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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融、股票质押风险警示及案例

什么是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什么是股票质押? 

股票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票(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出质给证券公司等主体,目的通常是融资。  

融资融券的风险包括哪些?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 

1.杠杆交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使用杠杆,投资者在交易中因判断失误而遭受亏损的风险会随着杠杆被进一步放大。此外,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要支付融资利息,融券卖出证券要支付融券费用,这些费用在投资亏损时仍需支付。 

2.强制平仓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3.提前了结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或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亦或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时,投资者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4.利率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股票质押的风险包括哪些? 

1.市场风险 

股东无权变卖被质押的股份,若被质押的股票市值下跌,客户将面临按约定提前清偿、补充质押或采取其他方式提高履约保障比例的风险。 

2.利率风险 

股东提前或延期解除质押,或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导致期限利率变动,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利息损失。 

3.违约处置风险 

作为债务人的股东到期无法清偿债务,或出现协议约定的违约情形,将面临债权人的违约处置。因处置结果的不确定,投资者可能会面临股票被强制变卖,大股东甚至会面临丧失公司控制权的风险。 

典型案例 

案例一:股权质押得款炒股,欠款违约理应赔偿 

2013年9月12日,东海证券公司与练某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约定,练某将所持有股票或其他证券出质给东海证券公司并融入资金,在练某返还资金后解除质押。双方约定了标的证券、质押数量、初始交易金额、延期回购、限售股出质等内容。后双方依法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票质押登记,练某持有的上述质押股票于2013年9月13日被冻结。2013年9月13日,东海证券公司向练某发放融资款2亿元。后练某与东海证券公司通过协议方式两次延迟回购期,双方亦约定了延期购回期间的利息、补偿费和违约金。因练某未能到期回购,东海证券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东海证券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有权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其与练某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延期购回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第二次延期购回业务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有权利。上述协议签订后,东海证券公司已按约向练某发放融资款,练某亦将其持有的股票质押给东海证券公司。因练某未履行回购上述股份及支付相应利息等义务,其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东海证券公司股票回购交易价款、相应利息、违约金及东海证券公司为实现质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练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诚实履行合同。本案中,练某在协议到期后二度延期仍未能履行购回股票义务,构成违约,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风险提示: 

(1)投资者应当对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保持清醒认识,增强融资融券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当认真学习融资融券知识,掌握融资融券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熟悉融资融券业务流程和交易类型,阅读并理解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和风险揭示条款。 

(2)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标的股票的选取条件与标准,理性选择投资对象,坚持价值投资理念,注重股票基本面的分析,尤其对于价格波动较大的股票,应结合股票基本面情况审慎投资,合理适度运用融资融券工具,避免融资跟风炒作概念股、题材股等风险较大的股票,防范价格回调风险。 

(3)投资者应当结合市场走势和自身状况,做好必要的头寸控制,在市场波动增大时主动减仓、释放风险、及时止损。 

案例二:公司违法导致股东违约,股权质押警惕多重风险 

2014年12月26日,蔡某与海通证券签订了《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以下简称《交易协议》),蔡某以其所持有的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的限售股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向海通证券质押融资1387万元。后欣泰电气因涉嫌财务造假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造成市场、媒体对欣泰电气产生大量负面报道或质疑,存在暂停上市的可能,已严重影响蔡某的履约能力。故海通证券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于2015年7月20日发函要求蔡某于2015年7月27日之前提前购回上述融资。由于蔡某并未按照约定履行提前购回的义务,海通证券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业务协议》约定,若发生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或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问题;市场、媒体或监管机关等方面对其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兼并重组等情况存在大量负面报道或质疑等情形,海通证券有权要求蔡某在该情形发现或发生的下一交易日提前购回。欣泰电气涉嫌存在重大违规违法事件,或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问题,且监管机关已对其立案调查。蔡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到《关于提前购回股票质押融资本息的函》后向海通证券提出异议,海通证券要求蔡某提前购回其所出质的股票符合合同约定。蔡某应当偿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287万元的本金、延期利息与违约金。 

风险提示 

(1)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机关调查和处罚,其股票价格必然会受到影响。投资者应当多样化投资以分散风险,避免集中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单只市场风险较高的证券,防止因个别证券价格下跌使得担保品总价值大幅缩水,从而导致维持担保比例大幅下跌,触发强制平仓。 

(2)投资者应当结合市场走势和自身状况,做好必要的头寸控制,在市场波动增大时主动减仓、释放风险、及时止损。

2019-09-30 15:51:1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624人气

科创板助力券商前三季主承销收入78亿增近四成

9月30日,传音控股等三家科创板企业将挂牌上市。这意味着,在三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科创板企业将再为证券业带来2.2亿元的承销保荐收入。

今年前三季度,科创板上市公司达到33家,共为券商带来24.35亿元主承销收入。受益于科创板带来的增量业务以及主板首发(IPO)常态化等因素影响,今年前三季度证券业主承销收入超78亿元,同比增幅接近四成。

“保荐+跟投”制度是科创板一大创新,科创板运行满两月,券商跟投资金也获得不菲浮盈。以9月26日收盘价来看,券商跟投资金浮盈18.63亿元,平均浮盈1.37倍。虽然距离变现尚有时日,但随着科创板稳定运行以及科创板公司业绩稳定,给市场留下了不少想象空间。

券商主承销收入增近四成

9月30日,传音控股、山石网科、热景生物将在科创板挂牌上市,中信证券、中金公司、中德证券分别作为这三家企业的承销保荐机构,分别获得1.06亿元、0.7亿元、0.43亿元的承销保荐费用。

至三季末,科创板上市公司达33家。据发行信息统计,今年前三季度,科创板将为券商带来24.35亿元承销保荐收入。作为2019年资本市场改革中可兑现的最大红利,科创板直接增厚了券商收入。

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据Wind统计,2019年以来,截至9月29日,共计50家券商实现了76.28亿元的主承销收入,同比大增33%。若将于9月30日挂牌上市的3家科创板企业带来的2.2亿元承销保荐收入计算在内,合计同比增幅将近四成。

IPO项目是主承销收入的最大支撑,不论是金额还是占比都较去年同期增幅明显。其中,今年以来IPO业务收入合计67.82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幅达51%。

“三中一华”是最大受益者

上述33家科创板上市公司的保荐、承销工作由22家券商完成。由于其中有6家科创板企业为联合保荐或者引入了联合主承销商,其分配比例未予显示,因此只对剩余27家由单一券商保荐承销的项目进行统计分析,8家券商独立保荐承销科创板企业所获收入超亿元,“三中一华”表现较为突出。具体情况如下:

中信证券共参与了6个科创板项目的保荐承销工作,剔除未显示联合主承销分配比例的两个项目后,共计带来3.31亿元的承销保荐收入,暂时排名第一。其中,柏楚电子、容百科技分别带来超8000万元的收入,传音控股更是将为中信证券带来1.06亿元的收入。

中信建投证券参与了7个科创板项目的保荐承销,其中5个单独保荐承销的项目带来了3.06亿元的收入,天宜上佳、新光光电、铂力特3个项目的承销保荐费用均超5000万元。

华泰联合证券参与的4个科创板IPO项目中,有3单为独立承销保荐,共计带来2.46亿元的费用。其中,光峰科技1单带来的收入就接近1亿元。

中金公司目前参与4个科创板项目的承销保荐,其中山石网科和交控科技两单独立保荐承销项目为其带来的费用超1.22亿元。值得一提的是,科创板募资额度最高的中国通号由中金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但在承销环节引入中信证券等5家主承销商,这单业务带来的承销保荐费用达1.49亿元。

子公司跟投两月平均浮盈1.37倍

科创板已经运行了两个月,截至9月26日,包括最新上市的天奈科技在内,30只科创板股票最新收盘价平均涨幅为126.97%。由此可见,科创板股票为打新的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投资收益,参与科创板企业战略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也获得了不菲的跟投浮盈。

截至目前,有16家券商另类子公司参与跟投科创板公司,合计跟投资金16.11亿元,以9月26日收盘价来看,券商跟投资金浮盈18.63亿元,平均浮盈1.37倍。而若以上市以来最高价来算,券商跟投资金最高浮盈41.49亿元,浮盈收益达2.57倍,不过由于科创板企业上市前5日不设涨跌幅,大多股票上市初始振幅巨大,资金博弈较为充分,最高价时点的收益率参考意义不大。

中信证券和中信建投证券的跟投浮盈均接近3亿元,浮盈幅度超110%。华泰联合证券、中金公司、国泰君安、安信证券、海通证券的浮盈均超1亿元。

2019-09-30 来源:证券时报

2019-09-30 15:48:1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387人气

资本市场法治化大提速 投资者权益保护再上新台阶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简称投保基金公司)发布的《2018年度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状况白皮书》显示,2018年,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10件,同比增长38.39%;罚没款金额106.41亿元,同比增长42.28%;市场禁入21件/50人,禁入人数同比增长13.64%。

监管震慑力度不断增强

分析人士认为,作为打击证券期货违法乱象的利剑,证券监管部门的稽查执法工作对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效果直接影响着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以及投资者权益的受保障程度,从而在投资者保护工作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

《白皮书》显示,2018年,证监会对信息披露违法类案件处罚56起;内幕交易类案件处罚87起,其中57起所涉内幕信息与资产并购重组事项相关;对操纵市场类案件处罚38起;私募基金领域违法案件处罚10起;中介机构违法类案件处罚13起;短线交易案件处罚13起;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案件处罚24起;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超比例持股未披露、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期货市场违法等其他类案件处罚 69 起。

“这反映了处罚数量、力度不断加大,体现了全面从严监管的要求,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得到显著提升,监管的震慑力度不断增强。”盘古智库研究员盘和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从案例处罚类型来看,涵盖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私募基金等多种类型,而处罚主体也从上市公司、从业人员扩展到中介机构,并对并购重组等违规高发地带进行重点监管,收效显著。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的显著提升,将有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引导市场良好生态,推动资本市场的成熟化、法治化建设。

《白皮书》显示,近年来,证监会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大,不少涉案机构及个人被处以顶格罚款。从2015年-2018年证监会官网公布的数据来看,处罚委作出的行政处罚数量连续四年增长,2018年行政处罚决定数是2015年的1.75倍;市场禁入人数与罚没款金额同步增长,2018年市场禁入人数达到2015年的2.38倍、罚没款金额已接近2015年的10倍。行政处罚力度的加大使证券市场违法成本显著增加,对提升稽查执法的威慑力有一定积极作用。

按照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2018年证监会稽查系统持续优化与公安机关执法协作,提升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打击合力,全年向公安机关移送证券期货涉嫌犯罪案件及线索114件,涉及违法主体200余人。2018年涉刑案件及线索移送数量创近十年来新高,约是2017年(31件)的4倍,较2014年历史峰值(74件)增长54.1%。

加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专家认为,资本市场的平稳运行和快速发展离不开配套法律制度的规范、引导和保障。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推动投资者保护体制机制创新,推动有关主体落实投资者保护工作,是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使投资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重要保障。

近期,资本市场迎来法治体系进一步提升完善的信号。例如,9月9日至10日,证监会在京召开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座谈会。会议提出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12个方面重点任务。其中第八项任务是进一步加大法治供给。加快推动《证券法》、《刑法》修改,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用好用足现有法律制度,坚持严格执法,提升监管威慑力。

《证券法》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今年4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证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单独设置了“投资者保护”这一章,充分体现了最高立法机关对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

盘和林认为,《证券法》、《刑法》的修改为资本市场法治化的推进提供了顶层保障,是从严监管有序推进的支撑依据。通过完善相关法律,使得从严监管有法可依,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让投机炒作行为得到惩治,从而为投资者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2019-09-30 来源:证券日报

2019-09-30 15:41:1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164人气

非法集资“四性”

非法集资“四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019-09-25 19:56:1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7756人气

防范非法集资的“四三二一”

防范非法集资的“四三二一”

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二问。一问专业人士,要通过正规渠道咨询金融专业人士,获取投资项目风险的专业判断,避免落入“理财陷阱”。二问家人朋友,做出投资决定前一定要跟家人朋友商量,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

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要深思熟虑,避免头脑发热,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2019-09-25 19:54:47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417人气

场内市场的特征是什么

  问:场内市场的特征是什么?

  答:场内市场的特征包括:

  (1)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

  (2)参加交易者为具备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交易采取经纪制,即一般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交易所买卖证券,只能委托会员作为经纪人间接进行交易;

  (3)交易的对象限于合乎一定标准的上市证券;

  (4)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决定交易价格;

  (5)集中了证券的供求双方,具有较高的成交速度和成交率;

  (6)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对证券交易加以严格管理。

2019-09-24 13:29:5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7938人气

场内市场的定义是什么

  问:场内市场的定义是什么?

  答:场内市场即证券交易所市场,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买卖双方公开交易的场所,是一个高度组织化、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是整个证券市场的核心。证券交易所本身并不买卖证券,也不决定证券价格,而是为证券交易提供一定的场所和设施,配备必要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并对证券交易进行周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管理,为证券交易顺利进行提供一个稳定、公开、高效的市场。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2019-09-24 13:29:1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970人气

金融风险的种类有哪些

  问:金融风险的种类有哪些?

  答:金融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影响金融产品价值,从而给债权人或金融产品持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因股市价格、利率、汇率等的变动而导致价值未预料到的潜在损失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成交量不足或缺乏意愿交易的对手,导致未能在理想的时点完成买卖的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2019-09-24 13:27:4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3513人气

私募基金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问:私募基金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答:私募基金是指只能采取非公开方式,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发售的基金。

  私募基金不能进行公开的发售和宣传推广,投资金额要求高,投资者的资格和人数常常受到严格的限制。相对于公募基金,在运作上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它既可以投资于衍生金融产品进行买空卖空交易,也可以进行汇率、商品期货投机交易等。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较高,主要以具有较强风险承受能力的高净值人群为目标客户。

2019-09-24 13:24:57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052人气

什么是货币市场基金

 问:什么是货币市场基金?

  答:货币市场基金是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对象的一种基金,其投资对象期限较短,一般在1年以内,包括银行短期存款、国库券、公司短期债券、银行承兑票据及商业票据等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基金的优点是资本安全性高,购买限额低,流动性强,管理费用低。

2019-09-24 13:23:3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503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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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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