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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除上市公司造假毒瘤 要打好“制度优先”牌

      在日前举行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20年年会暨第二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上,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再次“喊话”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严重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毁坏市场诚信基础,严重破坏市场信心,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的“毒瘤”,必须坚决从严从重打击。

      笔者认为,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的打击,最重要的是“制度优先”,要有制度保障和制度约束。把丑话说在前头,一旦触犯制度规定就必须受到相应惩罚。

      今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明确提出: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果违反上述规范,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还要受到失信惩戒。具体罚则包括: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些具体的法律规定,补上了制度短板,加大了震慑作用,同时,也让监管真正长上了锋利的“牙齿”,是打击上市公司造假的“利器”。

      制度保障和约束的另一个体现,是建立集体诉讼制度。此破冰之举有望解决中小投资者维权难的问题。当然,目前还只是框架式的概括性规范,需要最高法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使这一制度尽快从“立起来”变为“用起来”。

      最高法日前表示,新证券法第95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为下一步完善相应的机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同时,最高法透露,准备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开发一个证券纠纷解决的信息化工作平台,一旦建立起来后,加上代表人诉讼制度,会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体现制度优势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更加高效、便捷地保护投资者权益。

      集体诉讼制度,从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来看,是行之有效的市场监管方式。笔者认为,在我国资本市场运用这一制度,结合刑法修改、相关司法解释的落地,形成一整套完整的“立体追责”体系,必然会让造假者付出沉重的代价。

      从司法实践来看,集体诉讼制度在我国也正加快落地。比如,今年3月24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的《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全面涵盖了《民事诉讼法》和《证券法》关于代表人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在制度层面细化了流程;5月8日,作为证券代表人诉讼试点法院之一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对4家江苏上市公司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登记公告,A股集体诉讼拉开帷幕。

      加强法制保障,加大对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打击,是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必然举措。今年以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三次会议,都强调坚决打击资本市场造假行为。证监会也多次“喊话”上市公司,表示要对财务造假从严从重打击。笔者希望,加快相关配套制度措施的落地,让造假者无处可逃,让上市公司拒绝造假、踏踏实实做好主营业务。

2020-06-09 来源:证券日报

2020-06-10 09:09:32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513人气

资本市场“大投保”新格局 凸显监管的人民性

      6月1日,中国证监会党委传达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资本市场“高频词”再次被提及。

      投资者是资本市场发展之本,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保护投资者,是资本市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证券监管部门的根本监管使命,也是服务实体经济的应有之义。

      当前,我国股市有逾1.6亿散户,直接关乎上亿家庭、数亿人切身利益,保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资本市场的“高频词”也正是践行资本市场监管的人民性要求。

      笔者认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制度建设目前已全面嵌入投资者保护要求,构建起资本市场 “大投保”的全新格局。接下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还应继续从三方面发力。

      首先,继续加大对财务造假、欺诈等恶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用重典清除股市害群之马,通过不断强化的法治供给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简称“金融委”)第二十五次会议提出了“坚决打击各种造假和欺诈行为”的要求;4月15日召开的金融委第二十六次会议,专题研究了加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问题。提出“对造假、欺诈等行为从重处理”。

      10天之内,打击资本市场造假和欺诈被金融委两次强调,表明了对于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视程度。

      同时,新证券法也大幅强化了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

      笔者认为,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欺诈等恶性违法行为必须加大打击力度,使其无处藏身,用重典罚得其倾家荡产,形成实实在在的震慑。

      其次,通过不断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给投资者一个真实透明、诚信担当的上市公司,这也是对投资者最好的保护。

      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是市场的共生共荣体。只有懂得尊重和回报投资者的上市公司,才会赢得市场的认同和尊重。特别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们,要常怀敬畏之心,必须谨记和坚持“四个敬畏”。

      因此,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不仅是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基础制度,更重要的是上市公司和大股东要讲真话、做真账,不搞虚假,拒绝蒙骗,给投资者一个真实、透明、合规的上市公司。

      第三、加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完善强化投资者司法保护体系。

      新证券法重中之重就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其中增设了第六章“投资者保护”专章,其中包括备受关注的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

      目前,新证券法实施后的国内首批投资者集体诉讼索赔案件已经出现。5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宣布对4家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采用代表人诉讼审理方式。3月24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首个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的具体规定即《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这意味着随着集体诉讼制度的逐步完善,投资者司法保护体系将在高效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笔者认为,在当前资本市场制度建设、日常监管以及深化改革中,投资者保护都贯穿其中,实现了投资者的全方位、立体保护格局。这也是资本市场“大投保”理念的最佳体现。

2020-06-02 来源:证券日报

2020-06-10 09:02:37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970人气

期货,是机构对冲和套利的重要工具!

期货,是机构对冲和套利的重要工具!

——点掌投教特邀东吴期货研究所所长讲解期货

      在普通投资者眼中,期货的风险非常大,经常会有很多期货投资者爆仓和巨亏的消息四处流传。对于绝大多数散户而言,基本上算一种投机工具;然而,期货对于很多大型机构和产业公司而言,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风险防范工具。

      机构投资者和普通散户在投资期货时,究竟有哪些区别呢?点掌投教特别邀请到了东吴期货研究所所长——姜兴春,从研究和实战的角度,分享期货投资时,真正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套期保值,是期货最大的用处

      很多人可能并不清楚,如今在期货行业叱诧风云的姜兴春,曾经是名工程师。90年代中期,恰逢中国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地位不断提升的时代,这也给了金融界无限的生机。热衷于财经研究工作的姜兴春,毅然决然地放弃了原来稳定的工作,转行到了期货行业。

      原本,姜兴春也认为,期货更多地是一个“赌”字,由于特殊的交易规则,投机大于投资。但是真正进入期货行业后,姜兴春却发现,大型金融机构,更多使用期货,进行风险管理和大类资产的配置。大型机构会选择在不同的经济周期下,选择有确定性交易机会的商品种类来做好产业的对冲。产业上下游的实体企业会使用期货作为工具,用来对所持有的现货(钢材、农产品等)进行对冲,这样就可以把现货市场的潜在损失或盈利平滑化。

      姜所长也举了个例子,比如某家公司现有一吨铜的现货,而与买方的交割时间要在半年后,那么此时这家公司就可以在铜的期货上开个空单,以防铜价的下跌。这样无论铜价是上涨还是下跌,公司都不会发生巨大的损失,当然,如果铜价在此期间上涨,公司也没有得到这部分上涨的利润。这其实就是投资者常听到的利用期货进行套期保值。

      散户的优势:船小好掉头

      散户做期货大多是用来投机的。散户做期货一般就是通过判断趋势的涨跌,来进行低买高卖,赚取差价的利润。

      面对专业机构强大的研究能力、对商品的每一个产业链上的熟悉程度、信息优势,以及对价格趋势的把握优势,散户又能如何参与期货呢?

      对此姜兴春认为,个人投资者在期货中的优势在于:船小好掉头!

      中小投资者在行业研究及信息方面确实没什么优势,但是他们在市场上的占比不大,买入和卖出可以在瞬间完成,而信息方面的劣势可以通过一些专业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专业的网站,看一下深度报告,这样站在他人的肩膀上就可以化劣势为优势。

      投资是门艺术,学无止境

      姜兴春认为,投资是一门艺术,更是大道至简。从最简单的趋势去判断如何操作,就会容易很多。当然在期货的投资中是需要不断学习的,姜兴春告诉投资者需要有三个方面的学习:

      一是看期货相关的书籍。要有一个扎实的理论知识,以理性投资的身份参与市场,就会尽量少冒风险,戒除豪赌的心态。

      二是向市场学习。比如身边有在股票、期货、外汇这些投资领域做的比较稳健且收益不错的朋友,完全可以“三人行,必有我师”向其学习,借鉴他们好的方法,这样也是从书本走向实战的过程。

      三是加强专题学习。要选择什么样的投资品种,就要对该品种进行专项的学习。如果投资者喜欢稳定的收益,那就可以选择对冲套利的交易策略;如果投资者喜欢长期的配置,然后把握经济周期带来的潜在反转的机会,那就可以小仓位做些债券或国债期货,或者在黄金合适的价格下进场;而如果有些投资者对市场的盘感比较好,那就可以中短线做些日内交易。把自己所关注的品种做深度的专题学习,那么在小众领域与其他人竞争的时候明显就会跑的比别人快。

      姜兴春所长的访谈视频欢迎广大投资者登录点掌投教网站收看。“知道越多,风险越小。“点掌投教也将聘请更多专业的财经大咖为广大投资普及金融投资中的各种专业知识和风险防范方法,欢迎大家继续关注点掌投教。

嘉宾介绍

姜兴春   东吴期货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所所长

ISC金融管理DBA在读,华师大金融管理MBA,国内知名宏观策略分析师。证券期货从业近二十年,为《证券时报》、《期货日报》联合评选的第7、8、9、10、11、12届最佳宏观策略期货分析师,其中第10届、第11届、第12届连续三年获得第一名。多次带领团队获得大连商品交易所“十大投研团队”评比优异成绩,其中第一届“十大投研团队评比”行情预测第一名;带领团队完成中国期货业协会、各交易所多项研究课题,带领东吴期货研究所连续四年获得“中国金牌期货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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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13:58:0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349人气

深市三大指数调整样本股 进一步展现深市服务新经济特色

      6月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其全资子公司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对深证成指、创业板指、深证100等深证系列指数实施样本股定期调整。本次调整将于2020年6月15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深证成指将更换31只样本股,调入卓胜微、居然之家等股票,调出台海核电、联络互动等股票;创业板指将更换6只样本股,调入卓胜微、北京君正等股票,调出科大智能、赢时胜等股票;深证100更换6只样本股,调入中信特钢、北方华创等股票,调出东旭光电、金螳螂等股票;中小板指更换6只样本股,调入高德红外、华天科技等股票,调出中泰化学、海能达等股票。

      据介绍,本次调整实施后,深市核心指数的产业分布和行业结构特点更为鲜明,进一步展现深交所市场服务新经济和新兴产业的能力和特色。深证成指、深证100的战略新兴产业权重分别为62%、61%,创业板指相应的比例达到82%。从行业分布看,信息技术、医药卫生、消费等行业的主导地位得到强化,深证成指调样后的前三大行业为信息技术、医药卫生和可选消费,权重分别为25%、14%、14%;创业板指相应为医药卫生、信息技术和工业,权重分别为31%、28%、16%;深证100为信息技术、可选消费和主要消费,权重分别为20%、19%、17%。

      调整后的深市核心指数市值覆盖率进一步提升,其中深证成指为69%,创业板指为54%,深证100为40%。深证成指中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样本股权重分布为37%、39%、24%,契合深交所多层次市场板块市值比重;深证100的对应权重为47%、33%、20%,进一步聚焦深市优质成长蓝筹。

      相关指数的样本股定期调整详细名单,可参见深交所官网或国证指数网。

2020-06-03 来源:证券日报

2020-06-08 09:14:0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413人气

提升市场吸引力 精选层股票纳入“新兴综指”选样范围

      日前,中证指数公司公告,决定修订中国战略新兴产业综合指数(简称“新兴综指”)等指数编制方案。修订后的新兴综指将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正式纳入选样范围。

      接近全国股转公司的人士表示,将精选层股票纳入指数范围,提升了精选层股票的市场吸引力。一方面增强了精选层股票在整个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地位,让优质的中小企业能与沪深上市公司同步展示在指数中;另一方面为致力于新兴产业发展的广大民营中小企业树立了榜样,将充分发挥精选层的示范引领作用。

      扩容至精选层股票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指数包括新兴综指(000891)与新兴成指(000171),聚焦于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数字创意、高技术服务等产业,以反映中国战略新兴产业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

      2017年,新兴综指编制方案正式发布之初,明确包含沪深上市公司股票与新三板创新层公司股票的选样安排。目前新兴综指有1544只样本股,新三板创新层股票有372只,占比24.09%。

      今年5月29日,修订后的新兴综指样本空间由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以及在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精选层挂牌的公司,剔除ST、*ST及暂停上市股票构成。由此,新兴综指将成为我国第一只涵盖沪深上市公司和精选层挂牌公司股票的证券指数。

      从指数表现看,截至6月2日,新兴综指报收1316.72点,今年以来累计上涨9.26%。从近年来指数走势看,2016年至2019年,指数整体表现出先上涨后下跌再上涨的趋势。其中,2019年以来新兴综指涨幅较大,累计上涨45.67%。

      新兴成指样本空间则由新兴综指样本股及开放式公募基金可投资的其他标的构成。指数样本股属于战略新兴产业,固定样本数量为100只。从选样标准看,除满足上述样本空间条件外,还需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日均成交金额、营业收入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由高到低进行排名,将指标排名依据等权重加权得到综合指标,按照综合指标选取排名靠前的100只作为指数样本股。目前样本股中沪、深两市股票数量分别为32只和68只,权重占比分别为42.98%、57.02%。

      作为投资型指数,新兴成指是国内大部分科技创新类公募基金的业绩基准。从指数表现看,截至6月2日,新兴成指报收1502.21点,今年以来累计上涨16.55%,2019年以来累计上涨70.36%,取得较大幅度的超额收益。

      增强精选层吸引力

      接近全国股转公司的人士表示,精选层股票纳入新兴综指有三层意义。一是提升新兴综指的市场代表性。精选层是新三板优质企业的汇聚地,是创新型民营中小企业的突出代表。新兴综指纳入精选层的相关安排将进一步推动战略新兴产业发展融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全面反映中国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状况,进一步提升创新型企业的代表性和优质企业的覆盖面。

      二是增强精选层股票的市场吸引力。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指数系列,是我国少数冠以“中国”字样、横跨沪深和新三板市场的跨市场指数,选取的是符合经济高质量发展方向的战略新兴行业公司。将精选层股票纳入指数范围,一方面增强了精选层股票在整个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地位,让优质的中小企业能与沪深上市公司同步展示在指数中,另一方面为致力于新兴产业发展的广大民营中小企业树立了榜样,将充分发挥精选层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是为后续精选层指数体系开发奠定实践基础。精选层是基于新三板已有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后设置的市场层次,股票遴选重点围绕财务和市值指标,综合运用盈利能力、成长性、市场认可度、研发能力等多元化标准。新兴综指作为第一只将精选层纳入选样范围的跨市场指数,将有效增加市场观察精选层走势的维度,有利于积累形成精选层跨市场指数编制开发经验,促进丰富完善聚焦精选层的指数体系。

      全国股转公司副总经理李永春日前表示,根据工作进度安排,预计精选层于今年年中正式落地。值得一提的是,新兴综指每半年调整一次样本股,样本股调整实施时间分别为每年6月和12月的第二个星期五的下一交易日。

      推动指数体系建设

      业内人士认为,指数化投资是未来重要发展方向和趋势。伴随我国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市场有效性不断增强,指数化投资风险分散程度高、费率低等优势将日益凸显,指数型基金比重有望进一步提升。

      数据显示,2019年末,我国境内股票型基金净值规模超过1.2万亿元,其中指数基金规模净值占比约为78%。

      目前,新三板编制发布的10只指数均以表征市场为主。随着精选层落地实施,市场活跃度提升,流动性显著改善,更加具备编制投资型指数的市场基础。同时,新三板市场投资需求更趋多元化,以指数引领投资、以产品丰富投资渠道将是新三板重要发展战略方向。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下一步全国股转公司将分阶段稳步推进三板指数及产品体系开发。一是探索推动将精选层股票纳入市场已有指数;二是探索开发单市场投资型指数,为投资者提供新的分析工具和投资标的,也为精选层带来持续的增量资金和市场关注度;三是在积累投资型指数和主动型基金的运作管理经验后,探索开发新三板市场ETF产品,进一步提升精选层的交易活跃度,满足市场的多元投资需求。

      上述接近全国股转公司人士表示,从境内外市场的指数编制开发经验来看,新编指数运行成功的核心支撑是新设计的指数要与历史上原有指数的风险特征不一样,能够相对独立的反映资本市场某一类资产的走势特征。与沪深市场对比看,预计未来精选层股票整体将呈现市值规模较小、成长性突出等差异化的风险特征。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缺少能充分反映创新型民营中小企业的股票指数,聚焦精选层编制新的投资型指数将对市场产生吸引力。

2020-06-03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20-06-08 09:12:5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086人气

适当性管理中的投资者义务

      长期以来,适当性制度作为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门槛性制度,构筑了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防线,也体现了对“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的一项制度性保障。然而,在具体实践中,投资者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信息、不配合接受风险测评或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情形大量存在,投资者对履行适当性义务认识不到位、理解不准确等原因导致的投资者投诉证券公司的情况时有发生。

      12386中国证监会服务热线诉求数据统计显示,2019年,因证券公司执行适当性制度,要求投资者提供身份信息、财产证明文件等产生的投诉较多。这其中,因投资者未及时更新身份信息导致业务办理不成功,或证券公司未就投资者更新身份信息提供便利条件等产生的投诉占比58%;认为证券公司过度采集投资者身份信息,或就办理业务额外增加身份、财产等附加条件产生的投诉占比28%。笔者认为,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现实中确实发生过个别证券公司泄漏投资者个人信息造成侵犯投资者隐私的案例,导致投资者对完善个人信息存在抵触心理;二是证券公司的宣传教育工作还不到位,致使投资者对适当性制度的作用和价值的认识不够深入,对违反适当性制度所导致的法律责任与后果不清楚。

      值得关注的是,2020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证券法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分别从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两个角度明确了各自应履行的适当性义务及法律责任,细化了投资者分类及举证责任适用等具体规则,赋予了证券公司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拒绝提供服务的法定权利。新证券法明确规定,投资者在购买证券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证券公司提供个人有关信息。对于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证券公司需要信息的,或者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证券公司有权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对于投资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拒绝听取卖方机构的适当性建议等自身原因导致其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不适当,且证券公司能够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的,投资者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此外,当投资者信息发生重要变化时,也应当及时告知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据此判断是否需要调整分类或适当性匹配意见,避免其所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匹配。

      笔者认为,此次新证券法修订是在总结先前监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一套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从较低的部门规章上升到法律层面,将投资者适当性提升到新的高度,为投资者提供“前瞻性”保护。同时新证券法也对投资者应当履行的适当性义务提出明确要求,这也体现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强化源头管理,加强对投资者的事前保护,正确引导合适的投资者购买适当的产品。通过本次修订,“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从以往的侧重于规范证券公司的责任,转变为明确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应当共同履行的义务,在进一步强调“卖者有责”的同时,也强调了“买者自负”原则,体现了买卖双方权利义务上的对等。

      适当性制度作为成熟资本市场普遍采用的一种中小投资者保护性措施和管控创新风险的做法引入到新证券法,将有利于从源头防控风险,特别在金融产品日益丰富、产品结构日趋复杂、交叉销售日益频繁的当今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正是平衡双方利益诉求、约束经营机构短期利益行为、增强经营机构长期竞争力,同时提升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一剂良方,对规范经营机构行为,引导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0-06-05 来源:中证报

2020-06-08 09:10:2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692人气

投保基金联合两家投教基地推出投资者保护状况蓝皮书解读课程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机构间市场投资者教育基地、新华网投资者教育基地联合18家地方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于5月20日、5月27日和6月3日,开展“5·15投资者保护云课堂”系列直播活动,围绕投保基金发布的2019年度《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状况蓝皮书》(以下简称“蓝皮书”)系列报告进行解读。

  来自投保基金公司调查评价与研究部的六位专家分别对蓝皮书系列报告编制背景和总体情况,以及《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评价报告》《证券期货稽查执法投资者保护评价报告》《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投资者保护报告》《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状况评价报告》《公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保护状况评价报告》五个子报告进行了详细介绍和解读。蓝皮书系列报告解读较为客观、全面地说明了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状况以及相关市场主体投资者保护成效,并提出完善建议。

  本次活动是投保基金公司、机构间市场投资者教育基地、新华网投资者教育基地以及各地方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共同推动投资者保护与教育工作向线上转型的又一探索。活动采取多平台线上直播加新华网云课堂专题集纳的方式呈现,并在学习强国平台投放,扩大了受众范围和影响力。截至6月5日,线上直播累积参与人次超过60.2万,云课堂累计参与人数超过313.6万。

2020-06-05  来源:新华网

2020-06-08 09:09:0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580人气

税务总局对1859户违法企业立案检查

  记者5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自3月中旬开展打击骗取疫情防控税收优惠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以来,截至5月底,共对1859户违法企业实施立案检查;移送公安机关1658户,抓捕虚开发票犯罪嫌疑人734名。

  此次专项行动旨在切实维护经济税收秩序,保障各项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地见效,为复工复产营造公平良好的税收环境。

  在河北,税务部门和公安机关成功破获利用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虚开发票的重大犯罪团伙。该团伙控制企业97户,涉嫌虚开发票2331份,涉案金额2.1亿元,其中涉及虚开防疫物资口罩14.67万只、消毒液700万毫升,以及若干数量的温度测量仪和酒精。

  据悉,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后,河北省税务局通过大数据研判,发现石家庄市97户新注册登记商贸企业在疫情期间频繁开票,具有三个明显特征。一是团伙特征明显。企业注册时间集中在近3个月,注册区域集中,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发票领购人员高度重合。二是暴力虚开特征明显。企业存续时间短,领购发票后存续时间只有1至2个月,开票后立即走逃失联。三是骗取疫情防控税收优惠进行虚假申报。纳税申报时将取得的应税收入填列在申报表的免税销售额项,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性质恶劣。

  河北省、石家庄市两级税警部门4月成立专案组开展立案侦办,将以陈某为首的5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端掉4个窝点,缴获电脑、税控盘、手机等大量作案工具。犯罪嫌疑人对骗取疫情防控税收优惠虚开发票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在深圳,税务部门和公安机关4月联合开展“春雷行动”,破获了5个利用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犯罪的团伙,67名犯罪嫌疑人落网,查扣一批作案工具。该案涉及虚开防疫物资价税合计333万元。

  据了解,深圳市税务局通过数据分析,查找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结合风控线索,发现存在品名为口罩、酒精等防疫物资的普通发票虚开问题,最终锁定5个团伙,迅速与公安部门组建联合专案组进行打击。

  专案组查明,以况某为首的贩卖空壳企业“黑中介”,帮助其他虚开团伙注册空壳企业、违规办理办税认证、购买税控盘;以魏某敏为首的领票购票“黑中介”,违规办理办税认证,由多个购票员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帮助虚开团伙突破当月领购限额领票;分别以沈某城、沈某鹏、卓某为首的3个虚开团伙,大量非法购买空壳企业,在收到“黑中介”邮寄发票后,大肆虚开发票。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郭晓林表示,骗取疫情防控税收优惠违法行为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和经济税收秩序,影响恶劣。税务部门将深入推进税警合作,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以及没有具备条件只为骗取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的“假申报”行为,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安全,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020-06-05  来源:新华网

2020-06-08 09:08:07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939人气

适当性管理中的投资者义务

      长期以来,适当性制度作为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门槛性制度,构筑了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道防线,也体现了对“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的一项制度性保障。然而,在具体实践中,投资者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信息、不配合接受风险测评或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情形大量存在,投资者对履行适当性义务认识不到位、理解不准确等原因导致的投资者投诉证券公司的情况时有发生。

      12386中国证监会服务热线诉求数据统计显示,2019年,因证券公司执行适当性制度,要求投资者提供身份信息、财产证明文件等产生的投诉较多。这其中,因投资者未及时更新身份信息导致业务办理不成功,或证券公司未就投资者更新身份信息提供便利条件等产生的投诉占比58%;认为证券公司过度采集投资者身份信息,或就办理业务额外增加身份、财产等附加条件产生的投诉占比28%。笔者认为,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现实中确实发生过个别证券公司泄漏投资者个人信息造成侵犯投资者隐私的案例,导致投资者对完善个人信息存在抵触心理;二是证券公司的宣传教育工作还不到位,致使投资者对适当性制度的作用和价值的认识不够深入,对违反适当性制度所导致的法律责任与后果不清楚。

      值得关注的是,2020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证券法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分别从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两个角度明确了各自应履行的适当性义务及法律责任,细化了投资者分类及举证责任适用等具体规则,赋予了证券公司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拒绝提供服务的法定权利。新证券法明确规定,投资者在购买证券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证券公司提供个人有关信息。对于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证券公司需要信息的,或者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证券公司有权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对于投资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拒绝听取卖方机构的适当性建议等自身原因导致其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不适当,且证券公司能够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的,投资者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此外,当投资者信息发生重要变化时,也应当及时告知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据此判断是否需要调整分类或适当性匹配意见,避免其所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匹配。

      笔者认为,此次新证券法修订是在总结先前监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一套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从较低的部门规章上升到法律层面,将投资者适当性提升到新的高度,为投资者提供“前瞻性”保护。同时新证券法也对投资者应当履行的适当性义务提出明确要求,这也体现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强化源头管理,加强对投资者的事前保护,正确引导合适的投资者购买适当的产品。通过本次修订,“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从以往的侧重于规范证券公司的责任,转变为明确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应当共同履行的义务,在进一步强调“卖者有责”的同时,也强调了“买者自负”原则,体现了买卖双方权利义务上的对等。

      适当性制度作为成熟资本市场普遍采用的一种中小投资者保护性措施和管控创新风险的做法引入到新证券法,将有利于从源头防控风险,特别在金融产品日益丰富、产品结构日趋复杂、交叉销售日益频繁的当今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正是平衡双方利益诉求、约束经营机构短期利益行为、增强经营机构长期竞争力,同时提升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一剂良方,对规范经营机构行为,引导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0-06-05  来源:中证报

2020-06-05 13:56:0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73人气

青岛证监局: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提高辖区投保意识水平

  青岛证监局网站6月4日消息,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辖区市场主体及投资者的投保意识水平,青岛证监局在第二届“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之际,严格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工作部署,多措并举,提升活动覆盖面,组织开展了系列专项活动,取得了良好实效。

  一是精心组织会场活动,保证市场主体类型全覆盖。在符合防疫要求的基础上,组织召开分会场视频会议,邀请辖区调解组织、投教基地、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基金等市场主体代表负责人,投资者和媒体代表等30多人参加会议。会后,督促辖区市场各方严格落实证券法投资者保护规定,敬畏投资者,找准定位,归位尽责。

  二是结合本土投教品牌,形成5·15宣传攻势。联合有关部门同步启动青岛辖区第十一届“投资者教育和保护百日讲坛”活动。辖区上市公司、挂牌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以及投资者代表500余人通过视频方式参加启动仪式。中国证券报以及本地新闻媒体等对“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以及“百日讲坛”活动进行了同步报道。

  三是持续开展证券法解读征文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修订完善青岛证监局投保工作规程,建立健全由各处室骨干力量组成的投保联络员队伍,就证券法整体修订情况、证券发行、并购重组、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创新、证券公司及证券服务机构执业、投资者保护、执法及处罚等专题,以理论研究、学习体会、守法举措、案例分析等形式向辖区市场主体进行征稿。

  四是启动辖区“诚实守信 做受尊敬的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专项行动。制定《青岛辖区“诚实守信 做受尊敬的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和《2020年青岛辖区“诚实守信 做受尊敬的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专项行动宣传工作安排》,启动专项行动。以向辖区专家征稿、总结优秀上市公司正面典型的方式展开专项宣传工作,督促辖区上市公司多措并举,积极争做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受尊敬的企业,培育健康良好的辖区市场生态。

  五是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实实在在提高投资者防非意识水平。自主制作《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系列问答》、打非宣传动画并在青岛证监局官网和“青岛资本市场”公众号发布;与协会共同指导制作防非宣传视频并在青岛电视台播出;网上核查并发布场外配资警示名单;联合青岛市经侦支队共同开展打非宣传活动;组织辖区证券机构通过电子屏、两微一端等加强宣传,提醒投资者警惕非法集资,理性投资。

  六是充分发挥“一盘棋”优势,联合举办多场培训,深入宣传资本市场改革。结合新证券法对现行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开展主题线上讲座,全局干部、辖区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其他行业人员500余人参加培训。以《期货市场投资者保护及违法违规案例》为主题在线培训,参会人数600余人。

  青岛证监局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落实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2020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上的讲话精神,严格落实证监会各项工作部署,推动辖区各项投保工作取得新成效。 

2020-06-04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0-06-05 13:45:5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783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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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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