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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等四部门要求: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支持对象是建档立卡脱贫户,贷款金额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贷款期限3年期(含)以内,实施免担保免抵押,财政资金适当贴息,鼓励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现有风险补偿机制保持基本稳定。边缘易致贫户可按照执行。

  《通知》指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通知》强调,要切实满足脱贫人口信贷需求。银行机构要在符合政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准确开展评级授信,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努力满足脱贫人口贷款需求。要加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续贷和展期管理,合理追加贷款,不断创新信贷服务方式。

  《通知》指出,要有效防控信贷风险。完善银行机构信贷管理机制,不过度强调获贷率,切实规范信贷资金发放和使用。稳妥处置逾期贷款,健全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

  《通知》提出,要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支持在脱贫地区培育发展县域支柱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推进脱贫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实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主责任银行制度,持续开展银行基层机构与基层党组织“双基”联动。

  《通知》要求,不断完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支持政策。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人民银行要用好再贷款、差异化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财政部门要安排好财政贴息资金,乡村振兴部门特别是县级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政策宣传、产业指导等工作。

2021-03-16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2021-03-18 10:30:4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212人气

银保监会提示:谨防短信钓鱼诈骗侵害资金安全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3月16日发布2021年第一期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注意保护个人账户信息安全,从**渠道**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业务,谨防短信钓鱼诈骗侵害资金安全。

  近日,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群发短信,**多家银行名义发送服务信息,声称客户手机银行、***、***等过期或失效,诱导客户点击短信中**链接访问虚假手机银行系统,客户一旦**提供***号或手机号、账户密码、短信验证码等信息,不法分子将迅速冒用客户身份进行转账,盗取***内资金,使客户资金遭受损失。

  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表示,向消费者发送短信钓鱼链接是电信诈骗的常用手法之一。此次短信钓鱼诈骗在全国范围密集爆发,攻击目标和行为特征相对一致,**对象多为风险防范意识较弱、对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登录操作不熟悉的人群。此类诈骗一般是有组织的专业诈骗,目的主要是窃取消费者银行账户敏感信息或盗取账户资金。

  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对不明短信、不明**链接和页面、不明手机APP提高警惕,尤其是在被要求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敏感信息时,要多看多思,防范被诈骗风险。

  一看短信是否真实。诈骗短信**银行名义会降低消费者警惕性。消费者在收到署名为银行发送的信息时,要注意辨别真假,尤其不能盲目相信异常号码发送的短信。消费者若不确定短信是否真实,可以到银行营业网点或向其**客服咨询。

  二看**链接和页面是否为**渠道。诈骗短信提供的网页链接可能是**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网页的钓鱼链接,也可能是病毒木马,不应轻易点击和操作。建议广大消费者登录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时从银行**手机APP或**等**渠道进入,尽量不要点击第三方提供的**链接操作,以免被不法分子诱骗。

  三看对方索要信息是否为个人重要敏感信息。消费者的***号、***号、账户密码、短信验证码、**码等均为个人重要且敏感信息,当有第三方要求提供或输入上述信息时,需提高警惕。不轻易提供重要敏感信息给他人,不点击来路不明的**链接,不随意在除银行**渠道之外的网页填写重要敏感信息。如发现自己上当**,请立即联系银行冻结银行账户,保存证据,及时报警。

2021-03-16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2021-03-17 10:13:2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726人气

金融消费纠纷渐增 消费者如何跨“坑”避“雷”

  金融理财产品日益丰富,消费者与金融机构联系日趋紧密,但与此同时,金融消费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加,部分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高额利息或金融服务费、金融产品过度或虚假宣传、对****保护不足等引发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业内人士建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此外,包括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在内的各类主体均应加大宣传力度,引导金融消费者理性投资、依法**。

   部分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高额利息或金融服务费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田静霆告诉记者,与金融机构相比,个人风险承受度相对较低,且缺乏一些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另外,个人和金融机构之间本就存在信息不对称,而金融产品的高度专业性又加重了个人在与金融机构交易过程中的这种地位不对等,因此近年来涉及个人和金融机构之间纠纷的案件数量并不少。

  “在此类纠纷中,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高额利息或金融服务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数量较多。”田静霆说。她告诉记者,在大部分此类纠纷中,银行在合同中约定的贷款符合相关部门规定,并未突破贷款利率上限,但在实际贷款过程中,往往存在通过一些第三方中介公司向贷款主体收取咨询**费或通过保证保险类产品向贷款主体收取保险费用的情况,这种变相的费用导致贷款主体用资成本过高,损害了其利益。“部分贷款主体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表示,其对这些费用不知情。”田静霆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沈波也表示,在签订金融借款合同过程中,部分金融机构未以明显的方式向贷款者对金融服务费加以说明,让贷款者产生混淆,与其他费用一起交纳,变相收取高额利息。此外,部分金融机构以贷款人提前还款为由收取额外费用或将提前还款视为**收取高额**费,损害了金融消费者权益。

  另外,由贷款机构未能向金融消费者明确披露实际贷款利率而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中消协3月15日发布的“全国消费**十大典型司法案例”,其中一个案例就是此类纠纷。原告田某、周某与贷款机构订立《贷款合同》,合同首部载明平均年利率11.88%,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贷款利率具体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后原告发现实际执行利率高达20%多。法院认为,贷款机构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借款人明确披露实际利率。以格式条款方式约定利率,还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并按照借款人要求予以说明。一般人若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难以通过短时阅看《还款计划表》自行发现实际利率与合同表面利率差别。

  谨防金融产品过度、虚假宣传

  伴随金融市场迅速发展,理财产品种类日益丰富,而由此引发的消费者金融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沈波表示,银行等金融机构存在银行员工未经所在银行授权,以银行名义违规向客户销*第三方机构投资理财产品,该部分理财资金通常投向案外高风险投资理财公司或职业放贷人及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安全度低、风险大,到期无法兑付的风险极高。

  银保监系统近期公布的罚单显示,贵州银行遵义分行罗茂高因“违规销*理财产品”等原因被银保监会遵义监管分局罚款30万元。邮储银行上海松江区妙严寺营业所因某员工私*理财产品,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上海银保监局罚款50万元。

  同时,金融机构存在对个人理财产品夸大收益率、风险提示不足的情况。沈波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金融机构不能对客户做保底承诺,但实践中,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理财产品过程中虽不使用保底用语,但实际**内容与保底承诺无异,对金融消费者存在不当诱导情形。另外,各类金融机构在格式合同订立过程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提示说明不足的情况,包括在合同中仍未采用字体、颜色、加粗等方式进行特别标识。

  保险领域虚假宣传、欺骗投保人的情况也并不少见。去年底,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通报显示,安心财险、轻松保经纪等机构在宣传销*短期健康险产品中,存在“首月0元”“首月0.1元”等不实宣传(实际是将首月保费均摊至后期保费),或首月多收保费等问题。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保险法》中“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欺骗投保人”等相关规定。

  对客户个人信息保护不足

  金融机构对客户个人信息保护不足也引发了一些纠纷。据移动支付网发布的《中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执法白皮书2020》统计,央行在2020年开出的行政处罚罚单中,案由涉及“个人金融信息”的共181张,涉罚金额合计超过1.8亿元,处罚对象包括银行、证券公司、支付机构、消费金融公司等。

  多家银行曾因对****未尽安全保护义务被处罚。例如,****信用卡中心因对某客户个人信息未尽安全保护义务、2019年5月、7月,该中心对部分信用卡催收外包管理严重不审慎,2020年8月被上海银保监局处罚款共计100万元。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也曾因对客户个人信息未尽安全保护义务被责令整改,并处罚款共计100万元。

  “现在社会各界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不过,部分金融机构存在将个人信息授权给外包机构、进行催收债务的行为,部分外包机构的催收方式严重影响了金融消费者的个人生活。”田静霆表示。

  伴随社会各界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日益重视,近年来,我国也逐渐加大了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力度。2019年底,央行下发《个人金融信息(数据)保护试行办法(初稿)》,涉及完善征信机制体制建设,加大对违规采集、使用个人征信信息的惩处力度。今年2月,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将个人金融信息按照敏感程度由高到低分为C3、C2、C1三大类,要求金融业机构不应以默认授权、功能捆绑等方式强制获取个人金融信息,也不应委托或授权无金融业相关资质的机构收集***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

  业内人士表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进程仍需加快,现行的金融监管法规也应进行修订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周振海建议,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一方面可以提高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立法层次,对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权利义务进行根本性规定,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长远和根本利益;另一方面,可统一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领域的监管标准,避免监管真空与监管套利。”

  沈波也表示,金融消费者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掌握基本的投资知识、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同时,包括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在内的各类主体均应加大宣传力度,引导金融消费者理性投资、依法**。

2021-03-17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21-03-17 10:11:3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951人气

*ST康得退市意义深远 投资者应依法维权理性维权

  3月15日,*ST康得发布了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也收到了深交所发来的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ST康得同时触发重大违法和财务类两项*市标准,深交所将依法依规按照财务类*市情形对公司股票启动终止上市程序,公司股票经过*市整理期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案例对市场各方都有深刻意义。后续投资者可通过司法途径依法向*ST康得及相关责任人主张民事赔偿。

    依法依规启动终止上市程序

  因15亿元短期融资券无力偿还并暴露财务信息真实性问题,2020年9月份,康得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同时,公安部门对康得新财务造假等行为侦查终结,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行政处罚决定,康得新对2015年至2018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并于2021年披露,更正后的报表显示连续四年净利润为负。触及了深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市情形。

  在披露年报并收到深交所事先告知书后,*ST康得发布《关于收到深圳****所事先告知书暨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称,因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10日起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期末净资产均为负值,且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对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证券事务内核委员刘世杰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ST康得同时触及重大违法和财务两项终止上市情形的情况下,深交所按照财务类*市情形对公司股票启动终止上市程序,依法、合规。*ST康得财务类终止上市的时点早于重大违法强制*市时点,根据相关规定,深交所将按照财务类*市情形对公司股票启动终止上市程序。

  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营律师则对记者表示,*ST康得按照财务类*市情形终止上市程序,符合市场预期,符合业务规则。

    投资者应依法**理性**

  对于*ST康得*市带来的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证监会特别提出投资者可通过司法途径**,那么,从律师的角度看,针对这一典型案例,投资者有哪些途径进行**,放大到整个资本市场,投资者该如何保护,又如何自保?

  王营认为,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者保护机构调解、行政和解及单独诉讼、共同诉讼、申请适用示范判决机制、普通代表人诉讼及特别代表人诉讼等司法途径,依法向*ST康得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相关中介机构主张民事赔偿。

  刘世杰则建议,投资者特别代表人诉讼、申请适用示范判决机制等方式也有助于投资者解决证券民事赔偿事宜。

  投资者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投资者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二款“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的规定提起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申请适用示范判决机制,则一般是法院在处理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且同一方当事人累计人数为十人以上的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群体性证券纠纷中与示范案件有共通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的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

  另外,刘世杰进一步表示,若在投资者保护机构主动介入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优先选择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来解决证券民事赔偿事宜,而无需通过投资者特别代表人诉讼、申请适用示范判决机制来解决。

  “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中,也往往会通过‘支持诉讼+示范案件(示范判决机制)’的方式进行解决。”他介绍说,2020年12月29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首单支持诉讼示范案件——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虚假陈述民事侵权纠纷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审理并达成调解,为此类诉讼的解决开了新篇。

  “当然,由于该案系调解结案,那么调解结案的示范案件中涉及的相关要素是否仍可在平行案件中参照适用,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刘世杰补充说。

  *ST康得终止上市后,其股票虽然不在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但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基本权利不会变化。*ST康得股票终止上市后,公司还应当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向股东提供公司的财务状况、运营情况、资产重组、股权变化等重大信息。此外,*ST康得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还应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信息披露要求。

    案例意义深远

  “康得新案对市场各方都是值得深思的案例。”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普遍这样认为。

  从上市公司及实控人角度看,王营认为,敬畏市场、依法信披、不依仗实控人身份玩弄股民、不滥用上市公司运行主体从事违规违法行为是上市公司及实控人的基础经营底线,违法违规受法律追究是必然结果。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总经理李娜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依法依规,应*尽*,这是落实新*市制度重要举措。对上市公司来讲,这也是一个警示,有助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也有助于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对投资者而言,有助于引导正确的投资理念,减少跟风炒作,理性投资。

  从投资者角度看,王营认为,合理投资、依法**是基础。做理性投资者,远离被警示有*市风险的股票,不做火中取栗的超高风险投资;发现被虚假陈述欺骗买入股票,主动自救先行止损,后采取法律措施**,除上述司法途径外,如有能力和渠道,发掘上市公司被虚构、被转移、被占有的财产线索,与监管层形成合力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监管层角度看,刘世杰认为,通过康得新的*市**依法从严、全面监管、权责明确、合理分工的监管职责,对上市公司形成有效的威慑力,对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制度,逐步实现*市制度的常态化,以市场化的*市制度来倒逼市场化的上市制度有所借鉴,也有利于进一步培育、引导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

2021-03-17  来源:证券日报

2021-03-17 10:10:2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223人气

多家企业面临退市 资本市场出清步伐加快

  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市频率正在加快。过去的几个交易日,先后有*ST康得、*ST秋林、*ST长城等多家公司进入*市通道,此外,*ST航通也主动申请终止上市并将在本周摘牌。

  在注册制全面推进的过程中,畅通“出口关”落实好*市规则,已成为市场共识。多位市场人士指出,离开A股的公司数量增加,是*市制度不断优化完善的结果,可以预期,今年*市监管力度将继续加强,确保*市改革落地见效,*市公司将继续增多。

  进入*市通道企业明显增加

  被称为A股“史上最严”的*市新规落地已两月有余。今年以来,已有*ST成城、*ST宜生、*ST金钰、*ST天夏、*ST刚泰、*ST长城一共6家上市公司股票遭遇了“面值*市”。

  具体看,*ST刚泰最早启动*市程序。因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该公司2021年1月7日进入*市整理期交易,2月24日*市整理期结束,3月3日被上交所摘牌。

  和它一样的还有*ST金钰、*ST天夏、*ST长城等。同时,*ST宜生和*ST成城将因为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人民币1元而*市。其中,*ST宜生自2021年2月23日起停牌,*ST成城自2021年2月25日起停牌。

  除了“面值*市”,财务不达标也是上市公司*市的一个原因。*ST工新3月6日发布的公告称,公司在2018年和2019年连续两年期末的净资产为负,2020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59.77亿元,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根据公告,3月15日起,*ST工新进入*市整理期交易。

  因财务不达标而*市的企业还有*ST秋林。这家1900年创立的百货公司于3月11日发布公告称,因公司业绩连续三年亏损,且连续三年财报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根据公告,*ST秋林股票进入*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2021年3月19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1年4月30日。

  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些公司中,有的还因为涉嫌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根据*ST长城和*ST宜生发布的公告,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11日和2020年4月2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ST康得则因财务造假,导致更正后的2015年至2018年财务报表显示连续四年净利润为负,触及重大违法强制*市情形(即*除处罚认定的造假金额后,相关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被证监会和交易所启动了*市程序。

  此外,还有两家公司属于主动*市。一是营口港的吸收合并,予以终止上市;二是*ST航通主动撤回在上交所的交易,并在取得上交所终止上市批准后转而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这和*市常态化的强监管有关,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市新规,沪深****所全面修订了财务指标类、交易指标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市标准,加大对财务造假、信披违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并通过推动*市常态化来倒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合规经营。

  中原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邓淑斌表示,*市新规让*市流程更简化,大幅提升*市效率,引入“面值*市”等国际成熟经验,让投资者“用脚投票”,使“劣币”自行*出市场。*市新规的严格落实,有助于对我国资本市场形成积极正面影响,引导资金流入具备发展前景的市场主体。

  “*得下”也要“*得稳”

  建立常态化*市机制,需要配套政策相辅,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既要“*得下”还得“*得稳”。

  关于*ST康得*市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证监会积极支持*ST康得投资者通过单独诉讼、共同诉讼、申请适用示范判决机制、普通代表人诉讼及特别代表人诉讼等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依法适时启动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并提供其他相应法律服务。

  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明确了以“明示*出、默示加入”为主要特征的证券集体诉讼。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细化了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确立了高效、透明、便捷、低成本的审理原则,整体分为传统加入制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声明*出制的特别代表人诉讼,系统规定了代表人诉讼中的立案登记、先行审查、代表人选定、调解协议确认、诉讼审理与判决、上诉制度、效力扩张、执行与分配等各项重要操作流程内容。其中,对公众普遍关注的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集中管辖、启动程序、权利登记、当事人声明*出、投保机构诉讼义务、诉讼费用、财产保全等进行了专门规定,解决了特别代表人诉讼中诸多实践难题,有力保障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的真正落地实施。此外,司法解释还注重保护投资者的诉讼权利和程序利益,强化人民法院的实体审查,发挥司法监督制约作用。

  业内人士表示,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助于推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付诸实践,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

  “集体诉讼有利于小额多数的受害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要加快推进责令回购,落实好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加强上市公司*市后的投资者保护,激活相关责任主体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信用制裁,强化投资者保护机制,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确保*市改革平稳推进。

2021-03-17  来源:证券时报

2021-03-17 10:08:5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983人气

准确识别“伪私募” 守住“钱袋子”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对服务实体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行业起步较晚,发展不均衡,良莠不齐,一些“挂羊头、卖*肉”的“伪私募”隐藏其中,假借私募基金名义,行非法集资之实,具较强欺骗性和隐蔽性,如果投资者警惕性不够,极易掉入此类陷阱。

  业内人士指出,在市场鱼龙混杂的情况下,投资者必须“擦亮眼睛”,正确认识私募,准确定位自我,做到“三看三不”,增强风险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一要看人。购买私募基金产品前,通过基金业协会**查询了解私募机构。对私募机构执业能力的判断不能仅仅依据办公场所的装修档次及工作人员的着装品质,要仔细了解高管人员的职业背景、学历情况、从业经历等信息,不要盲目地相信“有关系”“有资源”等毫无凭据的说辞。

  二要看产品。要自觉抵制“保本保收益”“高收益无风险”“快速致富”等噱头诱惑,保持头脑冷静,多一分怀疑,少一分侥幸。如果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含有“定期付息、到期还本”等字眼,或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即提示这是一个违规产品,请勿购买。

  三是看合同。投资者看合同时,要重点关注合同中是否明确提示投资风险、投资范围或投资标的,核实相关条款与宣传推介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托管,是否约定纠纷解决途径等。

  四是量力而行、“不贪小利”。投资者要从自身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对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判断自身是否能够投资私募基金产品。在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前提下,再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五是文件签署“不走过场”。投资者应当认真对待有关个人投资者资格审查等适当性审查环节,充分认识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者承诺书、风险测评调查问卷等的重要性,认真审阅合同条款,而不是草草浏览文件、简单签字了事。

  六是投资前后“不做甩手掌柜”。投资者在了解自身情况的前提下,应充分了解所投产品,知道买的是谁的产品,与谁签约,由谁管理,资金划到何处,具体投向何方。发现管理人管理基金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发现管理人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1-03-17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21-03-17 10:06:2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716人气

“退保黑产”落网 诈骗保险佣金犯罪链条浮出水面

  去年以来,保险行业与公安经侦部门通力合作,在打击保险犯罪、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多措并举,取得一定成果,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利益。尤其是在打击“恶意代理全额*保黑色产业链”(下称“*保黑产”)方面,破获多起案件。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条“*保黑产”落网的消息,随着64名被告人被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保险“内鬼”精心策划的一起涉案金额近千万元的诈骗佣金案件浮出水面。

  2020年4月,上海某保险经纪公司发现客户集中***保中存在蹊跷。经过侦查,警方在上海、江苏、安徽等地抓获犯罪嫌疑人余某等数十人。2020年11月,余某等首批64名被告人被提起公诉。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已有43名被告人获判。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该起案件的承办检察官表示,这是一起特大团伙性骗取保险公司佣金系列案。随着调查的深入,一条“*保黑产”诈骗保险佣金的犯罪链条逐渐清晰:有人负责整体谋划,有人负责具体操作,有人提供资金,有人提供身份信息和账户……保险公司遭遇集中“*保”危机背后,犯罪链条上的这群人却赚得盆满钵满。

  这起案件的细节显示:2019年下半年,在保险经纪公司上班的周某,为了提成和奖金,向所在经纪公司合伙人余某的妻子陈某借钱,让其母亲老雍假意购买保险。2020年上半年,周某又要求老雍打电话***保,拿回了保费。值得注意的是,老雍投保之后,保险公司就将销*佣金支付给了周某、余某所在保险经纪团队。即便以较低的佣金水平30%计算,该保险经纪团队也可从保险公司拿到6万元的提成,实际可能更高。

  一通操作下来,一条诈骗保险佣金的犯罪链条已逐渐清晰:保险经纪团队利用“帮保险公司销*产品,从中赚取佣金”的职务之便,伙同亲朋好友及熟人虚假投保,再集中*保,骗取保险公司佣金。这便是保险业“内鬼”预谋骗取保险公司佣金的最大动力所在,也是保险公司严厉打击“*保黑产”的根本原因。

  值得深思的是,这类并不十分高明的诈骗手段,为何一再得逞,直至造成近千万的重大损失?

  一位保险业务员告诉记者,保险经纪行业有一个行业潜规则,名为“自买单”,即业务员为业绩达标而采取的一种行为。通常情况下,“自买单”要么真实投保、不进行*保,要么事后*保、不收取佣金。然而,随着近年来“恶意*保”风气盛行,“自买单”逐渐演变成一种收取佣金且恶意*保的“*保黑产”,成为保险业内外勾结骗取佣金的“内鬼”。

  在走访调研中,该起案件的承办检察官还发现,进入保险经纪公司当业务员的门槛其实很低。在本案中,余某等人安排他人利用假身份入职或者挂靠保险经纪公司,以便操作虚假投保事宜。而部分公司内部职工即使知情也视若无睹,甚至参与其中。这就意味着,在这一犯罪链条中,不仅有虚假投保人,还有“虚假业务员”。

  针对上述问题,浦东检察院提出多项建议。包括:严格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加强业务员的身份审查,清查借用他人身份挂靠业务的情况,完善保险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制定覆盖*保全过程的制度和操作规范;告知保险消费者“恶意*保”可能会面临的法律诉讼风险;定期排查,及时中止异常*保情况;充分告知投保人保险合同内容,协助消费者树立科学的保险消费理念等。

2021-03-15  来源:****报

2021-03-16 11:21:2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788人气

监管“组合拳”保护投资者 年内沪深两市公司收157张罚单

  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完善常态化*市机制。“新证券法以及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形成一套‘组合拳’,极大提高证券违规违法成本。”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即1月1日至3月14日),沪深两市公司共收到157份处罚,而在上年同期,两市公司则收到129份处罚。从今年收到处罚的原因来看,“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是被处罚的主要原因。

  王智斌对《证券日报》记者介绍,近年来,投资者的法律意识有明显提高,通过法律手段诉讼**的热情也日益高涨。“仅以我们律师事务所的数据为例,2018年至今,已有累计超过1万名投资者委托我们针对超过100家上市公司提起索赔诉讼。众多的投资者中,既有索赔一两千元的小散户,也有单个股票索赔超过2000万元的大户,既有大爷大妈等老年股民,也有新入证券市场的年轻人,机构投资者参与索赔诉讼的情形也越来越常见。”

  “随着新证券法以及配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实施以及司法实践的推进,投资者权益得到了更为立体的保护。”王智斌说。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纵向对比来看,投资者**热情大大增加,但是横向来看,符合索赔标准和真正采取行动参与索赔诉讼的投资者相比,占比仍然较小。

  有投资者在和《证券日报》记者交流时坦言,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提出诉讼**的前提是公司被监管部门出具处罚,但出现违法现象被监管部门处罚的公司大多违法时间较长,“三四年前买过的股票出了问题,都不知道是不是符合索赔标准。”

  对此,王智斌也认为,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信息不对称,由于法律保护的是投资者历史上形成的亏损,所以很多投资者抛*股票之后,对于该股票的后续信息已不再关注,很多投资者对于索赔事项未能获得充分信息;有相当多的投资者是因为自身‘惰性’而放弃索赔;此外,在部分案件中,索赔诉讼的效果并不理想,这也大大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有一些案例,虽然投资者赢得了诉讼,但是由于公司*市、破产等原因,这些案件至今未能执行到款项。”

  注册制下,中介机构要切实承担起“看门人”的责任。与此相对应的,“看门人”不“看门”时,其法律责任就会更重。

  “就目前的司法判例来看,审计机构已经成为投资者**的重点对象,此外,评估机构、保荐人等中介也越来越多地坐上了被告席。这对投资者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王智斌表示。

2021-03-15  来源:证券日报

2021-03-16 11:20:4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024人气

退市改革效果初显 7家沪市公司终止上市

  3月15日,上交所决定*ST宜生、*ST成城终止上市。至此,上交所在*市新规发布后已作出7家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7家沪市*市公司呈现多元化*出的特征。其中,*ST金钰、*ST宜生和*ST成城触及1元*市指标,*ST工新和*ST秋林触及财务类指标*市,营口港因吸收合并摘牌,*ST航通主动*市。上述公司*市表明,*市新规得到了不折不*的实施,*市改革的效果已经初步显现。

  业内人士表示,当前,严格执行*市新规,应*尽*已成市场共识,上市公司多元化*市已成市场常态,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正在稳步形成。

  推进常态化*市

  业内人士表示,资本市场需要源头活水,也需要及时**“淤泥”。优胜劣汰、有进有出才是健康市场应有的状态。常态化*市既是改革指明的方向,也是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迫切需要。

  2021年伊始,沪市*ST金钰即被上交所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这是*市新规发布实施后的第一份*市决定。其后,*ST工新、*ST秋林先后因触及财务类指标被终止上市。*ST宜生也成为新规实施后,首家无*市整理期的交易类*市案例。

  中国证券报记者梳理近期沪深两市*市公司情况发现,它们均存在严重的经营风险和公司治理问题。例如,触及1元*市指标的公司中,*ST宜生风险持续爆发。*ST金钰主营业务已基本停滞,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ST成城常年系壳公司,多项债务逾期,财务状况持续恶化。

  因触及财务类指标*市的是*ST工新和*ST秋林。其中,*ST秋林重要子公司全面停业,巨额应收账款、存货以及关联方、关联关系和资金占用等情况无法核实清楚。*ST工新自身经营不善,涉及关联方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等问题,财务状况持续恶化,营业收入大幅下滑。

  本轮*市改革除了1元*市、3亿市值*市的交易类*市指标之外,对财务类*市指标也进行了完善。其中,*非净利润前后孰低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也将纳入*市情况,而营业收入需要*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业内人士表示,这意味着投资者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需要提前远离营业收入较低、主要以贸易收入维持经营的空壳公司。

  加强投资者保护

  近期被终止上市的公司中,也有部分公司采用主动*市的方式化解风险,力求平稳*市。其中,*ST航通预计公司股票面临财务类强制*市和重大违法*市风险,为了避免公司股票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启动强制*市程序,公司选择在年报披露前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形式主动*市,并相应启动实施了现金选择权等投资者保护的配套措施,最终申报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约1.97亿股,按照4.18元/股的价格计算,总金额约8.2亿元。此外,营口港大连港合并案例中也给投资者提供了现金选择权。

  此外,记者注意到,对于面临触及1元*市指标的公司,*市风险揭示的频次不断加大,交易所问询力度不断加强,及时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则的公司作出纪律处分。这既体现出交易所对问题公司的信息披露从严监管,也体现了对投资者的保护。

  业内人士认为,投资者保护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命题。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落地,投资者保护体系和民事赔偿机制进一步健全,投资者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1-03-16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2021-03-16 11:20:0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4574人气

机制持续完善 资本市场投保新格局加快形成

  河南证监局发布9起投资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北京证监局指导开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我们在行动”线上直播活动,多家投教基地**“3·15”案例专题……今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围绕投资者权益保护这一主题,各地证监局等相关部门掀起了一股投资者保护宣传教育活动的热潮。

  专家指出,截至今年2月底,两市投资者数量突破1.8亿,加强投资者保护的必要性、重要性、紧迫性愈加凸显,建立健全符合中国特色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尤为重要。可以期待,随着资本市场全方位立体化投保新格局加快形成,超1.8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保护。

  增强法治供给 完善**机制

  新证券法正式施行已满一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从本月起施行,期货法已被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计划……近年来,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基础持续完善、法治保障不断增强。专家指出,当前应趁热打铁,增强法治供给,完善**机制,进一步提升监管威慑力和投资者保护力度。

  一方面,进一步增强法治供给,可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对此,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说,新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落地施行,大大提高了资本市场的违法违规成本,资本市场生态环境得到持续改善。“在公司法修改、期货法制定稳步推进背景下,2021年资本市场依法治市效能有望继续全面提升。”田利辉说。

  与此同时,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有望彰显投资者监督威力,强化对资本市场违法侵权行为的震慑。“要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犯罪行为的成本,让做坏事的人付出高昂的代价,形成坏事做不起、不敢做坏事的震慑效应。”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近日介绍,2020年人民法院从“追首恶”、制定集体诉讼司法解释等方面落实“零容忍”的具体举措,杭州中院等已开始采用集体诉讼程序对财务造假案件进行审理。

  另一方面,继续完善法治体系,构建立体追责体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实现了与新证券法顺利衔接,同频共振,为全面实施注册制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法治保护环境。此外,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及诚信记录在内的资本市场立体追责体系已经建立,多种手段综合发力将显著提升违法违规成本,震慑造假欺诈等证券违法行为,投资者保护新格局加快形成。

  加大执法力度 肃清市场环境

  专家指出,在加大法治供给的同时,监管部门还应加大执法力度,形成从严监管常态化机制,落实“零容忍”,肃清市场环境。

  “2020年证监会聚焦重点领域和市场关切,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打击资本市场欺诈、造假等违法活动。”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近日透露,2020年证监会共**案件740起,其中新启动调查353件(含立案调查282件),**重大案件84件,同比增长34%;全年向公安机关移送及通报案件线索116件,同比增长一倍,打击力度持续强化。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此前指出,要不断提升监管的综合执法力,进一步完善违法资金查处、证券冻结、查封制度等执法手段的具体实施流程,加大行政处罚的精准性,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监管重点,不断探索新型投资者保护的模式、路径、类型和范围。

  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近期表示,证监会将在国务院金融委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成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小组,加强重大案件协调,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推进重要规则制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形成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强大合力,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

  推进注册制 坚持价值投资

  专家指出,在全面推进注册制背景下,价值判断交还市场和投资者,亟待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投资者也应具备理性、专业的自我保护能力。

  一方面,管理部门应进一步补齐制度建设短板,构建长效机制,让资本市场违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未来强化投资者保护,还应持续加强投资者保护制度建设,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保护机制,包括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加强事前保护;重视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事中保护;优化投资者救济途径,加强事后保护等,完善投资者保护工作覆盖面。”中山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湛指出。

  另一方面,投资者应树立理性投资、“买者自负”理念。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院联席院长赵锡军表示,投资者自我保护的最佳路径就是坚持价值投资。

  招商证券副总裁吴光焰也指出:“在注册制背景下,要改变之前跟风炒作、追涨杀跌的投资方式,形成以价值投资为核心,兼具成长投资、趋势投资的投资方式,使长期投资成为常态。”

2021-03-16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2021-03-16 11:19:1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650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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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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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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