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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观察:集体诉讼首案启动 司法良方祛除沉疴

  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迈出第一步。广州中院日前公告,康美药业案由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作为资本市场发展史上的标志性事件,证券集体诉讼首案启动意味着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从设计走向实践,也是落实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要求的具体实践。未来集体诉讼有望逐步常态化开展,充当维护投资者权益、震慑证券违法行为的利器。

  证券集体诉讼首案正式启动意味着制度从设计走向实践。去年3月1日施行的新证券法为集体诉讼制度确立提供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去年7月发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解决了集体诉讼中的诸多实践难题。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首案启动,有利于通过司法制度创新带动金融市场生态改善。同时,通过一揽子解决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群体性、涉众型纠纷将得到高效、妥善化解,社会综合治理效能有望大幅提升。首案启动也有利于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而通过代表人机制、专业力量的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将大幅降低投资者的**成本和诉讼风险,有效解决中小投资者起诉难、**贵的难题。

  证券集体诉讼首案正式启动也是落实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要求的具体实践。康美药业有预谋、有组织,长期、系统实施财务造假行为,恶意欺骗投资者,影响极为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证监会公开表态支持首案落地,释放了对证券违法活动“零容忍”的高压信号。我国证券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当遭遇证券违法行为侵害时,由于非常分散、单个投资者索赔金额较小等原因,许多投资者无奈沦为“沉默的大多数”。集体诉讼制度的落地,将是医治司法救济沉疴的一剂良方。新证券法中明确“明示*出、默示加入”的证券集体诉讼机制,“聚沙成塔”的赔偿效应将大幅提高违法成本。资本市场的违法者今后不仅可能被“罚得倾家荡产”,还有可能“赔得倾家荡产”。正如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所言,治理财务造假,行政罚款多少不是最主要的,后续的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构成了立体化的惩治体系,这更为重要。

  第一案之后,还会有第二案、更多案……在各项制度机制持续完善的预期下,集体诉讼将逐步常态化开展。

  天助自助者。保护投资者利益固然离不开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保障,但更需投资者专业水平的提高。需要注意的是,康美药业案中,不是所有的投资者损失都可通过集体诉讼追回。另外,最终能获赔多少,还要考量被告的赔付能力。因此,投资者要自觉强化“买者自负”的风险意识和理性思维,吸取教训,投资切忌盲目跟风。

2021-04-19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2021-04-19 10:39:4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705人气

山东证监局联合上交所开展投资者服务周山东行活动

   4月14日-15日,山东证监局联合上交所共同开展了以"牢记初心使命 引领价值投资"为主题的投资者服务周山东行活动。辖区有关行业协会、投教基地及百余名投资者共同参加了活动。 

  本次活动包括主题宣讲、座谈调研、走进上市公司等内容,通过将现有投资者服务活动进行整合升级,提升投资者保护工作水平。在高质量发展主题宣传活动中,授课专家围绕公募REITs、股票市场基础知识和投资策略等内容进行深入浅出的讲解,并增加知识竞答环节,帮助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座谈调研时,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认真倾听市场主体、投资者对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建议,结合反馈意见情况和监管工作实际,为投资者及市场主体答疑解难。

  在走进上市公司活动中,投资者和新闻媒体共同走进华熙生物,听取公司经营情况介绍并集体参观厂区和透明质酸博物馆,同时就投资者关心问题进行座谈交流,为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搭建起沟通交流的便捷渠道。

  本次活动通过交易所与派出机构通力合作,集合市场各方力量,有效拓展投资者服务和保护的深度和广度。下一步,山东证监局将持续加强同交易所的协作,不断提高投资保护水平。

2021-04-16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2021-04-19 10:39:0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424人气

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落地 投资者保护再添利器

  A股首例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落地。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近日接受逾50名投资者委托,对康美药业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按照“默示加入、明示*出”原则,符合条件的适格投资者将均被纳入原告范围参与作为诉讼代表人,这是资本市场的标志性事件,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再添一重要利器。

  资本市场在探索特别代表人诉讼方面经过了多年的努力,从《证券法》发布关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规定,到最高法司法解释及证监会系统的配套规则,广州中院受理本案普通代表人诉讼,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作为代表人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各方面做了****制度设计和实操准备。与其他国家的证券集团诉讼相比,我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除为开展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必要支出外,不收取其他费用,诉讼费用比较低,也不会产生代表人挤占投资者赔偿金的问题,不会产生滥诉问题,充分保障投资者的表决权、知情权、异议权、复议权、*出权和上诉权。

  建立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创新。一方面,对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财务造假案件,投保机构启动代表人诉讼,强化民事责任追究,不仅要让那些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者被“罚得倾家荡产”,更要让其“赔得倾家荡产”,只有通过显著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得不偿失,望而生畏,才能有效地遏制和减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也解决了中小投资者由于非常分散、自身索赔金额较小等原因而导致的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等问题,让投资者足不出户就可以通过信息技术平台高效、便利地完成诉讼**流程,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投资者少跑腿”。此外,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通过法律途径一揽子解决民事赔偿纠纷,能够大幅缩短诉讼周期,避免陷入频繁被诉的漩涡,投资者保护机构将尽可能让幕后实际操纵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付出沉重代价,以有效督促上市公司和高管守法经营、依法披露,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和质量,培育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提升资本市场诚信文化。

  证券纠纷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已经拉开序幕,监管层持续向资本市场释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加大民事责任追究力度的强烈信号。可以预期,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将常态化开展,证监会和最高法将不断完善相应的制度机制,以持续助力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2021-04-19  来源:证券时报

2021-04-19 10:38:1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602人气

56名投资者一小步 中国资本市场一大步

  56名投资者一小步,中国资本市场一大步。最近,康美药业的56名投资者委托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展开特别代表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已指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管辖。对于投资者保护乃至整个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来说,这是一个标志性事件。

  笔者认为,启动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将形成四个方面的效应:

  第一是“**效应”。

  建立和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可以大大提升中小投资者依法索赔的效率,提升**成功率。

  中小投资者众多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个基本特点。从一定意义上说,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参与热情,就是维护资本市场的整体利益。由于中小投资者人数多,单个投资者索赔的金额比较小,而走完诉讼程序需要消耗大量精力、付出一定成本,很多中小投资者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

  而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通过代表人机制安排、专业力量“公益性介入”,能够大幅度降低投资者的**成本,提高**效率,对违法违规行为人形成震慑。我国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定,原告不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财产保全不需要提供担保,这为投资者保护机构、中小投资者行使诉讼权力降低了成本,可以有效调动**积极性。

  第二是“倒逼效应”。

  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主要适用于市场主体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案件,目的是提升普通投资者的**能力。

  投资者向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索赔,首先是由于上市公司在依法合规披露信息方面出现了严重问题,同时,中介机构作为上市公司的“**”“合作者”,存在不尽职甚至渎职的情况。广大投资者依法**,向违法违规行为人索赔,形成**倒逼机制,才能促使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坚持诚信为先,切实提高内部治理水平,主动规范自身行为。

  由于过去很长时间里投资者约束不足,导致违法违规行为人肆无忌惮,不关注中小投资者利益。本应存在的投资者约束压力、监督压力落空。完善投资者**机制,降低**成本,补上了制度短板,有助于市场主体提高执业质量,真正做到诚信尽责。

  第三是“改革效应”。

  所谓改革效应,就是通过补短板、强弱项,促进资本市场改革的系统化、协同化,努力达到最优改革效果。这一轮资本市场改革,以注册制为“牛鼻子”,既注重在发行端准入环节实现市场化,提高增量上市公司的质量,也注重后端的监管执法效能,以有效的监管执法维护市场公平、促进优胜劣汰。

  事中事后监管执法,既包括行政处罚和追责、刑事处罚和追责,也包括民事追责。建立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补上民事赔偿救济的基础制度短板,可以形成立体化的制度合力,促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顺利进行。

  深化注册制改革,需要加强法治保障。投资者依法对违法违规主体诉讼,形成强大震慑,是促进各主体公平博弈的重要一环。投资者依法**,是对监管者的助力,是监管主体功能的延伸。所以,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支持注册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第四是“生态效应”。

  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质量,必须及时有力地处罚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推动优胜劣汰机制落地。过去较长的一个时期,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的“毒瘤”危害甚广,不仅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对市场秩序、金融安全、社会稳定形成严重影响。

  所以,完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强化违法违规必受罚的氛围,形成可以追到“海角天涯”的震慑,本质上是在塑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生态、资本市场生态。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显著优势,在于少数人启动诉讼,让尽量多的人获益。可以大幅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靠强大的公众**压力遏制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这对于资本市场运行生态和社会治理生态都有很大的帮助。

  启动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行动。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改革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体现了“为人民监管”“为人民执法”的理念。其他国家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一是存在“职业代表人”与投资者争利的问题,二是存在过度依赖律师、激励过度导致滥诉的问题。我们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设计须走出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误区,既借鉴国际最佳实践,又符合中国市场的实际,建立一个真正为公众服务的,公平、合理、有效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我国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由国家专门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律师要在投保机构的主导下开展工作。这很好地解决了诉讼必须坚持公益性方向这一根本性问题。同时,明确了诉讼费用标准,规定原告无须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财产保全免于提供担保,以确保诉讼成本符合公益性诉讼要求。这样的制度安排,杜绝了诉讼代表人与诉讼委托人争利的问题,也杜绝了滥诉问题。

  另一方面,诉讼程序既坚持“默示加入、明示*出”的机制,扩大了投资人参与索赔的范围;也坚持充分尊重投资者的自主决策权。投资者可以在两个阶段申请*出诉讼,选择另行起诉。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还可以在一审判决后,根据自身诉求决定后续法律行动,而不是“一次委托定终身”。

2021-04-19  来源:证券日报

2021-04-19 10:37:3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936人气

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制度优势

  日前,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50名以上康美药业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及时申请启动了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此次康美药业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作为我国新证券法创新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诉讼制度,有利于解决证券纠纷不断增长所带来的种种挑战,无论是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还是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维护,都具有重要意义并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第一,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大幅度提高资本市场上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有效遏制和减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以落实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要求。我国新证券法所创立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明示*出、默示加入”的制度,这意味着受损投资者只要不声明*出,即默认委托了投资者保护机构进行民事诉讼。换言之,凡是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只要不反对,不“声明*出”,“不费一兵一卒”,就参与了诉讼,就有机会获得赔偿。这大大降低了投资者诉讼**的门槛,最大限度地将符合索赔条件的受损投资者都纳入了救济范围,有利于扩大索赔的投资者数量和索赔金额,有利于弥补以往证券民事赔偿救济乏力的制度短板,能够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有效遏制和减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曾在多次会议中指出,欺诈发行、财务造假是证券市场的“毒瘤”,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及市场秩序和金融稳定发展,必须从严从快从重打击。特别代表人诉讼是落实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重要举措之一,有利于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优化资源配置。

  第二,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强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民事责任追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证券市场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违法违规成本不高,与证券违法违规所获得的巨额利益相比,有限的行政罚款、民事赔偿以及刑事责任往往像“毛毛雨”,对于违法者来讲不痛不痒,不足以起到惩罚和阻吓作用。实际上,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除了要加大刑事、行政责任的追究力度之外,更要加大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制裁中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金,以及行政罚款,都是上缴国库的,投资者的损失仍然没有得到弥补。因此,对于令人深恶痛绝的侵犯投资者的违法违规行为,更为现实、对广大受害者更有意义的恰恰就是强化民事责任追究,让违法违规者“赔得倾家荡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有利于弥补以往证券民事赔偿救济乏力的制度短板,切实弥补投资者的损失。

  第三,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的**成本,打通投资者“**难”痛点。以往,当投资者受到证券违法行为的侵害时,由于个体非常分散、单个投资者索赔金额较小以及诉讼能力有限等原因,许多中小投资者往往会放弃起诉,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现象突出,即存在“集体行动的困境”。这是证券民事诉讼的痛点之一。而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广大投资者进行诉讼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通过特别代表人机制、专业力量的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能够大幅降低投资者的**成本和诉讼风险。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是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坚持公益属性,除开展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必要支出外,不收取任何费用。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诉讼代表人,将向法院请求败诉的被告赔偿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必要费用,申请列入执行分配方案。关于原告诉讼费,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如败诉或者部分败诉,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可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法院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这就显著降低了投资者的**成本,避免了美国式集团诉讼下代理律师的高额律师收费,有利于解决投资者众多且分散情况下的起诉难、**贵的问题,有利于走出“集体行动的困境”,解决我国当前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损投资者“**难”问题。

  总之,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创新。在资本市场实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深入贯彻落实***和国务院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武器,对于维护市场“三公”秩序、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1-04-19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2021-04-19 10:36:5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626人气

证监会对贾跃亭杨丽杰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4月13日更新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乐视网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涉及乐视网、贾跃亭等15名责任主体。证监会决定对贾跃亭、时任乐视网财务总监杨丽杰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经查明,乐视网、贾跃亭等存在多项违法事实,包括:乐视网于2007年至2016年财务造假,其报送、披露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乐视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乐视网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乐视网未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证监会同日更新的一则市场禁入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决定对贾跃亭、时任乐视网财务总监杨丽杰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时任乐视网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刘弘,时任乐视网监事、监事会主席吴孟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时任乐视网副总经理贾跃民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指出,自宣布决定之日起,贾跃亭等人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021-04-14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2021-04-16 09:19:4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610人气

摸底、治虚、定新规“三连击” 银保监会全面重塑人身险销售制度

  久治难愈的人身险销*顽疾究竟怎么改、怎么治?****报记者昨日获悉,银保监会近期相继下发乱象治理、调研摸底的多个文件,将通过治虚、摸底、拟定新规“三连击”,从专项整治虚假销*现状,到摸底佣金制度、监管空白等诱因,全面“体检”人身险销*情况,有针对性地拟定人身险销*管理制度,重振市场风气。

  在受访人士看来,人身险市场乱象主要体现为一个“虚”字,从增员端到销*端,弄虚作假现象长期存在。然而,造成这一局面的根源却在制度体系上,既有佣金制度的短视不合理,也有监管空白衍生的套利行为。

  银保监会近日下发的《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便是围绕销*行为、人员管理、数据真实性、内部控制等方面,对人身险市场存在的典型问题和重点风险进行一次专项治理。

  一位行业专家表示,此次整治“打蛇打七寸”,正是抓住了弄虚作假的关键点下猛药。一方面治理销*队伍增员时的弄虚作假行为,包括虚假学历、虚假身份信息,以套取费用为目的虚增虚挂从业人员等。另一方面治理通过虚假承保、虚列费用、虚挂业务、虚挂人头套取资金,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等行为。

  “目前由保险公司组织所有分支机构逐条对照,自查自纠;下半年各地银保监局采取上下联动、解剖麻雀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此后银保监会再选择部分保险公司开展现场检查。”上述专家表示,此次整治囊括了险企弄虚作假的方方面面,通过“三步走”查处险企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背后的贪腐问题,是为了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研究化解风险的根本措施,为下一步体制机制改革打基础。

  眼花缭乱的市场乱象,仅是市场主体违规经营的一个侧影,只有找到乱象背后的症结所在,才能彻底拔出病根,正本清源。

  3月下旬,银保监会人身险部下发《关于提供佣金制度有关材料的函》,全面启动人身险行业佣金制度调研工作;近日,银保监会人身部趁热打铁,下发《关于调研人身保险销*管理有关情况的函》,就人身险销*管理情况开展调研。

  一位险企营销管理相关负责人表示,两份文件从两个角度切入,全面摸底保险公司内部营销机制存在的问题和相关监管规范交叉冲突问题。一是调研公司的营销队伍组织架构、营销员佣金分配机制、代理人渠道存在的问题;二是摸底在人身险销*行为管理中,存在的监管制度交叉重叠、相互冲突、执行困难和监管空白等问题。

  保险公司对代理人展业、晋升及奖惩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在行业内部被称之为“基本法”,佣金制度便是“基本法”中的核心要素之一。在现行“基本法”要求下,营销体制粗放发展、佣金分配比例失衡、营销机制激励短期化,正是造成各类弄虚作假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

  上述负责人表示,这些调研内容传递出监管部门开启保险营销体制改革的决心。同时,当前人身险产品的销*行为规范散落在各类监管文件中,缺乏统一性,个别地方甚至会有所冲突。监管部门摸底各渠道、各模式、各产品可能存在的交叉违规风险,正是要弄清楚保险公司销*管理中的难点与挑战,以便于下一步监管规范的调整。

  记者了解到,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结合整治与调研情况,构建长效机制,明确佣金制度的改革方向,制定人身险销*管理办法。

2021-04-15  来源:****报

2021-04-16 09:19:0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753人气

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进校园工作启动仪式在湖北经济学院顺利举行

  4月8日,长江证券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进校园工作启动仪式暨国家级投资者教育基地湖北经济学院分基地揭牌仪式在湖北经济学院举行。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副局长吴奇超、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主任盛峰、湖北经济学院副校长付宏、公司副总裁罗国华、湖北经济学院教务处、金融学院、财经高等研究院、实验教学中心相关负责人出席活动。 

  湖北经济学院副校长付宏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领导专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他简要介绍了学校历史、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情况,分析了本次活动意义,表示将进一步深化四方合作,促进国家级一流学科建设,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培养高素质的金融人才。   

  湖北证监局副局长吴奇超对参与活动的嘉宾表示欢迎,他介绍了近年来湖北证监局投资者教育工作情况,表示将加强与省内教育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统筹规划和规范指导,积极与辖区****开展合作,持续推动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工作普及化、常态化、标准化,不断加大证券期货知识的普及力度。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主任盛峰对湖北证监局、湖北经济学院和长江证券一直以来对协会工作的支持和配合表示感谢,并重点介绍了国内金融从业人员结构,表示金融行业高端人才缺口较大,社会各界,特别是金融机构与高校要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致力于培养高素质、复合型金融人才。

  长江证券副总裁罗国华详细介绍公司发展情况和投资者教育工作成就,表示将继续在监管部门指导下,恪尽中介机构职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大投资者教育投入力度,扩大普及范围。此外,公司将继续加强与湖北经济学院合作,在投资者教育、实习就业、学科建设、课题研究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 

  会议最后,吴奇超、盛峰、罗国华、付宏作为四方合作代表为长江证券国家级投资者教育基地湖北经济学院分基地揭牌,并合影留念。

  会后,在湖北经济学院副校长付宏带领下,嘉宾们视察了四方合作**的2020-2021年下学期《证券投资学》选修课第一节教学活动,课程由长江证券高级投资**黄旭老师进行专题为《通信行业研究框架》授课,来自于金融、投资专业165名学生参加了本次授课。

   随后,嘉宾们在讲解员带领下参观长江证券国家级投资者教育基地湖北经济学院分基地,先后参观金融知识普及区、投资模拟实验室、有声图书馆。有声图书馆可**收听2万余册图书和长江证券投教作品,师生可通过扫码、现场使用小雅音响进行收听,这是长江证券投资者教育基地创新投教服务模式的一次探索。 

  活动参与嘉宾还参观了由湖北证券期货业协会在湖北经济学院举办的金融类校园联合招聘活动现场,视察长江证券子公司和分支机构招聘展位;参观了湖北经济学院货币陈列馆、计算工具陈列馆、经济学家长廊,深入了解湖北经济学院人文环境、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科建设情况,为四方后期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据悉,为深入贯彻落实证监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知识普及教育的合作备忘录》(证监发〔2019〕29号)等文件要求。2021年1月,长江证券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中国证券业协会、湖北经济学院联合签订《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进校园工作合作备忘录》。四方约定合作开展证券期货知识普及课程,高校证券期货知识竞赛活动,证券期货知识普及宣传教育活动,推动证券期货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构建“一会、一局、一司、一校”长效合作机制,丰富大学生知识结构,培育理性投资文化,在校园中形成学习证券期货投资知识浓厚氛围。 

2021-04-13  来源:证券业协会

2021-04-16 09:16:57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099人气

什么是代表人诉讼制度?

热点追踪 

  近日,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发布说明,针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3月26日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的(2020)粤01民初2171号案,投服中心公开接受投资者委托。 

  3月26日,广州中院发布《关于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明确了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现简称为ST康美,证券代码:600518),且与本案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于2021年4月25日之前登记加入该案诉讼。 

  ST康美案作为第9例普通代表人诉讼,也是广州中院的首例普通代表人诉讼。尽管ST康美案目前由11名投资者提起诉讼,不少律师表明该案有望成为中国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 

什么是代表人诉讼制度? 

  根据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对代表人诉讼制度作出的规定: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优势在于一个团体请几位代表人进行诉讼,若案件胜诉,则提起诉讼的投资者团体各自根据判决结果接受赔偿即可,大大提升了案件审理的效率。例如欺诈发行案件,往往涉及到人数众多的投资者群体,这类案件如果不通过代表人诉讼的形式进行,通常会被拆分成几百上千件案子来审理,导致案件审理速度非常缓慢。 

普通代表人诉讼 

  普通代表人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起的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可以理解为“明示加入”制的代表人诉讼,需要投资者去法院登记加入,才算加入了原告的范围。没有登记这一主动行为的投资者,即便因同一案件受到损失,也不被纳入原告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在确定权利人范围后5日内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公告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二)被告的基本情况;(三)权利人范围及登记期间;(四)起诉书中确定的拟任代表人人选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五)自愿担任代表人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的期限;(六)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公告期间为30日。 

特别代表人诉讼 

  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即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特别之处就在于,首席原告只能为投资者保护机构,并且通过登记结算公司的后台数据确定原告范围。究竟多少投资者因为上市公司的欺诈发行或虚假陈述的违法违规行为受损,每个人受到多少损失,这一数据可以直接从登记结算公司后台拉取出来,即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范围。如果没有投资者明确表示*出,那么默认该名投资者加入到集体诉讼当中,这便是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默示加入,明示*出”机制。 

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创新安排 

  新《证券法》规定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有以下几点重要创新: 

  一是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为首席原告。即便投资者保护机构并非属于证券侵权行为的受害方,特别代表人诉讼中,也必须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首席原告,作为法定的诉讼代表人参与证券诉讼。这一规定防范了境外证券集体诉讼中的滥诉问题。例如在美国,集体诉讼对首席原告没有限制,并且集体诉讼案件通常涉及金额较大,律所通过代理集体诉讼可以赚取高额的费用。因此只要上市公司出现问题或瑕疵,就会出现一堆律师召集投资者去起诉上市公司,产生严重的滥诉问题。而新《证券法》规定下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则有效的防范了这一情况的出现。 

  二是利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数据优势。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被告侵权行为期间的相关交易数据整理出受损投资者的范围及受损金额,准确定位原告范围。而相较于国外的集体诉讼案件中,律师通常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证明原告权益受到侵害这一事实,不仅影响了诉讼效率,还会导致高额的律师费的产生。 

  三是“默示加入 明示*出”机制。这一机制借鉴了境外集体诉讼的机制设定,没有明确表示*出诉讼的投资者,都默认纳入原告范围,可以享受案件的赔偿结果,进一步加强了我国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2021-04-13  来源:证券业协会

2021-04-16 09:12:4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456人气

什么是证券支持诉讼?

热点追踪 

  近日,曾连续多年虚增业绩的金刚玻璃(300093.SZ)支持诉讼案获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系投服中心在汕头市的首单证券支持诉讼。 

  2020年4月20日,金刚玻璃收到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根据决定书,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虚增货币资金,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导致连续多年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为实现对相关违法个人的精准追偿,投服中心坚持“追首恶”原则,支持投资者向时任金刚玻璃董事长、总经理庄大建等人,以及金刚玻璃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近日,金刚玻璃支持诉讼案获汕头市中院正式受理。 

什么是证券支持诉讼? 

  根据新《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证券支持诉讼通常是投服中心选择由中小投资者申请、委托的特定的案件,通常情况下为涉及中小投资者众多、矛盾较为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证券纠纷,由投服中心作为支持机构,委派诉讼代理人帮助中小投资者诉讼**。 

  截至2020年4月底,投服中心提起支持诉讼案件25起(其中已受案21起,提交申请材料等待立案4起),股东诉讼1起,拟诉案件18起。支持诉讼诉求总金额约1.19亿元,获赔总人数583人,获赔总金额约5545.01万元,其中判决获赔人数407人,获赔金额5064.95万元;和解获赔人数176人,获赔金额480.06万元。 

“支持诉讼+示范判决” 

  2020年12月,我国首单“支持诉讼+示范判决”结案落地,为中小投资者**诉讼实现进一步突破。根据深圳中院《关于依法化解群体性证券侵权民事纠纷的程序指引(试行)》中关于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示范判决”机制,是指包括“示范判决+调解+简化审理机制”,法院可以选取一个或若干个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充分审理,先行裁判,促进平行案件或相同纠纷通过委派调解、委托调解或者法院调解等方式妥善化解。调解不成的,本院可以参照示范案件的裁判结果对平行案件简化审理。 

  该案件为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因在收购八达园林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于2019年8月2日被证监会处罚。投服中心支持方某某、梁某某两位投资者向美丽生态、八达园林、王仁年、王云杰和贾明辉提起诉讼,并委派公益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确认各被告共同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成立,判令五位被告共同赔偿两位原告合计8万余元。2020年12月29日,该案件在深圳中院二次开庭审理。该案当庭调解结案,2021年1月7日投资者收到赔**项。 

2021-04-13  来源:证券业协会

2021-04-16 09:11:1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705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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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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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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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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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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