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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9年,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来源:政法那事儿

本文不代表法盟观点

目前,在国内民间借贷从业人员众多,但是却很少有人有自有资金对外出借,基本上都是低吸高贷,2018年可以说是整治民间借贷罕见的一年,公安部、银保监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随后最高院亦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联合整治民间借贷中不规范行为。

现在划重点:

1、未经批准,不得以借贷为业!

2、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3、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4、民间借贷必须是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

5、严打“套路贷”。

6、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

特别提示: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签订之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摘自: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书)

附:相关文件全文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9年,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8〕10号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各有关方面要充分认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必要性和暴力催收的社会危害性,从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认真抓好相关工作。

二、把握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多方施策、疏堵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资金健康有序流动,对相关非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明确信贷规则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即不得以借贷为业,最高院判例也明确以民间借贷为业的借贷合同无效!!(附判例)

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2-22

以下是最高院的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及逾期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二)....

(一)关于本案两笔《借款合同》的效力及逾期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

本案出借人高金公司向外出借款项,未约定利息,而是约定高额的逾期利息或违约金。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高金公司多次从事向外借款业务,而且多数情况下约定有借款期内的高额利息的情形,借款人存在多个不同的借款主体,即其出借的对象亦不特定,因此,高金公司具有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以收取高额利息的事实。

本案所涉的两笔《借款合同》是其经营放贷业务中的一部分,本质上属于从事放贷业务。

而且,虽然本案中的两笔《借款合同》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但借款期限仅为三个月,而违约金却超出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存在以收取高额违约金或高额逾期利息的方式实现营利目的的情形。高金公司系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中没有向外放贷的业务,其从事放贷业务亦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该种行为扰乱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五项规定,本案的两笔《借款合同》无效。

高金公司认为本案《借款合同》应为有效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四、规范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处理。

五、严禁非法活动

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六、改进金融服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有效疏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七、加强协调配合

民间借贷活动情况复杂、涉及方面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

八、依法调查处理

(一)对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以及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非法发放民间贷款活动的相关材料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从事民间借贷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管。

九、加强宣传引导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自觉抵制非法民间借贷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

法〔2018〕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呈现爆炸式增长,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评价、教育、指引功能,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设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善于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

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要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

二、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处理。

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财产。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三、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确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应当从严把握。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出借人主张系以现金方式支付大额贷款本金”“借款人抗辩所谓现金支付本金系出借人预先扣除的高额利息”的,要加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支付款项来源、交付情况等证据的审查,依法认定借贷本金数额和高额利息扣收事实。发现交易平台、交易对手、交易模式等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发送司法建议函等有效方式,坚决予以遏制。

四、建立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人民法院在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各类风险中,要紧密结合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探索审判机制创新,加强联动效应,探索建立跨部门综合治理机制。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引导社会良好风气,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加强调查研究。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日

2019-02-14 13:49:2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6888人气

证监会指导交易所完善融资融券交易机制 满足投资者多样化需求

  为进一步优化融资融券业务机制,提升证券公司自主管理能力,沪深交易所正在抓紧修订《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拟取消“平仓线”不得低于130%的统一限制,交由证券公司根据客户资信、担保品质量和公司风险承受能力,与客户自主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同时,扩大担保物范围,进一步提高客户补充担保的灵活性。此外,为满足投资者对标的证券的多样化需求,沪深交易所正在研究扩大标的证券范围。

2019-01-31 来源:证监会 

2019-02-11 13:43:2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595人气

债券违约引发关注 交易所追问康得新

上周,沪深交易所网站共披露问询函件27封,看点颇多,涉及公司包括格力电器、康得新等。 

1月16日下午,格力电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换届相关议案。最终,董明珠获连任,并在随后的董事会上再次被推举为董事长。董明珠有在股东大会上发表演讲的传统,这一次同样没有让现场众多投资者们失望,她回应了分红、造芯片、退休等热点问题。但是,董明珠关于格力电器年度业绩情况的言论在会后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董明珠在股东大会上发表了“2018年税后利润为260亿元”等有关格力电器业绩的言论,而格力电器当日晚间才对外披露业绩预告公告。深交所次日发出关注函指出,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而格力电器董事长发表前述言论的时间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的时间。深交所要求格力电器严格规范董监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意识,遵守并促使有关人员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同时,深交所提醒格力电器董监高应当恪尽职守、诚信勤勉,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近期,引发广泛关注的另一家公司便是康得新,市场质疑其手握百亿现金却还不上10亿债券本息。1月15日,康得新公告,公司2018 年度第一期、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合计15亿元兑付存在不确定性。1月16日,康得新公告,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应于2019年1月15日兑付,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偿付本息10.4亿元,已构成实质违约。 

深交所对此高度关注,在1月16日发出关注函。根据康得新2018年三季报,公司报告期末账面货币资金150.14亿元,深交所据此要求公司以列表方式补充说明货币资金存放地点、存放类型、是否存在抵押/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如存在,需说明权利受限的具体原因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深交所要求康得新结合货币资金抵押、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说明公司存在大额货币资金但未能按期兑付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本息,以及2018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兑付存在不确定性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自查说明公司货币资金等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财务造假情形。 

深交所还要求康得新自查公司货币资金相关内控措施的执行情况,自查公司印章管理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要供应商、客户、参股公司、联营公司等主体是否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情形,自查是否存在大股东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说明公司在保持独立性、防范大股东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等方面采取的内部控制措施及运行情况,说明就上述两期超短期融资券兑付事项后续拟采取的应对和解决措施。

2019-01-21 来源:证券时报

2019-01-28 13:31:5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502人气

上交所加大对恶性违规案件惩处力度

2018年,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积极支持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同时,继续保持对违规行为的从严监管态势,严肃处理各类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三公”秩序。 

2018年,上交所发出纪律处分78单,发出监管关注函件80单,同比增长11.43%和21.21%,涉及89家上市公司,462名董监高和8名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尤其加大对重大恶性违规案件的惩处力度。全年共发出公开谴责32份,公开认定22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其中,对违规性质极其恶劣的5名责任人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 

从监管效果看,上交所强化事后问责力度,严肃查处恶性违规行为,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具体情况包括几个方面。 

一是控股股东利用优势地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2018年,有些公司控股股东出现流动性困难,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违规要求公司提供担保等情况有所抬头。对此,交易所加大监管力度,全年处理多单此类案件,*ST天业、*ST保千和*ST工新是其中的典型案件。这些案件涉及责任范围较广,任期内的全体董监高均受到处理。 

二是财务造假、未及时披露定期报告等违规行为。财务造假作为信息披露重大违规事项,一直是上交所一线监管的重点。2018年,上交所继续对此类违规行为保持高度关注。*ST上普虚构无实质性交易内容的业务,退市昆机跨期确认收入、虚计合同等,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均被予以纪律处分。去年,还有4家公司未能按期披露年报,也被依法依规予以公开谴责。 

三是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不当交易。2018年,上市公司不当交易有所增加,其主要目的是帮助控股股东套现,实现利益输送或盈余管理等。上交所在日常监管中强化甄别力度,突出监管实效,对涉及交易估值有失公允、决策程序不合规和不当让渡商业机会等8单案件进行问责。如莲花健康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中珠医疗未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将商业机会让渡给控股股东等。 

四是上市公司停牌不审慎,影响股票正常交易秩序。近年来,在证监会的统筹指导下,交易所持续完善停复牌日常监管与相应制度安排,市场各方在停复牌上已经形成比较一致的共识,上市公司停牌多、停牌早、停牌长的现象已经明显改观。但仍有个别公司滥用停牌权利,影响投资者正常交易。2018年,有5家公司因此受到纪律处分。其中,中天能源重大资产重组停牌不审慎,重组终止风险提示不充分;粤泰股份在重组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仓促停牌。 

五是上市公司利用敏感信息蹭热点、炒概念。经过近几年的集中整治,上市公司利用热点信息炒作股价的现象明显减少,但仍有个别公司热衷于此。2018年以来,区块链、短视频媒体、创投企业等概念先后受到市场关注,有的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不准确、不客观,引起股价大幅波动。对于此类不当释放信息、扰乱市场估值体系的行为,需要快速反应、从严监管。2018年已有4单此类案件被严肃问责。 

六是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未能勤勉尽责。上交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个别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主要从促成交易、满足客户的角度出发,勤勉尽责程度不足。有必要对此强化问责力度,督促相关中介机构归位尽责。2018年,先后对3家中介机构和8名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如海正药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评估预测重要参数引用错误、评估假设前后不一致、未实施充分必要的评估程序,被予以通报批评;ST昌鱼的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评估依据不充分、评估假设前提短期内发生变化,被予以通报批评。 

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在对违规行为的查处中,上交所特别注意监管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障监管对象的正当权益。在程序上,坚持查审分离、集体决策,充分给予当事人异议及申辩权利。确有必要的,还召开听证会核实情况。过去的一年,上交所持续做好监管公开,以公开促规范,处分函件全面对外公开,并充分说明违规事实和处罚依据,树立了监管的公信力。 

2019-01-21 来源:证券时报

2019-01-21 14:12:0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66人气

债券违约引发关注 交易所追问康得新

上周,沪深交易所网站共披露问询函件27封,看点颇多,涉及公司包括格力电器、康得新等。 

1月16日下午,格力电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换届相关议案。最终,董明珠获连任,并在随后的董事会上再次被推举为董事长。董明珠有在股东大会上发表演讲的传统,这一次同样没有让现场众多投资者们失望,她回应了分红、造芯片、退休等热点问题。但是,董明珠关于格力电器年度业绩情况的言论在会后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董明珠在股东大会上发表了“2018年税后利润为260亿元”等有关格力电器业绩的言论,而格力电器当日晚间才对外披露业绩预告公告。深交所次日发出关注函指出,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而格力电器董事长发表前述言论的时间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的时间。深交所要求格力电器严格规范董监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意识,遵守并促使有关人员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同时,深交所提醒格力电器董监高应当恪尽职守、诚信勤勉,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近期,引发广泛关注的另一家公司便是康得新,市场质疑其手握百亿现金却还不上10亿债券本息。1月15日,康得新公告,公司2018 年度第一期、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合计15亿元兑付存在不确定性。1月16日,康得新公告,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应于2019年1月15日兑付,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偿付本息10.4亿元,已构成实质违约。 

深交所对此高度关注,在1月16日发出关注函。根据康得新2018年三季报,公司报告期末账面货币资金150.14亿元,深交所据此要求公司以列表方式补充说明货币资金存放地点、存放类型、是否存在抵押/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如存在,需说明权利受限的具体原因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深交所要求康得新结合货币资金抵押、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说明公司存在大额货币资金但未能按期兑付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本息,以及2018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兑付存在不确定性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自查说明公司货币资金等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财务造假情形。 

深交所还要求康得新自查公司货币资金相关内控措施的执行情况,自查公司印章管理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要供应商、客户、参股公司、联营公司等主体是否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情形,自查是否存在大股东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说明公司在保持独立性、防范大股东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等方面采取的内部控制措施及运行情况,说明就上述两期超短期融资券兑付事项后续拟采取的应对和解决措施。

2019-01-21 来源:证券时报

2019-01-21 14:07:47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450人气

2019年1月18日新闻发布会

  2019年1月18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发布两项内容,一是证监会依法对6宗内幕交易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二是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指引》(以上内容详见官网要闻和公告栏目)。


2019-01-18 来源:证监会 

2019-01-21 14:02:37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8202人气

完善私募基金治理 推动经济转型升级——阎庆民副主席在中国私募基金行业高峰论坛上的讲话

完善私募基金治理 推动经济转型升级——阎庆民副主席在中国私募基金行业高峰论坛上的讲话

各位来宾:

  大家上午好!

  在改革开放40周年和基金业发展20周年之际,各位新老朋友来到人杰地灵、物华天宝的古都南京,就私募基金业回顾过去、正视当下、展望未来,探讨创新发展和风险防控之路。在此,我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江苏省委省政府、南京市委市政府长期以来对证监会系统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对私募基金行业高峰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我想就当前形势和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谈四点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创新资本形成能力是创新发展的核心能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发展理念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成为新时代主题。如何有效推动效率、动力、质量三大变革,提升全要素生产力和可持续发展已成为证监会的重要任务。最近,习总书记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强调要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对我们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提出了更高要求。习总书记总书记在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指出,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改革发展是国家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近代以来,世界强国的崛起无不与其金融能力直接相关,而金融能力的核心体现为创新资本形成能力。

  从经济与金融发展历史看,三次工业革命对金融体系提出了不同要求,推动了金融体系的演进过程。蒸汽技术革命和电力技术革命催生了现代大工业、大生产,生产的规模化、专业化造就了发达的现代银行体系;计算机及信息技术革命催生了一大批技术创新型企业,同时推动原有产业不断转型升级,资本市场尤其是风险投资基金得到空前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基金最早可追溯至1774年的荷兰,到了20世纪80年代,全球化浪潮兴起,私募基金迎来大繁荣。美国是创新活动最活跃的国家,也是风险投资最发达的国家。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成长投资到并购投资,形成了功能完备的风险投资体系,美国华尔街的投行风险投资与硅谷科技企业的发展需求相融合,使其成为新经济策源地,为美国经济增长提供了持久动力。在英国、法国、日本,都存在金融推动创新增长的成功经验。这些成功经验的共同特征就是,无论是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还是以资本市场为主的金融体系,都要为实体企业创新提供初始资本,通过初始资本推动企业创新,才能形成创新发展能力,才能推动本国经济按照创新路径,实现内生增长。

  二、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是创新资本形成的重要载体

  第一,提供中小企业创新的初始资本。中小企业是创新发展的源泉。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中小企业贡献了我国70%以上的技术创新。但是,改革开放40年来,资本不足始终是约束我们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中小企业存在个体规模小、盈利不确定性强、资本金不足等劣势,在发展早期缺乏历史信用和抵押品,无法获得所需要的信贷支持。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更看重企业未来,以企业未来估值决定当前投入,为中小企业提供初始本金,能够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资本匮乏、风险承担能力不足的问题。截至目前,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在投项目中,中小企业项目数量达4.83万个,在投本金为1.50万亿元;投向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项目企业数量达3.64万个,在投本金达1.73万亿元。

  第二,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推动了工业发展,创造了无与伦比的物质财富,而物质财富的创造离不开先进制造业。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的核心价值在于将技术创新、组织创新与企业家才能结合,推动新企业创建和成长,将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真实产品和市场,投资基金获得企业成长后的股权增值回报。从宏观层面看,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和深度,就足以推动新经济成长并淘汰旧经济,推动创新增长良性循环。截至目前,在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投向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数量达2.37万个,在投本金达9700亿元。从行业分布看,我国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投向信息技术服务等计算机应用的项目2.15万个,占比29.8%,投向以装备制造为代表的工业资本品项目8359个,占比11.6%,投向医药生物的项目数量4421个,占比6.1%,投向医疗器械与服务的项目数量4453个,占比6.2%。其中,并购投资一般面向成熟后期企业进行投资,目的是优化目标企业组织结构,推动企业战略调整或资产重组,跨越原有企业生命衰退期,实现股权增值回报。从宏观层面看,并购投资可以加速新技术扩散,通过企业层面的效率改善提升经济体的产出能力。截至目前,协会已备案并购基金4550只,管理规模1.4万亿元,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全部管理规模的21.9%,地位日益显著。

  第三,助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私募基金挖掘高成长小微企业,向企业注入资本、管理、创新活力,协调企业各类股东、管理层、基金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提升企业运作透明程度和治理规范程度,为资本市场挖掘和输送了大批优质投资标的。2017年以来,共有246家战略新兴产业企业实现IPO,占新上市企业家数的50%,覆盖了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生物医药等关键领域。自2004年深圳中小企业板问世至2018年5月,中小板公司有709家高新技术企业,比例高达78%,而中小板企业中有私募创投背景的企业占比达70%。此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积极参与上市企业兼并收购与资产重组,为我国高科技上市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协会备案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我国并购基金共完成投资项目1627件,投资总额超过3048亿元,主要投向的行业包括计算机运用、医疗器械与服务、半导体等。今年,随着上交所科创板的推出,私募股权基金将成为连接早期初创阶段高新技术企业和资本市场的重要工具。

  三、私募基金业存在的若干问题

  尽管取得不菲的成绩,我国私募基金仍然存在管理粗放、支持创新能力不足和投资生态不健全等问题。

  第一,“小、散、弱”,即私募基金规模小、数量多、专业性不强。截至目前,在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44万家,备案私募基金7.46万只,管理资产规模达到12.8万亿元。其中,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8787家,管理规模在5亿元以下的机构占比达93.4%,单个管理人平均管理规模2.46亿元;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4377家,管理规模在5亿元以下的机构占比达82.1%,单个管理人平均管理规模6.06亿元。部分机构股权架构复杂,存在交叉持股、多层嵌套;部分机构出于规模扩张或内部管理需要,登记多家同类私募基金管理人;部分机构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扰乱行业秩序;部分机构股权代持,规避重大关联交易披露,导致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部分产品滥用备案信用非法募资,分散募集、集中运作,变相开展“资金池”业务,等等。

  第二,“短平快”,即资金来源和投资行为短期化,追求快速回报。从资金来源看,我国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多样,长期资金占比较低。境内机构、银行理财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出资占比高达83%,但养老金、保险资金、社会公益基金等真正的长期资金合计占比仅为3.1%。而在美国等成熟市场,各级养老金计划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出资占比高达32.7%,构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重要、最稳定的资金来源。从被投资项目所处阶段来看,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更倾向于投资变现快的应用层项目,对基础层和技术层投资很少。实践中,多数私募基金甚至早期投资均将产品的可落地与明确的市场化场景作为筛选项目的重要指标。

  第三,“募、投、退”不通畅。私募基金行业多样性不够,“募资难”、“投资难”、“退出难”问题时有凸显。虽然《基金法》为统一规范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基金提供了法理依据,但实践中,市场、监管各方对私募基金认识不一,导致在监管、自律等方面,针对私募基金制定的规则缺少内在一致性,在有些方面不符合私募基金的本质要求。

  四、私募基金业改善的方向

  第一,加强专业化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尽管我国私募基金总体上还存在小、散、弱等不足,但相当一部分私募机构已经走到专业化全球竞争的路口,依赖关系融资和资源整合盈利的市场机构将不适应经济转型和创新发展要求。私募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必须更加专注于长周期投研和投后管理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内部治理,优化组织架构、绩效考核、人才管理、风险控制,保持高效的决策和组织运作机制。只有不断专业化,才能持续提升机构声誉,提升募资能力,吸引养老金、主权财富基金等基石投资人,改善募资结构,形成募、投、管、退良性循环。

  第二,加强行业治理体系建设。要在《基金法》框架下完善行政监管底线标准,提高登记备案透明度,为市场提供清晰的展业标准。在此基础上,探索落实中央—地方双层治理机制,构建自律-行政-司法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现代治理体系。要推动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信息和地方政府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基金业协会与地方行业协会分工合作,完善中央—地方两级风险处置与协作机制;推动行业自律、行政监管与司法有效衔接,在风险监测、行刑衔接、查处违规违法犯罪等方面形成处置合力。

  第三,加强长期资本制度建设。从美国经验看,养老金、主权财富基金、捐助基金、家族信托、保险公司、银行等成熟的机构投资者是私募基金的出资主体,为私募股权投资的长周期运作提供了坚实基础。这种资金的来源和长周期运作离不开成熟的养老金投资体系、发达的基金会与家族信托力量,以及对长期投资有激励作用的税收优惠和递延制度。就我国而言,应当进一步完善一、二、三支柱养老金市场化投资管理制度,建立长周期考核机制。推动资金转化为长期资本,既要借鉴西方好的经验,更要把中国的特色、中国的国情结合起来,传统文化的管理思想在我们私募行业尤为重要。只有建立有利于资金长周期运作的激励制度,才能从根源上改善投资基金的跨周期投资和逆周期监管的能力,解决跨市场、跨行业、跨周期发展问题。

  当前,中国证监会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习总书记总书记在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持续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和对外开放,尽快推动上海科创板试点落地,统筹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基础制度改革;同时深化创业板和新三板改革,优化再融资制度,深化市场化并购重组改革,提升上市公司质量,致力于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私募基金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必将与资本市场共同成长,在服务科技创新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谢谢大家!

2019-01-14 13:47:2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9001人气

“牛散”操纵12只股票价格遭证监会罚没近1亿元

1月2日,证监会披露1宗操纵市场案件,在该案中,郑领滨控制和操作“缪某妹”证券账户,通过盘中拉抬、虚假申报、涨停板虚假申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虚假申报影响虚拟开盘参考价、盘中打压等多种异常交易行为,操纵“四川长虹”等12只股票价格,获得巨额非法收入。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证监会罚没郑领滨共计9577.85万元。 

经查明,2008年12月25日,“缪某妹”证券账户由缪某妹(郑领滨母亲)在郑领滨陪同下,于浙商证券杭州萧山恒隆广场证券营业部开立。根据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IP、MAC、硬盘序列号、下单手机号)、资金往来、询问笔录等证据,“缪某妹”证券账户由郑领滨控制使用。 

在12只股票中,郑领滨操纵“四川长虹”价格行为获得非法所得较高,“缪某妹”证券账户期初持有“四川长虹”零股。在2015年6月9日至10日,该账户合计买入“四川长虹”约1277.88万股,买入金额约1.54亿元,卖出约1277.88万股,卖出金额约1.60亿元。通过盘中拉抬、虚假申报、下一交易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虚假申报操纵“四川长虹”价格,获利约628.53万元,证监会没收其违法所得628.53万元,并处以1257.05万元的罚款。此外,证监会对郑领滨操纵“际华集团”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约554.19万元,并处以约1108.38万元的罚款;对郑领滨操纵“营口港”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约613.98万元,并处以约1227.96万元的罚款。 

证监会调查认为,郑领滨操纵“四川长虹”等12只股票价格行为较为恶劣,违法情节较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监会没收郑领滨违法所得约3085.32万元,并处以约6492.53万元的罚款,共计罚没约9577.85万元。 

2019-01-03 来源:证券日报

2019-01-07 13:32:4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523人气

关于同意大连商品交易所开展玉米期权交易的批复

大连商品交易所:

  你所报送的《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申请玉米期权上市的请示》(大商所发〔2018〕243号)收悉。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2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同意你所组织开展玉米期权交易,请做好各项监管工作,确保玉米期权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月3日

2019-01-04 来源:证监会 

2019-01-07 13:20:47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573人气

刘士余调研指导稽查执法工作

新年伊始,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刘士余到证监会稽查局、稽查总队进行工作调研,并向一线广大稽查干部表示慰问,在听取了科技执法建设和重大案件查办情况的汇报后,刘士余与稽查干部进行了座谈交流,就进一步做好稽查执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证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李超参加了调研活动。

  刘士余指出,2018年稽查系统以习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牢把握稽查执法政治属性,依法查处证券期货市场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在践行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理念、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方面迈出了新的重要步伐,为维护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做出了新贡献。

  刘士余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证监会稽查系统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始终坚持以党的建设引领稽查干部队伍和业务能力建设,稽查队伍政治属性鲜明,纪律作风过硬,精神面貌焕然一新,战斗能力持续提升,稽查执法已经成为打击证券期货违法乱象的利剑,是资本市场发展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守护人。广大稽查干部敢于担当、勇于作为、忠诚履职、无私奉献,为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刘士余强调,证监会稽查执法系统广大干部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总书记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不懈地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而奋斗。广大稽查干部要不忘初心、坚定信心、保持恒心,切实履行好新时代资本市场稽查执法的光荣使命,扎实推进稽查执法工作。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引领,始终将政治属性作为稽查执法的“根”和“魂”,作为衡量稽查执法工作的最重要标准。二是要科学规划和优化稽查力量,坚持精准立案、精准查处、精准打击原则,重点查处严重危害市场平稳运行、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三是狠抓协同配合,加强日常监管与稽查执法联动,形成监管与执法的闭合循环良性互动。四是狠抓执法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形成完备的执法规范体系和执法监督体系,实现监察监督对执法环节的全覆盖。五是狠抓科技执法,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对稽查办案的支撑作用,提升办案能力和效率。六是狠抓纪律作风,要按照纪律部队的要求严格管理,继续发扬特别能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稽查精神。

  刘士余强调,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证监会稽查系统要以习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强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以优异的工作成绩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70周年华诞。  

2019-01-07 13:16:1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35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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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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