要求,做实资产分类,充分抓住不良处置政策调整机遇,加快资产处置;另一方面要加大拨备计提力度,备足抵御风险的“弹药”。

  “去年‘永煤’信用债**事件暴露出我国债券市场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和完备性不足,债券市场法治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徐诺金建议,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强化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加强监管协调和统一执法力度,加强法治化解决债券市场体制性风险力度。

  完善风险处置和问题机构*出

  进一步筑牢金融安全网

  当前,关于金融监管与金融风险处置,高层高度重视对于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的健全与完善。可以预期的是,下一阶段,金融管理部门将在金融发展、金融稳定与金融安全之间更好地寻求平衡;通过扎紧制度篱笆、补齐监管短板,进一步筑牢金融安全网。

  更长远看,“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在审慎监管前提下有序推进金融创新,健全风险全覆盖监管框架,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

  全国政协委员、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表示,“十四五”期间,针对金融创新发展和金融风险演变特点,人民银行会继续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逐步将主要金融活动、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纳入宏观审慎管理,重点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与金融基础设施监管的统筹监管。

  “在应对和处置金融风险时,我们会要求进一步压实股东、各类债权人和地方政府责任,与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陈雨露表示。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风险处置和问题机构*出是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建议健全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

  2019年以来,金融监管部门对包括包商银行在内的十多家不同类型的中小金融机构采取接管、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对包商银行等个别发生破产原因的机构实施破产。

  “但社会乃至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能‘立’能‘*’不能‘破’、仰仗国家兜底的认识仍然较为普遍,处置这些问题金融机构大多采取金融风险处置措施,几乎不进入破产程序。”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认为,一个缺少适度的破产风险意识和压力的金融市场,至少是活力不足、不够健康的。

  郭新明建议,修订企业破产法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规定金融机构破产原则及相关制度、统领金融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破产规定。同时,明确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投保者保护基金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以及破产清算中的职责及有关履职要求。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也建议,在修订企业破产法,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的基础上,持续总结摸索经验,进一步加速推动全国人大制定规范、系统的金融机构破产法。

  金融风险处置工作机制也正在逐步完善过程中。不久前,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导符合一定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设立“自救为本”的“生前遗嘱”。包括制定恢复计划,在重大风险情形发生时,主要通过自身与股东救助等市场化渠道解决资本和流动性短缺,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在恢复计划无法有效化解重大风险,或者可能引发区域性与系统性风险时,通过处置方案实现有序处置,维护金融稳定。

2021-03-12  来源:****报

2021-03-15 10:55:2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331人气

监管机构:构建投资者立体保护格局

  作为一线监管机构,各地证监局深入**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保护投资者,构建投资者立体保护格局。日前,《证券日报》记者采访了***监局、吉林证监局和贵州证监局,注意到在推进投资者保护工作方面,三地证监局既有共性,又有各自特色。

  ***监局凝聚各方合力,持续优化“1个投保领导小组+2家投教基地+4家行业协会+N家政府与社会力量”的大投保格局。同时,持续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体系,逐步形成了“横向有联动、纵向有贯通、源头有治理、平稳有保障”的纠纷化解工作新格局。

  吉林证监局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中证法律服务中心签署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三方合作备忘录,协同吉林省高院健全辖区证券期货特邀调解机制,指导调解组织优化调解流程,去年成功调解73名投资者诉辖区某上市公司虚假陈诉责任纠纷案,达成调解金额430余万元。

  贵州证监局通过联动共享,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如主动走进地方金融局、省公安厅等部门,就新证券法修订实施、加强监管协作、强化信息共享,共同防范化解贵州资本市场领域风险等方面进行深入交流;首次联合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召开贵州省私募基金监管联席会议,首开信息共享先河,建立了长效协作机制。

  值得关注的是,三地证监局还十分注重与媒体合作**投资者保护。在由《证券日报》社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联合主办的第二届“5·19投资者保护宣传周”活动上,三地证监局参与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保护工作存在的难点痛点等的交流研讨,并就如何进一步扎实开展投资者保护活动进行分享。

  此外,为保护新证券法学习宣传活动有声势、有实效,吉林证监局特色宣教发动市场主体学、拓宽载体引领社会公众学、云端科技组织广大投资者学,形成学法、知法、守法、敬法的强大声势。贵州证监局**的课程,以寓教于乐的方式,向市场主体、从业人员普及基础金融知识、增强其风险防范意识。面对不同群体,***监局寻突破,使投资者教育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初步实现:将投资者教育纳入中小学金融知识素质教育、纳入高校学分课程、纳入老年大学课程体系。

  一些违法行为,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开展投保工作过程中,必须对这些违法行为坚决说“不”。吉林证监局多维度发力,聚焦上市公司信披违法等,加强日常监管和稽查执法联动,从严从快**,加大打击力度,强化执法宣传,推动构建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新格局;贵州证监局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市场主体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形,并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市场风险得到提前防范和妥善处置。

2021-03-12  来源:证券日报

2021-03-15 10:53:5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927人气

天津证监局:多措并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监局3月12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证监会系统2021年工作会议精神,开展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我们在行动”3·15投资者保护主题教育活动,持续提高天津辖区中小投资者专业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各类市场经营服务主体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动自觉,提升投资者教育的专业性、通俗性和针对性,积极营造理性投资、了解改革、认识风险的健康氛围, 3月12日上午,***监局组织召开3·15投资者保护主题教育活动视频动员会。

  会上,***监局有关负责同志强调,各协会要充分发挥自律组织协调作用,明确责任分工,量化任务指标,统筹组织、形成合力。各类市场经营主体要高度重视本次活动,充分认识到投资者保护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各单位负责人要牵头部署相关工作,根据防疫要求,灵活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借助各类媒体宣传影响力,正确发声、主动发声,结合注册制、*市制度改革中心工作,提升上市公司质量,防范债券**风险、私募基金风险,防范打击场外配资、“杀猪盘”骗局,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等重点工作和其他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确保本次活动办出特色、办出声势、办出效果。

  ***监局还就进一步做好辖区投资者保护工作向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严格落实投资者**处理首要责任,从源头化解矛盾;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不断提升投资者服务水平;三是要创新形式,多措并举,将投资者教育全面铺开,营造天津辖区理性投资的文化氛围。

  ***监局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做好投资者保护相关工作,不断完善投保工作长效机制,多措并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培育投资者理性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念,努力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2021-03-12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2021-03-15 10:53:0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721人气

证监会:切实保护好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监会3月12日消息,证监会当日召开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关于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通知》要求,对证监会系统党史学习教育进行动员部署。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证监会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组长易会满作动员讲话。会议强调,要进一步深化对党的性质宗旨的认识,站稳资本市场监管的人民立场,切实保护好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会议认为,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是***立足党的百年历史新起点,统筹“两个大局”,为动员全党全国满怀信心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作出的重大决策。***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重大意义,明确了学习教育的重点和工作要求,为学好党史这门必修课提供了根本指导。全系统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的部署要求上来,切实增强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

  会议指出,证监会系统要深刻领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是牢记初心使命、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伟业的必然要求,是坚定信仰信念、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永葆党的生机活力的必然要求,对于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要以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坚定理想信念,深化规律认识,强化使命担当,紧紧围绕“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的总目标,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四个敬畏、一个合力”的监管理念,切实把党史学习教育同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监管工作结合起来。

  会议强调,要把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穿始终,把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贯穿始终,把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贯穿始终。要进一步感悟思想伟力,坚持不懈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进一步把握发展规律和大势,深化对资本市场发展规律的认识,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不断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要进一步深化对党的性质宗旨的认识,站稳资本市场监管的人民立场,切实保护好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树牢底线思维,深入学习和运用党在不同历史时期成功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的宝贵经验,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持久战。要进一步学习传承伟大精神,巩固会系统作风和文化建设成果,增强斗争意识和斗争本领。要进一步加强党对资本市场的集中统一领导,全面提升系统党的建设质量,切实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会议要求,要把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和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抓好落实。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谋划,确保学习教育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要紧*学习重点,组织开展多层次学习培训,重点要抓好“五个一”:组织一次主题党日活动,讲好一次专题党课,召开一次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开展一系列庆祝建党100周年活动,认真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着力推动解决一批市场主体和广大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做到“两不误、两促进”,努力实现“十四五”资本市场开好局、起好步。

  证监会党委班子成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会机关各部门副局级和系统各单位处级(中层)及以上干部现场或视频参加会议。

2021-03-12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2021-03-15 10:52:1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219人气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募REITs需关注五方面问题

  年初以来,我国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项目申报与审核配套制度颁布,审核工作稳步推进。近日,公募REITs制度体系搭建和技术系统的准备工作也基本就绪,首批项目渐行渐近,公募REITs这一全新投资工具“呼之欲出”。

  机构投资者是我国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重要投资人,从机构投资者视角看,参与公募REITs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参与角色。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战略配*”或“网下发*”投资基础设施公募REITs。参与战略配*的优点是可以锁定投资份额,缺点是无法参与询价过程;参与网下发*的优点是可以参与询价,缺点是认购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机构投资者需要综合评估项目特点、投资偏好以及对发行价格的预期等因素,审慎决定以何种角色参与REITs投资。

  二是预期收益。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运营净现金流的期间分配和基础设施资产增值两部分。从收益率水平上看,试点项目预计未来3年现金流分派率应不会低于4%。实务中,机构投资者对于不同类型资产的分红率预期也有一定差异。基础设施公募REITs项目可以分为特许经营类项目(如收费公路、污水处理等)和非特许经营项目(如产业园区、仓储物流等)。其中,特许经营类项目的收费年限一般由协议约定或通过主管部门批复明确,在公募REITs存续期间,随着基础设施剩余收费年限的缩短,资产的评估价值也会逐渐下降,因此,特许经营类项目的收益中往往不存在资产增值部分,故投资人对其收益率预期一般会高于非特许经营项目。

  三是风险水平。基础设施公募REITs兼有“权益”和“固收”两种属性,其投资风险水平一般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需要综合考虑产品结构、底层资产、收益测算和参与机构等各类风险因素。值得关注的是,不同于传统的投资标的,公募REITs投资人还需重点关注项目运营管理中的“委托代理风险”。目前市场上的基金管理人大都不具有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经验,一般都会聘请外部管理机构进行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管理。外部管理机构的尽职程度和运营水平将直接影响到项目的运营现金流。因此,投资人在投资决策前,需要仔细研读《运营管理服务协议》及相关交易文件,重点评估委托管理的合规尽责风险。

  四是*出可行。公募REITs投资中,投资人最关心的问题还有*出的可行性。沪深交易所**的业务细则中,明确基础设施基金可采用竞价、大宗和询价等交易所认可的交易方式交易。此外,公募REITs还引入质押协议回购和流动***机制,从而提高产品的投资吸引力。例如,通过充分合理的做市机制,可以熨平交易价格的小额非理性波动。投资人在投资REITs前,需要综合评估产品的流动性和*出的可行性。

  五是投资实务。据了解,市场上主要的机构投资者目前均已开展公募REITs投资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内部投决制度、搭建相关业务系统等。此外,投资者在实操中还应关注会计核算、交易价格等方面。对于以资管产品参与REITs投资的,还需注意净值管理、期限匹配等问题。

  总的来说,基础设施公募REITs既肩负着盘活基础设施的重任,也承载着资本市场的期待。公募REITs作为全新的投资品种,填补了资本市场的空白,拓宽了投资人的投资边界。为保障我国公募REITs市场的长远发展,监管和市场机构需要共同努力,打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把公募REITs投资者关注的要点,作为全市场共同努力的方向。

2021-03-11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2021-03-12 09:06:4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897人气

让无视市场纪律者付出高昂代价 1.8亿投资者立体保护就位

  “十四五”时期投资者保护五方谈:

  让无视市场纪律者付出高昂代价 1.8亿投资者立体保护就位

  “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伴随着该表述被写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投资者保护工作蓝图已愈发清晰。

  两会期间,就投资者保护话题,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多位首席经济学家、上市公司高管、公募基金负责人以及监管部门人士(其中4位是本次两会的代表委员)一致认为,应让无视资本市场纪律和规则者付出高昂代价,对1.8亿投资者的全方位、立体保护就位。

  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持续优化投资者保护机制,监管层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举措,如先行赔付、责令回购等被实践证明是很有效的制度。

  “资本市场改革的宗旨之一就是强化投资者保护。”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资本市场推进注册制改革的同时,更加强化信披规范,避免损害投资者利益和投资信心,促进资本市场的诚信建设。此外,“零容忍”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新增代表人诉讼制度并逐步设立多家金融法院,有助于净化市场秩序、降低**成本、保护投资者利益。

  全国人大代表、中南集团董事局主席陈锦石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础,更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上市公司更容易获得更多发展资源,也就更有条件保护投资者利益。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中,高质量的上市公司更容易获得投资者的青睐,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多保护,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2021-03-12  来源:证券日报

2021-03-12 09:06:0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299人气

机构投资者:应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和震慑

  作为资本市场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公募基金不仅承担着广大基民给予的受托责任,同时也需要寻求良好的资本市场生态,从而实现公募基金行业长期稳健发展。

  《证券日报》记者在与20余家公募基金相关负责人交流后注意到,近年来,公募基金行业对于投资者保护工作更加重视,逐渐将其定位成公司发展的基本出发点、文化建设的必要点,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知情权保障、长期价值理念倡导、风险揭示等多方面下狠功夫,并贯穿投研、产品、销*、客服体系等整个经营环节。

  “应把帮助投资者理解和认识风险、帮助投资者学会评价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树立理性投资和长期投资理念,作为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重心和出发点。”汇添富基金相关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新华基金联席董事长翟晨曦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新华基金建立了全面的守法合规制度体系;博时基金表示,去年博时基金持续产出投资者教育干货内容,总次数431次,受众总人数约615.7万人。

  另外,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公募基金需要投资者保护制度为行业发展保驾护航。

  东方红资产管理相关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资本市场建设应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促进居民资产配置向长期投资、资本市场倾斜。同时应更加重视投资端,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更合适的金融产品。最后要积极引导机构投资者建立长期考核机制。

  民生加银基金总经理李操纲对《证券日报》记者坦言,“希望资本市场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强化信披,最大力度保护各方的合法利益,对违法违规者做到及时惩戒。此外,希望能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引入更多专业服务提供者。”

  建信基金和平安基金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希望有更多的长线资金进入市场,不断提升市场的稳定性;希望市场优胜劣汰机制更加完善,好企业的价值能够进一步凸显。

  值得注意的是,多家公募基金提到要加大对虚假陈述、财务造假等行为的惩处力度,从而维护投资者利益。如中融基金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和震慑力度,资本市场生态将会进一步净化和重塑。”

  “如果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水平能够长期保持在招股说明书的程度,也是公司价值很好的展现。建议监管机构进一步加大内幕交易和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权益的处罚,完善司法解释、降低诉讼和**成本,更高效保护投资者利益。”创金合信基金相关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2021-03-12  来源:证券日报

2021-03-12 09:05:3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083人气

首席经济学家:要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认为,保护投资者需要统筹考虑资本市场发展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融资者和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关系。

  开源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赵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新证券法中关于“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理念,体现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和监管等各个方面。

  “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源头活水’。”赵伟表示,我国投资者保护工作体系日趋成熟与完善,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促进更多类型的资金有效流入资本市场、合理配置,构筑投融资良性生态;有利于资本市场发挥财富管理功能,进一步促进居民储蓄向投资转化,助力扩大内需,实现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良性循环等。

  “要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要统筹兼顾好投资者和融资者关系。”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陈雳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融资者要想使企业高速发展、做优做强,需要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获得资金;投资者将多余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期望获得超额收益。因此,资本市场在保障企业能顺利实现融资的同时,还要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注册制改革是对投资者、融资者关系的平衡。”陈雳表示,注册制的核心在于保障市场信息公开透明,减少不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保障投资者的基本权益。

  全国政协委员、申万宏源证券研究所首席经济学家杨成长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当下投资者保护方面的主要问题在于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对科技、创新、制度等存在理解上的差异。过去两者的差异主要是在资金规模和获取信息的速度方面。现在大量上市公司都是科技型企业,投资科技型企业就需要理解公司科技研发团队,研发能力,企业产品的科技等级,企业研究科技成果的市场前景,及其在行业中的推广力度等。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这形成了一个巨大的认知障碍。

  “如何推进咨询研究的普及工作,让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对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模式创新的认知理解上取得大致平等,是比较重要的。”杨成长认为。

2021-03-12  来源:证券日报

2021-03-12 09:04:5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710人气

“大投保”理念引领投资者保护新征程

  “十四五”时期,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将再迈新台阶。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笔者认为,在“十四五”的开局之年,这份重磅文件对投资者保护制度点题,意味着在资本市场改革不断深化、投资者结构持续优化的新形势下,投资者保护工作有更高要求,投资者保护制度也将开启新篇章。

  资本市场是一个多元共生的生态系统,投资者是维系整个生态运行的基石。因此,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健康稳定持续运行的内在要求,也是改革创新和促进监管转型的重要保障。

  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与投资者的成长成熟紧密相关。目前,我国A股市场投资者数量超过1.8亿,其中,自然人投资者占比99.77%,机构投资者占比0.23%。A股市场中特殊的投资者结构也意味我国投资者保护工作的艰巨性。

  一直以来,***、国务院高度重视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证监会坚持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些年在投资者保护理念培育、体系构建、机制优化、平台建设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

  特别是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增加了“投资者保护”专章,通过构建更加丰富的责任实现形式和权益救济机制,就投资者民事赔偿等问题做出诸多适应我国国情的重大探索与制度创新,突出了保护投资者在证券法中的重要地位,为投资者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我们将始终**监管的人民性,强化‘大投保’的理念,把保护投资者权益贯穿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之中。”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2020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上再次强调了“大投保”理念。

  而从当前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基础制度建设以及日常监管中都可以看出,投资者保护始终贯穿其中,“大投保”理念深入人心,法律保护、监管保护、自律保护、市场保护、自我保护的投资者保护格局正在形成。

  当前,“十四五”新征程已开启,在投资者保护的全方位、立体保护新格局下,投资者也将经历资本市场的“新体验”。

2021-03-12  来源:证券日报

2021-03-12 09:04:1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766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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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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