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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资本市场改革 服务数字经济发展——李超副主席在第六届世界互联网大会资本市场助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论坛上的致辞

尊敬的杨小伟副主任、周国辉副主席、邬贺铨院士,各位嘉宾:

  大家下午好!非常高兴参加第六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和本次论坛。我谨代表中国证监会对大会的召开和论坛的举办,表示热烈的祝贺!

  当前,全球经济和产业格局加速调整,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日益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核心源动力来自科技创新,而金融如何助力科技创新又是非常重要的课题。早在100多年前,创新理论的鼻祖熊彼特在其《经济发展理论》中就提出:“工业体系只有依靠创新才能建立,而金融是驱动创新和科技产业化的重要力量”。实践中,由于科技创新活动研发投入大、技术迭代快、经营不确定性高,同时具有高智力、轻资产的特点,传统金融机构往往“不敢投”“不愿投”“不能投”。相比而言,资本市场特有的风险共担、收益共享机制,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具有天然优势。一是资本市场的估值方法更加多元化,可以对科技创新企业准确定价并识别风险。二是股权投资具有独特的风险代偿机制,其收益可以补偿相应的投资风险。三是通过风险投资、私募、IPO、并购重组等方式,能够为不同生命周期的企业提供差异化、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从全球经济发展的实践看,战略性、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壮大往往离不开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撑。无论是美国的“FAANG”(脸书、苹果、亚马逊、奈飞、谷歌)还是我国的“BATJ”(百度、阿里、腾讯、京东)等知名企业都与资本市场的支持密不可分。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紧紧围绕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趋势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等战略部署,积极推动资本市场与科技创新的深度融合。在部际合作方面,我们会同网信办、工信部、人民银行等多部委出台了推动资本市场服务网络强国建设、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等重要政策,形成支持科技创新的合力。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方面,目前创业板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中高新技术企业占有相当大比例。在融资支持方面,今年前三季度,127家公司IPO融资1400亿元,其中计算机、通信、软件和信息服务类公司41家,募集资金近500亿元。创新创业债、绿色公司债合计发行超过800亿元,重点支持了创新企业。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方面,截至今年6月末,私募基金在投境内外未上市企业(含新三板挂牌)股权项目8.95万个,在投本金7.16万亿元,其中投向境内信息技术行业股权项目2.95万个,在投本金8707亿元,为推动科技创新企业孵化、培育,促进长期资本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一大亮点是,在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下,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顺利落地。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具有较强的开创性和突破性:一是突出科创定位。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创企业。已上市的34家科创板公司“科创”属性比较突出,与数字经济直接相关的信息技术、网络通信、软件服务类企业合计19家,融资343亿元。在审企业中新一代信息技术行业占比达1/3,位列各行业之首。二是企业类型更加多元。科创板设置了多套上市标准,允许未盈利、特殊股权结构和红筹等类型企业发行上市。目前,在审企业中已有10家未盈利企业、2家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1家红筹企业,相信不久就会有相关企业上市交易。三是基础制度更加市场化。建立了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等机制,大幅放宽涨跌幅限制,优化了融资融券、并购重组、退市等制度安排。从实施效果看,上述制度安排提升了资源配置效率,初步经受住了市场考验。

  各位嘉宾!

  引导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是时代赋予资本市场的重要使命。证监会将紧紧围绕“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这个总目标,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我们已制定了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总体方案,下一步将按照“稳中求进、做好协调、能办快办”的原则,加快推动落实落地。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将紧紧抓住多层次市场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这条主线,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安排,畅通科技创新与资本市场对接渠道,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充分发挥科创板的试验田作用。把握好科创板定位,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出台再融资、分拆上市等制度规则,细化红筹企业上市有关安排,吸引更多优质科创企业上市。在综合评估基础上,总结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二是加快创业板改革。聚焦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需求,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完善发行上市、并购重组、再融资等基础制度,进一步增强对创新创业企业的制度包容性。

  三是深化新三板改革。通过完善分层管理、改进交易机制、优化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等,改善市场流动性水平,提升投融资功能,更好服务中小企业发展。

  四是推动完善创业投资支持政策。健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服务创业投资的相关鼓励政策,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五是着力构建高质量中介服务体系。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推动形成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建设高水平一流投行,为科技创新提供有针对性的优质服务。

  最后,预祝本次大会和论坛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2019-10-21 14:01:1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603人气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业软件测试规范》行业标准

  近日,证监会发布并实施了《证券期货业软件测试规范》(JR/T 0175-2019)行业标准。

  该标准描述了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的总体要求、单元测试、集成测试、系统测试、系统集成测试、验收测试等测试活动的内容。标准的发布实施旨在明确证券期货业软件测试工作的要求,增强对测试活动过程和结束的约束,提高行业软件测试过程的规范化程度。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推进资本市场信息化建设工作,降低行业信息系统运行风险,着力增强基础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行业标准化水平。

2019-10-18 来源:证监会

2019-10-21 11:57:1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6495人气

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推进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优化重组上市监管制度,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资本市场多元化退出渠道和出清方式,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于10月18日正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旨在准确把握市场规律,理顺重组上市功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作用,积极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是落实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总体方案的重要举措。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简化重组上市认定标准,取消“净利润”指标。二是将“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期间进一步缩短至36个月。三是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其他资产不得在创业板实施重组上市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相关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有关要求,所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四是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五是丰富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协议和承诺监管措施,加大问责力度。此外,明确科创板公司并购重组监管规则衔接安排,简化指定媒体披露要求。

  《重组办法》自6月20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市场广泛关注,社会各界对我会提高监管制度适应性和包容度表示认同。征求意见期间,我会共收到意见、建议69份,其中有效意见66份,主要集中在放开创业板重组上市,取消认定标准中的“净资产”等指标,强化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协议和承诺履行监管,扩大配套融资发行规模等方面,我会已结合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分析、采纳、吸收,或纳入后续相关改革。

  为配合《重组办法》顺利实施,修改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同时公布。

  《重组办法》修改后,我会将继续完善“全链条”监管机制,支持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同时,将继续严格规范重组上市行为,持续从严监管并购重组“三高”问题,打击恶意炒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忽悠式”重组、盲目跨界重组等乱象,促进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和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重组办法》施行后,尚未取得我会行政许可决定的相关并购重组申请,适用新规;上市公司按照修改后发布施行的《重组办法》变更相关事项,如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根据《重组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履行决策、披露、申请等程序。

2019-10-18 来源:证监会

2019-10-21 11:56:3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6839人气

证监会召开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座谈会

  10月17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主持召开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座谈会,围绕“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与私募股权机构代表座谈交流。参会机构围绕行业发展现状、面临的问题、下一步改革思路和监管政策提出了意见建议。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发展,行业机构要坚持以习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记初心使命,提高站位,苦练内功,不断提升服务创新创业和实体经济的水平。

  会议认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经过30来年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基金数量和规模均跃居世界前列。私募股权基金作为新型的金融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创新资本形成,改善法人治理结构,支持企业重组重建,推动生产要素向更具前景、更具活力的领域转移和集聚,在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直接融资、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私募股权基金已经成为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发动机”、推动经济结构优化的“助推器”、优化资源配置的“催化剂”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生力军”。

  会议指出,当前私募股权基金行业正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从募资环节看,居民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将带来丰富的资金供给,各类机构投资者的更多参与也将提供更加广泛多元的资金来源。从投资环节看,当前我国正加快科技创新,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将为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带来大量投资机会。从退出环节看,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正积极推进,创业板改革、新三板改革以及发行、上市、交易等基础制度改革的陆续实施,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更加便捷、更为丰富的退出选择。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行业仍存在“多而不精”、“大而不强”的问题;一些机构合规意识不强,规范化运作水平不高;一些行业乱象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风险事件频发。要深刻汲取教训,正视问题,积极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共同推动私募股权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会议强调,要坚持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风险,发挥各方合力,遵循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规律,补短板,强监管,守底线,促发展。一是坚持行业定位,逐步出清“伪私募”。推动出台私募基金条例,抓紧修订私募基金监管办法。把握私募基金姓“私”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全面、动态、精准、穿透的综合监测监控体系,加强非现场检查与现场监管的衔接,提高日常监管、持续监管能力。二是坚持刀刃向内,切实改进登记备案工作。指导基金业协会细化登记备案标准和要求,完善流程、优化服务,建立分类备案机制,全面提升透明度。三是坚持差异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度。将股权基金和证券基金区分开来,将创业投资基金同一般股权基金区分开来,将高风险机构、重点机构和一般机构区分开来,加强分类监管,突出重点,全面提升监管有效性和精准度。四是坚持发挥合力,支持行业创新发展。研究股权和创投基金管理人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方式和路径,进一步优化创业投资基金“反向挂钩”政策。推动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和中长期资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政策规定。

  会议要求,私募股权基金行业要做到“四个聚焦”。一要聚焦服务实体,提高支持科技创新能力。积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未来,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中小微企业和关键领域自主创新。二要聚焦投资主业,提升专业化水平。坚持长期投资理念,当好股权投资的“专门家”,切实为所投企业提供优质增值服务。三要聚焦风险防控,坚守合规经营底线。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建立“募投管退”全过程的风险控制体系,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四要聚焦守信履约,培育积极健康的行业文化。坚守契约精神这一发展之基、立业之本,勇担社会责任,珍惜声誉,做精主业、做深专业,打造资管行业的“百年老店”。

2019-10-18 来源:证监会

2019-10-21 11:54:4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7298人气

全球首个上市的不锈钢期货有何特别之处?

全球首个上市的不锈钢期货有何特别之处?

——点掌投教特邀期货专家为您一一介绍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不锈钢期货9月25日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这是全球首个上市的不锈钢期货。备受瞩目之下,投资者对于不锈钢期货有着强烈的兴趣,但是作为专业的期货品种,在投资时我们需要注意什么呢?不锈钢又有哪些不可不知的小知识呢?

为了帮助投资者了解更多关于不锈钢期货的小知识,点掌投教特别邀请到了在金属期货领域深耕多年的期货专家,崔振老师,来为大家一一介绍。

崔振,现就职于迈科期货迈科期货金属事业部,担任资深投资顾问。主要研究方向有色金属,深耕镍金属品种七年,熟悉镍和不锈钢品种的上下游产业链以及产业信息。在熟知传统期货套期保值、期现套利等操作的基础上。创新的帮助实体企业运用场外期权、掉期、互换等金融衍生品工具来实现避险保值,增加利润的目的。设计国内首批利用场外期权套期保值方案,配合铜、镍等现货客户相关保值操作方案的设计和执行,获得了业内客户的一致好评。

主持人:是否能简单介绍下不锈钢品种基本知识?

崔振:我先简单介绍下不锈钢。不锈钢是钢的一个种类,钢是指含有碳(C)量在2%以下的称之为钢,大于2%是铁。钢在冶炼过程中加入铬(Cr)、镍(Ni)、锰(Mn)、硅(Si)、钛(Ti)、钼(Mo)等合金元素改善了钢的性能使钢具有了耐腐性(即不上锈)就是我们常说的不锈钢。

根据不锈钢冶炼工艺、使用用途以及成分。可以粗浅的分为200系列,300系列和400系列三大类,其中300系列是最常用的。

304是300系列中最常见的品种,所以一般从304的价格变化可以判断出整个不锈钢的价格走势。300系列可以简分为304、304L、316、316L、321、309S、310S等等,区分的依据是各种金属元素的含量不同,含量不同的不锈钢的特性也不相同。

主持人:据我所知,不锈钢期货不同于其他有色品种期货或者原油期货,和黑色金属期货一样是中国特有的期货品种,您能简单介绍下其中的原因吗?

崔振:首先这个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回答。首先,中国是全球最大的不锈钢钢铁生产和消费国,2018年,我国不锈钢粗钢产量2670.68万吨,出口总量为399.37万吨。而且我们不锈钢消费潜力在不断的提升。虽然现在不锈钢主要用途还是在房地产行业,但是随着技术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不锈钢消费也在快速的提升。

其次,国内不锈钢行业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新增产能大,产品竞争激烈,市场资源缺乏有效配置,企业往往靠杀价走货,降低了企业利润且不利于企业对产品的创新和升级。受原材料影响大,尤其以镍价为甚,而我国是金属镍的主要消费国和进口国,而不是镍的生产国。而金属镍占不锈钢生产成本达60%以上。所以国际镍价的波动尤其会对不锈钢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而从产业链来讲,随着镍价的不懂,钢厂和原料企业的话语权也在不断的交替。没有一个类似有色金属那样成熟的点价定价方式。也是不锈钢市场价格定价方式的缺失。

固在此些原因下,上海期货交易所在2014年中,开起不锈钢期货的调研工作,经过不懈的努力,终于在今年9月25日成功上市交易。

主持人:您刚才有提到,金属镍和不锈钢联系很大。能否就这点展开说下?

崔振:上海期货交易所不锈钢合约的交割品种是304 2B冷轧卷板,其中镍金属含量8.0%左右。在不锈钢的冶炼中,其镍金属的来源,目前主要有三种渠道获得:镍生铁,纯镍,以及废不锈钢。钢厂根据在不同时期,各生产原料的价格波动情况,采取不同的配比方式来进行生产,以获得最大利润。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由红土镍矿冶炼的含镍生铁(NPI)是不锈钢厂主要的采购原料。

但比较特殊的是,我国并不或者极少出产红土镍矿,其主要产地在印尼、菲律宾等东南亚国家。而这些国家近些年也都禁止未经加工的原矿直接出口。所以这个政策导致了国内部分不锈钢生产企业纷纷走出国门。现在在国外兴建镍铁冶炼企业。其次直接兴建不锈钢冶炼企业。国内的不锈钢生产情况正在改变。行业供需的变化,企业新陈代谢优胜劣汰也在不断的变化。

主持人:那我们在回到我们的主题,您觉得不锈钢期货上市之后,能给投资者带来什么样的交易投资机会呢?

崔振:除去传统的套保交易。简单来说,我认为不锈钢期货和镍期货能够形成想黑色系期货那样的原料产品链条。对于投资者设计诸如工厂利润投资组合投资提供了可能性。另外就是随着不锈钢期货的上市运行后的情况。产业客户会逐渐的选择用不锈钢期货作为基价来定价,那么必定也会产生期现上的套利机会 这些都还有待于观察。

主持人:能够具体谈一下不锈钢期货的套利交易机会?

崔振:就比如说现有的无锡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的不锈钢电子合约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不锈钢期货品种相比。

上海跟无锡的主要区别主要有三点:

1, 无锡是毛边卷,上海是切边卷,差价是170。

2, 上海和无锡的厚度差价区间是200-400,所以上海的价格应该天然的比无锡高370-570这个区间是比较合理的。这里没考虑仓储成本,利息成本等因素。

3, 无锡的不锈钢报价是含税价,上海不锈钢是不含税价,所以无锡盘盈亏要除以1.13,手数配比上,上海20手(1手5吨)对无锡113手(1手1吨)如果不完全对齐的情况下可以上海2手对无锡11手。

运输费:

1, 无锡五矿库-无锡浦新硕放库20-25元/吨   

2, 无锡中储库-无锡浦新硕放库 11-18元/吨。

所以这就造成了一个天然的跨市场套利机会。适合专业的投资者入场操作。另外我前面也有谈到关于不锈钢期货和镍期货相关性的研究。目前来看不锈钢厂主要采购镍生铁作为原料,而镍生铁的定价按照镍点,即1%镍含量来定价。而镍期货对应的精炼镍的定价和镍生铁有着比较强相关性。但由于目前钢厂直接采购精炼镍作为生产原料的占比非常低。

我们还不能确定能不能直接用镍期货来搭配不锈钢期货设计钢厂的利润投资方案。这个需要不锈钢期货上市一段时间后观察来看。

崔振老师的访谈视频欢迎广大投资者登录点掌投教网站收看。“知道越多,风险越小。“点掌投教也将聘请更多专业的财经大咖为广大投资普及金融投资中的各种专业知识和风险防范方法,欢迎大家继续关注点掌投教。

2019-10-21 11:06:57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212人气

“佣金账”莫糊涂,告知义务需尽到

【基本情况】

某证券营业部客户苏某通过12386热线反映,该营业部早在2016年初就推出佣金优惠,把A股新开户账户交易的佣金收取标准从千分之三下调到万分之三,但至2017年10月份营业部一直未告知客户佣金调整事项,期间继续按原标准向苏某收取佣金费用,苏某认为该营业部未尽到告知义务,故投诉要求营业部纠正错误并退还多收取的佣金。

【调解结果】

接到此投诉事项,内蒙古证监局组织内蒙古证券期货业协会调解员对案情进行了分析,了解到在相关佣金标准下调后,该营业部确未向苏某告知相关事宜,营业部承认在佣金方面未尽好告知义务,向苏某表示歉意,并退还多收取的佣金,苏某表示理解。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发布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引》第二十条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依法缴纳税费并按约定向乙方交纳佣金及其他服务费”。根据该条内容,证券经营机构应按约定收取乙方佣金,并有提前告知投资者佣金费率的义务,投资者对于佣金费率有知情权。从上述规定可知,本案中的证券营业部未将佣金费率变动提前告知投资者,这种做法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是由于证券分支机构未履行好告知义务引起的。据了解,部分证券经营机构在开立证券账户时,如果投资者不询问佣金收取标准,营业部就不主动告知,而是按系统默认佣金费率收取,等事后投资者投诉时再为其调整佣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明确规定:“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佣金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之一,因此,在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时,证券公司应主动明确告知投资者佣金费率的具体标准;就投资者而言,在开户前也应了解好相关费用的收取情况,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2019-10-16 13:21:1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6550人气

非法证券活动风险警示及案例

非法证券活动是什么?  

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方式有哪些? 

非法证券活动主要分为非法发行证券、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 

1.非法发行证券 

非法发行证券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非法发行股票,打着即将“境内外上市”的旗号,诱骗投资者购买、转让所谓“原始股”等。 

欺诈手法的特征如下: 

(1)以到境内外上市、取得高额回报为诱饵; 

(2)以社会大众,特别是中老年人为对象; 

(3)以骗取钱财为目的。 

2.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 

3.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主要包括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非法经纪业务等 

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1)设立网站或利用社交软件等工具以招揽会员或客户为名,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非法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活动。 

(2)设立网站或利用社交软件等工具以保证收益、高额回报为诱饵,代客操盘,公开招揽客户,与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3)假冒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网站或自媒体平台,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招揽会员或客户。 

(4)使用虚构的证券公司名称,利用门户网站等平台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招揽会员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直接或间接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5)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收取“咨询费”“服务费”等。 

(6)不法分子谎称是证券公司员工申请添加客户微信、QQ等社交工具,或者邀请客户加入伪造的证券公司客户微信群、QQ群,向客户发送或冒充其他客户在群内散布非法荐股信息。 

(7)通过“荐股软件”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收取“咨询费”“服务费”等。 

(8)通过开办“股民学校”,举办投资报告会等形式,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非法经纪业务主要指无经纪业务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通过控制账户和开设子账户,接受交易指令,代理完成交易。 

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应注意哪些要点? 

1.非法网站多利用网络虚拟环境,假冒合法机构名义,公布虚假的专业资质证书、专业团队,利用提供涨停板股票等营销策略,引诱投资者上钩。投资者可通过登陆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者保护基金网站或前往证券公司营业场所验证“山寨”证券公司的真实性,不要将钱打入“山寨”网站上预留的个人账户中。 

2.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电视股评“老师”多数口才很好,形象也不错,“表演”也很生动,多在早盘和夜间活动,但其并非真正的投资专家,不具备从事相关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甚至缺少基本的证券知识。投资者应警惕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上股评“老师”的劝诱,不要轻易泄露个人资料和联系方式,对陌生的荐股来电亦应提防。投资者发现此类不规范荐股行为的,可及时向广电管理和证券监管部门举报。 

3.投资者使用荐股软件时要保持理性的投资心态,不要被任何高额回报的口头承诺或“准确预测买卖点”等广告语所蛊惑。 

4.投资者不可盲目轻信所谓的“私募基金”和“内幕消息”,更不可相信“屡荐屡中”的宣传,严防受骗上当。 

5.“承诺收益”“利润分成”“坐庄操盘”均属于违法违规证券活动,不法分子往往以“钓鱼”方式进行诈骗,欺诈性很强。 

6.投资者对于来电、来访声称可以提供专业证券服务的人员要提高警惕,必要时可以通过监管机关网站查询人员资质或到证券公司营业场所问询,核实相关人员、机构的身份和资质,防止上当受骗。 

7.骗子经常伪装身份,不敢直接面对投资者。投资者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应就近找熟悉的证券营业场所或有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进行咨询,对不敢面对面交流的“老师”“专家”“名人”要提高警惕。一旦发觉上当受骗,投资者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证券监管部门举报。 

8.投资者接受证券服务应选择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提高防范非法证券活动风险的意识,克服急于获利或期盼暴富的心理,自觉抵制不当利益的诱惑,防止掉进不法分子的“代客操盘”陷阱。  

典型案例 

案例一:假冒公司名义,非法荐股诈骗 

投资者张某接到金某电话,称其是中金公司员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得知他的股票账户存在亏损,中金公司可以为其推荐股票,帮助赚钱。出于对中金公司的信任,张某向金某提供的账户汇入了3个月的会员费6000元。此后,金某多次通过手机飞信和电话向张某推荐股票。但是,张某非但没有从其推荐的股票中获得预期的收益,反而出现了亏损,产生疑心的张某致电中金公司咨询后才知自己上当受骗。 

风险提示: 

不法分子为实施诈骗,多用与真实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场专业机构类似的名称蒙骗投资者,或者直接假冒合法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来实施诈骗。投资者对此类荐股电话和来访要提高警惕,通过查询工商执照、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或向证券监管部门咨询等途径核实对方身份,防止上当受骗。 

案例二:投资咨询求诸专业机构,信息来路不明多为陷阱 

李某是一名投资者,在某网站看到一款炒股软件,声称其能准确揭示股票买卖时点。李某拨打网站上的热线电话,电话客服非常热情地向其介绍了该软件的炒股业绩,信誓旦旦地说,只要购买软件成为会员就会有股票信息提供,保证稳赚不赔。李某因近期市场震荡,股票套牢,便心急如焚地花6000元购买了该软件,使用期3个月。但不久,李某发现该软件的实际效果与宣称内容差别巨大,遂向公司提出退款。公司则称可以免费为李某展期服务3个月,并推荐有内幕信息的股票。随后,李某每次都是高买低卖,不仅没有赚到钱,反而陷入重度亏损的境地。经查,该公司无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实际是以销售荐股软件的方式从事非法投资咨询活动。 

风险提示: 

荐股软件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优秀的荐股软件可以使投资者及时掌握比较全面的投资信息,并在此基础上给予投资者一定的专业投资建议。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对销售和使用荐股软件相关法规不熟悉的事实,用虚假的“荐股软件”欺骗消费者。其推销虚假“荐股软件”时往往进行夸大宣传,吹嘘软件功能,甚至通过人工提供或调节软件“股票池”,达到其欺骗投资者的目的。还有不法分子声称荐股软件只是工具,还需加入公司,成为会员,由专家进行指导,进一步欺骗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12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向投资者销售或提供“荐股软件”并且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因此,投资者在购买荐股软件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事先了解或查询销售机构或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投资者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进行查询,防止上当受骗。 

案例三:“内部消息”成诱饵,骗取钱财为目的 

投资者张某接到电话,对方声称自己是国内知名私募基金公司,拥有大量的“内幕信息”,有“高手”负责操盘,保证会获得大额收益。张某经介绍上网浏览了该公司网站,看到网站上公布了大量股票研究报告和行情分析,认为该公司非常正规、专业,便同意接受该公司的咨询服务并缴纳了6000元服务费。事实上该公司只是个皮包公司,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质,张某缴纳的服务费也打了水漂。 

风险提示: 

不法分子的办公场所往往就是租赁的一个小房间,甚至隐藏在居民楼中。其雇用一些对证券市场一无所知的“业务人员”通过事先准备好的“话术”对投资者进行欺诈,骗取钱财。投资者在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活动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盲目轻信所谓的“专业机构”和“内幕消息”,接受投资咨询服务时一定要核实对方的资格,明确对方身份,选择合法机构和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案例四:伪造身份加微信,实为荐股骗钱财 

某证券公司收到下辖分支机构反映,一些不法分子谎称是该公司员工(甚至冒充该公司真实员工信息)申请添加客户微信、QQ等社交工具,或者邀请客户加入伪造的证券公司客户微信群、QQ群(如“XX证券VIP服务群”“规避风险交流群”),向客户发送或冒充其他客户在群内散布非法荐股信息。该公司立即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行情交易终端等渠道向投资者告知该事,进行风险提示,避免客户受骗。 

风险提示: 

客户在同证券公司及其员工沟通、交流时,应当认准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营业部等官方渠道,若同不认识的员工联系、交流,应通过营业部或者该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电话等途径核实员工姓名、员工号等信息,提高警惕,拒绝各类非法荐股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2018-12-31来源:中国投资者网

2019-10-16 13:19:2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434人气

违规代客理财风险警示及案例

违规代客理财是什么? 

违规代客理财是指证券公司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擅自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的行为。  

违规代客理财的表现方式有哪些? 

1.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未通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2.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时,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3.证券公司以各种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4.证券经纪人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防范违规代客理财活动应注意什么?  

投资者不能盲目相信从业人员的违法承诺,应保持理性投资理念,学习专业知识,积累投资经验。通过了解证券市场各类业务规则和产品,投资者才能分析市场信息,进行独立判断,有效地防范风险,获取投资收益。  

典型案例   

案例一:“合作理财”不可取,盲目信任有代价 

某券商营业部前员工A(持证券经纪人执业证书)私下与该营业部客户B签订合作理财协议,约定由其对客户账户内60万资金进行证券买卖操作,委托期限为12个月。合同期内,账户如产生超过20%盈利,其享有盈利部分的20%,若盈利不超过20%则盈利全部为客户所有;如亏损超过20%,客户有权终止该协议或让其免费为其服务直到盈利为止。后因账户亏损较严重,双方提前终止协议。从业人员A已向当地证监局书面承认上述违规事实。A擅自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并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其行为已经构成代客理财,违反《证券法》《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及《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自律监察案件办理规则》和《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A采取了纪律处分措施。而投资者B因为盲目相信从业人员A的承诺,亦遭受了财产损失。 

风险提示: 

投资者要明确区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与从业人员违规代客理财行为。证券公司可以依照《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接受客户委托、使用客户资产进行投资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所产生的收益由客户享有,损失由客户承担,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收取管理费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管理期限及管理费用等事项。证券资产管理属于公司行为,以证券公司为主体与投资者书面签署相关资产管理合同。从业人员代客理财属于从业人员个人行为,一般是从业人员与投资者私下签署相关合同或口头约定相关内容。目前证券公司严禁从业人员从事违规代客理财活动,采取了一系列严密防范措施,并在对投资者进行电话回访过程中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揭示。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仍然私下委托从业人员为其理财,则一般认定为从业人员的个人行为,投资者一旦因违规代客理财产生亏损,只能向从业人员主张权利。  

案例二:投资顾问掌“全权”,账户财产有危险 

原告黄某在被告某证券营业部开户后,将账户及密码告知母亲王某。被告翁某某为该证券营业部的投资顾问,王某与其认识后,将原告账户及交易密码告知翁某某并委托其进行两只股票的证券交易,金额约为4万元。翁某某在代理操作账户期间频繁操作原告账户,日均交易13次左右,甚至有多日交易笔数达50次以上。法院查明原告账户内损失多为缴纳巨额佣金。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上述账户的全部损失。最终法院判决翁某赔偿原告黄某财产损失,营业部应当对翁某某赔偿义务在50%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 

投资者一旦将证券交易全权委托给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操作,即存在各种风险隐患。对方极有可能会因牟取私利而进行不必要的操作,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2018-12-31                                         来源:中国投资者网                         

2019-10-16 13:17:27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8522人气

反洗钱风险警示及案例

反洗钱是什么?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投资者需要警惕哪些洗钱行为? 

1.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洗钱。 

2.不法分子冒充假客服诈骗洗钱。 

3.利用网银、支付宝等支付工具盗取个人银行卡资金洗钱。 

4.通过“地下钱庄”“网上钱庄”等非法机构洗钱。 

5.空壳公司通过以非法网银结算工具洗钱。 

6.通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洗钱。 

投资者应配合证券公司做的反洗钱工作是什么? 

1.身份识别 

投资者应当配合证券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身份识别,包括初始识别、重新识别和持续识别等工作。 

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交各类信息,资金账户必须为实名账户,客户资金账户对应的各类证券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产品账户等各类账户应与客户的资金账户名实相符。如有重要信息变更,投资者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的提示及时完成信息更新。 

2.风险等级划分 

根据《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证券公司应结合证券行业特点以及本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包括客户特征、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基本风险要素及其所蕴含的风险指标、风险指标子项和风险值的反洗钱客户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制定客户风险等级评估流程,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投资者应当配合证券公司的询问,回答相关问题并提交证明等。 

3.尽职调查 

投资者应当配合证券公司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证券公司应当酌情加强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对于高风险等级客户,应实施更为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按照“了解您的客户原则”积极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进一步了解客户及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情况,进一步深入了解客户经营活动状况和财产来源,适度提高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受益人信息的收集和更新频率。 

4.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投资者应当根据证券公司要求,配合其收集、保存各类文件。 

客户身份资料包括个人客户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机构客户的开户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授权书原件、账户开立内部审核记录、客户信息核实和更正记录等。 

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典型案例 

案例一:大额资金频调动,怠于审查要受罚 

2010年9月至2012年7月期间,某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在替客户处理第三者资金调动时未进行适当查询及审查,以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风险。香港证监会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处理客户与未经核证及与客户无关联的第三者的大批频繁和不寻常资金调动时,未进行适当查询及足够审查。单是两名客户所属账户内的第三者资金调动,便已合计涉及6.653亿元。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在没有进一步查询下,例行地处理及接纳该等声称为还款或收取自“朋友”或“生意合作伙伴”的第三者资金调动。 

另外,香港证监会称该两名客户的账户在数次获存入来自第三者的存款后不久,便被提取相等或相若金额的款项并转予数名其他第三者,而有关客户账户于关键时间并无进行任何证券买卖。此等可疑交易模式明显意味着两名客户的账户曾被用作寄存账户或转账的渠道。此外,有部分从该两名客户收取第三者资金的公司客户的账户活动,与他们声明的资产净值或全年入息不符。香港证监会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防止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的指引》《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指引》及《操守准则》,对其进行谴责并罚款450万元。  

风险提示: 

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要提高认识,提升反洗钱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自觉性,强化反洗钱监管规定和经营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加大人员、设备、信息系统建设等的投入,为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此外,有关机构应当主动加强与监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反洗钱监管思路和监管重点,并抓好有关工作的落实,争取监管部门对行业反洗钱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案例二:可疑交易引关注,名为融资实为骗 

自2014年7月起,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陆续收到多家银行报送的关于“钰诚系”公司及相关个人的可疑交易报告。经调查,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发现与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相关的多个账户之间资金往来密切,且与钰诚集团旗下的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e租宝)、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呈上下游交易关系,资金交易行为与单位经营背景、个人身份信息不相符,遂将相关线索通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经侦查发现,丁某等人利用多家“钰诚系”公司及“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芝麻金融平台等,以转让融资租赁项目债权为名,编造虚假融资租赁项目,并通过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利诱性宣传,进而通过金融平台实施非法集资。至案发,其集资金额逾700亿元。截至2017年3月,公安部门已抓获犯罪嫌疑人200余名,其中71人分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被移交检察院起诉。 

风险提示: 

作为现代社会资金融通的主渠道,金融不仅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也是洗钱的高发地带和核心环节。其中,证券市场因参与者众多、流动性高、交易规模大、供求关系瞬息万变、价格形成机制复杂、交易品种多样、交易方式先进等特性,日益成为洗钱高风险领域。投资者应当提高警惕,避免被所谓的“厚利”“高息”所诱惑,落入洗钱甚至诈骗的陷阱。

2019-10-26       来源:中国投资者网

2019-10-16 13:16:3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1330人气

银保监会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答问实录

刘福寿: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 

非常高兴参加今天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向大家介绍《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相关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不断扩大、深化。对外开放全面提升了中国金融业发展水平和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更好满足了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的金融服务需求,不仅使在华外资机构获益,也为国际金融业携手抗击全球金融危机、维护世界经济稳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分别于2001年、2006年制定的。这两部行政法规的实施,对于推动保险业和银行业对外开放,加强和完善对外资保险公司、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和银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习总书记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提出包括放宽银行、保险行业外资股比限制,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等多项开放要求。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2018年以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银保监会陆续提出一系列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新举措,并先后对外发布,市场反响积极。本次修改《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主要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已宣布的重大金融开放举措,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此次《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修改,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取消“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此外,修改后的《条例》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并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此次《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放宽对拟设外资银行的股东以及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的条件。取消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在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的条件,取消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条件。 

二是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以更好满足外国银行拓展在华业务的实际需要。 

三是进一步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业务;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存款的业务门槛,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数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取消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同时明确开办人民币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审慎性要求。 

四是调整对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监管要求。放宽外国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资产的要求,对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豁免其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限制,增强外国银行分行资产运用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两部《条例》的修改将有利于进一步丰富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主体,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中外资金融机构提升竞争能力,也有利于我们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和经验。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尽快出台《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制度,形成更加完善的对外开放制度体系。 

下面,我和司法部刘长春局长以及相关同事愿意回答各位记者的提问。 

2019-10-15 15:08:43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我的问题是针对金融业对外开放的一个最新动作,这两部《条例》的修改原则和把握的重点是什么?谢谢。 

2019-10-15 15:12:04 

刘福寿: 

谢谢。本次修改主要是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业对外开放的一系列政策,在修改两部《条例》的过程中,我们把握的主要原则有:一是扩大开放与维护金融安全并重,推出重大开放举措,要以风险管控为前提,通过有效措施保证金融安全,落实开放举措;二是扩大开放与自主灵活实施并重,结合国内改革发展目标和国家战略需要,实现互利共赢;三是扩大开放与有序推进并行,注重把对外开放与我国实际相结合,走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对外开放道路。因此,我们在修改的过程中重点关注了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防范金融风险为前提。在扩大开放的同时,我们注重加强风险管控措施,着力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比如,在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的同时,通过规范高管兼职、交易条件等方式,强化子行和分行经营规范性和独立性。 

第二,以互利共赢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一直秉持内外一致的原则,始终强调对民间资本、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等各市场主体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在同一规则下开展合作与竞争,形成“多赢”格局。所以《条例》进一步拓宽了外资银行经营范围,确保中外资法人银行的业务范围保持一致。 

第三,充分体现与时俱进的要求。这次修改,取消了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审批,主要是因为当前金融发展环境与《条例》颁布时相比已发生较大变化。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推进,一些外资银行在进入我国国内市场之前,已经可以在境外开办人民币业务,因此取消外资银行申请人民币业务经营年限要求的时机已经成熟,修定《条例》的相关内容符合外资机构经营发展的需要。 

第四,充分借鉴国外监管经验。我们就各主要国家的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监管规制、监管框架和监管要求等方面开展了比较研究,形成了很多研究成果。在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存款的业务门槛等方面,充分借鉴国际上成熟的监管经验。 

2019-10-15 15:15:34 

... 

香港商报记者: 

请问这次的修改,对于香港的金融机构尤其是保险公司是不是一个机会?另外,这两个《条例》的实施细则大概什么时候能出来?谢谢。 

2019-10-15 15:20:01 

刘福寿: 

我认为《条例》的实施对香港是一个利好的机会,我刚才介绍了我们取消了一些限制,特别是年限的限制和股比的限制,还有规模的限制,这些实际上对中小银行特别是香港的银行业、保险业是一个利好的消息,我认为这是利好的。 

实施细则,我们起草的时候基本上是同步进行的,我们按照立法程序,先出台《条例》,细则接着出台,细则由银保监会制定出台就可以,应该很快。谢谢。 

2019-10-15 15:20:59 

中国日报记者: 

我的问题是,当前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华发展状况如何?两部《条例》发布后,将会产生哪些影响?谢谢。 

2019-10-15 15:23:04 

刘福寿: 

大家知道,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在华外资银行、保险公司数量和规模稳步增长。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外资银行在华共设立了41家外资法人机构、116家外国银行分行和151家代表处。境外保险公司在我国一共设立59家外资保险法人机构和131家代表处。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参与为我国金融业注入了新鲜血液,有效发挥“鲶鱼效应”,促进银行业、保险业竞争力提升。多数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良好的信誉,具备先进管理经验、专业知识和优秀人才,为国内银行保险机构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有利于我国中资银行保险机构审视自身不足,加快改革发展。总体来看,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与利用外资的成效显著,在提高行业整体竞争水平的同时,开放带来的风险总体可控。 

两部《条例》的修订,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丰富了外资银行的商业存在形式,为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提供了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这将吸引更多机构来华经营,比方说,取消拟设立外资银行法人的外资唯一或主要股东的资产规模限制和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30年经营年限的要求,将为规模或经营年限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但具备专业特色的外资机构来华设立机构提供更多的空间。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我们欢迎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来华设立机构,为金融市场提供更加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广大金融消费者。 

此外,两部《条例》修改还进一步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降低了部分业务的准入条件,为外资银行展业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比如允许外资银行开业时即可同步开展本外币业务等。因此,我们也希望现有外资机构能够充分利用两部《条例》修改带来的发展空间和机会,不断提高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力与管理能力。谢谢。 

2019-10-15 15:28:28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 

请问这次修改之后,我们该如何平衡外资和内资的发展?谢谢。 

2019-10-15 15:32:29 

刘福寿: 

这两部《条例》修改以后,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也丰富了外资银行的商业存在形式,为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提供更加宽松和自主的制度环境。那么我们如何平衡外资和内资的发展,我们认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是我们国家经济和金融自身发展的需要,我认为这将有利于丰富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提高金融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也有利于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理念和经验,扩大产品与服务的创新,增加金融有效供给,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金融服务需求。通过进一步拓展开放领域,优化开放布局,有助于以高水平开放带动改革全面深化。互利共赢是《条例》修改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所以在立法的理念上,我们一直秉持内外一致的原则,始终强调对民间资本、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等各市场主体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在同一个规则下开展合作与竞争,形成多赢格局。 

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深化,中外资许可条件及业务范围等基本趋于一致。比如外资法人银行业务范围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后,其业务范围与中资银行已经一致了。目前,我们国家的银行业保险业已经形成了国有、民营和外资等多元股权结构,其中,民营资本在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和保险公司总股本中,占比已经分别达到了43%、56%、83%和49%。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资产占比为1.64%和6.36%,通过进一步扩大开放,构建公平一致的市场环境,将更加有利于银行业、保险业充分竞争,优化股权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形成合理多样的市场体系。谢谢。 

2019-10-15 15:32:44 

(内容节选自国新办网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改工作情况吹风会》图文实录。链接: 

http://www.scio.gov.cn/32344/32345/39620/41925/index.htm)

2019/10/15 来源:中国投资者网    

2019-10-16 13:15:2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9168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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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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