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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

        近日,为进一步推动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招股说明书是注册制下股票发行阶段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是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最核心、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在注册制改革试点过程中,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得到提升,但仍存在可读性不高、投资决策相关性和信息披露针对性有待增强等问题,市场各方反映较多。出台《指导意见》,通过一系列措施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让招股说明书成为普通投资者愿意看、看得懂的信息披露文件,帮助中介机构减少重复劳动、归位尽责,是提升各方对注册制改革的获得感,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提供更加坚实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

        《指导意见》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基本原则。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多元化需求。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采取务实可行措施。坚持归位尽责,厘清职责边界,完善合理信赖制度。坚持综合施策,多措并举推动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

        二是督促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归位尽责,撰写与编制高质量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协作配合,认真开展招股说明书撰写工作。在撰写招股说明书时,应当减少合规性信息和冗余信息,紧密结合发行人自身特点进行披露,并注重优化招股说明书语言表述和版式设计。同时,细化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合理信赖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或者基础工作的标准、程序;明确符合合理信赖条件的,可以依法免除行政法律责任。

        三是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自律监管和市场约束机制作用,引导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证监会相关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加强审核引导、完善制度规则等方式,形成工作合力,引导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

        四是强化责任追究。依法从严打击信息披露造假行为,牢牢守住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底线。对于虽不构成信息披露造假,但招股说明书存在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相互矛盾、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等情形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确保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各项措施落地落实。

        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需要有关方面共同努力、发挥合力。下一步,证监会将在具体监管工作中认真落实《指导意见》确立的理念和原则,修改完善制度规则,推动不断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奠定良好基础。

2022-01-29 09:05:0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477人气

证监会印发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做好2022年证券期货监管规章等立法工作,完善证券期货监管法律实施规范体系,加强市场基础制度建设,依法推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证监会于近日制定了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对全年的立法工作做了总体部署。

        一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制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章。

        二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其中,“力争年内出台的重点项目”4件,包括:制定《证券公司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修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需要抓紧研究、择机出台的项目”5件,包括:制定《证券公司柜台业务管理办法》《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办法》《证券期货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修改《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三是持续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做好法律制度衔接。其中,“需要抓紧研究、择机出台的项目”2件,包括:制定《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除了上述规章项目外,2022年证监会还将继续配合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做好制定《期货和衍生品法》等立法工作;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司债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制定、修改工作;配合有关司法机关做好证券期货领域相关司法解释制定、修改工作。

2022-01-29 09:02:5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86人气

点掌投教基地协办的大学生研报大赛排名公布

        岁末年初庆佳节,欢歌笑语迎新春。值此虎年春节来临之际,由点掌投教基地协办的大学生研报大赛圆满落幕!

        大学生研报大赛自2021年10月18日启动报名以来,超过2千多位选手、50多所高校参加,为大赛提供了大量优秀的研报作品。

        以下为研报大赛Top50排名:

点掌投教基地协办的大学生研报大赛排名公布

2022-01-28 18:04:5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716人气

读懂上市公司报告(四):利润表包括哪些内容?

       利润表(Income Statement)(或损益表)是用以反映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利润实现(或发生亏损)的财务报表,它是一张动态报表。利润表主要提供有关企业经营成果方面的信息,全面揭示了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期实现的各种收入、发生的各种费用、成本或支出,可以帮助阅读者作出合理的经济决策, 可用来分析利润增减变化的原因, 公司的经营成本, 作出投资价值评价等。

       利润表一般有表首、正表两部分。其中表首说明报表名称编制单位、编制日期、报表编号、货币名称、计量单位等;正表是利润表的主体,反映形成经营成果的各个项目和计算过程。

       当前国际上常用的利润表格式有单步式和多步式两种。单步式是将当期收入总额相加,然后将所有费用总额相加,一次计算出当期收益的方式,其特点是所提供的信息都是原始数据,便于理解;多步式是将各种利润分多步计算求得净利润的方式,便于使用人对企业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进行比较和分析。

       一步式利润表

       在一步式损益表中,首先要将企业一定期间内的所有收入及所有费用、支出分别汇总,两者相减而得出本期净利润或所得税后利润。

       多步式利润表

       多步式损益表将损益表的内容作多项分类,从销售总额开始,多步式损益表分以下几步展示企业的经营成果及其影响因素:

       第一步:反映销售净额,即销售总额减销货退回与折让,以及销售税金后的余额。

       第二步:反映销售毛利,即销售净额减销售成本后的余额。

       第三步:反映销售利润,即销售毛利减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步:反映营业利润,即销售利润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后的余额。

       第五步:反映利润总额,即营业利润加(减)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会计方法变更对前期损益的累积影响等项目后的余额。

       第六步:反映所得税后利润,即利润总额减应计所得税(支出)后的余额。

读懂上市公司报告(四):利润表包括哪些内容?

(不完整上市公司利润表)

       计算方式:

       计算毛利(Gross Profit/Loss)的方法:

       毛利=净销售(Net Sales)-销货成本(Cost of Goods Sold)

       净销售=销售(Sales)-销货退回与折让(Sales Returns and Allowances)

       销货成本=期初存货 (Beginning Inventory)+购货(Purchases)-购货退回与折让 (Purchase Returns and Allowances)+购货运费(Freight-Out/Delivery Expense)-期末存货 (Ending Inventory)

       计算纯利的方法:

       纯利=所有收入(Revenue)-所有支出(Expenses)

2022-01-28 14:21:0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872人气

读懂上市公司报告(三):资产负债表有什么作用?

       资产负债表是上市公司报告中的三大报表之一,可让投资者最短时间了解企业经营状况,主要包括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读懂上市公司报告(三):资产负债表有什么作用?

       1、可以揭示公司的资产及其分布结构。从流动资产,可了解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变现能力,掌握资产的实际流动性与质量;而从长期投资,掌握公司从事的是实业投资还是股权债权投资及是否存在新的利润增长点或潜在风险;通过了解固定资产工程物资与在建工程及与同期比较,掌握固定资产消长趋势;通过了解无形资产与其它资产,可以掌握公司资产潜质。

       资产代表企业的经济资源,是企业经营的基础,资产总量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盈利基础大小。

       2、可以反映企业的负债总额及其结构,揭示公司的资产来源及其构成。如果公司负债比重高,相应的所有者权益即净资产就低。负债总额表示企业承担的债务的多少,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比重反映了企业的财务安全程度。负债结构反映了企业偿还负债的紧迫性和偿债压力的大小。

       3、可以反映企业所有者权益的情况,了解企业现有投资者在企业投资总额中所占的份额。实收资本和留存收益是所有者权益的重要内容,反映了企业投资者对企业的初始投入和资本累计的多少,也反映了企业的资本结构和财务实力,有助于分析、预测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程度和抗风险的能力。

       4、可据以解释、评价和预测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偿债能力指企业以其资产偿付债务的能力,短期偿债能力主要体现在企业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上。流动性指企业资产接近现金的程度,或负债需要动用现金的期限。资产转换成现金的时间越短,速度越快,转换成本越低表明流动性越强。

可随时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投资,其流动性一般比应收款项强;而应收款项的流动性又比存货项目强,而存货一般转换成现金的速度较慢。负债到期日越短,其流动性愈强,表明要愈早动用现金。

       5、可据以解释、评价和预测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和资本结构。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主要指企业以全部资产清偿全部负债的能力。一般认为资产越多,负债越少,其长期偿债能力越强。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一方面取决于它的获利能力,另一方面取决于它的资本结构。

       6、可据以解释、评价和预测企业的财务弹性。财务弹性指标反映企业迎接各种环境挑战,抓住经营机遇的适应能力。企业的财务弹性主要来自于,资产变现能力,从经营活动中产生现金流入的能力,对外筹集和调度资金的能力,以及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变卖资产获取现金的能力。财务弹性强的企业不仅能从有利可图的经营活动中获取现金,而且可以向债权人举借长期负债和向所有者筹措追加资本,投入新的有利可图的事业,即使遇到经营失利,也可随机应变,及时筹集所需资金,分散经营风险,避免陷入财务困境。

       7、可据以解释、评价和预测企业的绩效。企业的经营绩效主要表现为获利能力,而获利能力则可用资产收益率、成本收益率等相对值指标衡量,这样将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信息结合起来,可据以评价和预测企业的经营绩效,并可深入剖析企业绩效优劣的根源,寻求提高企业经济资源利用效率的良策。有助于投资者对资产负债进行动态的比较,进一步分析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前景与后劲。

       8、有助于评价公司的盈利能力。通常情况下,资产负债率应当控制在适度的比例,如工业生产类企业应低于60%为宜,不过,过低(如低于40%)也不好,说明公司缺乏适度负债经营的创新勇气。结合资产收益率,还可评价公司的资产创利、盈利能力。

2022-01-28 10:09:3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237人气

读懂上市公司报告(二):资产负债表包括哪些内容?

       上市公司报告,有三个重要财务报表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一家公司的基本面,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可让所有阅读者最短时间了解企业经营状况,主要包括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读懂上市公司报告(二):资产负债表包括哪些内容?

       一、资产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是可以为企业带来收入的资源,企业的经营,就是利用资产创造收入。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两大类别。

       流动资产是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或者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或者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变现的资产,或者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流动资产项目通常包括: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存货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等。

       非流动资产是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通常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开发支出、长期待摊费用以及其他非流动资产等。

       二、负债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反映在某一特定日期企业所承担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负债也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或者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或者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到期应予以清偿,或者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负债。流动负债项目通常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等。

       非流动负债是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非流动负债项目通常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和其他非流动负债等。

       三、所有者权益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是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剩余权益,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股东(投资者)拥有的净资产的总额,它一般按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分项列示。

2022-01-27 13:32:2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634人气

【读懂上市公司报告(一)】:上市公司报告有哪些?在哪儿看?

       很多初入股市的小白,不仅没有看上市公司报告的习惯,甚至连上市公司报告有哪些、在哪里看都不知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种。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包括第一季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指上市公司在第三个月和第九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反映第一季度或第三季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书面报告。

       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年报,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报告可以在该股票上市的交易所查看,国内有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香港交易所等。在交易所官网的信息披露中找到上市公司信息,选择其中的定期报告,就可以查看相关报告了。

2022-01-27 09:17:37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895人气

权威!最高法院就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答记者问

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零容忍”的要求,在对2003年2月1日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系统性司法解释,是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就本次司法解释修订的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

问:请问修改《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资本市场是中国的改革方向,要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在资本市场中,证券行政监管与证券司法审判是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两大主要力量。在我国三十多年的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中,人民法院切实履行证券商事审判工作职责,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控金融风险,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的“痼疾”,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方面做了一系列工作。200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之后,人民法院开始受理、审理大庆联谊、银广夏等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为投资者维护自身权利提供了法律武器,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飞速发展,证券种类、市场层次、交易方式都发生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也日益完善。相比之下,原司法解释中有些内容已落后于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有必要修改完善,以应对新形势新挑战。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要求修改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有关司法解释。

为此,我们会同中国证监会等有关监管部门,详细梳理了原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的市场发展、立法演变和审判工作中面临的疑难问题,形成了司法解释的修订稿。修订稿完成后,通过走访发行人、中介机构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并充分吸收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司法部、发改委、财政部等国家部委、相关行业协会、专家学者以及地方法院的意见建议,对《规定》中的相关制度根据形势变化进行了增删,经我院审委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出台。

证券虚假陈述是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典型形式,也是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易发多发行为,依法追究证券虚假陈述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是投资者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司法解释的修改和发布,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零容忍”要求,依法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震慑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举措。民事责任制度的充实和完善,进一步强化了资本市场制度供给,畅通了投资者的权利救济渠道,夯实了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的规则基础,健全了中国特色证券司法体制,为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问:能否请您简要介绍一下修改的主要内容?

答:《规定》在整合原司法解释相关内容的基础上,新增了15条重要内容,全文共计35条,分为一般规定、虚假陈述的认定、重大性及交易因果关系、过错认定、责任主体、损失认定、诉讼时效、附则等八个部分。新增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扩大了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除了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之外,在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中发生的虚假陈述行为,也可参照适用本规定,实现打击证券发行、交易中虚假陈述行为的市场全覆盖。二是废除前置程序,即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不再以行政或刑事处理为前提条件,方便了人民群众提起诉讼。三是进一步界定虚假陈述行为的类型,在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这三种典型虚假陈述行为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将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进一步区分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单纯损害股东利益的侵权行为三种类型,以便审判实践中准确把握,并基于实践需要,建立了“预测性信息安全港”制度,鼓励并规范发行人自愿披露前瞻性信息等软信息。在此基础上,对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和更正日的认定标准做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四是对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责任中的重大性和交易因果关系要件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司法认定标准。五是在区分职责的基础上,分别规定了发行人的董监高、独立董事、履行承销保荐职责的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过错认定及免责抗辩事由,体现各负其责的法律精神,避免“动辄得咎”,稳定市场预期。六是在责任主体方面,增加了“追首恶”、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和帮助造假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在追究“首恶”责任的同时,也打击财务造假行为的各种“帮凶”。七是在损失认定部分,根据市场发展,增加规定了诱空型虚假陈述的处理,完善了损失认定和处理的规则。

问:您刚才提到,此次修订废除了长期存在的前置程序,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答:证券市场的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具有当事人众多、证据取得困难、专业知识复杂等特点,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早期阶段,为减轻投资者的举证负担,根据当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情况,原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了前置程序,即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以该虚假陈述行为已经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文书认定为前提。从实践效果看,前置程序在减轻原告举证责任、防范滥诉、统一行政处罚与司法裁判标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前置程序也存在投资者诉权保障不足、权利实现周期过长等问题,需要在制度层面进行改进。在充分研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规定》第二条从正反两个方面予以明确:首先,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受理;其次,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后,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不过,为了防范没有事实根据的滥诉行为,《规定》第二条要求原告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交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以及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

问:在前置程序取消后,中小投资者的起诉将面临虚假陈述证明的难题,在帮助投资者维权方面有没有相应的考虑?

答:为切实降低投资者举证难度、畅通投资者诉讼救济途径,在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就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和证监会的专业支持工作机制进行了认真研究,与司法解释同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监会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立案件通报机制,为了查明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或者派出机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协助配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就相关专业问题征求中国证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相关会管单位的意见。同时,为更好地提升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鼓励各地法院积极开展专家咨询和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探索,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专家、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推荐等配合工作。我们相信,通过上述衔接性的安排,证券案件审理体制机制将会不断完善,在司法审判和行政监管的合力之下,我国投资者保护水平将持续和稳步的提高。

问:我们注意到,这几年来,社会各界对追究财务造假中的“首恶”责任呼声较高,《规定》在这方面有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

答:“追首恶”,就是追究违法违规犯罪活动中的主谋和首要分子。实践中,不少影响恶劣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市公司所为,只有上市公司背后的实质违法者得到惩罚,才能真正打击财务造假,净化市场环境,实现零容忍的政策目标。《规定》第二十条明确了“追首恶”原则,该条第一款规定,在原告起诉请求直接判令相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本规定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免却嗣后追偿诉讼的诉累。同时,为进一步明确“首恶”的责任,第二款明确上市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追偿上市公司实际承担的赔偿责任和诉讼成本,以进一步压实组织、指使造假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责任。

问:实践中,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活动除了“首恶”的组织之外,还存在一些帮助造假的“帮凶”,请问司法解释在这方面有没有针对性的考虑?

答: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除了前面提到的“首恶”在幕后的操纵、组织、指使之外,往往还需要其他相关主体的支持、配合。实践中,有的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串通,出具虚假的银行询证函回函、虚假银行回单、虚假银行对账单,欺骗注册会计师;一些上市公司的供应商和销售客户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提供虚假的交易合同、货物流转及应收应付款凭证,成为财务造假的帮手。为明确上述帮助造假者的法律责任,《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有证据证明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以及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等明知发行人实施财务造假活动,仍然为其提供相关交易合同、发票、存款证明等予以配合,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致使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其与发行人等责任主体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由此,本条内容和第二十条相互呼应,共同织牢了“首恶”和“帮凶”的法律责任之网,有效震慑财务造假活动。

问:《规定》第二十一条专门规定了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提供虚假信息的赔偿责任,对此,您能介绍一下相关情况吗?

答:成功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意味着资源配置的进一步优化和上市公司运营质量的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也会给予更高的估值。正因为如此,市场上也出现了利用虚假信息进行“忽悠式”并购重组,意图抬高股价从中获利的现象。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由于重大资产重组中的信息披露由上市公司负责,交易对方并非证券法所规定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果仅追究上市公司的责任,显然不符合普遍的公平认知。交易对方作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活动的参与者,掌握与标的公司有关的真实信息,交易对方违反提供真实信息的注意义务时,追究其责任符合侵权法一般原理。因此,《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所提供的信息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导致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陈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该交易对方与发行人等责任主体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问:独立董事的责任问题历来为大家所关注,《规定》也就此问题予以专条规定,能否对此做一具体介绍?

答:在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可以借助独立董事的专业性与独立性,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制衡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完善公司治理。从近年来爆出的财务造假案件来看,部分独立董事并未发挥制度预设的监督制约作用。我们认为,根据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与市场实践现状,压实独立董事责任的重点在于严肃追究迎合造假、严重违反注意义务等重大不履职行为的民事责任,同时打消勤勉尽责者的后顾之忧,避免“寒蝉效应”。为此,《规定》第十六条专门规定了独立董事的具体免责事由。独立董事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一)在签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之前,对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的相关具体问题,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然未能发现问题的;(二)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发现虚假陈述后及时向发行人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或者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三)在独立意见中对虚假陈述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的,但在审议、审核相关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四)因发行人拒绝、阻碍其履行职责,导致无法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作出判断,并及时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五)能够证明勤勉尽责的其他情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2-01-22 12:01:0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936人气

经营活动现金流可以指导选股?一篇快速学会!

       选股对于大部分股民来说都是最为头疼的问题,那么今天就教大家一个很重要的基本面因子“经营活动现金流”,让股民选股不再困难。

       经营活动现金流计算方式

       经营活动现金流显示的是企业一段时期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得到的,它是企业现金的主要来源。

       经营活动现金流的计算方式,等于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减去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

经营活动现金流可以指导选股?一篇快速学会!

       经营活动现金流跟股票走势有什么关系

经营活动现金流可以指导选股?一篇快速学会!

       为了观察经营活动现金流跟股票走势的关系,我们将2015年9月到2018年9月三年时间按照经营活动现金流从大到小分为五等份,可以明显发现经营活动现金流大的公司在震荡下行的股市中更加抗跌。

经营活动现金流可以指导选股?一篇快速学会!

       2018年9月到2021年9月,处于经营活动现金流比较大的前三档公司涨幅明显比后两档的公司好。

       当然,也有一些经营活动现金流特别大的公司涨幅一般,如银行等金融公司,本身现金流量很大,但不代表利润高,要特殊考虑。

       如何根据经营活动现金流选股?

       为了研究经营活动现金流的选股策略,我们选择2016年9月到2021年9月五年的时间,根据不同市值区间来测试。

经营活动现金流可以指导选股?一篇快速学会!

       首先,把所有市值区间在50亿到100亿的股票按照经营活动现金流从大到小和从小到大排列,分别取20支(操作周期每10个月)做组合投资,从走势中可以看出经营活动现金流从大到小的20支收益率明显高于从小到大20支的收益率。

经营活动现金流可以指导选股?一篇快速学会!

       再换个区间考虑,将所有市值区间在180亿到1000亿的股票按照同样的方法排列,依旧可以发现经营活动现金流从大到小排列的股票组合收益率明显跑赢。

经营活动现金流可以指导选股?一篇快速学会! 

       从这个组合测试结果的对比图中发现,不管是是市值在50亿到180亿的区间还是市值在180亿到1000亿的区间,都是同样的结果,就是经营活动现金流从大到小选出来的20支远远跑赢经营活动现金流从小到大的20支。

经营活动现金流是一个跟股价走势正相关的因子,在公司总市值规模相近的情况下,经营活动现金流净流入更多的公司走势往往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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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0 15:03:3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527人气

警惕!500多个账户操纵股票狂赚超2亿!50多人被抓!

        近期,上海警方成功侦破一起非法经营场外配资、操纵证券市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复合型案件。捣毁操盘交易、配合锁仓、场外配资、软件开发犯罪团伙4个,抓获犯罪嫌疑人50余名。

        经查,犯罪嫌疑人租借500余个证券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3只个股,诱导投资人入场投资,由此抬高股票交易价格,非法获利账面浮盈超2亿元.

        上海警方透露,2020年12月在侦办一起诈骗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了一家资产管理公司,并用群发广告信息等方式大肆招揽投资人,利用一款未经批准私自开发的,具备证券交易、分仓管理、清算提成等功能的证券交易软件,以3至10倍不等的杠杆比例非法提供证券配资服务,并收取配资利息和手续费,非法获利200余万元。

警惕!500多个账户操纵股票狂赚超2亿!50多人被抓!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侦支队民警毛欣:总的配资金额是三个亿,累计证券交易量达到九个亿。

        警方发现,从2019年开始,李某就已不满足于场外配资服务手续费带来的不法利益,萌生了使用大量证券账户,依靠其资金和持股优势操纵证券市场牟利的念头。李某组建了一个10余人的操盘交易团队,在上海租借多处房屋,又向他人租借了500余个证券账户。2年时间,李某团伙的交易量达60亿元,账面浮盈超2亿元。

警惕!500多个账户操纵股票狂赚超2亿!50多人被抓!

        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九支队支队长王峥:李某把相关的资金通过租借的账户进入二级市场,对特定几只股票进行买卖,把股票交易量放大,吸引投资者跟风,从而达到获利的目的。
        为了提高所操纵股票的盈利概率,降低自己所需的资金成本,李某等人通过他人的介绍勾连,结识了某资管产品经理杨某,商议以支付190余万元好处费的方式,由杨某利用职务便利,用控制的资产管理产品证券账户,按照事先与李某的约定,帮助李某锁仓该股票。

警惕!500多个账户操纵股票狂赚超2亿!50多人被抓!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李某等50余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非法经营罪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杨某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来源:央视财经)

2022-01-20 10:02:2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137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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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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