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掌财经PC首页顶部banner
股票财经直播行情分析网-阿牛直播

股票直播视频行情分析

学习炒股票、牛股预测、短线炒股技巧、股票学习视频教程、最新股市消息、股票行情分析
点掌投教基地

点掌投教基地

VIP 阿牛官方
赞美率:96%
阿牛官方
人气 376万+
赏金 469
粉丝数 177
收到的礼物(共0个) 我也要送
赠送礼物
  • 888牛
  • 688牛
  • 198牛
  • 88牛
  • 68牛
  • 8牛
  • 2牛
  • 1牛
立即赠送

数字人民币技术上可实现小额匿名

  “数字人民币试点测试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关于数字人民币‘可控匿名’的讨论也比较多。”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21年会上表示,目前的支付工具,无论是***还是微信、支付宝,都是与银行账户体系绑定的,银行开户是实名制,无法满足匿名诉求。数字人民币与银行账户松耦合,可以在技术上实现小额匿名。数字人民币对用户隐私的保护,在现行支付工具中是等级最高的。

  穆长春表示,可控匿名的第一层含义是匿名,要满足合理的匿名支付和隐私保护的需求。数字人民币钱包采用了分级分类设计,根据KYC(充分了解你的客户)程度的不同开立不同级别的数字钱包,满足公众不同支付需求。其中KYC强度最弱的钱包为匿名钱包,仅用手机号就可以开立,这类钱包的余额和每日交易限额也是最低,只能满足日常小额支付需求。如果要进行大额支付,就需要升级钱包,钱包余额和支付限额会随着KYC强度的增强而提高。这样设计的考虑是一方面满足公众合理隐私保护需求,另一方面要防范大额可疑交易风险。

  “使用数字人民币支付时,我们将用户的支付信息打包做加密处理,用子钱包的形式推送给电商平台,平台是不知道个人信息的,这样就保证了用户核心信息的隐私保护。此外,我们还进行了很多技术和制度设计来保证用户隐私安全。”穆长春说,数字人民币对用户隐私的保护,在现行支付工具中是等级最高的。

  穆长春强调,可控匿名的第二层含义是可控,在保护合理的匿名需求同时,也要增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能力。

  “央行数字货币的匿名是以风险可控为前提的有限匿名,完全匿名的央行数字货币是不可行的。”穆长春称,央行数字货币的匿名探索不能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等监管规定。

  对于如何在不掌握用户****的情况下保持打击犯罪行为的能力,穆长春举例说,比如,经过大数据分析,证据显示某个用户在进行电信诈骗,在并不知道****的情况下,可以把证据线索提交给有权机关,由执法部门依法去电信运营商、银行处调取用户****信息。

  穆长春表示,数字人民币如果匿名程度过高,可能被犯罪分子盯上,变成黄赌毒等非法交易的工具。同时,数字人民币采取“小额匿名、大额可溯”的设计,也是希望让老百姓安心,如果发生利用数字人民币的电信诈骗,能够帮助老百姓把钱追回来,守护老百姓的财产安全。

2021-03-22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2021-03-22 10:16:4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332人气

金融消费纠纷渐增 消费者如何跨“坑”避“雷”

  金融理财产品日益丰富,消费者与金融机构联系日趋紧密,但与此同时,金融消费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加,部分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高额利息或金融服务费、金融产品过度或虚假宣传、对****保护不足等引发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业内人士建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此外,包括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在内的各类主体均应加大宣传力度,引导金融消费者理性投资、依法**。

   部分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高额利息或金融服务费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田静霆告诉记者,与金融机构相比,个人风险承受度相对较低,且缺乏一些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另外,个人和金融机构之间本就存在信息不对称,而金融产品的高度专业性又加重了个人在与金融机构交易过程中的这种地位不对等,因此近年来涉及个人和金融机构之间纠纷的案件数量并不少。

  “在此类纠纷中,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高额利息或金融服务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数量较多。”田静霆说。她告诉记者,在大部分此类纠纷中,银行在合同中约定的贷款符合相关部门规定,并未突破贷款利率上限,但在实际贷款过程中,往往存在通过一些第三方中介公司向贷款主体收取咨询**费或通过保证保险类产品向贷款主体收取保险费用的情况,这种变相的费用导致贷款主体用资成本过高,损害了其利益。“部分贷款主体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表示,其对这些费用不知情。”田静霆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沈波也表示,在签订金融借款合同过程中,部分金融机构未以明显的方式向贷款者对金融服务费加以说明,让贷款者产生混淆,与其他费用一起交纳,变相收取高额利息。此外,部分金融机构以贷款人提前还款为由收取额外费用或将提前还款视为**收取高额**费,损害了金融消费者权益。

  另外,由贷款机构未能向金融消费者明确披露实际贷款利率而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中消协3月15日发布的“全国消费**十大典型司法案例”,其中一个案例就是此类纠纷。原告田某、周某与贷款机构订立《贷款合同》,合同首部载明平均年利率11.88%,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贷款利率具体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后原告发现实际执行利率高达20%多。法院认为,贷款机构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借款人明确披露实际利率。以格式条款方式约定利率,还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并按照借款人要求予以说明。一般人若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难以通过短时阅看《还款计划表》自行发现实际利率与合同表面利率差别。

  谨防金融产品过度、虚假宣传

  伴随金融市场迅速发展,理财产品种类日益丰富,而由此引发的消费者金融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沈波表示,银行等金融机构存在银行员工未经所在银行授权,以银行名义违规向客户销*第三方机构投资理财产品,该部分理财资金通常投向案外高风险投资理财公司或职业放贷人及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安全度低、风险大,到期无法兑付的风险极高。

  银保监系统近期公布的罚单显示,贵州银行遵义分行罗茂高因“违规销*理财产品”等原因被银保监会遵义监管分局罚款30万元。邮储银行上海松江区妙严寺营业所因某员工私*理财产品,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上海银保监局罚款50万元。

  同时,金融机构存在对个人理财产品夸大收益率、风险提示不足的情况。沈波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金融机构不能对客户做保底承诺,但实践中,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理财产品过程中虽不使用保底用语,但实际**内容与保底承诺无异,对金融消费者存在不当诱导情形。另外,各类金融机构在格式合同订立过程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提示说明不足的情况,包括在合同中仍未采用字体、颜色、加粗等方式进行特别标识。

  保险领域虚假宣传、欺骗投保人的情况也并不少见。去年底,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通报显示,安心财险、轻松保经纪等机构在宣传销*短期健康险产品中,存在“首月0元”“首月0.1元”等不实宣传(实际是将首月保费均摊至后期保费),或首月多收保费等问题。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保险法》中“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欺骗投保人”等相关规定。

  对客户个人信息保护不足

  金融机构对客户个人信息保护不足也引发了一些纠纷。据移动支付网发布的《中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执法白皮书2020》统计,央行在2020年开出的行政处罚罚单中,案由涉及“个人金融信息”的共181张,涉罚金额合计超过1.8亿元,处罚对象包括银行、证券公司、支付机构、消费金融公司等。

  多家银行曾因对****未尽安全保护义务被处罚。例如,****信用卡中心因对某客户个人信息未尽安全保护义务、2019年5月、7月,该中心对部分信用卡催收外包管理严重不审慎,2020年8月被上海银保监局处罚款共计100万元。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也曾因对客户个人信息未尽安全保护义务被责令整改,并处罚款共计100万元。

  “现在社会各界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不过,部分金融机构存在将个人信息授权给外包机构、进行催收债务的行为,部分外包机构的催收方式严重影响了金融消费者的个人生活。”田静霆表示。

  伴随社会各界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日益重视,近年来,我国也逐渐加大了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力度。2019年底,央行下发《个人金融信息(数据)保护试行办法(初稿)》,涉及完善征信机制体制建设,加大对违规采集、使用个人征信信息的惩处力度。今年2月,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将个人金融信息按照敏感程度由高到低分为C3、C2、C1三大类,要求金融业机构不应以默认授权、功能捆绑等方式强制获取个人金融信息,也不应委托或授权无金融业相关资质的机构收集***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

  业内人士表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进程仍需加快,现行的金融监管法规也应进行修订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周振海建议,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一方面可以提高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立法层次,对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权利义务进行根本性规定,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长远和根本利益;另一方面,可统一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领域的监管标准,避免监管真空与监管套利。”

  沈波也表示,金融消费者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掌握基本的投资知识、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同时,包括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在内的各类主体均应加大宣传力度,引导金融消费者理性投资、依法**。

2021-03-17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21-03-19 10:52:5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194人气

保险消费者频繁踩“坑” 期待更有温度的保险业

  早在3月初,笔者便收到了好几家保险公司的询问,对方主要关注近期是否有和“3·15”相关的选题,是否涉及其所在公司。在笔者看来,这一方面说明保险公司非常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另一方面也说明保险公司认识到在这方面还有很多不足。

  平心而论,近年来,在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下,我国保险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不可否认,至今仍然有不少保险消费者盼着一份保障,却踩中了一个“大坑”。其中,销*误导、理赔难等行业痼疾久治不愈。笔者认为,核心原因在于部分保险公司过于追求发展,忘却了为消费者提供保障之初心,失去了应有的温度。

  从消费者**以及监管部门重点披露的信息中,保险行业在发展过程中给消费者挖的“坑”清晰可见。

  例如,某大型财险公司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更改备案条款,将保险金额缩减至原金额的2%,保障缩水幅度高达98%。另一家大型财险公司则存在承保后未及时签发保险单、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使用已废止的保险条款等问题。对这两起案例,银保监会皆进行公开通报并指出其“漠视并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个案之外,还有普遍性问题。浙江省消保委2021年初进行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点评活动显示,被抽取的合同条款均存在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四类问题非常突出:一是单方加重被保险人的责任,二是规避、减轻保险公司的责任,三是重要条款未进行显著提示,四是专业术语晦涩难懂。

  事实上,这反映出的是保险公司在主观上不顾消费者权益,且利用了其在专业性和信息方面的优势。保险是专业门槛很高的金融行业,产品开发涉及多方面知识,且条款复杂,而大部分保险消费者在保险知识方面并不专业,其购买保险的决策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销*人员的介绍,因此,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更需要从供给侧入手。

  在保险销*过程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就更为常见。以去年前三季度的消费者**数据为例,人身险涉及销*的纠纷**为8166件,占人身险**总量的41.12%。为减少销*误导,近年,保险监管机构**了以录音、录像为核心的销*行为可回溯管理,并取得明显成效。不过,随着微信朋友圈、短视频、互联网销*等新兴销*渠道的快速发展,销*违规仍时有发生,如部分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在宣传页面显示“首月0元”、“限时优惠”等内容,给投保人优惠(豁免或减少)应交保费的错觉,实际是为了诱导投保人购买保险,在实操中,尽管首月不收取保费,但将全年应交保费均摊至后11个月,消费者并未得到保费优惠。

  在产品设计和保险销*环节挖的“坑”,到了保险理赔环节,往往容易使问题集中出现。在无数理赔纠纷案背后,大多有前两个环节的因素影响。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保险业近年还频受外部黑产的困扰。部分不法人员以“代理*保”为名,骗取消费者的*保代理费或者保险公司的销*佣金。上海浦东检察院的检察官指出,正因保险行业在经营理念上的偏差和管理上的松懈,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保险行业潜规则或反噬行业自身。

  更进一步看,种种乱象背后,是保险公司一味追求快速发展的理念,对市场竞争的非理性应对。尽管近年监管措施不断完善,也时有重量级处罚被公开,但整体而言,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成本仍然较低,抱有侥幸心理者为数不少。

  客观来讲,并非所有的**纠纷都是保险公司的错,消费者的保险消费理念不科学,以及保险知识的匮乏等也可能造成保险纠纷。要改变这种现状,需要进行消费者教育,但更重要的是,拥有专业和信息优势的保险公司必须做到心中有消费者,不断提升合规意识,提升专业度、透明度,做有温度的保险公司。

  监督不是目的,发展才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空间广阔,前景可期。给消费者更好的保护,做更有温度的行业,保险行业必将拥有更加美好的未来。

2021-03-16  来源:证券日报

2021-03-19 10:51:1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549人气

“退保黑产”落网 诈骗保险佣金犯罪链条浮出水面

  去年以来,保险行业与公安经侦部门通力合作,在打击保险犯罪、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多措并举,取得一定成果,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利益。尤其是在打击“恶意代理全额*保黑色产业链”(下称“*保黑产”)方面,破获多起案件。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条“*保黑产”落网的消息,随着64名被告人被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保险“内鬼”精心策划的一起涉案金额近千万元的诈骗佣金案件浮出水面。

  2020年4月,上海某保险经纪公司发现客户集中***保中存在蹊跷。经过侦查,警方在上海、江苏、安徽等地抓获犯罪嫌疑人余某等数十人。2020年11月,余某等首批64名被告人被提起公诉。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已有43名被告人获判。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该起案件的承办检察官表示,这是一起特大团伙性骗取保险公司佣金系列案。随着调查的深入,一条“*保黑产”诈骗保险佣金的犯罪链条逐渐清晰:有人负责整体谋划,有人负责具体操作,有人提供资金,有人提供身份信息和账户……保险公司遭遇集中“*保”危机背后,犯罪链条上的这群人却赚得盆满钵满。

  这起案件的细节显示:2019年下半年,在保险经纪公司上班的周某,为了提成和奖金,向所在经纪公司合伙人余某的妻子陈某借钱,让其母亲老雍假意购买保险。2020年上半年,周某又要求老雍打电话***保,拿回了保费。值得注意的是,老雍投保之后,保险公司就将销*佣金支付给了周某、余某所在保险经纪团队。即便以较低的佣金水平30%计算,该保险经纪团队也可从保险公司拿到6万元的提成,实际可能更高。

  一通操作下来,一条诈骗保险佣金的犯罪链条已逐渐清晰:保险经纪团队利用“帮保险公司销*产品,从中赚取佣金”的职务之便,伙同亲朋好友及熟人虚假投保,再集中*保,骗取保险公司佣金。这便是保险业“内鬼”预谋骗取保险公司佣金的最大动力所在,也是保险公司严厉打击“*保黑产”的根本原因。

  值得深思的是,这类并不十分高明的诈骗手段,为何一再得逞,直至造成近千万的重大损失?

  一位保险业务员告诉记者,保险经纪行业有一个行业潜规则,名为“自买单”,即业务员为业绩达标而采取的一种行为。通常情况下,“自买单”要么真实投保、不进行*保,要么事后*保、不收取佣金。然而,随着近年来“恶意*保”风气盛行,“自买单”逐渐演变成一种收取佣金且恶意*保的“*保黑产”,成为保险业内外勾结骗取佣金的“内鬼”。

  在走访调研中,该起案件的承办检察官还发现,进入保险经纪公司当业务员的门槛其实很低。在本案中,余某等人安排他人利用假身份入职或者挂靠保险经纪公司,以便操作虚假投保事宜。而部分公司内部职工即使知情也视若无睹,甚至参与其中。这就意味着,在这一犯罪链条中,不仅有虚假投保人,还有“虚假业务员”。

  针对上述问题,浦东检察院提出多项建议。包括:严格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加强业务员的身份审查,清查借用他人身份挂靠业务的情况,完善保险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制定覆盖*保全过程的制度和操作规范;告知保险消费者“恶意*保”可能会面临的法律诉讼风险;定期排查,及时中止异常*保情况;充分告知投保人保险合同内容,协助消费者树立科学的保险消费理念等。

2021-03-15  来源:****报

2021-03-19 10:49:5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958人气

退市改革效果初显 7家沪市公司终止上市

  3月15日,上交所决定*ST宜生、*ST成城终止上市。至此,上交所在*市新规发布后已作出7家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7家沪市*市公司呈现多元化*出的特征。其中,*ST金钰、*ST宜生和*ST成城触及1元*市指标,*ST工新和*ST秋林触及财务类指标*市,营口港因吸收合并摘牌,*ST航通主动*市。上述公司*市表明,*市新规得到了不折不*的实施,*市改革的效果已经初步显现。

  业内人士表示,当前,严格执行*市新规,应*尽*已成市场共识,上市公司多元化*市已成市场常态,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正在稳步形成。

  推进常态化*市

  业内人士表示,资本市场需要源头活水,也需要及时**“淤泥”。优胜劣汰、有进有出才是健康市场应有的状态。常态化*市既是改革指明的方向,也是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迫切需要。

  2021年伊始,沪市*ST金钰即被上交所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这是*市新规发布实施后的第一份*市决定。其后,*ST工新、*ST秋林先后因触及财务类指标被终止上市。*ST宜生也成为新规实施后,首家无*市整理期的交易类*市案例。

  中国证券报记者梳理近期沪深两市*市公司情况发现,它们均存在严重的经营风险和公司治理问题。例如,触及1元*市指标的公司中,*ST宜生风险持续爆发。*ST金钰主营业务已基本停滞,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ST成城常年系壳公司,多项债务逾期,财务状况持续恶化。

  因触及财务类指标*市的是*ST工新和*ST秋林。其中,*ST秋林重要子公司全面停业,巨额应收账款、存货以及关联方、关联关系和资金占用等情况无法核实清楚。*ST工新自身经营不善,涉及关联方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等问题,财务状况持续恶化,营业收入大幅下滑。

  本轮*市改革除了1元*市、3亿市值*市的交易类*市指标之外,对财务类*市指标也进行了完善。其中,*非净利润前后孰低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也将纳入*市情况,而营业收入需要*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业内人士表示,这意味着投资者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需要提前远离营业收入较低、主要以贸易收入维持经营的空壳公司。

  加强投资者保护

  近期被终止上市的公司中,也有部分公司采用主动*市的方式化解风险,力求平稳*市。其中,*ST航通预计公司股票面临财务类强制*市和重大违法*市风险,为了避免公司股票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启动强制*市程序,公司选择在年报披露前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形式主动*市,并相应启动实施了现金选择权等投资者保护的配套措施,最终申报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约1.97亿股,按照4.18元/股的价格计算,总金额约8.2亿元。此外,营口港大连港合并案例中也给投资者提供了现金选择权。

  此外,记者注意到,对于面临触及1元*市指标的公司,*市风险揭示的频次不断加大,交易所问询力度不断加强,及时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则的公司作出纪律处分。这既体现出交易所对问题公司的信息披露从严监管,也体现了对投资者的保护。

  业内人士认为,投资者保护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命题。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落地,投资者保护体系和民事赔偿机制进一步健全,投资者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1-03-16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2021-03-19 10:49:0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800人气

上海发布投保十大典型案例 提醒投资者提防这些“坑”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上海发布投资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提醒投资者提防暗藏在投资理财中的种种“坑”。

    “在线投教”暗藏陷阱

  2016年10月起,戴某某等人注册成立上海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情况下设立“股轩堂”**,以“投教”“投资培训”名义发布荐股课程,为投资者提供所谓“投教服务”,并通过虚构身份方式将业务员包装成“股神”“导师”,利用微信群发布“盈利截图”,诱导客户充值加入会员,缴纳高昂费用购买课程。客户按照导师**买卖股票导致严重亏损,要求*回费用、赔偿损失时却被“拉黑”踢出群聊。

  经法院审理,戴某某等5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6年及以下有期徒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

    “杀猪盘”骗局“两头通吃”

  不法团伙利用电话、直播间、微信群等途径进行“忽悠式荐股”,诱骗投资者高价接盘,掩护庄家顺利出逃。在这些“杀猪盘”骗局中,所谓“股神”“专家”“老师”一边服务于庄家收取佣金,一边向受害者收取费用,可谓“两头通吃”。

    境外交易“虚盘实骗”

  2020年1月,上海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一起以从事证券期货交易为幌子,跨境诈骗境内投资人的案件,涉案金额高达3000余万元,首次实现对此类案件诈骗业务端、资金通道端、境外平台端的全链条打击。

  经查,2018年7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饶某、夏某等人在深圳成立某科技公司,在境外租赁犯罪场所并购买作案设备,指使团伙成员利用微信、**等方式揽觅境内投资人进入所谓“股指期货***”,营造境外股指期货交易高收益氛围,诱骗投资人入金交易。同时,犯罪嫌疑人在境外注册公司并包装成持照****,诱使投资者使用交易软件从事境外股指期货虚拟交易,直接骗取投资人资金。

    “年报否定意见”牵出报表操纵

  2020年8月25日,某*ST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净利润为43.13亿元,净资产为7.51亿元,与前期业绩预告等披露的巨亏、净资产为负等数据差异巨大。年审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成为2001年以来A股市场“首单”。

  由于公司涉嫌违反会计准则、操纵财务报表、恶意规避*市,上海****所和上海证监局分别对其采取了监管措施。公司对年度报告进行差错更正后,因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被上交所依法依规暂停上市。

    “*保理财”有猫腻

  近年来,部分金融信息服务、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名义,诱骗保险客户*保转购理财产品。“*保理财”新骗术导致大量保单非正常*保,*保资金转购的所谓“理财产品”极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统筹监管、果断处置,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风险提示。

  上海公布的投保典型案例还包括:交易软件中隐藏“黑洞”的特大非法经营境外期货案,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投资者拉抬股票盘中价格案,探索“追首恶”的全国首单支持诉讼示范案件,“以弱对强”获得胜诉的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有效化解各方矛盾的某基金理财产品涉众型纠纷调解案例等。

  上海证监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所、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等提示投资者:远离非法荐股和非法境外证券期货交易,一旦受到侵害应及时保存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不要轻信所谓“高息理财”,防止陷入“非法集资陷阱”;股票投资应理性,基金投资需审慎,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合法权益因虚假陈述、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时,应积极通过法律途径**。

2021-03-19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21-03-19 10:44:1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834人气

深交所:坚决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秩序

  深交所15日消息,为贯彻落实2021年证监会系统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市场主体的投资者保护意识,深交所15日起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我们在行动”为主题,启动2021年“投资者服务季”系列活动。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之中,坚决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据悉,今年“投资者服务季”将从3月持续至5月,围绕新证券法、注册制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等主题,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投教宣传活动。一是组织“投知共享汇·十四五前瞻”系列讲座,立足“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邀请市场人士、专家学者分析解读资本市场如何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二是发布《个人投资者状况调查报告》和《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调查报告》,引导市场主体重视投资者诉求,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能力和投资者服务水平。三是举办全国投教**大赛优秀作品展,以轻松活泼、寓教于乐的方式弘扬理性投资文化。四是举办投资者**网上咨询活动,提升投资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五是持续举行走进上市公司、走进基金公司、走进证券公司等投教品牌活动,线上与线下协调联动,更好地满足各地投资者的学习调研需求。

  上述深交所负责人表示,一直以来,深交所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持续创新投教服务形式,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求落到工作实处。2020年,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要求下,深交所坚持投教工作不停步,**服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实现投资者服务线上转型,通过“云走进”“云培训”等主题活动,以视频直播、在线互动等形式,与投资者共克疫情影响,帮助投资者了解资本市场改革、上市公司动态,引导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理念。

  下一步,深交所将认真做好“3·15”投资者保护主题教育活动,帮助投资者提升专业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营造成熟理性的投资氛围,构建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为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夯实投资者基础。

2021-03-16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2021-03-18 10:35:5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684人气

多箭齐发 深圳证监局营造投保良好生态

  3月15日,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近日,深圳证监局聚焦资本市场改革重点和投资者关注事项,组织开展2021年“3·15”投资者保护系列主题教育活动,从增强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压实上市公司投保责任、激发经营机构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内生动力等多维度入手,大力营造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良好生态。

  增强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是投保工作的“重头戏”。深圳证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深圳证监局围绕“3·15”活动主题,组织制作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饱满的投教宣传材料,动员行业协会、经营机构、投教基地在“3·15”前后线上线下开展投教宣传,走进书城、大型商场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系列活动。

  一是积极有效服务投资者,倡导理性投资理念。**辖区“3·15”投教宣传海报,开设“3·15”投教线上专栏,通过直播、讲座、趣味答题、投教情景剧、互动问答等寓教于乐的形式,让居民系统了解资本市场改革新政和各类金融产品,理性参与投资。

  二是纠正投资者金融行为偏差,增强社区居民金融风险防范意识。邀请深圳经侦、深圳反诈中心、社区民警为投资者以案说法讲解金融反诈指南,帮助社区居民辨别、防范各类金融陷阱。

  三是普及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知识,满足中小投资者救济需求。向投资者重点介绍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运行机制,分发纠纷调解、12386**典型案例手册,引导投资者依法**。

  在强化投资者教育的同时,深圳证监局持续压实上市公司投保责任,从源头夯实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同时,激发经营机构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内生动力,畅通投资者诉求渠道。

  深圳证监局联合深交所开展系列“云访谈”活动,由深市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相关负责人、高校学者等参与主题演讲及互动对话,从中长期视角研判资本市场和热点行业的新形势,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助力“十四五”良好开局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021-03-16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2021-03-18 10:34:4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937人气

顺应市场深刻变化 上交所投保工作因时而变

  3月15日,上交所、上海证监局、投服中心召开一年一度的投资者保护工作座谈会,今年会议主题为“市场结构性变化中的投资者保护”。会议指出,资本市场正在发生深刻的结构性变化,要合力推进投资者保护工作。上交所副总经理卢文道表示,上交所投资者保护工作必须因时而变,充分适应和体现市场的结构性变化,重点从四个方面发力,服务好新形势下的市场发展改革工作。

  资本市场出现深刻变化

  参会人员讨论交流认为,在市场化和法制化建设同步推进的大格局下,当前资本市场正在发生深刻的结构性变化。首先上市公司结构出现了深刻变化。沪市主板蓝筹市场地位不断巩固,构成了沪市上市公司的“基本盘”。特别是伴随科创板建设推进,上市公司增量部分大多是科创企业,成为沪市上市公司的“生力军”。

  其次是市场估值结构出现了深刻变化。伴随注册制改革试点推行带来的供求关系变化,常态化*市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市场估值和企业质量之间内在的正向联动趋势不断强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正在改善,集中体现为近年来绩差股炒作总体降温、“1元股”*市公司迅速增加等情况。

  同时,投资者及交易结构出现了深刻变化。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主体对市场的影响力逐步加大,市场自我调节功能持续增强。目前,沪市境内外专业机构投资者的持股市值、交易占比均明显上升,而个人交易占比则明显下降。

  最后,市场法律责任结构出现了深刻变化。新修改的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都坚持“零容忍”的监管理念,将资本市场违法犯罪中起关键作用的主体全面纳入法律责任主体范围,在此基础上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市场操纵等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成本,根本扭转了证券违法违规成本过低的立法状况。

  把好上市企业入口质量关

  上交所副总经理卢文道表示,上交所投资者保护工作必须因时而变,充分适应和体现市场的结构性变化,重点从四个方面发力,服务好新形势下的市场发展改革工作。2021年,上交所将把加强投资者保护贯穿于上交所市场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各项工作始终,着重从四个方面下工夫。

  一是在按照注册制改革要求建设科创板的过程中,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同时,压严压实发行人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把关责任,把好上市企业入口质量关,从源头上保护好投资者权益。

  二是将投资者保护更加充分地贯彻于日常一线监管中,在督促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执行好常态化*市机制、依法处理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防控市场系统性风险中,持续保护好投资者权益。

  三是加大投资者服务力度,着重利用好上交所投教基地、服务平台和工作载体,帮助投资者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及能力。

  四是协同各方认真执行证券法规定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先行赔付、证券代表人诉讼、欺诈发行责令回购等。

2021-03-16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2021-03-18 10:32:2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597人气

山西证监局扎实开展3·15投资者保护主题宣传活动

  山西证监局3月16日消息,山西证监局3月15日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我们在行动”为主题,组织辖区各市场主体深入开展3·15投资者保护主题宣传活动。通过主题活动,持续提高中小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切实提升辖区各市场主体的投资者保护意识和工作水平、主动解决投资者反映突出的问题,营造了解改革、理性投资、认识风险的健康氛围。

  山西证券投教基地联合山西股权交易中心、太原市反诈骗中心利用“黄河Plus”客户端开展“线上+线下”防范电信诈骗投教直播专题活动,累计线上参与人数达215万人次,并利用太原市内户外大屏集中为广大社会公众和投资者滚动播放3·15投保宣传视频。海通证券山西分公司投教基地联合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委会,围绕注册制、*市制度改革、防范债券风险、防范“杀猪盘”骗局举办讲座,为综改区部分企业代表、投资者普及证券知识和识诈防骗常识。三立期货投教基地以“打击非法集资,维护公众利益”为主题,通过线上直播的方式,增强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识别能力,吸引1025人次****。同时,辖区各市场主体通过发放宣传折页、在线直播、现场互动、网络知识竞答等活动,普及证券期货基础知识,引导广大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牢固树立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理念,了解非法证券期货的危害,远离非法证券期货陷阱。

  山西证监局指出,下一步将按照证监会党委安排部署,多措并举,持续开展特色鲜明、亮点突出、群众满意的系列投教活动,进一步倡导理性投资文化,凝聚市场共识,合力共筑投资者保护“安全网”,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2021-03-16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2021-03-18 10:31:4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498人气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风险提示:观点仅供参考学习,不构成投资建议,操作风险自担。

友情链接: 股市大盘
版权所有: 上海点掌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2022)
互联网ICP备案 沪ICP备13044908号-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0428号 沪ICP证:沪B2-20150089 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号:201708210015
沪公网安备 31010702001519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热线:021-31268888 网站安全值班QQ:800800981 举报邮箱: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绑定手机号码,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绑定

X

您修改的价格将提交至后台审核审核时间为1个工作日,请耐心等待

确定 取消
X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前往个人中心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前往
请选择打赏数
  • 10牛
  • 30牛
  • 50牛
  • 其它
砖家也不容易,有你打赏更精彩

该文章您还未购买,确定要打赏吗?

付100牛即可查看有谁在踩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输入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进行手机绑定。

获取验证码

您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请放心填写

赠人玫瑰 手有余香
感谢您的鼓励,点赞之余再留个言吧!
换一组 换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