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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期货《走进金融期货(四):金融期货合约》

银河期货《走进金融期货(四):金融期货合约》

2019-06-28 19:46:1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567人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司法解释

  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操纵市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司法解释》),并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两部司法解释充分反映了操纵市场和“老鼠仓”犯罪出现的新变化、新特点,进一步强化了对两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其发布实施有利于妥善解决好监管执法和刑事司法面临的现实问题,是提高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强化法律责任、完善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配套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科创板改革有序开展、有效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操纵市场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市场犯罪的构成要件和量罚标准等作了进一步地细化和明确,具体明确了“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幌骗交易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等六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其他方法。同时,《操纵市场司法解释》对操纵市场犯罪的入罪和加重处罚的情节标准作了调整,降低了原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的持股比例、连续交易期间等相对比例指标,新增了成交金额、占用保证金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绝对金额指标,进一步加大对操纵市场行为的惩戒力度。《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构成要件和量罚标准等作了细化,就“未公开信息”范围界定、“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认定、违法所得计算等重要问题作了明确,并从进一步有效规制“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的角度出发,就本罪入罪和加重处罚的情节标准作了调整。

  有效打击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法犯罪是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通过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使违法违规者付出必要的违法成本,特别是用刑罚的方法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能够有效震慑不法分子,切实防范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序做好两部司法解释的落实和衔接配套,认真执行两部司法解释要求,从严查处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法行为,有效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2019-06-28 来源:证监会

2019-06-28 19:41:2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8786人气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问:如何理解科创板注册制?

  答:注册制是一种不同于审批制、核准制的证券发行监管制度,它的基本特点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通过要求证券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使投资者可以获得必要的信息对证券价值进行判断并作出是否投资的决策,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的价值好坏、价格高低不作实质性判断。

  注册制起源于美国。美国堪萨斯州在1911年州立蓝天法中,确立了“实质监管”的证券发行审批制度,授权注册机关对证券发行人的商业计划是否对投资者公平、公正、合理进行实质性判断。1929年“大萧条”之后,美国制定了《1933年证券法》,没有采纳“实质监管”的证券发行制度,而是确立了以“强制信息披露”为基础的证券发行注册制。目前,注册制已经成为境外成熟市场证券发行监管的普遍做法。除美国外,英国、新加坡、韩国、我国香港及台湾地区等都采取具有注册制特点的证券发行制度。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发展历史、投资者结构、法治传统和司法保障等方面的情况存在较大差异,不同市场实施注册制的具体做法并不完全相同。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2019年1月,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证监会公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开始从设立科创板入手,稳步试点注册制,逐步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证券发行注册制。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有关做法,将注册条件优化、精简为底线性、原则性要求,实现了审核标准、审核程序和问询回复的全过程公开,体现了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让投资者进行价值判断的基本特征与总体方向。按照科创板注册制的要求,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负有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义务;以保荐人为主的中介机构,运用专业知识和专门经验,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和风险,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作出专业判断,供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参考;发行上市审核部门主要通过提出问题、回答问题及其他必要的方式开展审核工作,目的在于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发行人商业质量的好坏、股票是否值得投资、股票的投资价格与价值等事项由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股票发行的价格、规模、节奏主要通过市场化的方式,由发行人、保荐人、承销商、机构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主体通过询价、定价、配售等市场机制加以确定,监管部门不设任何行政性限制。

  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比较短,基础制度和市场机制尚不成熟,市场约束力量、司法保障机制等还不完善,科创板注册制仍然需要负责股票发行注册审核的部门提出一些实质性要求,并发挥一定的把关作用。一是基于科创板定位,对发行申请人的行业类别和产业方向提出要求。二是对于明显不符合科创板定位、基本发行条件的企业,证券交易所可以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三是证监会在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的基础上,对发行审核工作以及发行人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规定作出判断,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可以不予注册。今后,随着投资者逐步走向成熟,市场约束逐步形成,诚信水平逐步提高,有关的要求与具体做法将根据市场实践情况逐步调整和完善。

  二、问:如何理解证监会与交易所在科创板实施注册审核中的职能定位?

  答:在实行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国家或地区,受市场环境、行政体制、历史传承等因素的影响,在监管部门与证券交易所之间就证券发行审核职能的划分采取了不同的模式,但普遍认为证券发行的注册权具有公权力的属性,因而有的采取由监管部门或专门的公共机构负责发行审核;有的虽采取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审核,但为了确保注册权的恰当行使,监管部门常常会通过一定的机制对证券交易所履行注册审核工作加以监督。一般认为,证券交易所经过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公司证券挂牌上市的权利是民事性质的,由交易所独立行使,监管部门原则上不进行干预。

  科创板注册制试点借鉴境外的有关做法及其背后理念,对证监会与上交所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中的有关职责做了明确划分。其中,上交所负责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上交所受理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后,主要基于科创板定位,审核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审核工作主要通过向企业提出问题、企业回答问题的方式展开。上交所审核后认为企业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及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报送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证监会主要承担以下三个方面的职责:

  一是负责科创板股票发行注册。注册工作不是重新审核、双重审核,证监会重点关注的是交易所发行审核内容有无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发行人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规定,侧重于对上交所审核工作的质量控制,使其更符合科创板注册制改革相关要求,其主要目的是督促发行人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内容,并不是回到行政审批的老路。

  二是对上交所审核工作进行监督。除了通过注册程序监督交易所发行审核内容有无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外,证监会还可以持续追踪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上交所的审核意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上交所审核工作进行抽查和检查。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下,交易所是法定的发行审核主体,依法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但同时交易所又是科创板股票交易的市场组织者,存在社会公共利益与交易所市场角色的冲突,这也是全球交易所监管面临的共性问题。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通过建立证监会对于交易所的监督机制来解决利益冲突问题。

  三是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在发行上市审核、注册和新股发行过程中,证监会发现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嫌疑的,可以要求上交所处理,也可以宣布发行注册暂缓生效,或者暂停新股发行,直至撤销发行注册,并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行政执法措施。

  三、问:科创板如何体现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理念?

  答: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增量改革。这次改革不仅是新设一个板块,更重要的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向,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发挥科创板改革试验田的作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科创板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理念,突出体现在:

  一是始终坚持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对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因此,科创板对发行人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发行人不仅需要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同时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二是建立了更加全面、深入和精准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科创板结合境外股票发行市场准入的经验得失,对现行的发行条件进行了系统地梳理,保留了最基本的发行条件,对于可以由投资者判断的事项逐步转化为信息披露的制度要求。

  三是在发行审核环节,更加关注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质量。科创板发行审核除了关注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外,审核的过程、审核的意见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在持续信息披露方面,科创板也做出了差异化的安排。科创板结合科创企业的特点,进一步强化了行业信息、核心技术、经营风险、公司治理、业绩波动等事项的信息披露,而对于信息披露量化指标、披露时点、披露方式、暂缓豁免披露商业敏感信息、非交易时间对外发布重大信息等方面,作出更具弹性的制度安排,以保持科创企业的商业竞争力。

  四、问:科创板交易制度是如何作出安排的?

  答:科创板股票交易制度总体上与其他板块相同。基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特点和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科创板建立了更加市场化的交易机制。一是在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此后涨跌幅限制设定为20%;二是提高每笔最低交易股票数量,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三是根据科创板股票特点,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筛选标准;四是在竞价交易的基础上,条件成熟时引入做市商制度;五是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在每个交易日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15:05至15:30期间交易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

  五、问:如何理解科创板特有的交易制度安排?

  答:科创板特有的交易机制在切实保障市场流动性,有效提高定价效率,促进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的同时,着力做好相应的风险防控机制设置,防止非理性的炒作,促进市场平稳运作。突出表现在:

  一是在发行上市的初期,科创板取消了新股上市首日价格最大涨跌幅44%的限制,在新股上市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从境外市场看,新股上市的前5个交易日通常是价格形成期,股价波动较大,此后趋于平稳。为了防范不设涨跌幅限制可能带来股票价格剧烈波动的情况,科创板设置了新股上市前5日盘中临时停牌机制。在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30%、60%时,分别停牌10分钟。盘中临时停牌机制除了能够给予市场一段冷静期,减少非理性炒作外,还能防范“乌龙指”等错误订单的形成。

  二是在持续交易阶段,科创板将现行10%的涨跌幅限制适当放宽至20%,以提高市场价格发现机制的效率。为了防范放宽涨跌幅限制而导致股价大涨大跌,科创板在连续竞价阶段引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即“价格笼子”)机制,规定了限价申报要求,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不符合要求的申报将被系统拒绝,不能成交。市价申报不受此限制。

  六、问:如何看待科创板没有引入T+0交易制度?

  答:T+0(日内回转)交易制度是指当日买入的股票可以当日卖出。通常认为,T+0交易制度可以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活跃度,美国、香港等境外市场较多采用。但从境外经验看,T+0交易制度能够有效运行,需要有合理的投资者结构、适当的对冲工具以及完善的交易监控手段的共同保障,否则极有可能加剧市场的波动,造成系统性风险。

  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仍不成熟,投资者结构中中小散户的占比较大,单边市的特征未发生根本改变,市场监控监测手段仍不够充足,在现阶段引入T+0制度可能引发以下风险:一是加剧市场波动。目前我国A股市场换手率较高,“炒小、炒差、炒新”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据统计,2018年1月1日起至今年5月17日,我国A股换手率达819%,日均换手率约为2.9%。同期,上市美股换手率约为344%,日均约1.12%,港股换手率约为62%,日均约0.25%,A股换手率远高于境外市场。引入T+0制度可能诱使中小投资者更加频繁地交易股票,虚增了市场中的资金供给,对证券价格产生助涨助跌的效果。二是不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在T+0的交易制度下,当日买入的股票可以在当日卖出,为高频交易提供了条件。相比于进行高频交易的专业投资者,中小投资者在交易技术和交易设备方面都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贸然引入T+0制度会造成证券市场的不公平,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三是为操纵市场的行为提供了空间。在现行的交易制度下,通过一买一卖来操纵股票价格至少需要两个交易日的时间,而在T+0的交易制度下,股票可以在一个交易日内多次换手,频繁交易为操纵市场的行为提供了更多便利。因此,科创板从维护市场稳定运行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出发,暂未引入T+0的交易制度。

  七、问:科创板如何提高发行定价合理性?

  答:在发行定价环节,企业估值受到公司的基本面、市场的资金面、市场的走势和投资者情绪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科创企业在业务技术、盈利能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估值难度比较高,市场对科创企业的估值也更容易产生分歧。为此,科创板建立了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机制。该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进行询价定价。考虑到科创板投资者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更高,因此科创板取消了直接定价的方式,全面采用市场化的询价定价方式,并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

  二是充分发挥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作用。为进一步发挥主承销商研究分析能力,科创板借鉴了境内外市场的成熟经验,要求主承销商在询价阶段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在报告中,主承销商应当坚持独立、审慎、客观的原则,通过阅读招股书、实地调研等方式,对影响发行人投资价值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同时对投资风险进行充分揭示。网下投资者应深入分析发行人信息,发挥专业定价能力,在充分研究并严格履行定价决策程序的基础上理性报价,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三是鼓励战略投资者和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参与新股发售。根据境内外实践经验,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可以引入市场稳定增量资金、帮助发行人成功发行;而发行人的高管与核心员工认购股份,有利于向市场投资者传递正面信号。因此,科创板也作出了相关的制度安排。

  下一步,上交所将加强对科创板证券发行承销过程监管,督促各方合理定价,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措施。发行承销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证监会可以要求上交所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直接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

  八、问:如何看待科创板试行保荐券商子公司“跟投”制度?

  答:科创板试行注册制,强调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充分发挥市场自我约束机制的作用。但是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仍以中小投资者为主,机构投资者数量相对较少、定价能力不足,在适应科技创新企业信息披露理解难度大、定价难度高等方面,无论是中小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都需要一个过程。在科创板设立初期,有必要进一步强化保荐、承销等市场中介机构的鉴证、定价作用,以便形成有效的相互制衡机制。为此,科创板参考韩国科斯达克(KOSDAQ)市场的现有实践,引入了保荐“跟投”制度,加大保荐机构的把关责任。在操作安排方面,一是“跟投”主体应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二是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三是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四是“跟投”认购的股份有24个月的锁定期。

  为有效防控“跟投”可能存在的潜在利益冲突,科创板在制度上进行了针对性的安排:一是为了避免保荐机构利用“跟投”制度对股票定价进行干扰,科创板将“跟投”主体限定为保荐机构的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做了适当隔离,“跟投”主体也不参与股票定价,而是被动接受经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确定的价格;二是为了防止转嫁跟投责任和进行利益输送,科创板将“跟投”资金的来源限定为自有资金,资管计划等募集资金不得参与认购股份;三是为了防止“跟投”主体持股比例过高,影响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科创板将“跟投”主体认购的比例限定为发行股份数量的2%至5%;四是为了发挥市场长期资金的引领作用,防止短期套利冲动,“跟投”主体的锁定期限长于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所有股东。

  在科创板起步阶段试行“跟投”制度是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过程中的一项制度创新。下一步,证监会将密切关注科创板运行情况,指导上交所及时评估该制度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同时,证监会将进一步强化保荐、承销机构日常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管控制度,对于在“跟投”过程中出现的利益输送、非公平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九、问:如何理解科创板有关特殊股权结构企业上市的制度安排?

  答:科创企业有其自身的成长路径和发展规律。对表决权进行差异化的安排是科创企业发展的内在需求,也是科创企业公司治理的实践选择。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企业发展,提出要完善资本市场规则,允许科技创新企业存在特殊股权结构。长期以来,我国在公司治理方面一直坚持“同股同权”的基本原则,但《公司法》也授权国务院对公司发行新的类别股可以作出特别规定。《实施意见》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建立了新的类别股制度,允许科技创新企业发行具有不同表决权的类别股份并在科创板上市。同时,为平衡好具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与普通股份之间的利益关系,科创板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

  一是设置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发行人在IPO前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必须符合一定的市值标准或者财务指标,具体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并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二是对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作了限制。科创板要求,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发展或者业务增长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或其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达到全部已发行股份的10%以上。持有人不再符合前述条件或者转让特别表决权股份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

  三是设定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表决权数量的上限。科创板要求,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除表决权数量存在差异外,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其他股东权利完全相同。公司上市后,除个别特殊情形外,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的比例。

  四是明确特别表决权股份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与计算方式。科创板要求,在对修改章程、合并分立等特定的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相同。另外,科创板对于召开股东大会、提出股东大会议案所需持股比例及计算方式等,也作出了特别的制度安排。

  五是强化信息披露等内外部监督机制的作用。科创板要求,存在特别表决权安排的企业应当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特别表决权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设置和运行出具专项意见。

  十、问:如何理解科创板对股东减持的制度安排?

  答:减持制度旨在进一步引导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规范、理性、有序减持股份,引导产业资本专注实业。完善的减持制度不仅可以维护市场的稳定,也可以促进市场的流动性。科创企业高度依赖创始人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未来发展具有不确定性。这要求科创板减持制度不仅要充分关注合理的股份减持需求,也要重视保持科创企业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保障公司的持续发展。对此,科创板作出了更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一是保持科创企业控制权和技术团队的稳定。一方面,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即使在解除限售后进行减持,也应当充分披露减持行为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及后续安排,以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另一方面,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在上市后1年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1年的锁定期届满后,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首发前股份的25%。

  二是对尚未盈利公司股东减持作出限制。针对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在公司实现盈利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第4、5个会计年度仍未盈利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应年度每年减持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三是进一步优化股份减持方式。引导上市公司股东通过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发前股份,由交易所对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及后续转让等事项进行具体规定,进一步提高减持制度的合理性。

  四是为创投基金等其他股东提供更为灵活的减持方式。在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后,除了现有的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创投基金等也可以采取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实施减持,以便利创投资金退出,促进创新资本形成。

  五是强化减持信息披露。在按照现有规定对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等进行预披露的基础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应当在减持首发前股份之前,对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等内容进行披露,向市场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针对实践中频现的违规减持问题,证监会将继续贯彻从严监管要求,加大对违法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于减持过程中涉嫌虚假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严格执法、严格惩处,确保市场主体严格遵守制度规范,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

  十一、问:如何认识科创板严格实施退市制度?

  答:科创企业技术模式新、发展潜力大,但盈利能力也存在着较大不确定性。如果经营失败往往很难依靠原有模式走出低谷,继续留在市场可能会加剧投机炒作,形成“炒小、炒差”的市场预期,容易导致科创板市场定价功能紊乱,无法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为此,必须实行与科创板板块特征、上市公司特点相适应的退市制度。

  一方面,退市的标准更加多元客观,减少可调节可粉饰的空间。一是,在规范类退市标准方面,吸收了最新退市制度改革成果,明确了信息披露重大违法和公共安全重大违法等退市情形。二是,在交易类退市标准方面,增加了连续20个交易日市值低于3亿元退市的标准,构建了一套包括成交量、股价、股东人数和市值四大类指标组成的交易类退市标准,指标体系更加丰富完整。三是,在财务类指标方面,不再采用单一的连续亏损退市指标,而是在定性基础上作出定量规定,多维度刻画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主业“空心化”企业的基本特征,引入“扣非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一个亿”的退市指标(第一年触及该指标挂*ST,第二年仍触及该指标退市),体现持续经营能力方面的要求。四是,在其他合规指标方面,增加了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等合规性退市指标。

  另一方面,退市的程序更加紧凑,具有可预期性。一是,借鉴美国、香港等境外成熟市场有关退市制度的安排,简化退市环节,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对应当退市的企业直接终止上市,避免重大违法类、主业“空心化”的企业长期滞留市场,扰乱市场预期和定价机制。二是,压缩退市时间,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的公司,第一年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二年仍然触及将直接退市,退市时间较现行标准大幅缩短。三是,不再设置专门的重新上市环节,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企业,不得提出新的发行上市申请,永久退出市场。

  下一步,证监会将督促上交所进一步严格履行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退市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坚决贯彻退市制度的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保障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二、问:科创板如何从行政、刑事上严厉打击欺诈发行?

  答:股票市场本质上是以信息为基础的交易市场,信息的质量决定着资本流动的方向以及资源配置的效率与效果。科创板要真正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必须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严厉打击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目前,证监会正在积极利用法律修改的机会,推动国家立法机关进一步强化对欺诈发行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追究。同时,运用好社会诚信体系,提升欺诈发行失信成本。具体包括:

  一是强化行政处罚力度。目前,科创板相关规则明确规定,自欺诈行为确认之日起5年内,证监会将不再接受发行人的公开发行申请,并且可以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另外,相比于现行《证券法》,已经公开征求意见的《证券法》三读稿进一步提升了欺诈发行的处罚标准,提高了数额罚的金额。同时,强化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扩大了市场禁入措施的适用范围,明确对于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任主体,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从事证券交易。

  二是增加刑事责任成本。针对现行《刑法》中欺诈发行犯罪行为刑期较短的问题,目前证监会正在配合支持立法机关修改完善《刑法》有关欺诈发行犯罪等相关规定,并已向有关部门提出了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包括延长欺诈发行犯罪行为的刑期、提高罚金金额等,以加大相关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三是充分运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诚信监管是证监会近年来创新监管方式、提升违法失信成本的重要手段。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证监会正联合其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准备出台关于加强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专门文件。针对欺诈发行,可以采取限制其担任公司董监高或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享受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和其他投资领域优惠政策、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等方式进行失信惩戒,以切实提升欺诈发行违法行为失信成本。

  十三、问:如何理解科创板设置较高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答:与主板、创业板相比,科创板旨在补齐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短板,聚焦于创新企业。一方面,创新企业的商业模式较为特殊,在发展潜力、经营风险等方面与成熟企业有较大差异。另一方面,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更具包容性,支持有一定营业收入规模但未盈利的企业上市,允许存在投票权差异、红筹企业等特殊企业上市,股票发行试点注册制。此外,科创板在发行承销、市场交易、退市等多个方面也进行了制度创新。相较于其他板块,科创板的市场机制更为复杂、市场风险更高,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有着更高的要求。

  为了保障科创板市场平稳运行,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借鉴以往港股通、股票期权等创新业务适当性管理经验,科创板针对创新企业的特点,在资产、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个人投资者在申请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时,除了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50万元,还应当具备24个月以上的股票交易经验。对于暂未达到前述要求的个人投资者,也完全可以通过购买公募基金份额等方式间接参与科创板。根据法律法规与基金合同约定,目前市场上多数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均可以参与科创板投资,部门基金公司还专门发起设立了科创主题基金等产品,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通过公募基金参与科创板股票投资。

  下一步,证监会将切实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经营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和责任追究,确保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格的投资者,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希望广大投资者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依法依规参与科创板投资。

  十四、问:个人投资者如何做好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准备工作?

  答:科创板在上市标准、交易规则等方面与其他板块有着较大区别,交易风险也大于其他板块。这要求个人投资者在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时,要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的事项:

  一是在规则适用上,科创板股票网上发行比例、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申购单位、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发布等与目前上交所主板股票发行规则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并关注相关规则。

  二是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新股发行全部采用询价定价方式,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

  三是科创板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甚至破发的风险。类似情形在境外市场也经常出现。

  四是就科创板企业而言,一方面,其所处行业和业务往往具有研发投入规模大、盈利周期长、技术迭代快、风险高以及严重依赖核心项目、核心技术人员、少数供应商等特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主营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等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另一方面,科创板企业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上市后可能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或无法进行利润分配。

  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在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及《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等规定,全面了解和掌握可能存在的风险要素,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审慎参与科创板投资,避免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十五、问:科创板如何考虑投资者民事权益救济安排?

  答:科创板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自主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帮助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民事权益救济机制不完善的问题,还将重点从以下几方面作出专门安排:

  一是加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由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及其他证券期货调解组织,接受投资者等当事人申请,通过专业、高效和便捷的调解服务,帮助广大投资者妥善化解证券纠纷。

  二是积极开展支持诉讼实践。针对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高于维权收益的窘境,由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权,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损失计算、证据搜集等服务,从时间、精力、经济上有效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升维权的积极性。

  三是创新实践示范判决机制。在科创板群体性纠纷中,法院对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通过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以进一步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高矛盾化解效率。

  四是建立责令购回制度。责令购回制度是针对欺诈发行行为专门设定的一种可以为投资者提供直接经济赔偿的行政监管手段,不仅能减轻投资者举证责任负担,节省巨额的诉讼费用,还可以大幅缩短获得赔偿的时间。目前,初步考虑对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行为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可以责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间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五是推动建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证券集体诉讼是由权利受到损害的投资者以自己名义并代表与自己存在相同法律事实的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集体诉讼制度的核心在于“声明退出”机制,除非集体成员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向法院明确表示自己不愿意被包括在集体诉讼中,否则集体诉讼的法律后果直接对该名成员产生法律拘束力,更加方便投资者维权。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一项基础性制度,特别是在试点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情况下,加快建立该制度尤为必要。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监管的永恒主题。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投资者保护在于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让投资者能够获取公平的交易机会,得到公正的对待,而不在于保护投资者的投资获利。证券交易本身就存在风险,投资者需要对自己的投资决策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进一步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19-06-28 来源:证监会

2019-06-28 19:40:1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8230人气

备战科创板项目跟投 券商增资另类投资子公司

华泰创新、东证创投于近日完成增资,注册资本分别增加至35亿元和50亿元。为了充分把握科创板推出的历史机遇,国内券商纷纷增资或增设另类投资子公司。分析人士表示,科创板带来的增量市场,对众券商吸引力巨大。一些资本实力较弱的中小券商,原本缺少另类投资业务线条,但现在也不惜自掏腰包增设另类投资子公司,颇有抢滩登陆之势。增资、增设只是准备阶段,券商最终还是要把写在营业执照里的注册资本转化成投在自家项目里的真金白银。

多家券商备战跟投

6月27日,华泰证券发布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华泰创新”)已于近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亿元变更为人民币35亿元。而就在此前一日,东方证券发布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东证创投”)近日完成了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0亿元变更为人民币50亿元的工商变更登记。

东方证券表示,此次投资目的在于为充分把握科创板推出的历史机遇,壮大资本实力,抓住发展机会,有效提升东证创投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进一步优化公司整体的业务布局及收入结构。

作为另类投资子公司,华泰创新、东证创投资本实力增厚均有助于母公司顺利开展科创板承销保荐业务,并为后续业务的扩大做准备。

4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简称“《指引》”)发布,明确了券商跟投制度,并规定由另类投资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在这一要求下,一些头部券商重金增资另类投资子公司。5月28日,中信建投、华泰证券发布公告称,分别拟对旗下另类投资子公司增资12亿元和30亿元。

实际上,在《指引》还未出台时,就有券商开始筹建另类投资子公司。3月9日,国信证券召开董事会,同意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并于6月18日公告称另类投资子公司已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30亿元。

3月,南京证券、浙商证券先后公告称决定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分别不超过5亿元以及10亿元;4月,西部证券确认出资10亿元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5月,中航资本公告称同意中航证券出资2.9亿元人民币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6月,中山证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分析人士指出,虽然中小券商热情高涨,但目前来看,科创板项目仍集中在头部券商。据Wind数据统计,中信建投服务家数最多,达16家;中金公司位居第二,服务15家;中信证券服务11家,位居第三;华泰联合证券排在第四,服务9家。而大部分券商服务家数都在5家以下。

跟投金额高达4000余万元

业内人士称,具备一定资本金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成为券商参与科创板的必备条件,但增资、增设都只是在做准备,最终券商还是要拿出真金白银参与战略配售,自家的项目,“自负盈亏”。

6月27日,科创板第一股——华兴源创网上申购正式启动,发行价24.26元/股。据华兴源创招股意向书,由华泰创新参与跟投,初始战略配售预计发行数量为200.5万股,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5%,华泰创新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为24个月。

若按发行价24.26元/股计算,华泰创新要拿出4864.13万元跟投。而华兴源创披露的承销保荐费为7075.47万元。

“在跟投制度下,战略配售的股票锁定期较长,对于券商来说是有一定风险的。特别是公司顶层来看,科创板项目顺利IPO,投行部门承销费用到手,但是另类子公司投出去的钱还没有收回来,两年后股价变动都是未知数,最后总体的收入也面临不确定性。”一位券商人士坦言,但也因为这种“制衡”的存在,确保项目本身的质量则可以保证各方的利益。

2019-06-28 来源:中证报

2019-06-28 16:35:2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110人气

科创板27日新增受理10家 申报企业数量跃升至141家

科创板过会、注册和发行环节的火热进程激发了“板外”科创企业的申报热情。在经历了近2个月的低调后,科创板受理环节近两日突然发力——26日、27日分别新增受理申报4家和10家,科创板申报企业数量也跃升至141家;而5月份整月科创板仅新增申报15家企业,6月1日-25日也仅合计新受理14家。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新申报企业主要来自”北上广“(注:广为广东省)。据记者统计,截至6月27日,141家申报企业中,注册地为北京27家、广东23家、江苏23家、上海21家、浙江14家,此外山东、湖北等12个省或直辖市个字拥有1-6家;而来自境外的企业增至2家。

从拟融资金额来看,有1家融资额大于50亿元,5家在25亿元-50亿元之间,26家在10亿元-25亿元之间;61家在5亿元-10亿元之间;48家不高于5亿元。

就科创板申报企业的主要行业分布来看,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企业共29家,居首;专用设备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并列第二名,各自26家;医药制造业18家;其余行业的企业数量均未超过6家。

从38家保荐机构的排名来看,中信建投保荐15家,继续排名榜首;中金公司已经升至第二位,保荐12家;中信证券保荐11家,排名第三位。

相对而言,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机构比较分散,141家申报企业分别对应了85家律师事务所和58家会计师事务所,不过上述两类中介机构的头部效应还是十分明显。排名第一位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各自对应了14家企业和28家企业。

从时间和流程上分析,新增申报的科创板企业肯定是无缘科创板开市的首批上市企业,不过本周过会的企业还是有一争之力的。

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从6月5日至今,科创板上市委会议已经召开了11场,共审议同意了27家企业的首发申请,单次和累计的过会率均为100%。其中,27日上市委审议同意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28日,上市委将分上下午连开两场会议,如果相关4家企业能够取得通行证,则累计过会企业将增至31家,或许能够满足监管部门对于首批上市企业的数量要求。

事实上,由于6月19日以来,上市委一直未披露新增的上市委会议公告,也就是说,7月8日之前,将不会新增企业上会。因为根据规定,上交所需要于上市委审议会议召开七个工作日前,公布审议会议的时间、拟参会委员名单、审议会议涉及的发行人名单等,同时通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

而从目前的注册和发行节奏来看,7月8日之后过会的企业很难在8月13日之前完成后续环节,搭车首批上市企业。毕竟,6月13日在陆家嘴论坛上,上交所理事长黄红元明确表示,预计两个月之内将看到首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交易。

2019-06-28 来源:证券日报

2019-06-28 16:32:5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560人气

对冲基金增持黄金多头头寸 国际金价继续刷新6年新高

近日,国际金价可谓扬眉吐气,在长达近半年的震荡后,一举站稳1430美元/盎司关口,这也是6年以来的新高位;同时,美元指数持续走软,最低一度触及95.89。截至《证券日报》记者发稿,6月25日亚洲时段,纽约商业交易所(COMEX)黄金主力合约报收于1432.6美元/盎司,上涨9.3点。

分析人士指出,盘中黄金多头的再度发力,助推国际金价维持高点,不过,这主要在于基本面的持续利多;美元走软及地缘政治紧张局势给金价提供强力推动作用。

国际金价持稳1430美元关口

本周以来,国际金价可谓再现大宗商品龙头品种雄风,短短两天时间便创出了近6年来的新高,盘中更是创出1442.9美元/盎司的历史新纪录。截至6月25日亚洲时段,COMEX黄金主力合约报收于1432.6美元/盎司,上涨9.3点。

有分析人士指出,美元走软以及地缘政治紧张局势,给目前的金价提供了强力推动作用。此外,亚市盘中美元指数持续走软,最低一度触及95.89,美联储降息预期升温令美元持续承压;事实上,这也是美元指数连续第4个交易日下跌,盘中跌破96关口,创出了近3个月新低。

分析人士认为,市场部分言论再度抨击美联储,称美国需要降息及宽松的货币政策,国际金价因此受到提振;与此同时,美伊冲突的全面升级亦为黄金带来一波避险需求。

罗杰欧期货公司市场策略师Alex Turro表示,在特朗普总统威胁对伊朗实施新制裁的带动下,美元大跌和避险需求增加,推动金价在早盘大幅上涨。同时,试图降息的央行也在为黄金提供一些潜在支持。

中信期货分析认为,美联储上周结束为期两天的政策会议后,暗示今年晚些时候可能会降息,美元随即走弱推升贵金属价格。同时,欧央行再次给市场注入降息预期,欧洲央行行长德拉吉称降息是更多宽松货币政策的一部分。避险需求上扬,中美贸易摩擦刺激人民币波动加剧,但或将在月末取得重大突破,人民币升值预期较强,不利黄金多单继续持有。

银河期货表示,由于近期美国经济数据出现疲软的状态,因此,市场对美联储降息的预期不断上升,这令美元指数持续回落。从技术面看,美元指数或将进入下行通道,更令金银价格不断走高。短期来看,市场看多情绪较浓,加上美联储连放较强信号,因此金银走势相对强劲。

主力合约成交量超19万手

国际金价走高的背后是机构持仓的变动。记者根据公开数据发现,COMEX黄金主力合约在6月25日盘面持续呈现增持的迹象,亚市盘中,主力合约成交量超过了19万手,持仓量为43.56万手,日内增仓1.36万手。

事实上,国际对冲基金和其他基金对黄金的持仓也有增持的迹象。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上周五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6月18日当周,对冲基金和基金经理增持COMEX黄金期货及期权净多头头寸。同时,全球最大的黄金上市交易基金SPDR Gold Trust称,上周五其黄金持仓量增加了34.93吨,增幅为4.57%,至799.03吨,上周四则为764.10吨。以盎司计,黄金持仓量自2568.95万盎司增至2578.38万盎司。

德国商业银行分析师Eugen Weinberg表示,美元疲软、黄金技术面走强已经成为价格走高的主要因素,特别是在大量资金流入黄金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后。

有分析师指出,美元兑一篮子货币近日走软,因押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今年可能不止一次降息,而伊朗和美国之间的紧张局势为日元提供了避险支撑;追踪美元兑6种货币的美元指数上周下跌1.57%,为4个月来最大单周跌幅。

2019-06-26 来源:证券日报

2019-06-26 16:46:0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196人气

4只中日互通ETF上市交易 运行平稳有所折价

昨日,4只中日互通开放式交易型指数基金(ETF)上市。4只ETF上市首日运行平稳,成交量符合预期,交易价格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折价。

6月25日上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日本交易所集团分别举行了中日ETF互通开通仪式,双方各有4只ETF在各自交易所上市,双方资本市场互联互通由此实现。在上交所上市的4只ETF为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华夏野村日经225、南方顶峰TOPIX和华安三菱日联日经225。

上午,4只ETF均小幅低开,随后出现不同程度的调整。截至收盘,易方达225收于0.985元,下跌约1.5%,东证ETF报0.986元,跌幅约1.5%,华安日经225收于0.98元,跌幅1.61%。华夏日经ETF跌幅较小,收盘价为0.991元,下跌1.2%。

从交易量来看,易方达225ETF成交量与成交金额最高,成交金额1.28亿元左右。交易量和成交金额紧随其后的是华夏日经ETF,成交金额达9798万元。东证ETF和华安日经225的单日成交金额也分别达到了8596万元和5353万元。

一位基金经理表示,这4只基金上市首日折价幅度较大超过他的预期。昨日,日经225指数全天跌幅为0.4%,显著小于4只ETF的跌幅。

针对首日上市的情况,有业内人士分析,4只ETF中,华夏的日经ETF做市商情况更好一些,交易平稳,折价也略低一些。

从走势上看,日经225指数在4月24日创出年内高点22362.92点后,开始回落,6月初跌至20289.64点。近期有所反弹,最新收于21193.81点。

据一位基金经理介绍,日本经济属于典型的外向型经济,日本股市对全球多边贸易摩擦较为敏感。未来中美之间的贸易谈判结果将对日经指数的波动产生明显影响。长期来看,日本整体经济呈现温和复苏态势,货币政策有望继续维持宽松,加上目标指数中纳入了大量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优质企业,长期看好这批ETF的走势。他认为,中日互通ETF的出现为国内投资者提供了良好的全球大类资产配置工具。“这些ETF体量较小,对于大机构资金而言,容量还不够大,未来还需要通过做市商等方法盘活流动性、做大体量,承接更大的资金需求。”

2019-06-26 来源:证券时报

2019-06-26 16:45:0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476人气

公募基金积极参与询价,力争斩获科创板打新第一单

证券时报报道,今日,科创板第一股华兴源创发行价正式公布。作为科创板注册制下首只市场化定价的股票,华兴源创在6月21日~24日进行了初步询价,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各类型机构参与了网下询价,多家公募基金积极报价抢筹,争取在科创板打新盛宴中“分一杯羹”。

机构报价相对集中

根据科创板承销的相关规定,科创板企业发行为网下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网上网下定价发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7类机构投资者拥有网下询价资格。

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多家基金公司参与了网下询价环节,部分大型公募还针对各类型、不同规模的基金拿出了差异化的报价方案,希望提升重点产品的中签率。

北京一家大型公募投资总监告诉记者,该公司使用的是差异化报价方案,他本人管理的混合基金给出的报价为25元/股;公司旗下指数型基金考虑到标的上市后大涨可能导致跟踪发生负偏离,对中签的诉求更高一些,报价方案也更为积极。

北京一家中型公募基金经理表示,目前公司尚未发布科创板投资基金清单,基于审慎原则,并未参与华兴源创网下询价。根据他了解到的科创板第一股网下询价情况,目前机构报价PE(市盈率)区间多在35~40倍。

华南一位基金经理表示,该公司旗下所有有资格参与科创板网下配售的基金都参与了报价。这次科创板询价与以往不太一样,一是个人投资者不能参与网下配售,纯粹的机构投资者参与报价会更为理性;第二,这次报价非常市场化,根据上市公司基本面定价,整体给出的估值不算高;三是同业之间沟通增多,因为“报价最高10%和报价最低10%”会被剔除,因此各家会加强交流,将报价尽量落在合理区间。

一位基金经理透露,他所在公司积极参与了这次网下询价。“能参加的就参加”,据他介绍,业内其他机构的情形比较类似,都相当踊跃。“我们公司有专门的科创板研究小组,根据他们给出的报价及公司相关要求报价,总体来说,报价属于平均水平。”

此外,也有基金公司会针对不同的基金规模设置了不同的报价策略。

北京上述中型公募基金经理称,对于大型基金公司而言,为了获得好的中签率,规模较大基金和小基金的报价策略会不同,目的就是提升报价的有效性和中签率。部分中小公司,由于基金经理不多、产品有限,多数是统一报价。

据该基金经理观察,目前机构对科创板第一股的报价比较理性,网下询价阶段并没有给出过高的报价;另一方面,华兴源创作为设备制造行业公司,在A股市场有不少同类型标的,可以继续沿用PE估值法报价,这也导致机构间的报价区间相对集中。

不过,该基金经理也坦言:“前期推出的科创板股票估值相对容易,因为这些个股有一定利润率,在A股也有对标标的。目前A股市场整体估值相对合理,我们对前期科创板上市企业估值将主要参照PE估值法,但未来一些缺乏A股对应标的的医药创新企业的估值难度会大大增加。”

机构间博弈增加

更考验投研和定价能力

在北京上述中型公募基金经理看来,由于科创板询价和交易规则不同,科创板打新与A股原有的打新规则存在很大区别:一方面,科创板新股报价的“锚定点”相对模糊,不像原有的23倍市盈率的估值。科创板个股报价将落在一定的价格区间,更加考验机构的定价能力;另一方面,根据科创板上市交易规则,新股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这对基金经理的卖出能力也将是比较大的考验。

不过,谈及科创板第一股上市后的表现,这位基金经理相对乐观。“相比原有的打新,我们预计科创板第一股的中签率会高一些,伴随着科创板的关注度不断提升,首只科创板股票有望在上市首日估值上升到几十倍,可能会给参与方带来不错的投资回报。”

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有的基金经理考虑在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高点卖出,也有的将在新股上市后一周卖出,交易规则与传统打新“涨停板开板卖出”的策略迥然不同。而在科创板上市股票无先例可循的情况下,业内对科创板打新卖出时点的决策也莫衷一是。

“目前这一市场化报价体系类似于2008~2012年的打新报价,机构间的博弈会更多一些。”北京上述大型公募投资总监称,“科创板打新不再是23倍市盈率的估值方式,报价更加市场化,这对机构的定价能力也是更大的考验。”

上述投资总监认为,定价能力是公募基金公司的核心能力,在这样的机构博弈中,有的公司会考虑科创板的关注度溢价,愿意以更高价格去参与。如果新股上市涨幅巨大,将会给基金带来增厚收益,当然这需要建立在对上市个股的深度研究的基础上,报价的背后要更加考验各家机构的投研和定价能力。

2019-06-26 来源:证券时报

2019-06-26 16:43:2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980人气

信息系统投入去年超130亿元 券商加紧布局金融科技

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布的《2018年度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情况》显示,国内证券公司去年对信息系统的投入之和超130亿元,增幅超16%,投入力度明显加强,信息技术人员的薪酬总额提升明显。此前,多家券商密集增设首席信息官,券业正在加紧布局金融科技。

重金投入信息系统建设

“本集团高度重视对科技的战略性投入,持续推进自主金融科技创新,是金融科技在证券行业应用的先行者。”国泰君安在其2018年年报中表示。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数据,国泰君安信息系统投入金额蝉联第一,2018年信息系统投入金额达7.04亿元,同比增加9.38%。

如此巨大的投入也取得了回报。根据国泰君安2018年年报,截至报告期末,国泰君安手机终端用户超过3000万户,较上年末增加36.40%,月活跃度排名行业第二位。

不仅头部券商大力推进金融科技建设,中小券商也跃跃欲试。2018年,长江证券信息系统投入金额达5.97亿元,仅次于国泰君安,从第十八名飙升至第二名,同比增幅高达262.04%。

金融科技不仅可以助力券商业务拓展,对于运营、风控等条线,也有降低成本的功效。长江证券在2018年年报中表示,金融科技助力内部各业务条线的线上化、数据化、可视化和智能化,为业务发展赋能,并运用自动化和数字化的流程推进合规、风控、人力、财务等办公系统建设,降低公司运营风险和管理成本。

总体来看,券商对于信息系统的投入力度明显加强。2018年,全行业(按98家券商口径)共计投入130.67亿元。按可比口径,同比增长16.43%。从单个券商来看,有可比数据的96家券商中,80家券商在2018年的信息系统投入同比增加,降幅超过10%的券商仅有7家。其中包括拟被天风证券收购约30%股权的恒泰证券,其2017年信息系统投入超过1亿元,居于中上水平,但2018年这一投入下降明显,仅小幅高出中位数水平。

增设首席信息官

数据显示,除了加大对信息系统投入力度,在信息技术人员薪酬方面,券商也在逐渐加码。在去年多家券商降薪裁员的背景下,98家券商信息技术人员薪酬合计54.72亿元,按照可比口径,同比增幅达13.83%。

2018年度,华泰证券信息技术人员薪酬总额达4.29亿元,位居证券业第一,同比增幅69.59%。据其2018年年报,华泰证券信息技术人员达740人,而2017年信息技术人员数量为538人。华泰证券不仅扩大了金融科技人才队伍,还提高了薪酬福利。

业内人士指出,券商一方面对信息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加大投入,监管层也要求券商设立专门的职位来负责信息技术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券商应当指定一名熟悉证券、基金业务,具有信息技术相关专业背景、任职经历、履职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首席信息官。

按照这一要求,多家券商纷纷增设首席信息官。近期,国海证券宣布聘任温力为首席信息官,其曾任国海证券信息技术中心副总经理、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等职;东北证券聘任王安民为首席信息官;广发证券聘任辛治运为首席信息官;方正证券聘任曲浩为首席信息官;南京证券聘任江念南为首席信息官。近期,华泰证券公布了2018年度股东大会文件。根据该文件,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把首席信息官列为高管之一。

“首席信息官作用的发挥,与其具体负责内容有关。对于一些信息技术建设还跟不上的券商,首席信息官暂时还无法发挥实际的功效。”一位券商人士表示,但对于信息技术建设比较成熟的券商,首席信息官的作用就比较重要了。

2019-06-26 来源:中证报

2019-06-26 16:42:2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747人气

上市公司上半年业绩预告显示 基金机构抢占绩优先机

截至6月24日,两市已有440余家上市公司披露中报业绩预告情况。其中,业绩预喜(预增、续盈、略增、扭亏)的上市公司有近200家。

2019年上半年还有最后一周,上市公司中期业绩近期则已经逐步显露。Wind数据显示,截至6月24日,两市已有440余家上市公司披露中报业绩预告情况。其中,业绩预喜(预增、续盈、略增、扭亏)的上市公司有近200家。

值得关注的是,上述中期业绩预喜的上市公司,多有公募基金产品布局其中。A股市场震荡之际,绩优机会仍然是机构重点掘金对象。分析人士也表示,在当前市场环境下,绩优股仍然是机构资金的宠儿,特别是业绩持续稳健向好的个股,将获得市场资金“用脚投票”。

近半公司业绩预喜

Wind数据显示,截至6月24日,两市目前已有440余家上市公司披露2019年中报业绩预告的信息,其中有喜有忧。例如,开尔新材日前发布2019年半年度业绩预告,预计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6000-650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8599.26%-9280.86%。新华都此前则公告称,2019年1-6月净利润预计为亏损9000万元到亏损5000万元,上年同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则为701.5万元,公司半年业绩净利润预计将出现负值。

具体来看,440多家已披露2019年中期业绩预告信息的上市公司中,有将近200家上市公司中期业绩预喜(预增、续盈、略增、扭亏),占比将近50%。其中,预告净利润最大变动幅度大于或等于100%的有79家;净利润最大变动幅度大于或等于50%的则有121家;在业绩预喜上市公司中,业绩大幅预喜的个股占比较高。

观察发现,上述绩优个股在行业分布上,主要集中在专用设备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食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等。天风证券分析师沈海兵指出,基本面层面,预计计算机行业主流公司整体保持较快增长态势,中报将成市场关注重点。分板块来看,预计云计算(驱动力SaaS渗透率提升)、自主可控(驱动力政策落地)、医疗IT(驱动力政策落地)等板块龙头增长趋势良好,受车市大环境影响车联网板块预计业绩继续承压。

机构布局绩优股

观察上述中报业绩预喜上市公司,不乏机构重点布局的个股。

民和股份公告,预计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幅度为4244.40%-5113.28%,公司一季度末股东名单中,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鹏华创新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均在前十大流通股东之列。东方通公告显示,预计公司2019年1-6月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累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发生重大变动,累计净利润可达4000万元以上,预计较上年同期增长2385%以上,一季度末,公司流通股东名单中有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招信智赢点山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

不过,一些中期业绩预计表现不佳的上市公司,也有机构资金持有。例如融捷股份公告,预计2019年1-6月净利润为-2900万元到-2400万元,上年同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13.83万元。一季度末,公司前十大流通股东名单中,有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全国社保基金六零四组合、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等。

财报季行情业绩为王

近期市场放量上涨,泰旸资产认为,主要是受到外围利好因素提振所致,大概率属于情绪修复下的反弹行情,短期不排除市场仍有反复的可能性。在应对策略上建议谨慎乐观,保持仓位的适度灵活性,在配置方向上仍然坚持选择确定性较高的优质蓝筹,重点关注消费、医药等内需相关板块的优质龙头公司。

浦银安盛基金指出,上周大盘在周初企稳后周三起大幅拉升,金融、消费、蓝筹行业龙头遭外资抢入,伴随人民币汇率企稳回升外资加速进场,上周北向资金大举净买入近200亿元,截至上周五沪指震荡走高重回3000点。浦银安盛基金认为,上证50指数强势反弹上涨,带动了沪指和深成指以及创业板指数的上涨,预计市场反弹行情有望继续。

“近期市场情绪和成交都呈现回暖活跃的态势,在这样的整体环境下,中报业绩预增个股的表现获得较为坚实的支撑。当前市场虽有反弹,但是基本面的脆弱性仍旧存在,部分个股强势行情的走出,需要业绩的有力表现。”上海一家基金公司基金经理表示。另外,也有基金经理指出,A股市场一直以来都有“财报行情”的出现,在目前市场环境下,积极关注业绩表现较好的个股,是对风险和收益的较好平衡,“投资仍需锚定上市公司业绩,以此在市场中寻找较好的避风港和确定性收益”。

2019-06-25 来源:中证报

2019-06-25 14:47:5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668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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