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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报:证券投资咨询行业迈向提质创新发展阶段

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发布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规范(试行)》(简称《执业规范》),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义务和责任做了系统、全面的规范,从制度建设、公司内部管理、业务开展、经营方式、合规管理、从业人员要求等各个环节明确了标准和底线。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执业规范》将促使证券投资咨询行业进一步形成卓有成效的自我提升、自我规范及自我约束机制,对证券投资咨询行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推动行业迈向提质创新发展阶段。

行业发展亟待规范

“我国证券投资咨询行业经历二十多年的发展,从创立初期中国证监会核准执业的100多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到如今优胜劣汰、大浪淘沙后存留的83家持牌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湖南金证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扬表示,先后经历了创立探索、整顿壮大、科技升级、合规提质、转型创新五个发展阶段。

但是,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乔光豪表示,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分支机构扩张速度过快,部分分支机构在营销、管理、风控、合规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影响了行业形象和信誉。

上海东方财富证券研究所相关负责人也认为,一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合规管理、内控措施跟不上,导致违法违规问题不断,投诉居高不下。

因此,基于《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执业规范》,旨在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推动投资咨询行业健康发展

“作为首个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行为的自律规则,《执业规范》的颁布,是投资咨询机构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乔光豪认为,其不仅明确了咨询机构合规执业的底线要求,同时对法律法规暂未做出规定但对行业发展较为重要的问题做出自律规定。自律监管与行政法规监管相结合,有利形成较好的行业发展生态,对于投资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有利于投资咨询机构规范经营行为,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杨扬认为,《执业规范》的制定,有利于促进全体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合规创新与壮大发展,有利于更专业、更系统、更规范的优质服务于广大投资者或客户,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上海东方财富证券研究所相关负责人强调,《执业规范》进一步从制度上加强和完善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规范管理自律规则体系,加强了对机构、业务和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力度,提高了执业规范程度的层级,有助于进一步提升行业执业水平,强化执行效率,全面提升自律管理的公信力,对促进行业规范稳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此外,乔光豪强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储备了一批优秀的投资顾问队伍,通过投资顾问投教服务,有助于增加投资者证券知识,提高风险认知。随着《执业规范》的颁布,将进一步推动咨询机构更好地服务投资者,满足投资者的投资理财服务的需求,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2019-06-19 来源:中证报

2019-06-19 13:34:4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755人气

一德期货《一以贯之合规执业杜绝违规代客理财》

 所谓代客理财,通俗地说,就是专业的理财机构或个人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并收取酬金。但在当前市场中,代客理财存在多种需要我们特别注意的情况,最典型的就是不具有代客理财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打着“代客理财”的旗号吸收资金,违规操作; 

  对于期货行业,监管也是严格要求期货从业人员不准“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以防违规代客理财的情况发生,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下面老赵就带大家了解一下近几年期货从业人员因“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而受到的处罚案例。 

  一、处罚案例 

  (一)2017年某期货公司包头营业部在证监会检查中对检查组隐藏部分计算机,检查组通过调查对比公司固定资产编号,发现该公司隐藏的计算机为公司从业人员使用,并通过对比计算机IP/MAC发现隐藏的计算机存在期货交易记录,经核实该公司从业人员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该行为违反了期货业协会颁布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以下简称《行为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和证监会颁布的《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八款“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协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证监会对该期货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对从业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中国期货业协会对该从业人员 “撤销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二)2017年12月某期货公司苏州营业部在中国证监会检查中发现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违规代客理财。该行为违反了《行为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八款的规定。证监会对该期货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对从业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中国期货业协会对该从业人员 “撤销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据不完全统计,就2017年证监会(各地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有6项关于从业人员违规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处罚情况。监管机构均对此类违规事项发生的机构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对从业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中国期货业协会对违规从业人员采取 “撤销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或“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二、监管警示 

  从业人员违规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不仅会影响自己的职业生涯,也会给所在机构带来相关的监管处罚措施,更有甚者会导致投资者权益遭受损失,引起法律纠纷。 

  综上,违规代客理财百害而无一利,切勿因小失大,因此防范违规代客理财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加强防范力度,维护客户与公司的合法利益: 

  从加强客户投资者教育的角度来说,可在营业场所内公示 “期货从业人员禁止行为”,提示客户不与从业人员个人签署违规理财协议,不委托从业人员为自身代理期货交易。让投资者了解期货行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提高投资者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 

  从公司管理角度来说,发生从业人员违规代客理财也反映出公司内部管理存在一定漏洞,期货公司应从日常工作中加强公司从业人员管理,明确从业人员执业准则,加强培训,定期开展从业人员违规交易自查,如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理; 

  从期货从业人员的角度来说,应遵守职业规范,加强合规意识,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合规服务客户。 

  珍惜我们的职业生涯,时刻提醒自己,作为一名期货人要遵守监管规范、牢记自律规则,不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在利益面前要做到不忘初心,用专业的知识为投资者提供优质的服务才是我们从业人员应当坚守的执业道德。 

2019-06-19 13:32:4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268人气

中国证券报:提高违法成本 护航科创板建设

解决金融领域特别是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已纳入顶层设计,作为资本市场的重大制度创新和撬动存量改革的“试验田”,科创板建设更应整体着眼、系统布局,从完善法律法规、从严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畅通投资者权益维护渠道、优化从严监管常态化机制等方面全面提高违法成本。

监管层明确指出,科创板建设的重点之一是完善法制、加大违法成本和监管执法力度。解决金融领域特别是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已纳入顶层设计,作为资本市场的重大制度创新和撬动存量改革的“试验田”,科创板建设更应整体着眼、系统布局,从完善法律法规、从严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畅通投资者权益维护渠道、优化从严监管常态化机制等方面全面提高违法成本。

全面提高违法成本要重视科创板的创新性和特殊性。科创板在发行上市、交易规则、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均有大胆探索,涉及诸多法律法规新问题,包括且不限于因红筹企业及存托凭证带来的跨境司法管辖、法律适用及司法执行等问题。这要求监管部门增加相关制度规则供给,司法部门更新司法理念,规范金融创新,并从立案管辖、案件审理、审判指导、诉调对接等方面入手,建立健全金融审判机制。可喜的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若干意见》,着力于建立健全与科创板及注册制相适应的专业化审判机制。

法治强则市场兴。全面提升违法成本要统筹考虑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全局。资本市场本质上是法治市场,发挥科创板“试验田”作用,以增量改革带动存量改革,有利于优化资本市场法治环境。正在修订的证券法已增加关于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科创板及注册制相关规定。同时,诸多专家建议,刑法、公司法与证券法一并联动修改,解决法律法规之间不配套等问题,建立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并与国际成熟市场相衔接的处罚制度,提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威慑力。

此外,鉴于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以散户为主,全面提升违法成本要注重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别是畅通投资者权益受损赔偿渠道。比如,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制度,特别是集体诉讼等;完善证券市场公益诉讼、专业调解、和解金赔偿、侵权行为人主动补偿投资者等制度;建立健全监管机构责令购回制度、承诺违约强制履约制度等。此类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发挥市场力量,倒逼发行人、中介机构恪守三公原则,遵守法律法规。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全面提高违法成本,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个长期过程,既是科创板稳健运行的迫切需要,更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我们期待,以科创板为契机,厚植法治精神,完善法治环境,激发法治力量,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开创新局面。

2019-06-19 来源:中证报

2019-06-19 13:25:0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073人气

中证报头版:资本市场开放新格局加速形成

中国证券报头版刊文称,沪伦通的启动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开放取得新进展,以开放促改革的资本市场建设取得新突破,更意味着以自主开放、双向开放为主要特征的资本市场开放新格局正加速形成。

沪伦通是中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创新之举。与沪港通、深港通的“投资者跨境”不同,沪伦通主要是“产品跨境”,即符合条件的上交所、伦交所上市公司可在对方市场挂牌上市。此举有利于拓宽A股上市公司境外融资渠道,助推优秀公司国际化布局,也有利于国际投资者更深度地参与中国资本市场,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红利,提升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水平。

沪伦通是中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里程碑。在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进程中,中国资本市场积极发挥后发优势,业务创新、制度创新层出不穷,多边、双边合作渐入佳境,国际认可度不断提高。特别是近年来,资本市场开放稳扎稳打,成绩显著,初步形成了以吸引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放境内证券基金期货行业、搭建互联互通机制等为主要内容的开放格局。沪伦通既是中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进程中互利共赢的结晶,也是资本市场开放新格局加速成型的标志性事件。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对外开放是中国的基本国策,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资本市场坚定不移的发展方向。正如上交所所言,沪伦通的开通表明我国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决心不动摇,资本市场自主对外开放的脚步不停歇,推动各国经济金融合作共赢发展的信心不改变。未来,资本市场开放将“好戏连台”,但必须强调的是,资本市场开放将始终坚持以我为主、自主开放。与一些国家的资本市场开放不同,我国资本市场开放不仅仅是面向发达地区,也面向新兴市场;不仅仅是“引进来”,还包括“走出去”;不仅仅是市场开放,更注重国际规则对接。

资本市场开放不是孤立的,开放是为了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更是为了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服务经济社会大局的能力和水平。在双向开放中,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要正视制度短板,学习成熟资本市场先进经验,丰富自身的有效供给,拓宽制度的包容性,提升跨境监管和风险防范能力。只有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不断完善,金融产品不断丰富,中介机构竞争实力不断提升,资本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资源配置、价格发现等功能才能发挥得更加充分。

千年潮未落,风起再扬帆。中国资本市场是开放的产物,也将在开放中茁壮成长,走向成熟。目前,证监会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快推进修订相关法规和完善配套制度等工作,扎实推进近日宣布的九项对外开放措施的落实落地。有理由相信,开放大门将越开越大,改革力度将越来越强,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将逐步实现。

2019-06-18 来源:中证报

2019-06-18 16:40:3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411人气

三部门齐发文件 债券回购违约处置细则明确

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违约处置机制进一步完善。昨日,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三大重要基础设施机构——外汇交易中心、中债登、上清所均发布与债券回购或债券担保违约有关的试行处置细则,以规范银行间市场回购或担保品违约的处置流程,提升处置效率。

这三个机构发布的文件有不少共通性,一方面,均涉及市场交易主体(如正回购方或出质方)出现违约情形后,如何处置回购债券或担保品(即债券)以弥补交易对手方损失;另一方面,债券处置的方式主要包括协议折价、拍卖和变卖这三种,其中,拍卖的方式有所不同。

光大证券首席固定收益分析师张旭则对证券时报记者称,债券回购违约现象出现,金融市场刚性兑付打破,违约处置机制需要完善。违约处置规则的制定有利于明确违约处置流程,稳定市场预期。

担保品或债券回购违约有三个处置方式

交易中心、中债登和上清所均是中国银行间债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机构。此次三家机构发布的文件中,中债登和上清所发布的文件内容相通点较多。尽管中债登的文件是针对担保品违约处置,上清所是针对债券回购违约处置,但处置的方式和流程相似性较高。

所谓担保品违约处置,是指市场成员使用在中债登托管的债券作为履约保障担保品的相关业务,在出现违约情形后,委托中债登办理担保品违约处置以实现担保物权。担保品违约处置方式包括协议折价、拍卖和变卖。

所谓债券回购违约处置,是指市场成员使用上清所托管的债券用于回购交易履约担保,在正回购方触发违约事件后,委托上清所办理回购债券违约处置。违约处置方式也包括协议折价、拍卖和变卖。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三种违约处置方式中,中债登和上清所的处置区别主要集中在拍卖这一类,尤其在拍卖流程等环节有所不同。

在债券拍卖的保留价方面,中债登和上清所明确的定价原则较为一致,只不过上清所规定得更为详细。上清所文件明确,回购债券拍卖处置业务采取有保留价的公开招标方式,保留价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不低于回购债券在银行间债市违约处置日前30个交易日内合理平均成交价格的80%;二是回购债券在违约处置日前30个交易日内无成交价格的,不低于回购债券在违约处置日前1个交易日估值价格的80%。

支持守约方单方申请处置利于回购违约快速处置

不同于中债登和上清所,交易中心发布的关于回购违约处置实施细则主要涉及匿名拍卖的违约处置手段。

回购违约处置,指因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中正回购方(以下简称违约方)触发违约事件且交易双方未能就违约处置协商一致,逆回购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委托交易中心通过匿名拍卖等市场化机制处置相关回购债券的机制。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正回购方触发违约事件时,回购债券可参照本细则进行违约处置。

回购债券的匿名拍卖,则是指交易中心组织市场参与者在特定时间,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进行回购债券集中匿名交易的行为。

在处置流程方面, 交易中心于回购违约处置受理日向市场发布回购债券匿名拍卖公告,内容包括匿名拍卖申报日期、拍卖日期、拍卖各阶段有效时间等信息。其中,在拍卖日,参与机构可在预设区间内报价,交易中心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计算统一成交价,拍卖持续时间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按照规定,参与匿名拍卖应需满足交易中心设定的交易参数,单笔报价量最小为100万元整,券面总额最小变动单位为100万元整,清算速度为T+1。

此外,拍卖回购债券的最低成交价格的确定方式与上清所规定的回购债券拍卖保留价一致。

中信证券研究所副所长明明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回购违约处置细则支持守约方单方申请处置,还设置了双重底价保障机制,有利于回购违约快速处置。政策的及时出台有利于货币市场稳定运行。

2019-06-18 来源:证券时报

2019-06-18 16:39:3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3220人气

华泰证券率先尝沪伦通“头啖汤” 伦交所专门设六个服务“窗口”

《证券日报》记者从华泰证券获悉,伦敦时间6月17日上午9时(北京时间下午16时),华泰证券发行的GDR(代码HTSC)在伦交所挂牌交易。这是首家按沪伦通业务规则登陆伦交所的中国公司,意味着沪伦通西向业务迈出实质性的一步。

华泰证券正式挂牌交易

此前,华泰证券发布公告称,华泰证券GDR发行价格为每份GDR20.5美元,假设本次拟发行GDR数量达到上限且超额配售权悉数行使,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6.92亿美元。华泰证券成功发行上市,将为未来更多中国公司通过沪伦通机制登陆伦敦市场提供样本。

据《证券日报》记者获悉,作为“沪伦通”机制下的首单西向存托凭证,华泰证券的GDR发行创下了近年来英国乃至欧洲资本市场的多项纪录,例如:2017年以来英国市场规模最大的IPO,2013年以来全球存托凭证市场规模最大的IPO。

对此,华泰证券相关负责人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公司作为沪伦通机制下的第一家GDR发行人,将充分发挥自身的综合业务优势,利用本次发行中积累的经验,不遗余力地为沪伦通的发展贡献力量。

此外,华泰证券董事长、总裁周易表示:“沪伦通实现了中国与欧洲市场的首次直接联通,是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战略组成部分。沪伦通使我们有机会进入全球最成熟、最有影响力的资本市场之一,并提供了GDR和A股之间的互换性。此次GDR的发行将支持我们进一步发展国际业务,扩大海外布局,提升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地位,增强核心竞争力。作为第一家发行人,我们很高兴能开拓这一充满巨大潜力的新市场,把握前所未有的机遇。”

伦交所沪伦通专门页面已经正式上线

近日,《证券日报》记者从伦交所相关人员处了解到,伦交所沪伦通专门页面已于近日正式上线。目前暂时只有英文版。

记者浏览页面了解到,目前沪伦通专门页面共有六个服务窗口,分别是:运作原理、沪伦通列表、沪伦通交易、沪伦通投资、规则库、联系团队。

沪伦通专门页面介绍称,沪伦通将全球最大的资本市场之一与全球领先的国际市场融合在一起。

沪伦通将允许全球投资者通过伦敦来获得中国市场增长的收益,伦交所上市公司也将能够直接联系中国投资者。

沪伦通有多项首次尝试:这是海外公司首次允许在中国上市,这也是中国投资者首次允许在不受国内资本管制的情况下,从中国境内投资国际股票市场。国际投资者将首次允许通过国际交易和结算实践,从中国以外地区进入中国A股市场。

伦交所表示,通过采用新的监管规定,同时利用现有基础框架,将支持建立一个充满活力的金融生态系统,并将中英两国和更广泛的全球经纪联系起来。伦交所邀请两国发行机构、银行、经纪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资产所有人以及专业服务公司参与沪伦通。

2019-06-18 来源:证券日报

2019-06-18 16:36:5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832人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 联合公告

2019-06-18 15:45:47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1543人气

平安证券(广西)投教基地《非法校园贷款常见典型案例》

平安证券(广西)投教基地《非法校园贷款常见典型案例》

平安证券(广西)投教基地《非法校园贷款常见典型案例》

2019-06-17 14:53:0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738人气

*ST罗普涨停:连亏两年却要分红2亿 深交所发关注函

6月13日晚间,*ST罗普公告称一季度拟分红2.01亿元(含税);6月14日上午,深交所紧急下发关注函,要求公司说明是否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未来6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ST罗普目前的市值仅24亿元,股价才4块多。分红2亿元的消息传出,*ST罗普今天一字涨停,收盘报4.86元/股,买一有超过10万手封单。

连亏两年却计划分红2亿元

*ST罗普以生产铝合金材料为主业,今年5月刚刚因连续两年亏损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6月13日晚间,*ST罗普公告,2019年第一季度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1亿元(含税)。

对于分红的原因,公司解释称,2019年第一季度归母净利润为6385.14万元,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末可供分配利润为3.28亿元。目前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现金充裕,为提升广大中小投资者对公司未来经营的信心,在满足公司正常运营资金的前提下,拟进行分红。

值得注意的是,*ST罗普2017年、2018年归母净利润分别亏损3896万元、1.53亿元。虽然今年一季度扭亏为盈,但扭亏的原因是报告期内确认出售铭德铝业和铭镌精密股权损益9173万元所致。公司一季度扣非净利润仍亏损2935万元。

5月14日,在*ST罗普2018年度业绩网上说明会上,公司财务负责人俞军介绍,一季度为公司业务销售淡季,生产存在开工不足的现象,2019年一季度较去年同期相比销售量有所下降。

连亏两年却要大手笔分红,奥秘在哪里?在*ST罗普股吧里,投资者也对公司的分红行为十分不解。

深交所紧急下发关注函

14日上午,深交所连忙向*ST罗普下发关注函。

要求*ST罗普说明的问题主要有6点:

1、公司股票因连续两年亏损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是否符合现金分红条件;

2、说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所依据的财务数据基础,并结合现阶段财务数据及本次利润分配预案说明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及合理性;

3、说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对公司后续财务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公司近期是否存在可能影响本次现金分红成功实施的大额投资、大额现金支付及其他现金支出安排等;

4、公司控股股东详细说明提议第一季度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及合理性;

5、公司自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信息,是否存在同时策划其他重大事项的情形;

6、公司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说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达65%

一家连年亏损的公司,为何要掏出真金白银分红?而且A股少有一季度分红的案例。今年一季度,仅有*ST罗普一家推出分红计划。

奥秘或许就藏在公司前十大股东列表中。

*ST罗普今年一季报显示,控股股东罗普斯金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比例高达65.46%。这意味着,2亿分红中有1.3亿元将流入控股股东的腰包。

此外,2018年12月,*ST罗普将两家子公司铭德铝业和铭镌精密以5.28亿元卖给了苏州特罗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该笔交易产生的投资收益为9173.19万元。这也是公司一季度扭亏为盈的原因。

苏州特罗普恰好是公司控股股东罗普斯金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大股东花了5个多亿买上市公司资产,然后巨额分红就来了,不免有“左手倒右手”之嫌。

东北证券研究总监付立春认为,ST公司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无论是内生增长,还是并购拓展外延业务,所以ST公司分红比较少见。*ST罗普控股股东持股比例非常高,此时推出分红计划,对大股东有利,可能是为了大股东现金流考虑,兑现上市公司投资收益。

2018年年报季,*ST船舶、 *ST凡谷、*ST慧业3家*ST公司曾推出分红预案。不过,这3家*ST公司都已经实现扭亏为盈,且分红比例不高。

其中,*ST船舶拟10派1.07元,共分红1.47亿元,公司2018年归母净利润为4.89亿元,公司目前已经摘帽;*ST凡谷拟10派0.5元,共分红2792万元,公司2018年归母净利润为1.88亿元;*ST慧业10派0.1元,共分红1419万元,公司2018年归母净利润为4116万元。

付立春指出,大手笔分红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是否会造成影响,是否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这应该是核心关注点。

2019-06-12 来源:证券日报

2019-06-17 14:02:0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729人气

新三板强化一线监管 复核机制上线完善市场救济

全国股转公司昨日发布实施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核实施细则》,对新三板自律管理制度体系进行优化完善、夯实市场规范运行制度基础,进一步提升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护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全国股转公司新闻发言人孙立表示,新三板市场近年来内外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挂牌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数量有所增加,且违规情形趋于多元化、隐蔽化,自律规则和复核制度的发布旨在强化一线监管职能,统一监管尺度,维护新三板市场秩序。

《自律监管细则》旨在强化一线监管职责,增加市场分层等考量因素,并回应上位规定和市场发展的监管需求。一是丰富监管“工具箱”。二是完善监管对象范围。三是探索分层监管。四是明确了自律监管措施与行政监管措施的衔接机制,强化了监管合力。五是完善权利救济途径。

作为《自律监管细则》的配套文件,全国股转公司还同步制定了内部实施自律监管的工作规程和违规行为处理标准。

据统计,今年以来,全国股转公司加大了对恶性违规情形的惩戒力度,给予606家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上述纪律处分除596家公司因未按期编制并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外,其余主要涉及虚假信息披露、金额较大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等。

为进一步完善新三板自律管理,全国股转公司建立复核机制,根据《复核细则》,成立复核委员会,申请人对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的强制终止股票挂牌审查决定、强制股票终止挂牌决定、纪律处分决定和部分对当事人影响较大的自律监管措施决定等可以申请复核,充分保障自律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复核委员名单、复核决定均对外公开,保障市场参与主体监督权,共同推动新三板自律管理的高效规范。

孙立强调,全国股转公司下一步将审慎评估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实施情况,不断丰富和完善市场参与主体的救济渠道和救济方式,不断优化新三板自律监管机制,用足用好自身监管手段,明确市场参与主体不愿违规、不敢违规的监管导向,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切实提升新三板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为后续深化改革措施的推出,营造有活力、有韧性的市场环境。

2019-06-17 来源:证券时报

2019-06-17 13:59:0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420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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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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