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股东来了》竞赛已拉开帷幕,截至6月7日,《股东来了》2021赛程过半,成绩喜人:答题人次突破1亿人次。
自5月15日启动以来,《股东来了》2021开局良好,精彩不断,与往届相比,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投资者参与热情更高。参赛人员中非从业人员占比近90%,远超往届水平,反映出中小投资者的参赛热情更高,活动在中小投资者中的影响力逐年提升。二是参赛投资者分布更均衡。6大片区证监局高度重视投资者参赛动员工作,各片区注册人数“你追我赶”,平均注册人数超40万。三是投教活动成效更显著。6大片区围绕新《证券法》、注册制改革、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等资本市场重大部署,结合党史教育工作,制作各类题材新颖的宣传品60万余份、宣传片288个,走进系列红色教育基地、145家上市公司、489所高校、128家投教基地进行宣讲,持续吸引投资者关注并参赛。
下一步,投服中心将继续与六大片区通力协作,进一步创新宣传方式,丰富活动内容,持续唤醒广大中小投资者股东意识,帮助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理念,更好地知权、行权、维权,推动投教工作再上新台阶。
交易之道,也是自然之道——点掌投教专访复旦金融研究所所长赵昌运
在中国股市30年的历程中,投资者经历过了不少的大起大落,随着外资不断的涌入,市场稚嫩逐渐的走向了成熟,投资者的交易风格也从投机逐渐向投资靠拢。那么交易之道究竟是什么呢?
点掌投教特邀复旦金融研究所所长——赵昌运,一起来探索股市的交易之道
A股的风格,由多方面决定
从外界看来,过去的A股市场中有太多的投机和炒作,而价值投资则少之又少。对于这样的情况,赵昌运表示这是由A股中特定的环境造成的。
首先,中国的人口基数庞大,这也就造成了股市中的投资群体鱼龙混杂。而MSCI指数纳入中国股市之后,给了国人更多的国际经验来学习,市场的交易也由过去的不规范慢慢的转型成为一个规范的市场,无论从自身的制度也好,投资者群体的结构也好,现在的A股,正处于一个逐渐繁荣的趋势中。
其次就是制度的规范性,比如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信息披露,还有对违规炒作的监管。投资者经常会看到有些股票波动特别大,这其实是市场缺乏理性的表现,而过去管理层对于市场炒作的监管并没有规范化,使得市场上所谓的庄家就有机可乘。而投资者也没有明白交易的本身到底是什么,所以跟风炒作,自然而然就让投机风充斥了A股市场。
追求长期价值投资,需有更多优质的公司
其实,A股过去投机风大于投资风,并不完全是投资者群体结构的因素,很大程度上与A股市场上缺乏优质的公司标的有关。
最初的A股上市公司,是为了拯救各个地区的国企,把这些国企盘活,所以有不少非常优秀的民企很难得到上市的机会。而那些上了市的公司,又是各省市的稀缺资源,即使公司质量再差,各地区也会想方设法保住公司的壳。更有甚者,之前还有欺诈上市的公司,即便被发现了欺诈,也还能依然在市场上不退市,从这个角度来看,当时的市场本身就酝酿着投机因素。
所以对于这类的情况,就更加的要求管理层完善退市制度以及赔偿制度,将那些真正优质的公司留在市场上,用认真的经营来回报股民,而不是把上市变成圈钱的工具。这样对于市场来说,才会有更多价值投资的机会。
做有思想的投资者,会顺应自然之道
进入到股市的投资者,往往都会寻找交易之道,也就是交易的策略和方法。赵昌运认为,寻找交易方法自然重要,但在寻找方法的时候,不能人云亦云,而是要做一个有思想的投资者。
首先,要有战略思想,对市场的现状、未来,都要做评估,然后要去寻找到适应这个市场状况的交易模式。比如从题材角度来说,像科技、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这些,都知道这些行业好,但众多公司如何去判断谁好谁差呢?
除了简单的了解基本面之外,赵昌运建议最好还要采用调研的形式去仔细整理一个行业的公司,对每一家公司进行分析,分析业务结构、管理层未来发展方向,以及掌握的那些护城河的相关技术,这样结合多个调研论证,最后挑选出最好的品种进行长期跟踪和资产配置。
交易之道其实就是自然之道,顺应市场才是最重要的,现在我国的A股市场已走向成熟,那就用成熟市场的价值投资来应对市场,这才是投资者需要寻找的交易之道!
嘉宾介绍
21年操盘经验,指导36位学员成立私募公司,17位学员发行基金,2009年受聘于复旦求是进修学院并创办成立复旦求是操盘手训练基地。目前北上广多家股票培训机构的主讲老师,不少都是其弟子。1997年,赵昌运开始涉及金融领域,工作中对私募基金有了深层的接触,后进入私募,开始学习操盘,经任操盘手、主操盘手及多家投资团体投资总监等职务。他认真思考和总结实战经验,将之系统化、简单化,构建出自己的交易体系和交易哲学。
2021年5月21日,ST中安公告了二审终审判决,招商证券应对ST中安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为首例证券虚假陈述中介机构按比例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
2014年2月14日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中安)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及关联交易议案,决定向中恒汇志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2014年12月27日
ST中安重大资产重组获得证监会核准。
2016年12月23日
ST中安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
2019年5月31日
ST中安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通报显示,ST中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中安消技术将“班班通”项目计入2014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在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难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信息,导致提供给ST中安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存在误导性陈述,致使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ST中安据此虚增评估值发行股份;二、中安消技术“智慧石拐”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未按公允价值计量以BT方式(建设-移交,BOT模式的变换形式)承接的工程项目收入,虚增2013年度营业收入5,515万元,201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招商证券为ST中安此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安消技术的审计机构。
2020年11月9日
ST中安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被判支付给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
2、被告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5月20日
上海高院二审审理认定:
(1)案涉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中,招商证券未能举证证明其按照独立财务顾问的职业要求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招商证券在财务顾问报告中的专业意见,显然与事实情况不符,其在审核涉“班班通”项目相关材料并出具专业意见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对由此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招商证券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案涉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未能举证证明其按照审计业务准则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导致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中部分内容存在虚假陈述。对由此导致的投资者损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高院维持了一审对ST中安和中安消技术的判决,改判招商证券承担 25%的连带责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15%的连带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同时,由于新《证券法》取消了证券欺诈相关诉讼的行政前置程序,所以该案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和招商证券虽未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书,也被一并列为被告。
在此,点掌投教基地联合至合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提醒广大投资者,ST中安(600654)的索赔条件为:2014年6月11日(含当日)至2016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并在2016年12月24日(含当日)以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留言与我们联系,办理相关的索赔事宜。
近年来,前有天神娱乐信披违规、后有獐子岛扇贝逃了又逃!长生生物、康美药业、保千里、长城**等……从2018年到2020年,合计115家上市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受到行政处罚,然而顶格处罚仅仅只有60万元!然而购买了这个上市公司股票的普通投资者,却因此损失惨重!普通投资者能从哪些方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在今年的3.15来临之际,点掌财经特别**全新的公益节目:“股票**”,联合“至合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就普通投资者在个股**索赔中,最关心的问题进行一一解答!
图:第一期节目嘉宾:夏雪律师和易俊律师
夏雪律师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为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加入至合律师事务所之前,夏雪律师曾就职于上海****所,期间借调中国证监会参与IPO审核,上海航运运价交易有限公司。长期从事证券法规、规则的制定、上市公司监管、证券市场监察、合规性管理工作。夏雪律师在证券市场监管、公司治理、证券法律制度研究等方面,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系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易俊律师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原上海市杨浦区金融审判庭资深法官,拥有14年的金融审判经验,入选上海市司法领军人才库,现为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易俊律师的执业领域主要为金融合同、公司治理、保险争议等,擅长各类商事诉讼纠纷解决,如融资租赁、股权、商业保理等,担任多家国内知名银行、知名跨国企业、行业协会的常年法律**,为客户提供日常合规和风险控制法律服务。目前担任上海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独家授权法律**、专家组成员。
在第一期节目里,两位律师就股民最关心的问题:什么样的情况可以索赔进行了详细说明:《证券法》与 2003 年 1 月 9 日最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权益受损的股民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佣金及利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实施日到揭露日之间买入;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发生亏损的股民朋友们,就可以进行索赔!
两位律师进一步具体介绍了索赔流程:
第一步:进行意向报名,可以扫描文末二维码加入点掌财经-股票**-客户服务群,也可以在本微信公众号留言,我们会在工作时间进行人工回复(工作日9:00-18:00);
第二步:根据律师指导,提交初步资料进行预审;
第三步:预审通过者,与至合律师事务所签署《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无需承担任何前期费用,具体条件详见后文“索赔费用”);
第四步:在律师的指导下,提交资料,完成立案、起诉、索赔流程;
第五步:**赔偿款,按实际到账款项比例支付律师费。
关于索赔费用
点掌财经“股票**”栏目联合“至合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在本次征集到的投资者,为索赔而支付的各项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拍卖费、快递费、资料打印费等)全免。投资者仅需在实际**到赔偿款时,按赔偿款的30%支付律师费用。
图:《证券法》若干规定
法律服务机构
在点掌财经“股票**”栏目下,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为至合律师事务所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 “至合律师事务所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拥有多名资深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务师,长期致力于证券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索赔,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欢迎有初步**意向的投资者,尽快联系我们**索赔。
你也有相同的疑惑想要咨询吗,扫描文下方二维码加入点掌财经-股票**-客户服务群,也可以在本微信公众号留言,我们会在工作时间进行人工回复(工作日9:00-18:00)
目前有一百多家A股公司可进行索赔,详细情况可以扫码进群了解!
附:【可委托案件】指可以准备起诉材料的案件,您必须在“索赔条件”时间段内买入该股票并且截止该区间最后一日仍持有该股票,才能参加索赔。
【诉前准备案件】指暂时无需准备资料的案件,请等待我们后续通知。
本次修正案涉及资本市场的5大要点:
1、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
2、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3、强化“关键少数”刑事追责。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4、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5、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证监会指出,本次刑法修改,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表明了国家“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坚定决心,对于切实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进注册制改革、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大幅提高证券期货犯罪刑事惩戒力度
证监会表示,此次刑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为目标,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相适应,和证券法修改相衔接,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60万顶格处罚将终结
近年来,监管在打击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但囿于立法等因素,我国对财务造假案顶格60万元行政处罚,在很多数十上百亿的造假面前显得“微不足道”,略有争议。
比如,今年,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中,涉及虚增营收、虚增利息收入以及虚增营业利润等规模高达300亿元左右,但被处60万元顶格处罚;同时期引发市场关注的瑞幸咖啡财务造假22亿元案件,美国证监会与之和解的金额为1.8亿美元(将近12亿元人民币)。
随着刑法修正案的落地,60万顶格处罚将步入历史。
近期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一审宣判,主承销商、会计所、律所、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统统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0年12月3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建设”)、五洋建设实际控制人陈志樟,以及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信会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国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债券承销商德邦证券和出具审计报告的大信会计,都未勤勉尽职,存在重大过错,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作为债券发行的资信评级机构、锦天城律所为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未勤勉尽职,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大公国际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10%范围内,锦天城律所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杭州中院表示,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
五洋债案是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也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
五洋案始末
五洋建设于2015年8月发行了公司债“15五洋债”,规模8亿元,期限2+1年,第二年末附投资者回*选择权。2015年9月,五洋建设发行了第二期公司债“15五洋02”,规模5.6亿元,期限3+2年,第三年末附投资者回*选择权。两期债券主承销商均为德邦证券。
2017年8月,五洋建设因未按规定披露2016年年报与临时报告,被上海交易所通报批评。
2017年8月11日,五洋建设发布公告称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7年8月14日,“15五洋债”未能偿还回*及付息资金,发生回***,“15五洋02”触发交叉**。
2018年7月6日,证监会开出首张债券欺诈发行罚单,对五洋建设等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证监会认为五洋建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披露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三、五洋建设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五洋建设责令改正,给予**,并处以罚款414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并合计罚款254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志樟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此后多家中介机构被处罚。
点掌投教基地联合至合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15五洋债、15五洋债02的索赔条件为2015年9月10日至2017年8月11日购入15五洋债(代码:122423)、15五洋债02(代码:122454)的债券持有人。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我们联系,**相关的索赔事宜。
点掌投教基地特别就此专访了至合律所的专业律师,他们认为:
中国银行销*“原油宝”产品确实不属于非法经营期货行为,但“原油宝”产品违反银监会2011年1月发布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自主持有或向客户销*可能出现无限损失的*卖空衍生产品,以及以衍生产品为基础资产或挂钩指标的再衍生产品。”中国银行违规销*挂钩境外原油期货的原油宝,应返还投资者全部本金。
2021年2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件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民事上诉案件二审公开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2月31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2件原告投资者诉被告中国银行的涉“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判决中国银行承担投资者全部穿仓损失和20%的本金损失,返还*划的投资者账户中保证金余额,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
一审判决后,2名原告分别提起上诉,认为中国银行应赔偿其全部损失,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2起上诉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2017年报中国银保监会备案设立,中国银保监会对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风险事件进行调查并于2020年12月作出了行政处罚,金融监管部门未认定中国银行销*“原油宝”产品属于非法经营期货行为。“原油宝”产品实行100%保证金交易,并设置最低保证金比例为20%的强制平仓线,不符合杠杆交易这一期货交易典型特征。上诉人认为双方当事人就投资“原油宝”产品事项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无效的观点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中国银行通过《产品协议》、***站、手机银行APP“帮助”栏等对“原油宝”产品的适用对象、风险等作出了提示和说明,在销*产品前对销*对象进行了风险测评,按照银行业适当性标准履行了销*产品的适当性义务,上诉人认为中国银行将“原油宝”产品销*给风险测评结果为平衡型的投资者且未做必要风险提示和说明、未正确履行适当性义务的观点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对中国银行在产品设计上未考虑原油期货产品会出现负价极端情况,在交易过程中未能向投资者提示负油价带来风险,且未执行协议中关于保证金充足率降至20%(含)以下时强制平仓的约定,一审判决已经做出认定,并判决中国银行承担相应责任,即承担投资者全部穿仓损失和20%的本金损失,返还*划的投资者账户中保证金余额,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上诉人认为中国银行应当赔偿其全部损失的观点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8年11月14日,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浩源”)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通报显示,ST浩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新疆浩源与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数贸”)构成关联关系;二、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上述行为导致ST浩源存在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故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决定对ST浩源给予**,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11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并处以3万元至25万元罚款。
现点掌投教基地联合“至合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就ST浩源(002700)**索赔发出如下征集公告:
索赔条件
2017年8月23日至2018年3月28日(含当日)买入ST浩源(002700)并在2018年3月29日(含当日)以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索赔流程
第一步:通过本公告进行意向报名,在本微信公众号留言,我们会在工作时间进行人工回复(工作日9:00-18:00);
第二步:根据律师指导,提交初步资料进行预审;
第三步:预审通过者,与至合律师事务所签署《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无需承担任何前期费用,具体条件详见后文“索赔费用”);
第四步:在律师的指导下,提交资料,完成立案、起诉、索赔流程;
第五步:**赔偿款,按实际到账款项比例支付律师费。
索赔费用
“至合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本次征集到的投资者,为索赔而支付的各项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拍卖费、快递费、资料打印费等)全免。投资者仅需在实际**到赔偿款时,按赔偿款的30%支付律师费用。
法律服务机构
在本项目下,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为至合律师事务所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 “至合律师事务所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拥有多名资深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务师,长期致力于证券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索赔,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欢迎有初步**意向的投资者,尽快联系我们**索赔。我们会尽快在工作时间进行回复(工作日9:00 -18:00)。
背景情况:
2021年5月18日,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澳环保”)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通报显示,嘉澳环保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嘉澳环保未将应合并未合并境外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未根据业务实质对相关业务进行收入和成本的抵销处理,导致公司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其中,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178,543,449.83元,占比14.24%;虚增营业成本179,623,604.78 元;虚减净利润1,050,356.54元,占比1.65%。在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89,310,851.26元,占比27.08%;虚增营业成本89,919,749.04元;虚减净利润589,328.90元,占比8.89%。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119,486,980.52元,占比20.63%;虚增营业成本120,213,273.02元;虚减净利润684,399.10元,占比2.99%。在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148,721,660.64元,占比14.96%;虚增营业成本149,736,738.65元;虚减净利润936,125.36元,占比2.76%。
上述行为导致嘉澳环保存在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故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拟决定对嘉澳环保责令改正,给予**,并处以100万元罚款;拟对3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并处以5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罚款。
现点掌投教基地联合“至合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就嘉澳环保(603822)**索赔发出如下征集公告:
索赔条件
1、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12月24日(含当日)买入嘉澳环保(603822)并在2020年12月25日(含当日)以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2、可索赔的除了嘉澳环保普通股股东(603822),还包括债券持有人及转股股东:嘉澳转债(113502)、嘉澳转股(191502)。
索赔流程
第一步:通过本公告进行意向报名,在本微信公众号留言,我们会在工作时间进行人工回复(工作日9:00-18:00);
第二步:根据律师指导,提交初步资料进行预审;
第三步:预审通过者,与至合律师事务所签署《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无需承担任何前期费用,具体条件详见后文“索赔费用”);
第四步:在律师的指导下,提交资料,完成立案、起诉、索赔流程;
第五步:**赔偿款,按实际到账款项比例支付律师费。
索赔费用
“至合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本次征集到的投资者,为索赔而支付的各项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拍卖费、快递费、资料打印费等)全免。投资者仅需在实际**到赔偿款时,按赔偿款的30%支付律师费用。
法律服务机构
在本项目下,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为至合律师事务所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 “至合律师事务所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拥有多名资深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务师,长期致力于证券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索赔,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欢迎有初步**意向的投资者,尽快联系我们**索赔。我们会尽快在工作时间进行回复(工作日9:00 -18:00)。
近日,私募大佬叶飞在其微博上发文称,有上市公司与盘方合谋进行市值管理、“坐庄赖账”不付尾款等情况。为此,牵扯出多家上市公司,如中源家居、起步股份、力鼎光电、众应互联、通裕重工、辰安科技、凯盛科技、**诺、东方时尚、天宜上佳、今创集团、国轩高科、昊志机电、华钰矿业、利通电子、祥鑫科技、隆基机械、法兰泰克等(以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为准)。
5月13日,上交所启动排查相关账户,并于当日下午向中源家居等公司发出《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进行自查,并如实披露相关情况。
5月14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媒体报道某微博大V爆料事件答记者问”时称:对于以市值管理之名实施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行为,我们始终秉持“零容忍”态度……一旦发现上市公司及实控人、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等相关机构从事或参与相关违法违规活动,证监会将一查到底、依法严惩。
5月16日,证监会发布《证监会依法对相关账户涉嫌操纵中源家居等股票行为立案调查》中称:证监会坚决贯彻落实“零容忍”工作方针,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打击包括恶性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在内的各类重大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对相关账户涉嫌操纵利通电子、中源家居等股票价格立案调查。
操纵市场行为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2020年以来,证监会累计对65起涉嫌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王某操纵“恺英网络”、吴某模操纵“凯瑞德”等一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恶性操纵市场行为得到严肃查处。
2019年年底,全国首例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提起的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恒康医疗案,由成都中院宣判。2017年8月11日,证监会对阙某等操纵市场案作出行政处罚,该案是证监会查处的我国证券市场首例“信息操纵”暨“伪市值管理”案件;2019年12月27日,成都中院对恒康医疗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案,一审公开宣判,原告投资者杨某获得胜诉判决。成都中院认定:原告在操纵行为期间买入股票,并在操纵行为结束后卖出股票而产生损失,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计算投资者损失。2020年3月四川高院维持一审判决,该案实现了操纵市场民事赔偿领域“零的突破”。
在此,至合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提醒购买过上述涉嫌操纵市场股票的投资者(最终以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操纵市场行为期间为准),
欢迎有初步意向的投资者,尽快联系我们咨询索赔,了解相关的索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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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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