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近日印发了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拟制定、修改的规章类立法项目合计27件。
在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做好制度衔接方面,证监会表示“力争年内出台的重点项目”有6件,其中制定《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等受到市场关注;“需要抓紧研究、择机出台的项目”2件,包括:制定《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力争年内出台的重点项目”9件,包括:制定《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修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
在强化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方面,证监会将制定《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证监会表示,2021年证监会还将继续配合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做好制定期货法等立法工作;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实施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制定、修改工作;配合有关司法机关做好相关证券期货领域司法解释立法工作。
2021-03-07 来源:新华网
针对市场各方关心的注册制改革进程,3月5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而作为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的一个试点,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正式落地已半年有余,身处其中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两会代表、委员,他们的切身感受是对创业板改革成效的最有力表达。
服务了一批创新创业企业
“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应了资本市场日趋成熟的大趋势。”全国政协委员、奥克股份董事长朱建民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在资本市场综合改革背景之下,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是其中较为重要的阶段,标志着我国发展直接融资,提升资本市场效率与功能水平,支持实体经济在加力提速。”全国人大代表、启迪设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戴雅萍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这也是受访创业板公司的共识,他们普遍对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升市场包容性,服务了一批创新创业企业表示认同。
“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对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更具包容性,集中体现在‘预估市值、收入、净利润’等上市指标上。”全国人大代表、国瓷材料副总经理司留启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中国证监会坚强领导下,深交所坚持“开明、透明、廉明、严明”工作思路,聚焦操作“无感”、效果“有感”的实施目标,历时119天,全力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努力打造改革精品工程。改革后的创业板覆盖面更广,包容性更强,适应了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深度融合。
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2月底,创业板注册制下合计受理546家企业首发申请,广泛分布于55个行业,其中5家2019年末存在未弥补亏损,多家公司选择市值指标作为上市标准,板块包容性、覆盖面明显提升。86家已上市公司行业分布多元,既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企业,也有传统产业与“三创”“四新”深度融合的行业龙头,最近三年(2017年-2019年)平均净利润复合增长率39%、平均研发强度4.3%,成长性、创新性特点突出。
带动了一批关键制度创新
作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一家存量公司,国瓷材料在本轮改革中公司充分受益,公司副总经理司留启对记者表示,“去年公司在较短的时间内高效、高质量地完成了再融资项目,成功融资8.36亿元,此次融资将助力公司经营质量和业务规模的提升,进一步推动公司高速、高质量发展。”
朱建民认为,首发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同步推行注册制,统筹增量、存量的改革,给市场功能发挥、活力释放带来更多的想象空间。
“在*市制度上对创业板存量公司*市设置过渡期、在投资者适当性上对存量投资者要求基本不变,最大限度地稳定存量上市公司与投资者预期。”戴雅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正如接受采访的这些创业板公司两会代表、委员所言,同步推进增量与存量市场改革的创业板改革,带动了一批关键制度创新,涉及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市等一系列基础性制度。
“本次改革也为公司健康高质量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将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主动及时披露公司的相关信息,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司留启补充说。
其间,深交所充分借鉴科创板改革经验,根据创业板市场特点和运行实际,认真做好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持续监管、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等业务规则的制定修订工作,妥善做好新旧规则协调衔接,并同步建立一整套合规、内控、监督制度规则,为加快建立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注册制制度体系奠定基础,并充分利用技术手段保障审核规范、透明、高效,比如,上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深证服”APP,实现审核进度和审核结果可预期,完善与市场主体沟通机制,显露出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鲜明特色。
至今,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落地运行6个多月,主要制度规则经受住市场检验,新股发行上市实现常态化,市场平稳运行,各方改革获得感明显,存量改革成效初步显现。
2021-03-08 来源:证券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工作报告(下称两高报告)3月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两高报告提及严惩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行为,强调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
接受****报采访的专家表示,在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体系持续完善、违法违规犯罪成本不断提高、投资者民事赔偿渠道更加畅通等手段有效配合下,资本市场的治理能力将进一步显著提升。
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
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今年的两高报告中亮出一组组查办的数据和案例,显示出最高法、最高检对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的决心。
*******工作报告披露,2020年从严追诉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起诉4.1万人,同比上升3.2%。会同公安部对36起重大案件挂牌督办;会同证监会发布典型案例,严惩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服务金融健康发展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到,严惩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涉地下钱庄、洗钱等犯罪,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服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依法严惩违规披露信息、欺诈发行股票等犯罪,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
受访专家认为,将严惩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写进两高报告,强调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的态度,有利于全面提高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形成规范有序、风清气正的市场生态。
“‘零容忍’意味着要花大力气建立健全资本市场法治环境,让资本市场在制度和法律的框架内有效运行。市场各参与主体均应知道行为边界,守好底线,这样资本市场生态才能不断净化,并形成健康的良性循环机制。”中国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刘锋表示。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财务造假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之一,**它们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犯罪行为的成本,让做坏事的人付出高昂的代价,形成“坏事做不起”“不敢做坏事”的震慑效应。
不断健全资本市场法治体系
法治建设是确保资本市场改革行稳致远的“基石”。专家认为,两高报告不仅是对过去一段时间司法经验的总结,更是对未来严厉打击犯罪行为的宣示,完善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仍是今后亟需着力推进的重要方向。
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了一系列重点工作,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和良好生态。首先,最高法以“法”护航注册制改革稳步扩围,先后发布为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其次,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7月31日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了集体诉讼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民事赔偿的震慑作用。
此外,在提升证券违法违规成本方面。新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相继落地实施,为资本市场完善基础制度提供法律支持。最高法、最高检则通过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增强了立体追责体系威慑力。
“资本市场是规则导向的法治市场。”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认为,健全中国特色证券执法体制,全面提升依法治市效能,构建立体化追责体系是完善资本市场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
焦津洪表示,在加强监管机构与法院、检察院的协作配合方面,证监会将探索进一步完善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切实提升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的效果。
从细节上保障法律落地实施
当下市场参与主体更加多元复杂,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加强证券执法司法、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还面临一些体制、机制性问题,需要从更多细节上作出规定,保障法律的落地实施。
首先,有专家提出,最高法要加快**与新证券法配套的司法解释。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认为,虽然新证券法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该赔偿,但缺少细则指导,投资者索赔过程中缺少可预测性较强的依据,导致虽然相关违规很多,但索赔案件很少。
“一定要让法律规定最终落到实处,希望涉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司法解释能够尽快出台,来推动相关案件的发展。”许峰说道。
进一步增加法治供给、增强金融审判的力量,也是一些代表委员的心声。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建议,进一步加大司法制度供给,构建新的证券执法司法体系机制,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增强金融审判的力量,提高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水平,营造更好的金融法治环境。
在资本市场的违法赔偿方面,全国人大代表、深圳****所理事长王建军提出建议,有必要深化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构建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
2021-03-10 来源:****报
在9日举办的2021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访谈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依法诚信经营是资本市场最基本的规矩,诚实信用是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必须**的基本原则。财务造假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之一,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害市场秩序,必须坚决、果断、及时加以**。而**这些“毒瘤”的最有效方法,就是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犯罪行为的成本,让做坏事的人付出高昂的代价,形成“坏事做不起”“不敢做坏事”的震慑效应。
2020年11月2日,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若干意见》,对**和完善资本市场的执法和司法工作进行了顶层设计和具体部署,再次释放了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犯罪行为保持“零容忍”的信号。
刘贵祥指出,过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较低,发生了诸如康美药业等多起恶性财务造假案件。针对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证券法和刑法专门进行了相应修订。随着立法的完善,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犯罪行为的成本显著提高,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相互衔接的立体追责体系已经形成,这是维护资本市场诚信秩序的内在要求,也是造假者必须付出的代价。
据介绍,去年,为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犯罪行为“零容忍”的工作要求,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和良好生态,打击资本市场违法失信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开展了多项重点工作。一方面,在审判工作中更加重视“追首恶”,进行精准打击,让真正做坏事的人直接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对“看门人”坚持过错与责任相一致,过罚相当。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发布了《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颁布后,杭州中院、南京中院、上海金融法院、广州中院均已开始采用集体诉讼程序对财务造假案件进行审理,相关案件的审理工作正在扎实推进。
2021-03-10 来源:经济参考报
央行系统代表委员建言健全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能*能破 完善金融机构破产立法
2020年11月,包商银行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进入破产程序,成为中国金融发展史上一个重大事件,也引发关于完善中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的关注和探讨。
早在2019年两会期间,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就曾表示,金融企业不能只生不死,要有正常的淘汰。在近三年的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中,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的实践个案也为完善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提供丰富经验。随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取得决定性成就,今后未来一段时间的主要目标将转为不断健全长效机制。“十四五”规划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体制机制不断健全纳入主要目标,并提出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
在今年两会期间,多位来自人民银行系统的代表委员建言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并建议修订《企业破产法》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进一步明确专业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职责分工,实现风险处置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
金融机构能*能破
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从国内外经济社会的发展看,金融业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也是容易发生危机、对经济社会可能造成重大冲击的行业。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就表示,国际经验表明,允许金融机构有序破产*出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缺乏处置金融机构破产的有效机制往往是加剧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
白鹤祥认为,我国经济体量巨大,金融服务需求也是多层次、多样化的。培育与之相适应的多元化金融体系,需要促进市场充分竞争,通过在充分竞争环境下让市场主体相互竞争、优胜劣汰,允许经营出现风险或经营失败的金融机构有序破产,倒逼金融机构提高竞争力,改善服务质效,增加金融市场有效供给。
尽管允许金融机构有序破产*出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但我国目前在推动金融机构有效优胜劣汰方面还有很多不足。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表示,国内一些地区和行业存在一定比例和数量的高风险金融机构,涉及金融机构债权的各类市场风险事件有所增长的苗头较为明显。2016年以来,国内仅P2P网贷累计停业及发生问题机构就超6000家、小贷公司数量减少近1600家,但社会乃至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能“立”能“*”不能“破”、仰仗国家兜底的认识仍然较为普遍,处置这些问题金融机构大多采取金融风险处置措施,几乎不进入破产程序,优胜劣汰*出机制形同虚设,让一定数量的出现破产原因的机构虽然形式上*出市场,但实际上债权债务未得到公平有效**,*而不清、*而难清,遗留众多可能发酵成风险事件的隐患。
“一个缺少适度破产风险意识和压力的金融市场,至少是活力不足、不够健康的,既容易累积深层风险酿成事件甚至危机,又难以造就培养有竞争力、高质量的市场主体,影响金融资源配置效率。”郭新明称,这就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遵循金融发展规律,加快构建金融发展新格局,建立健全能入能进、能*能破、有序竞争、生机勃勃的金融机构体系。健全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就是其中的关键一环。
现有金融机构破产处置
法律法规过时了
为推动问题金融机构有序*出,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部门除了按照“一企一策”的思路化解数个高风险金融机构的风险外,在补齐监管法规制度短板方面亦作出不少有益尝试。
例如,成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以单独的基金管理团队实现存款保险机构的实体化,并在《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赋予存款保险基金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的权力。在《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中对所规定的风险处置要求进一步细化,建立风险评级和预警、早期纠正、重组、接管、破产等有序处置和*出机制,规范处置程序,严格处置条件。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借鉴国际经验,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制定“生前遗嘱”,提前规划重大风险情况下的应对和处置措施,提早预判和处理可能面临的障碍。
尽管近年来我国在金融监管制度层面探索推动问题金融机构有序处置和*出的机制,但从法律层面看,不少来自人民银行系统的代表委员指出,现有涉及金融机构破产处置的其他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涉及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法规还散见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关于金融机构破产只有简单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完整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金融机构破产处置的法律需要。”白鹤祥称。
因此,多位人民银行的代表委员呼吁,要在《企业破产法》中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根据金融机构特点作出特别的程序规定,并研究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
郭新明就认为,全国人大早在2018年就把修订《企业破产法》作为五年立法规划的重点立法项目,金融机构业务和风险的特殊性,决定金融机构破产不能完全适用《企业破产法》的一般规则,但金融机构又属于企业,应当适用《企业破产法》的原则性规定。
“在《企业破产法》中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是较为合理可行的立法路径。”郭新明称,这既有利于构建较为系统完整、统一和谐的现代破产法律体系,又有利于满足金融机构对破产规则的特别需求,更为分业梳理完善金融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破产规定预留了立法空间,这也是国际上被广泛采用的立法路径。
白鹤祥则认为,我国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的条件已经成熟。不过,从先解燃眉之急,再谋长远规范的角度出发,可考虑在《企业破产法》中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速推动全国人大制定规范、系统的《金融机构破产法》,这是适应当前我国国情的立法成本较小和较理想的路径选择。
代表委员建言如何完善
金融机构破产立法
从立法内容看,多位人民银行系统的代表委员均重点提及应明确界定金融机构概念范畴、实现风险处置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和建立金融机构破产制度配套机制等。
具体来说,在界定金融机构范畴方面,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徐诺金建议,除了由央行及银保监会、证监会监管的机构外,还应涵盖货币市场、外汇市场、证券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保险市场、信托市场等市场中的金融机构及新兴的、综合性的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境外金融机构在我国设立的金融主体。
同时,与国际通行做法类似,我国金融机构破产前也需要先经过风险处置程序。为实现风险处置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行长朱苏荣建议,应在金融机构破产法中明确风险处置程序是金融机构破产申请的前置程序,只有经过风险处置的金融机构才可以进入破产程序。明确金融机构进入破产程序后,风险处置程序中的接管人(或行政**组)继续担任其破产管理人。接管人(或行政**组)已开展的资产清查、债务**登记等工作,人民法院应当直接认可其效力等。
金融机构破产是一项涉众面广、极其复杂的系统性工程,离不开配套机制的支持,其中,金融投资者的保护,尤其是对涉众型个人债权的保护是重中之重。
郭新明强调,立法对金融机构破产的清偿顺序要体现公众性。对金融机构设定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统一的及分业的分配规则。主要包括对涉众型个人债权的特别保护、破产前金融风险处置费用的承担、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高管的劳动债权分配、有关金融消费投资权益保护基金收购或者偿付受保护债权后的清偿顺序等内容。
朱苏荣则建议,在建立金融投资者保护基金方面,按照现有的监管框架,金融机构破产一般应该准备建立三大保护基金,即存款保险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与投保者保护基金。在今后条件成熟时,可将三大保护基金予以合并,形成统一的金融投资者保护基金。
此外,全国政协委员、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殷兴山还建议,对金融基础性制度做出特殊安排,引入金融交易结算最终性和终止净额结算制度。
2021-03-09 来源:证券时报
深交所3月2日消息,深交所对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进行优化,修订了原暂行办法,于3月2日正式发布《深圳****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办法》,此举旨在为健全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机制,提升深市债券基础设施服务能力。
考虑到市场机构需要进行联网测试和账户报备等准备工作,为给市场各方提供充足准备时间,《业务办法》将于2021年5月17日起施行。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深市债券协议回购业务自2015年**以来运行平稳有序,作为债券质押式回购的有效补充,为评级不足AAA的大部分债券提供了流动性支持。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优化协议回购业务安排,更好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深交所会同中国结算结合业务开展情况及前期市场反馈诉求,对深市协议回购交易结算机制进行针对性修改完善。
本次优化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完善交易双方身份信息展示,提升交易安全性。优化前,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申报时仅能看到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无法直观获悉对手方身份。本次优化后,协议回购增加了交易双方交易商、交易主体、交易员等市场机构提前报备的债券交易账户信息作为申报要素,投资者达成交易前即可清楚掌握对手方身份,大幅提升交易便捷性,更好满足机构交易风险管理需要。二是提升交易执行便捷度与资金使用效率,提升投资者参与获得感。协议回购进一步适应前期市场需求,新增对质押券、续做交易对手方和续做金额进行变更的功能,同时采用投资者更为习惯的“一方发起、另一方确认”交易申报模式,并实现日间交收成功后的资金当天即可使用,进一步提高交收效率。
为支持优化后的协议回购业务使用债券交易账户信息作为申报要素,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需要提前完成协议回购相关账户信息报备工作。协议回购优化功能上线时,尚未了结的在途合约,也需提前对在途合约使用的账户信息进行报备,以便顺利进行后续交易申报。为保障优化功能稳步实现,前期深交所已启动债券交易账户信息报备工作,并通过制定业务指南、举办培训、一对一辅导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有效指导,目前报备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优化后的业务安排,深交所对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相关内容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形成新版主协议,并设置了6个月的实施过渡期,以确保新旧主协议平稳过渡,市场参与方需在过渡期内尽快签署新版主协议并完成备案。为提高市场机构主协议备案便利性、时效性,新版主协议将采用电子化备案方式。
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深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部署要求,联合中国结算,通过组织系统测试、举办培训、发布指南等方式,做好协议回购业务优化的市场组织工作,保障协议回购业务平稳运行。
2021-03-03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为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持续推动辖区证券公司提升合规风控水平,上海证监局近日召开辖区证券公司合规总监座谈会,总结研判辖区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形势,部署辖区合规管理工作。
上海地区证券公司数量一直位居全国前列,各项业务在全国占据重要份额,服务着4000多万投资者,托管证券市值13.3万亿元,机构集聚化和业务复杂化的特点明显。
此次会议传达了今年证监会系统工作会议精神,通报了当前上海辖区证券行业合规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近年来上海证监局在推动辖区公司夯实内生约束机制方面的工作情况。
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程合红表示,证券公司是资本市场重要的专业机构,承担着资本市场“看门人”的重要职责。在“十四五”开局之际,以注册制为代表的资本市场全面改革发展持续推进,对证券公司执业质量、合规水平和职业操守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高质量的中介服务是高质量的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对加强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合规管理也是证券公司生存的基础,是建立“百年老店”的重要保障,需要证券公司全员共同努力。
今年是对“零容忍”方针的“落实年”,上海证监局将进一步压实合规总监责任。程合红要求证券公司把合规经营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合规负责人要带头做法律规则的坚定信仰者和**者,从提高认识、正视不足、增强能力、不留死角、及时报告、压实责任六方面开展工作。
程合红提出,要通过抓这个“关键少数”,持续推动证券公司合规水平的提高。既要大力支持和督促合规总监在公司内部履行合规把关责任,也要从严追究合规总监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公司出现合规问题,首先要找合规总监问责。合规总监还要充分发挥监督检查作用,真正做到独立专业、勤勉尽责,担负起构建行业合规体系建设、推动行业合规稳定发展的重任。
具体到追责方式上,要按新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规定,强化对公司和有关责任人员违法违规的立案稽查、行政处罚,并积极协助配合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证券公司及其责任人员的刑事犯罪和民事赔偿责任。
2021-03-03 来源:****报
上周五,“国开2009”和“国开2008”两只债券价格出现重大异常波动,涨幅分别为208.82%和124.24%,收盘价格到期收益率为负数,严重偏离正常估值,引发市场关注。
为维护市场稳定运行,深交所于当日午间休市发布“国开2009”风险提示公告,并根据《深圳****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自下午13点52分13秒起对“国开2008”、“国开2009”实施停牌至收市。
深交所在监控中发现,个别投资者在交易“国开2009”过程中存在盘中拉抬及自买自卖等异常交易行为,深交所依法从严对相关投资者采取限制交易6个月的监管措施,并及时将涉嫌操纵市场的线索上报稽查部门。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深交所将继续深入**“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认真落实“四个敬畏、一个合力”要求,持续做好交易监管工作,不断完善债券交易制度,切实防范化解市场风险,并督促会员加强客户债券交易行为管理,共同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再次提醒投资者树立风险意识,秉持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念,依法合规参与交易。
2021-03-08 来源:证券时报
3月8日,深交所发布关于临时调整“国开2008”“国开2009”交易有关安排的公告称,因“国开2008”(108610)、“国开2009”(108611)近日价格出现重大异常波动,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所交易规则》及深交所关于债券上市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临时调整两只债券交易有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是自2021年3月8日起,将“国开2008”“国开2009”适当性安排调整为仅限于专业机构投资者,持有前述债券的个人投资者等其他类型投资者可以选择卖出债券或持有到期。
二是将“国开2008”“国开2009”3月8日当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不高于前收盘价的110%。
2021-03-08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近日,上海证监局牵头召开上海投保联盟2021年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围绕更好发挥上海投保联盟平台功能,共商“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联合宣传活动,进一步强化投保工作合力。
中国证监会驻沪单位、上海市政府相关部门、新闻媒体、高等院校、投教基地等投保联盟成员单位的50余名代表参加会议。
上海投保联盟联络组负责人、上海证监局副局长吴萌表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市场环境变化和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等都对投保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年上海投保联盟将在机制建设和功能发挥两端发力,推进“六大平台”建设,即全力将投保联盟打造成为上海地区的投保工作展示平台、投教产品共享平台、投教讲师汇聚平台、投教基地交流平台、重大活动联办平台、金融纠纷化解平台,为上海优化营商环境、构建资本市场良好生态、提高居民金融素养作出更大贡献。
根据介绍,上海投保联盟接下来将在3·15期间启动上海地区“投保宣传月”活动,围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新证券法实施一周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等主题,集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投保宣传活动,共同营造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让投资者保护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2021-03-09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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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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