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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时点

  2019年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经统筹研究,证监会进一步明确以下安排:自2020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基金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自2020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证券公司外资股比限制。证监会将继续坚定落实我国对外开放的总体部署,积极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进程,扎扎实实做好每一项对外开放的具体工作,继续依法、合规、高效地做好合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或变更实际控制人审核工作。

2019-10-11 来源:证监会

2019-10-14 13:31:5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897人气

证监会取消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有序引入优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境内期货公司,提高我国期货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我会于2018年8月正式发布《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持有境内期货公司股比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

  今年7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宣布,按照“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迟”的原则,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政策发布后,我会抓紧做好政策落地实施的相关工作,完善相关配套安排,提升开放环境下的监管能力,有效防范风险。经研究,自2020年1月1日起,取消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有关主体可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向我会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持有期货公司股权比例可至100%,我会将依法依规予以审批。

2019-10-11 来源:证监会

2019-10-14 13:31:1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318人气

中证协规范科创板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中国证券报记者10月8日从多家券商获悉,日前中国证券业协会向各证券公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科创板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要求的通知》(简称“《通知》”),首次从整体要求、内容要求、内部控制等方面对券商出具投价报告的要求予以明确,并强调需加强内容质量控制。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通知》出台厘清了科创板投研估值定价依据,券商研究部门应对科创板业务中的合规操作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加强资产估值和定价能力,为科创板提供合理可靠的估值建议。 

  多维度提升投研质量 

  《通知》从整体要求、内容要求、内部控制三大部分对券商出具投价报告作出详细要求,在内容方面又从行业分析、可比上市公司分析、募投项目分析、盈利能力分析预测、估值方法和参数选择、估值结论、风险提示等方面详细阐述。 

  《通知》要求,投价报告撰写应当遵守独立审慎、资料来源具有权威性、无虚假记载及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原则。内容方面应客观地对发行人与主要竞争者(如可比公司等)进行比较,评估公司行业地位,且行业数据的来源应具有权威性,并注明出处;投价报告中的可比公司原则上应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可比公司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删减;投价报告应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进行分析与评价,同时制作发行人的盈利预测模型;在估值方面应分别提供至少两种估值方法作为参考,使用的参数和估值方法应当客观、专业并说明选择依据,不得随意调整;投价报告应给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整体市值区间、对应的发行市盈率、计算方式等;投价报告不得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 

  《通知》特别强调,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投价报告的内部控制,重点加强制度建设和流程建设,明确投价报告的合规要求,强调撰写投价报告相关人员的薪酬不得与相关项目的业务收入挂钩;证券公司内部相关利益人员和部门、发行人等不得对投价报告内容进行评判。 

   强化券商责任 

   中国证券业协会在《通知》中明确指出,当前科创板项目发行过程中存在部分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控制不严格、内容不规范等问题。 

  中国证券报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多数券商科创板公司投价报告内容均来自科创板公司招股书的内容,对公司科研实力、行业地位、行业背景等给出招股书内容外的研究、判断并不多;从投资建议看,不少券商虽然给出了一定的投资建议,但并未对研究公司给出评级;在风险提示方面,多数券商对科创板公司风险提示较为简单,少数券商甚至只给出了数十字的风险提示。 

  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指出,基于当前市场环境和投资者结构,证券公司的投价报告具备较广泛的影响力,主承销商的证券分析师投价报告甚至可能成为市场定价的重要参考。他表示,“规范投价报告的撰写,是在加强科创板项目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对信息加工和传播提出质量把控的要求,避免在证券公司环节对有效市场定价机制产生干扰。” 

  陈雳认为,《通知》也在强化证券公司职责担当,“要求证券公司在理清业务结构的同时,划清各业务部门相关利益并充分告知投资者科创板项目的投资风险,规范业务流程,这样能最大化地发挥金融机构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和服务实体经济的基本职能。” 

  随着科创板持续升温,各大券商纷纷加紧了科创板人才招聘和投研力量储备,某互联网证券试点券商对科创板业务负责人岗位给出100万元以上年薪。业内人士透露,目前设置科创板业务中心的券商并不多,多数仍在原来的部门结构上展业。 

  由于科创板和主板中小板适用不同研究体系,对于科创板公司如何估值一直是困扰业内的难题。一方面,科创板中的企业都是高科技创新企业,技术更新快,盈利周期长,盈利不确定性较高;另一方面,这类企业非常依赖核心项目以及核心技术人员,“软资产”较多,传统估值体系中为投资者所熟知的指标如市盈率、市净率等有时并不适用。 

  业内人士认为,《通知》的出台无疑为券商厘清了科创板投研估值定价依据,也将倒逼券商研究部门根据科创板实际情况调整现有的投研方法和体系。 

  陈雳指出,《通知》出台后,证券公司研究部门首先要进行严格的自查,尤其对科创板业务中的合规操作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研究业务的独立、审慎、客观性;其次要提高业务技能,尤其加强资产估值和定价能力,为科创板这一相对较新的领域提供合理可靠的估值建议,更好地服务资本和资产方,严格按照通知附件规范要求报告行为,履行职责担当。

  2019-10-09 来源:中证报 

2019-10-10 19:05:29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373人气

新三板首现缩股案例

  本报记者 吴科任  

  近日,新三板挂牌且已接受上市辅导备案企业武侯高新发布公告称,历时四个月之余,公司缩股股份登记事宜已完成,该重大不确定性影响已消除。中国证券报记者注意到,这是新三板实施完成的首例缩股案。2015年4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就发布了《关于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除权除息、缩股相关事项的通知》。 

  分析人士表示,新三板公司在挂牌期间实施缩股目的或是为了公司顺利IPO和IPO后资本运作。目前,A股“面值退市”公司渐多,这对拟IPO且股本较大的企业无疑是一个警醒,这类企业应未雨绸缪,即使IPO成功后也要尽量避免陷入“面值退市”境地。 

  每股收益增加 

  根据公告,武侯高新以现有总股本13.34亿股为基数,按5:1的比例进行等比例缩股。缩股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减少至2.67亿股,总资产、总负债、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等财务指标不会因缩股而发生变化,但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会变化。 

  参考公司2018年合并财务数据,武侯高新的每股净资产将从缩股前的1.87元提升至缩股后的9.35元,增加4倍;每股收益则从缩股前的0.04元提升至0.18元,增加3.5倍。 

  2017年4月挂牌时,武侯高新的总股本只有4亿股,公司2018年1月完成定增后,总股本跃升至13.34亿股,增加2.34倍。公告显示,武侯高新以每股1.88元发行了9.34亿股,其中,公司控股股东成都西部智谷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债权的出资方式认购了8.80亿股。 

  由于公司盈利能力赶不上股本的增长速度,武侯高新的每股收益不增反降。财报显示,定增前,2016年和2017年,武侯高新的基本每股收益均约为0.07元。2018年定增完成后,武侯高新的基本每股收益下降至0.04元,同比下降42.86%。今年上半年,公司基本每股收益为0.02元,去年同期为0.01元。 

  武侯高新成立于2007年10月,管理约90万平方米的产业园区(载体)。根据公告,公司同各地政府、知名高校、金融机构、研究机构等单位紧密合作,形成资源优势和信息优势,通过发挥落户园区龙头企业的带动效应,利用公司专业化运营管理服务体系,依托园区资源集聚的优势,形成产业发展良性循环。 

  武侯高新的主要收入来源为房屋租赁收入和服务费收入。2016年-2018年及2019年半年报,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0.88亿元、1.23亿元、1.43亿元和0.7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2.34%、39.55%、15.73%和15.75%;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也维持上升势头,对应前述报告期分别为2970.41万元、3412.57万元、4905.49万元和2953.37万元。 

  或为备战IPO 

  谈及本次缩股的目的,武侯高新相关人士曾在今年5月对媒体表示,缩股是为了改善公司财务结构,并未提及资本运作。四川证监局官网显示,武侯高新于7月1日做了上市辅导备案,保荐机构为国泰君安。 

  南山投资创始人周运南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缩股比送转股的流程复杂很多,一般不到特殊情况公司不会缩股,比如A股公司为防止‘面值退市’存在缩股动机,但新三板公司没有这个特殊约定或者摘牌的条款,很多新三板挂牌公司即使股价跌到几分钱,它也没有缩股的动力。” 

 2019-10-09 来源:中证报  

2019-10-09 21:26:1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362人气

专业律师进点掌投教——防范网络金融诈骗

专业律师进点掌投教——防范网络金融诈骗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参与投资理财,利用网络平台投资理财的比例也越来也大。而不法分子也盯上了这一领域,编造各种互联网金融骗局诱骗投资者。

此类诈骗层出不穷,往往令投资者难以分辨防不胜防并且求助无门。投资者朋友们要先学会甄别分辨其中真伪,并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反应,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携手筑网同防共治,共建健康和谐的网络投资环境。

为此点掌投教基地专门聘请了司法部司法援助刑事案件质量评估师、上海理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康勇律师,前来点掌投教基地拍摄投教小视频。康勇律师利用小视频方式更直观具体地,为大家分析讲解他在刑事辩护领域接触到的各类金融、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特征和处罚,以及作为投资人如何防范。

专业律师进点掌投教——防范网络金融诈骗 

近年高发的网络金融诈骗有四类,广大投资者要引起高度的警惕,防止造成经济和财产的损失。

第一类,以美色诱惑,花式炫富做诱饵。陌生“白富美”女网友通过炫富和嘘寒问暖等方式吸引男性投资者,劝说目标投资者到不正规平台投资,最后血本无归。

第二类,披着投资外衣的传销。不少投资者都是在“熟人朋友”的介绍下投资亏损的,而“熟人朋友”实际上是在进行拉人头拿佣金。熟人推荐实施互联网金融诈骗往往具有传销性质,一人“入套”,就能让更多亲朋好友中招。

第三类,理财公司“蒸发”。 许多网络理财平台会在影响力大的网站上投放极具诱惑力的广告,宣称投资回报率高出银行数倍,投资周期短且灵活,承诺只赚不赔可以保本。这些其实是骗子做的局,利用投资者急切想赚钱的心理引诱投资者入局,投资者贪图的是高额回报,而骗子贪的是投资者的本金,最后卷起跑路。

第四类,冒充国际知名公司。不法分子伪装冒充成境外大型国际集团投资、高新科技企业等高大上企业,骗不知实情的投资者入局,最后卷钱跑路,投资者申诉无路。

专业律师进点掌投教——防范网络金融诈骗 

2019年国庆节前,康勇律师主要为大家讲解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康律师讲解视频欢迎广大投资者登录点掌投教网站收看。点掌投教也将聘请更多专业法律从业人员为广大投资普及金融投资中的各种风险和防范方法,欢迎大家继续关注点掌投教。

2019-09-30 18:02:1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4779人气

携手筑网同防共治——普陀区政协委员参观考察点掌投教基地

携手筑网同防共治——普陀区政协委员参观考察点掌投教基地

2019年9月27日,普陀区政协一行十多位委员,前往上海点掌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参观考察点掌投教基地。

政协委员们首先在点掌投教基地负责人廖芳女士的带领下参观了点掌广播级数字演播室,并介绍了点掌投教基地的发展概况。随后委员们观看了正在直播的财经节目的制作流程,并在编导人员的介绍下了解到点掌投教现在每天制作产生25档专业投教节目,以及一档专业、正规的财经投教节目是如何生产出来的。委员们肯定了点掌投机基地在投资者教育传播方面的严谨性、专业性和及时性。

携手筑网同防共治——普陀区政协委员参观考察点掌投教基地 

随后委员一行人又参观了点掌的UGC直播间,廖芳女士向委员们介绍了时下最流行热门的直播方式,点掌的专业投教人员是如何更加便捷、直接的面对亿万观众进行投资者教育宣传。还有委员亲自体验了点掌的UGC直播间,感受到点掌UGC直播投教的便捷性。这让大家对新媒体有了更直观更感性的认识,也感受到点掌投教基地紧跟时代步伐、不断创新的理念。

携手筑网同防共治——普陀区政协委员参观考察点掌投教基地 

在座谈会上,委员们表示,今天在点掌的所见所闻,都让他们很震撼,也很新奇,对投资者教育、对人工智能投顾,都有了更深刻的体会。对点掌所做取得的成果表示肯定和赞扬,并且鼓励点掌要继续创新,用科技和专业为观众和用户带去更好的投资者教育服务,作为新媒体帮助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引导正确的投资观念。最后委员们祝愿点掌投教基地能够不忘初心,砥砺前行,成为更加专业优秀的投教基地!

2019-09-30 18:01:27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316人气

编造、传播虚假消息风险警示及案例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是什么?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指的是《证券法》所规定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行为。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有什么危害? 

1.破坏市场的诚信环境,不仅侵害虚假信息所指对象的合法权益,干扰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且误导投资者的决策造成其财产损失。 

2.虚假信息经过发酵和传播,会破坏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机制。 

3.在特殊市场环境下,如市场波动敏感期间,一则虚假信息可能在舆论环境中形成“蝴蝶效应”,渲染恐慌情绪,引发市场过度反应甚至诱发市场风险,其危害性不容小觑,必须严厉打击。 

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赖以生存的基础,在证券市场中公开发布信息的各类主体,都有义务保证其所发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当事人以任何形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证监会都会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典型案例 

案例一:敏感时期博关注,造谣传谣受处罚 

当事人刘某于2015年6月2日晚间在东方财富网股吧的“中国南车吧”发布标题为《东莞证券针对5000万以上VIP的风险预警》的帖子,称东莞证券通知其客户周四之前把所有仓位调整到半仓以下,能空仓就空仓,预计周四、周五出重大利空,该消息引发大量网友关注。经东莞证券自行排查,并经证监会稽查核实,没有发现东莞证券向客户发送上述通知,所谓“东莞证券针对5000万以上VIP的风险预警”是刘钦涛编造的虚假信息。其在股市波动敏感时期,在“中国南车吧”这一关注数量大、涉众性强的网络环境中造谣传谣,误导广大投资者,与其他市场信息形成叠加效应,扰乱证券市场。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对刘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15万元罚款。 

风险提示: 

与传统媒介相比,互联网络具有数字化共享、资源免费、传播快捷广泛的特点,即便是没有社会影响力的普通个体,也可在短时间内以极小成本制造舆论热点,引发社会公众关注。证券市场中的舆情变化与广大投资者的财产利益密切相关,更易形成信息热点,特别是A股市场中散户占比较高,中小投资者在市场信息的占有和辨识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网络谣言的危害性更大。广大投资者要增强对网络信息的辨识能力,坚决抵制造谣传谣等不法行为,共同维护诚实守信的舆论环境。同时,任何人在网络上发布涉及证券市场信息都应遵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造谣、误导,制造恐慌,破坏市场信息的正常传播,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案例二:编假消息牟私利,面临刑罚悔莫及 

湖北通城刘某于2015年5月19日买入“暴风科技”400股(交易金额约10.8万元)后,当天使用“love9413”账号在东方财富股吧编造发布“冯鑫(暴风科技董事长)图谋收购迅雷科技”虚假信息。“暴风科技”当天及次日股价涨停。5月21日,刘某卖出其持有的“暴风科技”,获利约8400元,暴风科技同日公开澄清后,股价下跌6.92%。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刑法》相关规定,证监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根据司法机关处理意见进一步追究相关机构和个人的行政责任。 

风险提示: 

对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触犯《刑法》,面临刑事处罚。

2019-09-30 15:56:5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8545人气

操纵市场风险警示及案例

什么是操纵市场?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简称操纵市场),是指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操纵行为人有哪些? 

1.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任何自然人和单位直接或间接实施操纵行为,均可认定为操纵行为人。以单位名义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认定单位为操纵行为人。所谓“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等。 

2.在单位操纵市场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负责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单位操纵市场中具体实施操纵市场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包括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利用他人账户操纵证券市场的,利用人为操纵行为人。 

4.盗用单位名义操纵证券市场的,应认定个人为操纵行为人。 

5.个人利用其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操纵证券市场作为主要活动的,应认定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个人为操纵行为人。 

6.证券公司明知投资人操纵证券市场,向其提供资金、账户等协助的,可认定为合谋操纵市场。 

7.管理人或受托人等以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品种、企业年金、信托计划、投资理财计划等实施操纵行为的,应当认定管理人或受托人等为操纵行为人。  

操纵市场有哪些表现形式? 

1.连续交易操纵,即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约定交易操纵,即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洗售操纵,即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蛊惑交易操纵,是指行为人进行证券交易时,利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5.抢帽子交易操纵,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但上述机构及其人员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已经公开做出相关预告的除外。 

6.虚假申报操纵,是指行为人做出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7.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是指行为人在计算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者结算价格或者参考价值的特定时间,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手段,影响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者结算价格或者参考价值的行为。 

8.尾市交易操纵,是指行为人在即将收市时,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手段,操纵证券收市价格的行为。 

典型案例 

案例一:公司实控人操纵股价,忽悠投资者遭受损失 

鲜某作为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代)及多伦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多伦)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和使用“刘某杰”“鲜某”“夏某梅”证券账户以及14个信托账户共计28个HOMS交易单元(以下简称“账户组”),采用多种手段操纵“多伦股份”股价。 

第一,鲜某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操纵“多伦股份”股价。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账户组持有“多伦股份”占该股总股本10%以上的交易日为60个,占5%以上的交易日为179个,持股最高时占公司总股本的13.85%。 

第二,鲜某利用信息优势控制信息披露节奏及内容操纵“多伦股份”股价。鲜某通过控制账户组事先连续、大量买入“多伦股份”,后通过控制“多伦股份”拟更名事项披露节奏和“多伦股份”信息披露内容误导投资者。在信息披露后,“多伦股份”连续涨停,鲜某由此获利。 

第三,鲜某通过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操纵“多伦股份”股价。鲜某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多伦股份”的数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5%的有30个交易日,超过10%的有16个交易日,2015年1月12日最高达到40.27%。 

第四,鲜某通过虚假申报操纵“多伦股份”股价。2015年5月11日、5月12日,账户组在涨停价买盘远大于卖盘的情况下,大量以涨停价申买“多伦股份”,并频繁撤单然后再申报,明显不以成交为目的,以虚假申报方式制造涨停价买单众多假象,影响投资者判断,两天实际买入量均为零。 

综上,鲜某通过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虚假申报等方式,影响“多伦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违法所得共计578330753.74元。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203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03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鲜某操纵“多伦股份”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78330753.74元,并处以2891653768.70元罚款。 

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管理者本应忠实勤勉,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但本案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掌握的公司信息操纵市场,为自己牟取利益,令广大投资者遭受损失。广大投资者切莫盲目跟风炒作,亦勿将自己的账户借给他人使用,警惕操纵市场行为和其他异常交易行为,不给违法者可乘之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案例二:财经主持人操纵股价,利用知名度自肥腰包 

2012年2月至2016年4月,廖某在上海广播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某财经证券类节目中担任嘉宾主持人。该节目人气较高,收视率稳定,在上海地区的收视率均高于同时段所有频道财经类节目在上海地区的平均收视率。廖某作为大股东的上海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通过网站的APP,以解盘视频“金钱风暴”“股动钱潮”等节目以及新浪微博、博客、土豆网等互联网平台进行推广和宣传。2015年,该公司在上海举办多场培训讲座,讲座视频放在网站上以提高知名度。廖某通过在电视台主持高收视率的证券类品牌节目积累名气和受众,再辅以互联网各类平台宣传和推广,开办培训讲座等形式,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15年3月至11月,廖某利用其知名证券节目主持人的影响力,发布了含有荐股内容的博客60篇,平均点击次数为110399次,在其微博、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公开评价、推荐“佳士科技”“兴发集团”等39只股票共46次,在推荐前使用其控制的“柴某玉”“王某妮”“张某”等11个账户买入相关股票,并在公开荐股下午开盘后或次日集中卖出相关股票,违法所得共计43104773.84元。廖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中第(四)项“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没收违法所得43104773.84元,并处86209547.68元罚款。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分析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从事证券投资咨询需要获得专门许可。投资者在投资前一定要咨询有资质的机构,不能轻信社会上所谓的“股神”“操盘手”的推荐和蛊惑。对于目的性明显的“荐股”,其背后很可能存在“推手”,投资者要严防落入操纵市场的陷阱。

2019-09-30 15:56:04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282人气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风险警示及案例

什么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股票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法律为何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的行为? 

在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理财过程中,一些机构从业人员乃至监管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抢先于客户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以达到谋取利益或躲避风险的目的。这是一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手段自肥的非法行为,其将本应属于股民的盈利偷偷侵蚀,所以被形象地称为“老鼠仓”。此种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对金融机构的声誉亦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应当予以禁止。 

与内幕交易相比,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中的“未公开信息”的范围与“内幕信息”的范围不同,但是其通过信息的未公开性和价格影响性获利的本质相同,对公众投资者利益和金融管理秩序的实质危害性相当,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当。因此,无论是内幕交易,还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均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 

案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基金经理犯罪受重罚 

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马某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全权负责投资基金投资股票市场,掌握了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点和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马某在任职期间利用其掌控的上述未公开信息,操作自己控制的“金某”“严某进”“严某雯”三个股票账户,通过临时购买的不记名神州行电话卡下单,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卖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9120246.98元。 

2013年6月21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马某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立案稽查,交深圳证监局办理。2013年7月17日,马某到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投案。2014年1月2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马某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经多级诉讼程序,2015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认定马某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120246.98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马某为市场禁入者,其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风险提示: 

(1)掌握内部信息的证券和基金从业人员利用这些未公开的信息,在低价预先买入股票,再建仓拉高股价后卖出,以获取高额利润。在其建仓买入时,中小投资者可能跟投,导致损失。有不法分子甚至动用客户保证金和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进行股票交易,损害投资者和公司利益,造成严重后果。 

(2)机构投资者应当加强自律,成为“专业精良、治理完善、诚信合规、运作稳健”的真正投资者,而不是更大的投机者。机构投资者应当进一步有效发挥机构投资者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作用,努力规范投资行为。 

2019-09-30 15:53:5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646人气

两融、股票质押风险警示及案例

什么是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什么是股票质押? 

股票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票(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出质给证券公司等主体,目的通常是融资。  

融资融券的风险包括哪些?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 

1.杠杆交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使用杠杆,投资者在交易中因判断失误而遭受亏损的风险会随着杠杆被进一步放大。此外,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要支付融资利息,融券卖出证券要支付融券费用,这些费用在投资亏损时仍需支付。 

2.强制平仓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3.提前了结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或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亦或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时,投资者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4.利率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股票质押的风险包括哪些? 

1.市场风险 

股东无权变卖被质押的股份,若被质押的股票市值下跌,客户将面临按约定提前清偿、补充质押或采取其他方式提高履约保障比例的风险。 

2.利率风险 

股东提前或延期解除质押,或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导致期限利率变动,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利息损失。 

3.违约处置风险 

作为债务人的股东到期无法清偿债务,或出现协议约定的违约情形,将面临债权人的违约处置。因处置结果的不确定,投资者可能会面临股票被强制变卖,大股东甚至会面临丧失公司控制权的风险。 

典型案例 

案例一:股权质押得款炒股,欠款违约理应赔偿 

2013年9月12日,东海证券公司与练某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约定,练某将所持有股票或其他证券出质给东海证券公司并融入资金,在练某返还资金后解除质押。双方约定了标的证券、质押数量、初始交易金额、延期回购、限售股出质等内容。后双方依法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票质押登记,练某持有的上述质押股票于2013年9月13日被冻结。2013年9月13日,东海证券公司向练某发放融资款2亿元。后练某与东海证券公司通过协议方式两次延迟回购期,双方亦约定了延期购回期间的利息、补偿费和违约金。因练某未能到期回购,东海证券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东海证券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有权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其与练某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延期购回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第二次延期购回业务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有权利。上述协议签订后,东海证券公司已按约向练某发放融资款,练某亦将其持有的股票质押给东海证券公司。因练某未履行回购上述股份及支付相应利息等义务,其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东海证券公司股票回购交易价款、相应利息、违约金及东海证券公司为实现质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练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诚实履行合同。本案中,练某在协议到期后二度延期仍未能履行购回股票义务,构成违约,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风险提示: 

(1)投资者应当对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保持清醒认识,增强融资融券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当认真学习融资融券知识,掌握融资融券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熟悉融资融券业务流程和交易类型,阅读并理解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和风险揭示条款。 

(2)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标的股票的选取条件与标准,理性选择投资对象,坚持价值投资理念,注重股票基本面的分析,尤其对于价格波动较大的股票,应结合股票基本面情况审慎投资,合理适度运用融资融券工具,避免融资跟风炒作概念股、题材股等风险较大的股票,防范价格回调风险。 

(3)投资者应当结合市场走势和自身状况,做好必要的头寸控制,在市场波动增大时主动减仓、释放风险、及时止损。 

案例二:公司违法导致股东违约,股权质押警惕多重风险 

2014年12月26日,蔡某与海通证券签订了《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以下简称《交易协议》),蔡某以其所持有的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的限售股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向海通证券质押融资1387万元。后欣泰电气因涉嫌财务造假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造成市场、媒体对欣泰电气产生大量负面报道或质疑,存在暂停上市的可能,已严重影响蔡某的履约能力。故海通证券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于2015年7月20日发函要求蔡某于2015年7月27日之前提前购回上述融资。由于蔡某并未按照约定履行提前购回的义务,海通证券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业务协议》约定,若发生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或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问题;市场、媒体或监管机关等方面对其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兼并重组等情况存在大量负面报道或质疑等情形,海通证券有权要求蔡某在该情形发现或发生的下一交易日提前购回。欣泰电气涉嫌存在重大违规违法事件,或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问题,且监管机关已对其立案调查。蔡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到《关于提前购回股票质押融资本息的函》后向海通证券提出异议,海通证券要求蔡某提前购回其所出质的股票符合合同约定。蔡某应当偿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287万元的本金、延期利息与违约金。 

风险提示 

(1)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机关调查和处罚,其股票价格必然会受到影响。投资者应当多样化投资以分散风险,避免集中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单只市场风险较高的证券,防止因个别证券价格下跌使得担保品总价值大幅缩水,从而导致维持担保比例大幅下跌,触发强制平仓。 

(2)投资者应当结合市场走势和自身状况,做好必要的头寸控制,在市场波动增大时主动减仓、释放风险、及时止损。

2019-09-30 15:51:13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623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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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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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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