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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坚决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秩序

  深交所15日消息,为贯彻落实2021年证监会系统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市场主体的投资者保护意识,深交所15日起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我们在行动”为主题,启动2021年“投资者服务季”系列活动。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之中,坚决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据悉,今年“投资者服务季”将从3月持续至5月,围绕新证券法、注册制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等主题,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投教宣传活动。一是组织“投知共享汇·十四五前瞻”系列讲座,立足“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邀请市场人士、专家学者分析解读资本市场如何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二是发布《个人投资者状况调查报告》和《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调查报告》,引导市场主体重视投资者诉求,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能力和投资者服务水平。三是举办全国投教**大赛优秀作品展,以轻松活泼、寓教于乐的方式弘扬理性投资文化。四是举办投资者**网上咨询活动,提升投资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五是持续举行走进上市公司、走进基金公司、走进证券公司等投教品牌活动,线上与线下协调联动,更好地满足各地投资者的学习调研需求。

  上述深交所负责人表示,一直以来,深交所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持续创新投教服务形式,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求落到工作实处。2020年,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要求下,深交所坚持投教工作不停步,**服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实现投资者服务线上转型,通过“云走进”“云培训”等主题活动,以视频直播、在线互动等形式,与投资者共克疫情影响,帮助投资者了解资本市场改革、上市公司动态,引导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理念。

  下一步,深交所将认真做好“3·15”投资者保护主题教育活动,帮助投资者提升专业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营造成熟理性的投资氛围,构建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为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夯实投资者基础。

2021-03-16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2021-03-18 10:35:5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663人气

多箭齐发 深圳证监局营造投保良好生态

  3月15日,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近日,深圳证监局聚焦资本市场改革重点和投资者关注事项,组织开展2021年“3·15”投资者保护系列主题教育活动,从增强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压实上市公司投保责任、激发经营机构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内生动力等多维度入手,大力营造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良好生态。

  增强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是投保工作的“重头戏”。深圳证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深圳证监局围绕“3·15”活动主题,组织制作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饱满的投教宣传材料,动员行业协会、经营机构、投教基地在“3·15”前后线上线下开展投教宣传,走进书城、大型商场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系列活动。

  一是积极有效服务投资者,倡导理性投资理念。**辖区“3·15”投教宣传海报,开设“3·15”投教线上专栏,通过直播、讲座、趣味答题、投教情景剧、互动问答等寓教于乐的形式,让居民系统了解资本市场改革新政和各类金融产品,理性参与投资。

  二是纠正投资者金融行为偏差,增强社区居民金融风险防范意识。邀请深圳经侦、深圳反诈中心、社区民警为投资者以案说法讲解金融反诈指南,帮助社区居民辨别、防范各类金融陷阱。

  三是普及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知识,满足中小投资者救济需求。向投资者重点介绍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运行机制,分发纠纷调解、12386**典型案例手册,引导投资者依法**。

  在强化投资者教育的同时,深圳证监局持续压实上市公司投保责任,从源头夯实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同时,激发经营机构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内生动力,畅通投资者诉求渠道。

  深圳证监局联合深交所开展系列“云访谈”活动,由深市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相关负责人、高校学者等参与主题演讲及互动对话,从中长期视角研判资本市场和热点行业的新形势,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助力“十四五”良好开局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021-03-16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2021-03-18 10:34:4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936人气

顺应市场深刻变化 上交所投保工作因时而变

  3月15日,上交所、上海证监局、投服中心召开一年一度的投资者保护工作座谈会,今年会议主题为“市场结构性变化中的投资者保护”。会议指出,资本市场正在发生深刻的结构性变化,要合力推进投资者保护工作。上交所副总经理卢文道表示,上交所投资者保护工作必须因时而变,充分适应和体现市场的结构性变化,重点从四个方面发力,服务好新形势下的市场发展改革工作。

  资本市场出现深刻变化

  参会人员讨论交流认为,在市场化和法制化建设同步推进的大格局下,当前资本市场正在发生深刻的结构性变化。首先上市公司结构出现了深刻变化。沪市主板蓝筹市场地位不断巩固,构成了沪市上市公司的“基本盘”。特别是伴随科创板建设推进,上市公司增量部分大多是科创企业,成为沪市上市公司的“生力军”。

  其次是市场估值结构出现了深刻变化。伴随注册制改革试点推行带来的供求关系变化,常态化*市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市场估值和企业质量之间内在的正向联动趋势不断强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正在改善,集中体现为近年来绩差股炒作总体降温、“1元股”*市公司迅速增加等情况。

  同时,投资者及交易结构出现了深刻变化。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主体对市场的影响力逐步加大,市场自我调节功能持续增强。目前,沪市境内外专业机构投资者的持股市值、交易占比均明显上升,而个人交易占比则明显下降。

  最后,市场法律责任结构出现了深刻变化。新修改的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都坚持“零容忍”的监管理念,将资本市场违法犯罪中起关键作用的主体全面纳入法律责任主体范围,在此基础上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市场操纵等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成本,根本扭转了证券违法违规成本过低的立法状况。

  把好上市企业入口质量关

  上交所副总经理卢文道表示,上交所投资者保护工作必须因时而变,充分适应和体现市场的结构性变化,重点从四个方面发力,服务好新形势下的市场发展改革工作。2021年,上交所将把加强投资者保护贯穿于上交所市场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各项工作始终,着重从四个方面下工夫。

  一是在按照注册制改革要求建设科创板的过程中,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同时,压严压实发行人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把关责任,把好上市企业入口质量关,从源头上保护好投资者权益。

  二是将投资者保护更加充分地贯彻于日常一线监管中,在督促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执行好常态化*市机制、依法处理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防控市场系统性风险中,持续保护好投资者权益。

  三是加大投资者服务力度,着重利用好上交所投教基地、服务平台和工作载体,帮助投资者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及能力。

  四是协同各方认真执行证券法规定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先行赔付、证券代表人诉讼、欺诈发行责令回购等。

2021-03-16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2021-03-18 10:32:2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567人气

山西证监局扎实开展3·15投资者保护主题宣传活动

  山西证监局3月16日消息,山西证监局3月15日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我们在行动”为主题,组织辖区各市场主体深入开展3·15投资者保护主题宣传活动。通过主题活动,持续提高中小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切实提升辖区各市场主体的投资者保护意识和工作水平、主动解决投资者反映突出的问题,营造了解改革、理性投资、认识风险的健康氛围。

  山西证券投教基地联合山西股权交易中心、太原市反诈骗中心利用“黄河Plus”客户端开展“线上+线下”防范电信诈骗投教直播专题活动,累计线上参与人数达215万人次,并利用太原市内户外大屏集中为广大社会公众和投资者滚动播放3·15投保宣传视频。海通证券山西分公司投教基地联合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委会,围绕注册制、*市制度改革、防范债券风险、防范“杀猪盘”骗局举办讲座,为综改区部分企业代表、投资者普及证券知识和识诈防骗常识。三立期货投教基地以“打击非法集资,维护公众利益”为主题,通过线上直播的方式,增强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识别能力,吸引1025人次****。同时,辖区各市场主体通过发放宣传折页、在线直播、现场互动、网络知识竞答等活动,普及证券期货基础知识,引导广大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牢固树立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理念,了解非法证券期货的危害,远离非法证券期货陷阱。

  山西证监局指出,下一步将按照证监会党委安排部署,多措并举,持续开展特色鲜明、亮点突出、群众满意的系列投教活动,进一步倡导理性投资文化,凝聚市场共识,合力共筑投资者保护“安全网”,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2021-03-16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2021-03-18 10:31:4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498人气

银保监会等四部门要求: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支持对象是建档立卡脱贫户,贷款金额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贷款期限3年期(含)以内,实施免担保免抵押,财政资金适当贴息,鼓励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现有风险补偿机制保持基本稳定。边缘易致贫户可按照执行。

  《通知》指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通知》强调,要切实满足脱贫人口信贷需求。银行机构要在符合政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准确开展评级授信,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努力满足脱贫人口贷款需求。要加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续贷和展期管理,合理追加贷款,不断创新信贷服务方式。

  《通知》指出,要有效防控信贷风险。完善银行机构信贷管理机制,不过度强调获贷率,切实规范信贷资金发放和使用。稳妥处置逾期贷款,健全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

  《通知》提出,要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支持在脱贫地区培育发展县域支柱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推进脱贫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实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主责任银行制度,持续开展银行基层机构与基层党组织“双基”联动。

  《通知》要求,不断完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支持政策。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人民银行要用好再贷款、差异化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财政部门要安排好财政贴息资金,乡村振兴部门特别是县级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政策宣传、产业指导等工作。

2021-03-16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2021-03-18 10:30:4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171人气

银保监会提示:谨防短信钓鱼诈骗侵害资金安全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3月16日发布2021年第一期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注意保护个人账户信息安全,从**渠道**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业务,谨防短信钓鱼诈骗侵害资金安全。

  近日,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群发短信,**多家银行名义发送服务信息,声称客户手机银行、***、***等过期或失效,诱导客户点击短信中**链接访问虚假手机银行系统,客户一旦**提供***号或手机号、账户密码、短信验证码等信息,不法分子将迅速冒用客户身份进行转账,盗取***内资金,使客户资金遭受损失。

  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表示,向消费者发送短信钓鱼链接是电信诈骗的常用手法之一。此次短信钓鱼诈骗在全国范围密集爆发,攻击目标和行为特征相对一致,**对象多为风险防范意识较弱、对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登录操作不熟悉的人群。此类诈骗一般是有组织的专业诈骗,目的主要是窃取消费者银行账户敏感信息或盗取账户资金。

  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对不明短信、不明**链接和页面、不明手机APP提高警惕,尤其是在被要求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敏感信息时,要多看多思,防范被诈骗风险。

  一看短信是否真实。诈骗短信**银行名义会降低消费者警惕性。消费者在收到署名为银行发送的信息时,要注意辨别真假,尤其不能盲目相信异常号码发送的短信。消费者若不确定短信是否真实,可以到银行营业网点或向其**客服咨询。

  二看**链接和页面是否为**渠道。诈骗短信提供的网页链接可能是**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网页的钓鱼链接,也可能是病毒木马,不应轻易点击和操作。建议广大消费者登录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时从银行**手机APP或**等**渠道进入,尽量不要点击第三方提供的**链接操作,以免被不法分子诱骗。

  三看对方索要信息是否为个人重要敏感信息。消费者的***号、***号、账户密码、短信验证码、**码等均为个人重要且敏感信息,当有第三方要求提供或输入上述信息时,需提高警惕。不轻易提供重要敏感信息给他人,不点击来路不明的**链接,不随意在除银行**渠道之外的网页填写重要敏感信息。如发现自己上当**,请立即联系银行冻结银行账户,保存证据,及时报警。

2021-03-16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2021-03-17 10:13:2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700人气

金融消费纠纷渐增 消费者如何跨“坑”避“雷”

  金融理财产品日益丰富,消费者与金融机构联系日趋紧密,但与此同时,金融消费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加,部分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高额利息或金融服务费、金融产品过度或虚假宣传、对****保护不足等引发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业内人士建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此外,包括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在内的各类主体均应加大宣传力度,引导金融消费者理性投资、依法**。

   部分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高额利息或金融服务费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田静霆告诉记者,与金融机构相比,个人风险承受度相对较低,且缺乏一些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另外,个人和金融机构之间本就存在信息不对称,而金融产品的高度专业性又加重了个人在与金融机构交易过程中的这种地位不对等,因此近年来涉及个人和金融机构之间纠纷的案件数量并不少。

  “在此类纠纷中,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高额利息或金融服务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数量较多。”田静霆说。她告诉记者,在大部分此类纠纷中,银行在合同中约定的贷款符合相关部门规定,并未突破贷款利率上限,但在实际贷款过程中,往往存在通过一些第三方中介公司向贷款主体收取咨询**费或通过保证保险类产品向贷款主体收取保险费用的情况,这种变相的费用导致贷款主体用资成本过高,损害了其利益。“部分贷款主体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表示,其对这些费用不知情。”田静霆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沈波也表示,在签订金融借款合同过程中,部分金融机构未以明显的方式向贷款者对金融服务费加以说明,让贷款者产生混淆,与其他费用一起交纳,变相收取高额利息。此外,部分金融机构以贷款人提前还款为由收取额外费用或将提前还款视为**收取高额**费,损害了金融消费者权益。

  另外,由贷款机构未能向金融消费者明确披露实际贷款利率而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中消协3月15日发布的“全国消费**十大典型司法案例”,其中一个案例就是此类纠纷。原告田某、周某与贷款机构订立《贷款合同》,合同首部载明平均年利率11.88%,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贷款利率具体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后原告发现实际执行利率高达20%多。法院认为,贷款机构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借款人明确披露实际利率。以格式条款方式约定利率,还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并按照借款人要求予以说明。一般人若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难以通过短时阅看《还款计划表》自行发现实际利率与合同表面利率差别。

  谨防金融产品过度、虚假宣传

  伴随金融市场迅速发展,理财产品种类日益丰富,而由此引发的消费者金融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沈波表示,银行等金融机构存在银行员工未经所在银行授权,以银行名义违规向客户销*第三方机构投资理财产品,该部分理财资金通常投向案外高风险投资理财公司或职业放贷人及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安全度低、风险大,到期无法兑付的风险极高。

  银保监系统近期公布的罚单显示,贵州银行遵义分行罗茂高因“违规销*理财产品”等原因被银保监会遵义监管分局罚款30万元。邮储银行上海松江区妙严寺营业所因某员工私*理财产品,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上海银保监局罚款50万元。

  同时,金融机构存在对个人理财产品夸大收益率、风险提示不足的情况。沈波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金融机构不能对客户做保底承诺,但实践中,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理财产品过程中虽不使用保底用语,但实际**内容与保底承诺无异,对金融消费者存在不当诱导情形。另外,各类金融机构在格式合同订立过程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提示说明不足的情况,包括在合同中仍未采用字体、颜色、加粗等方式进行特别标识。

  保险领域虚假宣传、欺骗投保人的情况也并不少见。去年底,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通报显示,安心财险、轻松保经纪等机构在宣传销*短期健康险产品中,存在“首月0元”“首月0.1元”等不实宣传(实际是将首月保费均摊至后期保费),或首月多收保费等问题。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保险法》中“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欺骗投保人”等相关规定。

  对客户个人信息保护不足

  金融机构对客户个人信息保护不足也引发了一些纠纷。据移动支付网发布的《中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执法白皮书2020》统计,央行在2020年开出的行政处罚罚单中,案由涉及“个人金融信息”的共181张,涉罚金额合计超过1.8亿元,处罚对象包括银行、证券公司、支付机构、消费金融公司等。

  多家银行曾因对****未尽安全保护义务被处罚。例如,****信用卡中心因对某客户个人信息未尽安全保护义务、2019年5月、7月,该中心对部分信用卡催收外包管理严重不审慎,2020年8月被上海银保监局处罚款共计100万元。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也曾因对客户个人信息未尽安全保护义务被责令整改,并处罚款共计100万元。

  “现在社会各界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不过,部分金融机构存在将个人信息授权给外包机构、进行催收债务的行为,部分外包机构的催收方式严重影响了金融消费者的个人生活。”田静霆表示。

  伴随社会各界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日益重视,近年来,我国也逐渐加大了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力度。2019年底,央行下发《个人金融信息(数据)保护试行办法(初稿)》,涉及完善征信机制体制建设,加大对违规采集、使用个人征信信息的惩处力度。今年2月,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将个人金融信息按照敏感程度由高到低分为C3、C2、C1三大类,要求金融业机构不应以默认授权、功能捆绑等方式强制获取个人金融信息,也不应委托或授权无金融业相关资质的机构收集***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

  业内人士表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进程仍需加快,现行的金融监管法规也应进行修订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周振海建议,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一方面可以提高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立法层次,对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权利义务进行根本性规定,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长远和根本利益;另一方面,可统一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领域的监管标准,避免监管真空与监管套利。”

  沈波也表示,金融消费者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掌握基本的投资知识、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同时,包括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在内的各类主体均应加大宣传力度,引导金融消费者理性投资、依法**。

2021-03-17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21-03-17 10:11:3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950人气

*ST康得退市意义深远 投资者应依法维权理性维权

  3月15日,*ST康得发布了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也收到了深交所发来的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ST康得同时触发重大违法和财务类两项*市标准,深交所将依法依规按照财务类*市情形对公司股票启动终止上市程序,公司股票经过*市整理期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案例对市场各方都有深刻意义。后续投资者可通过司法途径依法向*ST康得及相关责任人主张民事赔偿。

    依法依规启动终止上市程序

  因15亿元短期融资券无力偿还并暴露财务信息真实性问题,2020年9月份,康得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同时,公安部门对康得新财务造假等行为侦查终结,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行政处罚决定,康得新对2015年至2018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并于2021年披露,更正后的报表显示连续四年净利润为负。触及了深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市情形。

  在披露年报并收到深交所事先告知书后,*ST康得发布《关于收到深圳****所事先告知书暨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称,因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10日起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期末净资产均为负值,且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对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证券事务内核委员刘世杰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ST康得同时触及重大违法和财务两项终止上市情形的情况下,深交所按照财务类*市情形对公司股票启动终止上市程序,依法、合规。*ST康得财务类终止上市的时点早于重大违法强制*市时点,根据相关规定,深交所将按照财务类*市情形对公司股票启动终止上市程序。

  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营律师则对记者表示,*ST康得按照财务类*市情形终止上市程序,符合市场预期,符合业务规则。

    投资者应依法**理性**

  对于*ST康得*市带来的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证监会特别提出投资者可通过司法途径**,那么,从律师的角度看,针对这一典型案例,投资者有哪些途径进行**,放大到整个资本市场,投资者该如何保护,又如何自保?

  王营认为,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者保护机构调解、行政和解及单独诉讼、共同诉讼、申请适用示范判决机制、普通代表人诉讼及特别代表人诉讼等司法途径,依法向*ST康得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相关中介机构主张民事赔偿。

  刘世杰则建议,投资者特别代表人诉讼、申请适用示范判决机制等方式也有助于投资者解决证券民事赔偿事宜。

  投资者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投资者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二款“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的规定提起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申请适用示范判决机制,则一般是法院在处理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且同一方当事人累计人数为十人以上的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群体性证券纠纷中与示范案件有共通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的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

  另外,刘世杰进一步表示,若在投资者保护机构主动介入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优先选择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来解决证券民事赔偿事宜,而无需通过投资者特别代表人诉讼、申请适用示范判决机制来解决。

  “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中,也往往会通过‘支持诉讼+示范案件(示范判决机制)’的方式进行解决。”他介绍说,2020年12月29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首单支持诉讼示范案件——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虚假陈述民事侵权纠纷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审理并达成调解,为此类诉讼的解决开了新篇。

  “当然,由于该案系调解结案,那么调解结案的示范案件中涉及的相关要素是否仍可在平行案件中参照适用,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刘世杰补充说。

  *ST康得终止上市后,其股票虽然不在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但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基本权利不会变化。*ST康得股票终止上市后,公司还应当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向股东提供公司的财务状况、运营情况、资产重组、股权变化等重大信息。此外,*ST康得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还应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信息披露要求。

    案例意义深远

  “康得新案对市场各方都是值得深思的案例。”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普遍这样认为。

  从上市公司及实控人角度看,王营认为,敬畏市场、依法信披、不依仗实控人身份玩弄股民、不滥用上市公司运行主体从事违规违法行为是上市公司及实控人的基础经营底线,违法违规受法律追究是必然结果。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总经理李娜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依法依规,应*尽*,这是落实新*市制度重要举措。对上市公司来讲,这也是一个警示,有助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也有助于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对投资者而言,有助于引导正确的投资理念,减少跟风炒作,理性投资。

  从投资者角度看,王营认为,合理投资、依法**是基础。做理性投资者,远离被警示有*市风险的股票,不做火中取栗的超高风险投资;发现被虚假陈述欺骗买入股票,主动自救先行止损,后采取法律措施**,除上述司法途径外,如有能力和渠道,发掘上市公司被虚构、被转移、被占有的财产线索,与监管层形成合力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监管层角度看,刘世杰认为,通过康得新的*市**依法从严、全面监管、权责明确、合理分工的监管职责,对上市公司形成有效的威慑力,对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制度,逐步实现*市制度的常态化,以市场化的*市制度来倒逼市场化的上市制度有所借鉴,也有利于进一步培育、引导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

2021-03-17  来源:证券日报

2021-03-17 10:10:2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222人气

多家企业面临退市 资本市场出清步伐加快

  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市频率正在加快。过去的几个交易日,先后有*ST康得、*ST秋林、*ST长城等多家公司进入*市通道,此外,*ST航通也主动申请终止上市并将在本周摘牌。

  在注册制全面推进的过程中,畅通“出口关”落实好*市规则,已成为市场共识。多位市场人士指出,离开A股的公司数量增加,是*市制度不断优化完善的结果,可以预期,今年*市监管力度将继续加强,确保*市改革落地见效,*市公司将继续增多。

  进入*市通道企业明显增加

  被称为A股“史上最严”的*市新规落地已两月有余。今年以来,已有*ST成城、*ST宜生、*ST金钰、*ST天夏、*ST刚泰、*ST长城一共6家上市公司股票遭遇了“面值*市”。

  具体看,*ST刚泰最早启动*市程序。因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该公司2021年1月7日进入*市整理期交易,2月24日*市整理期结束,3月3日被上交所摘牌。

  和它一样的还有*ST金钰、*ST天夏、*ST长城等。同时,*ST宜生和*ST成城将因为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人民币1元而*市。其中,*ST宜生自2021年2月23日起停牌,*ST成城自2021年2月25日起停牌。

  除了“面值*市”,财务不达标也是上市公司*市的一个原因。*ST工新3月6日发布的公告称,公司在2018年和2019年连续两年期末的净资产为负,2020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59.77亿元,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根据公告,3月15日起,*ST工新进入*市整理期交易。

  因财务不达标而*市的企业还有*ST秋林。这家1900年创立的百货公司于3月11日发布公告称,因公司业绩连续三年亏损,且连续三年财报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根据公告,*ST秋林股票进入*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2021年3月19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1年4月30日。

  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些公司中,有的还因为涉嫌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根据*ST长城和*ST宜生发布的公告,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11日和2020年4月2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ST康得则因财务造假,导致更正后的2015年至2018年财务报表显示连续四年净利润为负,触及重大违法强制*市情形(即*除处罚认定的造假金额后,相关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被证监会和交易所启动了*市程序。

  此外,还有两家公司属于主动*市。一是营口港的吸收合并,予以终止上市;二是*ST航通主动撤回在上交所的交易,并在取得上交所终止上市批准后转而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这和*市常态化的强监管有关,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市新规,沪深****所全面修订了财务指标类、交易指标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市标准,加大对财务造假、信披违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并通过推动*市常态化来倒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合规经营。

  中原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邓淑斌表示,*市新规让*市流程更简化,大幅提升*市效率,引入“面值*市”等国际成熟经验,让投资者“用脚投票”,使“劣币”自行*出市场。*市新规的严格落实,有助于对我国资本市场形成积极正面影响,引导资金流入具备发展前景的市场主体。

  “*得下”也要“*得稳”

  建立常态化*市机制,需要配套政策相辅,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既要“*得下”还得“*得稳”。

  关于*ST康得*市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证监会积极支持*ST康得投资者通过单独诉讼、共同诉讼、申请适用示范判决机制、普通代表人诉讼及特别代表人诉讼等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依法适时启动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并提供其他相应法律服务。

  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明确了以“明示*出、默示加入”为主要特征的证券集体诉讼。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细化了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确立了高效、透明、便捷、低成本的审理原则,整体分为传统加入制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声明*出制的特别代表人诉讼,系统规定了代表人诉讼中的立案登记、先行审查、代表人选定、调解协议确认、诉讼审理与判决、上诉制度、效力扩张、执行与分配等各项重要操作流程内容。其中,对公众普遍关注的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集中管辖、启动程序、权利登记、当事人声明*出、投保机构诉讼义务、诉讼费用、财产保全等进行了专门规定,解决了特别代表人诉讼中诸多实践难题,有力保障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的真正落地实施。此外,司法解释还注重保护投资者的诉讼权利和程序利益,强化人民法院的实体审查,发挥司法监督制约作用。

  业内人士表示,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助于推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付诸实践,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

  “集体诉讼有利于小额多数的受害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要加快推进责令回购,落实好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加强上市公司*市后的投资者保护,激活相关责任主体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信用制裁,强化投资者保护机制,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确保*市改革平稳推进。

2021-03-17  来源:证券时报

2021-03-17 10:08:5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948人气

准确识别“伪私募” 守住“钱袋子”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对服务实体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行业起步较晚,发展不均衡,良莠不齐,一些“挂羊头、卖*肉”的“伪私募”隐藏其中,假借私募基金名义,行非法集资之实,具较强欺骗性和隐蔽性,如果投资者警惕性不够,极易掉入此类陷阱。

  业内人士指出,在市场鱼龙混杂的情况下,投资者必须“擦亮眼睛”,正确认识私募,准确定位自我,做到“三看三不”,增强风险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一要看人。购买私募基金产品前,通过基金业协会**查询了解私募机构。对私募机构执业能力的判断不能仅仅依据办公场所的装修档次及工作人员的着装品质,要仔细了解高管人员的职业背景、学历情况、从业经历等信息,不要盲目地相信“有关系”“有资源”等毫无凭据的说辞。

  二要看产品。要自觉抵制“保本保收益”“高收益无风险”“快速致富”等噱头诱惑,保持头脑冷静,多一分怀疑,少一分侥幸。如果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含有“定期付息、到期还本”等字眼,或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即提示这是一个违规产品,请勿购买。

  三是看合同。投资者看合同时,要重点关注合同中是否明确提示投资风险、投资范围或投资标的,核实相关条款与宣传推介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托管,是否约定纠纷解决途径等。

  四是量力而行、“不贪小利”。投资者要从自身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对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判断自身是否能够投资私募基金产品。在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前提下,再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五是文件签署“不走过场”。投资者应当认真对待有关个人投资者资格审查等适当性审查环节,充分认识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者承诺书、风险测评调查问卷等的重要性,认真审阅合同条款,而不是草草浏览文件、简单签字了事。

  六是投资前后“不做甩手掌柜”。投资者在了解自身情况的前提下,应充分了解所投产品,知道买的是谁的产品,与谁签约,由谁管理,资金划到何处,具体投向何方。发现管理人管理基金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发现管理人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1-03-17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21-03-17 10:06:2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715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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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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