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新华网主办的“第六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高峰论坛”4月9日在北京举行。多位专家在会上表示,金融企业应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充分融入到企业治理、绩效考核、风控体系中。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改革和促进金融服务消费需求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参事、中国银保监会原副主席王兆星在主题发言中说,金融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或将影响经济循环。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将有助于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增强金融服务者的社会责任意识。
王兆星建议,首先,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次,强化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能力,最大程度减少消费者保护的空白漏洞和交叉重叠;再次,加强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在金融消费者保护中的作用;最后,严厉惩治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王兆星认为,金融企业应该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充分融入到企业治理、绩效考核、风控体系中,提升到守护社会信誉,履行社会责任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副局长马绍刚表示,金融消费权益是人民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其目的在于深入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金融为民理念,加快建立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
此外,中国社科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北京立言金融与发展研究院院长杨涛在谈到消费者保护时表示,为防止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除了做好消费者保护的日常工作之外,更需要重视系统性、体系性、制度性监管问题。
2021-04-10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4月7日,证监会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答复网友关于严厉打击证券公司收费荐股乱象的建议时指出,如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业务违反相关规定,存在虛假、误导性宣传,或存在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服务协议约定不一致等情况,证监会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证监会表示,根据证券法第120条,证券公司经核准可以依法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投资**业务暂行规定》明确规定,证券投资**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证券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过程中“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且“提供证券投资**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服务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服务的内容和方式、证券投资**的职责和禁止行为”等事项。
证监会指出,如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业务违反上述规定,存在虛假、误导性宣传,或存在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服务协议约定不一致等情况,证监会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后续,证监会将持续督促证券公司合规展业,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021-04-08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1.为什么要重视基金投资风险?
让我们以一则案例引入。投资者黄某在2017年11月通过证券公司**渠道申购了某只股票指数基金,持有1年多后,产品亏损近15%,客户要求就亏损进行全额补偿。证券公司营业部接到**后,仔细核查当时销*情况。经查证,该股票指数基金的风险等级界定为R4(中高风险),而客户的风险评级为**(积极型),即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的风险等级相匹配。此外,证券公司营业部在销*过程中合规合法,无误导客户行为,同时投资者黄某为自愿申购该股票指数基金。最后,经与客户多次沟通,客户逐渐理解并接受投资基金亏损的事实。
案例分析: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因此,投资者需要意识到基金投资有风险。不同种类的基金,其风险程度各异。在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全面了解基金具体风险、参与规则及流程等重要信息,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切勿因盲目操作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2.基金风险可分为几个等级?
综合参考产品类型、流动性、封闭期限、杠杆比率、结构复杂性、投资方向和范围等因素,基金产品的风险水平由低至高可依次分为五个等级:低风险(R1)、中低风险(R2)、中风险(R3)、中高风险(R4)、高风险(R5)。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的普通投资者不得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3.基金投资存在哪些常见风险?
基金投资主要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特有风险及其它风险。
4.什么是基金投资中的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经营风险、经济周期风险等。
5. 什么是基金投资中的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属于综合性风险,主要受到证券市场走势、金融市场整体流动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管理能力、基金类型、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及投资者行为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对于大多数基金而言,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会面临所投资品种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为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前者是指所投资品种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后者是指开放式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可能导致基金仓位调整出现困难,从而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到基金单位净值。
6.什么是基金投资中的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处理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等的判断,从而影响到基金的收益水平。此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技术等多重因素同样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7.什么是基金投资中的特有风险?
基金投资中的特有风险主要受投资范围、运作模式等因素影响,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基金、FOF等不同类型基金特有风险不尽相同,而定期开放、上市交易(包括LOF和ETF)等不同运作模式的基金特有风险也差别较大。因此,在投资过程中,投资者需特别留意各类基金的特有风险。
8.基金投资中还有哪些其他风险?
基金投资中其它风险主要包括:(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3)因金融市场危机、基金托管人**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等。
9.LOF特有风险主要有哪些?
LOF特有风险主要包括LOF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LOF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及LOF*市风险等。
10.ETF特有风险主要有哪些?
ETF特有风险主要包括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申购失败风险、赎回失败风险、申购赎回清单(PCF)差错风险、ETF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ETF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及ETF*市风险等。
因ETF不再符合****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ETF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此外,对于跨境ETF而言,还需特别留意海外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监管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法律及*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衍生品风险等特有风险。
2021-03-29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因未能及时兑付理财产品向投资者致歉,由于业绩不佳而发文**,怒怼投资者“有本事赎回自己去炒股”后求原谅……近期,基金行业似乎刮起一阵“**风”。当“买基热”遇上股市“倒春寒”,投资者提出的关切,不免给资管机构造成压力。然而,面对这些关切,机构的反应不尽相同,甚至大相径庭,折射出敬畏投资者的心态差异。事实上,只有知敬畏守底线的机构才能行稳致远,基业长青。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资产管理行业的本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理应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契约精神、履行信义义务,夯实发展根基。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2月底,我国公募基金资产净值达21.78万亿元,再创新高。然而与证券基金行业规模、资本实力等“硬指标”的快速扩张相比,行业文化、职业道德等“软实力”发展相对滞后,与业务经营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比较突出,制约着行业经营质效的全面提升。实践证明,知敬畏守底线,**契约精神,方能提升“软实力”与核心竞争力。
知敬畏需持守合规底线。首先,证券基金公司作为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专业机构,理应依法合规经营,取信于市场。逾越规则的制约,热衷搞各种监管套利,打“擦边球”,短期内带来了超额收益,但终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其次,要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倒逼机构合规经营。监管部门应持续净化市场生态,对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动真格、出重拳、击要害,让新风正气落地生根。再者,可促进行业文化建设与监管分类挂钩。可喜的是,中国证监会此前已明确,完善证券基金机构分类评价政策体系,研究设立职业道德与行业文化建设专项指标。此外,应强化警示教育,让践踏合规底线、违法失信的公司和人员“曝曝光”“露露脸”。
知敬畏还要提升专业水平。一方面,证券基金行业是门“手艺活儿”,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做到“了解你的客户”,将适当的产品销*给适当的投资者。另一方面,证券基金行业要主动承担知识普及、风险提示和信息咨询等投教义务,依法依规及时妥善解决投资者诉求。另外,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要主动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珍惜声誉,擦亮诚信经营品牌。
自助者,天助之。保护投资者利益更需投资者专业水平的提高。“盲目追星式买基金”等非理性行为,致使一些投资者频频入“坑”。对此,一方面,监管部门、中介机构、新闻媒体应加大投资者保护宣传力度,营造法律保护、监管保护、自律保护、市场保护、自我保护的投资者保护大格局。另一方面,投资者要自觉强化“买者自负”的风险意识和理性思维,汲取教训,加强对资本市场相关知识学习,选择适合自身产品,不盲目跟风。
众人拾柴火焰高。形成心存敬畏的良好投资生态,需要加强证券基金行业文化建设。只有强化监管硬约束,形成持守底线、敬畏专业的行业自觉,让敬畏之心成为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投资者专业化能力更强,证券基金行业文化发展建设才能更加健康,资本市场的投资环境才会更友好,才能打造出证券基金行业的“百年老店”。
2021-03-31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4月7日,证监会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答复网友对提高上市公司中介质量的建议时指出,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40家增长到今年2月底的57家,审计执业资源供给持续增加,一定程度上将缓解上市(挂牌)公司年报审计压力。
证监会表示,建议提出,通过对不同交易场所的上市(挂牌)公司,设置不同的会计年度期间,降低中介机构工作集中度、提高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这与我国现行会计法规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符。另外,如对不同交易场所的公司适用不同的会计年度期间,将降低不同交易场所企业之间尤其是同一行业不同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可比性。同时,调整会计年度期间还要综合考虑其对国民经济统计、财*等多方面的影响,需要相关部门或单位协调配合以完善配套法规政策。
此外,2020年3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格许可,改为备案管理,激发了证券审计市场活力,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40家增长到今年2月底的57家,审计执业资源供给持续增加,一定程度上将缓解上市(挂牌)公司年报审计压力。
2021-04-08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4月7日,证监会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答复网友关于“希望尽快完善监管制度”的问题时指出,证监会将继续把建立常态化*市机制作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内容,切实强化*市监管力度,加快制定落实投资者保护相关制度,推进*市新规不折不*落地。
证监会表示,*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健全*市机制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重要安排,也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优化市场生态的重要保障。建议提出对造假的上市公司严格执行*市制度,与证监会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
2020年证监会开展了新一轮*市制度改革。2020年11月,中央深改委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健全上市公司*市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明确指出,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完善*市标准,简化*市程序,拓宽多元*出渠道,严格*市监管,完善常态化*出机制。
为落实《实施方案》相关要求,证监会坚持稳中求进工作基调,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最佳实践,指导沪深****所修订完善相关*市规则。2020年12月31日,沪深****所发布了修订后的*市规则。本次*市制度改革特别强调,要坚持应*尽*,对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的公司坚决出清。针对过往通过非标审计意见规避*市的公司,增加审计意见类型与财务指标全面组合适用的*市规则,堵住制度漏洞;针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拒不改正的案件,增加直接“红牌罚下”条款;在保留原有重大违法*市标准的前提下,针对造假金额大、比例高但按原规则不影响上市地位的财务造假案件,增设了“造假金额+造假比例”的*市标准。在*市程序方面,简化相关环节,提高*市效率。
证监会指出, 下一步将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部署和中央深改委部署要求,继续把建立常态化*市机制作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内容,切实强化*市监管力度,加快制定落实投资者保护相关制度,推进*市新规不折不*落地。
2021-04-08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报载,《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于4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江苏省商务厅了解到,《管理办法》将有力推动预付卡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规定预付卡消费设置冷静期,消费者有权自**之日起15日内无理由要求**。
预付卡消费模式是一种本来可以实现买卖双方**的消费模式,近年来却被一些商家给玩坏了,频频招致公众的质疑与诟病,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和矛盾也越来越多。有些商家,前一天还在拼命打折让利,诱导消费者充值办卡,结果第二天就关门跑路,可以说恶意满满,完全就是一种蓄谋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如此种种,给预付卡消费模式的前景蒙上了一层阴影,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已经不太敢**预付消费了,宁愿多花点钱,也好于被商家中途跑路。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加强对预付卡消费的市场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成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考虑的事情。
江苏省以制定和出台地方性法规的方式,推动预付卡消费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无疑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的。不管是对规范商家的预付卡消费模式,遏制预付消费乱象,还是对防范和化解消费风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江苏省出台的《管理办法》涉及到的内容有很多,其中最为引发公众关注的,就是为预付卡消费设置了冷静期:消费者有权自**之日起15日内无理由要求**。
之所以说为预付卡消费设置冷静期是管理办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因为很多消费者往往是在商家的宣传、游说下,头脑发热,冲动型办卡、充值。等到冷静下来,发现自己或许并不需要这样的消费项目,或者是不应该充值这么多钱。但是这时候再去找商家协商,已经很难获得**处理。而有了15天的预付卡消费冷静期,足以让办卡充值的消费者以一种客观、理性的态度去权衡自己到底有没有必要办卡,如果没有必要,那么可以尽快去找商家协商*卡*费。
2021-04-06 来源:经济参考报
如春雨润物,一场面向全市160多万老年人的司法革新正在浙江省温州市悄然展开。报载,面对老龄化社会到来和数字化时代司法改革双重挑战,从去年开始,在温州中院指导下,温州平阳、鹿城等地法院积极探索建立适老型诉讼服务新机制,在诉前调解、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为老年人便利、平等参与诉讼活动提供司法保障。
近年来,老年人涉诉纠纷频发,无论是父子不和的家庭内部矛盾,还是祸从天降的公共场所侵权事件,抑或新型金融理财养老收益陷阱,都标志着老年人诉讼**正成为当前司法诉讼的又一高发地。如何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推动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当前司法诉讼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老龄化社会遇上智能化浪潮,面对横亘在眼前的数字鸿沟,法院如何在司法环节给予老年人温暖? 温州市鹿城区法院探索建立的适老型诉讼服务新机制,围绕诉讼程序保障、实体权益维护等多维度展开:一方面,建立差异化识别系统,对老年人诉讼能力进行评估分类,为老年人提供全流程优先、优选、优待的定制式诉讼服务;另一方面,创设规则机制,听取老年人真实声音,防止意愿被代理,加强对老年人的释法明理,针对风险划重点,从实体上充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毋庸置疑,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之“适”,意味着要让诉讼服务适合老年当事人,而非产生畏惧心理。这就需要法院立足老龄化、老年人涉诉的实际,坚持传统服务优化与智能服务便利并行,以涉老家事审判优化为切入点,整合部门资源,多方联动,形成合力,全面拓展,构建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努力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敬老、孝老、养老、助老的司法新环境。
2021-04-06 来源:经济参考报
4月6日,中国证券报记者从中证法律服务中心获悉,近日,经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及专家评议,中证法律服务中心“聚焦资本市场纠纷多元化解 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平安建设保驾护航”案例获2020年度上海市“创新社会治理 深化平安建设”十佳示范案例,这也是金融系统唯一入选案例。
金融纠纷化解能力一直是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步成为国际金融中心软实力以及核心竞争力的具体体现。作为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我国唯一跨区域跨市场的全国性证券期货纠纷公益调解机构,中证法律服务中心植根上海,充分发挥上海总部“排头兵”和“先行者”的带动作用,深化整合纠纷调解和损失核定业务,全面构筑资本市场纠纷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多元化服务的大平台。
目前,中证法律服务中心累计登记纠纷18069件,受理12781件,成功9279件,投资者获赔金额28.17亿元,纠纷受理和成功调解数量均占市场总量六成以上,已经成为上海乃至全国资本市场纠纷化解的主渠道。累计接受16家法院25起虚假陈述案件的损失核算委托,委托人数1.34万人,完成核算1.35万人次,累计核定损失金额20.95亿元,损失核定业务影响力越来越大。
中证法律服务中心表示,下一步将在坚持立足上海、服务全国的基础上,继续秉承“依法、中立、专业、便捷”原则,力争打造成全国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的承办中心、创新中心、示范中心,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添砖加瓦,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2021-04-06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以高息分红为诱饵非法集资 养老营销模式“病毒式”传播
营销团伙专坑老年人 养老金融骗局“野蛮生长”
养老牵动着老人的心,也牵动着老人的钱袋子。《经济参考报》记者深入养老行业调研发现,目前,有职业“抽水营销”团伙四处活动,“拆东补西”的“庞氏骗局”正在养老行业“病毒式”传播,一些养老机构“爆雷”“跑路”后,生活陷入绝境的老者不在少数。养老骗局“野蛮生长”,如不断滚大的雪球,不知何时才能停下。
以高额利息分红为饵吸纳资金
63岁的曹迎林老人从桥上纵身一跃,坠入冰冷的江水中。经公安部门搜救,三天后他的尸体被找到。据当地政府调查,曹迎林老人的死与养老院“爆雷”致多年积蓄血本无归、家庭生活不幸等有关。
据曹迎林的侄子曹志山介绍,曹迎林将17万资金投入养老机构纳诺,“爆雷”后血本无归。包括曹迎林在内,纳诺老年公寓项目累计参与会员达数千人,涉案总金额达6.47亿元。纳诺“爆雷”后,一些老人生活陷入困境。
数据显示,我国老龄人口数量正以每年1000万的速度增长,到2053年这一数字可能会超过4.8亿,占世界老龄人口的1/4。
养老,不仅牵动着老人的心,也牵动着老人的钱袋子。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将养老产品“金融化”,采用无序扩展、饮鸩止渴的模式吸收老人资金的养老机构几乎泛滥成灾。
记者3月20日以“养老院”和“非法集资”同时作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找到441篇法院裁判文书,以“养老院”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作为关键词,有多达600篇文书。
这些五花八门的“分红模式”有着“庞氏骗局”的典型特点。“目前这种‘饮鸩止渴’的赚钱模式在民营养老院几乎像病毒一般传播。”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副局长张遍红表示。
养老机构首先以“分红利息”利诱老人。为吸引老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集资。
在已判决的案件中,江西省老庆祥公司以预交养老“服务费用”等名义,以承诺6.3%至9%为固定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向7883人吸收资金9.4亿余元。广州市善某养老有限公司以*卖“养生卡”即养老床位使用权,承诺每年支付投资人8%至15%的高收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继而再“拆东补西”维持骗局。
一家只有200多张床位的养老院,竟吸收了7000多位老人参与会员,一些养老机构甚至没有养老床位,就打着“预付费”“养老项目建设”等旗号,到处搜刮老人的钱财……这些养老机构往往支付一定利息给最初一批集资的老人,等后面的老人如“滚雪球”般大量进入时,就以各种理由拖欠,直至“跑路”或宣布破产。
黑心“营销团队”专盯老人下手
老人是对消费极为谨慎的群体,是什么让原本一毛菜钱都要省下的老人一掷千金,接二连三地上当?
《经济参考报》记者发现,在不少地方,流窜着一些标榜为养老机构提供“专业营销”的团伙,他们向养老院推销“营销外包”模式,以营销团队“高额提成”为条件,“研发”出一套针对老人的“推销战术”,源源不断吸纳老人资金。
据多位受害老人透露,他们往往是在公园散步、市场买菜、朋友聚会时“偶遇”养老机构的营销人员,这些业务员几乎无孔不入,抓住一切时机向老人推销“养老分红”产品。
“业务员很热情,对我们开展‘温情攻势’。比如,养老院搞宣传、开会、演出、讲课,业务员从不会忘了我,慰问更不会少了我的。我对她的信任超过自己的儿女,到后面感觉不交钱都对不起人家了。”90岁的陈子迪老人告诉记者。
“营销团队”深谙老人心理,为他们量身定制“完美骗局”。通过打造出环境、服务俱佳的“完美养老”基地,假借会员、充值等名义,以打折、消费券方式给老人返利,对老人极具吸引力、欺骗性,数量庞大的受害者中不乏高知群体。
记者在多家爆雷的养老机构的合同书上看到,合同打着“养老服务”旗号,以交会员费享受相应打折、订房服务为主体内容,利息返点在合同中也是以“赠送消费卡”(口头承诺可返现)的形式体现,与市面上消费服务会员卡充值高度类似,并对金融、投资风险绝口不提。
记者查阅一家养老机构与老年人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发现,根据所缴费用的多少,会员分为“爱心”“**”“贵宾”等不同等级,所享受床位折*、收益数额等也有不同。一些老人看中了机构承诺的收益,不惜血本购买多个床位。
86岁的胡范平老人告诉记者,从2018年起,自己在四家不同的养老院共投资108万元,几乎把一生所有的积蓄投入进去,然而,有的养老院“爆雷”,老板被抓,有的合同到期没有履约返现。胡范平老人的儿子有些痴呆,孙女是残疾人,孙女的两个孩子也靠他养,现在一家人的生活都没了着落。
养老机构“爆雷”后,机构负责人往往在此时演绎起“好心办坏事”的角色,老人一般都会“归罪”于向他们推销产品的业务员,认为他们赚了大量“昧心钱”。
事实上,据公安机关调查,“营销团队”里数量众多的业务员是从社会上招募的,拿到的提成往往只是“零头”,而潜藏于幕后掌握和操作模式的“始作俑者”拿的才是“大头”。
“他们的营销团队分为区域经理、总监、部长、经理、业务员五个等级,业务员只拿1%,每往上一级增加0.33%。所谓‘机构**’等五个‘核心骨干’加起来就分到6%左右。”负责**纳诺案的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民警熊天星介绍。
除益阳纳诺养老公寓外,纳诺的营销团队负责人还因在多地为养老机构非法集资,被南昌市公安局、永州市公安局、长沙市公安局批准刑拘并网上追逃。
“这个嫌疑人被益阳公安抓获后,省内、省外都有公安机关和我们联系,希望过来对其进行审讯。”张遍红说,“针对养老机构的非法集资犯罪‘抽水’提成业务推广职业团伙四处活动,社会危害很大,我们下决心深挖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严惩。”
养老机构“抽水营销”已在相当范围内形成“惯例”。记者梳理相关案件发现,有的养老机构负责人主动在社会上找寻营销团队,并提出给予26%的高额提成;一家已“爆雷”的养老公寓,将公寓床位“服务外包”给20多个“专业营销”队伍分销,提成达18%至25%。
养老行业深陷“好骗难赚”困局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养老产业被公认为“朝阳产业”,甚至是“下一个十万亿级产业”。
然而,记者调查多家养老机构发现,盈利难、融资难已成民办养老机构经营的普遍“痛点”。多家机构负责人介绍,老人消费能力不高,养老行业利润空间非常有限。
“老人的钱好骗,但不好赚。”一位养老企业总经理透露:“绝大多数养老机构收益率低,不少养老机构特别是民办机构陷入经营危机。”
除经营压力外,融资难也是突出问题。不少机构负责人指出,目前我国养老服务机构的市场性融资所占比重很小,渠道十分狭窄。除了传统的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外,**市场性融资方式很少。
“政府想尽办法牵线搭桥,银行一听说是养老机构都‘不来神’。”中部某省一家社区养老服务公司负责人透露,行业做得好的养老机构利润也只有7%至10%,养老机构资本投资回收期一般需要8年以上,实现盈亏平衡需要3年以上,一贯追求利润、严控风险的金融机构对养老机构融资态度谨慎,融资路径很难走通。
怀着美好的愿望进入养老产业“新蓝海”,却发现“现实很骨感”。部分机构投资者在“**”“回本”意愿驱使下铤而走险,通过预付型养老产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养老机构“爆雷”“跑路”现象屡禁不绝。
记者了解到,不少涉案养老机构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不仅迅速解决资金运转问题,加大投入、规模建设后还“美誉度”倍增,一跃成为行业“标杆”。此外,也有部分负责人热衷于将钱转向高利贷及其他投资领域,简单粗暴“钱生钱”。
“一些养老机构从建立之初就采用成本最低的租地建设、亏本造景的运营模式,只为‘圈钱’后转移财产或直接跑路,将骗局运用到极致。”一名经营养老产业多年的负责人说。
“多头”变“无头” 监管弱化虚化
记者调查发现,通过预付型养老产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养老骗局”涉及民政、金融、工商、公安等多个监管部门,但实际上各部门“多头”监管演变为“无头”监管,发现苗头甚至都难以执法、不敢叫停。
2019年1月,民政部正式发文,根据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改为登记和备案管理。民政部同时要求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
新政给养老机构“松绑”,推动养老行业加速发展。然而,由于事中事后监管探索不足、抓手不够、落实不力,管理陷入虚化。基层民政部门反映,随着养老机构在民政部门从注册到备案的审批要求变化,养老院“先建设再备案”“先经营再登记”等“先斩后奏”现象层出不穷。
事实上,“爆雷”机构大多没有在民政部门备案,也未享受相关补贴,而民政部门仅握有对享受床位补贴的机构采取“停发补贴”的权限,对违规机构约束力度小。“即使发现未登记机构收了老人,民政部门难以执法,更担心驱散老人会引发稳定风险。”中部省份一位民政部门工作负责人坦言。
甚至部分养老机构在“爆雷”前,民政部门也曾对其开展过相关专项排查,但这些机构的营销团队大多游击式拉客,安排老人入院参观时间变换不定、行迹隐蔽,职能部门很难开展“蹲守式”监管。
“爆雷”机构大多私下收取现金、打入负责人私人账户,不走公司账务,甚至定时销毁收账记录,财务渠道难以审查。而且,一个养老机构下设好几套营销人马、多个签约主体,即使某个渠道、团队被举报,立刻又能换个名头“卷土重来”,难以清查。
“某涉案非法吸收10多亿元的养老机构,早在多年前民政部门就已察觉,并多次报告给金融、公安部门,但骗局并没有被及时阻断。”一位民政部门负责人坦言,部分职能部门秉持“不管还不会出事,一管立即就会‘爆雷’”的观念,认为一旦公开信息或阻断机构非吸,会引发老人集中挤兑,特殊群体的安全、稳定风险难以防控。因此,相关部门“只能约谈负责人”,但这样的告诫基本没有任何效力,执法也沦为空谈。
兼顾产业公益性和盈利性
目前,我国养老产业发展尚处于不成熟阶段。业内人士表示,养老行业乱象与其当前的发展困境有关,要改变“劣币驱逐良币”的状况,根本在于平衡公益性与盈利性,促进养老产业长期可持续发展。
湖南葆真堂健康养老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志勇建议,要进一步加大对养老产业发展的引导和扶持,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计划,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相关项目建设,让**养老机构能够顺利落地。
加大养老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从拓宽抵押担保范围、创新信贷方式等方面入手,提升**民营养老机构融资的可获得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在现实操作中,如何明确限制性条件,并保证养老机构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是一大难点。
大量案例表明,养老行业非法集资金融骗局“病毒式”传播的形势,暴露了监管“盲点”。针对养老产业高发的金融风险,要出台“带牙齿”、可操作的监管政策。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养老领域非法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犯罪事后惩处往往侦办、审查时间长。同时,集资主体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资产处置困难,追回资金比例低,与老人期望值差距甚远。“加强全过程监管,防患于未然才是重中之重。”中南大学社会学教授李斌说。
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朱国玮建议,养老机构领域亟待建立起民政、金融、工商、公安等多个部门间的“监管共同体”,明确事前审批、事后经营、日常督察、打击惩处“全流程”各环节的主体责任和追责办法,建立起部门协同、行政管理的细则流程,将防范类似案件“爆雷”纳入部门考核,杜绝官员为风险机构“背书”“站台”行为。
从消费者角度出发,在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的同时,提高明辨真伪的能力最能直接保障自我利益。在选择养老机构入住时,要查看相关**并按规定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未在市、县(市)民政局登记的养老机构,不入住、不投资。此外,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项目收费标准,不以任何形式超额收取养老费用,并畅通咨询、举报渠道。
2021-04-08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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