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发布《消费者风险提示:科学规划远离“飞单” 金融护航安全理财》。
“飞单”是指金融机构员工私下向客户推荐非所属机构发行或代理的其他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的行为。“飞单”对应的理财产品往往由非正规金融机构发行,产品资质缺乏保障,容易导致投资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理财安全,帮助消费者远离“飞单”陷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特别提示:
一是辨明销售机构。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一定要选择正规销售渠道。银行网点会在固定区域销售理财产品,且销售过程会进行录音录像。
二是甄别理财产品。消费者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时,要问清是银行自主发行的理财产品还是代销第三方理财产品。由银行自主发行的理财产品,均具有唯一产品编码,消费者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相关产品信息;由银行代销的第三方理财产品,消费者可通过银行网点公示的代销产品清单、银行官方网站的在售产品信息专栏或通过拨打银行官方客服电话进行查询。同时,对于销售人员宣传收益率明显高于银行理财的金融产品,消费者一定要提高警惕。
三是关注资金账户。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关注购买产品的资金汇入账户。银行销售的正规理财产品,无论是自主发行还是代销理财,正规流程下购买资金由银行划款后直接进入本行账户,不会要求消费者向指定的账户进行转账或汇款。消费者应提高警惕,不要私下向销售人员交付资金,切勿汇款至其他个人账户或其他第三方公司账户。
四是守好个人信息。消费者要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和账户安全,切勿将网银U盾、银行卡、存折及密码等交给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代为操作或保管。
10月9日晚间,四环生物发布公告称,公司于当日收到实际控制人陆克平通知,陆克平于2023年10月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因涉嫌证券市场操纵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陆克平立案。
四环生物表示,在立案调查期间,陆克平将积极配合证监会的相关工作。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已被终身禁入市场
资料显示,陆克平出生于1944年11月,现年79岁。纵横资本市场二十年来,陆克平一手组建了阳光集团,同时曾是3家A股上市公司的实控人,包括江苏阳光、海润光伏(已退市)和四环生物。
不过作为资本市场知名大佬,陆克平近年来负面缠身,其本人和实控公司也频遭监管调查和处罚。据了解,陆克平曾通过使用19个涉案账户组交易四环生物股票,使其控制的四环生物表决权不断扩大,并不晚于2014年5月23日成为四环生物实际控制人,但四环生物却在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无实际控制人”,这意味着其暗地“坐庄”该上市公司5年之久。
2020年4月,证监会开出处罚决定书,因连续五年实控人存虚假记载、在限制交易期限内违规买卖股票、未按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公告和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等,且“持续时间长、手段特别恶劣、涉案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陆克平被处以2734万元罚款,并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后又被深交所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江苏阳光方面,曾因2021年半年报、三季报存货披露不准确,财务核算不规范导致披露的部分财务数据不完全准确等,于去年5月被江苏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年9月,又因信披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最终公司被监管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亦被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九成持股被质押融资
四环生物方面,该公司是一家以生物医学技术及传统医药相结合的现代化药品生产企业,主营肝炎诊断试剂、注射剂、体外诊断试剂等。
从财报数据来看,近年来该公司业绩表现并不乐观。其中,营收持续下滑,2021年、2022年营收同比降幅分别为30.56%、23.03%,净亏损分别为0.35亿元、0.49亿元。2023年上半年也是增收不增利的状态,期内实现营收1.21亿元,同比增幅2.55%;净亏损0.38亿元,同比降幅14.72%。且截至今年6月底,公司账面资金仅剩0.21亿元。
另一方面,由于2022年广告费占比过高,公司还曾受到监管问询。2022年年报显示,期内公司销售费用1.25亿元,同比下降14.44%,销售费用率为46.33%。其中,广告宣传推广费高达1.16亿元,在销售费中占比达92.54%。对此,监管曾要求公司公司说明情况,确保大额销售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的措施,以及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费用支出违规的风险。
此外,为了给阳光集团和江苏阳光等关联企业的融资授信提供担保,此前陆克平还曾将其持有的九成四环生物股份拿去质押融资。截至7月26日,陆克平累计持有公司3.18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0.85%;累计质押股份数量2.86亿股,占其所持股份总数的90.04%。
据另一份7月上旬的公告披露,未来半年内,陆克平持有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964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的30.35%,对应融资余额为5.28亿元;未来一年,陆克平持有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1.3亿股,占其所持股份的40.89%,对应融资余额达7.23亿元。
对此,四环生物曾回应称,陆克平及其控制的企业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目前质押风险可控,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
近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北京地区出现不法分子冒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或短信将消费者邀约至所谓的“保险公司营业场所”,诱导消费者进行所谓“保单升级”,实则为骗取保费或保单贷款。不法分子或是以保单复效升级为借口,通过现场POS机刷卡转走消费者缴纳的续期保费;或是编造保单更新领取利息等理由,利用消费者手机隐蔽操作办理保单贷款,并以收取手续费名义将贷款转走。待消费者后续通过官方渠道核实或收到还款提示得知受骗后,不法分子早已销声匿迹。
为切实防范金融黑灰产损害消费者权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提示广大消费者:牢记“三注意”,警惕“保单升级”黑产骗局。
一是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警惕陌生来电和短信。消费者要增强风险意识,不向他人泄漏个人信息,不提供短信验证码;警惕自称是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陌生来电和短信,注意核实相关人员信息及保险公司地址,不轻信所谓的保单复效、保单更新等“保单升级”服务,接到相关提示时可拨打保险公司官方客服电话核实确认。
二是注意保护个人财产安全,谨慎向他人支付转账。消费者要擦亮双眼,保护好自己的证件、存折、银行卡和保单等重要资料,如遇到收费、扣款或转账等要求付款的情形,请务必提高警惕,仔细核实对方身份、收款账户和费用明细,避免上当受骗。
三是注意增强依法维权意识,积极向有关机关提供线索。消费者一旦发现自己被骗,请及时留存相关证据线索,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可通过正规渠道向监管部门反映,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0月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官网发布《消费者风险提示:识破欺诈诡计 保护家庭财产》。文中指出,近年来,不法分子不断翻新诈骗手段,让金融消费者防不胜防,个人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提醒您:树立反诈防骗意识,谨防新型欺诈手段,提高打假维权本领,守护家人亲朋财产安全。

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信息和财产安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提示如下:
一是树立正确消费观念,选择正规金融机构,不超前借贷、不通过非正规金融机构渠道借贷。有借款、理财、保险等金融需求的,应通过具备相应业务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获取金融服务,切勿盲目相信广告短信、陌生电话、不明网址、街头广告、“专家大师”推荐等非正规途径。
二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谨防重要信息泄露。广大金融消费者要在日常生活仔细辨识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点。妥善保管好自己与家人的身份证号、电话住址、银行卡号及密码等重要信息,不点击不明链接、不下载不明软件、不扫描不明二维码;谨慎参与网络问卷调查、授权手机APP协议、连接公共热点WiFi;积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发现信息泄露的行为时,勇于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共同维护、营造良好的信息保护环境。
三是提高反诈意识,学习反诈知识。随着人工智能的蓬勃发展,文字、声音、图像甚至视频都可能是深度合成的,因此在涉及转账汇款等资金往来时,要通过拨打对方手机号、当面核实等渠道多方核实、查验真伪,一定不要仅凭单一沟通渠道未经核实就转账汇款。同时,积极参与3月、9月份监管部门指导正规金融机构举办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主题教育活动,接受反诈知识科普。关注官方网站、公众号、主流宣传专栏等发布的日常反诈提醒及真实案例,认识诈骗手段手法。手机下载全民反诈app,发现可疑情况时及时报警,陷入骗局时也切莫慌张,注意留存证据,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案件侦查,全力挽回损失。
四是了解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官方渠道合理维权。主动了解咨询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的常态工作流程,个人权益受损时,首先选择金融机构公布的官方投诉受理渠道进行处理,未达成一致时,可向当地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金融监管部门反映,通过官方渠道合法合理解决金融消费问题,正当维护自身权益,坚决“抵制代理维权”“征信修复”“协商还款”“代理退保”等非法行为。
10月10日,为提升金融消费者教育宣传工作质效,充分发挥正面案例的示范效应和负面案例的警示作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期间,金融监管总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共28个,覆盖银行、证券、保险、支付等领域,既有金融行业落实监管政策,践行金融为民理念,在提升服务水平、解决群众急难愁盼、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的良好实践,又有近年来金融管理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中发现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问题,以及金融管理部门在落实金融司法与监管协同、推动纠纷多元化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探索和成功经验。
通过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推动行业举一反三、以点带面,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和金融服务质效。同时帮助广大金融消费者了解金融惠民利民政策,提高金融安全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切实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素养,营造和谐健康金融环境。
下阶段,金融管理部门将继续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力度,指导和推动金融行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丰富的金融产品,更安全、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汇聚金融力量,共创美好生活。在2023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到来之际,点掌投教基地为大学生送去金融知识。

目前,资本市场投资者越来越年轻化,不少大学生开始利用自己手中的余钱体验股市。然而不少大学生并非金融专业,对基本的金融知识和资本市场的风险了解不足,往往兴冲冲地进来,灰溜溜的离去。

近日,点掌投教基地走进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向大学生们普及金融知识、提示金融风险,不少学生表示收获颇丰,希望能够多学习这样的课程。
作为上海证监局命名的首批互联网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点掌投教基地秉承“知道越多,风险越小”的理念,特设“打非案例”专区;通过大众喜闻乐见的短视频,讲述代理退费、非法荐股、非法集资等多种非法金融活动的典型案例,带领投资者认知金融风险、学习金融知识、远离非法金融活动。
近日,点掌投教基地创作的视频作品《主力七哥捞金1200万判了,没有资质你敢跟?》在2023年度上海市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优秀宣传作品征集评选活动中荣获优秀奖。
股权投资指企业或个人购买的其他企业(准备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最终目的是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
如何警惕以股权投资为名的非法集资?
记者从市公安局了解到,存在以下情况的股权投资涉嫌非法集资,请擦亮眼睛、谨防上当。
一、公开宣传
在传播方式上,私募股权投资只能以非公开方式进行,通常由基金管理人私下与投资者协商。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传销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以吸收公众资金,涉嫌非法集资。
二、短期投资
私募股权投资通常是长期持有一个公司的股票或长期投资一个公司,属于长线投资方式,投资期限一般为5至7年。非法集资一般承诺投资期限较短,通常以月、季、半年、一年或两年为期承诺回报,即投资时间短、回报快,违背价值规律。
三、固定收益
按照法律规定,私募股权投资不得承诺保本或固定回报。非法集资通常以高息、返点等作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予固定的回报。
四、入会提成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收益来自拉下线的提成,人数超过30人,层级超过三级即可定性为非法传销。一些空壳公司通过精心包装,制作虚假网页、虚假股价走势图,以高调奢华的新闻发布会骗取投资人的信任,公开兜售原始股,利用高额提成和奖励诱导投资人为其发展更多下线,形成“交会费、拉下线、收提成”的模式。将这几种手段结合起来,达到非法传销、快速敛财的目的,是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五、债权投资
从事借贷业务属于国务院规定需经许可的项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未授权私募股权基金从事债权投资。债权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就涉嫌经营非法金融业务。
六、突破人数
根据相关规定,股份公司制股权基金不超过200人,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股权基金不超过50人。借助筹资成立有限合伙制企业之名,多人集合资金共同买一份,挂到一个人名下。这种名为有限合伙,实际上可能是掩盖非法集资行为的手段。

注册制改革以来,一批企业发行上市,其中不乏一些核准制下无法登陆A股市场的企业,这是资本市场扩大覆盖面、提高服务实体经济适配性的积极变化,但对投资者而言,是一个新的挑战,特别是在市场波动、预期转弱的背景下,有人担忧“注册制是不是无人管?”情况并非如此。过去四年多,注册制改革的逐步完善与资本市场的生态优化同频共振,市场总体感觉“管制少了,监管严了”。
业内人士指出,注册制改革说到底,是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纵观境外成熟市场,注册制没有统一的模式,但无不高度重视加强监管。“放”与“管”是注册制改革的一体两面,在政府“退一步”,减少管制,还权于市场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注册制绝不是“放任不管”,一放了之,而是在“放”的同时加大“管”的力度。
良法才能善治。
证监会通过一系列制度规则为注册制改革平稳推进保驾护航,“严”是主基调。细数过往,注册制改革以来,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新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期货和衍生品法、私募基金条例出台实施,建立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健全先行赔付、责令回购、行政罚没款优先用于民事赔偿等投资者保护制度,从根本上扭转了资本市场违法成本过低的局面,资本市场法治体系“四梁八柱”基本建成。
今年2月份,以全面实行注册制为契机,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集中打包制定修订了165件制度规则,内容涵盖发行条件、注册程序、承销定价、重大资产重组、监管执法、投资者保护等各个方面,这都是注册制全面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集中体现和重要依据。
注册制改革以板块为载体,进一步突出各板块特色,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日益完善。不同上市板块设定了“差异化”的多元上市条件,找准各自定位,办出各自特色,突出科创板“硬科技”特色,完善科创属性评价标准,制定创业板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评价标准。今年2月份,证监会进一步优化注册程序,在督促交易所承担发行上市审核主体责任的同时,重点做好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拟上市板块定位的把关工作。一批企业因为“硬”度不够、属性不匹配,止步科创板、创业板。
实行注册制并不意味着放松质量要求。
注册制改革最大的变化是开门搞审核,审核注册的标准、程序、问询内容、过程、结果全部公开,阳光透明,接受全市场监督,监督制衡更加严格。发行审核工作以问询为主,压实发行人、中介机构责任,综合运用多要素校验、现场督导、现场检查、投诉举报核查、监管执法等多种方式,严把上市公司质量关。坚持“申报即担责”原则,严惩“带病闯关”。同时,证监会加强对交易所审核工作的监督和考核,不断督促交易所提升审核质量。
权威统计显示,2020年至今年上半年,IPO项目主动撤回和审核否决合计717家,占比35%。注册制改革以来,证监会已对从事投行业务的67家证券公司、364名责任人员采取了监管措施,特别是对问题严重的4家证券公司暂停保荐业务,对54名从业人员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业机构的合规意识明显增强。
针对市场关注的“IPO在审企业涉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的情况,证监会从制度入手,抓住削减离职人员身份价值这个关键,建立离职人员数据库,对10年内离职人员全程监管,新设把关环节从严复核,让市场感受到这样做不仅得不到好处,反而受到更严约束。充分发挥资本市场透明度高、规范性强的优势,用好失信联合惩戒平台,线上线下相结合,对有诚信污点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换马甲”申报IPO的,准确识别并坚决叫停。平稳推进注册制改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承受力,证监会始终高度重视一二级市场平衡问题。证监会根据市场形势变化,及时完善一二级市场逆周期调节机制,近期阶段性收紧IPO节奏,实施大额再融资预沟通机制,保持投融资动态平衡。
监管部门持续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统计显示,2019年以来,累计办理各类案件超过2200起,罚没款金额190多亿元,坚决查办了康得新、康美药业、乐视网等一批大要案,向市场传递了惩恶扬善的强烈信号。
特别是今年4月,证监会对科创板首批欺诈发行公司泽达易盛、紫晶存储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决定,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随后,上交所对这两家公司作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泽达易盛也是适用新证券法的第一单欺诈发行案件,证监会对该公司及相关人员罚款合计1.51亿元。紫晶存储一案中,已有约1.7万适格投资者通过先行赔付制度获赔10.86亿元。
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放管结合是注册制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改革走深走实、行稳致远的重要保障,从严监管只会加强、不会放松。证监会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牢“大投保”理念,动态评估、调适完善制度安排,全面加强监管执法,努力建设好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
9月26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从严、从实、从细落实了8月27日发布的《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同时对“变相”减持、“曲线”减持等可能存在的漏洞予以封堵。

同时,北交所也宣布修改指引,明确不得减持情形,除破发、破净情形外,增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存在亏损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将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与公司市场表现、经营业绩绑定,防止随意套现走人,引导其注重经营质量,积极维护股价,提升投资者信心。但考虑到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保留适度盈余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北交所暂不将减持限制与分红情况挂钩。
对破净、破发、分红不达标做了详细解释和细化
根据本次通知,所谓二级市场的减持方式,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减持股份。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简称分红不达标),其控股股东、实控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通知对破发、破净,以及分红不达标的条件,也做了详细解释。
其中,破发是指,减持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中的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发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破净是指,减持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中的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期末每股净资产。
破发情形下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适用于上市公司首发时的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行人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控人的,适用于首发时的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且前款所述的主体即使不再具有相关身份,也应当遵守前款规定的要求。
分红方面,分红不达标包括两类:一是三年都没有现金分红;二是三年现金分红累计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30%,但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计算在内,此举实质上是防范亏损公司只做少量分红就减持股票。
对标准的进一步规范,进一步封堵了漏洞。专家表示,对于破发、破净,要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都不破发、不破净,这可以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操纵股价配合减持。同时,向后复权的计算方式也可以保障价格的可比性。分红不达标,要求剔除亏损的年度,进一步封堵了漏洞,以防范亏损公司只做少量分红就减持股票。按此标准执行,如果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则没有计算依据,即使其因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而分红,也不能减持。
此外,通知还明确,在减持启动阶段即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判断是否触及不得减持的情形,如果触及则不能披露;如果符合减持的条件,则可以披露减持计划。
北交所修订规则,明确不得减持情形
与此同时,北交所也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于9月26日发布实施。
北交所指出,本次规则修订根据北交所上市公司发展阶段、企业特点和监管重点,优化调整不得减持的情形,进一步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减持行为,维护市场稳定运行。
一是明确不得减持情形,传递从严监管信号。除破发、破净情形外,增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存在亏损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将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与公司市场表现、经营业绩绑定,防止随意套现走人,引导其注重经营质量,积极维护股价,提升投资者信心。同时,考虑到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保留适度盈余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暂不将减持限制与分红情况挂钩。
二是细化具体执行标准,便于理解执行。规定破发、破净不得减持情形的具体计算标准及判断时点,明确受限减持方式和减持时间区间,以便市场参与方理解和执行,减少因误读规则导致的违规行为。
三是明确特殊主体比照执行的口径,防止监管套利。明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照执行;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比照执行,有利于防范监管套利,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北交所表示,下一步将加强交易监控和减持监管,督促相关主体遵守减持有关规定,从严从快处理违规减持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违反减持新规将被严惩
值得一提的是,8月27日晚,证监会一连发布三条公告:《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优化IPO、再融资监管安排》《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证券交易所调降融资保证金比例,支持适度融资需求》。
其中,《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指出: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该公告被媒体解读为最严“减持新规”。
本次通知进一步表明了监管加大违规减持打击力度的态度。通知明确,违反相关要求减持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其规则采取自律措施,包括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限制交易等。证监会可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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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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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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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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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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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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