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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审核案例增加,科创板全面问询显威力


7月26日下午3时,科创板25家上市企业结束首周交易,市场整体平稳可控。与此同时,交易所全面问询威力逐步显现,截至7月26日,有4家企业终止审核。

平稳度超预期

科创板开市首周不乏波澜。7月22日首日,安集科技盘中大涨超过400%,当日多家个股因涨幅过大触发临停。不过,后几个交易日市场情绪逐步走向理性。

7月26日是首批25家科创板上市企业不设涨跌幅的最后一日,仅有航天宏图和交控科技上涨,涨幅分别为4.26%和2.37%。23家下跌公司中,前期涨幅较大的安集科技下跌12.23%,福光股份下跌14.45%,其余个股跌幅都未超过10%。

“市场已进入相对冷静的阶段,小幅回调在预期之内。”上海一家大型私募的投资经理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虽然开市当天在市场情绪带动下部分个股涨幅较大,但是科创板首周的平稳度超出市场预期。

“自7月22日科创板开市以来,证监会持续对市场监测,本周科创板市场理性运行平稳健康,未来希望投资者理性参与。”证监会发言人高莉在26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这样评价科创板首周运行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从下周开始,首批上会的25家企业将迎来20%的涨跌幅限制。市场人士认为,该变化不会对交易带来重大影响。

“科创板虽然前五个交易日没有涨跌幅限制,但是市场股价的波动除了第一个交易日大幅上涨,平均涨幅超过140%之外,其他几个交易日基本上都属正常波动,都没超过20%。可以说科创板的交易在逐步归于理性。因此下周涨跌幅限制不会对交易造成太大影响。”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说。

7家企业处于注册过程

在二级市场平稳运行的同时,发行审核也稳步推进。截至7月26日,科创板累计受理企业为149家,其中问询中企业为101家,待问询企业8家,中止审核企业1家,终止审核企业4家,已上会并通过上市委审核企业36家。同时,已有35家企业提交证监会注册,其中同意注册28家,7家处于注册过程中。科创板已上市企业25家,发行中企业3家。

同时,科创板发行审核阶段开始出现一些变化。

上交所官网26日显示,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核状态变为终止。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近期,海天瑞声及其保荐人向上交所提出撤回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二),上交所同意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及其保荐人撤销保荐的申请,依法作出终止其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值得注意的是,终止审核前,海天瑞声已进入上市委会议通知公告阶段。

这已是本周内第三家主动撤回申报材料的科创板受理企业。此前,和舰芯片和诺康达先后撤回了上市申请材料。

事实上,一些公司的“退场”原因也并不难猜测。比如诺康达,中国证券报记者通过工商信息等公开资料查询发现,诺康达疑似隐瞒了关联交易。公司2018年的第二大客户亦嘉新创成立于2017年4月27日,当月就与诺康达签订了2990万元大额合同。同时,持有诺康达12.60%股份的杭州泰然横欣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简称“杭州泰然”),其合伙人中出现青苗、吴心芬、苏云桂三位自然人。巧合的是,持有亦嘉新创44.23%股权的深圳奎木的自然人股东中青苗、吴心芬、苏云桂赫然在列。然而诺康达在招股书等资料中隐瞒了相关内容。

此外,6月上交所启动科创板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工作,旨在督促保荐机构勤勉尽责,切实承担对保荐项目的核查把关责任,提高科创板公开发行信息披露质量。诺康达的保荐机构就在督导范围之内。

“科创板终止审核案例的增加,一方面是前期集中申报的必然结果,一些企业抱着‘闯关’心态而来,随着问询回复时间临近,拖延推诿的空间越来越小;另一方面,问询式审核震慑力显现。审核问答不仅是丰富信息披露内容的互动过程,也是震慑欺诈发行,便利投资者在信息充分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的监管过程。在深度问询背景下,部分问题公司难以浑水摸鱼是应有之义。”有接近监管层的券商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随着发行审核进入常规阶段,有进有退变成正常现象,一些企业会因为自身问题退出科创板申报。

2019-07-29 来源:中证报

2019-07-29 15:43:2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611人气

港交所严打炒壳,逾千家“壳股”将受影响

7月26日下午3时,科创板25家上市企业结束首周交易,市场整体平稳可控。与此同时,交易所全面问询威力逐步显现,截至7月26日,有4家企业终止审核。

平稳度超预期

科创板开市首周不乏波澜。7月22日首日,安集科技盘中大涨超过400%,当日多家个股因涨幅过大触发临停。不过,后几个交易日市场情绪逐步走向理性。

7月26日是首批25家科创板上市企业不设涨跌幅的最后一日,仅有航天宏图和交控科技上涨,涨幅分别为4.26%和2.37%。23家下跌公司中,前期涨幅较大的安集科技下跌12.23%,福光股份下跌14.45%,其余个股跌幅都未超过10%。

“市场已进入相对冷静的阶段,小幅回调在预期之内。”上海一家大型私募的投资经理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虽然开市当天在市场情绪带动下部分个股涨幅较大,但是科创板首周的平稳度超出市场预期。

“自7月22日科创板开市以来,证监会持续对市场监测,本周科创板市场理性运行平稳健康,未来希望投资者理性参与。”证监会发言人高莉在26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这样评价科创板首周运行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从下周开始,首批上会的25家企业将迎来20%的涨跌幅限制。市场人士认为,该变化不会对交易带来重大影响。

“科创板虽然前五个交易日没有涨跌幅限制,但是市场股价的波动除了第一个交易日大幅上涨,平均涨幅超过140%之外,其他几个交易日基本上都属正常波动,都没超过20%。可以说科创板的交易在逐步归于理性。因此下周涨跌幅限制不会对交易造成太大影响。”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说。

7家企业处于注册过程

在二级市场平稳运行的同时,发行审核也稳步推进。截至7月26日,科创板累计受理企业为149家,其中问询中企业为101家,待问询企业8家,中止审核企业1家,终止审核企业4家,已上会并通过上市委审核企业36家。同时,已有35家企业提交证监会注册,其中同意注册28家,7家处于注册过程中。科创板已上市企业25家,发行中企业3家。

同时,科创板发行审核阶段开始出现一些变化。

上交所官网26日显示,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核状态变为终止。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近期,海天瑞声及其保荐人向上交所提出撤回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二),上交所同意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及其保荐人撤销保荐的申请,依法作出终止其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值得注意的是,终止审核前,海天瑞声已进入上市委会议通知公告阶段。

这已是本周内第三家主动撤回申报材料的科创板受理企业。此前,和舰芯片和诺康达先后撤回了上市申请材料。

事实上,一些公司的“退场”原因也并不难猜测。比如诺康达,中国证券报记者通过工商信息等公开资料查询发现,诺康达疑似隐瞒了关联交易。公司2018年的第二大客户亦嘉新创成立于2017年4月27日,当月就与诺康达签订了2990万元大额合同。同时,持有诺康达12.60%股份的杭州泰然横欣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简称“杭州泰然”),其合伙人中出现青苗、吴心芬、苏云桂三位自然人。巧合的是,持有亦嘉新创44.23%股权的深圳奎木的自然人股东中青苗、吴心芬、苏云桂赫然在列。然而诺康达在招股书等资料中隐瞒了相关内容。

此外,6月上交所启动科创板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工作,旨在督促保荐机构勤勉尽责,切实承担对保荐项目的核查把关责任,提高科创板公开发行信息披露质量。诺康达的保荐机构就在督导范围之内。

“科创板终止审核案例的增加,一方面是前期集中申报的必然结果,一些企业抱着‘闯关’心态而来,随着问询回复时间临近,拖延推诿的空间越来越小;另一方面,问询式审核震慑力显现。审核问答不仅是丰富信息披露内容的互动过程,也是震慑欺诈发行,便利投资者在信息充分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的监管过程。在深度问询背景下,部分问题公司难以浑水摸鱼是应有之义。”有接近监管层的券商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随着发行审核进入常规阶段,有进有退变成正常现象,一些企业会因为自身问题退出科创板申报。

2019-07-29 来源:中证报

2019-07-29 15:42:0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805人气

瑞华所被立案调查余震不断:33个IPO项目被叫停 13宗再融资被中止审查

据7月28日晚嘉澳环保、百利科技、木林森公告,因本次公开增发、非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聘请的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简称“瑞华所”)被立案调查,这些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此外,上交所网站显示,龙软科技、杰普特、国科环宇、建龙微纳等4家由瑞华所审计的公司中止科创板上市申请。

在因康得新119亿元财务造假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瑞华所“余震不断”:除了部分上市公司排队解约外,还有33个IPO项目被叫停,13家公司再融资中止审查。7月28日,瑞华所发文称,对康得新审计项目全面履行了应尽的职责义务。下一步,将根据监管部门的结论,及时向社会公众报告。

33个IPO项目被叫停

7月5日,康得新119亿元财务造假案震惊市场。作为康得新的审计机构,从2013年开始,瑞华所对康得新连续出具五年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只有2018年年报时,康得新已经深陷危机,大部分董监高均无法保证年报业绩真实时,瑞华所才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在康得新出现财务造假的四年里,瑞华所一共领取了840万元审计报酬。7月8日,证监会消息称,瑞华所已经被立案调查。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官网显示,截至5月31日,瑞华所服务的A股上市公司客户一共有316家,由瑞华所提供审计服务的拟上市公司共有数十家。

截至7月25日,瑞华所负责的所有IPO项目均被叫停,一共有29家。在证监会公布的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显示,瑞华所主板排队的10个项目,中小板排队的7个项目以及创业板排队的12个项目,均处于“中止审查”状态。

科创板申报公司中,瑞华所共参与7个项目。除了已经注册生效的澜起科技、天准科技,和终止申请的海天瑞声外,7月28日晚间,龙软科技、杰普特、国科环宇、建龙微纳4家公司的审核状态也变更为“中止”。

今年5月,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因为康美药业“299亿货币资金蒸发”被立案调查后,20余家普通审核流程IPO以及3家科创板项目利元亨、科前生物、联瑞新材全部摁下“暂停键”。截至目前,其科创板项目已经恢复正常审核,其他IPO项目绝大部分也恢复进展。

13家公司再融资被中止审查

正在进行再融资的上市公司也受到波及,目前已有13家公司发布了中止审查公告。

7月28日晚间,嘉澳环保、百利科技、木林森分别公告,因本次公开增发、非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聘请的审计机构瑞华所被立案调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

7月27日,蓝英装备、天汽模、泰禾集团、新北洋、庄园牧场、深南电路、凯撒文化等7家公司同时公告称,因审计机构瑞华所遭证监会立案调查,证监会决定中止发行可转债或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审查。

此前,还有继峰股份、艾迪精密、ST新梅曾披露融资事项因瑞华所被立案调查而中止。不过,经中介机构全面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后,证监会近日已恢复继峰股份、ST新梅上述事项的审查。

与此前正中珠江遭遇类似,还有多家上市公司“火速”解约瑞华所。

7月24日晚间,天铁股份公告称,经综合考虑公司发展及合作需要,拟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为2019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瑞华所进行了事先沟通,征得了其理解和支持。

此前,太阳纸业、通裕重工、尚纬股份等公司陆续与瑞华解约,其中太阳纸业和通裕重工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均为致同,尚纬股份则将会计师事务所换为容诚。

2019-07-29 来源:中证报

2019-07-29 15:40:1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946人气

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

  日前,为优化公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按照有关立法程序的要求,2018年8月证监会在官网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就《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各方整体上对本次修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表示赞同,相关意见主要集中于法规条文的解释或执行口径。证监会认真梳理研究,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相应完善了《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有关表述。

  《管理办法》共八章四十二条,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优化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制度,简化报刊披露内容。二是强调简明性与易得性,引入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提高投资者服务水平。三是强化风险揭示等关键信息的披露,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导机构落实合规主体责任。

2019-07-29 15:33:3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7257人气

证监会发布2018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截至2019年4月30日,除*ST华泽、*ST长生、*ST新亿、*ST毅达、*ST东南5家公司外,沪深两市共有3,622家公司披露了经审计的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按期披露年度财务报告的公司中,219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38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82家被出具保留意见,99家被出具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

  证监会组织专门力量共抽样审阅了805家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在此基础上形成了《2018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反映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包括:部分上市公司存在大额预付账款,“存贷双高”等异常情况,可能存在资金被占用或资产被质押的风险;部分上市公司大额计提商誉、股权投资等资产损失,反映其前期并购扩张过程中未充分识别有关风险;部分上市公司商誉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随意,利用会计估计或会计政策变更跨期调节利润,选择性确认与披露以及构造交易等,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务信息披露规则及内部控制规范情况总体较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商誉初始确认虚高、商誉减值不规范以及披露不充分;收入确认时未考虑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未正确区分应收账款减值和收入调整;未正确区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错误地抵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不适当、未正确确认并计量或有合并对价公允价值及其变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不完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前后矛盾或与年报内容不一致、未正确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高度重视会计监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不断提高自身对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的理解和应用水平,及时发现并改正财务报告编制中存在的错误,稳妥做好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针对年报审阅中发现的上述问题,证监会下一步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发布年报会计监管报告,明确执行会计准则、财务信息披露规则和内部控制规范方面的监管标准。二是整理年报审阅中发现的上市公司问题线索,进一步了解情况及检查。三是收集整理系统内一线会计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召开年度财务信息披露监管协调会,统一监管口径。四是对于执行中有争议的财务信息披露问题,尽快形成监管口径,同时以案例的形式,指导市场实践。五是持续关注市场热点、难点问题,加强技术指导。六是结合年报审阅中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

2019-07-26 来源:证监会

2019-07-29 15:28:5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83人气

证监会发布《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备案制改革后对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的事中事后监管,证监会对《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4号)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以《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按照立法程序要求,自2018年9月28日至10月28日,证监会在官网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就《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采纳了部分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了《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六章十八条,包括总则、设立备案、变更与撤销、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修订内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一是完善适用范围。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把境外期货交易所代表处纳入监管,消除监管空白。

  二是落实“放管服”改革成果,将代表处设立从审批改为事后备案,明确备案材料、备案程序等具体要求,并增加公示备案材料环节。

  三是规范代表处活动范围,加强风险防控。明确代表处活动范围为“从事联络、调研等非营利性活动”;市场介绍业务由事前批准改为事后报告,并新增负面清单,包括不得涉及具体产品,不得介绍开户、交易方式、交易费用等具有交易导向的内容;进一步明确相关禁止事项,主要包括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法人或者自然人签订可能给代表处或者其境外交易所带来收入的协议或者合同,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不得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交易直接接入服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活动。

  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增加了备案、变更、撤销等事项透明度,以及对代表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示并通报境外监管当局等内容,提升公众知情权,细化和明确了代表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下一步,证监会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决策部署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合规支持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来华设立代表处,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证监会派出机构将相应公布服务指南,有关市场主体可依照《管理办法》和服务指南要求,依法办理设立及日常事项备案。

2019-07-26 来源:证监会

2019-07-29 15:27:4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7049人气

证监会公示全国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备案名单(第三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有关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并予以公告,同时向证监会备案。我会已分别于2018年4月27日和7月27日公示共30家全国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备案名单。现将第三批备案的4家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名单公示如下:

地区

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名称

山西

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吉林

吉林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

哈尔滨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

贵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9-07-29 15:22:1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406人气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

 问:最近,连续发生了几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虚假案件,市场和投资者都很关注,普遍反映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太低,一些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未严格履行职责,没有发挥“看门人”作用,请问监管部门如何看待?

  答:谢谢你的问题,市场和投资者反映的法律规定处罚太轻,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追究不到位等问题客观存在,我们正在会同有关方面,推动尽快修改完善《证券法》《刑法》有关规定,拟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和会计师事务所、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证券违法行为,大幅提高刑期上限和罚款、罚金数额标准,强化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切实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同时,我们将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未勤勉尽责的会计师事务所、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证券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暂停、撤销业务许可的资格罚;对因证券违法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积极支持受害投资者依法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并与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等综合措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019-07-29 11:14:2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7367人气

联席会议召开第四次会议部署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攻坚工作

  2019年7月18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第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报了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总体形势和面临的主要问题,并就下一阶段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攻坚战的任务落实和工作措施进行研商部署。

  会议认为,自2011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部署开展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督导,各地政府积极推进,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一度泛滥的艺术品份额化、贵金属、石油、邮币卡等违规交易基本停止,分散式柜台交易、现货连续(延期)交易、融资融货交易、现货发售交易、“微盘”交易等违规模式得到整治,天津、云南交易场所的历史遗留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交易场所乱象得到有力遏制,交易场所风险得到逐步化解。同时也要看到,交易场所数量过多过滥,金融资产类、邮币卡类、大宗商品类等类别交易场所仍有一些遗留问题和风险亟待解决,地方交易场所长效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完善,风险爆发和违规活动死灰复燃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会议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要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形势,坚持底线思维,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以求真务实、敢于担当、敢于斗争的精神,查处违规,化解风险,建章立制,确保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攻坚战任务如期完成。清理整顿过程中要做好矛盾源头化解,依法打击犯罪和追赃挽损,引导投资者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统筹谋划、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突出问题上出实招硬招,稳妥解决交易场所遗留问题和风险。要坚决防范和化解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风险。要平稳处置邮币卡类交易场所风险,压实交易场所责任,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要妥善解决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问题,依法稳妥处理信访投诉,进一步健全完善退出机制,风险处置完毕的“僵尸交易场所”要限期撤销或转型。要坚持稳中求进,讲究方式方法,把握好节奏和力度,切实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会议提出,要建立健全交易场所长效监管机制,严防违法违规活动死灰复燃。要完善制度机制,尚未制订交易场所指导意见的部门和出台交易场所监管办法的地区要抓紧完成相关工作,已制订出台制度规则的部门或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修改完善。要切实减少交易场所数量,合法合规但业务范围重叠的交易场所要按类别有序整合,未按要求完成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任务的地区,原则上不得批设新的交易场所。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用好科技监管手段,掌握交易场所的动态情况,提高风险监测和问题处置能力,促进存续的交易场所合法合规经营。要培育行业健康生态,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支持合法合规的交易场所发展壮大。

  会议强调,打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攻坚战,是一项政治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联席会议将对各地区交易场所清理整顿攻坚战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价,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要盯住目标,狠抓落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联席会议相关政策要求,制订完善工作方案,做到“一所一策”,明确具体工作责任人和时间进度要求,抓紧开展工作。要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时间进度和政策要求,紧紧围绕稳妥处置遗留问题和风险、撤并整合交易场所、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这三项任务,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坚决打好打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攻坚战。

  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证监会主席易会满主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各省级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2019-07-25 来源:证监会

2019-07-29 10:45:2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422人气

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

2019-07-26 来源:证监会

  日前,为优化公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按照有关立法程序的要求,2018年8月证监会在官网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就《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各方整体上对本次修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表示赞同,相关意见主要集中于法规条文的解释或执行口径。证监会认真梳理研究,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相应完善了《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有关表述。

  《管理办法》共八章四十二条,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优化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制度,简化报刊披露内容。二是强调简明性与易得性,引入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提高投资者服务水平。三是强化风险揭示等关键信息的披露,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导机构落实合规主体责任。

2019-07-26 来源:证监会

2019-07-29 09:47:2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6456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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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观点仅供参考学习,不构成投资建议,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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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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