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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过会企业增至6家注册程序启动

上交所网站6月11日公布第二次上市委会议审议结果,同意福光股份、华兴源创以及睿创微纳3家企业首发上市申请。至此,已有6家企业成功过会。同日,上交所官网显示,首批过会的微芯生物、天准科技、安集科技已提交注册申请,科创板注册程序正式启动。

过会企业再添3家

招股书显示,福光股份是专业从事军用特种光学镜头及光电系统、民用光学镜头、光学元组件等产品科研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全球安防监控镜头市场占有率领先。2017年公司在全球安防视频监控镜头销量市场占有率达到11.8%,全球排名第三。

睿创微纳是一家专业从事非制冷红外热成像与MEMS传感技术开发的集成电路芯片企业。公司产品主要包括非制冷红外热成像MEMS芯片、红外热成像探测器、红外热成像机芯、红外热像仪及光电系统。产品主要应用于军用及民用领域。

华兴源创主要从事平板显示及集成电路的检测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主要产品应用于LCD与OLED平板显示、集成电路、汽车电子等行业,主要客户有三星、苹果、LG、夏普、京东方等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委公告显示,3家企业过会后均需对一些问题进行补充披露。福光股份被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保荐机构对2018年研发费用中全玻和玻塑镜头分类统计及相关废料核算的结论性意见。同时,公司需补充披露保荐机构对高端核心技术产品、普通核心技术产品分类依据的核查结论性意见。

华兴源创需补充披露三方面内容:一是各核心技术对应的产品销售收入情况;二是其苹果公司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是否存在被取消或不能持续的风险;三是与泰科集团交易事项有关的内控执行、对经营成果影响相关信息披露核查的结论性意见。

睿创微纳被要求补充披露的内容是保荐机构对境外销售真实性的核查结论性意见;烟台赫几、烟台深源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依据以及承诺在上市后60个月内特定条件下表决权委托的相关股东的股份锁定期安排;认定马宏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与其他相关股东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注册程序启动

根据规则,科创板申报企业过会后,上交所将结合上市委审议意见,出具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或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上交所如作出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将按程序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的,将按规定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

6月11日,上交所官网显示,首批过会的微芯生物、安集科技、天准科技3家公司提交了注册申请,并同步更新了招股书注册稿,这意味着科创板发行注册程序正式启动。

中国证监会收到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发行注册主要关注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内容有无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发行人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

中国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2019-06-12 来源:中证报

2019-06-12 15:50:0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489人气

科创板第7次上市委会议下周四召开 3家企业将上会

接二连三——“两日内召开三场”,科创板上市委审议会议的节奏显著加快。

6月11日,上交所网站披露,西部超导、中微公司和方邦电子的科创板发行申请将在于6月20日召开的上市委第7次会议上进行审议。事实上,6月10日上交所刚刚披露,上市委第5次和第6次会议将分别于6月19日上午和下午召开,容百科技、光峰科技、乐鑫科技、心脉医疗、安恒信息5家公司同日上会。

截至记者发稿,共有121家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6月11日新增申报企业1家):12家“已受理”,105家“已问询”,提交注册3家,中止1家。其中联瑞新材从“已中止”回归“已问询”,至此,因“踩雷”正中珠江被中止审核的3家科创板申报企业(利元亨、科前生物和联瑞新材)全部回归正常进程,且目前均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2019-06-12 来源:证券日报

2019-06-12 15:47:4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033人气

中基协:一季度末资管业务规模环比增逾万亿元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6月11日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3月31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约51.40万亿元。其中,公募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规模13.94万亿元,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11.02万亿元,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13.27万亿元,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约1187亿元,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规模13.24万亿元。

协会此前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约50.36万亿元。与2018年四季度末相比,2019年一季度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增加1.04万亿元。

具体来看,与2018年四季度相比,2019年一季度公募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规模增加0.91万亿元,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缩水0.27万亿元,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缩水0.09万亿元,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缩水89亿元,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规模增加0.53万亿元。

2019-06-12 来源:中证报

2019-06-12 15:44:1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092人气

私募新规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 堵住“类资金池产品”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近日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私募新规”),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及其子公司的私募资管业务进行规范。私募新规将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同时《关于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专户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直投基金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废止。

私募新规第二十五条规定,针对嵌套层数,重点核查投资者信息和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范围是否同时存在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合规负责人审查意见书是否对产品嵌套符合规定作出说明;对于无正当事由将资管产品或其受益权作为底层资产的资产支持证券,或者以资产支持证券形式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应当视为一层嵌套;对于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存在向社会募集资金的,应当视为一层嵌套。

第二十七条明确,针对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重点核查以下内容:业绩比较基准是否为固定数值,是否存在利用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变相挂钩宣传预期收益率,明示或暗示产品预期收益的违规情形。

华东地区某资深信托经理莫以琛(化名)指出,上述规定意味着很多“类资金池产品”今后将无法发行。“这是好事,说明监管的标准在统一,监管套利的空间被进一步挤压。”莫以琛认为。

莫以琛表示,所谓“类资金池产品”是指之前基金子公司、券商资管公司等私募机构大量发行的、底层资产为标准化债券,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期限错配的产品。“现在直接说这个业绩比较基准有预期收益的嫌疑。所以老产品到期后,新产品可能就不让他们再发了。而且新产品的规模不能超过老产品。”他指出。

2019-06-12 来源:中证报

2019-06-12 15:42:2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017人气

有效发挥财政货币政策作用 支持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有关工作

有效发挥财政货币政策作用 支持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有关工作——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保监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指导有关方面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就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和要求,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保监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一、问:《通知》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等法律制度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强化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部署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制度、开展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实行分类违约处置、推进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构建常态化监督机制、依法查处问责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逐步形成覆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个环节的“闭环”管理体系。截至2018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18.39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为76.6%。加上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债务14.96万亿元,两项合计,我国政府债务33.35万亿元。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我国2018年GDP初步核算数90.03万亿元计算,我国政府债务负债率(债务余额/GDP)为37%,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水平,风险总体可控。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管理制度,建立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倒查责任机制,从严整治举债乱象,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当前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无序举债的势头初步得到遏制。

  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必须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坚持疏堵并重,把“开大前门”和“严堵后门”协调起来,在严格控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坚决不走无序举债搞建设之路的同时,鼓励依法依规通过市场化融资解决项目资金来源。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都对此提出明确要求。为此,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通知》,指导做好工作。

  二、问:《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以习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坚持疏堵结合、协同配合、突出重点、防控风险、稳定预期的原则,从支持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融资工作、进一步完善专项债券管理和配套措施、依法合规推进重大公益性项目(以下称重大项目)融资、加强组织保障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正面引导地方政府履职尽责,依法合规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用改革的方法开大开好地方政府规范举债融资的“前门”。

  一是支持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融资工作。《通知》提出合理明确金融支持专项债券项目标准,资金支持精准聚焦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标准的项目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确保落实专项债券项目和市场化融资项目到期债务偿还责任。

  二是进一步完善专项债券管理及配套措施。《通知》要求大力做好专项债券项目推介,保障专项债券项目融资与偿债能力相匹配,强化信用评级和差别定价,提升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程度,丰富地方政府债券投资群体,合理提高长期专项债券比例,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

  三是依法合规推进重大项目融资。《通知》要求支持重大项目市场化融资,合理保障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多渠道筹集重大项目资本金。

  四是加强组织保障。《通知》强调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部门监管合作,推进债券项目公开,建立正向激励机制,依法合规予以免责,强化跟踪评估监督。

  三、问:《通知》对支持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融资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通知》围绕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的目标,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从合理明确金融支持标准、突出资金支持重点、提供配套融资支持、拓宽重大项目资本金渠道、保障偿债责任等方面,提出系统性政策措施,支持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融资工作,既发挥专项债券增加有效投资的带动作用,又坚决守住防控风险的底线,切实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可持续。

  一是合理明确金融支持专项债券项目标准。《通知》明确,对没有收益的重大项目,通过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予以支持。对有一定收益且收益全部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重大项目,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专项收入,包括交通票款收入等),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项目,可以由承担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任务的企业法人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根据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剩余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

  二是精准聚焦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通知》提出,鼓励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依法合规使用专项债券和其他市场化融资方式,重点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重大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以及推进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铁路、收费公路、机场、水利工程、生态环保、医疗健康、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城镇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领域以及其他纳入“十三五”规划内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建设。

  三是积极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通知》提出,对应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项目,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以项目贷款等方式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鼓励保险机构为符合标准的中长期限专项债券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支持。允许项目单位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 

  四是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公益性项目资本金。《通知》提出,对于专项债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资金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地方政府按照一一对应原则,将专项债券资金严格落实到实体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将专项债券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得通过设立壳公司、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避免层层嵌套、层层放大杠杆。

  四、问:《通知》如何完善专项债券管理和配套措施?

  答:《通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进一步细化完善专项债券管理及配套措施,从专项债券项目推介、保障项目融资与偿债能力相匹配、强化信用评级和差别定价、提升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程度、丰富债券投资群体、提高长期专项债券比例、加快债券发行使用进度等方面,提出相关工作要求,既支持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又推动地方政府债券沿着市场化改革方向发展,实现让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一是大力做好专项债券项目推介。《通知》提出,地方政府通过印发项目清单、集中公告等方式,加大向金融机构推介符合标准专项债券项目的力度。金融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工作,组织和协调金融机构参与。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自愿予以支持,加快专项债券推介项目落地。

  二是强化信用评级和差别定价。《通知》要求,推进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由地方政府定期公开其债务限额、余额、债务率、偿债率以及经济财政状况、债券发行、存续期管理等信息,形成地方政府债券统计数据库,支持市场机构独立评级,根据政府债务实际风险水平,合理形成市场化的信用利差。加快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体系,加强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在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应用。

  三是提升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程度。《通知》强调,坚持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化发行,进一步减少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行政干预和窗口指导,不得通过财政存款和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等手段变相干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促进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利率合理反映地区差异和项目差异。严禁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通过金融机构排名、财政资金存放、设立信贷目标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金融机构施压。

  四是丰富地方政府债券投资群体。《通知》提出,推动地方政府债券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在本地区范围内向个人和中小机构投资者发售,扩大对个人投资者发售量,提高商业银行柜台发售比例。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参与投资地方政府债券。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券柜台发售的定价机制,增强对个人投资者的吸引力。适时研究储蓄式地方政府债券。指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认购,鼓励资管产品等非法人投资者增加地方政府债券投资。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提高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地方政府债券的便利性。推出地方政府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通过“债券通”等机制吸引更多境外投资者投资。推动登记结算机构等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五是合理提高长期专项债券期限比例。《通知》要求,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与项目期限相匹配,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防止资金闲置浪费。逐步提高长期债券发行占比,对于铁路、城际交通、收费公路、水利工程等建设和运营期限较长的重大项目,鼓励发行10年期以上的长期专项债券,更好匹配项目资金需求和期限。合理确定再融资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与同一项目剩余期限相匹配,避免频繁发债增加成本。完善专项债券本金偿还方式,在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方式的基础上,鼓励采取本金分期偿还方式,既确保分期项目收益用于偿债,又平滑债券存续期内偿债压力。

  六是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通知》提出,对预算拟安排新增专项债券的项目可以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办法,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债券发行后及时回补。各地要均衡专项债券发行时间安排,力争当年9月底前基本发行完毕,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五、问:《通知》对保障重大项目资金需求提出哪些要求?

  答:《通知》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从严整治举债乱象、严禁无序举债搞建设的同时,明确了依法合规推进重大项目、在建项目建设的政策要求,并鼓励多渠道筹集重大项目资本金,综合施策进一步支持稳定增加有效投资。

  一是支持重大项目市场化融资。《通知》明确,对于部分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且有经营性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已纳入国家和省、市、县级政府及部门印发的“十三五”规划并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批或核准程序的项目,以及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提出的其他补短板重大项目,金融机构可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决策,在不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给予融资支持,保障项目合理资金需求。

  二是合理保障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通知》提出,在严格依法解除违法违规担保关系的基础上,对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与金融机构协商继续融资,避免出现工程烂尾。鼓励地方政府合法合规增信,通过补充有效抵质押物或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担保等方式,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三是多渠道筹集重大项目资本金。《通知》明确,鼓励地方政府通过统筹年度预算收入、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以及按规定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渠道筹集重大项目资本金。允许地方政府使用各类财政建设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鼓励地方政府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后腾出的财力用于重大项目资本金。

  六、问:《通知》提出建立正向激励机制、依法合规予以免责,主要内容和政策考虑是什么?

  答:《通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的精神和要求,在强化责任意识、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针对可能存在的部分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担心问责而不作为的情况,从建立正向激励、依法合规予以免责两方面,既提出相关激励性措施,又设定合规免责的边界,着力打消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合法合规行为的不必要顾虑。

  一是建立正向激励机制。《通知》提出,研究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将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与全年专项债券额度分配挂钩,对专项债券资金发行使用进度较快的地区予以适当倾斜支持。适当提高地方政府债券作为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担保品的质押率,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持有地方政府债券的积极性。

  二是依法合规予以免责。《通知》强调,既要强化责任意识,谁举债谁负责、谁融资谁负责,从严整治举债乱象,也要明确政策界限,允许合法合规融资行为。对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支持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以及依法合规支持已纳入国家和省、市、县级政府及部门印发的“十三五”规划并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批或核准程序的项目和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提出的其他补短板重大项目,凡偿债资金来源为经营性收入、不新增隐性债务的,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对金融机构支持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且不新增隐性债务的,也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

  七、问:《通知》印发是否意味着放松债务风险管控,如何防范专项债券及项目配套融资风险?

  答:《通知》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不动摇、坚持结构性去杠杆的基本思路、坚持稳定政策预期、坚决不搞“大水漫灌”,从合理明确融资标准、严格项目资本金条件、确保落实偿债责任、保障项目融资与偿债能力相匹配、强化跟踪评估监督等五个方面,构建风险防控体系,在用改革的办法“开大前门”的同时,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一是区分不同类型情况,分类合理明确金融支持标准。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项目。对没有收益的重大项目,通过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予以支持。对有一定收益且收益全部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重大项目,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经营性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可以由有关企业法人项目单位根据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剩余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对收益中不含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或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没有剩余的重大项目,不得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防止形成新增隐性债务。

  二是从严设定政策条件,严禁利用专项债券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政策层层放大杠杆。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资金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应当同时具备三项条件:第一,应当是专项债券支持、符合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第二,涉及领域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第三,评估项目收益除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具备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条件的项目。

  同时,《通知》明确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要求地方政府将专项债券严格落实到实体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将专项债券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得通过设立壳公司、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避免层层嵌套、层层放大杠杆。

  三是加强风险评估论证,确保项目融资与偿债能力相匹配。《通知》要求,地方政府、项目单位和金融机构加强对公益性项目融资的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充分论证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期限及还本付息的匹配度,合理编制项目预期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反映项目全生命周期和年度收支平衡情况,使项目预期收益覆盖专项债券及市场化融资本息。需要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支持的, 地方政府指导项目单位比照上述要求开展工作,向金融机构全面真实及时披露审批融资所需信息,准确反映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的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使项目对应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与市场化融资本息相平衡。金融机构严格按商业化原则审慎做好项目合规性和融资风险审核,在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的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确保市场化融资偿债来源的前提下,按商业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公益性项目积极予以支持,自主决策是否提供融资及具体融资数量和比例并自担风险。

  四是严格偿债资金管理,确保落实到期债务偿还责任。《通知》明确,省级政府对专项债券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项目收入实行分账管理。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用于偿还专项债券的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确保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安全;项目单位依法对市场化融资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将市场化融资资金以及项目对应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及时足额归集至监管账户,保障市场化融资到期偿付。市场化转型尚未完成、存量隐性债务尚未化解完毕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项目单位。严禁项目单位以任何方式新增隐性债务。

  五是强化跟踪评估监督,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动态跟踪政策执行情况,总结经验做法,梳理存在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责加大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尤其是对将专项债券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的项目要加强跟踪评估,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八、问:《通知》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与金融机构协商继续融资,请问为何这样操作?

  答:《通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决策部署,相关政策规定兼顾了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和积极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的关系,有利于避免形成“半拉子”工程,有利于在坚定不移去杠杆的同时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政策适用对象,主要是必要的在建项目,避免形成“半拉子”工程,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损失浪费。对于政府投资新建项目和不必要的在建项目,不适用相关政策规定。

  二是界定政策适用范围,严格限定在存量隐性债务范围内,且不扩大项目建设规模,确保不会新增隐性债务。对存量隐性债务范围外的项目,不适用相关政策规定。

  三是防范风险作为前提,明确要求相关融资必须建立在严格依法解除违法违规担保关系的基础上、必须由融资平台公司和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由金融机构根据项目风险而不是政府信用自主决策,确保实行真正的市场化操作,不形成新的风险。

  九、问:今年以来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使用情况如何?

  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加大工作力度,督促指导地方加快新增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新增债券)发行使用工作。2019年1-5月,新增债券累计发行14596亿元,其中新增专项债券8598亿元;发债规模已占2019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3.08万亿元的47.4%,发行进度接近一半,超过序时进度。

  同时,各地发行的新增债券主要用于在建项目建设,积极支持打赢三大攻坚战,有力支持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着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铁路、国家高速公路、水利工程、乡村振兴、生态环保、城镇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方面重大项目建设,稳定投资效果明显。

  下一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相关部门将持续督导各地进一步加快债券发行使用进度,带动有效投资扩大,并发挥对民间投资的撬动作用,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

2019-06-11 来源:证监会 

2019-06-12 13:38:2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422人气

年内第9只基金“未生效”募集失败将成新常态

在股市债市行情震荡加剧的环境下,今年二季度有多只新基金宣告募集失败。

业内人士认为,在市场行情不佳、产品高度同质化以及部分公募销售能力欠缺等多重影响因素下,未来新基金募集失败将日益常见。

又见失败募集

年内9只基金“未生效”

6月11日,上海一家中型基金公司发布公告称,该公募旗下一只纯债基金于今年2月1日开始募集,4月30日结束募集,现因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备案条件,基金合同未生效。这是今年以来第9只募集失败的基金。

按照上述基金的成立条件,该基金应在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基金募集才能达到备案条件,基金合同才能生效。而截至4月30日,该只基金募集时间将超3个月,却未能达到成立条件,只能宣告募集失败。

按照上述基金的合同约定,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是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二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三是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据记者统计,自2017年4月29日嘉合睿金定开混合公告基金合同“暂不生效”,成为公募历史上首只募集失败的基金后,近两年新基金发行市场募集失败的基金数量也在大幅增长。

基金公告数据显示,截至6月11日,2017年至2018年,募集失败的基金数量分别为6只、25只,加上今年新增的9只,目前新基金发行未能生效的基金已经蔓延到32家公募旗下的40只产品。

从募集失败的基金类型看,债券型基金最多,有21只;混合型基金也多达17只,指数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分别为2只、1只。

募集失败将成新常态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市场行情不佳,产品的同质化严重,叠加部分公募的渠道销售能力欠缺,是这类基金发行失败的重要原因。

北京一家中型公募市场部人士认为,进入二季度以来,股市债市震荡加剧,投资者避险情绪升温,基金销售市场也从3月份的火爆开始慢慢变冷;另一方面,近期科创基金、债券指数基金、定开债基出现热销,占据部分渠道的的热门档期,相对缺乏特色的同质化产品销售情况自然不太理想。

该人士称,“目前,机构对债券指基、定开债基的投资需求还是比较旺盛,散户端是科创基金比较热销,处于同一档期的很多产品都在同时开售,出现若干只募集失败的基金也在情理之中。”

华南一家大型公募资深研究员也表示,截至一季度末,公募基金数量多达5800多只,同质化的新基金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越来越低,投资者的选择难度也在增高,这也导致部分新基金乏人问津;另一方面,部分中小公募和次新公募缺乏历史业绩或历史业绩不佳,非货基管理规模也无法进入银行等核心渠道“白名单”,也导致客户在热门渠道端无法接触到这些公司发行的产品。

该研究员表示,就像此前基金清盘一样,公募行业将慢慢接受基金募集失败的现象,提高对基金募集失败的容忍度,尤其是市场行情不佳时,公募也会考虑帮忙资金的成本和未来处置迷你基金的代价,现在平均每月都会出现老基金清盘的现象,未来新基金募集失败也将日益常见。

2019-06-11 来源:证券时报

2019-06-11 13:49:0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690人气

预案大增,定增市场有望回暖

中国证券报报道,Wind数据显示,今年以来,上市公司定增发行规模同比大幅下滑。不过,同期上市公司发布定增预案数量同比大幅增加。业内人士指出,并购和定增监管政策转向如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2019年再融资政策可能出现一定调整,定增市场有望加速回暖。

定增规模下滑

自2017年多项监管政策推出后,定向增发的套利空间缩小。自2018年起,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发行规模明显下滑。券商人士指出,受“再融资新政+减持新规”影响,供需两端限制叠加市场下行、资金持续流出,定增市场持续低迷。2018年,一年期定增融资规模下滑59%,三年期定增在剔除农业银行1000亿元之后同比下滑85.4%。2019年以来,定增融资规模继续下滑。

Wind数据显示,截至6月10日,两市共有82家企业完成了定向增发,实际发行规模2086亿元。其中,资产募集金额1708亿元,货币资金募集金额达378亿元。而去年同期144家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增发,实际发行规模达到3295亿元。2019年以来,定向增发规模较去年同期下滑近6成。

在目前已经实施的定向增发中,规模两极分化严重。万华化学、中原特钢、中公教育、大悦城、中国铝业、万达电影发行规模超过100亿元,前述6家企业发行规模约占上市公司整体定向增发规模的4成。其中,万华化学吸收合并万华化工增发规模超过500亿元,属于近两年来吸并规模最大的项目。

从增发目的看,多数上市公司主要通过定向增发购买资产以及配套融资,项目融资仅24个,且发行规模较小。除了中远海控和亿纬锂能外,其余大多数项目融资发行规模在10亿元左右。

定增发行规模继续萎缩,而同期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并未得到明显改善。这意味着上市公司对资金需求仍然旺盛。在此背景下,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市场迎来井喷。Wind数据显示,截至6月10日,今年以来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规模达到1505亿元,而去年同期这一数据为299亿元。

收益率大幅回升

预案方面,根据Wind统计数据,今年以来148家公司发布了定增预案,较去年同期的82家大幅增长。目前发布定增预案的公司大多集中在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公用事业、食品、医药生物等行业。

其中,双汇发展、武汉中商、大冶特钢、新界泵业、东方能源等9家企业拟发行规模超过百亿元。双汇发展发布的预案显示,公司拟通过向控股股东双汇集团的唯一股东罗特克斯发行股份的方式对双汇集团实施吸收合并,本次吸收合并对价为390.9亿元。

从定向增发目的看主要分为三类。一是通过吸收合并实现整体上市,如双汇发展、云南白药等;二是通过收购资产重组,如武汉中商、大冶特钢等;三是金融机构定增引入战投以及补充资本金,例如南京银行和中信证券等。

部分涉及重大重组的公司在预案公布后受到市场追捧。如武汉中商、新界泵业和东方能源都在重组预案公布后连续走出多个涨停态势。

新时代证券研究所所长孙金钜认为,并购重组市场开始企稳回升,政策叠加收益率大幅回升将助力并购重组市场加速回暖。2019年以来实施的定增平均收益率达12.4%。

2019-06-11 来源:中证报

2019-06-11 13:41:1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685人气

我国外汇储备规模稳中有升

国家外汇管理局10日公布数据显示,5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较4月末上升61亿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今年以来,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向好,我国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主要渠道跨境资金流动状况保持稳定,外汇储备规模稳中有升。

2019-06-11 来源:中证报

2019-06-11 13:31:5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443人气

证监会严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着力改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近年来,证监会不断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各项要求和部署,依法做好监管执法工作,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始终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不断压实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任,用足用好法律,显著提升违法失信成本,倒逼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结构,改善财务状况,不断提高经营质量。2016年至2018年期间,共处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170件,罚款金额总计20,161万元,市场禁入人数总计80人次,追责对象涉及董监高、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共计1202余人次,共有113名责任人员被处以顶格罚款处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9起,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形成强有力震慑。

与此同时,对于中介机构围绕上市公司开展证券业务未勤勉尽责的,证监会坚持一案双查,违法上市公司与不良中介一起处罚,严格处罚,绝不姑息,倒逼中介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发挥好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三年期间,共对10家次证券公司、17家次会计师事务所、4家次律师事务所、6家次评估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罚没金额高达2.75亿元,对9名从业人员实施市场禁入,有效压实了中介机构责任。

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类型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财务欺诈行为,如欣泰电气为骗取发行核准,在发行申请文件中实施财务欺诈,虚减应收账款3.81亿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2.41亿元;部分上市公司开展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交易标的为谋取交易高对价实施欺诈,如九好集团虚增收入2.66亿、虚构银行存款3亿,保千里电子通过虚假的意向性协议虚增评估值,金英马隐瞒担保事项等;大智慧、雅百特、金亚科技、昆明机床等公司操纵定期报告财务报表,或在未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或通过伪造合同、银行单据、材料产品收发记录、隐瞒费用支出等方式虚增利润,或通过跨期确认收入、虚计收入和虚增合同价格等方式虚增收入,或通过虚构工程项目和贸易的方式虚增收入等。

二是未依法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如方正科技未依法披露其与各经销商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发生的432.8亿元关联交易,庞大集团未依法披露其与关联方之间合计金额24.56亿元的多笔关联交易,华泽钴镍未依法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合计金额54.14亿元的关联交易情况等。

三是未依法披露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如慧球科技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控制情况,匹凸匹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任子行未依法披露实际控制人代他人持有股份等。

四是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误导性陈述,如长生生物披露的子公司产品有关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安硕信息披露的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信息与事实不符,具有较大误导性,万家文化所披露的龙薇传媒收购事项的确定性存在误导性陈述,匹凸匹在未经营金融服务领域相关业务的情况下披露更名系列公告,误导投资者对公司前景、公司价值的判断等。

五是未依法披露重大事项,如成城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合计金额7.08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情况,勤上股份未按规定披露收购项目中的投资意向书,宝利国际未如实披露签署重大投资项目和建设项目合作备忘录的事实及相关项目进展情况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形式多样,动机各异,相关主体对市场、对法律、对专业、对投资者缺乏敬畏之心,频频试探法律底线,暴露出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仍不理想,亟待改善。部分上市公司在经营中急躁冒进,偏离主业,炒作热点,加杠杆玩“跨界”,在经济下行周期中业绩变脸,是信息披露违法的重要诱发因素;现代公司治理文化发育不足,部分董监高合规意识淡薄,不能正确认识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的社会责任及法定义务和董监高对于全体股东的信义义务,有的做惯“甩手掌柜”,试图以不知情、不专业、被隐瞒等理由作为“免责盾牌”,期间共有37名董监高人员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均以败诉收场;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现象仍较为普遍,有的公司“三会”形同虚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漠视中小股东权利,通过隐匿的不公允的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或者不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侵犯中小股东知情权,有11.76%的案件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违法的情形,一并受到严厉惩处;部分中介机构重市场份额,轻合规管理,激进扩张规模,开展证券业务怠于履责,甚至是玩忽职守,为欺诈行为的发生大开方便之门,挫伤了投资者对于中介行业的信心。对于上述行为,必须通过严格执法重拳治乱,使各种造假欺诈行为无处遁形,让各类责任主体罚当其过,付出应有的代价。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促使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讲真话,做真账,及时讲话,牢牢守住“四条底线”,不披露虚假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不操纵股票价格,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各类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净化市场生态,努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巩固好实体经济“基本盘”,为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保驾护航。

2019-06-10 来源:证监会网站

2019-06-11 13:27:4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78人气

科创板自律委向中介机构发倡议 自觉强化责任意识理性开展发行承销业务

上交所官网信息显示,近日,上交所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召开了2019年度第三次工作会议,会议倡议了配售安排、股份锁定、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标准等方面的事宜。《证券日报》记者发现,其新股配售门槛略高于此前披露的相关规定;部分倡议内容是相当于对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或创新。

自律委指出,科创板开板初期的企业发行业务,可能面临来自境内外市场环境、开板初期集中发行、各方参与主体业务和技术准备不足等方面的困难和挑战,需要企业、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和买方机构从市场实际情况出发,自觉强化责任意识,理性开展发行承销业务。

“自律委的倡议对参与科创板发行的中介机构作出了规范性的自律要求,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约束力。”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最终的成效还是取决于中介机构的诚信意识和法制意识”。自律委首先提出,充分发挥中长线资金作用,压实主体责任。建议除科创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外,其他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账户持有市值门槛不低于6000万元,安排不低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70%优先向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6类中长线资金对象配售。同时,建议通过摇号抽签方式抽取6类中长线资金对象中10%的账户,中签账户的管理人承诺中签账户获配股份锁定,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上交所3月1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应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0%优先向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配售。

“与此前的规则相比,倡议内容首先给长线资金的概念进行了扩围,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明确纳入进来;其次提高了对于长线资金的优先配售比例,这样可以保证新股上市初期,筹码适当的流动性和稳定性。”某中型券商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锁定期的安排也有双重效果:其一是督促机构在新股询价阶段理性报价;其二,强调权利义务对等,这些资金在战略配售中的占比高,自然也要拿合理的流动性缺失作为交换”。

自律委的第二条倡议是简化发行上市操作,保障安全运行。建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低于8000万股且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足15亿元的企业通过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安排除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与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之外的其他战略配售,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等。

记者注意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第16条规定与上述内容相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1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

自律委的第三条倡议是合理确定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标准,建议对战略投资者和网下投资者收取的经纪佣金费率由承销商在0.08%至0.5%的区间内自主确定,避免恶性竞争。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规定,“承销商向通过战略配售、网下配售获配股票的投资者收取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费率应当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合理确定”、“承销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通过战略配售、网下配售获配股票的投资者返还收取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而从自律委的人员结构(主要为买方或卖方机构高管乃至法人)来看,其对于佣金费率的表态显然是行业头部公司的共识。

“费率设定的弹性还是比较大的,因为不同公司的发行难度和工作量差异很大,较大的费率弹性还是很必要的。”上述券商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董登新认为,自律委倡议的示范效应比较明显,也表现了各方团结呵护科创板的“士气”,既是中介机构、发行人相互监督的机制,也是相互鼓励的有效方式。

2019-06-11 来源:证券日报

2019-06-11 13:23:0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52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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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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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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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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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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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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