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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制度优势

  日前,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50名以上康美药业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及时申请启动了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此次康美药业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作为我国新证券法创新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诉讼制度,有利于解决证券纠纷不断增长所带来的种种挑战,无论是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还是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维护,都具有重要意义并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第一,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大幅度提高资本市场上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有效遏制和减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以落实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要求。我国新证券法所创立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明示*出、默示加入”的制度,这意味着受损投资者只要不声明*出,即默认委托了投资者保护机构进行民事诉讼。换言之,凡是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只要不反对,不“声明*出”,“不费一兵一卒”,就参与了诉讼,就有机会获得赔偿。这大大降低了投资者诉讼**的门槛,最大限度地将符合索赔条件的受损投资者都纳入了救济范围,有利于扩大索赔的投资者数量和索赔金额,有利于弥补以往证券民事赔偿救济乏力的制度短板,能够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有效遏制和减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曾在多次会议中指出,欺诈发行、财务造假是证券市场的“毒瘤”,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及市场秩序和金融稳定发展,必须从严从快从重打击。特别代表人诉讼是落实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重要举措之一,有利于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优化资源配置。

  第二,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强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民事责任追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证券市场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违法违规成本不高,与证券违法违规所获得的巨额利益相比,有限的行政罚款、民事赔偿以及刑事责任往往像“毛毛雨”,对于违法者来讲不痛不痒,不足以起到惩罚和阻吓作用。实际上,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除了要加大刑事、行政责任的追究力度之外,更要加大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制裁中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金,以及行政罚款,都是上缴国库的,投资者的损失仍然没有得到弥补。因此,对于令人深恶痛绝的侵犯投资者的违法违规行为,更为现实、对广大受害者更有意义的恰恰就是强化民事责任追究,让违法违规者“赔得倾家荡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有利于弥补以往证券民事赔偿救济乏力的制度短板,切实弥补投资者的损失。

  第三,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的**成本,打通投资者“**难”痛点。以往,当投资者受到证券违法行为的侵害时,由于个体非常分散、单个投资者索赔金额较小以及诉讼能力有限等原因,许多中小投资者往往会放弃起诉,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现象突出,即存在“集体行动的困境”。这是证券民事诉讼的痛点之一。而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广大投资者进行诉讼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通过特别代表人机制、专业力量的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能够大幅降低投资者的**成本和诉讼风险。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是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坚持公益属性,除开展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必要支出外,不收取任何费用。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诉讼代表人,将向法院请求败诉的被告赔偿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必要费用,申请列入执行分配方案。关于原告诉讼费,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如败诉或者部分败诉,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可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法院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这就显著降低了投资者的**成本,避免了美国式集团诉讼下代理律师的高额律师收费,有利于解决投资者众多且分散情况下的起诉难、**贵的问题,有利于走出“集体行动的困境”,解决我国当前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损投资者“**难”问题。

  总之,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创新。在资本市场实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深入贯彻落实***和国务院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武器,对于维护市场“三公”秩序、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1-04-19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2021-04-19 10:36:5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660人气

证监会对贾跃亭杨丽杰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4月13日更新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乐视网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涉及乐视网、贾跃亭等15名责任主体。证监会决定对贾跃亭、时任乐视网财务总监杨丽杰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经查明,乐视网、贾跃亭等存在多项违法事实,包括:乐视网于2007年至2016年财务造假,其报送、披露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乐视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乐视网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乐视网未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证监会同日更新的一则市场禁入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决定对贾跃亭、时任乐视网财务总监杨丽杰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时任乐视网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刘弘,时任乐视网监事、监事会主席吴孟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时任乐视网副总经理贾跃民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指出,自宣布决定之日起,贾跃亭等人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021-04-14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2021-04-16 09:19:4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610人气

摸底、治虚、定新规“三连击” 银保监会全面重塑人身险销售制度

  久治难愈的人身险销*顽疾究竟怎么改、怎么治?****报记者昨日获悉,银保监会近期相继下发乱象治理、调研摸底的多个文件,将通过治虚、摸底、拟定新规“三连击”,从专项整治虚假销*现状,到摸底佣金制度、监管空白等诱因,全面“体检”人身险销*情况,有针对性地拟定人身险销*管理制度,重振市场风气。

  在受访人士看来,人身险市场乱象主要体现为一个“虚”字,从增员端到销*端,弄虚作假现象长期存在。然而,造成这一局面的根源却在制度体系上,既有佣金制度的短视不合理,也有监管空白衍生的套利行为。

  银保监会近日下发的《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便是围绕销*行为、人员管理、数据真实性、内部控制等方面,对人身险市场存在的典型问题和重点风险进行一次专项治理。

  一位行业专家表示,此次整治“打蛇打七寸”,正是抓住了弄虚作假的关键点下猛药。一方面治理销*队伍增员时的弄虚作假行为,包括虚假学历、虚假身份信息,以套取费用为目的虚增虚挂从业人员等。另一方面治理通过虚假承保、虚列费用、虚挂业务、虚挂人头套取资金,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等行为。

  “目前由保险公司组织所有分支机构逐条对照,自查自纠;下半年各地银保监局采取上下联动、解剖麻雀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此后银保监会再选择部分保险公司开展现场检查。”上述专家表示,此次整治囊括了险企弄虚作假的方方面面,通过“三步走”查处险企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背后的贪腐问题,是为了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研究化解风险的根本措施,为下一步体制机制改革打基础。

  眼花缭乱的市场乱象,仅是市场主体违规经营的一个侧影,只有找到乱象背后的症结所在,才能彻底拔出病根,正本清源。

  3月下旬,银保监会人身险部下发《关于提供佣金制度有关材料的函》,全面启动人身险行业佣金制度调研工作;近日,银保监会人身部趁热打铁,下发《关于调研人身保险销*管理有关情况的函》,就人身险销*管理情况开展调研。

  一位险企营销管理相关负责人表示,两份文件从两个角度切入,全面摸底保险公司内部营销机制存在的问题和相关监管规范交叉冲突问题。一是调研公司的营销队伍组织架构、营销员佣金分配机制、代理人渠道存在的问题;二是摸底在人身险销*行为管理中,存在的监管制度交叉重叠、相互冲突、执行困难和监管空白等问题。

  保险公司对代理人展业、晋升及奖惩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在行业内部被称之为“基本法”,佣金制度便是“基本法”中的核心要素之一。在现行“基本法”要求下,营销体制粗放发展、佣金分配比例失衡、营销机制激励短期化,正是造成各类弄虚作假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

  上述负责人表示,这些调研内容传递出监管部门开启保险营销体制改革的决心。同时,当前人身险产品的销*行为规范散落在各类监管文件中,缺乏统一性,个别地方甚至会有所冲突。监管部门摸底各渠道、各模式、各产品可能存在的交叉违规风险,正是要弄清楚保险公司销*管理中的难点与挑战,以便于下一步监管规范的调整。

  记者了解到,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结合整治与调研情况,构建长效机制,明确佣金制度的改革方向,制定人身险销*管理办法。

2021-04-15  来源:****报

2021-04-16 09:19:0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784人气

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进校园工作启动仪式在湖北经济学院顺利举行

  4月8日,长江证券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进校园工作启动仪式暨国家级投资者教育基地湖北经济学院分基地揭牌仪式在湖北经济学院举行。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副局长吴奇超、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主任盛峰、湖北经济学院副校长付宏、公司副总裁罗国华、湖北经济学院教务处、金融学院、财经高等研究院、实验教学中心相关负责人出席活动。 

  湖北经济学院副校长付宏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领导专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他简要介绍了学校历史、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情况,分析了本次活动意义,表示将进一步深化四方合作,促进国家级一流学科建设,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培养高素质的金融人才。   

  湖北证监局副局长吴奇超对参与活动的嘉宾表示欢迎,他介绍了近年来湖北证监局投资者教育工作情况,表示将加强与省内教育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统筹规划和规范指导,积极与辖区****开展合作,持续推动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工作普及化、常态化、标准化,不断加大证券期货知识的普及力度。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主任盛峰对湖北证监局、湖北经济学院和长江证券一直以来对协会工作的支持和配合表示感谢,并重点介绍了国内金融从业人员结构,表示金融行业高端人才缺口较大,社会各界,特别是金融机构与高校要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致力于培养高素质、复合型金融人才。

  长江证券副总裁罗国华详细介绍公司发展情况和投资者教育工作成就,表示将继续在监管部门指导下,恪尽中介机构职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大投资者教育投入力度,扩大普及范围。此外,公司将继续加强与湖北经济学院合作,在投资者教育、实习就业、学科建设、课题研究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 

  会议最后,吴奇超、盛峰、罗国华、付宏作为四方合作代表为长江证券国家级投资者教育基地湖北经济学院分基地揭牌,并合影留念。

  会后,在湖北经济学院副校长付宏带领下,嘉宾们视察了四方合作**的2020-2021年下学期《证券投资学》选修课第一节教学活动,课程由长江证券高级投资**黄旭老师进行专题为《通信行业研究框架》授课,来自于金融、投资专业165名学生参加了本次授课。

   随后,嘉宾们在讲解员带领下参观长江证券国家级投资者教育基地湖北经济学院分基地,先后参观金融知识普及区、投资模拟实验室、有声图书馆。有声图书馆可**收听2万余册图书和长江证券投教作品,师生可通过扫码、现场使用小雅音响进行收听,这是长江证券投资者教育基地创新投教服务模式的一次探索。 

  活动参与嘉宾还参观了由湖北证券期货业协会在湖北经济学院举办的金融类校园联合招聘活动现场,视察长江证券子公司和分支机构招聘展位;参观了湖北经济学院货币陈列馆、计算工具陈列馆、经济学家长廊,深入了解湖北经济学院人文环境、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科建设情况,为四方后期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据悉,为深入贯彻落实证监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知识普及教育的合作备忘录》(证监发〔2019〕29号)等文件要求。2021年1月,长江证券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中国证券业协会、湖北经济学院联合签订《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进校园工作合作备忘录》。四方约定合作开展证券期货知识普及课程,高校证券期货知识竞赛活动,证券期货知识普及宣传教育活动,推动证券期货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构建“一会、一局、一司、一校”长效合作机制,丰富大学生知识结构,培育理性投资文化,在校园中形成学习证券期货投资知识浓厚氛围。 

2021-04-13  来源:证券业协会

2021-04-16 09:16:57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099人气

什么是代表人诉讼制度?

热点追踪 

  近日,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发布说明,针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3月26日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的(2020)粤01民初2171号案,投服中心公开接受投资者委托。 

  3月26日,广州中院发布《关于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明确了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现简称为ST康美,证券代码:600518),且与本案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于2021年4月25日之前登记加入该案诉讼。 

  ST康美案作为第9例普通代表人诉讼,也是广州中院的首例普通代表人诉讼。尽管ST康美案目前由11名投资者提起诉讼,不少律师表明该案有望成为中国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 

什么是代表人诉讼制度? 

  根据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对代表人诉讼制度作出的规定: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优势在于一个团体请几位代表人进行诉讼,若案件胜诉,则提起诉讼的投资者团体各自根据判决结果接受赔偿即可,大大提升了案件审理的效率。例如欺诈发行案件,往往涉及到人数众多的投资者群体,这类案件如果不通过代表人诉讼的形式进行,通常会被拆分成几百上千件案子来审理,导致案件审理速度非常缓慢。 

普通代表人诉讼 

  普通代表人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起的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可以理解为“明示加入”制的代表人诉讼,需要投资者去法院登记加入,才算加入了原告的范围。没有登记这一主动行为的投资者,即便因同一案件受到损失,也不被纳入原告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在确定权利人范围后5日内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公告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二)被告的基本情况;(三)权利人范围及登记期间;(四)起诉书中确定的拟任代表人人选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五)自愿担任代表人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的期限;(六)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公告期间为30日。 

特别代表人诉讼 

  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即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特别之处就在于,首席原告只能为投资者保护机构,并且通过登记结算公司的后台数据确定原告范围。究竟多少投资者因为上市公司的欺诈发行或虚假陈述的违法违规行为受损,每个人受到多少损失,这一数据可以直接从登记结算公司后台拉取出来,即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范围。如果没有投资者明确表示*出,那么默认该名投资者加入到集体诉讼当中,这便是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默示加入,明示*出”机制。 

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创新安排 

  新《证券法》规定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有以下几点重要创新: 

  一是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为首席原告。即便投资者保护机构并非属于证券侵权行为的受害方,特别代表人诉讼中,也必须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首席原告,作为法定的诉讼代表人参与证券诉讼。这一规定防范了境外证券集体诉讼中的滥诉问题。例如在美国,集体诉讼对首席原告没有限制,并且集体诉讼案件通常涉及金额较大,律所通过代理集体诉讼可以赚取高额的费用。因此只要上市公司出现问题或瑕疵,就会出现一堆律师召集投资者去起诉上市公司,产生严重的滥诉问题。而新《证券法》规定下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则有效的防范了这一情况的出现。 

  二是利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数据优势。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被告侵权行为期间的相关交易数据整理出受损投资者的范围及受损金额,准确定位原告范围。而相较于国外的集体诉讼案件中,律师通常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证明原告权益受到侵害这一事实,不仅影响了诉讼效率,还会导致高额的律师费的产生。 

  三是“默示加入 明示*出”机制。这一机制借鉴了境外集体诉讼的机制设定,没有明确表示*出诉讼的投资者,都默认纳入原告范围,可以享受案件的赔偿结果,进一步加强了我国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2021-04-13  来源:证券业协会

2021-04-16 09:12:4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456人气

什么是证券支持诉讼?

热点追踪 

  近日,曾连续多年虚增业绩的金刚玻璃(300093.SZ)支持诉讼案获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系投服中心在汕头市的首单证券支持诉讼。 

  2020年4月20日,金刚玻璃收到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根据决定书,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虚增货币资金,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导致连续多年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为实现对相关违法个人的精准追偿,投服中心坚持“追首恶”原则,支持投资者向时任金刚玻璃董事长、总经理庄大建等人,以及金刚玻璃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近日,金刚玻璃支持诉讼案获汕头市中院正式受理。 

什么是证券支持诉讼? 

  根据新《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证券支持诉讼通常是投服中心选择由中小投资者申请、委托的特定的案件,通常情况下为涉及中小投资者众多、矛盾较为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证券纠纷,由投服中心作为支持机构,委派诉讼代理人帮助中小投资者诉讼**。 

  截至2020年4月底,投服中心提起支持诉讼案件25起(其中已受案21起,提交申请材料等待立案4起),股东诉讼1起,拟诉案件18起。支持诉讼诉求总金额约1.19亿元,获赔总人数583人,获赔总金额约5545.01万元,其中判决获赔人数407人,获赔金额5064.95万元;和解获赔人数176人,获赔金额480.06万元。 

“支持诉讼+示范判决” 

  2020年12月,我国首单“支持诉讼+示范判决”结案落地,为中小投资者**诉讼实现进一步突破。根据深圳中院《关于依法化解群体性证券侵权民事纠纷的程序指引(试行)》中关于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示范判决”机制,是指包括“示范判决+调解+简化审理机制”,法院可以选取一个或若干个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充分审理,先行裁判,促进平行案件或相同纠纷通过委派调解、委托调解或者法院调解等方式妥善化解。调解不成的,本院可以参照示范案件的裁判结果对平行案件简化审理。 

  该案件为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因在收购八达园林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于2019年8月2日被证监会处罚。投服中心支持方某某、梁某某两位投资者向美丽生态、八达园林、王仁年、王云杰和贾明辉提起诉讼,并委派公益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确认各被告共同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成立,判令五位被告共同赔偿两位原告合计8万余元。2020年12月29日,该案件在深圳中院二次开庭审理。该案当庭调解结案,2021年1月7日投资者收到赔**项。 

2021-04-13  来源:证券业协会

2021-04-16 09:11:1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707人气

【财经知识圈】股价和估值究竟有什么关系呢?

很多投资者认为,股票跌多了就一定会上涨。但是阿牛智投通过历史数据告诉投资者,做投资需要学会用估值来综合分析股票的价值,不能单单从股价和股价所在的位置来做判断。

【财经知识圈】股价和估值究竟有什么关系呢?

2021-04-15 17:26:4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366人气

民间牛散,也有独立的交易体系——点掌投教专访民间牛散天风

       股市中,有不少民间牛散,牛散与散户其实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牛散为何能成为牛散,是因为他们都有着一套适合自己的交易体系,有了交易体系,就相当于找到了正确的盈利模式。点掌投教特邀民间牛散——天风,一起畅谈他所独有的交易体系。

路走多了,自然就有心得

       原本就学习金融学专业的天风,在大学未毕业时就已经正式入市,当时发起入市的念头完全是源于对证券市场的兴趣,并不是说为了要赚钱、要财富自由,而是想去了解这个市场。面对****,有上千种指标需要去摸索研究,这是对于自己的一种挑战。

       所谓路走多了,也就知道路怎么走了。在证券市场的道路上,天风走过的路比较多,有的路比较长,也有一些是弯路,但走过了那么多的路,他终于也总结出了自己的一些心得。

       天风有一个优点,就是擅长总结,在日常的交易经验中不断的总结,最终形成了一套适合自己的交易体系,将这些经验编成指标,在编指标时,会倒逼着自己把一些东西进行量化,而不是模棱两可的那种。比如买点、止损点,都必须要进行量化,才能得处这个指标,然后再不断的做加减法,形成了自己独创的交易体系。

三大理论体系于一体

       炒股之初的天风与大多数散户一样,既想着短线赚快钱,买进去就涨,但又不想担很大的风险。其实,短线赢钱亏钱都是正常的,交易的多了,对于盈亏也就麻木了。从普通散户变成牛散,天风透露了其中的变化,那就是心态的变化。

       看淡盈亏,心态放平了,境界也就不一样了。在这些交易总结之下,天风也从过去的做短做强,到后来形成了稳定的风格,也有了属于他自己的独立交易体系,三大理论体系于一体。

       三大理论包括起爆理论、极动理论和二次理论。主要在于逻辑,这逻辑就是抓到了这个不变市场的本质。起爆理论是认为市场上多方与空方存在一个极值点,在博弈过程中有这么一个点,叫多空分界点,一旦突破这个点,或者说一旦跌破这个点,那么多方与空方就会形成一个行情的宣泄。

量化的交易,也需要风控

       天风比较善于总结出一些量化性的指标,会把一些公式量化后去测算,这样在无论是牛市还是熊市中,都能筛选淘汰掉一些不符合要求的股票。如此,就能大大提高交易的胜率。

       在量化的选股之下,其实已经过滤了一大批,但是对于风控,天风依旧还是比较重视,止损就显得相当重要。在止损标准上,如果股价跌破涨停价格的一半,那就坚决止损,因为如果跌破了这个点,就证明短期起不来,就没有必要把资金浪费在时间上。

       一般来说,如果跌破这个点,短期内没有的七八天,是很难解套的,那还不如止损后去做下一只股票,把浮亏给赚回来。这世上原本就没有100%的成功率,所以只要控制好小概率的损失,赚大概率的钱,那么就可以战胜这个市场。

2021-04-14 17:31:3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474人气

上交所:进一步提高注册制下保荐机构执业质量

       上交所日前组织召开科创板保荐机构座谈会,23家保荐机构参加会议,会议对如何把握好科创板定位及进一步提高注册制下的执业质量进行了研讨。

       为进一步提高保荐工作质量,推进科创板高质量发展,会议明确以下要求。一是提升坚守科创板定位的思想认识和执行力。围绕科创板定位,把科创板重点支持领域中的“硬科技”企业筛选、**出来,保荐机构要把好“硬科技”质量关,做好科创属性核查工作,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上市。

       二是适应注册制要求,进一步提高保荐机构执业质量。保荐机构要树立对投资者负责的精神,提升信息披露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着力提高申报文件质量。

       三是加强管理和能力建设。加强投行业务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建设,加强质控、内核对项目立项、申报等过程管控机制,提升其对投行业务前台的制衡作用,充分发挥“三道防线”的作用。

       下一步,上交所将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坚持注册制三原则,把好发行上市审核入口关,坚守科创板定位,加大支持“硬科技”企业上市力度。

2021-04-12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21-04-14 15:57:27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026人气

证监会:切实强化退市监管力度 加快制定落实投资者保护相关制度

  4月7日,证监会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答复网友关于“希望尽快完善监管制度”的问题时指出,证监会将继续把建立常态化*市机制作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内容,切实强化*市监管力度,加快制定落实投资者保护相关制度,推进*市新规不折不*落地。

  证监会表示,*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健全*市机制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重要安排,也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优化市场生态的重要保障。建议提出对造假的上市公司严格执行*市制度,与证监会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

  2020年证监会开展了新一轮*市制度改革。2020年11月,中央深改委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健全上市公司*市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明确指出,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完善*市标准,简化*市程序,拓宽多元*出渠道,严格*市监管,完善常态化*出机制。

  为落实《实施方案》相关要求,证监会坚持稳中求进工作基调,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最佳实践,指导沪深****所修订完善相关*市规则。2020年12月31日,沪深****所发布了修订后的*市规则。本次*市制度改革特别强调,要坚持应*尽*,对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的公司坚决出清。针对过往通过非标审计意见规避*市的公司,增加审计意见类型与财务指标全面组合适用的*市规则,堵住制度漏洞;针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拒不改正的案件,增加直接“红牌罚下”条款;在保留原有重大违法*市标准的前提下,针对造假金额大、比例高但按原规则不影响上市地位的财务造假案件,增设了“造假金额+造假比例”的*市标准。在*市程序方面,简化相关环节,提高*市效率。

  证监会指出, 下一步将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部署和中央深改委部署要求,继续把建立常态化*市机制作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内容,切实强化*市监管力度,加快制定落实投资者保护相关制度,推进*市新规不折不*落地。

2021-04-08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2021-04-14 11:44:0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636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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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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