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去年A股18家上市公司退市创历史新高后,今年以来退市公司数量不减,已有22家上市公司退市或确定触发退市条件。退市常态化势不可挡。
分析人士指出,一个良性循环的资本市场,需要有进有出、优胜劣汰。退市多元化、常态化是我国资本市场走向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关键,是遏制炒壳之风,倡导价值投资,实现优胜劣汰,从根本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关键。
“新陈代谢”常态化
今年以来,已有22家上市公司退市或确定触发退市条件。其中,既有财务类、交易类等“强制退”,也有“出清式”置换等“重组退”,多元化退出渠道不断拓宽。
从具体情况看,*ST保千、乐视网、金亚科技、*ST龙力4家公司因财务指标退市;ST锐电等7家公司因连续20个交易日股价低于面值而退市或确定触发退市条件;11家公司通过重组渠道退市。
“此前,上市难、退市难是我国资本市场两大顽疾。但是,经过各方努力,去年市场对18家公司退市整体反应平稳,今年以来已有22家公司退市或确定触发退市条件。这说明,退市常态化已深入人心。”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表示,资本市场“新陈代谢”常态化得益于顶层设计不断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改革完善股票市场发行、交易、退市等制度。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日前在2020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上强调,证监会将进一步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多元退市机制,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流程,对触及强制退市标准的坚决予以退市。
“退市是促进优胜劣汰的工具,退市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退市则是万万不能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只有及时让那些失去投资价值的公司及时退出,才能增加广大投资者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市场化退市卓有成效
与往年的情况相比,市场化退市进程有进一步加速趋势。今年以来,7家公司因连续20个交易日股价低于面值而退市或已确定触发退市条件。在成熟市场,市场化退市方式也是主流。据统计,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交易所等成熟资本市场中,以市场化方式退市的公司占比约九成,过去两年,被强制退市的公司每年仅10家左右。当然,我国资本市场主动退市的公司同成熟市场相比仍较少。
市场化退市卓有成效,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表现。纵观陷入面值退市窘境的7家公司,大多涉及资金链断裂、财务造假、违规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经营不善等问题。在注册制背景下,资本市场生态和运行逻辑发生改变,“壳”资源价值大幅下降。价值投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则是催化剂。
潘向东认为,中国资本市场发展30年,退市制度也顺应市场发展,其中最大亮点即为借鉴成熟市场,设置了包括股权分布、股本总额、股票累计成交量、股票收盘价、股东人数等在内的五套可计量市场化退市指标。以面值退市为例,上市公司股票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则触及终止上市。
备受关注的是,近期有声音指出,应制订相关政策,把缩股或合并股份作为市值管理工具。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研究员、荣盛发展首席经济学家尹中立分析,从近两年触发面值退市的公司可以发现,任性“高送转”导致股价“崩盘”是普遍现象。中国香港市场中有一类著名的“老千股”,经常反复玩“高送转”和缩股游戏,本质上是“割韭菜”行为,将“高送转”和缩股作为市值管理工具是不可取的,与专注主业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目标背道而驰。
进一步完善退市生态
分析人士建议,配合新证券法施行,应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在全面推行注册制背景下,趁热打铁进一步完善退市生态,畅通市场“出口”,真正发挥资本市场资源配置作用。
一方面,在以注册制为代表的市场化改革背景下,“壳”资源价值大幅下降,市场出清加速,应保持执行退市制度的定力。“在严格执行退市机制的同时,也要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降低市场运行风险、维护市场稳定。”潘向东建议。
另一方面,市场化退市需多方面制度保障,例如集体诉讼制度、加强中介机构责任、提高责任人违法违规成本等,只有多方同时发力,才能更好地发挥市场化退市作用。近期,部分A股上市公司人士涉嫌财务造假被移送公安机关,不禁让投资者回想起发生在美国市场的安然事件。安然并非强制退市,而是在被认定为违法后引发集体诉讼,被判决巨额赔偿导致资不抵债最终破产,进而退市。
“安然事件是国际资本市场严刑峻法的案例。”刘俊海表示,这是多种制度综合发力的典型。最终,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倒闭,券商等中介机构面临高额赔偿,公司被集体诉讼至破产退市,责任人被严厉追责。
“在集体诉讼制度实施之前,监管制度实际上是‘警察抓小偷’的监管模式。在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实施后,利益当事人也将参与其中,能够更好保护投资者利益。”尹中立表示。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党委书记、理事长王建军提出修改刑法第160条的议案,建议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全面提高刑期和罚金额度,拓宽该罪规制范围,明确“关键少数”刑事责任。
2020-05-27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近些年金融用户隐私泄露事件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频频发生,损害金融用户的利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中国证券报记者25日获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日前联合江苏通付盾科技有限公司针对金融隐私保护问题开展相关研究,完成了《金融隐私保护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报告。
报告认为,金融隐私信息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对于确保金融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意义重大,需要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谋划,从法律、监管、技术防护等多个方面精准施策。
一是进一步完备金融隐私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对标国际金融隐私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尽快出台符合中国国情的专门金融隐私保护法律法规,补齐法律短板和空白点,推进金融隐私信息的专门化、系统化保护。
二是严密金融隐私保护的技术防护措施。由于金融隐私信息存在于相关数据的收集、传输、存储、使用、删除、销毁等生命周期,相应的技术防护措施要全面覆盖各个环节,做到万无一失。不断丰富金融隐私保护的技术手段,有效破解重点难点问题,为金融信息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和服务。
三是推动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金融隐私保护制度建设。包括规范金融隐私信息的保护管理规定,细化日常操作流程、应急处理流程和预案,完善内部检查及监督机制;严格金融隐私数据的收集、存储和使用的要求,收集隐私信息遵循最小化原则等。
四是建立完善金融隐私保护监管体系。成立专门金融隐私监督机构或归口指定相关职能机构,专职负责全国金融产业隐私信息的安全监管。创新监管模式,由以往事中、事后监管积极向事前监管转换。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保护金融隐私的责任和义务,督导金融企业加强金融隐私保护的建设和投入,进一步严密金融隐私保护制度和措施。针对风控行业的数据隐私问题,建议将风险控制业务纳入个人征信业务予以监管。
五是依法整治金融隐私信息交易背后的黑色产业链。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金融隐私交易黑色产业链的打击,组织开展打击整治专项行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典型案例宣传,及时曝光利用金融隐私非法牟利的违法犯罪事实,并以此教育提醒金融企业加强隐私信息保护,增强民众的隐私保护意识。
2020-05-25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副主席姜洋建议,加速推进养老金第三支柱建设,构建市场化投资运营体系;加快制定期货法,完善期货市场法律制度体系。
关于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姜洋建议,有关部委抓紧研究**第三支柱政策文件,提升制度覆盖面,优化制度建设,建立市场化的投资运营体系。具体而言,建立账户制,鼓励银行、保险、基金及互联网等各类金融机构参与服务,**银行理财、保险、基金等符合要求的金融产品;统筹第二、第三支柱税收政策,支持企业(职业)年金、第三支柱之间的账户互转,实现补充养老金“可携带”和转移接续“零”负担;借鉴国际经验,研究建立雇主发起式个人养老金账户模式,支持中小企业、自雇人士通过第三支柱参与第二支柱,壮大补充养老金。
姜洋建议,建立市场化的养老金投资运营体系。包括:建立分工明确、协调合作的监管体系,人社部牵头制度设计,财税部门制定税收激励政策并保障实施,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建立市场化投资运营机制,引入开放、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构建长期考核和人才培养机制,****化养老理财和投资顾问服务,建立政府、媒体、市场共同参与的养老投教和服务机制。
姜洋认为,应在**政策文件和投资运行中鼓励和引导个人通过养老目标基金进行养老投资安排,借鉴国际经验,研究建立默认投资模式,将其作为默认投资选择。截至2019年末,74只养老目标基金获批。其中56只产品已发行并宣布成立,发行总规模160.1亿元,认购户数100.4万户,运作稳健,积累了良好的制度规范和群众基础。
此外,姜洋建议,加快推进制定期货法,进一步完善期货市场法规制度体系。制定期货法是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更好地保障期货市场安全的需要,是保障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加快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
2020-05-25 来源:中证报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建议,有关部委统筹研究我国债券市场存在的深层次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借鉴成熟市场**债券市场管理实践,推动我国债券市场统一监管,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刘新华指出,我国债券市场近年来快速发展,债券品种逐渐丰富,投资者群体日趋多样,债券融资已成为直接融资的主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与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相比,当前我国债券市场还存在着政出多门、多头监管、市场割裂等诸多问题,不但影响着债券市场的运行效率,也制约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方式加以解决,建议推动我国债券市场统一监管。
一是统一债券市场立法体系。建议以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形式**统一的债券发行及交易管理的上位法,规制现行各类债券品种,取代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在未来修订《证券法》时,对债券发行及交易管理提出统一要求,将现行各类债券品种明确纳入《证券法》管辖范围,消除政出多门现象。
二是统一债券市场监管体系。建议制定债券市场统一监管改革方案,明确核心监管机构及辅助监管机构,并由核心监管机构统一牵头实施债券市场监管,解决多头监管弊端。
三是统一债券监管规则体系。建议**适用各债券市场的统一债券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发行、定价、配*、募集资金使用、交易、受托管理、**处置等业务领域的监管规则,对债券发行及交易各环节实施统一监管要求,杜绝跨市场监管套利。
四是统一债券交易、托管及结算体系。建议短期可推动各类债券跨市场交易、托管及结算,实现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互联互通;中长期推动形成统一的债券交易、托管及结算制度体系和建立统一的债券托管及结算机构,改变债券托管结算基础设施分散化状态,全面提升债券市场效率和全市场监测能力。
2020-05-25 来源:证券时报
**制改革是资本市场今年的关键词,拓展证券发行**制司法保障适用范围很有必要。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建议,将最高法的《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制改革**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所有实施**制的证券发行板块。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证券法》进一步明确,“未经依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同时授权“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发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目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正按照***、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创业板**制改革,将证券发行**制司法保障安排扩展至深交所创业板**制改革试点,可为改革**有效的法律支持。
前一时期,在上交所推出科创板并试点**制的改革中,最高法院印发了专门的司法保障文件,即《意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一个系统性的、综合性的文件,设立了上海金融法院,承担司法保障的安排,既有刑事方面的内容,也有民事方面的内容。从刑事方面来说,明确规定对证券犯罪分子要严格控制适用缓刑,依法加大罚金刑这一附加刑的适用,加大经济制裁力度。从民事的角度来说,这个司法文件的核心内容是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压实中介机构的把关责任,禁止欺诈行为。
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制的实践证明,最高法院的《意见》是可行的、有效的,是符合**制改革方向,契合资本市场发展需求,是依法治市在资本市场的切实体现,应当扩大适用范围。
刘新华建议将《意见》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所有实施**制的证券发行板块,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明确案件的集中管辖。进一步发挥审判人员的**和经验优势,提高涉上市公司纠纷案件审理的**性和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建议指定当地法院对案件实施集中管辖。近期,为支持深交所创业板**制改革试点,建议指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创业板**制改革试点过程中的纠纷案件实施集中管辖。集中管辖的案件范围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企业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业内人士指出,不同于科创板,创业板试点**制是存量板块试点**制,有现实复杂性,从提升存量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的角度出发,需要统一创业板涉**制企业纠纷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统一司法标准,这也将为**制试点日后拓展到市场其他板块做准备。
二是保障交易所自律监管职责的履行。为保障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中交易所依据业务规则开展审核工作,建议进一步明确交易所规则可作为审判参照使用依据,同时明确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案件受理标准,遵循交易所民事责任相对豁免和“穷尽内部救济”的审判原则,对交易所依照业务规则进行自律监管引发的纠纷,一般作为民事案件立案审理。
三是完善涉执行案件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司法机关与市场监管、证券监管、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监管部门完善诚信档案,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制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有关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等个人予以失信惩戒。
四是完善《证券法》相关投资者保护制度与司法审判的衔接。包括落实《证券法》第220条有关民事**的工作衔接和配套机制;通过**制司法保障安排,落实《证券法》第95条证券集体诉讼的具体制度;切实发挥《证券法》第171条关于行政和解的制度价值和司法保障支持。
2020-05-25 来源:证券时报
证监会5月22日消息,为优化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制度,促进证券公司增强风险管理能力,引导证券行业差异化发展,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相关评价指标进行优化,进一步强化合规、审慎经营导向,强化**服务能力导向。
分析人士指出,此次征求意见稿优化了市场竞争力评价指标等,同时完善持续合规状况的*分标准及调降级别依据,有利于完善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打造良好行业生态。
优化评价指标
分类监管制度是证券行业一项基础性监管制度。2009年5月,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确立了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并于2010年5月、2017年7月两次进行修改。近年来,分类监管制度对促进证券公司加强合规风控、提升核心竞争力发挥了积极的正向激励作用,得到行业和市场认可。本次修改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维持现行以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为主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体系和有效做法,着重对相关评价指标进行优化,集中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二是进一步强化合规、审慎经营导向。围绕使分类评价结果更加准确反映证券公司的合规风控状况,完善对证券公司及其人员被采取处罚处分措施的*分规则,明确对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严重失效等情形予以调降分类级别的依据,全面梳理强化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和标准。优化风险管理能力加分项,引导证券公司强化资本约束,提高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切实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三是进一步强化**服务能力导向。适应行业发展状况,从营业收入、证券经纪、投资银行、资产管理、机构客户服务及交易、财富管理、信息技术投入等方面,优化市场竞争力评价指标,既反映证券公司的综合实力,又反映其专项业务能力,引导证券公司突出主业,做优做强,同时也引导证券行业差异化发展。
完善分类监管
分析人士指出,证监会拟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是对近期完善分类监管政策的延续。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日前在“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上表示,证监会将进一步完善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差异化发展思路,对好机构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做优做强做大;对问题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强化责任追究,健全黑名单制度,真正体现奖优罚劣。
适应**制改革要求,证监会会同相关部委正在制定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在取消事前审批的同时,更加突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同时,继续推进建设“合规、诚信、**、稳健”的行业文化,健全声誉约束机制,打造良好行业生态。
“证监会就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是对近期券商监管政策的延续。一是利好行业龙头,排名靠前的券商实力较强,加分可能性更高;二是重合规风控,守住风险底线。总体而言,新规定将进一步鼓励券商行业在守住底线的基础上做大做强。”前券商资深保荐代表人王骥跃称。
2020-05-25 来源:中证报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未提经济增长具体目标。同时,应对经济不确定性风险的政策措施更加丰富,政策力度不断加大。这意味着宏观调控更能灵活应对风险挑战,更大力度发挥政策功效,集中精力实现“六保”“六稳”。
上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增速预期目标或为具体数据,或为区间数据,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不设预期目标。这主要是因为全球疫情和经贸形势不确定性较大,我国发展面临一些难以预料的影响因素。在特殊背景下,不设具体指标是更加务实的做法,可增强宏观调控灵活度,为接下来一段时间各项经济、社会政策预留弹性空间,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主动性。在疫情防控和经济恢复发展的当下,锚定民生就业、脱贫攻坚、防范风险更具现实意义。
当然,不设预期目标不等于不要增长,更不意味着放任经济下滑。一方面,经济增长目标融合于稳就业、保民生、居民收入增长等各类目标之中;另一方面,从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诸多史上罕见的调控新举措来看,实现“六保”“六稳”的政策手段更丰富,政策力度也更大。
财政政策方面,上调预算赤字率、增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重启发行特别国债,同时减税降费力度继续加大,增支与减税并用。此类“组合拳”史上罕见,更加凸显财政政策的积极有为。今年赤字率拟按3.6%以上安排,一是首次突破3%,较上年大幅提升;二是强调3.6%以上,预留更大的空间。同时,减税降费规模超出市场预期,预计今年为企业新增减负超过2.5万亿元。2019年原计划减税降费2万亿元,实际完成2.36万亿元。
货币政策方面,明确提出“运用降准降息、再贷款等手段”,指明货币政策操作具体路径;提出“引导广义货币**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明显高于去年”,这与此前“广义货币**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与名义GDP增速相匹配”的表述有显著变化,释放了促进信用扩张、改善实体需求、支持经济恢复发展的强烈信号;提出“创新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望通过机制创新得到实质缓解。
正如政府工作报告所言,“留得青山,赢得未来”。对增速目标的淡化和对调控力度的强化,最终都统一到“六稳”“六保”上来,特别是保居民就业。自2019年将就业优先政策首度纳入宏观政策框架以来,就业政策不断强化,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就业优先政策要全面强化。可以预期,今后一段时间财政、货币和投资等政策将聚力支持稳就业,这正是对追求经济社会发展根本目标的最好遵循。
2020-05-25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
回避“妖镍”横行的风险
——点掌投教特邀镍吧创始人讲解期货镍
镍,是近年来期货市场中最火热的品种之一,在近期更是走出了一次又一次波澜壮阔的极端行情,甚至在短时间里出现天地板,将多空双方收割殆尽。
为了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投资期货镍的策略,做好风险管理和投资者保护,点掌投教特别邀请到了镍吧创始人——曹树生,听他来讲述一下期货镍的投资前景。
并非科班出身,实践也能出真知
本科时期攻读食品科学的曹树生可以说是个金融小白,直到研究生时期选择了经济学,曹树生才正式走上了金融这条道路,而从食品转到经济,这个跨越是非常大的,好在两者都是属于理工科,对数学方面都有着比较高的要求,再加上他对经济学方面的兴趣,所以转型还算顺利。不过校园里学的终究还是理论知识,直到曹树生毕业后进入了51不锈钢工作后,他才真正的把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镍和不锈钢是上下游产业,对于不锈钢价格的分析自然就会**上镍的价格波动,因为这点,曹树生开始接触镍,并对镍的行业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市场有奇迹,但更有苦难
在第一份工作做了三年后,曹树生选择了自己创业,2011年他创办了镍吧,由于是从零起步,加上人工等各方面成本都非常高,创业的起初几年收入水平都比较低,曹树生坦言道,如果从收入上对比的话,肯定比不上继续在企业里工作的水平。
在创业最困难的时候,曹树生曾犹豫过是否要放弃,但凭着他对镍吧的执著,最终还是坚持了下来,每当有客户来**自己镍价该怎么看,他都会感受到了自身的价值所在,幸亏自己没有放弃。
从2018年开始,镍吧的员工收入在行业中达到了中等偏高的水平,而企业的客户也有了比较大的机构或者大企业,这时候已经形成了良性的生态圈,创业这条路终于开始走顺。
广散网,不如专精一门
曹树生最擅长的就是行业数据的研究和分析。他告诉投资者,分析镍价时,可以从国内的NPI、印尼的NPI、国产电解镍、进口电解镍以及进口高品位镍铁几个角度去分析。2013、2014年分析镍价,着重分析中国产的镍生铁;2016年,除了分析国产的镍生铁之外,电解镍使用比例较大的情况下对镍价的影响权重比较大;而2017年中国电解镍**的比例下降,镍价涨跌主要看国产的镍铁它自身的成本和产量。
之前三年印尼镍生铁产能增长,印尼镍铁的成本要比中国的成本便宜,2017年和2018年开始,整个镍生铁的成本曲线往下走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除了镍生铁的成本低了之后,不锈钢的成本也会相应的降低。2017年,电解镍大部分库存是在LME,从全球镍的库存来看,镍的库存是足够高的。
镍吧评估了2018年印尼、菲律宾、中国的镍供需平衡态势。预计2018年中国红土镍矿进口量5400万吨,镍生铁产量中国46万吨,印尼产镍生铁为29万吨,加上废不锈钢**,2018年镍**合计为153.5万吨,比2017年的138.5增加了19.8万吨,增幅15%。2019年以来,对于钴跟镍的炒作,影响电池消费,但电池对镍消费的基数影响是比较小的,镍消费的增量主要是印尼青山不绣钢。而对于2020年,镍吧的看法是,一季度镍的**会过剩,二、三季度不锈钢的产量起来之后,镍的缺口可能会扩大,但整体来看,镍的缺口还是不大的。所以镍的价格会保持一个相对的稳定。
曹树生老师的访谈视频欢迎广大投资者登录点掌投教**收看。“知道越多,风险越小。“点掌投教也将聘请更多**的财经大咖为广大投资普及金融投资中的各种**知识和风险防范方法,欢迎大家继续关注点掌投教。
嘉宾介绍:
曹树生 镍吧创始人、运营总监
经济学硕士,2007年进入“我要不锈钢网”工作,担任数据产品经理,负责构建不锈钢产业链数据体系和产业项目调研。2011年创建“镍吧”,担任运营总监,负责镍产业链资讯、报告和数据体系。目前“镍吧”已经成为镍产业链数据调研**服务一流品牌,客户群体覆盖国内外知名投资机构、产业链大企业。在镍、不锈钢产业链从业经验超十年,对镍矿、镍铁、电解镍、不锈钢、硫酸镍和三元前驱体等领域,具有丰富的调研**能力,对产业运行特点和逻辑有深刻理解。
从学霸到量化大师的成长之路
——点掌投教专访知名量化基金经理
量化投资是一个新兴的投资模式,对很多普通投资者而言,还有些陌生,不少投资者还不是很熟悉;稍微有些了解的投资者会认为量化对冲就是编个程序,然后进行程序化交易。然而真正的量化绝不是想象中的那么简单,本期相约大咖邀请到了知名量化基金:宽投资产创始人,投资总监——钱成,听听他是如何从一位学霸成长为量化投资基金经理的。
数学的功底,是量化的基础
如今在量化领域叱诧风云的钱成,曾经是个数学天才,统计学的博士,在国际上获得过数学建模的一等奖,如此强大的教育背景也为他后来做量化策略起到了非常大的帮助。
钱成目前所使用的一些技术、包括策略都是和一些统计学方法有着非常大的关系,用一些历史数据解决统计学上“过拟合”的问题。而“过拟合”的问题是过去几十年里很多统计学家深度学习的内容,他们在解决“过拟合”方面做出了杰出贡献。做量化投资中,很大一块内容就是要解决这个“过拟合”问题。
量化和丢**
关于量化,钱成用了最直白的一句话来介绍:通过统计的手段去找寻过的规律,然后规律化、再精算、再建模。
举例来说,如果是超过50.01%的胜率,由于是整天在那边不停的做反复交易,交易次数越多,实际的胜率就会越来越接近起初模拟的胜率。就丢**,丢100次一半向上和一半向下的概率就会越相近,而如果只丢10次,那么概率就会差的多一点,这也是大数定律。
量化正是通过这样一个精算来制定自己的胜率,对于超短线的策略来说,真实情况下胜率能达到55%以上就已经是非常优秀了。而钱成的团队是以中长线的策略为主,对于中长线策略,主要是以“收益回撤比”来衡量,一般而言,1:3到1:4的比例是比较优秀的,也就是如果回撤2%,盈利可能就是在6%到8%之间。
无论是超短线还是中长线策略,拉长周期来重复不断的这样操作的话,收益风险比是非常高的,甚至远远超过之前所说的1:3、1:4的比例,这就是量化独特的优势所在。另外再加上钱成受过系统的统计学教育,在建模的时候就可以规避掉“过拟合”的问题,把预测误差减到最小。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由于钱成是从美国归来,那么美国的一套量化系统是否能够在国内有效的发挥自己的作用呢?
对此钱成说到,虽然美国的体系可能在中国并不适应于本土的市场,因为中国是个政策引导的市场为主,政策是没办方被预测的,但对于量化或者对冲策略来说,抓的就是市场上不理智或者犯错的机会,正是由于国内市场的情绪化交易较多,所以这样的策略在国内是有更多的机会可以抓。随着现在国内市场机构越来越多,管理能力出色之后,机构化程度会越来越明显,这是一个时代所趋的方向。不过现在国内的量化对冲这一块和海外比还是有非常大的差距的,比如国外有桥水这样千亿级别的对冲基金,300亿以上级别的对冲基金也已经非常多,而国内这么大规模的私募基金是没有的。
最后钱成说到了智能投顾替代人工投顾的问题,他认为几乎是件不可能的事情,围棋可以用智能机器人,因为围棋只要计算能力足够强,把对手下棋的棋谱都输入进去就行,但金融市场并没有“棋谱”可参考,将来所发生的一切都是**的,所以机器人是无法做出准确的预测的。而智能投顾的发展角度来看,在信息**上会有比较大的优势,但如果直接做交易那是不现实的。
钱成老师的访谈视频欢迎广大投资者登录点掌投教**收看。“知道越多,风险越小。“点掌投教也将聘请更多**的财经大咖为广大投资普及金融投资中的各种**知识和风险防范方法,欢迎大家继续关注点掌投教。
嘉宾介绍:
钱成 宽投资产创始人,投资总监
负责北美策略研究中心策略研发,2013年初起担任Alpha策略量化对冲私募基金经理,取得年化27.6%的稳定业绩,有丰富的实盘操作经验• 获2010年国际数学建模竞赛一等奖,其研发的CTA策略包揽2014年天纵期才央视期货实盘大赛量化组第一名、第二名• 多篇论文发表于国际、国内顶级刊物,担任国际国内一流期刊会议审稿人。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建议,尽快推进公司法、刑法修改,以与新证券法形成配套,加大对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
在2018年、2019年两会期间,刘新华也提出了推进公司法、刑法和证券法联动修改的建议。今年,在新证券法已经施行的背景下,刘新华再次建议修改公司法、刑法,完善法治体系,促进资本市场规范运行。
六方面建议修改公司法
刘新华认为,新证券法已经施行,对公司法、刑法联动修改,有利于统筹**公司法和证券法、刑法和证券法、刑法和公司法之间的共性和相关性问题,确保法律协调统一。
具体而言,建立完善公众公司制度。刘新华说,实践中,众多具有公众性特征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无法得到现行公司法的有效规范。建议在公司法中重新划分股份有限公司类型,以是否具有公众性为标准,将股份有限公司区分为公众公司和非公众公司。在公众公司中,进一步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并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条例。
加强公司内部法人治理。刘新华建议,在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内部法人治理方面,作出以下修改:一是确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不得滥用控制权。二是禁止董监高背信损害公司**,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董监高从事背信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三是丰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远程参与股东大会**便利。四是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最低出席比例,避免个别股东操控股东大会。五是增加上市公司子公司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相关规定。
丰富完善公司股票、债券发行融资制度。刘新华指出,现行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可以公开发行普通股票、公司债券两种直接融资工具,但从市场实践情况看,融资品种结构和发行方式的规定比较单一,不能满足市场多元化融资需求,不利于解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他建议,一是修订公司法中关于“同股同权”的相关条款,在继续坚持“同股同权”原则基础上,规定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经股东大会绝对多数决议,公司可以发行拥有不同表决权数量的普通股。二是丰富类别股制度,明确公司可以发行普通股以外其他种类的特别股,维护类别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之间的公平。三是明确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为私募债发行**法律依据。四是丰富债券品种,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可以发行可**为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五是加强债券持有人保护,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受托管理人制度。
完善公司股份减持、质押及担保等股份**制度。刘新华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减持的相关制度。二是明确股票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期限内出质的,不得在限制**期限内行使质权。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大比例质押自己持有的股份提出规范要求。三是增加股份让与担保制度,明确为担保债权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将其持有的股份转移于债权人。明确上市公司违反法律**的担保无效。
健全上市公司分立及清算制度。刘新华建议,增加有关授权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分立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再适用一般的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上市等法律制度规定。
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公积金管理以及公司审计等财务会计制度。刘新华建议,一是增加上市公司强制分红制度,建立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与分红挂钩机制。二是完善公积金转增股本制度,*除股票发行溢价款应当列为资本公积金的强制性规定,明确公司发行股票所得价款全部计入实收资本。同时,*除资本公积金不得弥补公司亏损的规定,允许通过削减股东权益的方式吸收亏损。三是增加规定监事会可以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发挥监事会作为公司专门监督机关的作用。四是对上市公司会计年度作出特殊安排,明确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行业特点与经营状况,在公司章程中对会计年度起止日期作出安排。
拓展刑法规制范围
刘新华指出,新证券法扩宽了证券的范围,需要修订刑法以形成良好的衔接,确保证券法的实施效果。
具体而言,一是拓展刑法规制范围,增强新修订证券法的实施效果。刘新华说,新证券法已规定存托凭证属于法定证券类型,并明确其公开发行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实践中,已有红筹企业提交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的申请,今后一旦出现欺诈发行存托凭证的情形,危害性较大,亟需修订刑法拓展法律规制范围。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更加隐蔽,方法更加多样,如“抢帽子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幌骗交易操纵”等。目前,过半数的案件判决书引用兜底条款予以处罚,反映出刑法规定的操纵情形与实践相脱节的问题。“新证券法新增了操纵市场行为,细化了规定,为适应市场的发展变化,与新修订的证券法相衔接,建议增加新的操纵情形。”刘新华强调。
二是加大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惩戒力度。欺诈发行犯罪影响的投资者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恶劣,但与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的规定相比,欺诈发行犯罪的刑期明显偏低,与该罪造成的严重后果不相一致。同时,从境外立法经验看,各国和地区对欺诈发行都规定了非常严厉的刑事责任,如美国规定最高可判处25年有期徒刑。
三是严惩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刘新华认为,在实行**制的背景下,信息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础,决定着资本流动、资源配置的效率与效果,需进一步加大对信息披露造假行为打击力度,让失信欺诈者付出沉重代价。新证券法明确对信息披露造假的公司实行“双罚制”,信息披露造假行为不只是相关责任人员的个人行为,公司作为信息披露造假的“第一责任人”更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保持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逻辑的一致性,宜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改为“双罚制”。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虽然不是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但往往组织、指使公司从事信息披露造假行为。新证券法已经规定了该类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刑法也亟需修订将此类行为纳入打击范围。另外,一些信息披露造假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反应强烈,如上市公司康得新连续4年业绩造假。一些**和地区对信息披露造假行为规定了较高的刑事责任,如美国最高可处20年有期徒刑,日本和我国香港地区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应大幅提高刑期年限。
四是扩展虚**明文件罪的规制范围。刘新华说,新证券法规定的**证明文件的中介不仅包括保荐人,还包括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承销商等,这些机构在债券承销、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收购等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确保发行人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方面负有很高的义务,需修订证券法扩展虚**明文件罪的规制范围。
2020-05-22 来源:中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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