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市场人士华剑作为中国第一代股民,从股市开始的初期就进入了市场,从新手开始逐步摸索到现在成为专业的投资人,华剑展示了一个老股民不断学习的成长过程,同时也分享了十年间在股市的心路历程。
见证股市的发展
华剑记得刚开始开户的时候,股票总共都没有100只,而股市最高就是1000点,最低曾到过333点,与如今的股市根本无法相比。老股民们也应该都记得老八股,申华、飞乐股票等都是大家喜欢的股票。
华剑表示当时的炒股方式与如今完全不同,当时电脑还并不普及,需要手工填写委托单,电影《股疯》就展示了当时炒股的情景,紧接着买股票就可以用电话委托,如今完全可以在网上委托买卖。
老股民也是从小白开始
华剑刚开始进入股市的时候认为赚钱很容易的,并且亏钱的时候并没有意识到是自己的问题,而是觉得运气不好,他相信只要运气回来就可以赚钱,而这也是大部分新股民的心态。
华剑认为追涨杀跌是小白最爱犯的错误,但最后的结果都是割肉。华剑刚开始在股市的时候也犯了不少追涨杀跌的错误,当他意识到自己的问题后买了不少股市方面的书籍,了解了很多股市基础知识,比如k线,均线指标等,还有波浪理论、道氏理论等,从更深层次了解股票市场。
找到适合自己的交易体系
华剑表示技术方面的知识都是自学的,市场是不断变化的,作为一名小白股民,需要通过慢慢学习了解到技术指标的辅佐性,之后不断适应市场,最后才能找到适合自己的交易体系。
华剑认为在看股票或者大盘时,最重要的是要找到共振,首先要注意基本面和技术面的共振,基本面支撑上涨时,技术面是否支撑上涨;其次,从技术方面来说,价格和量能是否达成共振,是价升量增还是价跌量跌;第三种共振是周期共振,一只股票可能日线上涨,但周线和月线却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第四是技术指标的共振,比如K线和均线是否共振,通过这些共振就能反映出是技术面行情还是基本面行情。
炒股没有捷径
华剑称有很多股民并不认真学习股市技术相关知识,反而更注意消息方面的影响,这导致相信这些“消息票”的股民被深套,如今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十分严格,真正等消息出来的时候往往已经是出货的时间了,股民更重要的是观察公司的基本面。
华剑认为股民要懂得顺势而为,多学点股市金融知识,不要人云亦云,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指标可观的去分析,除去股市之外,华剑还有研究过黄金、期货等其他金融方向,作为老股民,华剑一直在不断学习和探索的道路上。
“投资明风险,守护千万家”
投资者投资金融市场时,应充分知晓金融市场法规知识,选择适当的投资品种与熟悉的委托方式,了解证券市场的风险,对于自己投资证券市场的资金数额和资金来源作出谨慎决定。
为更充分发挥期权经济功能,推动期现联动健康发展,国家接连推出了上证50、沪深300、中证500几类ETF期权,形成了期货与期权并立的产品矩阵,给各类投资者增添了对冲所需更精准的工具库,更大程度避免了产生期权标的物与实际持仓不同导致的风险。
ETF期权是什么?
ETF期权是指一种在未来某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的交易开放性指数基金的权利和合约。在全球交易所上市型衍生品市场中,新世纪以来发展最为迅速的非ETF期权莫属。截至2012年,诞生不足15年的ETF期权在场内股权类衍生品中的交易比重已超过10%。
用生活中定金为例理解期权的用法:
在购物节上,小明看上了一部新手机价格5000元,便付下定金500元,1个月后可以付全款来获得这部新手机。那么在这个例子中,合约标的就是手机,权利金是500元,到期期限就是一个月,执行价格是5000元。
小明便是看涨期权的买方(因为小明相信这个手机后续一个月的价格应该不会低于现价,甚至可能会被黄牛炒作高于现价,不然他会等多一两星期再买);而卖方也就是店家(店家不相信后续价格会大幅度涨超他们制定的价格,不然他们也不会定这个价格售卖),不论小明最终付不付全款,店家只能被动接受小明的选择。
而如果后续有舆论表示手机有潜在的问题或者在别的地方有更低价的情况出现,那么小明可以放弃行权从而选择别家产品。购买期权后买方有权利选择执行或者不执行,而并没有执行的义务。
ETF期权也有期权交易的基本风险,主要包括杠杆风险、价格波动的风险、无法平仓的风险、合约到期权利失效的风险、期权交易被停牌的风险等。
ETF期权发展
自2015年中国证监会启动股票期权产品试点以来,国内场内ETF期权市场经历了近8年的平稳快速增长,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重要性愈发凸显。9月16日,沪深交易所发布上市通知,9月19日深交所将上市创业板ETF期权和中证500ETF期权,上交所将上市中证500ETF期权。
新品种与现有品种标的指数成份股重合度低,能形成有效互补,进一步完善境内ETF期权产品体系对创新成长和中小盘风格股票的覆盖。同时,也有助于提升资本市场的定价效率,降低现货市场的波动水平,进而促进ETF市场和整体资本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
天上掉下个“高富帅”,不仅对百般体贴,还帮着投资赚钱?有人“天真”的以为好运来临,实际上可能已经陷入“杀猪盘”骗局。
“杀猪盘”是指诈骗分子利用网络交友,诱导受害人一步步走入其设下陷阱的电信诈骗犯罪方法。诈骗分子把感情空虚者称之“猪”,把建立“感情”过程称之“养猪”,把最后诈骗钱财阶段称之“杀猪”。
近日,宁乡市公安局通报了一起典型的杀猪盘电信诈骗案例,一女子因相信“甜言蜜语”卸载反诈软件,结果陷“杀猪盘”被骗175万。受害人吴女士在某网络交友网站中认识一男性网友,对方自称做木材生意,离异后独自带着6岁的儿子,之后吴女士和对方经过了20天的交谈,吴女士被对方每天的嘘寒问暖感动,聊得愈发投机,她渐渐感受到了对方的“爱情攻势”。
在“热恋”时,对方让吴女士卸载了国家反诈APP并且给她介绍了一个“投资平台”,并称自己有内部消息,只赚不赔,吴女士听后十分心动并下载了这一款“投资软件”,刚开始吴女士试探性的投了2000元,当天就盈利40元,之后吴女士又投资4万,赢利6216元,且都连本带利提现出来了。从此,吴女士对此软件深信不疑,在对方的提议下,前前后后将175万元分别转到了对方提供的账户上,这时吴女士还在想象着和对方未来的美好生活,直到该领取收益的时间,吴女士发现根本无法提现,这才知道自己受骗并报警。
点掌投教基地提醒您,网上不会掉馅饼,不要被对方的花言巧语所迷惑,不要轻易相信网友所说的“稳赚不赔”“低成本、高回报”之类的投资赚钱的谎言,涉及金钱往来一定要提高警惕,守紧自己的钱袋子。
场外期权是指,在非集中性的交易场所进行的非标准化的金融期权合约的交易,期权一方通常根据另一方的特定需求来设计场外合约,或者中间商的撮合,按照双方需求自行制定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场外期权以机构参与为主,券商、期货公司风险子公司、私募等是主要的参与者。
场外期权其性质基本上与交易所内进行的期权交易无异。两者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场外期权合约的条款没有任何限制或规范,例如行使价及到期日,均可由交易双方自由厘订,而交易所内的期权合约则是以标准化的条款来交易。
其实,场外期权是正规金融机构开展合法合规的场外衍生品,为什么如今深陷“漩涡”?此前更有一则关于“多位基金经理违规做场外期权被查”的传闻惊动了整个基金业。
事实上,场外期权属于机构和机构之间的交易,基金经理作为个人,并不能直接参与场外期权交易,一般都是挂靠在投资机构名下,所以这对于卖方机构以及监管部门识别基金经理持仓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那么涉嫌“老鼠仓”的场外期权是怎么做的呢?例如,上市公司在相关消息披露前,提前和基金经理进行布局,由于场外期权产品的结构,可以设计得非常复杂,基金经理可以购买股票看涨期权,通过抬高股票价格,赚取看涨期权的收益,但是在相关股票上进行老鼠仓,需要多方面的配合,时间要求也比较高。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场外期权业务复杂程度高,监管部门对开展相关业务的机构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完善场外期权业务的制度供给,中证协发布《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同时证监会也在今年披露了行政监管措施公告,均涉及场外期权业务。
当前,场外衍生品业务已成为券商收入的重要增长点,业务规模显著提升,场外期权不能也不应该成为特定人群的暴利工具,在监管部门和市场的共同监督之下,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将会更加有序发展。
8月1日,上海期货界召开座谈会研讨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座谈会由上海证监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联合主办。上海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金融法院、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上海上市公司协会等11家单位代表出席会议。
上海是我国金融中心,上海聚集了境内一半的期货和证券交易场所、近四分之一的期货公司,并产生了30%-40%左右的期货交易量。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6月底,上海共有35家期货公司,占全国期货公司总数的23.33%;净资本合计331.24亿元。今年前6个月,上海期货行业成交金额高达227.62万亿元。
本次会议以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为主题,从立法、司法、监管、行业自律等角度就贯彻落实新法的具体举措以及以新法施行为契机促进期货市场和行业改革创新发展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讨论与交流。
会议讨论认为,作为我国期货市场和行业的第一部基本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实施,对于上海期货市场和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能级的全面提升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及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关工作翻开了法治化的历史新篇章、迈入了法治化的历史新阶段。
要充分利用《期货和衍生品法》有关套期保值、服务实体经济的制度安排,支持和规范期货经营机构为产业客户开展套期保值、风险管理业务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提升期货市场和行业保供稳价、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充分利用《期货和衍生品法》松绑业务种类的有利契机,支持期货经营机构做大做强,更好地发挥期货经营机构的行业优势地位和作用。推动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有关衍生品交易的新规定,积极稳妥开展期货和衍生品的产品和业务创新。
会议指出,《期货和衍生品法》是一部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法。基于商品的“一价定律”,期货具有天然的国际性,《期货和衍生品法》顺应我国期货市场和行业对外开放的发展方向,专门规定了更适应国际化要求的期货交易、结算、交割等制度,并设专章对跨境交易和监管协作进行了专门规定,这为期货领域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深入推进制度性开放,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期货和衍生品法》是一部期货交易者权益保护法。要切实把《期货和衍生品法》赋予交易者的知情权、保密权、求偿权等合法权利落实落地,要按照普通交易者、专业交易者分类的制度要求,做好对普通交易者的特别保护工作。在金融审判中准确理解和适用《期货和衍生品法》,根据新法有关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推动落实民事优先赔偿原则,通过司法案例的不断丰富,完善有关市场主体的注意义务、过错认定、因果关系、损失计算等规则,依法支持受害者通过调解、诉讼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期货和衍生品法》是一部期货风险防控法。期货既是管理风险的工具,但其自身也容易滋生风险,《期货和衍生品法》建立和完善了期货交易结算中央对手方制度、期货违约处理机制、期货经营机构内控制度、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等期货风险防控制度,有关各方要严格执行,维护期货市场和行业行稳致远。
会议强调,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作、发挥合力,共同推进《期货和衍生品法》在上海的全面深入贯彻实施,更好激活市场潜力,激发市场活力,将法律确定的制度优势转换为创新发展的新动能。
会议表示,上海期货界在积极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同时,将配合做好《期货和衍生品法》配套制度的制定修订工作,完善有关制度规则体系,为行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来源:上海证监局)
9月26日,湖南衡阳县公安发布消息称,已破获了“9.15”特大洗钱犯罪集团案,在该案中,犯罪团伙涉嫌利用虚拟币交易进行洗钱,金额高达400亿元,目前已串并涉电信诈骗案件300余起。
我国已破获多起虚拟币洗钱案件
根据湖南衡阳县公安披露的信息,“2021.9.15”专案组从刘某被诈骗780万元入手,深度研判,缜密侦查,2021年12月、2022年7月分别在海南、广东、福建、江西等地多次开展收网行动,全链条捣毁了以洪某某为首的洗钱犯罪集团,抓获犯罪嫌疑人93人,捣毁洗钱、跑分窝点10余个,缴获涉案手机、电脑100余台,查封冻结涉案资金3亿元,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780万元。
经查,自2018年开始,以犯罪嫌疑人洪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先后在国内多个城市联系代收代付点,将涉诈涉赌等犯罪资金转换为虚拟币再变现为美元进行洗白,最后利用国内多家公司采用非法回汇的手段将资金交付给其他金主,从中攫取非法利益。该犯罪集团利用虚拟币交易的方式洗钱金额高达400亿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洪某某等93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近年来,我国已破获多起虚拟币洗钱案件:青海海西州公安局打掉利用虚拟货币“跑分”洗钱犯罪团伙,涉案资金流达5000余万元;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区公安分局破获一起利用虚拟货币跑分洗钱案,涉案流水高达8000余万……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消息,2021年,针对虚拟货币洗钱新通道,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相关案件259起,收缴虚拟货币价值110亿余元。
今年4月,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局长刘忠义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随着打击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出现了一些新变化、新特点。其中,从资金通道看,传统的三方支付、对公账户洗钱占比已减少,大量利用跑分平台加数字货币洗钱,尤其是利用USDT(泰达币)危害最为严重。
持续打击境内虚拟货币交易炒作
9月26日晚,人民银行发文称,持续打击境内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中国境内比特币交易量在全球占比大幅下降。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过去5年累计立案查处非法集资案件2.5万起。
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多年来,我国持续加大打击力度。
2021年9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全面禁止与虚拟货币结算和提供交易者信息有关的服务,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该《通知》重申,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强调,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同时,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在《通知》发布前,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已就银行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提供服务问题,约谈了部分银行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人民银行有关部门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滋生非法跨境转移资产、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风险,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各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相关活动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各机构要全面排查识别虚拟货币交易所及场外交易商资金账户,及时切断交易资金支付链路;要分析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资金交易特征,加大技术投入,完善异常交易监控模型,切实提高监测识别能力。
海外也在加大打击虚拟货币洗钱行为
不仅我国,全球多个国家也在严厉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等犯罪行为。
今年2月,美国当局逮捕了Morgan及其丈夫和共同被告人IlyaLichtenstein,指控这对夫妇涉嫌从加密货币交易平台Bitfinex洗钱数十亿美元。
印度执法局今年8月表示,已经冻结印度最大加密货币交易所WazirX的6.467亿卢比(5484万人民币)的银行资产。印度执法局发现,WazirX交易所积极协助约16家金融科技公司,通过购买加密资产的方式参与洗钱活动。
为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行为,多个国家已出台或酝酿出台相关法规。
9月23日,英国出台了一项新的反洗钱法案,旨在赋予执法机构更大的权力,以扣押、冻结和收回用于洗钱、毒品等犯罪活动的加密货币。
9月16日,美国白宫发布加密货币监管框架,包括金融服务行业应该如何发展以使跨国交易更容易,以及如何打击数字资产中的欺诈行为等。
越南国家银行今年8月也曾表示,将加强虚拟货币市场的监管,防范洗钱风险,正在全面研究是否将虚拟货币纳入反洗钱法。
(来源:证券时报)
“我明明是投资老手怎么还会被骗呢”,这应该是很多被骗投资者心中的疑问,其实有些骗局并不会因为你是投资“老手”,就可以及时发现且果断抽身的。下面就来让我们看看,骗子是以怎样一种诈骗新手段来设计“陷阱”的。
今年1月份,无锡宜兴湖派出所接到应先生的求助,称自己在网上做虚拟币合约交易时投资失败。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至受害人家中了解情况。应先生称,去年他加了一个QQ群,在内跟着老师学习虚拟货币投资,截止去年12月亏损金额已经超过40余万元。据了解,应先生初期也曾通过群里的投资平台链接赢得了一些利益,在QQ群中除去像应先生一样的“投资获利人”,还有老师、助理和新手小白等角色。偶然加入的投资群,有专业投资经验的老师,获利的投资群友,跃跃欲试的投资新手,这些显而易见的特征全部指向虚拟币合约交易诈骗。
刚进群时,应先生还处于观望状态。在观望的一周内,应先生注意到群里一些投资小白已经陆陆续续的晒出获利截图,便再也按捺不住跟着管理员的操作指令在平台上投入了1000美金,没想到短短几天应先生就本利双收。之后应先生又陆续投入30万元,但这次亏本了,为了挽回损失,应先生再次投入17万元却又打了水漂,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调查民警说:“经过我们详细地查验后,发现他所谓的投资虚拟币平台实际是一个网络虚假平台,所谓的导师助理还有投资者身份其实是诈骗团伙冒充的,他们在群内通过高收入、高回报的诱惑来引诱受害人在他们的平台进行投资”。
经过警方不懈侦查,犯罪嫌疑人陈某浮出水面,专案组立即对其展开抓捕工作。在对陈某进行审讯后,警方成功将诈骗团伙一网打尽,现已抓获涉嫌诈骗罪嫌疑人李某、廖某、陈某、王某等十人,涉案总金额高达二百余万元。
那么,有如此吸引力的虚拟货币到底是什么?通常认为,货币本质上是解决交易流动性的信用合约,有国家主权的信用支持和价格基本稳定的双重特性。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催生了很多不可控的产物,虚拟货币就是其中的一种,但是相对实体货币,它一无信用支持,二无稳定价格,作为一种投资,风险极高,极易被投机者利用,从事炒作甚至非法活动。但也正是这种凭空创造财富的刺激性,让众多投资者在明知风险的情况下仍然甘愿前往,应先生就是其中的一位。
点掌投教基地提醒您,投资者要树立正确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虚拟货币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行为。不要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不要盲目跟风炒作,时刻警惕投机风险,避免自身财产损失。
近日,重庆市高新区公安分局西永派出所破获一起非接触性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通过微信假借售卖虚拟货币的名义骗取受害人近7000元。
8月28日,陈先生匆忙跑进西永派出所报案,称当天下午被人从微信上骗走6690元。陈先生说,自己平时有炒虚拟货币的兴趣爱好,也算是半个资深“玩家”。8月28日17时许,他在一虚拟货币玩家微信群里看到有人发出一则某款虚拟货币的买卖信息,交易价格比市面上该款虚拟币的价格要低不少,陈先生对此心动不已。
随后,陈先生通过微信添加了对方好友,在决定交易后,陈先生向对方微信转账6690元,并发去自己收虚拟货币的地址。可卖方收款后不到1分钟,陈先生微信对话框便显示,该人已不再是自己的好友,而自己的账户上根本没有收到该笔虚拟币。意识到上当受骗后,陈先生果断报警求助。
陈先生所在的那个虚拟货币微信群大概有200多人,基本都是全国各地的玩家,平时大家也经常在群内发一些交易信息,从来没出过问题,而且那人还时常在群里冒泡发言,所以他一开始完全没想过会被骗。
在向陈先生收集相关证据信息后,民警开展了立案调查。通过循线查询和信息比对,民警发现嫌疑人在四川省攀枝花市有过活动轨迹,随即顺藤摸瓜开展工作,并联合当地警方进行协作调查。经研判分析,办案民警最终锁定家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的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9月5日早上10时许,办案民警联合当地派出所在张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经审讯,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张某交代,自己平时很喜欢炒虚拟币,加入该微信群也有很长一段时间了,之前一直都和群友正常交易买卖,可最近一段时间自己手头实在不宽裕,加上又欠了朋友几千块,一时鬼迷心窍萌生了诈骗的念头。张某承认,8月28日当天,自己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在微信群发布了一条交易虚拟币的信息,而自己压根就没有该款虚拟币。没过多久陈先生便“上钩了”,在收到陈先生打款后,他便立即将其拉黑。
令张某没想到的是一切得来全不费工夫,而令他更没想到的是10天时间不到,民警就找上门来。目前,张某已被依法刑拘,并退还陈先生的被骗款项,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点掌投教基地提醒您,一定要意识到风险和收益成正比,没有稳赚不赔的买卖。要充分认识到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风险与本质,不要抱着侥幸心理,顶着违法的风险进行相关操作。
基金经理不得逾越法律底线的警钟长鸣,又有离任基金经理老鼠仓遭到曝光。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邹凡,邹翔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前基金经理邹翔在2010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间,利用担任诺安基金投资部执行总监兼基金经理管理操作账户的职务便利,将基金账户投资股票的品种等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其弟弟被告人邹凡,进而指使邹凡利用二人实际控制的“邹凡”、“田某”两个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非法获利共计2355万元。
被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为谋取撤销案件或较轻处理的不正当利益,他曾先后向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退休人员唐某2以及时任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五支队支队长王某行贿,合计金额超600万元。
最终,邹翔被判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行贿罪,两项罪名合计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445万元。邹凡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
国内基金行业自1998年起步,公开资料显示,邹翔在1999年就出任基金兴和的基金经理,掌管过国内较早的传统封基,称得上是国内最早的一批基金经理,是中国基金行业的“老兵”。他先后在华夏证券、华夏基金、大通证券、中金公司、诺德基金、诺安基金等多家知名券商、基金公司任职,也出任过华夏基金总经理助理、中金公司资管部副总、诺德基金投资总监、诺安基金投资部执行总监等核心职务,最终在50多岁之际,人生的知天命之年“锒铛入狱”,大起大落的职业生涯值得所有基金从业人员警示。
联手兄弟进行“老鼠仓”交易
非法获利2355万元
又有基金从业人员经不住利益的诱惑,“以身犯险”从事“老鼠仓”行为,最终遭到法律制裁。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邹凡,邹翔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前诺安基金投资部执行总监兼基金经理邹翔的违法行为得以曝光。
2010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间,邹翔在担任诺安公司投资部执行总监兼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其管理操作“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职务便利,将该基金账户投资股票的品种、动向等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其兄弟邹凡,进而指使邹凡利用实际控制的“邹凡”、“田某”两个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非法获利共计23550356.84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出具的涉案私人账户与“诺安先锋”基金趋同汇总表,证明涉案私人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共43支,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20支,占比46.51%,趋同交易额21822.3万元。“邹凡”的私人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共7支,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3支,占比42.86%,趋同交易额19.87万元;“田某”的私人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共53支,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34支,占比64.15%,趋同交易额19879万元。
根据被告人邹翔自己的供述,证明其与被告人邹凡系兄弟关系,二人会通过电话、微信、聚会等多种方式,就股票投资进行交流。邹翔会就其掌握分析的股票情况、业务进展等向邹凡进行股票推荐,并建议其买入或卖出相应股票。而邹凡基于对其信任及长期的默契,会听从邹翔的建议进行证券交易。邹凡买卖股票盈利后会分给邹翔部分。
邹凡本人也供述,其与邹翔曾一起操作“邹凡”的股票账户,后因担心对邹翔有影响,故于2007年安排其亲属田某开设股票账户,供邹凡使用。邹翔会通过见面或电话的方式,指示邹凡买卖某支股票。二人还要就股票、仓位、价位等进行沟通,方便邹翔掌握私人账户的情况及交易股票交易的指示。
贿赂时任国家工作人员、已退休公职人员
合计金额超600万元
在明知自己犯法之后,邹翔还曾通过贿赂国家工作人员的方式,希望减轻自己的罪名,这一违法行径最终也未能得逞。
据上述文书披露,邹翔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于2017年2月被重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为谋取撤销案件或较轻处理的不正当利益,请托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退休人员唐某2提供帮助,唐某2利用自己曾担任该总队法制科科长形成的便利条件,介绍邹翔与该总队五支队支队长王某结识,并希望王某予以关照。为此,邹翔于2017年5月初在重庆市渝北区两江幸福广场附近送给唐某280万元。
为了请托时任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五支队支队长王某提供帮助。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邹翔先后13次单独或委托唐某2送给王某共计350万元。
裁判文书也详细记载了他多次受贿的经过。
邹翔通过唐某2(已判决)请托该案承办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五支队支队长王某(已判决)予以关照和提供帮助。王某接受请托后,多次与邹翔商量如何降低涉案金额、泄露案件资料及案件办理情况。为此,邹翔于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先后13次单独或委托唐某2送给王某共计35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5月中旬,邹翔在北京市民族饭店附近一咖啡厅内送给王某20万元;
2.2017年5月下旬,邹翔在重庆市渝北区嘉州附近一茶楼内送给王某30万元,王某给了邹翔一张光盘,上面记载了邹翔在诺安公司期间的交易记录;
3.2017年6月,邹翔在北京市金融街洲际酒店王某入住的房间内送给王某20万元;
4.2017年8月,邹翔在北京市民族饭店王某入住的房间内送给王某20万元;
5.2017年9月,邹翔在北京市金融街洲际酒店王某入住的房间内送给王某20万元;
6.2017年10月,邹翔在北京市金融街洲际酒店王某入住的房间内送给王某20万元;
7.2017年11月,邹翔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彩电中心如家酒店附近送给王某20万元;
8.2017年11月,唐某2受邹翔委托在重庆市渝北区××道××号××内送给王某100万元;当时,唐某2的妻子——周某发现其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道××号的家中有一个黑色拉杆箱,内有100万元左右的现金。唐某2让其不要管,称是别人的钱。
9.2017年12月左右,邹翔在北京市民族饭店王某入住的房间内送给王某20万元;
10.2018年1月左右,邹翔在北京市金融街威斯丁酒店王某入住的房间内送给王某20万元;
11.2018年3、4月份,邹翔在北京市民族饭店楼层过道里送给王某20万元;
12.2018年10月,邹翔在北京市金融街威斯丁酒店王某入住的房间内送给王某20万元;
13.2019年4月,邹翔在北京市民族饭店王某入住的房间内送给王某20万元。
收到贿赂后,王某多次帮助邹翔分析案情,完善数据分析报告,并交给邹翔一份载有其在诺安公司任职期间管理数据的光盘,让邹翔尽快分析数据,降低涉案的获利金额。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1445万
在审理期间,邹翔对行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罪名和金额没有异议;但对于送钱的原因和性质提出异议,其认为系王某和唐某2索贿与勒索;其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罪名和事实基本无异议,但对指控的关于海虹控股、长城信息、胜利精密三支股票的犯罪金额提出异议。这些都被法院一一驳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翔身为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经理,利用其管理并操作机构基金账户的职务便利,获取该账户的投资信息等未公开信息并泄露给他人,他人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非法获利达23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为谋取违规撤销案件及从宽处理的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35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为谋取违规撤销案件及从宽处理的不正当利益,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8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邹翔犯数罪,依法予以并罚。
被告人邹凡明知其兄邹翔的职务,及提供的信息系与邹翔职权相关,应予保密的投资信息,仍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非法获利达23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共同犯罪中,邹翔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邹凡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案,均如实供述二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主要犯罪事实,该罪名系自首,分别对二人从轻处罚。邹翔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行贿及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犯罪事实,该二罪名系坦白,对其从轻处罚;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邹翔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四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9日起至2030年5月18日止。)
二、被告人邹凡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止。)
三、对被告人邹翔、邹凡违法所得人民币23550356.84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1999年“掌舵”传统封基
是国内最早一批基金经理
作为国内最早一批基金经理,邹翔的职业生涯如此收场,值得所有从业人员引以为戒。
Wind公开资料显示,邹翔是经济学硕士,毕业于武汉大学数学系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国际金融专业。1993年6月至2002年3月,先后任华夏证券基金投资部高级经理、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总经理助理。先后从事基金研究与设计、证券分析、证券投资等工作。
1999年,华夏基金发行了基金兴和,基金兴和也是国内较早的一批传统封基,邹翔出任该基金的首任基金经理,2000年7月,他又出任华夏另一只封基——基金兴安的基金经理。
2002年3月至2003年2月,他转任大通证券,担任证券投资部总经理;2003年4月至2006年4月,他又前往中金公司,出任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2006年4月,他重回基金行业,先是在诺德基金担任投资总监、诺德价值优势基金经理;2010年3月加入诺安基金,担任诺安基金投资部执行总监,同年10月出任诺安先锋基金经理。
诺安先锋也是他担任基金经理时间最长的一只基金,他在担任基金经理4年多时间里,任职期回报10.92%、年化回报2.42%,经历了2011、2013年熊市,在同类基金中表现尚可。
2015年1月15日,邹翔申请从诺安基金离职,并于同年2月14日完成审批、离职。
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邹翔于2017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24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9月7日被逮捕。
(来源:中国基金报)
2022年9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发布五宗证券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既是证监会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依法严厉查处证券犯罪案件,向市场明确传递零容忍信号的重要举措,也是向市场揭示证券违法犯罪手段,普及证券法律法规知识,加强投资者教育与保护的重要方式。
这批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亮明“零容忍”惩治证券犯罪的决心态度。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制裁、民事赔偿法律手段,以执法司法实际行动加大资本市场违法成本。依法严厉打击“关键少数”,亦不放过在犯罪中起较大作用的一般财务人员。二是突出保障资本市场深化改革中心工作。典型案例辐射证券违法犯罪高发领域与重点环节,覆盖上市公司实控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公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等多元化主体。三是彰显证券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打击合力。案件的成功突破,既取决于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判断、小心求证、细致工作,也得益于公安司法机关的执法手段措施与准确适用法律。四是兼顾释法说理与引导宣传的社会效果。典型案例在发挥正向聚焦、强化警示作用的同时,将为市场主体的行为后果提供稳定的预期管理,有助于增强法治保护意识。
下一步,上海证监会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坚持“零容忍”的工作方针,不断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工作协同,依法严厉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示范教育作用,持续强化“严”的监管氛围,共同推动形成崇法守信的良好资本市场生态。
(来源:上海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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