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近期,部分自媒体报道提及,在创业板、中小板、主板申请首发上市,申请人最近一年净利润至少分别要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否则不能通过发审会审核。您对此有何评价?
答:前一段时间,有部分首发企业未能通过发审会审核,主要原因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业务经营不合规;二是内控有效性存在缺陷;三是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四是信息披露存在瑕疵;五是持续盈利能力存疑。
我会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企业进行审核,审核政策始终没有变化。
需要说明的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任务,也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严把市场准入关,防止病从口入,是发行监管工作的题中应有之义。2016年以来,我会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工作要求,在发行审核过程中严格把关,严厉打击欺诈发行和带病申报,不断从公司治理、规范运行、信息披露、财务状况、持续盈利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多个维度对首发企业进行从严要求。
我会将继续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有序推进首发审核工作,严把资本市场入门关,从源头上保证上市公司质量。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2018年5月18日
2018年5月11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发布《证监会部署2018年专项执法行动第一批案件 严肃查处扰乱市场信息传播秩序违法行为》,并回答了记者的问题。
根据2018年稽查执法重点领域和工作部署,按照精准立案、精准查处、精准打击的工作原则,近日,证监会稽查部门集中部署了2018年专项执法行动第一批案件,集中打击通过互联网、自媒体肆意发表证券期货虚假信息,充当股市“黑嘴”并从中牟利等严重扰乱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秩序的违法行为。
当前,借助市场热点及相关信息传播效应,依托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现代科技手段,证券期货虚假信息呈现内容繁多、传播迅速、影响恶劣的特征,严重误导投资者。一些不法机构和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影响相关证券期货价格,甚至操纵市场牟取非法收益,严重破坏市场功能,扰乱市场秩序,诱发市场风险。
针对上述态势,为有效防范化解市场风险,证监会稽查部门会同舆情监测和市场监察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强化信息与交易联动分析,集中部署了8起典型案件。主要表现为,一是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发布文章,编造传播虚假消息,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二是通过股吧等网络平台编造传播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信息误导投资者,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伺机进行反向交易谋取相关利益,涉嫌蛊惑交易的行为。三是网络大V提前买入股票,通过微博密集推荐股票后集中卖出获利,涉嫌“抢帽子”交易的行为。
目前,案件查办工作已经全面展开。下一步,我会将持续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和异常交易监控力度,进一步密切加强与广电、工信、网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的执法协作,坚决打击严重扰乱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秩序的各类违法行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关案件进展情况,我会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新闻发言人回答记者问题:
1、问:近期,原某一证券节目嘉宾主持人廖英强因操纵市场被罚没约1.29亿元,其扬言“不缺少缴纳罚款的财产”“打了1亿多广告,算是家喻户晓了”,引发舆论广泛关注,请问证监会对此有何评价?
答:感谢您对这个问题的关注。2018年5月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对廖英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显示,廖英强利用其知名证券节目主持人的影响力,通过先行建仓、公开荐股、反向卖出系列行为操纵市场,非法获取巨额私利,严重损害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廖英强没收违法所得43,104,773.84元,并处86,209,547.68元罚款。
我们注意到,社会舆论对廖英强的回应反应强烈,数十家主流媒体和多名专家学者对其进行了严厉谴责,有的指责其对侵害投资者未心怀愧疚,毫无悔改之意,有的直斥其在法律面前不知敬畏,反而借机炒作,是对市场各方底线的挑衅,有的呼吁对作奸犯科者应依法予以更严厉的处罚,以利惩前毖后。我们更注意到广大投资者对其言论的反应,无不痛斥其视侵害投资者权益为儿戏的做法。这是市场进步的表现,是全社会法治意识增强的体现。敬畏法律、恪守法律、依法合规是各类市场主体参与证券市场的基本底线。任何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运行秩序、肆意挑战法律尊严的行为,最终都必将得到应有惩罚,付出沉重代价。
下一步,证监会将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继续加大稽查执法力度,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形成强大执法威慑,坚决严惩不贷。将继续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紧密衔接,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出台,真正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继续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联动协作,强化证券期货市场信息传播行为管理,净化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秩序,共同打造一个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
2、问:上市公司2017年年报已经基本披露完毕,能否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答:截至2018年4月底,除*ST华泽等9家公司外,沪深两市3522家上市公司已披露2017年年报。具体情况如下。
一、业绩情况
(一)净利润保持增长态势,亏损面缩小,各板块增速有别。2017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9.25万亿元,同比增长18.80%,增速加快10.12个百分点;实现净利润3.36万亿元,同比增长19.10%,增速上升11.65个百分点。从盈亏结构看,盈利3300家,亏损222家,亏损面为6.30%,较2016年下降0.62个百分点。分板块看,主板净利润同比增长20.46%,增速上升15.90个百分点,呈现向好趋势;中小板净利润同比增长19.88%,增速下降16.88个百分点;受温氏股份及乐视网两大权重公司影响,创业板净利润同比下降17.98%,增速大幅下滑57.56个百分点,剔除两家公司后,创业板净利润同比增长3.19%。
(二)实体经济业绩整体向好。2017年,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2.91万亿元,同比增长21.07%,增速较2016年上升10.40个百分点;实现净利润1.70万亿元,同比增长33.87%,增速上升5.69个百分点,向好态势进一步夯实。从盈利能力看,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为9.49%,同比上升约1.4个百分点。
(三)金融业业绩扭转下滑趋势。2017年,金融业实现营业收入6.34万亿元,同比增长8.36%;实现净利润1.65万亿元,同比增长7.15%,扭转了2016年的下滑态势。其中,银行业实现净利润1.39万亿元,同比增长4.91%,增速较2016年上升3.08个百分点;不良率从2016年末的1.70%降至2017年末的1.59%,资产质量继续改善。证券业实现净利润1029.86亿元,同比增长1.62%。保险业实现净利润1451.07亿元,同比增长44.62%。
二、经济结构持续优化
(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过剩产能有序化解。2017年,煤炭、钢铁行业上市公司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同比减少5.75%和6.37%,延续2016年的下降趋势,新增产能继续压缩。截至2017年末,煤炭、钢铁行业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合计占总资产比重为49.10%和53.84%,较2016年末下降2.71个和3.68个百分点,存量产能持续消化。房地产行业“去库存”效果显著。2017年,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待售库存占总资产比重由2016年的34.46%下降至31.23%,商品房库存水平持续下降。实体经济“去杠杆”取得初步成效。2017年末,非金融类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为60.05%,较2016年末下降0.33个百分点。其中,国有非金融企业资产负债率为61.24%,同比下降0.31个百分点,近年来首次下降。随着减税降费政策持续出台,企业税费成本不断降低,2017年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实际税费负担占营业收入6.73%,同比下降0.61个百分点。“补短板”领域投资加快。2017年,卫生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发生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同比增长87.57%、47.12%,投资力度持续加大。
(二)新经济新动能持续积聚。2017年,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市公司实现净利润3946.20亿元,同比增长21.80%,延续快速增长态势。从细分领域看,高端装备制造业和生物产业净利润同比分别增长91.83%和27.24%,领跑新兴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产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净利润分别同比增长22.64%、20.09%和16.23%,继续保持高速增长。从研发情况看,2017年上市公司研发费用5747.39亿元,同比增长21.54%,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为1.46%,较2016年上升0.03个百分点。此外,独角兽概念板块上市公司实现净利润369.66亿元,同比增长57.08%,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增长速度不断加快。
(三)上中下游行业分化,区域发展普遍向好。分行业看,受供给侧改革和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上涨影响,上游行业实现高速增长,2017年采矿业实现净利润1666.05亿元,同比增长175.91%,增速上升168.39个百分点。制造、建筑等中游行业延续增势,实现净利润6549.38亿元,同比增长41.16%,增速上升24.26个百分点。其中,制造业的净利润实现40.88%的高速增长。中上游价格上涨对下游形成了一定挤压效应,在需求未明显扩大的情况下,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等下游行业增速有所下滑,2017年下游行业上市公司实现净利润8738.45亿元,同比增长17.62%,增速下降4.83个百分点。分地区看,受益于国家政策支持,2017年西部和东北地区上市公司分别实现净利润2274.67亿元和499.79亿元,同比增长55.52%和40.33%,增速较快。中部地区经济崛起,上市公司实现净利润1845.18亿元,同比增长52.74%。东部地区加快转型升级,上市公司实现净利润2.89万亿元,同比增长15.13%,业绩趋稳。
(四)上市公司积极服务国家战略,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一是上市公司通过进出口贸易、工程建设、产业并购等多种方式,为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提供支持。二是积极参与精准扶贫。据年报披露显示,2017年沪深两市有850余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开展精准扶贫的情况,上市公司结合自身产业特点和扶贫地区实际,通过成立扶贫产业基金、开展培训教育、参加扶贫公益活动等多种形式支持扶贫攻坚战略。三是全力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两市共770余家上市公司披露了环境保护信息。此外,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8.59%,研发费用增长32.14%,表明全社会环保投入正不断加大。
总体看,2017年上市公司业绩整体持续改善,结构不断优化,新动能继续集聚成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但也要清醒看到,全球经济形势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影响不容乐观,上市公司经营压力有所上升,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经营活动现金流趋紧,上市公司流动性压力有所升高。
3、问:新三板挂牌公司2017年年报已经基本披露完毕,能否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答:截至目前,共有10764家挂牌公司完成2017年年报披露工作,按期披露率96%。具体情况如下。
一、挂牌公司整体保持高质量快速发展态势,企业社会责任和规范度均有进一步提升
(一)整体业绩继续保持较快增速。已披露年报挂牌公司2017年共实现营业收入1.98万亿元,净利润1154.84亿元,分别同比增长21.21%和14.69%。其中非金融企业共实现营业收入1.89万亿元,净利润1012.99亿元,分别同比增长21.12%和17.79%,增速较去年提高3.64个和7.20个百分点。挂牌公司盈利能力维持较高水平,整体净资产收益率8.69%。经过市场的发展培育,已有906家公司挂牌后实现规模升级,其中48家微型企业成长为小型企业,844家小型企业成长为大、中型企业。
(二)经营稳健性进一步提升。非金融类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47.84%,同比下降0.19个百分点。非金融企业存货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分别同比提高2.84%、7.48%、2.79%,运营效率有所提高。企业现金支付的各项税费占营收比重同比下降0.43个百分点,其中小、微型企业分别同比下降0.62个、0.82个百分点,税费负担继续下降。
(三)产业结构持续优化。一是现代服务业引领作用增强。现代服务业(剔除金融业)营收和净利润分别同比增长26.94%和29.12%,其中信息技术业净利润同比增长49.01%,互联网经济、数字经济、共享经济表现突出。二是制造业向价值链中高端延伸。先进制造业营收占比61.84%,同比提高0.27个百分点。装备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分别较上年提高11.74个和2.30个百分点。三是环保与民生产业生态改善。涉及环保与社会公共服务等行业经营业绩大幅改善,营收和净利润增速分别较上年提高14.28个和18.72个百分点,投资进一步扩张,增速同比提高2.24个百分点。四是高耗能产业产能继续下降。石油加工、电力热力、黑色金属加工等行业投资均同比下降20%以上。
(四)切实服务国家战略和履行社会责任。一是服务区域协调和乡村振兴战略。西部和民族地区挂牌企业业绩持续改善,净利润同比增长19.87%,增速较上年提高12.61个百分点。二是参与扶贫的深度、广度和精细化程度均明显提升。贫困地区挂牌公司共235家,营收和净利润分别同比增长25.53%和36.26%,业绩显著改善。9995家公司披露了扶贫与社会责任事项,其中2489家公司响应扶贫号召,以捐款、捐赠图书、设立公益基金等形式,积极深入参与精准扶贫。三是扩大吸纳社会就业。挂牌公司员工人数达252.03万人,同比增长7.85%。
(五)公司治理进一步改善。挂牌新三板后,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明显加强。制度建设方面,4333家公司在2017年建立新的公司治理制度,占比40.25%;7407家公司建立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占比68.81%,同比提升13.85个百分点。外部制衡方面,有654家公司开始设独立董事,538家公司管理层引入了职业经理人。权益分配方面,共2548家挂牌公司公布分红预案,占已披露年报挂牌公司家数的23.67%。其中2044家实施现金分红,拟发放现金股利合计267.85亿元。信息披露方面,因未按时披露2017年年报而被处罚的公司家数同比减少20家。1268家创新层公司中,除28家已提交摘牌申请的公司外,1193家按时完成2018年一季报披露,按期披露率达96%。
二、新动能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梯次已初步形成,新三板市场服务国家创新发展战略的根基愈加深厚
(一)创新驱动战略深入实施。一是持续高研发和人才投入。共有8586家挂牌公司披露了研发支出,研发总支出607.30亿元,同比增长9.96%。人才驱动特点显著,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比25.81%。二是研发产出效率高。24家挂牌公司参与的科研项目获2017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多家挂牌公司拥有世界先进的核心技术。三是坚持产研结合。挂牌公司2017年签订重大技术开发合同金额合计255.05亿元,同比增长406.76%。约有半数公司通过设立下属研究院、与研究院合作科研项目、引进具有科研院所背景人才的方式深入开展科研,科研范围涉及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
(二)新经济企业在新三板内部已形成发展梯次。披露2017年年报的10764家公司中,新经济企业约4782家,占比44.43%,涉及高端制造、生物医药、科技服务等新产业以及新文化、新零售等新业态。其中有2138家新经济企业生产投入的智力驱动、资本驱动、技术驱动因素表现突出,并体现了高成长性、高附加值、高回报率的产出效应,具有显著的新经济特征。
(三)新经济企业在新三板市场获得培育与发展。2546家新经济企业挂牌以来完成4310次发行,合计融资1696.20亿元,为公司的经营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405家新经济企业完成471次并购重组,合计交易金额559.93亿元。
三、客观认识中小企业发展特点,进一步提高服务中小企业发展能力
(一)对中小企业业绩波动须客观看待。挂牌公司中有3027家净利润增速超过50%,同时也有相当数量的公司业绩大幅下滑。整体看,业绩波动符合成长期中小企业发展的特点,部分行业研发期较长,典型如生物医药产业,普遍具有高投入、长周期的特征,在研发阶段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且无盈利。同时,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升级时期,各种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涌现,部分行业可能面临新兴行业的冲击,另有成长期企业处于战略升级转型阶段,这些都可能对短期利润造成影响。市场各主体应客观看待中小企业业绩波动,共同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投资氛围,以利于创新创业型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
(二)虽然挂牌企业融资能力继续提升,但提高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比重任务依然艰巨。非金融挂牌企业2017年合计普通股融资1233.66亿元,占全社会非金融企业股票融资比重为14.09%,同比提高4.25个百分点。企业挂牌后受益于规范性和公众化程度提升,间接融资能力也获得提高,2017年共有6607家公司发生了间接融资,占比61.38%,合计间接融资金额4650.81亿元。但另一方面,挂牌企业财务费用同比增加40.15%。其中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增幅分别达65.24%和42.07%,财务费用占营收比重均增加超过0.2个百分点,反映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成本仍有较大降低空间,新三板服务中小微企业、提升直接融资比重的任务仍然艰巨。建议进一步丰富融资产品,针对不同成长阶段企业提供差异化和更高效的融资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2018年5月11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有序引入优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期货公司,提升我国期货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证监会会同相关部委制定《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简称《外资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外资办法》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界定为单一或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境外股东持有(包括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期货公司。二是细化境外股东条件。境外股东须为金融机构,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三是规范间接持股。要求境外投资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转为直接持股,但对通过境内证券公司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予以豁免。四是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规定。外商投资期货公司所有高级管理人员须在境内实地履职,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高级管理人员数量不得低于高级管理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五是对文本语言和信息系统部署提出要求。
欢迎社会各界对《外资办法》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对《外资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并履行程序后发布实施。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2018年5月4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证监会起草了《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存托凭证基本制度作出规范。近日,证监会就《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存托凭证作为证券跨境发行上市的方式,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运用,其产品原理和运作机制已经形成了较为通行的认识和模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证监会将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同时,正在推进的沪伦两地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也拟采取存托凭证互挂方式实现两地市场互联互通。为明确存托凭证这一新的证券品种在发行、上市、交易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规范存托凭证的相关活动,《管理办法》定位于以部门规章形式对存托凭证基本制度作出全面的统一规范,在《证券法》的框架下,细化《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明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的监管要求和参与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既为创新企业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回归境内资本市场奠定制度基础,也为未来开通“沪伦通”预留制度空间,做好规则准备。
《管理办法》共八章,六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规定存托凭证作为国务院通过转发《若干意见》形式认定的证券,其发行、上市、交易等相关行为适用《证券法》《若干意见》、本办法以及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参与存托凭证发行,依法履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是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作出安排。规定了存托凭证发行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对通过发行存托凭证方式进行再融资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规定了存托凭证上市交易的条件和程序,明确存托凭证的减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规定,并对通过发行存托凭证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作出原则性安排。
三是明确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是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在规定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原则适用《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同时,又针对存托凭证及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特点,就存托安排、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等事项作出特别披露要求;对确有不适用的情形,设置了申请豁免机制。
四是建立存托凭证的存托和托管制度。规定存托人、托管人及其职责,对存托人资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规定了存托协议、托管协议的必备条款,对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安排。
五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在明确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保障对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总体上不低于境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证监会要求的同时,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的特殊性,设置了存托凭证持有人单独表决事项、存托凭证退市回购安排等投资者保护措施。
六是强化监管执法,明确法律责任。明确证监会可以对相关参与主体采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等措施,丰富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手段;规定了证监会可以对违法责任主体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以及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在《证券法》框架内,对相关参与主体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作出了针对性规定。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2018年5月4日
近日关于“独角兽”企业IPO的消息颇令市场振奋, 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在广东省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的分组讨论会上表示,今年深交所的重中之重就是如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新经济,要对“独角兽”企业在深交所上市开设绿色通道。
究竟什么是“独角兽”企业呢?所谓“独角兽”企业,被认为是2013年风险投资家Aileen Lee创造出来的概念:简单定义就是估值在10亿美元以上的初创企业,也有投资机构将“初创”定义为成立不到10年。“独角兽”公司被视为新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风向标,主要出现在高科技领域,互联网领域尤为活跃。
3月8日,富士康的成功过会,将成为独角兽企业国内发行上市的典型案例。从招股书申报稿上报到首发获批共经历36天,富士康股份创造了A股市场IPO的新速度。新经济公司在A股上市,主要面临三大障碍:一是盈利指标要求,二是特殊的股权结构即VIE架构,三是同股不同权。全面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修改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准则等。在此之前,可采取稳妥推进的办法,让符合目前IPO条件的独角兽公司优先上市,比如对包括生物科技、云计算、人工智能、高端制造这四大新经济领域的拟上市企业中,市值达到一定规模的"独角兽"企业,放宽审批时间和盈利标准。另外,通过发行 CDR支持独角兽企业回A股。CDR(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中国存托凭证是相对美国存托凭证 ADR(American Depository Receipt)提出的金融衍生品,是指存券机构将在海外上市企业股份存放于当地托管机构后,在中国大陆发行的代表这些股份的凭证。凭证的持有人实际上是寄存股票的所有人,其权力与原股票持有人相同。CDR 可在沪深交易所或国内柜台市场交易。
转载自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2018年3月12日
问:投资者网上申购可转债,是否可以多次申购?
答:投资者网上申购可转债过程中,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同一证券账户的多次申购委托,除第一次有效的申购外,其它均视为无效申购。
问:投资者网上申购可转债中签后,什么时候进行缴款?
答:投资者网上申购可转债中签后,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
问:投资者网上申购可转债中签后未缴款的,是否限制了投资者参与后续的新股申购操作?
答:投资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出现三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六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的只数合并计算。投资者通过多个证券账户申购某只可转债且中签后未足额缴款,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申购账户的个数合并计算。例如,投资者分别通过三个证券账户申购XX转债,且三个证券账户均出现中签后未足额缴款情形的,该投资者的放弃次数计为三次。
转载自: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2018年1月9日;来源:证券时报
一、如何判断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成功?
答:资产支持证券按照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发行完毕,专项计划设立完成。发行期结束时,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未达到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最低发行规模,或者专项计划未满足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设立条件,专项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应当自发行期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退还认购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二、资产支持证券销售机构是否需提供风险揭示书?
答:资产支持证券销售机构应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在接受投资者认购资金前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经知悉风险揭示书内容并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
三、资产支持证券转让有何限制条件?
答:资产支持证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转载自: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2018年3月9日;来源:深交所
为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培育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文化,丰富“理性投资 从我做起”投资者教育主题宣传活动形式,宁波证监局于近期组织辖区中小投资者、新闻媒体等100余人分别走进博威合金、宁波港和杉杉股份等3家上市公司,开展现场投教宣传活动。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高管带领下参观公司生产车间、港口和展厅,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直观感受了实体经济在资本市场支持下取得的巨大发展成果。在座谈会上,公司高管一一回答了投资者的提问,还发表了对“炒小”、“炒新”等现象的看法,呼吁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资本市场,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为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活动得到投资者积极参与,现场氛围良好,宣传成效显著,理性投资理念得到现场投资者充分认可。下一步,宁波证监局将继续深入开展“理性投资 从我做起”宣传活动,丰富宣传形式,不断深化投资者理性投资理念。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2018年5月4日
2018年5月4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发布五项内容,一是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二是证监会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三是证监会就《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四是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五是证监会就《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一、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超比例持股未披露案,2宗操纵市场案,2宗内幕交易案。
1宗超比例持股未披露案中, 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广州安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安州)管理和控制的29个产品,涉及32个证券账户,在持有“京山轻机”“经纬纺机”“苏州固锝”“中核钛白”等4只股票分别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时,广州安州均未按规定履行报告、通知及公告义务。广州安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8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广州安州给予警告,并对其超比例持有上述4只股票未依法披露的行为合计处以12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福亮给予警告,合计处以40万元罚款。
2宗操纵市场案中,一是2016年6月3日至8月4日期间,刘文金实际控制“长安基金——光大银行——刘文金”等账户,集中资金优势,通过大额封涨停的操纵手法交易“冠城大通”等6只股票,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并于次日卖出,获利约772万元。刘文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刘文金违法所得约772万元,并处以约2,316万元罚款。二是福建卫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卫东环保)控股股东为福建卫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卫东集团),实际控制人为邱一希。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卫东集团由总经济师卞友苏(邱一希的配偶)使用包括卫东集团、邱一希控制的福建卫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在内的17个证券账户,利用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通过连续大量买卖、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方式影响“卫东环保”交易价量。卫东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卫东集团处以1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卞友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邱一希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2宗内幕交易案中,一是王某富系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翔药业)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月21日期间股权激励计划和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月21日期间总经理变更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潘园根与王某富在存在多次通话,潘园根控制使用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合计买入“海翔药业”537,448股,获利约270万元。潘园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潘园根违法所得约270万元,并处以约540万元罚款。二是赵某光、赵某、武某祥系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赤峰黄金)向王某胜等人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威海怡和专用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李晓辉与赵某光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晓辉与赵某光存在通讯联络,李晓辉控制使用“司某”账户买入“赤峰黄金”,获利约67万元;王守武与赵某光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守武与赵某光、武某祥存在通讯联络,王守武控制使用本人账户及“吴某菲”“张某永”账户买入“赤峰黄金”,获利约60万元;王爱英系赵某配偶,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爱英控制使用本人账户买入“赤峰黄金”,获利约49万元。李晓辉、王守武、王爱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李晓辉违法所得约67万元,并处以约200万元罚款;没收王守武违法所得约60万元,并处以约181万元罚款;没收王爱英违法所得约49万元,并处以约146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继续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二、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廉政建设要求,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加强廉洁从业管理,证监会研究制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并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始终高度重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廉洁从业监管工作。《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恪守执业底线提出原则性要求,并对相关人员干扰审核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益输送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但总体来看,现行规定中关于廉洁从业的规定较为分散,缺乏统一要求和安排;部分条款较为原则,缺乏细化、明确的罚则。
近年来,随着行业规模的扩大,干扰发行审核工作、债券交易中的利益输送、基金经理从事“老鼠仓”交易等多起违法违规案件被严肃查处,上述不当行为严重破坏了行业生态,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利益,侵蚀了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
中国证监会深刻认识到证券期货行业反腐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反腐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通过制定《规定》,旨在统一行业认识,铲除行业毒瘤,通过督促经营机构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管理体系,严肃处理廉洁从业管控不到位的行为,进一步提高行业机构执业质量,推动新阶段证券期货行业规范发展。
《规定》共29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规范事项和适用范围。《规定》对证券期货行业廉洁从业提出全面要求,严禁在从事证券期货经营活动中输送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各类行为。《规定》适用于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二是强化机构廉洁从业管控的主体责任。《规定》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管理内控体系,将廉洁从业要求渗透到日常经营的各个方面,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问责。
三是明晰廉洁从业具体要求。《规定》全面梳理证券期货业务的廉洁从业风险点,明晰输送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多项禁止性情形,细化廉洁要求,确立执业红线。
四是突出重点业务领域的廉洁从业要求。《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对近年来廉洁从业问题高发的投资银行类业务加以重点规范,对“围猎”监管工作人员、探听保密信息、干扰审核工作、唆使或协助他人行贿、PE腐败等突出问题进行细化规定。
五是加大廉洁从业违规问责力度。《规定》明确证监会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管,并对各类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形,制定了具体罚则,包括自律惩戒、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移交纪检和移送司法等。
欢迎社会各界对《规定》提出宝贵意见,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尽快修改完善、发布实施。
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有序引入优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期货公司,提升我国期货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证监会会同相关部委制定《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简称《外资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外资办法》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界定为单一或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境外股东持有(包括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期货公司。二是细化境外股东条件。境外股东须为金融机构,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三是规范间接持股。要求境外投资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转为直接持股,但对通过境内证券公司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予以豁免。四是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规定。外商投资期货公司所有高级管理人员须在境内实地履职,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高级管理人员数量不得低于高级管理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五是对文本语言和信息系统部署提出要求。
欢迎社会各界对《外资办法》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对《外资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并履行程序后发布实施。
四、为依法有序推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走出去,切实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境外机构的管理,中国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08年,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12号),2009年、2011年证监会机构部发布相关文件,规范证券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上述文件明确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条件及程序。近年来,境外机构数量和业务规模增长较快,服务境内企业和居民跨境投融资和资产管理的能力有所提高,积累了开展国际化经营的初步经验。截至2017年底,我国境内有31家证券公司、24家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了56家子公司。总体来看,境外机构经营比较稳健,整体风险可控,发展趋势向好。同时,境外机构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发展定位不清晰,境内母公司管控不力。二是主业不突出,盲目扩张业务。三是组织架构复杂化,法人治理不完善,内部管控难度加大。四是主动合规意识不强,风险管理能力有待提升。
针对上述问题,证监会制定了统一适用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范畴,细化监管规则,改进监管方式,加强持续监管,完善跨境监管合作,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二是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坚持“突出主业、稳健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资本约束、内控有力”的原则,统筹规划国际化发展战略,引导境外子公司集中力量做大做强主业,清理精减业务体系和组织架构,完善法人治理,建立集体决策程序,提升合规、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
《管理办法》共三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维持适当门槛,支持机构“走出去”。整合两类机构“走出去”的条件,要求机构诚实守信、合规经营、财务状况及资产流动性良好、内部控制有力。二是规范业务范围,完善组织架构。要求境外机构突出主营业务,规范下设机构,限制返程投资,并给予现有机构二十四个月过渡期以达到法规要求。三是督促母公司加强管控,完善境外机构管理。要求母公司完善境外机构法人治理,建立对境外机构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制度,健全境外机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境外机构及境外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四是加强持续监管,完善跨境监管合作。细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报送要求,明确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信息交流,及时了解境外机构相关情况,有效防范和处置跨境金融风险。
证监会将根据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后尽快发布实施。
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证监会起草了《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存托凭证基本制度作出规范。近日,证监会就《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存托凭证作为证券跨境发行上市的方式,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运用,其产品原理和运作机制已经形成了较为通行的认识和模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证监会将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同时,正在推进的沪伦两地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也拟采取存托凭证互挂方式实现两地市场互联互通。为明确存托凭证这一新的证券品种在发行、上市、交易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规范存托凭证的相关活动,《管理办法》定位于以部门规章形式对存托凭证基本制度作出全面的统一规范,在《证券法》的框架下,细化《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明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的监管要求和参与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既为创新企业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回归境内资本市场奠定制度基础,也为未来开通“沪伦通”预留制度空间,做好规则准备。
《管理办法》共八章,六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规定存托凭证作为国务院通过转发《若干意见》形式认定的证券,其发行、上市、交易等相关行为适用《证券法》《若干意见》、本办法以及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参与存托凭证发行,依法履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是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作出安排。规定了存托凭证发行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对通过发行存托凭证方式进行再融资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规定了存托凭证上市交易的条件和程序,明确存托凭证的减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规定,并对通过发行存托凭证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作出原则性安排。
三是明确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是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在规定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原则适用《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同时,又针对存托凭证及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特点,就存托安排、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等事项作出特别披露要求;对确有不适用的情形,设置了申请豁免机制。
四是建立存托凭证的存托和托管制度。规定存托人、托管人及其职责,对存托人资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规定了存托协议、托管协议的必备条款,对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安排。
五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在明确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保障对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总体上不低于境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证监会要求的同时,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的特殊性,设置了存托凭证持有人单独表决事项、存托凭证退市回购安排等投资者保护措施。
六是强化监管执法,明确法律责任。明确证监会可以对相关参与主体采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等措施,丰富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手段;规定了证监会可以对违法责任主体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以及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在《证券法》框架内,对相关参与主体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作出了针对性规定。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2018年5月4日
为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扩大证券业对外开放,促进高质量资本市场建设,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正式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外资办法》)。
按照有关立法程序的要求,自2018年3月9日开始,证监会在官网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就《外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来自11家单位(国内外金融机构5家、行业组织3家、政府机构2家、律师事务所1家)、5名个人的52条反馈意见。总体看来,各方均建议尽快出台《外资办法》,让对外开放政策落地,引入境外机构先进经验,引入专业能力,引入良性竞争,提升服务水平,推动证券行业稳步健康发展。同时,有关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证监会认真梳理研究,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相应修改完善《外资办法》。
《外资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
一是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条件与其他证券公司的股东条件一致;体现外资由参转控,将名称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改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二是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允许新设合资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依法有序申请证券业务,初始业务范围需与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的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
三是统一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两类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将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调整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
四是完善境外股东条件。境外股东须为金融机构,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五是明确境内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导致内资证券公司性质变更相关政策。
《外资办法》出台后,我会相应更新证券公司设立审批等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依照《外资办法》和服务指南的要求,依法报送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等申请。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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