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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要顺势而为——点掌投教专访华宝证券资深投顾邓明

在投资中,不少投资者都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当股票趋势已坏,却还是喜欢一路抱住手上套住的股票,甚至还不停的补仓,结果却越亏越多。其实投资中,最重要的一点,是要做好风险管理,并顺势而为。

为了更好地帮助普通投资者做好风控,点掌投教特邀华宝证券资深投资**——邓明,一起来畅谈他的投资心得。

被“美妙的外表”吸引,跨入金融行业

大学就读能源类专业的邓明,是一名纯正的理工科学生,可是最终他却成为了金融界人士,其中究竟是什么原因呢?

大学刚毕业的他,选择了到山区支教,帮助贫困地区儿童读书,这是让人非常尊敬的事迹。支教三年后,邓明来到上海,看到了金融圈“美妙的外表”,认为金融是个非常高大上的行业,在如此吸引之下,最终邓明选择了进入金融行业,在券商开启了自己的职业生涯。

来到券商的第一份岗位就是从事投资****,做客户服务工作,之后他经历了投资**、研究员等各种岗位,也有了不少心得。比如从事客户服务工作,需要的是耐心和细心,做研究工作需要非常大的热情,要能静下心来看很多研究报告,而做销*工作的话,就需要有很大的激情。

在投资者交流中,了解中小投资者弱点

在做客户服务工作中,邓明接触到了各种各样的投资者,他发现那些中小投资者,有个最大的缺陷,那就是在每一笔失败的交易后,不会去做总结,从而导致同样的错可能在下一次继续犯。

大部分的投资者都喜欢“凭感觉”交易,根据自己所谓的“盘感”进行操作,然而这种方式明显是不可取的,投资中一定要有自己的投资逻辑与交易体系,如果只靠感觉,那么胜率自然就不会高。而这方面其实也是中小投资者与大型的机构投资者最本质的区别。

而在了解投资者的弱点之后,邓明也进行经验总结,并且通过自我对金融知识的学习来提升自身实力。

趋势投资,控制回撤

在金融行业从事多年,邓明也总结了一个投资理念,那就是:趋势投资,控制回撤。首先趋势投资中,最重要的就是要顺势而为,在公司股价走出上升趋势的时候介入,也就是所谓的右侧交易。

当然,对于价值投资者来说,逢低买入才是正道,而右侧交易则有些追高的成分在里面,对此,邓明认为,消费股适合逢低买入和做左侧交易,但科技股并不适合做下跌买入的动作。他举了两个例子,首先,十年前市场认为茅台好不好?相信很多人会认为好,但肯定没多少人会认为有那么好;但同样,十年前的诺基亚手机好不好?所以从这两者的对比就能看出,科技为何不适合做左侧交易了,因为科技的变化、技术的革新实在是太快了,相信十年前没多少人会想到诺基亚这个品牌现在会销声匿迹。这就是科技与消费之间的本质区别。

所以顺势而为在趋势投资中极其重要,而在进行趋势投资的时候,控制好回撤也同样重要,这就需要设置好止损位,一旦破位,就需要坚决止损,将风险控制好。

嘉宾介绍

邓明 

执业编号:S0890618080001 第二届新财富最佳投顾,某大型券商第二届投顾模拟炒股大赛亚军。10年以上股市经验,近2年模拟盘总收益最高突破200%。右侧交易,趋势致胜,专注于科技行业的研究,全面覆盖5G、人工智能、物联网、智能汽车、云计算等科技领域研究。

2021-04-25 14:45:0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657人气

点掌投教特邀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夏雪普及新《证券法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并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因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而导致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及利息损失。短短十余年时间,国内出现了一批又一批股票成功获赔的案例,这些股票**成功的消息给广大中小股民希望,**是股民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那么,投资了哪些股票可以索赔呢?股票索赔的条件是什么?股票索赔的过程又是怎样?为了帮助普通投资者更好地行使和维护自身的权利,普及新《证券法》相关内容,点掌投教特别邀请到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夏雪女士来一一解读。

夏雪律师曾就职于上海****所,并在期间被借调中国证监会,参与IPO审核工作。她长期从事证券法规、规则的制定、上市公司监管、证券市场监察、合规性管理工作,并在证券市场监管、公司治理、证券法律制度研究等方面,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她还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系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点掌投教特邀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夏雪普及新《证券法

图:夏雪律师分享过往案例

四种会被认定为虚假陈述的情形

夏雪律师介绍道,《证券法》与 2003 年 1 月 9 日最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权益受损的股民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佣金及利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若干规定》,有四种情形被认定为虚假陈述:

首先,是虚假记载,也就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其次,是误导性陈述,指的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再次,是重大遗漏,指的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最后,是不正当披露,也就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证券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

夏雪律师表示,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但在司法实践中,这存在着一定的争议。证券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应该符合首次性、警示性、相关性,根据以往案例,下面几个日期都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揭露日: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公告日;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日;处罚决定书公告日;全国性媒体公开揭露报道日;上市公司自我更正日等。

夏雪律师介绍,法院认定揭露日实质判断标准包括:首次性——全国性媒体或指定媒体公开;警示性——对投资者起到了足够的风险警示作用;相关性——股票价格发生异常下跌,与证监会行政处罚书认定的结果一致。而有索赔资格的股民,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实施日——揭露日之间买入;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发生亏损。

最后,点掌投教提醒各位投资者,随着资本市场的火热,证券市场虚假陈述问题时有发生,这不但关系到普通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整个证券市场的风气。近年来,证监会加大打击虚假陈述的力度,越来越多的中小投资者也开始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点掌投教将会继续邀请更多长期致力于证券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索赔的资深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务师,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公益法律知识的分享和介绍。

嘉宾介绍:

夏雪  至合律所高级合伙人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为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加入至合律师事务所之前,曾就职于上海****所(期间借调中国证监会参与IPO审核)、上海航运运价交易有限公司。长期从事证券法规、规则的制定、上市公司监管、证券市场监察、合规性管理工作。在证券市场监管、公司治理、证券法律制度研究等方面,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系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021-04-25 14:44:3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901人气

投资,其实是件快乐的事——点掌投教专访居兵斌

       从《国富论》到《资源禀赋论》,再到《自由经济》和《政府管控》,最后到《新自由经济》,正是这一脉相承,形成了西方经济学,让投资者更深刻的了解了西方经济的运行规律。

       点掌投教特邀来自祯鼎投资的投资总监——居兵斌,一起畅谈投资的乐趣。

量化研究,靠的是基本功

       在居兵斌小时候,父母经商,从小在家庭的环境下,对经济这一块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对于数字以及金钱这一块更加敏感一些。然而本科时期,居兵斌却阴差阳错的进入了计算机专业学习。

       虽然计算机专业与自己的性格不符,但理工类的学习也为他进入金融行业从事后来的量化交易打下了基础。本科毕业后,居兵斌在研究生阶段攻读了经济学专业。

       在实习期,居兵斌进入了一家私募公司,当时就是研究公司的基本面,这也与他理论所学的内容相符,而毕业后的第一份正式工作,则是一家券商的研究所,靠着计算机功底,做起了量化研究。

交易的第一要素,风控 

       在股市中***是非常困难的,每个人都有适合自己的一种交易方式,而量化也如此,其实量化并不是完全适用于广大股民,其中还需要经过一些层层筛选,需要投资者自身去研究整个市场的运行规律,最后找到最合适的方法做投资策略。

       从学校走到市场,从课本转换到实战,是完全不一样的感受,甚至与想象中就是截然相反的。在居兵斌印象中,记忆最深刻的就是光大乌龙指事件。当时他突然发现整个市场好像癫狂了,到处在问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结果发现原来是一个乌龙指。而这件事情也让他明白了市场上对于风险的控制是极其重要的。

       居兵斌认为,在投资过程中,一定要把风控放在首位,在做风控时,需要设置一个止损线,如果没有止损线,投资者有可能就一步一步的看着自己的股票陷入泥潭。在有止损线的情况下,当市场下跌时,可以保存大部分的本金,一旦等市场行情好转的时候,再把本金运用起来,这样就会很快的恢复元气。所以,做好风控,就是永远不要让自己的本金损失到难以忍受的程度,也就是那句老话: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

价值投资的研究,并不枯燥

       市场上存在着很多不同的投资风格,有些喜欢去做市场的热点,还有一些喜欢做一些波段,而目前市场最流行的就是价值投资。不少人觉得价值投资从研究到实际操作上,都非常的枯燥,居兵斌认为则不然。

       居兵斌的风格更偏向于做一些价值的挖掘,寻找中长线的机会,但是对于短线操作也并不排斥。但是在进行短线操作的时候,他会筛选一些风险收益比适当的公司,比如这些公司股价在低位的时候刚刚启动,这时候介入的风险就会相对小一些。但这也需要有足够的敏锐度,当市场刚刚有反应的时候就要跟上,而不是后知后觉,等到股价都涨到很高了再去追,那样风险就高了。

       不过这些对于普通的个人投资者来说,难度确实很大,不仅要有价值投资的理念,还要形成自己的交易体系,最后还要保持理性,克服人性的弱点。大部分投资者可能并没有一个自己的交易体系,甚至不会去设置止损线,而是喜欢在市场炒高的时候入场,这也是很多个人投资者亏损的重要原因。

       那么对于如何选择一家好公司?居兵斌认为,首先公司要好,其次要看公司所处的赛道怎么样,行业是否为朝阳产业,接着就要看图形要好,不能是那些已经处在在高高的位置上,而是在比较低的位置介入,这样获胜的概率就非常大了。

2021-04-22 18:00:0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760人气

聚焦十九大,不同凡响——点掌投教专访交行连平

       说到经济,房地产对于经济的贡献占了很大的比例,那么我国的房地产未来发展如何?房价又会如何演绎?在***召开之际,点掌投教特别邀请了****首席经济学家、博士生导师——连平,一起畅谈他对我国经济的看法。

供需的不平衡,是房价上涨的主因

       房地产是影响中国经济各方面发展的重要因素,而房价的涨跌也与民生息息相关。

       说起房价,自21世纪以来,房价出现了快速的上涨,而上涨的主要因素则是房地产供需关系的不平衡。在很多年轻人不断的涌入一线城市工作,一线城市对于房产的需求大幅提升,而地产供给的速度跟不上需求的速度,房价自然就出现了比较大的涨幅。

       一线城市房价的大涨,随之而来的就是二三四线城市房价也跟随上涨,所以在21世纪年初期,全国的房价整体都出现了不小的涨幅,而并非只集中在一线城市。房价的上涨,其实也给普通百姓带来了不少经济上的压力,那么在***中,也重点关注了房地产的变化,让房地产行业进入到一个新时代中。

新时期、新征程、新思想

       房地产行业在2000后经历了迅速的发展,这也反映了中国在城镇化发展中的一种需求,***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指出了房地产与经济之间的矛盾。房地产的需求是在不断的增长,但实际供给却是不平衡、不充分的,这两者形成了一种矛盾。

       房地产市场长期以来的发展,是大量的人口往城市集中,由此给房地产市场带了了很大的压力,这就需要建更多的房子和住宅。经过了最近一段时间的发展后,我国房地产市场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新时期下的需求状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过去的城镇化水平比较低,大量的人口涌入城市,需求迅速暴涨,对房价造成很大的压力。但现在的需求情况出现了很大的变化,比如三四线城市的购房需求已经没有那么的强烈。

       在供给端,近年来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需求在持续增长的过程中,在现有的政策条件下,很多一线城市的住宅供给已经非常困难,因此在供给和需求不平衡的情况下,有些城市的房价涨幅过快。而到了新的阶段,住房的供给和需求端会出现一个新的变化。

城市群房价上涨,是新时期的特征

       在进入新时期后,未来可能出现城市群房价的上涨。比如像江浙沪地区,当上海房价出现上涨的同时,也会带动起周边地区房价的上涨,因为现在的交通很便利,有了高铁后,苏州到上海只需要20分钟即可,这样就加大了核心城市及周边城市房价的联动性。

       如此一来,一些三四线城市的房地产市场在发达城市的带动下,也会得到很大程度的发展。所以未来一段时间,城市群房价的上涨将成为一种常态。

       除了城市群的特征外,一些长效机制的建设也随之而推出。比如住房租赁的制度,***中提到了租*同权,未来还有房产*的征收,目前的房产*对于房地产持有人来说并没有什么影响,以后随着房产*制度的完善,对房产持有人出现一定影响的时候,房价就会得到一个很稳定的发展。

2021-04-22 13:52:4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93人气

北京发布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新华社北京4月21日电(记者 陈旭 阳娜)记者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北京21日发布2020年度知识产权领域执法十大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商标侵权、**专利、侵犯专有权、恶意注册等行为,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执法力度。

  此次公示的十起案件,主要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恶意注册商标案、销***专利产品案、未经许可生产案等。其中,在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案中,北京良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注册证,从事核酸检测试剂盒的生产活动,涉案试剂盒货值金额8.2万元。相关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8万元,并处罚款123万元。

  据悉,本次通报案件包括多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呈现出利用外卖平台、直播平台、网购平台等多个网络平台销*“贴标”**商品的特点。当事人均受到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严厉处罚。

  此外,“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中,当事人未经许可在自设**发布含有冬奥会会徽图形标识的商业宣传视频,侵犯了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冬奥组委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享有的专有权,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做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悉,2020年度,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侵权**和产品质量违法案件1723件,罚没款5600余万元,捣毁窝点8个,移送司法机关24件,为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保障。

2021-04-21  来源:新华社

2021-04-22 13:39:5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039人气

北京证监局通报多个不具资质财经微博账号

  继****报连续发文揭露“忽悠式荐股”公众号、微信群的套路后(4月13日刊发《新骗局!新套路!大多数人还不了解!除了“杀猪盘”,你一定要了解这种“割韭菜”新法》、4月14日刊发《不打自招!“忽悠式荐股”公众号、微信群一夜间“集体失踪”》),北京证监局于4月21日在**披露了北京辖区不具备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质机构名单(第七批)。

  据悉,本次通报的名单包含多个微博账号,其中包括新浪微博粉丝量892万的“王金生”、707万的“天津股侠”、169万的“小红帽爱股票”等六个在新浪微博中粉丝量较高的个人账号。经查,这些微博账号均以财经博主自居,日常发布的微博内容具有一定的荐股与喊单特征。

  北京证监局表示,这些不具备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场外配资或投资平台、财经自媒体存在极高风险,其运营主体不属证监会北京局的监管对象,请广大投资者提高警惕,远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避免财产损失。

  记者注意到,在遭到监管点名后,上述微博“大V”即匆忙进行了澄清。“王金生”表示,“本自媒体所发布的内容均为个人笔记和个人日志,微博所发布的观点仅供交流与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和买卖依据”。“天津股侠”则澄清称“没有任何商业活动,也不会干违法事情”。

  这些被监管点名的微博账号会有怎样的结局?记者查询北京证监局2020年11月点名的一批微博账号发现,相关账号均已主动或被动销号。不过,记者发现,“天津股侠”和“小红帽爱股票”均在被点名后第一时间发布了备用账号信息。

  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是证监会长期的重点工作之一。近期,证监会**分别针对“庄家”“大V”联合诱骗投资者、“杀猪盘”风险、互联网“非法荐股”风险等进行了警示。证监会2020年11月发布的《高度警惕所谓股市“杀猪盘”风险》提醒,不要轻信电话、直播间、微信群、微信公众号、**、App、博客、微博、股吧、论坛、**所谓的“股神”“专家”“老师”,更不要听从“老师”之类人员的指令跟风操作。

  证监会还特别提醒互联网运营机构,根据《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法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民法典》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也有规定。互联网运营机构应当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加强前端审查和实时监控,及时对涉及股市“杀猪盘”的信息采取*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平台传播有害信息、实施非法活动。

2021-04-22  来源:****报

2021-04-22 13:37:4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810人气

中证观察:集体诉讼首案启动 司法良方祛除沉疴

  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迈出第一步。广州中院日前公告,康美药业案由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作为资本市场发展史上的标志性事件,证券集体诉讼首案启动意味着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从设计走向实践,也是落实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要求的具体实践。未来集体诉讼有望逐步常态化开展,充当维护投资者权益、震慑证券违法行为的利器。

  证券集体诉讼首案正式启动意味着制度从设计走向实践。去年3月1日施行的新证券法为集体诉讼制度确立提供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去年7月发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解决了集体诉讼中的诸多实践难题。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首案启动,有利于通过司法制度创新带动金融市场生态改善。同时,通过一揽子解决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群体性、涉众型纠纷将得到高效、妥善化解,社会综合治理效能有望大幅提升。首案启动也有利于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而通过代表人机制、专业力量的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将大幅降低投资者的**成本和诉讼风险,有效解决中小投资者起诉难、**贵的难题。

  证券集体诉讼首案正式启动也是落实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要求的具体实践。康美药业有预谋、有组织,长期、系统实施财务造假行为,恶意欺骗投资者,影响极为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证监会公开表态支持首案落地,释放了对证券违法活动“零容忍”的高压信号。我国证券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当遭遇证券违法行为侵害时,由于非常分散、单个投资者索赔金额较小等原因,许多投资者无奈沦为“沉默的大多数”。集体诉讼制度的落地,将是医治司法救济沉疴的一剂良方。新证券法中明确“明示*出、默示加入”的证券集体诉讼机制,“聚沙成塔”的赔偿效应将大幅提高违法成本。资本市场的违法者今后不仅可能被“罚得倾家荡产”,还有可能“赔得倾家荡产”。正如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所言,治理财务造假,行政罚款多少不是最主要的,后续的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构成了立体化的惩治体系,这更为重要。

  第一案之后,还会有第二案、更多案……在各项制度机制持续完善的预期下,集体诉讼将逐步常态化开展。

  天助自助者。保护投资者利益固然离不开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保障,但更需投资者专业水平的提高。需要注意的是,康美药业案中,不是所有的投资者损失都可通过集体诉讼追回。另外,最终能获赔多少,还要考量被告的赔付能力。因此,投资者要自觉强化“买者自负”的风险意识和理性思维,吸取教训,投资切忌盲目跟风。

2021-04-19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2021-04-19 10:39:4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739人气

山东证监局联合上交所开展投资者服务周山东行活动

   4月14日-15日,山东证监局联合上交所共同开展了以"牢记初心使命 引领价值投资"为主题的投资者服务周山东行活动。辖区有关行业协会、投教基地及百余名投资者共同参加了活动。 

  本次活动包括主题宣讲、座谈调研、走进上市公司等内容,通过将现有投资者服务活动进行整合升级,提升投资者保护工作水平。在高质量发展主题宣传活动中,授课专家围绕公募REITs、股票市场基础知识和投资策略等内容进行深入浅出的讲解,并增加知识竞答环节,帮助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座谈调研时,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认真倾听市场主体、投资者对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建议,结合反馈意见情况和监管工作实际,为投资者及市场主体答疑解难。

  在走进上市公司活动中,投资者和新闻媒体共同走进华熙生物,听取公司经营情况介绍并集体参观厂区和透明质酸博物馆,同时就投资者关心问题进行座谈交流,为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搭建起沟通交流的便捷渠道。

  本次活动通过交易所与派出机构通力合作,集合市场各方力量,有效拓展投资者服务和保护的深度和广度。下一步,山东证监局将持续加强同交易所的协作,不断提高投资保护水平。

2021-04-16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2021-04-19 10:39:0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459人气

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落地 投资者保护再添利器

  A股首例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落地。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近日接受逾50名投资者委托,对康美药业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按照“默示加入、明示*出”原则,符合条件的适格投资者将均被纳入原告范围参与作为诉讼代表人,这是资本市场的标志性事件,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再添一重要利器。

  资本市场在探索特别代表人诉讼方面经过了多年的努力,从《证券法》发布关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规定,到最高法司法解释及证监会系统的配套规则,广州中院受理本案普通代表人诉讼,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作为代表人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各方面做了****制度设计和实操准备。与其他国家的证券集团诉讼相比,我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除为开展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必要支出外,不收取其他费用,诉讼费用比较低,也不会产生代表人挤占投资者赔偿金的问题,不会产生滥诉问题,充分保障投资者的表决权、知情权、异议权、复议权、*出权和上诉权。

  建立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创新。一方面,对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财务造假案件,投保机构启动代表人诉讼,强化民事责任追究,不仅要让那些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者被“罚得倾家荡产”,更要让其“赔得倾家荡产”,只有通过显著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得不偿失,望而生畏,才能有效地遏制和减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也解决了中小投资者由于非常分散、自身索赔金额较小等原因而导致的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等问题,让投资者足不出户就可以通过信息技术平台高效、便利地完成诉讼**流程,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投资者少跑腿”。此外,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通过法律途径一揽子解决民事赔偿纠纷,能够大幅缩短诉讼周期,避免陷入频繁被诉的漩涡,投资者保护机构将尽可能让幕后实际操纵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付出沉重代价,以有效督促上市公司和高管守法经营、依法披露,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和质量,培育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提升资本市场诚信文化。

  证券纠纷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已经拉开序幕,监管层持续向资本市场释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加大民事责任追究力度的强烈信号。可以预期,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将常态化开展,证监会和最高法将不断完善相应的制度机制,以持续助力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2021-04-19  来源:证券时报

2021-04-19 10:38:1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644人气

56名投资者一小步 中国资本市场一大步

  56名投资者一小步,中国资本市场一大步。最近,康美药业的56名投资者委托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展开特别代表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已指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管辖。对于投资者保护乃至整个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来说,这是一个标志性事件。

  笔者认为,启动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将形成四个方面的效应:

  第一是“**效应”。

  建立和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可以大大提升中小投资者依法索赔的效率,提升**成功率。

  中小投资者众多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个基本特点。从一定意义上说,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参与热情,就是维护资本市场的整体利益。由于中小投资者人数多,单个投资者索赔的金额比较小,而走完诉讼程序需要消耗大量精力、付出一定成本,很多中小投资者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

  而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通过代表人机制安排、专业力量“公益性介入”,能够大幅度降低投资者的**成本,提高**效率,对违法违规行为人形成震慑。我国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定,原告不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财产保全不需要提供担保,这为投资者保护机构、中小投资者行使诉讼权力降低了成本,可以有效调动**积极性。

  第二是“倒逼效应”。

  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主要适用于市场主体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案件,目的是提升普通投资者的**能力。

  投资者向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索赔,首先是由于上市公司在依法合规披露信息方面出现了严重问题,同时,中介机构作为上市公司的“**”“合作者”,存在不尽职甚至渎职的情况。广大投资者依法**,向违法违规行为人索赔,形成**倒逼机制,才能促使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坚持诚信为先,切实提高内部治理水平,主动规范自身行为。

  由于过去很长时间里投资者约束不足,导致违法违规行为人肆无忌惮,不关注中小投资者利益。本应存在的投资者约束压力、监督压力落空。完善投资者**机制,降低**成本,补上了制度短板,有助于市场主体提高执业质量,真正做到诚信尽责。

  第三是“改革效应”。

  所谓改革效应,就是通过补短板、强弱项,促进资本市场改革的系统化、协同化,努力达到最优改革效果。这一轮资本市场改革,以注册制为“牛鼻子”,既注重在发行端准入环节实现市场化,提高增量上市公司的质量,也注重后端的监管执法效能,以有效的监管执法维护市场公平、促进优胜劣汰。

  事中事后监管执法,既包括行政处罚和追责、刑事处罚和追责,也包括民事追责。建立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补上民事赔偿救济的基础制度短板,可以形成立体化的制度合力,促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顺利进行。

  深化注册制改革,需要加强法治保障。投资者依法对违法违规主体诉讼,形成强大震慑,是促进各主体公平博弈的重要一环。投资者依法**,是对监管者的助力,是监管主体功能的延伸。所以,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支持注册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第四是“生态效应”。

  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质量,必须及时有力地处罚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推动优胜劣汰机制落地。过去较长的一个时期,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的“毒瘤”危害甚广,不仅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对市场秩序、金融安全、社会稳定形成严重影响。

  所以,完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强化违法违规必受罚的氛围,形成可以追到“海角天涯”的震慑,本质上是在塑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生态、资本市场生态。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显著优势,在于少数人启动诉讼,让尽量多的人获益。可以大幅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靠强大的公众**压力遏制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这对于资本市场运行生态和社会治理生态都有很大的帮助。

  启动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行动。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改革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体现了“为人民监管”“为人民执法”的理念。其他国家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一是存在“职业代表人”与投资者争利的问题,二是存在过度依赖律师、激励过度导致滥诉的问题。我们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设计须走出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误区,既借鉴国际最佳实践,又符合中国市场的实际,建立一个真正为公众服务的,公平、合理、有效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我国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由国家专门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律师要在投保机构的主导下开展工作。这很好地解决了诉讼必须坚持公益性方向这一根本性问题。同时,明确了诉讼费用标准,规定原告无须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财产保全免于提供担保,以确保诉讼成本符合公益性诉讼要求。这样的制度安排,杜绝了诉讼代表人与诉讼委托人争利的问题,也杜绝了滥诉问题。

  另一方面,诉讼程序既坚持“默示加入、明示*出”的机制,扩大了投资人参与索赔的范围;也坚持充分尊重投资者的自主决策权。投资者可以在两个阶段申请*出诉讼,选择另行起诉。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还可以在一审判决后,根据自身诉求决定后续法律行动,而不是“一次委托定终身”。

2021-04-19  来源:证券日报

2021-04-19 10:37:3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973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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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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