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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届3·15投资者维权网上咨询活动问答精选

  3月15日上午,深交所联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投服中心成功举办第十九届“3·15投资者**网上咨询”活动。本次网上咨询活动是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季”系列活动之一,吸引了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共收到投资者提问367条,咨询内容涉及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及交易、上市公司监管、基金申赎、股票期权、网络投票、账户管理等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投资者服务、投资者权益保护、**方式等方面的内容。深交所及相关单位认真在线解答,共回复问题367条,在线答复率100%。现**部分问答,以飨读者。

  1.问:主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哪些股东需要回避表决?

  答:根据《深圳****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0.2.2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2.问: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考核期内存在哪些情形的不得评为A?

  答:根据《深圳****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在考核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不得评为A:

  (一)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公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上市时尚未盈利的创业板公司,不受本款“上市当年即亏损”的限制);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数(如有)的80%;

  (四)公司因违规行为被深交所出具监管函或约见谈话;

  (五)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规,公司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

  (六)董事会**空缺(包括指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职责以及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职责等情形)累计时间超过三个月;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深交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处分,或被深交所出具监管函累计两次以上;

  (八)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

  (九)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十)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考核期间不满12个月的上市公司原则上不得为A。

  3.问:在深交所对创业板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持有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是否还能继续交易?

  答: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被深交所根据财务类强制*市、规范类强制*市、重大违法强制*市的规定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自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后的次一交易日复牌,进入*市整理期。*市整理期共15个交易日,持有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在*市整理期卖出所持股票。*市整理期届满后,公司股票摘牌。

  投资者需注意,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被深交所根据交易类强制*市的规定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不进入*市整理期,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的15个交易日内摘牌。

  4.问:哪些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参与创业板证券出借?

  答:根据《深圳****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第五条,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创业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参与证券出借。

  5.问:投资者当日买入的跨境ETF份额,当日可否赎回?当日申购的跨境ETF份额,当日可否卖出或赎回?

  答:根据《深圳****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2020年12月修订)》第三十九条规定,投资者交易、以现金为对价申赎单市场债券ETF、跨市场债券ETF、黄金ETF、商品期货ETF或者跨境ETF时,应当**下列规定:

  (一)当日竞价买入的ETF份额,当日可以赎回;当日大宗买入的ETF份额,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

  (二)当日申购的ETF份额,在交收前不得卖出或者赎回。对于当日申购的跨境ETF份额,若当日日中完成交收,可以当日卖出或赎回;若当日日终完成交收,次一交易日可以卖出或赎回。

  6.问: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后,投资者参与网上新股申购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投资者参与创业板新股网上申购的条件包括:

  (一)符合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且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二)符合关于持有市值的要求,即持有深圳市场非限*A股和非限*存托凭证总市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

  7.问:投资者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哪些交易行为会被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答:根据《深圳****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第三条、第六条规定,投资者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应当**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不得实施异常交易行为,影响股票交易正常秩序。

  其中,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下列类型:

  (一)虚假申报;

  (二)拉抬打压股价;

  (三)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

  (四)自买自卖或者互为对手方交易;

  (五)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深交所业务规则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8.问:深交所**“统计月报-地区交易金额分布”是根据券商注册地还是营业部所在地统计的?

  答:深交所**-市场数据-统计月报-地区统计与会员交易-地区交易金额分布是根据所在地营业部交易金额汇总而成,没有指定营业部的交易单元的交易金额汇总到会员注册地进行统计。

  9.问:投资者如何进行债券回*申报?

  答:根据深交所《关于债券回*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债券(不含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在回*申报期间,按照债券代码进行回*申报,申报数量为1张或其整数倍。已申报回*登记的,可根据发行人回*业务实施提示性公告的约定,于回*登记开始日至回*资金到账日前6个交易日之间,通过深交所撤销回*申报。存在深交所认可的特殊情形的,债券持有人需另行向深交所提交撤销回*申请。

  10.问:投资者在两个及以上期权经营机构开立合约账户的,如何计算持仓额度?

  答:投资者在两个及以上期权经营机构开立合约账户的,其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投资者的相应持仓限额。

  11.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犯罪有什么新规定?

  答:《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等犯罪的刑罚力度,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对于信息披露违法,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行欺诈发行与信息披露造假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问: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什么系统参与网络投票?

  答:根据《深圳****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三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2021-03-20  来源:深交所

2021-03-22 10:21:0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001人气

证监会、中基协联手为湖南私募机构“解码”私募新规

   3月19日,在湖南证监局指导下,湘江基金小镇举办了“私募基金监管新规解读培训会”。会议邀请了证监会市场监管二部、中基协私募管理部、国浩律师事务所为湖南私募从业人员全方位,多角度解读《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本次培训会也实现了央地部门联合、线上线下联线、省内三个基金小镇联动。湖南私募机构法人代表,合规负责人近500人参加现场培训,其他从业人员2586人参加线上培训,参与培训人员占辖区行业从业人员总人数95%以上,行业人员基本全覆盖。

  湖南证监局副局长于星星指出,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猛,已经成为我国直接融资体系中基础性力量。但行业在发展的同时,也累积了一些问题和风险。她表示,希望辖区机构能够坚守创业初心,认真学习《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筑牢合规经营底线、扎实开展自查整改;提高专业本领、共同开创湖南私募行业发展新局面。

  湖南湘江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罗社辉在致辞中表示,湘江新区高度重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在湖南金融中心核心区规划建设湘江基金小镇,并出台了相关政策予以支持。今后在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新区将继续搭建学习交流的平台,共同推动湖南私募基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着力发挥金融对“三高四新”战略的支撑保障作用。

  作为《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的起草人,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二部胡飞通过线上方式对新规进行了**解读。他在致辞中指出,《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与湖南颇有渊源,起草阶段证监会系统内部研讨会就在湖南举办,并在湘江基金小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湖南机构反映的大部分意见予以采纳吸收。他表示,监管的最终目的是服务发展,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是一场攻坚战也是一场持久战,要充分认识到此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的重要性。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许妍天、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合伙人李龙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行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何洋分别从登记备案、合规实践、私募基金托管的角度进行了主题分享与介绍。通过讲解,参会机构与从业者对私募基金监管新规中的要求都进一步加深了认识,特别是对合规经营重点、登记备案细节、风险防控做法有了深入理解。线上观众也对本次培训高度认可,直播间内发言不断,观众们纷纷表示授课内容详实细致,十分受用。

  湖南证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局将深入落实***、国务院、证监会决策部署,深化央地合作,加大与地方政府联动,寓监管于服务之中,筑牢合规底线防风险,形成合力促发展,推动辖区私募基金行业做大、做优、做强。

2021-03-20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2021-03-22 10:20:0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495人气

易会满:注册制绝不意味着放松审核要求

  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日前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圆桌会上作主旨演讲时,围绕资本市场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使命担当、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资本市场实现结构性改善、稳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有序推动资本市场制度型对外开放四大主题,阐明了最新的监管态度。

  他谈到,最近,在IPO现场检查中出现高比例撤回申报材料的现象。据初步掌握的情况,并不是说这些企业问题有多大,更不是因为做假账撤回,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少保荐机构执业质量不高。部分中介机构尚未真正具备与注册制相匹配的理念、组织和能力,还在“穿新鞋走老路”。

  他强调,注册制绝不意味着放松审核要求。要实现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需要充分考虑投融资的动态积极平衡。只有一二级市场都保持有序稳定,才能逐步形成良好的新股发行生态。

  四个关键词诠释新一轮深改

  易会满说,中国资本市场经过三十年发展,在市场规模、体系结构、发展质量和开放水平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在新阶段、新起点上,核心是要扎扎实实办好资本市场自己的事,在自身稳健发展的同时,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他说,资本市场在新发展阶段主要的使命担当,表现在市场化的资源配置功能和激励约束机制两个方面。

  “围绕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总目标,证监会实施了新一轮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易会满表示,回顾两年多来的实践,主要推进了“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的落地,集中体现在四个关键词。

  一是制度。“我们将继续坚持稳中求进、久久为功,加快构建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基础制度体系,持续提升资本市场治理能力。”易会满说。

  二是结构。他认为,结构性问题是制约当前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最突出的因素,主要包括融资结构、上市公司结构、中介机构结构、投资者结构、资金总量和期限结构等。“实践证明,抓住了结构,就抓住了根本。”他以市场杠杆问题举例,“市场波动很正常,只要没有过度(使用)杠杆,就不会出大事,关键是要有一个合理的资金结构。这几年,我们深刻汲取股市异常波动的教训,关注场内场外、境内境外、各类市场主体,坚持看得清、可穿透、管得住,通过一系列措施控制好杠杆资金规模和水平。目前,A股市场杠杆风险总体可控。”

  三是生态。易会满说,资本市场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生态好了,大家才会对这个市场产生信任有信心,资源配置、财富管理、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等功能才能有效发挥。他强调,监管就是要创造良好生态,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让各方都愿意来、留得住。一方面强化“零容忍”的震慑,让做坏事的人付出惨痛代价;另一方面加快推动市场各方归位尽责。

  四是定力。“资本市场外部环境复杂多变、参与主体诉求多样、市场行情有涨有跌,监管者往往面临着多元目标、两难甚至多难选择。”易会满说,这两年证监会坚持九字方针,扎扎实实办好自己的事,保持住了定力。一是树立正确的监管观。坚持监管姓监,坚定履行好法定职责,坚决防止监管真空,要让所有的金融活动都纳入监管,敢于动真碰硬,不为噪音杂音所扰。二是贯彻“不干预”理念。科学把握政府与市场、放和管的关系,把该放的放到位,把该管的坚决管住,毫不动摇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三是提高监管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对看准的事不因市场一时的变化而左右摇摆,坚持一步一个脚印,积小胜为大胜。四是持续提升监管专业能力。坚持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续监管,透过现象看本质,通过个性找共性,辩证把握事物规律。

  回应市场关切

  阐述注册制改革重点

  易会满表示,注册制改革是这一轮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牛鼻子”工程。“从科创板试点注册制起步,到创业板实施‘存量+增量’改革,注册制改革已经取得突破性进展。总的看,注册制相关制度安排经受住了市场检验,市场运行保持平稳,市场活力进一步激发,达到了预期效果,各方总体是满意的。”他说,关于注册制的内涵和外延还需要市场各方进一步深入讨论,去伪存真、增进共识,确保改革行稳致远。

  针对市场关心的几个热点问题,易会满给予了详细回应。

  关于注册制要不要审的问题,易会满表示,注册制绝不意味着放松审核要求。现在科创板、创业板发行上市,交易所都要严格履行审核把关职责。证监会注册环节对交易所审核质量及发行条件、信息披露的重要方面进行把关并监督。从实践情况看,这些安排行之有效,也很有必要。

  关于是否只要信息披露就可以上市的问题,易会满说,注册制强调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发行条件更加精简优化、更具包容性,总体上是将核准制下发行条件中可以由投资者判断事项转化为更严格、更全面深入精准的信息披露要求。但中国的市场实际决定了仅仅靠形式上的充分披露信息还不够,中国股市有1.8亿个人投资者,这是哪个国家都没有的,必须从这个最大的国情市情出发来考虑问题。

  他说,证监会始终强调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在审核中对信息披露质量严格把关。同时,要考虑板块定位、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等问题。这是当前阶段的必要务实之举。

  关于中介机构是否已经适应注册制环境的问题,易会满指出,从核准制到注册制,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角色发生了很大变化。以前的首要目标是提高发行人上市的“可批性”,现在应该是要保证发行人的“可投性”,这对“看门人”的要求实际上更高了。

  他还谈到最近在IPO现场检查中出现了高比例撤回申报材料的现象。“据初步掌握的情况,并不是说这些企业问题有多大,更不是因为做假账撤回,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少保荐机构执业质量不高。从目前情况看,部分中介机构尚未真正具备与注册制相匹配的理念、组织和能力,还在‘穿新鞋走老路’。”易会满说,对此,证监会正在做进一步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将采取针对性措施。对“带病闯关”的将严肃处理,决不允许一撤了之。

  “要进一步强化中介把关责任,督促其提升履职尽责能力。监管部门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制度建设,加快完善相关办法、规定。”他表示。

  关于如何保持一二级市场平衡协调发展的问题,易会满表示,近期,市场对IPO排队现象比较关注。有观点认为,既然实行了注册制,发行就应该完全放开,有多少发多少。对此,他指出,排队现象是多重因素造成的,总体上反映了中国实体经济的发展活力和资本市场的吸引力逐步增强。“这与历史上的‘堰塞湖’是有区别的,以前IPO停停开开,预期不明朗,有的排队要两三年;注册制改革后,注册审核周期已经大幅缩短,接近成熟市场。要实现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需要充分考虑投融资的动态积极平衡。”易会满说,只有一二级市场都保持了有序稳定,才能逐步形成一个良好的新股发行生态。当前,证监会正按照优化服务、加强监管、去粗取精、压实责任的思路,充分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积极创造符合市场预期的IPO常态化。

  “注册制改革涉及利益复杂、影响深远、敏感性强,各方面都高度关注,需要各参与方共同努力,支持改革、呵护改革,把改革条件准备得更充分一些,推动这项重大改革平稳落地。”易会满说。

  推动资本市场对外开放

  提示两大风险点

  截至2020年底,外资持续3年保持净流入,境外投资者持有A股资产突破3万亿元。对此,易会满表示,中国资本市场的吸引力是强的,外资也获得了良好回报,而且潜力还很大。

  “当前,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有趣的现象。比如,部分学者、分析师关注外部因素远远超过国内因素,对美债收益率的关注超过LPR、Shi-bor和中国国债收益率,对境外通胀预期的关注超过国内CPI。对这种现象我不作评价,但对照新发展格局,建议大家做些思考。”他说。

  易会满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坚持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对机构设置,开办业务、产品持开放支持的态度。同时,要注重统筹开放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当前要注意两方面情况。一是防范外资大进大出。“对于资本正常的跨境流动,我们乐见其成,但热钱大进大出对任何市场的健康发展都是一种伤害,都是要严格管控的。”他说,在这方面,应该加强研判,完善制度,避免被动。二是妥善处置中概股问题。“证监会一直在寻求与美方相关监管机构加强合作,多次提出解决方案,但始终未得到全面的积极回应。我们坚信,合作是共赢的选择,要想解决问题必须坐下来,分歧只能通过协商来解决,别无他路。”他说。

2021-03-22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2021-03-22 10:19:0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432人气

易纲:货币政策有较大调控空间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日前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21年会上表示,我国有较大的货币政策调控空间。货币政策始终保持在正常区间,工具手段充足,利率水平适中。需要珍惜和用好正常的货币政策空间,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他透露,即将完成修订《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除化石能源相关内容。

  货币政策处于正常区间

  “当前广义货币(M2)同比增速在10%左右,与名义GDP增速基本匹配,10年期国债收益率约为3.2%,公开市场7天逆回购利率为2.2%。2020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2.5%。”易纲表示,从上述数字可以看出,我国的货币政策处于正常区间,在提供流动性和合适的利率水平方**有空间。

  易纲强调,货币政策既要关注总量,也要关注结构,加强对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定向支持。在保持流动性总体合理充裕的基础上,货币政策能在国民经济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社会事业等方面发挥一定程度的定向支持作用。

  谈到经济增长与防范风险,易纲说,货币政策需要在支持经济增长与防范风险之间平衡。我国宏观杠杆率基本保持稳定,在为经济主体提供正向激励的同时,也抑制了金融风险的滋生和积累。

  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

  在绿色金融方面,易纲表示,我国提出2030年碳达峰和2060年碳中和目标,对人民银行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碳中和约束条件下,有两方面任务格外紧迫。

  一是实现碳中和需要巨量投资,要以市场化的方式,引导金融体系提供所需要的投融资支持。“对于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的资金需求,各方面有不少测算,规模级别都是百万亿人民币。”他说,政府资金只能覆盖很小一部分,缺口要靠市场资金弥补。这就需要建立、完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引导和激励金融体系以市场化方式支持绿色投融资活动。

  二是气候变化会影响金融稳定和货币政策,需要及时评估、应对。“国际研究普遍认为,气候变化可能导致极端天气等事件增多、经济损失增加。同时,绿色转型可能使高碳排放的资产价值下跌,影响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他表示,一方面,这会增加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而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另一方面,这可能影响货币政策空间和传导渠道,扰动经济增速、生产率等变量,导致评估货币政策立场更为复杂。

  “围绕上述两方面要求,人民银行已经把绿色金融确定为今年和‘十四五’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易纲认为,应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他透露,人民银行在2015年、2018年分别制定了针对绿色债券和绿色信贷的标准,即将完成修订《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除化石能源相关内容。

  应强化信息报告和披露。他透露,目前,银行间市场绿色金融债已经要求按季度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同时金融机构需要报送绿色信贷的资金使用情况和投向。下一步,将推动在已有试点的基础上,分步建立强制的信息披露制度,覆盖各类金融机构和融资主体,统一披露标准。

  应在政策框架中全面纳入气候变化因素。他介绍,在金融稳定方面,人民银行正在研究在对金融机构的压力测试中,系统性地考虑气候变化因素。货币政策方面,正在研究通过优惠利率、绿色专项再贷款等支持工具,激励金融机构为碳减排提供资金支持。

2021-03-22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2021-03-22 10:18:1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703人气

数字人民币技术上可实现小额匿名

  “数字人民币试点测试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关于数字人民币‘可控匿名’的讨论也比较多。”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21年会上表示,目前的支付工具,无论是***还是微信、支付宝,都是与银行账户体系绑定的,银行开户是实名制,无法满足匿名诉求。数字人民币与银行账户松耦合,可以在技术上实现小额匿名。数字人民币对用户隐私的保护,在现行支付工具中是等级最高的。

  穆长春表示,可控匿名的第一层含义是匿名,要满足合理的匿名支付和隐私保护的需求。数字人民币钱包采用了分级分类设计,根据KYC(充分了解你的客户)程度的不同开立不同级别的数字钱包,满足公众不同支付需求。其中KYC强度最弱的钱包为匿名钱包,仅用手机号就可以开立,这类钱包的余额和每日交易限额也是最低,只能满足日常小额支付需求。如果要进行大额支付,就需要升级钱包,钱包余额和支付限额会随着KYC强度的增强而提高。这样设计的考虑是一方面满足公众合理隐私保护需求,另一方面要防范大额可疑交易风险。

  “使用数字人民币支付时,我们将用户的支付信息打包做加密处理,用子钱包的形式推送给电商平台,平台是不知道个人信息的,这样就保证了用户核心信息的隐私保护。此外,我们还进行了很多技术和制度设计来保证用户隐私安全。”穆长春说,数字人民币对用户隐私的保护,在现行支付工具中是等级最高的。

  穆长春强调,可控匿名的第二层含义是可控,在保护合理的匿名需求同时,也要增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能力。

  “央行数字货币的匿名是以风险可控为前提的有限匿名,完全匿名的央行数字货币是不可行的。”穆长春称,央行数字货币的匿名探索不能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等监管规定。

  对于如何在不掌握用户****的情况下保持打击犯罪行为的能力,穆长春举例说,比如,经过大数据分析,证据显示某个用户在进行电信诈骗,在并不知道****的情况下,可以把证据线索提交给有权机关,由执法部门依法去电信运营商、银行处调取用户****信息。

  穆长春表示,数字人民币如果匿名程度过高,可能被犯罪分子盯上,变成黄赌毒等非法交易的工具。同时,数字人民币采取“小额匿名、大额可溯”的设计,也是希望让老百姓安心,如果发生利用数字人民币的电信诈骗,能够帮助老百姓把钱追回来,守护老百姓的财产安全。

2021-03-22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2021-03-22 10:16:4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329人气

金融消费纠纷渐增 消费者如何跨“坑”避“雷”

  金融理财产品日益丰富,消费者与金融机构联系日趋紧密,但与此同时,金融消费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加,部分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高额利息或金融服务费、金融产品过度或虚假宣传、对****保护不足等引发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业内人士建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此外,包括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在内的各类主体均应加大宣传力度,引导金融消费者理性投资、依法**。

   部分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高额利息或金融服务费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田静霆告诉记者,与金融机构相比,个人风险承受度相对较低,且缺乏一些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另外,个人和金融机构之间本就存在信息不对称,而金融产品的高度专业性又加重了个人在与金融机构交易过程中的这种地位不对等,因此近年来涉及个人和金融机构之间纠纷的案件数量并不少。

  “在此类纠纷中,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高额利息或金融服务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数量较多。”田静霆说。她告诉记者,在大部分此类纠纷中,银行在合同中约定的贷款符合相关部门规定,并未突破贷款利率上限,但在实际贷款过程中,往往存在通过一些第三方中介公司向贷款主体收取咨询**费或通过保证保险类产品向贷款主体收取保险费用的情况,这种变相的费用导致贷款主体用资成本过高,损害了其利益。“部分贷款主体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表示,其对这些费用不知情。”田静霆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沈波也表示,在签订金融借款合同过程中,部分金融机构未以明显的方式向贷款者对金融服务费加以说明,让贷款者产生混淆,与其他费用一起交纳,变相收取高额利息。此外,部分金融机构以贷款人提前还款为由收取额外费用或将提前还款视为**收取高额**费,损害了金融消费者权益。

  另外,由贷款机构未能向金融消费者明确披露实际贷款利率而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中消协3月15日发布的“全国消费**十大典型司法案例”,其中一个案例就是此类纠纷。原告田某、周某与贷款机构订立《贷款合同》,合同首部载明平均年利率11.88%,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贷款利率具体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后原告发现实际执行利率高达20%多。法院认为,贷款机构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借款人明确披露实际利率。以格式条款方式约定利率,还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并按照借款人要求予以说明。一般人若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难以通过短时阅看《还款计划表》自行发现实际利率与合同表面利率差别。

  谨防金融产品过度、虚假宣传

  伴随金融市场迅速发展,理财产品种类日益丰富,而由此引发的消费者金融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沈波表示,银行等金融机构存在银行员工未经所在银行授权,以银行名义违规向客户销*第三方机构投资理财产品,该部分理财资金通常投向案外高风险投资理财公司或职业放贷人及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安全度低、风险大,到期无法兑付的风险极高。

  银保监系统近期公布的罚单显示,贵州银行遵义分行罗茂高因“违规销*理财产品”等原因被银保监会遵义监管分局罚款30万元。邮储银行上海松江区妙严寺营业所因某员工私*理财产品,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上海银保监局罚款50万元。

  同时,金融机构存在对个人理财产品夸大收益率、风险提示不足的情况。沈波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金融机构不能对客户做保底承诺,但实践中,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理财产品过程中虽不使用保底用语,但实际**内容与保底承诺无异,对金融消费者存在不当诱导情形。另外,各类金融机构在格式合同订立过程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提示说明不足的情况,包括在合同中仍未采用字体、颜色、加粗等方式进行特别标识。

  保险领域虚假宣传、欺骗投保人的情况也并不少见。去年底,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通报显示,安心财险、轻松保经纪等机构在宣传销*短期健康险产品中,存在“首月0元”“首月0.1元”等不实宣传(实际是将首月保费均摊至后期保费),或首月多收保费等问题。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保险法》中“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欺骗投保人”等相关规定。

  对客户个人信息保护不足

  金融机构对客户个人信息保护不足也引发了一些纠纷。据移动支付网发布的《中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执法白皮书2020》统计,央行在2020年开出的行政处罚罚单中,案由涉及“个人金融信息”的共181张,涉罚金额合计超过1.8亿元,处罚对象包括银行、证券公司、支付机构、消费金融公司等。

  多家银行曾因对****未尽安全保护义务被处罚。例如,****信用卡中心因对某客户个人信息未尽安全保护义务、2019年5月、7月,该中心对部分信用卡催收外包管理严重不审慎,2020年8月被上海银保监局处罚款共计100万元。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也曾因对客户个人信息未尽安全保护义务被责令整改,并处罚款共计100万元。

  “现在社会各界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不过,部分金融机构存在将个人信息授权给外包机构、进行催收债务的行为,部分外包机构的催收方式严重影响了金融消费者的个人生活。”田静霆表示。

  伴随社会各界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日益重视,近年来,我国也逐渐加大了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力度。2019年底,央行下发《个人金融信息(数据)保护试行办法(初稿)》,涉及完善征信机制体制建设,加大对违规采集、使用个人征信信息的惩处力度。今年2月,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将个人金融信息按照敏感程度由高到低分为C3、C2、C1三大类,要求金融业机构不应以默认授权、功能捆绑等方式强制获取个人金融信息,也不应委托或授权无金融业相关资质的机构收集***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

  业内人士表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进程仍需加快,现行的金融监管法规也应进行修订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周振海建议,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一方面可以提高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立法层次,对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权利义务进行根本性规定,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长远和根本利益;另一方面,可统一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领域的监管标准,避免监管真空与监管套利。”

  沈波也表示,金融消费者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掌握基本的投资知识、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同时,包括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在内的各类主体均应加大宣传力度,引导金融消费者理性投资、依法**。

2021-03-17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21-03-19 10:52:5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162人气

保险消费者频繁踩“坑” 期待更有温度的保险业

  早在3月初,笔者便收到了好几家保险公司的询问,对方主要关注近期是否有和“3·15”相关的选题,是否涉及其所在公司。在笔者看来,这一方面说明保险公司非常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另一方面也说明保险公司认识到在这方面还有很多不足。

  平心而论,近年来,在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下,我国保险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不可否认,至今仍然有不少保险消费者盼着一份保障,却踩中了一个“大坑”。其中,销*误导、理赔难等行业痼疾久治不愈。笔者认为,核心原因在于部分保险公司过于追求发展,忘却了为消费者提供保障之初心,失去了应有的温度。

  从消费者**以及监管部门重点披露的信息中,保险行业在发展过程中给消费者挖的“坑”清晰可见。

  例如,某大型财险公司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更改备案条款,将保险金额缩减至原金额的2%,保障缩水幅度高达98%。另一家大型财险公司则存在承保后未及时签发保险单、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使用已废止的保险条款等问题。对这两起案例,银保监会皆进行公开通报并指出其“漠视并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个案之外,还有普遍性问题。浙江省消保委2021年初进行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点评活动显示,被抽取的合同条款均存在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四类问题非常突出:一是单方加重被保险人的责任,二是规避、减轻保险公司的责任,三是重要条款未进行显著提示,四是专业术语晦涩难懂。

  事实上,这反映出的是保险公司在主观上不顾消费者权益,且利用了其在专业性和信息方面的优势。保险是专业门槛很高的金融行业,产品开发涉及多方面知识,且条款复杂,而大部分保险消费者在保险知识方面并不专业,其购买保险的决策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销*人员的介绍,因此,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更需要从供给侧入手。

  在保险销*过程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就更为常见。以去年前三季度的消费者**数据为例,人身险涉及销*的纠纷**为8166件,占人身险**总量的41.12%。为减少销*误导,近年,保险监管机构**了以录音、录像为核心的销*行为可回溯管理,并取得明显成效。不过,随着微信朋友圈、短视频、互联网销*等新兴销*渠道的快速发展,销*违规仍时有发生,如部分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在宣传页面显示“首月0元”、“限时优惠”等内容,给投保人优惠(豁免或减少)应交保费的错觉,实际是为了诱导投保人购买保险,在实操中,尽管首月不收取保费,但将全年应交保费均摊至后11个月,消费者并未得到保费优惠。

  在产品设计和保险销*环节挖的“坑”,到了保险理赔环节,往往容易使问题集中出现。在无数理赔纠纷案背后,大多有前两个环节的因素影响。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保险业近年还频受外部黑产的困扰。部分不法人员以“代理*保”为名,骗取消费者的*保代理费或者保险公司的销*佣金。上海浦东检察院的检察官指出,正因保险行业在经营理念上的偏差和管理上的松懈,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保险行业潜规则或反噬行业自身。

  更进一步看,种种乱象背后,是保险公司一味追求快速发展的理念,对市场竞争的非理性应对。尽管近年监管措施不断完善,也时有重量级处罚被公开,但整体而言,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成本仍然较低,抱有侥幸心理者为数不少。

  客观来讲,并非所有的**纠纷都是保险公司的错,消费者的保险消费理念不科学,以及保险知识的匮乏等也可能造成保险纠纷。要改变这种现状,需要进行消费者教育,但更重要的是,拥有专业和信息优势的保险公司必须做到心中有消费者,不断提升合规意识,提升专业度、透明度,做有温度的保险公司。

  监督不是目的,发展才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空间广阔,前景可期。给消费者更好的保护,做更有温度的行业,保险行业必将拥有更加美好的未来。

2021-03-16  来源:证券日报

2021-03-19 10:51:1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513人气

“退保黑产”落网 诈骗保险佣金犯罪链条浮出水面

  去年以来,保险行业与公安经侦部门通力合作,在打击保险犯罪、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多措并举,取得一定成果,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利益。尤其是在打击“恶意代理全额*保黑色产业链”(下称“*保黑产”)方面,破获多起案件。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条“*保黑产”落网的消息,随着64名被告人被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保险“内鬼”精心策划的一起涉案金额近千万元的诈骗佣金案件浮出水面。

  2020年4月,上海某保险经纪公司发现客户集中***保中存在蹊跷。经过侦查,警方在上海、江苏、安徽等地抓获犯罪嫌疑人余某等数十人。2020年11月,余某等首批64名被告人被提起公诉。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已有43名被告人获判。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该起案件的承办检察官表示,这是一起特大团伙性骗取保险公司佣金系列案。随着调查的深入,一条“*保黑产”诈骗保险佣金的犯罪链条逐渐清晰:有人负责整体谋划,有人负责具体操作,有人提供资金,有人提供身份信息和账户……保险公司遭遇集中“*保”危机背后,犯罪链条上的这群人却赚得盆满钵满。

  这起案件的细节显示:2019年下半年,在保险经纪公司上班的周某,为了提成和奖金,向所在经纪公司合伙人余某的妻子陈某借钱,让其母亲老雍假意购买保险。2020年上半年,周某又要求老雍打电话***保,拿回了保费。值得注意的是,老雍投保之后,保险公司就将销*佣金支付给了周某、余某所在保险经纪团队。即便以较低的佣金水平30%计算,该保险经纪团队也可从保险公司拿到6万元的提成,实际可能更高。

  一通操作下来,一条诈骗保险佣金的犯罪链条已逐渐清晰:保险经纪团队利用“帮保险公司销*产品,从中赚取佣金”的职务之便,伙同亲朋好友及熟人虚假投保,再集中*保,骗取保险公司佣金。这便是保险业“内鬼”预谋骗取保险公司佣金的最大动力所在,也是保险公司严厉打击“*保黑产”的根本原因。

  值得深思的是,这类并不十分高明的诈骗手段,为何一再得逞,直至造成近千万的重大损失?

  一位保险业务员告诉记者,保险经纪行业有一个行业潜规则,名为“自买单”,即业务员为业绩达标而采取的一种行为。通常情况下,“自买单”要么真实投保、不进行*保,要么事后*保、不收取佣金。然而,随着近年来“恶意*保”风气盛行,“自买单”逐渐演变成一种收取佣金且恶意*保的“*保黑产”,成为保险业内外勾结骗取佣金的“内鬼”。

  在走访调研中,该起案件的承办检察官还发现,进入保险经纪公司当业务员的门槛其实很低。在本案中,余某等人安排他人利用假身份入职或者挂靠保险经纪公司,以便操作虚假投保事宜。而部分公司内部职工即使知情也视若无睹,甚至参与其中。这就意味着,在这一犯罪链条中,不仅有虚假投保人,还有“虚假业务员”。

  针对上述问题,浦东检察院提出多项建议。包括:严格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加强业务员的身份审查,清查借用他人身份挂靠业务的情况,完善保险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制定覆盖*保全过程的制度和操作规范;告知保险消费者“恶意*保”可能会面临的法律诉讼风险;定期排查,及时中止异常*保情况;充分告知投保人保险合同内容,协助消费者树立科学的保险消费理念等。

2021-03-15  来源:****报

2021-03-19 10:49:5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956人气

退市改革效果初显 7家沪市公司终止上市

  3月15日,上交所决定*ST宜生、*ST成城终止上市。至此,上交所在*市新规发布后已作出7家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7家沪市*市公司呈现多元化*出的特征。其中,*ST金钰、*ST宜生和*ST成城触及1元*市指标,*ST工新和*ST秋林触及财务类指标*市,营口港因吸收合并摘牌,*ST航通主动*市。上述公司*市表明,*市新规得到了不折不*的实施,*市改革的效果已经初步显现。

  业内人士表示,当前,严格执行*市新规,应*尽*已成市场共识,上市公司多元化*市已成市场常态,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正在稳步形成。

  推进常态化*市

  业内人士表示,资本市场需要源头活水,也需要及时**“淤泥”。优胜劣汰、有进有出才是健康市场应有的状态。常态化*市既是改革指明的方向,也是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迫切需要。

  2021年伊始,沪市*ST金钰即被上交所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这是*市新规发布实施后的第一份*市决定。其后,*ST工新、*ST秋林先后因触及财务类指标被终止上市。*ST宜生也成为新规实施后,首家无*市整理期的交易类*市案例。

  中国证券报记者梳理近期沪深两市*市公司情况发现,它们均存在严重的经营风险和公司治理问题。例如,触及1元*市指标的公司中,*ST宜生风险持续爆发。*ST金钰主营业务已基本停滞,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ST成城常年系壳公司,多项债务逾期,财务状况持续恶化。

  因触及财务类指标*市的是*ST工新和*ST秋林。其中,*ST秋林重要子公司全面停业,巨额应收账款、存货以及关联方、关联关系和资金占用等情况无法核实清楚。*ST工新自身经营不善,涉及关联方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等问题,财务状况持续恶化,营业收入大幅下滑。

  本轮*市改革除了1元*市、3亿市值*市的交易类*市指标之外,对财务类*市指标也进行了完善。其中,*非净利润前后孰低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也将纳入*市情况,而营业收入需要*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业内人士表示,这意味着投资者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需要提前远离营业收入较低、主要以贸易收入维持经营的空壳公司。

  加强投资者保护

  近期被终止上市的公司中,也有部分公司采用主动*市的方式化解风险,力求平稳*市。其中,*ST航通预计公司股票面临财务类强制*市和重大违法*市风险,为了避免公司股票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启动强制*市程序,公司选择在年报披露前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形式主动*市,并相应启动实施了现金选择权等投资者保护的配套措施,最终申报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约1.97亿股,按照4.18元/股的价格计算,总金额约8.2亿元。此外,营口港大连港合并案例中也给投资者提供了现金选择权。

  此外,记者注意到,对于面临触及1元*市指标的公司,*市风险揭示的频次不断加大,交易所问询力度不断加强,及时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则的公司作出纪律处分。这既体现出交易所对问题公司的信息披露从严监管,也体现了对投资者的保护。

  业内人士认为,投资者保护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命题。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落地,投资者保护体系和民事赔偿机制进一步健全,投资者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1-03-16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2021-03-19 10:49:0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765人气

上海发布投保十大典型案例 提醒投资者提防这些“坑”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上海发布投资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提醒投资者提防暗藏在投资理财中的种种“坑”。

    “在线投教”暗藏陷阱

  2016年10月起,戴某某等人注册成立上海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情况下设立“股轩堂”**,以“投教”“投资培训”名义发布荐股课程,为投资者提供所谓“投教服务”,并通过虚构身份方式将业务员包装成“股神”“导师”,利用微信群发布“盈利截图”,诱导客户充值加入会员,缴纳高昂费用购买课程。客户按照导师**买卖股票导致严重亏损,要求*回费用、赔偿损失时却被“拉黑”踢出群聊。

  经法院审理,戴某某等5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6年及以下有期徒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

    “杀猪盘”骗局“两头通吃”

  不法团伙利用电话、直播间、微信群等途径进行“忽悠式荐股”,诱骗投资者高价接盘,掩护庄家顺利出逃。在这些“杀猪盘”骗局中,所谓“股神”“专家”“老师”一边服务于庄家收取佣金,一边向受害者收取费用,可谓“两头通吃”。

    境外交易“虚盘实骗”

  2020年1月,上海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一起以从事证券期货交易为幌子,跨境诈骗境内投资人的案件,涉案金额高达3000余万元,首次实现对此类案件诈骗业务端、资金通道端、境外平台端的全链条打击。

  经查,2018年7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饶某、夏某等人在深圳成立某科技公司,在境外租赁犯罪场所并购买作案设备,指使团伙成员利用微信、**等方式揽觅境内投资人进入所谓“股指期货***”,营造境外股指期货交易高收益氛围,诱骗投资人入金交易。同时,犯罪嫌疑人在境外注册公司并包装成持照****,诱使投资者使用交易软件从事境外股指期货虚拟交易,直接骗取投资人资金。

    “年报否定意见”牵出报表操纵

  2020年8月25日,某*ST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净利润为43.13亿元,净资产为7.51亿元,与前期业绩预告等披露的巨亏、净资产为负等数据差异巨大。年审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成为2001年以来A股市场“首单”。

  由于公司涉嫌违反会计准则、操纵财务报表、恶意规避*市,上海****所和上海证监局分别对其采取了监管措施。公司对年度报告进行差错更正后,因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被上交所依法依规暂停上市。

    “*保理财”有猫腻

  近年来,部分金融信息服务、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名义,诱骗保险客户*保转购理财产品。“*保理财”新骗术导致大量保单非正常*保,*保资金转购的所谓“理财产品”极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统筹监管、果断处置,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风险提示。

  上海公布的投保典型案例还包括:交易软件中隐藏“黑洞”的特大非法经营境外期货案,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投资者拉抬股票盘中价格案,探索“追首恶”的全国首单支持诉讼示范案件,“以弱对强”获得胜诉的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有效化解各方矛盾的某基金理财产品涉众型纠纷调解案例等。

  上海证监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所、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等提示投资者:远离非法荐股和非法境外证券期货交易,一旦受到侵害应及时保存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不要轻信所谓“高息理财”,防止陷入“非法集资陷阱”;股票投资应理性,基金投资需审慎,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合法权益因虚假陈述、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时,应积极通过法律途径**。

2021-03-19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21-03-19 10:44:1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799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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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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