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主板与中小板今起正式合并。这是深市主板在时隔二十一年后恢复上市功能的高光时刻,也是中小板在完成探索使命后光荣“*役”的历史性时刻。
两板合并是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完善市场功能、夯实市场基础、提升市场活力和韧性、促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专家认为,两板合并后,深市板块结构得以优化,将形成主板与创业板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的全新发展格局,将更好满足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融资需求,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发展全局。
板块功能定位进一步明确
中小板在设立之初即被赋予了探索的使命。2000年初,深市主板暂停新股发行。2004年5月,深交所在主板内设立中小板,旨在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分步推进创业板建设。
多年来,中小板不辱使命,为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开辟了新渠道,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市等制度建设方面探索创新,为创业板顺利**创造了条件,积累了经验,对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能、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深市主板和中小板在发展中也出现一些问题,如板块同质化等。深交所方面表示,中小板自设立起,便定位于主板内设的板块,在主板制度框架下运行。经过17年的发展,中小板上市公司总体不断发展壮大,在市值规模、业绩表现、交易特征等方面与主板趋同。两板合并是顺应市场发展规律的自然选择,也是构建简明清晰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
“合并之后主板和创业板的定位和分工更为明确。”招商证券研发中心首席宏观分析师谢亚轩认为,深市主板定位于支持相对成熟的企业融资发展,创业板主要服务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共同为处在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资本市场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功能将不断增强。
“深交所启动合并主板与中小板相关准备工作,将形成以主板、创业板为主体的市场格局,进一步厘清不同板块的功能定位,有利于提升资本市场的活力和韧性。”前海开源基金执行总经理杨德龙说。
两板合并对市场影响有限
专家表示,主板与中小板发展趋同,也意味着两板合并涉及的规则变动、技术调整、监管变化程度及难度较小,对市场整体影响有限。
在规则制度层面,深交所新闻发言人此前表示,中小板自设立以来所遵循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与主板总体一致,本次合并不涉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的实质性修订。
3月31日,深交所进一步明确,在两板合并业务规则整合过程中,深交所对交易规则、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高送转指引等7件规则进行了适应性修订,并废止《关于在部分保荐机构试行持续督导专员制度的通知》等2件通知,主要涉及*除中小板相关表述、统一高送转定义、调整相关交易指标计算基准指数、取消持续督导专员制度等。
具体到业务层面,深交所此前明确,本次合并对固收类、期货期权类产品和深港通业务基本没有影响,涉及中小板的相关指数须进行适应性调整。目前不会对指数编制方法做实质性变更,不会导致跟踪相关指数的基金产品投资标的调整。
中证指数公司于3月17日做出相应调整,即中证创业成长指数、中证创业价值指数的指数样本空间中“中小板”调整为“原中小板”,中华交易服务指数系列的指数样本空间中*除“中小企业板”表述,编制方案其余部分保持不变。
“此次合并应该对交易和投资的影响都比较小。”光大证券董事总经理、首席宏观经济学家高瑞东表示,此次合并不会改变证券代码和证券简称,只是对部分业务规则、技术系统和发行上市安排等进行适应性调整,对市场运行和投资者交易影响较小。
高瑞东认为,虽然两板之间的平均市盈率有所不同,但主要是行业因素导致的,深市主板上市企业以食品饮料、房地产、家用电器等传统行业为主,中小板上市企业以电子、医药生物、计算机等新兴行业为主。同时,我国金融市场已日趋成熟,机构投资者占比也越来越高,两板合并后对个股估值的影响相对有限。
不意味着市场会加速扩容
两板合并后,深市主板将恢复上市功能,但这并不意味着市场会加速扩容。
“合并后主板仍然实行核准制,没有降低上市门槛,也没有新增上市通道,不会直接导致市场短期内加速扩容。”南开大学金融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表示,相信监管部门将会把好市场“入口关”,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科学把握投融资平衡,市场对此不必过度担忧。
作为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两板合并与全面注册制的关系如何?杨德龙表示,主板与中小板合并不意味着全市场注册制即将很快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目前,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已取得较好效果。但也要看到,注册制试点的时间还不长,有些制度还需要不断磨合和优化,不能急于求成。
“两板合并是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的存量改革,并不意味着全市场注册制会很快实施。”中金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彭文生表示,两板合并后能够形成了一个更有广度和深度的板块,与创业板各有侧重,更好满足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融资需求。
2021-04-06 来源:中国证券报
全国股转公司日前通报了新三板挂牌公司及相关主体3月的监管情况。其中,全国股转公司对5宗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对105宗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5家公司被纪律处分
3月,全国股转公司对ST一恒贞、新亚自控、润升牛业、ST玖悦以及宏昌重工5家挂牌公司及相关主体给予了纪律处分。上述5家公司被纪律处分的原因涉及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相关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等。
具体来看,ST一恒贞在2017年至2020年期间未及时披露多笔重大诉讼,各年涉及金额分别为7149.3万元、1.29亿元、1.04亿元和1.53亿元;在2016年和2017年分别为关联方向银行的500万元借款和9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全国股转公司表示,ST一恒贞存在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以及对外担保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的情况,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黄飞雪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对ST一恒贞、黄飞雪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新亚自控于2017年7月将其存入募集资金专户的3000万元募集资金全部转为定期存单,并以此定期存单为关联方向银行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同月,因前述担保,该定期存单本金被银行全部*划;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新亚自控披露募集资金未改变使用途径且其未动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全国股转公司表示,新亚自控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规、定期报告披露内容与事实不符以及对外担保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的情况,时任董事长王剑章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对新亚自控、王剑章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宏昌重工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胡魁于2016年11月与某引导基金签订投资合同及一系列附属合同,投资合同中包含宏昌重工作为责任承担主体的特殊投资条款。全国股转公司指出,宏昌重工未对前述事项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也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或临时公告中进行披露;胡魁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对宏昌重工、胡魁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另外,润升牛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因存在涉及股票发行、股份代持、权益变动、关联交易、年度报告披露、承诺事项等方面的信息披露违规而被全国股转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ST玖悦则因存在挂牌前股份代持未在申报文件中披露且延续至挂牌后的情况,全国股转公司对其及其股东、董事赵琳等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105宗违规行为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3月,全国股转公司对105宗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其中,92宗违规行为被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13宗违规行为被采取书面形式的自律监管措施。3月被采取书面自律监管措施的违规行为包括信息披露违规和公司治理违规两类。
信息披露违规事项方面,一是挂牌公司未及时披露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如重大诉讼、仲裁信息,任一股东所持挂牌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信息,挂牌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二是收购人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财务**专业意见和法律意见书;三是挂牌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四是挂牌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未在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五是挂牌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后续进展,且未及时申请停牌。
公司治理违规事项方面,一是挂牌公司对外投资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二是挂牌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完备性审查通过及召开股东大会前即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三是挂牌公司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情况;四是挂牌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将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认真履行一线监管职责,持续强化自律监管,不断提升新三板市场运行质量和市场主体规范化运作水平,对违规行为坚决采取监管措施,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新三板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021-04-07 来源:中国证券报
4月7日,证监会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答复网友关于“希望尽快完善监管制度”的问题时指出,证监会将继续把建立常态化*市机制作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内容,切实强化*市监管力度,加快制定落实投资者保护相关制度,推进*市新规不折不*落地。
证监会表示,*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健全*市机制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重要安排,也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优化市场生态的重要保障。建议提出对造假的上市公司严格执行*市制度,与证监会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
2020年证监会开展了新一轮*市制度改革。2020年11月,中央深改委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健全上市公司*市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明确指出,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完善*市标准,简化*市程序,拓宽多元*出渠道,严格*市监管,完善常态化*出机制。
为落实《实施方案》相关要求,证监会坚持稳中求进工作基调,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最佳实践,指导沪深****所修订完善相关*市规则。2020年12月31日,沪深****所发布了修订后的*市规则。本次*市制度改革特别强调,要坚持应*尽*,对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的公司坚决出清。针对过往通过非标审计意见规避*市的公司,增加审计意见类型与财务指标全面组合适用的*市规则,堵住制度漏洞;针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拒不改正的案件,增加直接“红牌罚下”条款;在保留原有重大违法*市标准的前提下,针对造假金额大、比例高但按原规则不影响上市地位的财务造假案件,增设了“造假金额+造假比例”的*市标准。在*市程序方面,简化相关环节,提高*市效率。
证监会指出, 下一步将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部署和中央深改委部署要求,继续把建立常态化*市机制作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内容,切实强化*市监管力度,加快制定落实投资者保护相关制度,推进*市新规不折不*落地。
2021-04-08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4月7日,证监会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答复网友关于严厉打击证券公司收费荐股乱象的建议时指出,如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业务违反相关规定,存在虛假、误导性宣传,或存在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服务协议约定不一致等情况,证监会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证监会表示,根据证券法第120条,证券公司经核准可以依法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投资**业务暂行规定》明确规定,证券投资**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证券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过程中“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且“提供证券投资**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服务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服务的内容和方式、证券投资**的职责和禁止行为”等事项。
证监会指出,如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业务违反上述规定,存在虛假、误导性宣传,或存在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服务协议约定不一致等情况,证监会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后续,证监会将持续督促证券公司合规展业,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021-04-08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由新华网主办的“第六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高峰论坛”4月9日在北京举行。多位专家在会上表示,金融企业应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充分融入到企业治理、绩效考核、风控体系中。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改革和促进金融服务消费需求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参事、中国银保监会原副主席王兆星在主题发言中说,金融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或将影响经济循环。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将有助于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增强金融服务者的社会责任意识。
王兆星建议,首先,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次,强化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能力,最大程度减少消费者保护的空白漏洞和交叉重叠;再次,加强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在金融消费者保护中的作用;最后,严厉惩治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王兆星认为,金融企业应该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充分融入到企业治理、绩效考核、风控体系中,提升到守护社会信誉,履行社会责任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副局长马绍刚表示,金融消费权益是人民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其目的在于深入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金融为民理念,加快建立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
此外,中国社科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北京立言金融与发展研究院院长杨涛在谈到消费者保护时表示,为防止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除了做好消费者保护的日常工作之外,更需要重视系统性、体系性、制度性监管问题。
2021-04-10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4月7日,证监会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答复网友关于严厉打击证券公司收费荐股乱象的建议时指出,如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业务违反相关规定,存在虛假、误导性宣传,或存在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服务协议约定不一致等情况,证监会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证监会表示,根据证券法第120条,证券公司经核准可以依法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投资**业务暂行规定》明确规定,证券投资**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证券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过程中“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且“提供证券投资**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服务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服务的内容和方式、证券投资**的职责和禁止行为”等事项。
证监会指出,如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业务违反上述规定,存在虛假、误导性宣传,或存在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服务协议约定不一致等情况,证监会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后续,证监会将持续督促证券公司合规展业,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021-04-08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1.为什么要重视基金投资风险?
让我们以一则案例引入。投资者黄某在2017年11月通过证券公司**渠道申购了某只股票指数基金,持有1年多后,产品亏损近15%,客户要求就亏损进行全额补偿。证券公司营业部接到**后,仔细核查当时销*情况。经查证,该股票指数基金的风险等级界定为R4(中高风险),而客户的风险评级为**(积极型),即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的风险等级相匹配。此外,证券公司营业部在销*过程中合规合法,无误导客户行为,同时投资者黄某为自愿申购该股票指数基金。最后,经与客户多次沟通,客户逐渐理解并接受投资基金亏损的事实。
案例分析: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因此,投资者需要意识到基金投资有风险。不同种类的基金,其风险程度各异。在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全面了解基金具体风险、参与规则及流程等重要信息,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切勿因盲目操作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2.基金风险可分为几个等级?
综合参考产品类型、流动性、封闭期限、杠杆比率、结构复杂性、投资方向和范围等因素,基金产品的风险水平由低至高可依次分为五个等级:低风险(R1)、中低风险(R2)、中风险(R3)、中高风险(R4)、高风险(R5)。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的普通投资者不得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3.基金投资存在哪些常见风险?
基金投资主要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特有风险及其它风险。
4.什么是基金投资中的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经营风险、经济周期风险等。
5. 什么是基金投资中的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属于综合性风险,主要受到证券市场走势、金融市场整体流动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管理能力、基金类型、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及投资者行为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对于大多数基金而言,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会面临所投资品种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为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前者是指所投资品种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后者是指开放式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可能导致基金仓位调整出现困难,从而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到基金单位净值。
6.什么是基金投资中的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处理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等的判断,从而影响到基金的收益水平。此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技术等多重因素同样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7.什么是基金投资中的特有风险?
基金投资中的特有风险主要受投资范围、运作模式等因素影响,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基金、FOF等不同类型基金特有风险不尽相同,而定期开放、上市交易(包括LOF和ETF)等不同运作模式的基金特有风险也差别较大。因此,在投资过程中,投资者需特别留意各类基金的特有风险。
8.基金投资中还有哪些其他风险?
基金投资中其它风险主要包括:(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3)因金融市场危机、基金托管人**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等。
9.LOF特有风险主要有哪些?
LOF特有风险主要包括LOF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LOF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及LOF*市风险等。
10.ETF特有风险主要有哪些?
ETF特有风险主要包括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申购失败风险、赎回失败风险、申购赎回清单(PCF)差错风险、ETF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ETF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及ETF*市风险等。
因ETF不再符合****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ETF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此外,对于跨境ETF而言,还需特别留意海外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监管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法律及*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衍生品风险等特有风险。
2021-03-29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因未能及时兑付理财产品向投资者致歉,由于业绩不佳而发文**,怒怼投资者“有本事赎回自己去炒股”后求原谅……近期,基金行业似乎刮起一阵“**风”。当“买基热”遇上股市“倒春寒”,投资者提出的关切,不免给资管机构造成压力。然而,面对这些关切,机构的反应不尽相同,甚至大相径庭,折射出敬畏投资者的心态差异。事实上,只有知敬畏守底线的机构才能行稳致远,基业长青。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资产管理行业的本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理应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契约精神、履行信义义务,夯实发展根基。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2月底,我国公募基金资产净值达21.78万亿元,再创新高。然而与证券基金行业规模、资本实力等“硬指标”的快速扩张相比,行业文化、职业道德等“软实力”发展相对滞后,与业务经营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比较突出,制约着行业经营质效的全面提升。实践证明,知敬畏守底线,**契约精神,方能提升“软实力”与核心竞争力。
知敬畏需持守合规底线。首先,证券基金公司作为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专业机构,理应依法合规经营,取信于市场。逾越规则的制约,热衷搞各种监管套利,打“擦边球”,短期内带来了超额收益,但终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其次,要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倒逼机构合规经营。监管部门应持续净化市场生态,对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动真格、出重拳、击要害,让新风正气落地生根。再者,可促进行业文化建设与监管分类挂钩。可喜的是,中国证监会此前已明确,完善证券基金机构分类评价政策体系,研究设立职业道德与行业文化建设专项指标。此外,应强化警示教育,让践踏合规底线、违法失信的公司和人员“曝曝光”“露露脸”。
知敬畏还要提升专业水平。一方面,证券基金行业是门“手艺活儿”,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做到“了解你的客户”,将适当的产品销*给适当的投资者。另一方面,证券基金行业要主动承担知识普及、风险提示和信息咨询等投教义务,依法依规及时妥善解决投资者诉求。另外,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要主动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珍惜声誉,擦亮诚信经营品牌。
自助者,天助之。保护投资者利益更需投资者专业水平的提高。“盲目追星式买基金”等非理性行为,致使一些投资者频频入“坑”。对此,一方面,监管部门、中介机构、新闻媒体应加大投资者保护宣传力度,营造法律保护、监管保护、自律保护、市场保护、自我保护的投资者保护大格局。另一方面,投资者要自觉强化“买者自负”的风险意识和理性思维,汲取教训,加强对资本市场相关知识学习,选择适合自身产品,不盲目跟风。
众人拾柴火焰高。形成心存敬畏的良好投资生态,需要加强证券基金行业文化建设。只有强化监管硬约束,形成持守底线、敬畏专业的行业自觉,让敬畏之心成为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投资者专业化能力更强,证券基金行业文化发展建设才能更加健康,资本市场的投资环境才会更友好,才能打造出证券基金行业的“百年老店”。
2021-03-31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4月7日,证监会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答复网友对提高上市公司中介质量的建议时指出,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40家增长到今年2月底的57家,审计执业资源供给持续增加,一定程度上将缓解上市(挂牌)公司年报审计压力。
证监会表示,建议提出,通过对不同交易场所的上市(挂牌)公司,设置不同的会计年度期间,降低中介机构工作集中度、提高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这与我国现行会计法规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符。另外,如对不同交易场所的公司适用不同的会计年度期间,将降低不同交易场所企业之间尤其是同一行业不同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可比性。同时,调整会计年度期间还要综合考虑其对国民经济统计、财*等多方面的影响,需要相关部门或单位协调配合以完善配套法规政策。
此外,2020年3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格许可,改为备案管理,激发了证券审计市场活力,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40家增长到今年2月底的57家,审计执业资源供给持续增加,一定程度上将缓解上市(挂牌)公司年报审计压力。
2021-04-08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4月7日,证监会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答复网友关于“希望尽快完善监管制度”的问题时指出,证监会将继续把建立常态化*市机制作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内容,切实强化*市监管力度,加快制定落实投资者保护相关制度,推进*市新规不折不*落地。
证监会表示,*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健全*市机制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重要安排,也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优化市场生态的重要保障。建议提出对造假的上市公司严格执行*市制度,与证监会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
2020年证监会开展了新一轮*市制度改革。2020年11月,中央深改委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健全上市公司*市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明确指出,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完善*市标准,简化*市程序,拓宽多元*出渠道,严格*市监管,完善常态化*出机制。
为落实《实施方案》相关要求,证监会坚持稳中求进工作基调,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最佳实践,指导沪深****所修订完善相关*市规则。2020年12月31日,沪深****所发布了修订后的*市规则。本次*市制度改革特别强调,要坚持应*尽*,对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的公司坚决出清。针对过往通过非标审计意见规避*市的公司,增加审计意见类型与财务指标全面组合适用的*市规则,堵住制度漏洞;针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拒不改正的案件,增加直接“红牌罚下”条款;在保留原有重大违法*市标准的前提下,针对造假金额大、比例高但按原规则不影响上市地位的财务造假案件,增设了“造假金额+造假比例”的*市标准。在*市程序方面,简化相关环节,提高*市效率。
证监会指出, 下一步将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部署和中央深改委部署要求,继续把建立常态化*市机制作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内容,切实强化*市监管力度,加快制定落实投资者保护相关制度,推进*市新规不折不*落地。
2021-04-08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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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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