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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多只股票ETF清盘

近日,多只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先后清盘。

7月8日,诺安基金发布关于诺安中证500ETF财产清算的公告,基金终止合同和终止上市的议案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基金最后运作日为7月5日,7月8日起进入清盘程序。同样,在6月28日,诺安基金公告诺安上证新兴产业ETF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合同。无独有偶,易方达基金日前也将旗下的易方达深证成指ETF进行清盘。

从上半年的清盘情况来看,遭到清盘的ETF并不多,此前仅海富通基金于今年2月清盘了一只海富通上证周期产业ETF,景顺长城基金则于今年1月清盘了一只中证医药卫生ETF。

相比而言,今年上半年发行的ETF数量不少,Wind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共成立ETF产品19只,截至今年6月底,这些基金规模合计在66亿元左右。

上半年还有多路新军杀入ETF。浦银安盛和兴业基金先后发行了各自的首只ETF产品,而国联安也在时隔多年后,重新介入该领域,发行了旗下第2只ETF。事实上,今年以来,各类ETF成为多家基金公司争相布局的工作重点,ETF产品数量激增,甚至引发了同质化产品间的价格竞争。

对于诺安基金两只ETF的清盘,业内人士推测,这恐怕意味着公司退出ETF市场。Wind数据显示,在这两只ETF清盘之后,诺安基金旗下已无ETF产品。

有业内人士表示,ETF的运行成本高,各大公司为了争夺ETF份额使出浑身解数,价格战也愈演愈烈,现在ETF已越来越成为豪门的游戏。

不过,易方达基金清盘旗下深证成指ETF的情况又有所不同。在业内人士看来,这应该是大公司内部进行的布局调整。“基金公司可能会对旗下产品做评估,如果觉得没有前景,可能会进行结构化调整,将资源调配到更有前景的指数ETF上。”华东一位ETF基金经理向记者表示。

事实上,当前ETF产品的头部效应明显,诸多ETF产品面临规模困局。数据显示,在全部216只ETF产品中,规模低于2亿元的产品高达92只,其中有64只产品的规模低于1亿元,而低于5000万元规模的基金数也达到了43只,甚至还有4只产品的规模低于1000万元。

另一方面,ETF的运营成本却很高。业内一位ETF基金经理告诉记者,根据他的测算,一只ETF要想收回成本,规模可能需要达到50亿左右。对于那些整体ETF规模不大的基金公司来说,ETF产品可谓“昂贵的玩具”。

2019-07-11 来源:证券时报


2019-07-11 19:12:1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332人气

首批25家科创板公司发行价出齐

7月10日晚间,首批科创板的最后7家公司——瀚川智能、嘉元科技、交控科技、天宜上佳、沃尔德、航天宏图和方邦股份均公布发行价。至此,首批25家科创板公司发行价全部敲定。

证券时报记者测算,目前25家科创板首批公司发行价的市盈率平均值为49.21倍,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为370.17亿元。

航天宏图本次发行价为17.25元/股,对应市盈率为45.02倍,对应市值为28.63亿元,预计募资7.16亿元。本次公开发行4150万股,占股份总数比例为25%,其中最终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207.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分别为2759.75万股、1182.75万股。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下同)。

方邦股份本次发行价为53.88元/股,对应市盈率为36.79倍,对应市值为43.1亿元,预计募资10.78亿元。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为2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最终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80万股,占发行总量的4%。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分别为1350万股、570万股。

天宜上佳本次发行价为20.37元/股,对应市盈率为34.74倍,对应市值为91.41亿元,预计募资9.75亿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4788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10.67%,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96.37万股,占发行总数量的4.1%。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分别为3681.93万股、909.7万股。

交控科技本次发行价为16.18元/股,对应市盈率为38.99倍,对应市值为25.89亿元,预计募集资金6.47亿元。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4000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545.6万股,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分别为2434.4万股和1020万股。

沃尔德本次发行价26.68元/股,对应市盈率为32.19倍,对应市值21.34亿元,预计募资5.34亿元。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2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25%,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00万股,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分别为1330万股、570万股。

瀚川智能本次发行价为25.79元/股,对应市盈率为39.65倍,对应市值为27.85亿元,预计募集资金6.96亿元。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2700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35万股,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分别为1795.5万股和769.5万股。

嘉元科技本次发行价为28.26元/股,对应市盈率为36.98倍,对应市值为65.25亿元,预计募资16.33亿元。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5780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12.31万股,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分别为3920.39万股、1647.3万股。

此外,今日,心脉医疗、南微医学、西部超导和虹软科技4家科创板公司将进行网上、网下申购,并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其中,南微医学网上申购上限为9500股,顶格申购需市值9.5万元;虹软科技网上申购上限为7500股,顶格申购需市值7.5万元;心脉医疗网上申购上限为4000股,顶格申购需市值4万元;西部超导网上申购上限为8000股,顶格申购需市值8万元。

2019-07-11 来源:证券时报


2019-07-11 19:11:3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420人气

上半年新基金规模创2016年以来新高

今年上半年,公募基金行业共有472只新基金发行成立,合计募集资金4793.25亿元,募资规模创下自2016年以来的同期新高。虽然整体规模创下近年来的新高,但新基金的发行却呈现冰火两重天,一面是科创主题基金和明星基金经理掌舵的基金受到资金追捧,一面是部分基金产品为2亿元的成立线苦苦挣扎,超过80只基金延长募集,甚至还有多只基金募集失败。

募资规模同比增长

今年上半年,在科创主题基金的助力下,公募基金发行格外火热。Wind统计显示,今年上半年共有472只新基金发行成立,合计募集资金4793.25亿元。去年上半年,公募基金行业共有452只新基金成立,募集资金规模为4479.92亿元,今年公募基金行业新成立基金的数量和募集资金的总规模与去年相比均有所上升。值得一提的是,公募基金行业新基金上半年的募资规模创下自2016年以来的同期新高。

分类型看,今年上半年没有新货币基金成立,新成立的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QDII基金的数量分别为80只、176只、205只、11只,募资规模分别为565.30亿元、1254.30亿元、2930.71亿元、42.95亿元,四类基金募资规模占比分别为11.93%、26.17%、61.14%、0.90%,债券型基金募资规模占总募资规模的比例超过一半,债券型基金是新基金发行的主力军。

与去年同期相比,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QDII基金今年上半年的募资规模增幅分别为5.16%、-36.59%、55.55%、51.21%,债券型基金和QDII基金新成立的规模实现翻倍。其中,债券型基金单只新成立基金的规模也越来越大,今年上半年,共有5只债券基金发行规模破百亿元,而去年上半年超过百亿元的债券型基金只有2只。

值得一提的是,在债券型基金中,债券指数基金延续了去年以来的态势,成为颇受基金公司欢迎的一类产品,规模超百亿的基金均为债券指数型基金,其中民生加银中债1-3年农发债以224亿元的规模居上半年新成立基金规模之首。

发行冷热不均

虽然今年上半年新基金发行总规模创下近几年的新高,但是新基金发行也呈现出冰火两重天的状态,其中最为火爆的当属科创主题基金。今年上半年共有14只科创主题基金成立,募资规模都达到了首募规模上限10亿元。第一批科创主题基金中,除带有3年封闭期的工银瑞信科技创新3年封闭以外,其余6只科技创新混合型基金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均在10%以下,资金申购热情高涨。第二批5只科创主题基金表现亦不俗,除万家科创主题3年封闭外,其余几只基金都在一天内达到规模上限并宣布提前结束募集。

明星基金经理的产品也受到了市场的追捧,比如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基金合计募集金额58.75亿元,募集有效认购总数41万户,由南方基金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权益)史博掌舵的南方智诚首募金额也超过30亿元。但也有多只基金为达到2亿元的成立规模苦苦挣扎,据统计,今年上半年有超过80只基金发布了延长募集期的公告,有的基金多次延长募集期才能刚刚达到2亿元的成立底线,甚至还有多只基金募集失败,与科创主题基金和明星基金经理掌舵的基金发行的火爆之势形成鲜明对比。

2019-07-11 来源:中证报


2019-07-11 19:09:3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10人气

中国证监会联合七家中央单位发布关于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加强信息共享与失信惩戒的意见

  近日,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八家中央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对相关市场主体加强监管信息共享 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文件作为首个专门聚焦特定金融领域信息共享与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监管文件,是联合发文单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升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完善科创板配套保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对刘鹤副总理在科创板开板仪式上关于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资本市场发展基石讲话精神的具体措施,也是对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公布的《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要求的细化落实。

  《意见》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顶层设计着手,主要从加强部际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两方面着手,明确了四项工作机制:一是加强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注册所需的部际监管信息查询。证监会、上交所依托发改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获取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信用信息、征信信息、公示信息。二是加强失信信息推送。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将证监会及交易所对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刑事移送等失信信息,及时推送给发改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纳入其管理的信用(征信)信息平台。三是证监会、上交所在科创板审核注册过程中,发现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在其他领域、其他部门存在违法失信记录的,将其作为履行审核注册职责的重要参考。四是发改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国资委、银保监会、民航局、国铁集团等单位,依法依规对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存在骗取发行注册、信息披露违法、违反保荐或证券服务相关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十一项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意见》对于积极营造科创板良好市场生态与注册制诚信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强化对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相关市场主体的诚信核查,落实审核注册制度中的合规性要求,并通过部际失信联合惩戒,有效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重点责任人群的失信成本。下阶段,证监会将切实推动《意见》各项规定的落实,与相关单位一起,共同保障科创板注册制试点改革顺利推进,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2019-07-09 21:25:4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7279人气

关于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对相关市场主体加强监管信息共享 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银保监会各派出机构,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机场公司、中国民航信息集团、机场公安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铁科院集团公司、各铁路公安局:

  为了强化发行人、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的诚信义务,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核查把关作用,督促证券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进一步营造有利于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诚信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就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关于监管信息查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试点注册制过程中,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履行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与作出注册决定等职责时,可以依托以下信息平台,或商请有关单位协助安排,获取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中介机构与人员的监管信息,特别是违法失信信息: 

  (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自助查询、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协查等方式,获取上述市场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

  (二)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自助查询、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协查等方式,获取上述市场主体的征信信息;

  (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助查询、涉企信息协议交换等方式,获取相关企业信息。

  二、关于失信信息推送。证监会将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产生的以下违法失信信息,推送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信息平台,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有关部门共享:

  (一)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监管措施;

  (二)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的刑事移送;

  (三)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的纪律处分。

  三、关于信用记录应用。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与作出注册决定等过程中,发现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领域、其他部门存在法定期限内的违法失信记录的,将其作为履行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与作出注册决定等职责的重要参考。

  四、关于失信联合惩戒。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部署,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下列违法失信责任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并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惩戒结果通报给证监会和发展改革委:(一)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过程中,以及在科创板上市后,报送或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或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发行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在有关报送或披露文件上签字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二)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持续信息披露提供保荐或证券服务,对发行人、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责任,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或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有关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的执业人员。

  针对上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下列惩戒措施:(一)对构成上述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市场监管总局)。(二)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已担任相关职务的,依法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国资委)。(三)依法限制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依法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银保监会)。(四)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证监会)。(五)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证监会)。(六)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和其他投资领域优惠政策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七)针对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再融资阶段存在欺诈发行的公司有关责任人员,以及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上市公司的有关责任人员,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国铁集团)。(八)针对科创板中被处以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或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的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适用《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和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民航局、国铁集团)。(九)对上述人员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企业,在进行行政许可审查时依法予以限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十)对上述人员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企业,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或奖项,已经授予的予以撤销(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十一)对违法失信责任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

  五、其他事宜。为了便利社会公众查询了解相关主体失信记录,引导市场化惩戒发挥作用,证监会对于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中的前述违法失信行为,按照《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实施为期一年的公示。

  在对相关违法失信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司法判决执行完毕或者市场禁入期满之日起五年内,有关部门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实施或解除联合惩戒,超过效力期限的,不再实施联合惩戒。相关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等,被行政复议机关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被司法机关裁判为无效或者撤销的,证监会在复议决定、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移除违法失信信息,同时将该情况向已推送的有关部门予以通报。

  本意见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解决。

中国证监会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民航局 国铁集团

2019年6月28日

2019-07-09 21:24:3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7028人气

16家险企掷6500万元打新科创板 中签大户平安、太保获配超千万元

随着杭可科技、天准科技、华兴源创、睿创微纳等4家公司陆续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各机构获得科创板公司股票初步配售的情况也随之出炉。

其中,险资打新科创板的数据颇为引人注意。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共有16家险企出现在上述4家科创板公司的配售名单中,合计获得配售金额6548.36万元。其中,中国平安旗下的平安养老、中国太保旗下的长江养老获配金额较高,均超千万元。

一家中型寿险公司资管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随着科创板开板,公司将择机布局,投资科创板股票本质上和其他权益类投资一样,要从公司整体风控、持仓比例、市场点位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

16家险企密集打新科创板

随着科创板公司陆续公布网上与网下配售情况,多家险企随之出现在上述4家公司的配售名单中。

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获得配售的险资包括紫金财险、中华联合人寿、中华联合集团、中华联合财险、长江养老、亚太财险、幸福人寿、太平养老、上海人寿、前海人寿、平安养老、吉祥人寿、恒安标准人寿、国联人寿、国华人寿、百年人寿等16家险企。

其中,中华联合财险、百年人寿、国华人寿等11家险企获得杭可科技股票配售额;国华人寿、前海人寿、长江养老等10家公司获得天准科技配售额;百年人寿、国联人寿、恒安标准等12家险企获得睿创微纳的配售额;吉祥人寿、上海人寿、百年人寿等11家险企获得华兴源创的配售额。

从配售金额来看,险资获得杭可科技、天准科技、睿创微纳、华兴源创的配售金额分别为1837.7万元、1314.5万元、1797.04万元、1599万元。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除恒安标准人寿全部获配上述4家科创板公司之外,其余险企普遍获得2家到3家公司的配售。比如,长江养老获得天准科技、睿创微纳、华兴源创的配售;平安养老获得睿创微纳、华兴源创、天准科技的配售。

从险企打新科创板获得的配售金额来看,长江养老、平安养老、国华人寿合计配售额较高。其中,长江养老与平安养老获得上述科创板公司的配售额均超千万元,国华人寿获得近900万元的配售。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4家科创板公司公告中提到的配售额为初步配售情况,最终实际配售情况有待险企缴清认购资金及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后才能确认。

虽如此,但在业内人士看来,初步配售情况与最终实际配售情况的出入不大。因为,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网下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及对应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申购。这将对险企后续的投资布局形成不利影响。

监管支持险资投资科创板股票

在险资密集配售科创板的同时,监管也多次发声支持保险资金投资科创板。

近期,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表示,为了更好发挥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的作用,支持保险资金投资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通过新股配筹、战略增发和场内交易等方式参与科创板股票投资,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服务科技创新企业发展。

在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徐钢看来,近年来,随着投资范围的逐渐放宽,险资通过各种渠道深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具体到新兴产业领域,保险资金可通过Pre-IPO、定向增发、股权直投、PE基金等方式在一级市场上直接参与优质标的投资,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买入持有优质标的股票。作为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家正大力推进以科创板为代表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这无疑将进一步丰富保险资金在投资新兴产业过程中对于标的、模式以及退出路径的选择,完善其对于科创企业的投资闭环。总体而言,科创板的市场化机制设计赋予资本对于技术的定价权,保险资金等长期机构投资者通过科创板投资,可将自身优势和需求更紧密地融入国家战略,在支持经济结构转型的过程中更好地分享改革创新的长期红利。

2019-07-09 来源:证券日报


2019-07-09 11:20:3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527人气

中信、华泰两家券商获央行批准 共发行不超过150亿元金融债

7月8日晚间,两家券商中信证券、华泰证券均发布公告称,近日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其中,中信证券公告显示,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市场许准予字[2019]第108号),根据该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公司发行不超过90亿元人民币金融债券,核准额度自该决定书发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有效期内公司可自主选择金融债券发行时间。

华泰证券公告显示,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市场许准予字〔2019〕第 109号)。根据该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公司发行金额不超过60亿元人民币金融债券,核定额度自该决定书发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有效期内公司可自主选择金融债券发行时间。

2019-07-09 来源:证券日报


2019-07-09 11:18:5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603人气

券商流动性频获政策支持 “流动性过桥”职能有望放大

为充分发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完善证券行业基础制度,证监会于7月5日发布了《证券公司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规定》)。

证监会表示,虽然当前证券行业尚未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但与境外金融机构以及境内银行、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相比较,证券公司缺乏稳定的长效流动性支持手段,相关基础制度尚不健全。为防患于未然,国务院批准同意投保基金扩大使用范围,在市场出现重大波动或者行业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对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实施救助。

有分析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券商本身并没有更多的“造血”功能,流动性获得渠道相对有限,容易暴露风险。而且,受到此前银行业突发事件影响,非银机构流动性承压。此次《管理规定》的出台是近期支持头部券商流动性举措的延伸,有助于缓解流动性分层对非银机构的冲击,能更好地支持券商发挥流动性供给桥梁的作用。

6月份,多家头部券商发布公告表示提高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对《证券日报》记者指出,在当前中小银行自身受市场风险情绪影响流动性释出能力受限的背景下,选择头部券商作为释放流动性的桥梁,其原因在于,与银行类金融机构相比,券商的市场化经营程度更高,风险识别与理性定价能力更强,能够较快缓解当前针对非银的“一刀切”、“齐步走”问题。并且,通过头部券商作为流动性支持渠道,也可凸显定向滴灌性质,能够有效避免市场产生“大水漫灌”预期。

整体来看,《管理规定》遵循全面性、审慎稳健、合理分配、救助与约束匹配四个原则。强调在使用投保基金进行流动性救助时,须严格限定使用情形、使用顺序、使用程序,坚持“救急不救穷”“先自救再投保基金救助”“授权使用”等。

同时,还明确了多元化的流动性支持方式,包括公司自救、股东支持、行业互助、投保基金救助。并明确,只有当证券公司通过自救或者其他市场化方式仍然无法化解重大流动性风险时,才可以申请使用投保基金。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投保基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包括在使用情形、使用程序、强化约束等多个方面作出限定和明确,以防范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在强化约束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证券公司提供与拟使用投保基金金额价值相当的抵押物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设置惩罚性利率,投保基金的借款利率应当高于市场利率的1.5倍以上;限定投保基金公司用于流动性救助的资金,不得超过投保基金上年末余额的80%,对单一证券公司的救助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投保基金上年末余额的30%。

上述分析人士认为,明确表示救助资金不得用于扩大除经纪、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投行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规模,这也是对券商自身风险的管控措施。《管理规定》也完善了券商应对流动性风险的基础制度建设。

2019-07-09 来源:证券日报


2019-07-09 11:15:1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455人气

科创板首现“撤材料”企业

7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公告显示,日前,上交所对北京木瓜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保荐人提出的撤回发行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按照相关规则规定,现同意其申请,依法决定终止其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

这是科创板发行审核过程中出现的首家撤回申请材料、并经上交所同意终止审核的申报企业。

公开资料显示,上交所于2019年3月29日受理木瓜移动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6月28日,经过两轮审核问询和回复,上交所审核中心召开审核会议,对公司发行上市申请形成审核报告,拟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并发函要求发行人和保荐人提交招股说明书上会稿。7月4日,公司及保荐人提交了撤回发行上市申请。

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在两轮审核问询中,上交所重点关注四大事项,即发行人核心技术先进性和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的情况、发行人的业务实质与业务模式、发行人是否充分披露对其持续经营能力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因素,以及木瓜移动在相关重要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一致性、可理解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一经受理,审核问询回复内容一经披露,对发行人及相关机构即产生法律约束力,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律责任并不因为终止审核而减免。如果终止审核前,发行人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执业已经存在违规问题,上交所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上交所方面表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是申报企业的自主判断和正常行为,上交所予以尊重。目前,科创板首批上市企业已经产生,其他申报企业的发行上市审核,正按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基本要求、审核标准和规定程序有序推进。

2019-07-09 来源:证券时报

2019-07-09 11:14:0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859人气

中国通号等9家科创板公司确定发行价 符合机构预期

7月8日晚间,中国通号等9家科创板企业公布发行公告,确定了发行价格,10日9家公司将同时网上网下申购。市场人士分析,9家企业的发行价格基本落入卖方建议的估值区间,符合市场机构预期。

根据发行公告,中国通号发行价格为5.85元/股,按照2018年度扣非前归母净利润计算,对应发行后市盈率为18.18倍;容百科技发行价格为26.62元/股,按照2018年度扣非前归母净利润计算,对应发行后市盈率为55.43倍;铂力特发行价格为33元/股,按照2018年度扣非前归母净利润计算,对应发行后市盈率为46.17倍;安集科技发行价格为39.19元/股,按照2018年度扣非前归母净利润计算,对应发行后市盈率为46.29倍;乐鑫科技发行价格为62.60元/股,按照2018年度扣非前归母净利润计算,对应发行后市盈率为53.34倍;光峰科技发行价格为17.50元/股,按照2018年度扣非前归母净利润计算,对应发行后市盈率为44.65倍;福光股份发行价格为25.22元/股,按照2018年度扣非前归母净利润计算,对应发行后市盈率为42.38倍;新光光电发行价格为38.09元/股,按照2018年度扣非前归母净利润计算,对应发行后市盈率为52.42倍;中微公司发行价格为29.01元/股,按照2018年度扣非前归母净利润计算,对应发行后市盈率为170.75倍。

投行人士指出,科创板放开估值定价限制之后,估值体系更加立体丰富。投资者应从动态市盈率、市销率(P/S)、企业价值倍数(EV/EBIDA)、市盈增长比例(PEG)等指标综合解读科创板新股定价,客观认识科创企业估值。

该人士表示,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有“新股不败”的文化,从行政管制下“打新投机”的惯性思维过渡到市场机制下“理性投资”的价值投资行为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包括新股供求基本平衡,投资理念的成熟等,需要一个适应调整的时间和周期,也需要各方形成共识,牢牢坚持市场化的定价方式不动摇。

2019-07-09 来源:中证报

2019-07-09 11:13:07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13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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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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