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网站18日消息,华兴源创、睿创微纳两家企业审核状态变更为“注册生效”。同日,澜起科技、天宜上佳、杭可科技三家企业“提交注册”。
证监会日前印发《关于同意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和《关于同意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要求两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交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此前,证监会于6月14日发布消息称,证监会按法定程序同意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证监会表示,上述企业及其承销商将分别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协商确定发行日程,并陆续刊登招股文件。
截至6月18日,已有123家企业科创板首发申请获受理。其中,过会企业数量为11家,进入注册程序的企业有9家,“注册生效”的包括华兴源创、睿创微纳两家企业,“提交注册”的企业已达7家。
公开信息显示,华兴源创本次拟募集资金10.09亿元,睿创微纳本次拟募集资金4.5亿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长黄红元13日在第十一届陆家嘴论坛(2019)上表示,“通过证监会注册之后就该进入路演和发行运行阶段。预计在未来两个月之内将看到首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交易。”
2019-06-19 来源:中证报
证券日报报道,昨日,沪深两市股指呈现震荡整理的态势,市场观望情绪依旧浓厚,成交量继续维持低位。对此,有分析人士表示,资本市场千变万化,但有一条全球成熟市场均认可的主线和不变的逻辑就是价值投资,“业绩为王”成为主流核心逻辑,对驱动股价上涨所起到的作用正大幅增加。因此,建议关注今年半年报业绩增长超预期标的投资机会。
统计发现,截至6月18日收盘,沪深两市已有434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19年半年报业绩预告,其中,业绩预喜公司家数达185家,占比为42.63%。
从半年报业绩预告净利润最大同比增幅来看,有58家公司报告期内净利润有望实现同比翻番,开尔新材、民和股份、东方通、天顺股份4家公司均预计2019年上半年净利润同比增长达到10倍以上,分别为9280.86%、5113.28%、2385.00%、1300.00%。另外,中矿资源(517.12%)、世嘉科技(400.00%)、仙坛股份(372.67%)、通达股份(350.00%)、美吉姆(350.00%)、恒大高新(349.26%)、圣农发展(347.75%)和摩恩电气(322.94%)等公司报告期内净利润也均有望实现同比增长3倍以上。而包括红宝丽、茂硕电源、聚隆科技、长青集团、比亚迪、云南能投、亿纬锂能、报喜鸟、大金重工等在内的46家公司2019年半年报净利润也均有望实现同比翻番。
良好的业绩预期吸引部分场内主流资金的追捧。统计数据显示,圣农发展(2091.46万元)、东方通(737.12万元)、民和股份(663.12万元)、雅克科技(390.04万元)、拓邦股份(338.55万元)、雄韬股份(281.02万元)、摩恩电气(264.92万元)、江苏神通(218.60万元)和兴业科技(144.90万元)9只半年报预计净利润翻番股昨日均受到百万元以上大单资金布局。另外,东南网架、开尔新材、世嘉科技、天顺股份、德美化工、江南化工、长青集团、红宝丽、星期六、英特集团、恒大高新、松芝股份等个股昨日也实现大单资金净流入,上述21只半年报业绩预计翻番股合计吸金5703.96万元。
机构评级方面,上述58只半年报业绩预计翻番股中,近30日内共有16只个股获得机构给予“买入”或“增持”等看好评级。其中,恩捷股份(14家)、亿纬锂能(11家)、比亚迪(9家)、圣农发展(5家)、帝尔激光(4家)、美吉姆(4家)、新国都(3家)和雅克科技(3家)等个股近期机构看好评级家数均达到或超过3家,后市表现值得关注。
2019-06-19 来源:证券日报
6月18日,央行公告,以利率招标方式开展了900亿元14天期逆回购操作,中标利率2.7%。鉴于有100亿元逆回购到期,故实现净投放800亿元。资金利率整体显著下行,从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简称Shibor)来看,昨日隔夜Shibor下降20个BP至1.601%,7天Shibor下降9.2个BP至2.399%,14天上涨5.3个BP至2.722%。1个月、3个月、6个月Shibor均有所下降,分别降至2.897%、2.943%、2.98%。
此外,存款类机构质押式回购DR007加权利率在2.26%左右,低于近期7天逆回购2.55%的利率,凸显出短期资金面的宽松。
值得关注的是,据《证券日报》记者通过Wind梳理,6月份以来截至昨日的11个工作日,央行均开展逆回购,逆回购投放共计7250亿元,并开展MLF投放5000亿元,累计投放资金12250亿元;与此同时,逆回购到期7800亿元,MLF到期4630亿元,累计回笼资金12430亿元。
回望去年同期,2018年6月1日至6月18日,共11个工作日,央行开展逆回购7600亿元,MLF投放4630亿元,累计投放资金12230亿元;逆回购到期7400亿元,MLF到期4980亿元,累计回笼资金12380亿元。对比来看,今年央行资金投放力度略高于去年同期。
对于近期的连续投放,恒丰银行战略发展部研究员王丽娟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近期,央行采取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主要是为了呵护市场流动性,进而缓解中小银行的流动性压力。6月份是季末月,有着税期、政府债券发行、MPA考核等因素影响流动性。此外,6月份同业存单到期较多,也对流动性产生了一定影响。数据显示,6月份,同业存单到期量为1.7万亿元。
同时,王丽娟表示,与去年同期相比,虽然同业存单到期量较低,但前段时间由于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影响,同业存单市场发行成功率有所下降,对中小银行流动性产生了一定影响。
值得关注的是,银行业突发事件所引发的结构性流动性压力也传导到非银端。从近期债市情况来看,有券商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指出,近期银行间流动性紧张状态由中小银行蔓延至非银机构,特别是可质押债券资质在AA+以下的非银产品户承受较大压力,质押式回购跨月价格最高一度达到10%以上。
该券商人士表示,“尽管本月10日以来,央行通过公开市场净投放2650亿元,全市场流动性保持合理充裕状态,但银行间市场主要资金融出方风控措施收紧,流程性分层情况并未有效缓解,随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6月17日推出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回购违约处置实施细则(试行)》,未来银行间资金交易规则重塑在所难免。”
对于后期的货币政策操作,王丽娟认为,随着近期同业存单市场的恢复,中小银行流动性压力有所缓解。据Wind数据显示,在6月10日至6月16日的一周内,同业存单发行821只,总发行量为5291.4亿元,较前两周大幅提升。“近期同业存单市场回温一方面与央行呵护市场流动性有关,另一方面也与部分中小银行发行同业存单获得央行增信支持有关,提升了中小银行同业存单的认可度。”在她看来,未来货币政策仍将侧重定向降准等小幅滴灌政策和通过延长逆回购期限等政策来缩短放长,呵护市场流动性。
2019-06-19 来源: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发布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规范(试行)》(简称《执业规范》),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义务和责任做了系统、全面的规范,从制度建设、公司内部管理、业务开展、经营方式、合规管理、从业人员要求等各个环节明确了标准和底线。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执业规范》将促使证券投资咨询行业进一步形成卓有成效的自我提升、自我规范及自我约束机制,对证券投资咨询行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推动行业迈向提质创新发展阶段。
行业发展亟待规范
“我国证券投资咨询行业经历二十多年的发展,从创立初期中国证监会核准执业的100多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到如今优胜劣汰、大浪淘沙后存留的83家持牌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湖南金证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扬表示,先后经历了创立探索、整顿壮大、科技升级、合规提质、转型创新五个发展阶段。
但是,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乔光豪表示,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分支机构扩张速度过快,部分分支机构在营销、管理、风控、合规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影响了行业形象和信誉。
上海东方财富证券研究所相关负责人也认为,一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合规管理、内控措施跟不上,导致违法违规问题不断,投诉居高不下。
因此,基于《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执业规范》,旨在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推动投资咨询行业健康发展
“作为首个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行为的自律规则,《执业规范》的颁布,是投资咨询机构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乔光豪认为,其不仅明确了咨询机构合规执业的底线要求,同时对法律法规暂未做出规定但对行业发展较为重要的问题做出自律规定。自律监管与行政法规监管相结合,有利形成较好的行业发展生态,对于投资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有利于投资咨询机构规范经营行为,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杨扬认为,《执业规范》的制定,有利于促进全体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合规创新与壮大发展,有利于更专业、更系统、更规范的优质服务于广大投资者或客户,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上海东方财富证券研究所相关负责人强调,《执业规范》进一步从制度上加强和完善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规范管理自律规则体系,加强了对机构、业务和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力度,提高了执业规范程度的层级,有助于进一步提升行业执业水平,强化执行效率,全面提升自律管理的公信力,对促进行业规范稳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此外,乔光豪强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储备了一批优秀的投资顾问队伍,通过投资顾问投教服务,有助于增加投资者证券知识,提高风险认知。随着《执业规范》的颁布,将进一步推动咨询机构更好地服务投资者,满足投资者的投资理财服务的需求,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2019-06-19 来源:中证报
所谓代客理财,通俗地说,就是专业的理财机构或个人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并收取酬金。但在当前市场中,代客理财存在多种需要我们特别注意的情况,最典型的就是不具有代客理财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打着“代客理财”的旗号吸收资金,违规操作;
对于期货行业,监管也是严格要求期货从业人员不准“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以防违规代客理财的情况发生,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下面老赵就带大家了解一下近几年期货从业人员因“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而受到的处罚案例。
一、处罚案例
(一)2017年某期货公司包头营业部在证监会检查中对检查组隐藏部分计算机,检查组通过调查对比公司固定资产编号,发现该公司隐藏的计算机为公司从业人员使用,并通过对比计算机IP/MAC发现隐藏的计算机存在期货交易记录,经核实该公司从业人员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该行为违反了期货业协会颁布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以下简称《行为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和证监会颁布的《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八款“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协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证监会对该期货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对从业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中国期货业协会对该从业人员 “撤销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二)2017年12月某期货公司苏州营业部在中国证监会检查中发现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违规代客理财。该行为违反了《行为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八款的规定。证监会对该期货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对从业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中国期货业协会对该从业人员 “撤销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据不完全统计,就2017年证监会(各地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有6项关于从业人员违规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处罚情况。监管机构均对此类违规事项发生的机构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对从业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中国期货业协会对违规从业人员采取 “撤销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或“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二、监管警示
从业人员违规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不仅会影响自己的职业生涯,也会给所在机构带来相关的监管处罚措施,更有甚者会导致投资者权益遭受损失,引起法律纠纷。
综上,违规代客理财百害而无一利,切勿因小失大,因此防范违规代客理财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加强防范力度,维护客户与公司的合法利益:
从加强客户投资者教育的角度来说,可在营业场所内公示 “期货从业人员禁止行为”,提示客户不与从业人员个人签署违规理财协议,不委托从业人员为自身代理期货交易。让投资者了解期货行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提高投资者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
从公司管理角度来说,发生从业人员违规代客理财也反映出公司内部管理存在一定漏洞,期货公司应从日常工作中加强公司从业人员管理,明确从业人员执业准则,加强培训,定期开展从业人员违规交易自查,如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理;
从期货从业人员的角度来说,应遵守职业规范,加强合规意识,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合规服务客户。
珍惜我们的职业生涯,时刻提醒自己,作为一名期货人要遵守监管规范、牢记自律规则,不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在利益面前要做到不忘初心,用专业的知识为投资者提供优质的服务才是我们从业人员应当坚守的执业道德。
解决金融领域特别是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已纳入顶层设计,作为资本市场的重大制度创新和撬动存量改革的“试验田”,科创板建设更应整体着眼、系统布局,从完善法律法规、从严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畅通投资者权益维护渠道、优化从严监管常态化机制等方面全面提高违法成本。
监管层明确指出,科创板建设的重点之一是完善法制、加大违法成本和监管执法力度。解决金融领域特别是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已纳入顶层设计,作为资本市场的重大制度创新和撬动存量改革的“试验田”,科创板建设更应整体着眼、系统布局,从完善法律法规、从严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畅通投资者权益维护渠道、优化从严监管常态化机制等方面全面提高违法成本。
全面提高违法成本要重视科创板的创新性和特殊性。科创板在发行上市、交易规则、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均有大胆探索,涉及诸多法律法规新问题,包括且不限于因红筹企业及存托凭证带来的跨境司法管辖、法律适用及司法执行等问题。这要求监管部门增加相关制度规则供给,司法部门更新司法理念,规范金融创新,并从立案管辖、案件审理、审判指导、诉调对接等方面入手,建立健全金融审判机制。可喜的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若干意见》,着力于建立健全与科创板及注册制相适应的专业化审判机制。
法治强则市场兴。全面提升违法成本要统筹考虑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全局。资本市场本质上是法治市场,发挥科创板“试验田”作用,以增量改革带动存量改革,有利于优化资本市场法治环境。正在修订的证券法已增加关于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科创板及注册制相关规定。同时,诸多专家建议,刑法、公司法与证券法一并联动修改,解决法律法规之间不配套等问题,建立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并与国际成熟市场相衔接的处罚制度,提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威慑力。
此外,鉴于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以散户为主,全面提升违法成本要注重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别是畅通投资者权益受损赔偿渠道。比如,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制度,特别是集体诉讼等;完善证券市场公益诉讼、专业调解、和解金赔偿、侵权行为人主动补偿投资者等制度;建立健全监管机构责令购回制度、承诺违约强制履约制度等。此类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发挥市场力量,倒逼发行人、中介机构恪守三公原则,遵守法律法规。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全面提高违法成本,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个长期过程,既是科创板稳健运行的迫切需要,更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我们期待,以科创板为契机,厚植法治精神,完善法治环境,激发法治力量,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开创新局面。
2019-06-19 来源:中证报
中国证券报头版刊文称,沪伦通的启动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开放取得新进展,以开放促改革的资本市场建设取得新突破,更意味着以自主开放、双向开放为主要特征的资本市场开放新格局正加速形成。
沪伦通是中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创新之举。与沪港通、深港通的“投资者跨境”不同,沪伦通主要是“产品跨境”,即符合条件的上交所、伦交所上市公司可在对方市场挂牌上市。此举有利于拓宽A股上市公司境外融资渠道,助推优秀公司国际化布局,也有利于国际投资者更深度地参与中国资本市场,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红利,提升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水平。
沪伦通是中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里程碑。在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进程中,中国资本市场积极发挥后发优势,业务创新、制度创新层出不穷,多边、双边合作渐入佳境,国际认可度不断提高。特别是近年来,资本市场开放稳扎稳打,成绩显著,初步形成了以吸引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放境内证券基金期货行业、搭建互联互通机制等为主要内容的开放格局。沪伦通既是中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进程中互利共赢的结晶,也是资本市场开放新格局加速成型的标志性事件。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对外开放是中国的基本国策,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资本市场坚定不移的发展方向。正如上交所所言,沪伦通的开通表明我国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决心不动摇,资本市场自主对外开放的脚步不停歇,推动各国经济金融合作共赢发展的信心不改变。未来,资本市场开放将“好戏连台”,但必须强调的是,资本市场开放将始终坚持以我为主、自主开放。与一些国家的资本市场开放不同,我国资本市场开放不仅仅是面向发达地区,也面向新兴市场;不仅仅是“引进来”,还包括“走出去”;不仅仅是市场开放,更注重国际规则对接。
资本市场开放不是孤立的,开放是为了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更是为了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服务经济社会大局的能力和水平。在双向开放中,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要正视制度短板,学习成熟资本市场先进经验,丰富自身的有效供给,拓宽制度的包容性,提升跨境监管和风险防范能力。只有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不断完善,金融产品不断丰富,中介机构竞争实力不断提升,资本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资源配置、价格发现等功能才能发挥得更加充分。
千年潮未落,风起再扬帆。中国资本市场是开放的产物,也将在开放中茁壮成长,走向成熟。目前,证监会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快推进修订相关法规和完善配套制度等工作,扎实推进近日宣布的九项对外开放措施的落实落地。有理由相信,开放大门将越开越大,改革力度将越来越强,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将逐步实现。
2019-06-18 来源:中证报
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违约处置机制进一步完善。昨日,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三大重要基础设施机构——外汇交易中心、中债登、上清所均发布与债券回购或债券担保违约有关的试行处置细则,以规范银行间市场回购或担保品违约的处置流程,提升处置效率。
这三个机构发布的文件有不少共通性,一方面,均涉及市场交易主体(如正回购方或出质方)出现违约情形后,如何处置回购债券或担保品(即债券)以弥补交易对手方损失;另一方面,债券处置的方式主要包括协议折价、拍卖和变卖这三种,其中,拍卖的方式有所不同。
光大证券首席固定收益分析师张旭则对证券时报记者称,债券回购违约现象出现,金融市场刚性兑付打破,违约处置机制需要完善。违约处置规则的制定有利于明确违约处置流程,稳定市场预期。
担保品或债券回购违约有三个处置方式
交易中心、中债登和上清所均是中国银行间债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机构。此次三家机构发布的文件中,中债登和上清所发布的文件内容相通点较多。尽管中债登的文件是针对担保品违约处置,上清所是针对债券回购违约处置,但处置的方式和流程相似性较高。
所谓担保品违约处置,是指市场成员使用在中债登托管的债券作为履约保障担保品的相关业务,在出现违约情形后,委托中债登办理担保品违约处置以实现担保物权。担保品违约处置方式包括协议折价、拍卖和变卖。
所谓债券回购违约处置,是指市场成员使用上清所托管的债券用于回购交易履约担保,在正回购方触发违约事件后,委托上清所办理回购债券违约处置。违约处置方式也包括协议折价、拍卖和变卖。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三种违约处置方式中,中债登和上清所的处置区别主要集中在拍卖这一类,尤其在拍卖流程等环节有所不同。
在债券拍卖的保留价方面,中债登和上清所明确的定价原则较为一致,只不过上清所规定得更为详细。上清所文件明确,回购债券拍卖处置业务采取有保留价的公开招标方式,保留价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不低于回购债券在银行间债市违约处置日前30个交易日内合理平均成交价格的80%;二是回购债券在违约处置日前30个交易日内无成交价格的,不低于回购债券在违约处置日前1个交易日估值价格的80%。
支持守约方单方申请处置利于回购违约快速处置
不同于中债登和上清所,交易中心发布的关于回购违约处置实施细则主要涉及匿名拍卖的违约处置手段。
回购违约处置,指因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中正回购方(以下简称违约方)触发违约事件且交易双方未能就违约处置协商一致,逆回购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委托交易中心通过匿名拍卖等市场化机制处置相关回购债券的机制。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正回购方触发违约事件时,回购债券可参照本细则进行违约处置。
回购债券的匿名拍卖,则是指交易中心组织市场参与者在特定时间,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进行回购债券集中匿名交易的行为。
在处置流程方面, 交易中心于回购违约处置受理日向市场发布回购债券匿名拍卖公告,内容包括匿名拍卖申报日期、拍卖日期、拍卖各阶段有效时间等信息。其中,在拍卖日,参与机构可在预设区间内报价,交易中心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计算统一成交价,拍卖持续时间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按照规定,参与匿名拍卖应需满足交易中心设定的交易参数,单笔报价量最小为100万元整,券面总额最小变动单位为100万元整,清算速度为T+1。
此外,拍卖回购债券的最低成交价格的确定方式与上清所规定的回购债券拍卖保留价一致。
中信证券研究所副所长明明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回购违约处置细则支持守约方单方申请处置,还设置了双重底价保障机制,有利于回购违约快速处置。政策的及时出台有利于货币市场稳定运行。
2019-06-18 来源: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记者从华泰证券获悉,伦敦时间6月17日上午9时(北京时间下午16时),华泰证券发行的GDR(代码HTSC)在伦交所挂牌交易。这是首家按沪伦通业务规则登陆伦交所的中国公司,意味着沪伦通西向业务迈出实质性的一步。
华泰证券正式挂牌交易
此前,华泰证券发布公告称,华泰证券GDR发行价格为每份GDR20.5美元,假设本次拟发行GDR数量达到上限且超额配售权悉数行使,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6.92亿美元。华泰证券成功发行上市,将为未来更多中国公司通过沪伦通机制登陆伦敦市场提供样本。
据《证券日报》记者获悉,作为“沪伦通”机制下的首单西向存托凭证,华泰证券的GDR发行创下了近年来英国乃至欧洲资本市场的多项纪录,例如:2017年以来英国市场规模最大的IPO,2013年以来全球存托凭证市场规模最大的IPO。
对此,华泰证券相关负责人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公司作为沪伦通机制下的第一家GDR发行人,将充分发挥自身的综合业务优势,利用本次发行中积累的经验,不遗余力地为沪伦通的发展贡献力量。
此外,华泰证券董事长、总裁周易表示:“沪伦通实现了中国与欧洲市场的首次直接联通,是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战略组成部分。沪伦通使我们有机会进入全球最成熟、最有影响力的资本市场之一,并提供了GDR和A股之间的互换性。此次GDR的发行将支持我们进一步发展国际业务,扩大海外布局,提升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地位,增强核心竞争力。作为第一家发行人,我们很高兴能开拓这一充满巨大潜力的新市场,把握前所未有的机遇。”
伦交所沪伦通专门页面已经正式上线
近日,《证券日报》记者从伦交所相关人员处了解到,伦交所沪伦通专门页面已于近日正式上线。目前暂时只有英文版。
记者浏览页面了解到,目前沪伦通专门页面共有六个服务窗口,分别是:运作原理、沪伦通列表、沪伦通交易、沪伦通投资、规则库、联系团队。
沪伦通专门页面介绍称,沪伦通将全球最大的资本市场之一与全球领先的国际市场融合在一起。
沪伦通将允许全球投资者通过伦敦来获得中国市场增长的收益,伦交所上市公司也将能够直接联系中国投资者。
沪伦通有多项首次尝试:这是海外公司首次允许在中国上市,这也是中国投资者首次允许在不受国内资本管制的情况下,从中国境内投资国际股票市场。国际投资者将首次允许通过国际交易和结算实践,从中国以外地区进入中国A股市场。
伦交所表示,通过采用新的监管规定,同时利用现有基础框架,将支持建立一个充满活力的金融生态系统,并将中英两国和更广泛的全球经纪联系起来。伦交所邀请两国发行机构、银行、经纪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资产所有人以及专业服务公司参与沪伦通。
2019-06-18 来源:证券日报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绑定手机号码,进行实名认证。
请输入手机号码,您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请放心
请输入右侧图形验证码
请输入接收的短信验证码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前往个人中心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