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证券业协会日前组织召开深圳证券业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就目前行业发展状况、面临的形势和机遇、国家有关政策导向及如何实现高质量发展进行了深入交流。据悉,中信证券、招商证券、国信证券等深圳23家证券公司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深圳证监局、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负责人出席会议并认真听取意见建议。
深圳金融办及深圳证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加强行业扶持,研究制定促进金融科技发展的有关政策,努力建设国际一流投行,主动迎接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挑战。
多项指标位居全国首位
深圳市证券业协会5月31日发布的数据显示,深圳证券业总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多项指标位居全国首位,经纪和投行等核心业务在行业内长期领先,整体实力与京沪位列全国三甲。
其中,深圳证券公司2019年年末总资产为1.71万亿元,同比增长17.53%,全国占比为23.58%;实现营业收入842.02亿元,同比增长32.48%,全国占比为23.39%;实现净利润309.54亿元,同比增长45.74%,全国占比为25.91%,均居全国第一。
从行业发展格局来看,除中信证券、招商证券、国信证券等综合实力较强的大型证券公司外,深圳还拥有一批扎根本地资本市场的中小型证券公司,聚焦特色业务,与大型券商互为补充,已初步形成差异化的发展格局。
自主创新活力有待提升
与会券业代表也客观提出当前券业发展存在的不足。与会人士表示,我国证券业总体规模和实力与高盛、摩根士丹利等国际先进投行相比,依然差距较大,服务资本市场的能力和水平亟需进一步提高。
近年来,深圳证券业发展势头有所放缓,自主创新活力不足,与深圳作为改革开放先行地的地位不尽相称。
与会公司提出,现阶段我国证券公司在金融体系中重要性不足,也还没有具国际领先地位的系统重要性公司。深圳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的核心引擎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毗邻香港澳门、市场机制灵活、创业氛围浓厚、科技产业发达,具有自身的核心优势,涌现出了华为、腾讯等知名高科技企业,也成长出招行、平安等优质金融机构。深圳证券业要抓住“双区”建设机遇,争取资本市场改革创新举措在深圳率先落地,努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投资银行。
建议优化政策加强扶持
针对当前深圳券业发展存在的不足,与会公司建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应优化政策、放松管制、加强扶持,充分发挥深圳的市场化优势、科技优势,激发行业创新活力,推动深圳证券公司做大做强。
首先,要打破隐形“玻璃门”,减少窗口指导,以更充分的信息披露取代对经营风险的监管判断;提高监管容忍度,对风控能力较强的证券公司,探索放宽风险管理指标限制,允许其适当提高杠杆水平。
其次,支持跨境展业,适当放宽证券公司跨境资金流动外汇管制,放松境外子公司约束;丰富流动性管理工具,稳步增加衍生工具种类,增强资本市场流动性,支持证券行业在流动性紧张时获得稳定的低成本资金。
再次,完善创新机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券商先行先试,实现差异化发展,避免恶性竞争;提升专业人才吸引力,扩大个税返还、公共住房、子女教育等人才引进政策的覆盖面;提升行业扶持力度,优化证券公司补助补贴、办公用地等各类优惠政策。
另外,鼓励券商增厚资本,引导国资入股增资,吸收民营和境外资本,夯实资本基础;搭建服务实体经济平台,畅通信息渠道,引导深圳证券公司对接服务本地企业金融需求,探索政府与券商共同设立母基金服务地方经济。
对于上述建议,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金融业为深圳经济贡献巨大,深圳将为证券行业打造更加优质的营商环境,证券公司在深圳将会获得更多更好的发展机会。下一步将积极研究、吸纳与会公司提出的意见建议,加强行业扶持,研究制定促进金融科技发展的有关政策。
深圳证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要全面客观分析行业面临的发展形势,积极作为、稳中求进,努力实现行业新的跨越。一是要守住风险和合规底线,防止盲目扩张导致风险过度积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坚决防范财务造假等恶劣行为;二是要勇于创新,把握“双区”建设历史机遇,积极参与资本市场重大改革,探索差异化发展路径,做出特色品牌;三是要努力建设国际一流投行,主动迎接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挑战,“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深圳证监局将进一步加强行业沟通交流,寓监管于服务,积极协调推动解决行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与有关各方共同促进深圳证券业高质量发展。”
2020-06-01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新疆证监局网站5月29日消息,为进一步强化辖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合规守法意识和履职能力,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新疆证监局联合新疆上市公司协会于5月27日组织召开“2020年度新疆辖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培训会议”。新疆证监局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加强业务培训,引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升上市公司董监高履职能力和业务水平,抓好新《证券法》学习宣传工作,持续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会上,新疆证监局相关负责同志通报了新疆辖区资本市场总体发展情况及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情况,强调上市公司要充分认清当前资本市场政策环境,顺应资本市场改革形势,认真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针对当前存在的大股东高比例股权质押、公司债券违约、信息披露规范和公司治理等方面风险和问题,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解决。同时对辖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履职尽责提出具体要求:一是要将学习贯彻新《证券法》精神和要求贯穿各项工作始终,做到学法、懂法、用法、守法;二是勤勉尽责,提高业务能力,发挥董监高岗位的重要作用;三是完善公司治理,加强信披,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四是稳健经营,强化风险意识,持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本次培训邀请到证监会上市部、上交所以及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四位专家老师,分别围绕“上市公司监管政策”“违法违规警示案例分析”“新《证券法》中董监高职责解读”及“新《证券法》中违规处罚相关内容解读”进行了专题授课。参会人员通过线上直播方式深入学习,培训会议取得良好效果。
本次会议采用线上直播方式进行,辖区各上市公司以分会场形式集中参会,55家上市公司及新闻媒体共500余名代表参加。
2020-05-29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日前发布11条金融改革措施,其中涉及非标认定、标准化票据、信用评级、金融开放等多个领域,向外传递了持续深化金融改革的明确信号。金融委办公室称,在深入研究基础上,按照“成熟一项推出一项”原则,将于近期推出这11条金融改革措施。
稳步推进资管业务转型发展
作为资管新规的配套文件《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下文简称《认定规则》)也在11条金融改革措施中。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尽快发布《认定规则》,稳步推进资管业务转型发展,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制订了《认定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认定规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标债资产是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二是结合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安排,逐一细化标债资产的五项标准;三是建立标债资产认定机制,明确提供基础设施服务的机构是申请主体;四是明确了部分市场关心资产的定性及过渡期安排。
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表示,资管新规发布两年以来,金融严监管效果已有较为充分的体现,影子银行风险大幅压降,下一步的重点将适度转向挖掘资管业务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同时对资管新规过渡期给予灵活安排。
在标准化票据方面,金融委办公室称,将出台《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下文简称《管理办法》),规范标准化票据融资机制,支持将票据作为基础资产打包后在债券市场流通,支持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标准化票据,发挥债券市场投资定价能力,减少监管套利,更好地服务中小企业和供应链融资。
上述负责人表示,从试点和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看,《管理办法》对支持复工复产、中小企业融资和票据市场规范发展影响正面,市场各方支持尽快出台。鉴于中小企业和供应链企业对标准化票据融资确有需求,《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经多方论证已比较成熟,且标准化票据相关的金融基础设施、市场机构在机制设计、系统开发方面也做好了准备,人民银行将按程序正式发布《管理办法》。
中信证券研究所副所长明明表示,《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增强了票据融资功能和交易规范性,拓宽了中小企业票据融资渠道,缓解中小银行的发展压力和流动性分层问题,更好地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服务功能。
进一步扩大金融开放
金融开放也是11条金融改革措施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其中包括将发布《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和推动信用评级行业进一步对内对外开放。
金融委办公室称,将发布《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进一步完善熊猫债信息披露要求,细化熊猫债发行规则,鼓励有真实人民币资金需求的发行人发债,稳步推动熊猫债市场发展。
上述负责人表示,为促进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熊猫债业务规范化发展,提升银行间市场开放水平,人民银行正在指导交易商协会制定《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指引将进一步明确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注册发行流程、信息披露、中介机构管理等事项。
截至目前,共有11家国际开发机构或外国政府类机构在协会注册发行熊猫债,注册额度664.6亿元,发行量共计209.6亿元。
另外,推动信用评级行业对内对外开放,也是中国金融市场扩大开放的重要举措。近年来,中国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壮大,截至2020年4月末,公司信用类债券余额已达24万亿元,世界排名居全球第2位,本土评级机构风险识别能力不断增强,一些本土评级机构逐渐获得市场机构的认可。
这位负责人表示,积极培育境内高水平评级机构,支持境内评级机构走出去,也有助于促使境内评级机构提高评级质量、提升竞争力。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协同做好评级领域对外开放工作,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内外资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债券评级业务,不断扩大评级机构的债券评级业务范围,鼓励境内评级机构走出去开展国际业务,提升金融业对外开放水平,促进中国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
2020-05-29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金融委办公室近日表示,将于近期推出11条金融改革措施。其中,包括将出台《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新三板改革。业内人士预期,转板机制落地渐行渐近,有望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互联互通。
建立转板机制 促进互联互通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于3月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原则、主要制度安排、监管安排等方面。
根据《指导意见》,试点期间,符合条件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可申请转板到科创板或创业板上市。申请转板上市的企业应当为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且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还应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交易所可根据需要,在上市条件中对股东人数、持股比例、市值及流动性等提出要求。
“转板上市制度完善了多层次资本市场之间的关系,将影响整个精选层的投资逻辑。目前精选层各项制度安排已逐步落地,新证券法实施、注册制改革全面推行等均将为转板制度出台提供保障。”安信证券研究所总经理助理诸海滨指出。
“建立转板上市制度是市场主体的迫切需求,转板制度的探索和建立,将大大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为企业融资提供更加系统的、全生命周期的资本服务。”东北证券研究总监付立春认为,新三板与交易所上市板块相比,在流动性、估值水平、融资规模、股东退出便利性等方面仍存在一定差距,随着公司成长发展,部分挂牌公司会产生转板上市、获取交易所市场服务的需求。
完善市场分层 对接区域股权市场
业内人士指出,监管部门明确提出,鼓励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公司到新三板挂牌或证券交易所上市。这将有利于新三板市场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对接,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塔基部分的互联互通。
中国国际科促会理事布娜新认为,建立新三板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合作对接具有三方面重要意义,包括提升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能力;为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提质增效注入新动能;进一步实现公开证券市场与私募股权市场的互动。
全国股转公司总经理徐明此前发表署名文章表示,全国股转公司将深化与区域股权市场的合作对接,研究区域市场优质挂牌企业更顺畅转到新三板的机制。
提升服务能力 促进功能发挥
分析人士指出,转板上市服务对象主要为经过新三板培育已成长壮大的公司,其转板上市需经过公开发行、在精选层连续挂牌满一定期限、符合交易所上市条件等多道门槛检验,不会出现大量优质公司快速转板上市的情形。
“转板上市实施后,不会出现大量优质公司快速转出的情形,也不会影响新三板市场生态。”诸海滨分析,本批创新层企业调整后,目前创新层中共有695家公司符合精选层财务条件,占比66%,未来公开发行进入精选层的后备企业资源充足,无需担心优质公司流失的问题,市场的健康发展和良性运作才是改革成功的核心因素,而精选层的带动和激活作用也将逐渐发挥作用。
此外,专家认为,新三板与其他板块是错位竞争关系,转板上市与IPO不存在制度套利空间。新三板业内人士、董秘一家人创始人董秘崔彦军分析,转板上市的目标群体为通过新三板培育逐渐成长壮大的精选层公司。精选层在交易规则、流动性水平、公司监管等方面与交易所市场趋同,与交易所市场具备相似的市场有效性,转板公司在上市前后不存在制度套利空间,可以有效防止跨市场制度套利。
2020-05-29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5月27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证监局、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下称中证法律服务中心)联合签署《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证监局 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合作框架协议》(下称《框架协议》),并为中证法律服务中心设立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室揭牌。该《框架协议》是继上海金融法院之后,中证法律服务中心与人民法院签署的第二份诉调对接合作协议,同时也助推宁波地区投资者保护工作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本次签署的《框架协议》,以2016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宁波证监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推进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甬中法〔2016〕38号)为基础,旨在进一步规范证券期货纠纷委派、委托调解工作,明确各方在诉调对接工作中的定位与职责,保障调解组织调解与诉讼调解及案件审判工作的有效衔接,从而切实维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将以《框架协议》为基础,进一步加强与《框架协议》各方的沟通协作,深化诉调对接机制,汇聚投保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宁波地区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再上新台阶。
2020-05-28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青岛证监局联合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深交所5月27日举办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线上培训会。
青岛证监局相关负责人要求,准确认识注册制理念,切实把握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带来的重大机遇,坚定信心积极准备;主动适应注册制要求,信息披露要更加注重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做到“四个敬畏”,守住“四条底线”,严禁财务造假;善借外力,加强沟通协调,用好支持政策,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中介机构合力,加快上市进程。
本次培训邀请深交所专家授课,内容涵盖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有关背景、审核理念和业务规则等。辖区创业板企业、拟上市企业、重点后备企业负责人及地方金融干部约260人在线参加培训。
2020-05-28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两会期间,围绕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一些代表委员建议,加快构建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推动证券行政和解制度有效实施、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激活”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有代表委员认为,新证券法虽然规定了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但还是一种框架式的概括性规范,需要进一步细化。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证监局局长李秉恒建议,尽快“激活”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细化证券代表人诉讼的关键环节,让诉讼制度实现从“立起来”到“用起来”的转变;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最大程度提升投服中心提起证券代表人诉讼的动力。
李秉恒建议,积极开发建构证券诉讼数据服务平台,为证券集体诉讼的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信息技术支撑。最高人民法院应与证监会一道,基于我国现有的证券账户实名化等看穿机制和电子化交易结算数据库,积极搭建证券诉讼数据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快速、高质量地解决集体成员资格确认、诉讼通知、当事人登记、证据调查、损失计算及执行赔付等关键环节的难题。
推动证券行政和解制度实施
代表委员建议,在“激活”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同时,应推动证券行政和解制度有效实施,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行政和解对服务注册制改革、强化投资者保护、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都有积极意义。”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认为,新证券法为证券执法和解的有效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拓宽了证券执法和解制度的适用空间,建议尽快制定出台有关行政和解配套规则。
“制定配套规则,首要的就是明确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在符合新证券法规定的前提下,细化行政和解的适用标准,对于有利于实现监管目的、及时稳定市场预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可以适用行政和解;对于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则不宜适用和解。”刘新华认为,适用标准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防止出现“应和不和”“能和不和”等不担当、不作为的情形。
“我国证券期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正在不断完善,调解、诉讼、仲裁各有特点,各具优势。专业仲裁机制能够直接作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决,不必经过司法机关即可将证券期货纠纷在行业内快速化解,有效提升证券期货行业纠纷化解效率。而且裁决规则范围更为宽泛和灵活,能够适应日新月异的市场变化,对现有法律体系形成有效补充。仲裁裁决还具有广泛的域外执行效力,能够为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提供有力支持。”全国人大代表、辽宁证监局局长柳磊认为。
持续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离不开构建立体化的追责体系,持续提升违法违规成本,推动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归位尽责。
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党委书记、理事长王建军建议,立体化构建欺诈发行追责体系。证券发行注册制实行前端市场化准入,必须依靠后端对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举起“大棒”。应“民行刑”三管齐下,立体化构建欺诈发行责任追究体系,全方位提升违法犯罪成本,为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
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主任尚福林认为,在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中,应以更高要求和标准,加快推进资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失信惩戒,不断完善全方位信用监测评估体系,对资本市场造假行为“零容忍”,坚决打击交易环节中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大幅提高违法成本,让失信者无处遁形,让造假者无利可图。
2020-05-28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徐金忠)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4月至5月,安徽省证券期货业协会在安徽证监局指导下,依托安徽证监局“学习讲堂”,向社会公众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新《证券法》集中学习宣传活动。据悉,此举是为了深入推进新《证券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助力辖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据了解,本次活动以“解读新《证券法》 促进规范发展和投资者保护”为主题,分为系列讲座直播、知识长图展示、有奖知识问答等多个环节。同时是在做好疫情防控背景下,持续做好法律宣传学习,引导各相关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倡导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一次有益探索和实践。据介绍,此次集中宣传活动的各个环节衔接有序、交相辉映,在安徽辖区形成了立体式、全方位、成体系的宣传学习态势。从宣传的实际效果来看,活动实现了宣传形式新、受众群体广、讲解内容全、宣传效果好的预期目标。
安徽安徽省证券期货业协会表示,未来将在安徽证监局的指导支持下,严格落实证监会相关工作部署,面向辖区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投资者、社会公众等各类市场参与者,持续做好新《证券法》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工作。
2020-05-27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重分析 勿听谣” 股票操作的正确打开方式
——点掌投教特邀明星投顾讲解技术分析
股市里有一些股民奉行快餐文化,希望简单地听取消息,跟随操作,已经让股民几乎快忘记了技术分析这条道路。其实,很多消息往往是一些黑平台故意撒布给股民的,旨在让散户高位接盘,自己可以赚的盆满钵满。
点掌投教要提醒投资者,股票操作要“重分析、勿听谣”。技术分析向来是股市中不可或缺的部分,那么究竟该如何很好的运用技术这条道呢?点掌投教特别邀请了东吴证券的明星投顾——万鹏老师,听他来讲解一下熟悉却又最难使用的技术分析之道。
技术研究结合基本面分析,获奖无数
万鹏参加过很多股票的比赛,也获得过非常多的奖项,其中在腾讯大赛中斩获“双冠王”称号,参与比赛的有头部券商和私募机构的大咖,能在竞争如此激烈的比赛中获得冠军,万鹏坦言是特别的激动。是什么能让万鹏获得如此优异的战绩呢?
万鹏透露道,2016年5月到8月的时候,当时市场已经经历了三轮股票下跌,很多股票上方全是套牢盘,压力重重,当时万鹏思路清晰,判断主力是不太会去拉升这些有着很多套牢盘的股票,于是他便想到了次新股,由于次新股最大的优势就是上方没有任何套牢盘,再加上当时的次新股改革,说明新股有着国家的扶持,有了充分的背后逻辑,万鹏毫不犹豫的抓住了当时的主赛道,并第一时间下决策,从而获得的丰厚的收益。
捕捉黄金坑,荣膺“人气王”
最近几年虽然整个大盘始终处于一个熊市状态,但经常会有些波段性的行情,而每一次下跌砸出的黄金坑,几乎都能被万鹏准确抓到。
首先,去年在英国脱欧的那天,市场突然大跌,当时很多投资者都经历了百股跌停,被吓得魂飞魄散,但是万鹏发现那天并没有多少跌停,他就判断这应该是主力故意打压吸筹,随后就是一波行情。去年1月份的2440点同样也被万鹏精准捕捉,那时候贸易战逐步缓和,加上国内政策的支持,易主席新上任,于是万鹏就判断那是个底部,后面会有比较好的行情。再接着就是今年过年回来的第一个交易日,由于疫情,整个大盘几乎跌停,但当时的私募基金基本都加到满仓了,万鹏就认为后市的机会是比较大的,又再一次成功捕捉到底部。
那么万鹏每一次成功捕捉黄金坑的关键是什么呢?对此万鹏用一句话来告诉投资者:“先有政策,后有技术,再加上资金面。”众所周知我们A股是个政策市,在国家出了政策后,一般会先有政策底反弹,但市场因为主力资金进场的不多,反弹情绪不怎么高涨,这时往往就会再来一波杀跌,形成一个市场底,此时看到市场底做完后,主力资金都进去了,那么这时候就会扬帆起航!
正因为多次的精准预判到底部,也使得万鹏多次获得了国联证券“人气王”的头衔,可以说是实至名归!
股市无常胜,抓坑有秘诀
股市中没有100%的胜利,万鹏提醒投资者要做到的就是多赚少亏,控制住风险,每当买进一只股票前,都要设定好止损位,止损一般就是支撑线,就是主力的成本线,在拉升的过程中是不能破掉主力的成本,如果主力被严重套牢,说明主力也做失败了,这时候就不要再耗时间耗下去,选择止损即可。对此,万鹏送给投资者一句话:如果你要赚钱的话,那就选择来股市,但如果要选择绝对的赚钱,那就不要选择股市。
前面万鹏介绍了大盘黄金坑抄底的板块,那么个股的黄金坑又该如何捕捉呢?万鹏分享了一个小诀窍,当股票出现第一波下跌后,第二波的下跌速率如果减缓,就说明抛压没有之前那么大,此时,指标如果再出现钝化,那么很有可能就离抄底的位置不远了。
最后,万鹏说了下自己对后市的看法,他认为接下来数字货币、新基建、新能源汽车这些领域都是存在机会的,数字货币有着政策的扶持,新基建中的5G和半导体是国家大基金重点关注的标的,新能源汽车则是国家对新能源车的补贴又延长两年。这些背后的逻辑都是非常清晰的。
万鹏老师的访谈视频欢迎广大投资者登录点掌投教网站收看。“知道越多,风险越小。“点掌投教也将聘请更多专业的财经大咖为广大投资普及金融投资中的各种专业知识和风险防范方法,欢迎大家继续关注点掌投教。
嘉宾介绍:
万鹏 东吴证券明星投顾
多年证券从业经验;专业知识扎实,经验丰富; 在全国腾讯大赛中斩获“双冠王称号”;国联证券“人气王”头衔,每年的股票成功率全部高达八成以上,转化率和收看率也是在业内之首。并且在换手率大赛中第62周、64周、102周、142周获得冠军,第68周、126周、127周、129周获得亚军,第69周、113、171周获得季军,并开发了“万氏黄金三角带”、“成双做T大法”、“次新宝典”在股市中独领风骚。
“诚实守信 做受尊敬的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专项行动系列宣传文章
东方风来满眼春,山河万里起宏图
——东方明珠践行新证券法、加强投资者保护工作
随着新《证券法》颁布,并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在市场化、法治化的道路上又迈出至关重要的一步。修法完成后,保障资本市场健康、高效运行的法制基础将进一步夯实,市场生态也将产生深刻变化。
2019年底,中国证监会印发的《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行动计划》中强调了“四个结合”:一是企业内生发展与外部促进保障结合,突出上市公司第一责任,丰富外部制度供给;二是优化增量与调整存量结合,把好入口与出口关;三是解决突出问题与构建长效机制结合,立足当下、着眼长远;四是监管本位与协调推进结合,抓好精准监管,强化政策协同,推动形成强大合力。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谨记“四个敬畏”、严守“四条底线”,作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中肩负着第一责任和主体责任,东方明珠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不断提高自身质量:
一、提高认识,特别是大股东和董监高等关键少数,要树立规范治理的原则立场
企业上市成为公众公司,必须要按照资本市场的规则行事,公开透明地经营。易会满主席提出的“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这四大敬畏,应构成我们上市公司核心的原则和立场。
加强公司经营管理层对合规的认识,也是对投资者知情权做到有效地保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集整理并编写了新《证券法》相关解读材料,呈报公司董事、监事们学习,并在公司总裁办公会议上向公司高管宣读了新《证券法》修订的重要要点,对于涉及到上市公司高管日常履职方面的规则做了重点研读并提示关注。
对于短线交易适用对象的范围扩大到了董监高的配偶、父母、子女作了重点解读和提示,对于禁止的交易行为如短线交易、内幕信息交易等反复强调、提示,加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相关概念的学习和了解。
新《证券法》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大大加强,也是公司对董监高重点提示的部分。
同时,每次定期报告披露前的窗口期,董事会办公室会对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窗口期提示函》,着重强调在窗口期内须遵循的规则,如禁止内幕信息交易、禁止窗口期内买卖公司股票、禁止窗口期内通过各种类型的渠道泄露公司经营情况及主要经营数据信息等。对于离任的董监高也充分提示了离任后半年内其个人所持上市公司股票方可减持。
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强上市公司的规范治理
上市公司必须自觉遵守监管部门的各种监管规则,合规经营,牢牢守住“不披露虚假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不操纵股票价格、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四条底线,是上市公司相关人员一定要认真学习和遵守的底线。
东方明珠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证券监管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营管理流程,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组成的“三会一层”治理架构,同时形成了激励机制、监督与制衡机制的治理机制。做到了权责明确、各司其职、相互协调、有效制衡、科学决策、规范运作的经营管理架构。
公司全面加强制度建设,全年出台、修订多项制度,涵盖行政、财务、人力、投资、技术、内容、安全和法务等,基本建立了东方明珠规章制度体系,为人才的配置、交流和发展提供更加清晰路径,同时优化薪酬结构,既提升核心人才薪酬的市场竞争力,又严格控制人力成本。
在内部制度的梳理方面,紧随着新《证券法》颁布及证监会、交易所相关指引的出台,公司于2019年底启动制订《内部信息报告管理制度》及其适用报送表格模板,并于2020年4月28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截至目前先后修订、制订并披露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内部信息报告管理制度》,并且在公司内网挂网、OA下发传阅。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还与相关责任人、对接人在日常工作沟通中,强化相关规章制度的理解,以更好地执行推动制度落地践行。
2019年度,东方明珠共召开2次股东大会,筹备召开8次董事会会议、6次监事会会议。每次会议的会议准备、会议通知、会议召开、会议决议、会议资料的整理和保存均符合规范运作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管对会议内容认真审核、充分讨论,均形成了有效的决议。
为推动公司良好运营和可持续化发展,公司本着公开、公平、公的原则对最高治理机构及其委员会的成员进行提名和甄选,用有效的内部控制保证公司稳定与规范运作。
三、强化信息披露及投资者知情权保护
1、强化信息披露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上市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不断完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构成的现代法人治理架构,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不断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东方明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等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保密相关制度。公司全年共发布75条公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进行信息披露,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2、加强投资者沟通
2019年,公司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对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公司不断加强制度建设,高度重视与投资者的交流互动工作,通过专岗积极接听投资者热线、查看并回复投资者邮件、接待来访投资者,解答投资者疑问,通过现场交流、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与投资者开展公开透明的沟通交流。公司积极接待各类调研,并参与各大机构组织的策略会,积极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举办投资者交流活动,增进与投资者的互动和沟通。
2019年全年共接待投资者调研总次数687次,总人数1052人,其中线上调研接待次数为523次,线下调研接待次数为164次。全年接听及回复投资者来电2300余次;浏览、回复投资者来邮件100余封。
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工作,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参加由上海上市公司协会、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共同举办的“2019年上海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公司管理层积极主动通过网络在线交流形式与投资者就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融资计划、股权激励和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沟通,并回答投资者问题43条。
四、持续维持高比例分红,回馈投资者
自2015年公司重组以来,东方明珠积极回馈投资者,使投资者共享企业价值,每年实施利润分配并逐步提升,现金分红总额累计达42.75亿元人民币,年均分红金额较重组前提升184%。
五、持续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是体现上市公司环境责任、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责任的报告。公司已经连续四年披露社会责任报告,从市场绩效、社会绩效、环境绩效等方面展示了东方明珠对政府、股东、客户、合作伙伴、员工、社区、环境等各层面做出的各项努力,充分体现了东方明珠作为行业龙头公司,关注自身发展、关注行业发展、关注社会发展的责任践行道路。
面向未来,东方明珠将继续努力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公司质量,践行新《证券法》加强投资者保护,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提升社会责任履行能力,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为社会、经济、环境及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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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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