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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期权

  问:什么是期权

  答:期权又被称为“选择权”,是指其持有者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按交易双方商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基础工具的权利。期权交易就是对这种选择权的买卖。

  期权交易实际上是一种权利的单方面有偿让渡。期权的买方以支付一定数量的期权费为代价而拥有了这种权利,但不承担必须买进或卖出的义务;期权的卖方则在收取了一定数量的期权费后,在一定期限内必须无条件服从买方的选择并履行成交时的允诺。

2019-09-24 13:21:01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808人气

抵制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点: 

  1.非法性。集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是被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公开性。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伪装性。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二、非法集资的常见类型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例如,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养老服务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例如,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例如,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例如,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庄园、养老地产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例如,假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养老公寓投资、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1.假冒民营银行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12.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 

  13.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等信息,诱骗群众投资。 

  14.以“养老”的旗号,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 

  15.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 

  16.假借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的危害 

  1.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2.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3.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4.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5.非法集资属违法行为,集资参与人与集资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效。非法集资合同中约定的利益条款也无效,投资回报不受法律保护。 

  四、非法集资的犯罪手段详解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手段。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以种植螺旋藻、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不具有提供养老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提供养老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养老服务为名收取会员费、“保证金”,以投资“养老公寓”“养老院”等名义吸收资金。 

  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名词迷惑群众,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以虚假宣传造势,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这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信任。 

  5.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发展会员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借口,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6.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友情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 

  五、非法集资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五)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案例一:2008年5月,被告人潘某为骗取他人财物,注册成立南京xx茶业有限公司,并以公司名义聘用业务员到闹市区向不特定的中老年被害人分发传单邀请其到公司免费品尝普洱茶,并使用宣传册、影像资料等对普洱茶的功能及收藏价值等作夸大宣传,虚构公司称可代老百姓免费收藏所购普洱茶,并称将投资款用于公司办茶楼、开设茶叶销售连锁店等,承诺以14%-22%的年利息返还投资款,一年或三年期满后退还本金,诱使当事人签订购销合作协议书,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资款。2009年4月至5月,为迅速骗取大量资金,被告人潘某以xx公司名义,先后成立多个分部,分别聘用被告人周某、袁某、朱某担任各分部负责人,共同以上述诈骗方法继续非法集资。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间,非法集资额达人民币1433万余元。非法集资所得款项除用于购买少量普洱茶等,余款均被潘某、周某、袁某、朱某等人瓜分并肆意处分,导致无法归还314名当事人的钱款。 

  2011年4月,江苏省某中级人民法院于依法判处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周睿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袁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案例二:自2003年起,江苏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开发项目多,通过低价取得土地使用权、购买物业用于储备、增值,致资金短缺。2003年,董事长周某决定并形成决策,采取“商铺认购”的形式吸收公众存款。公司遂以高额利率和高额提成为诱饵,以“认购商铺使用权”和“内部职工集资”的名义,制定吸收公众存款的方案、政策,变相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经审计,自2003年至2008年12月,xx公司向社会公众5.26万人次变相非法吸收存款合计33.85亿元,至案发时,已退存款23.92亿元,有7000余户9.93亿元未兑付,案发后退款3.78亿余元。 

  2011年至2012年,江苏某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江苏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金45万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叶某某、吕某某等20人1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对犯罪情节较轻,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吴某某、徐某依法予以适用缓刑。 

  案例三:刚退休不久的刘大爷买菜时碰见一个促销摊点,正在组织登记免费旅游,包吃包车不收钱。刘大爷登记后第二天跟着30多位老年人到一个度假村,吃喝玩乐了一天。 

  度假村风景优美,设施齐全,旁边还有一建筑工地正热火朝天地施工。工作人员趁机告诉他们,公司专门投资养老项目,现在正在扩建,可以租赁也可销售,也可先租后售。签订合同后,还可按销售产品预售款16%至19%的比例向客户返还高额推广费,合同到期后还本付息等。 

  很快,刘大爷一行纷纷签订购买合同,心里盘算着能早日入住度假村。不久,公司跑路,一大批像老刘这样,用半生积蓄一心想为自己安排个舒适晚年的老年人们成了受害者。 

  案例四:当事人吴某在QQ上认识了不法分子,并在其带领下进入高额投资理财QQ群。QQ群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有专业的“老师”介绍投资理财知识,并宣传高额回报的短线金融衍生品。吴某在群中学习了一段时间,也见证了其他群友的高额收益,于是放松警惕,点击“老师”在群发的“投资平台”链接,于2018年3月进行了多笔10000元的大额手机银行支付交易。事后经核查,其支付至的商户实为不法分子控制的某宝下的二级商户广东某健康产业公司,为其进行资金归集的空壳公司,专为不法分子集资提供渠道。 

  七、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措施 

  1.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3.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4.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判断投资回报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是投资陷阱。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并存的,犯罪分子的目的是骗取钱财。 

  八、对非法集资活动应采取的措施 

  一旦发现企业或个人有非法集资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作为集资群众,要注意收集非法集资活动的证据,协助公安机关办案,切忌心存幻想,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 

  九、老年人如何防范非法集资陷阱 

  以老年人为诈骗对象是最近几年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特点之一,因此,当老年朋友面对高额回报的宣传时,特别需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 

  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投资前要和子女或朋友商议,子女要加强风险意识,多与老人沟通交流。 

  二要关注养老机构的合法性、项目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金融管理法律规定。 

  对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等进行深入了解;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的养老机构,是不得以任何名义开业,不得提前向老年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收住老年人。可以查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养老机构应有民政局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有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三要注重养老服务与口碑。 

  建议老年朋友通过金融机构选择低风险的产品进行理财,保障资金安全。根据老人的身体条件状况和需求,事先了解养老机构服务口碑,选择经营时间长、口碑好的养老机构。 

  四要签订养老协议与押金协议,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 

  养老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服务期限和地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等。 

2019-09-23 19:59:0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975人气

防范电信网络诈骗

  一、电信网络诈骗的概念 

      电信网络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 

  二、电信网络诈骗的特点 

  (一)作案手法变化快。犯罪分子作案手法翻新层出,千方百计编造各种虚假事实进行诈骗犯罪,从最初的“中奖”、“消费”虚假信息,发展到“绑架勒索”、“电话欠费”等虚构事实诈骗,甚至冒充电信工作人员、公安民警诈骗,欺骗性非常大,识别很困难,没有接收过诈骗信息的群众非常容易上当受骗。 

      (二)社会危害相对较大。一些群众多年的积蓄一夜之间被犯罪分子骗取,思想包袱很大,个别群众因被骗厌世轻生自杀,给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 

      (三)受害群体不特定。通过梳理分析,受害群体按职业分,有在校学生、个体老板、下岗工人、打工人员、农民;按年龄段分,青年人、中年人和老年人均占一定比例。 

  (四)侦办难度大。由于电信诈骗犯罪往往是跨地区甚至是跨境作案,涉案资金账户和受害人遍布全国各地,地区协作成本高、破案难度大。另外,此类犯罪涉及互联网、电信、计算机等多个领域,加之银行具有开户方便、销户方便、转账方便、取款方便等功能优势,犯罪分子转移赃款便捷迅速,证据固定难度大,追回赃款的可能性小,都加大了此类案件的侦办难度。 

  三、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后的应急措施 

  1.第一时间自救:看对方账户是哪家银行的,通过该银行网银、电话银行等,对嫌疑人银行卡采取输错多次错误密码(一般为3-5次)、口头挂失等方式阻断嫌疑人取款。时间一般为24小时,这宝贵的24小时将使对方无法将钱转移,避免损失扩大,也为警方破案提供时间。 

  2.及时报警:收集被骗过程的汇款凭证、通话记录等相关信息,前往当地派出所或拨打110报警。 

  3.拨打中国银联专线95516请求帮助。 

  四、电信诈骗识别要点   

  口诀:谨记“十个凡是,六个一律”。 

  (一)十个凡是,都是诈骗。 

  凡是自称公检法要求汇款的; 

凡是通知“家属”出事先要汇款的; 

凡是在电话中索要个人和银行卡信息的; 

凡是叫你开通网银接受检查的; 

凡是叫你宾馆开房接受检查的; 

凡是叫你登陆网站查看通缉令的; 

凡是自称领导(老板)要求汇款的; 

凡是陌生网站(链接)要登记银行卡信息的。 

  (二)六个一律。 

  只要一谈到银行卡,一律挂掉电话; 

  只要一谈到中奖了,一律挂掉; 

  只要一谈到是公检法税务或领导干部的,一律挂掉; 

  所有短信,但凡让点击链接的,一律删掉; 

  微信不认识的人发来的链接,一律不点; 

  所有170开头的电话,一律不接。 

  五、如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 

  骗子都是利用受害人趋利避害和轻信麻痹的心理,诱使受害人上当而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的。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应从以下几方面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意识,以免上当受骗。 

  (一)克服“贪利”思想,不要轻信麻痹,谨防上当。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天上不会掉馅饼。对犯罪份子实施的中奖诈骗、虚假办理高息贷款或信用卡套现诈骗及虚假致富信息转让诈骗,不要轻信中奖和他人能办理高息贷款或信用卡套现及有致富信息转让,一定多了解和分析识别真伪,以免上当受骗。 

  (二)不要轻易将自己或家人的身份、通讯信息等家庭、个人资料泄露给他人。对于家人意外受伤害需抢救治疗费用、朋友急事求助类的诈骗短信、电话,要仔细核对,不要着急恐慌,轻信上当,更不要上当将“急用款”汇入犯罪份子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遇到疑似电信诈骗时,不要盲目轻信,要多作调查印证。对接到培训通知、冒充银行、公检法机构等声称银行卡升级和虚假招工、婚介类的诈骗,要及时向本地的相关单位和行业或亲临其办公地点进行咨询、核对,不要轻信陌生电话和信息,培训类费用一般都是现款交纳或者对公转账,不应汇入过个人账户,不要轻信上当。对于来电声称是公安、检查、法院、银行等的电话号码,务必多方印证,尝试回拨电话核实,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改号软件等手法冒认电话号码。 

  (四)正确使用银行卡及银行自助机。到银行自动柜员机(ATM、CRS等)存取遇到银行卡被堵、被吞等以外情况,认真识别自动柜员机的“提示”真伪,千万不要轻信和上当,最好拨打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电话的客服中心了解查问,与真正的银行工作人员联系处理和解决。 

  (五)日常应多提示家中老人、未成年人注意防范电信诈骗,提高老人、未成年人的安全防范意识。犯罪分子通常喜欢选择相对容易上当受骗的老年人、未成年人作为诈骗目标,作为子女或者父母,除了自己注意防范电信诈骗外,应积极主动向加重老人、未成年人传递防诈骗的知识,为我们敬爱的长辈和需要呵护的下一代筑起防诈骗的知识围墙。 

  六、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小技巧 

  在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后,应尽快做到以下三步:一是准确记录骗子的账号、账户姓名;二是尽快拨打110或者到最近的公安机关报案;三是及时准确将骗子的账号和账户姓名提供给民警,由公安机关进行紧急止付。 

  六不:不轻信,不汇款、不透漏、不扫码、不点击链接、不接听转接电话。 

  三问:遇到情况,主动问本地警察,主动问银行、主动问当事人。 

  养成七个好习惯: 

  1.保护好个人身份证和银行卡信息,保管好不用的复印件、睡眠卡、交易流水信息。 

  2.网上银行操作时,最好手工输入银行官方网址,防止登录钓鱼网站。 

  3.输入密码时,用手遮挡。 

  4.密码要设置得相对复杂、独立,避免过于简单,避免与其他密码相同,定期更换。 

  5.开通账户动账通知短信,一旦发现账户资金有异常变动,立刻冻结或挂失。 

  6.不随意链接不明公共wifi进行网上银行、支付账户操作。 

  7.单独设立小额独立银行账户,用于日常网上购物、消费。 

  七、电信诈骗的常见手段(48种) 

  1.QQ冒充好友诈骗。利用木马程序盗取对方QQ密码,截取对方聊天视频资料,熟悉对方情况后,冒充该QQ账号主人对其QQ好友以“患重病、出车祸”“急需用钱”等紧急事情为由实施诈骗。 

      2.QQ冒充公司老总诈骗。犯罪分子通过搜索财务人员QQ群,以“会计资格考试大纲文件”等为诱饵发送木马病毒,盗取财务人员使用的QQ号码,并分析研判出财务人员老板的QQ号码,再冒充公司老板向财务人员发送转账汇款指令。 

      3.微信冒充公司老总诈骗财务人员。犯罪分子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公司内部人员架构情况,复制公司老总微信昵称和头像图片,伪装成公司老总添加财务人员微信实施诈骗。 

      4.微信伪装身份诈骗。犯罪分子利用微信“附近的人”查看周围朋友情况,伪装成“高富帅”或“白富美”,加为好友骗取感情和信任后,随即以资金紧张、家人有难等各种理由骗取钱财。 

      5.微信假冒代购诈骗。犯罪分子在微信朋友圈假冒正规微商,以优惠、打折、海外代购等为诱饵,待买家付款后,又以“商品被海关扣下,要加缴关税”等为由要求加付款项,一旦获取购货款则失去联系。 

      6.微信发布虚假爱心传递诈骗。犯罪分子将虚构的寻人、扶困帖子以“爱心传递”方式发布在朋友圈里,引起善良网民转发,实则帖内所留联系方式绝大多数为外地号码,打过去不是吸费电话就是电信诈骗。 

      7.微信点赞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商家发布“点赞有奖”信息,要求参与者将姓名、电话等个人资料发至微信平台,一旦商家套取完足够的个人信息后,即以“手续费”、“公证费”、“保证金”等形式实施诈骗。 

      8.微信盗用公众账号诈骗。犯罪分子盗取商家公众账号后,发布“诚招网络兼职,帮助淘宝卖家刷信誉,可从中赚取佣金”的推送消息。受害人信以为真,遂按照对方要求多次购物刷信誉,后发现上当受骗。 

      9.虚构色情服务诈骗。犯罪分子在互联网上留下提供色情服务的电话,待受害人与之联系后,称需先付款才能上门提供服务,受害人将钱打到指定账户后发现被骗。 

      10.虚构车祸诈骗。犯罪分子虚构受害人亲属或朋友遭遇车祸,需要紧急处理交通事故为由,要求对方立即转账。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便按照嫌疑人指示将钱款打入指定账户。 

      11.电子邮件中奖诈骗。通过互联网发送中奖邮件,受害人一旦与犯罪分子联系兑奖,即以“个人所得税”、“公证费”、“转账手续费”等各种理由要求受害人汇钱,达到诈骗目的。 

      12.冒充知名企业中奖诈骗。犯罪分子冒充三星、索尼、海尔等知名企业名义,预先大批量印刷精美的虚假中奖刮刮卡,通过信件邮寄或雇人投递发送,后以需交手续费、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等各种借口,诱骗受害人向指定银行账号汇款。 

      13.娱乐节目中奖诈骗。犯罪分子以“我要上春晚”、“非常6+1”、“中国好声音”等热播节目组的名义向受害人手机群发短消息,称其已被抽选为节目幸运观众,将获得巨额奖品,后以需交手续费、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等各种借口实施连环诈骗,诱骗受害人向指定银行账号汇款。 

      14.冒充公检法电话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拨打受害人电话,以事主身份信息被盗用涉嫌洗钱等犯罪为由,要求将其资金转入国家账户配合调查。 

      15.冒充房东短信诈骗。犯罪分子冒充房东群发短信,称房东银行卡已换,要求将租金打入其他指定账户内,部分租客信以为真将租金转出方知受骗。 

      16.虚构绑架诈骗。犯罪分子虚构事主亲友被绑架,如要解救人质需立即打款到指定账户并不能报警,否则撕票。当事人往往因情况紧急,不知所措,按照嫌疑人指示将钱款打入账户。 

      17.虚构手术诈骗。犯罪分子虚构受害人子女或老人突发急病需紧急手术为由,要求事主转账方可治疗。遇此情况,受害人往往心急如焚,按照嫌疑人指示转款。 

      18.电话欠费诈骗。犯罪分子冒充通信运营企业工作人员,向事主拨打电话或直接播放电脑语音,以其电话欠费为由,要求将欠费资金转到指定账户。 

      19.电视欠费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广电工作人员群拨电话,称以受害人名义在外地开办的有线电视欠费,让受害人向指定账户补齐欠费,否则将停用受害人本地的有线电视并罚款,部分人信以为真,转款后发现被骗。 

      20.退款诈骗。犯罪分子冒充淘宝等公司客服拨打电话或者发送短信谎称受害人拍下的货品缺货,需要退款,要求购买者提供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实施诈骗。 

      21.购物退税诈骗。犯罪分子事先获取到事主购买房产、汽车等信息后,以税收政策调整,可办理退税为由,诱骗事主到ATM机上实施转账操作,将卡内存款转入骗子指定账户。 

      22.网络购物诈骗。犯罪分子开设虚假购物网站或淘宝店铺,一旦事主下单购买商品,便称系统故障,订单出现问题,需要重新激活。随后,通过QQ发送虚假激活网址,受害人填写好淘宝账号、银行卡号、密码及验证码后,卡上金额即被划走。 

      23.低价购物诈骗。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发布二手车、二手电脑、海关没收的物品等转让信息,一旦事主与其联系,即以“缴纳定金”、“交易税手续费”等方式骗取钱财。 

      24.办理信用卡诈骗。犯罪分子通过报纸、邮件等刊登可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的广告,一旦事主与其联系,犯罪分子则以“手续费”、“中介费”、“保证金”等虚假理由要求事主连续转款。 

      25.刷卡消费诈骗。犯罪分子群发短信,以事主银行卡消费,可能个人泄露信息为由,冒充银联中心或公安民警连环设套,要求将银行卡中的钱款转入所谓的“安全账户”或套取银行账号、密码从而实施犯罪。 

      26.包裹藏毒诈骗。犯罪分子以事主包裹内被查出毒品为由,称其涉嫌洗钱犯罪,要求事主将钱转到国家安全账户以便公正调查,从而实施诈骗。 

      27.快递签收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快递人员拨打事主电话,称其有快递需要签收但看不清具体地址、姓名,需提供详细信息便于送货上门。随后,快递公司人员将送上物品(假烟或假酒),一旦事主签收后,犯罪分子再拨打电话称其已签收必须付款,否则讨债公司或黑社会将找麻烦。 

      28.医保、社保诈骗。犯罪分子冒充社保、医保中心工作人员,谎称受害人医保、社保出现异常,可能被他人冒用、透支,涉嫌洗钱、制贩毒等犯罪,之后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公正调查,便于核查为由,诱骗受害人向所谓的“安全账户”汇款实施诈骗。 

      29.补助、救助、助学金诈骗。犯罪分子冒充民政、残联等单位工作人员,向残疾人员、困难群众、学生家长打电话、发短信,谎称可以领取补助金、救助金、助学金,要其提供银行卡号,然后以资金到帐查询为由,指令其在自动取款机上进入英文界面操作,将钱转走。 

      30.引诱汇款诈骗。犯罪分子以群发短信的方式直接要求对方向某个银行帐户汇入存款,由于事主正准备汇款,因此收到此类汇款诈骗信息后,往往未经仔细核实,即把钱款打入骗子账户。 

      31.贷款诈骗。犯罪分子通过群发信息,称其可为资金短缺者提供贷款,月息低,无需担保。一旦事主信以为真,对方即以预付利息、保证金等名义实施诈骗。 

      32.收藏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各类收藏协会的名义,印制邀请函邮寄各地,称将举办拍卖会并留下联络方式。一旦事主与其联系,则以预先交纳评估费、保证金、场地费等名义,要求受害人将钱转入指定帐户。 

      33.机票改签诈骗。犯罪分子冒充航空公司客服以“航班取消、提供退票、改签服务”为由,诱骗购票人员多次进行汇款操作,实施连环诈骗。 

      34.重金求子诈骗。犯罪分子谎称愿意出重金求子,引诱受害人上当,之后以诚意金、检查费等各种理由实施诈骗。 

      35.PS图片实施诈骗。犯罪分子收集公职人员照片,使用电脑合成淫秽图片,并附上收款卡号邮寄给受害人,勒索钱财。 

      36.“猜猜我是谁”诈骗。犯罪分子获取受害者的电话号码和机主姓名后,打电话给受害者,让其“猜猜我是谁”,随后根据受害者所述冒充熟人身份,并声称要来看望受害者。随后,编造其被“治安拘留”、“交通肇事”等理由,向受害者借钱,一些受害人没有仔细核实就把钱打入犯罪分子提供的银行卡内。 

      37.冒充黑社会敲诈类诈骗。犯罪分子先获取事主身份、职业、手机号等资料,拨打电话自称黑社会人员,受人雇佣要加以伤害,但事主可以破财消灾,然后提供账号要求受害人汇款。 

      38.提供考题诈骗。犯罪分子针对即将参加考试的考生拨打电话,称能提供考题或答案,不少考生急于求成,事先将好处费的首付款转入指定帐户,后发现被骗。 

      39.高薪招聘诈骗。犯罪分子通过群发信息,以月工资数万元的高薪招聘某类专业人士为幌子,要求事主到指定地点面试,随后以培训费、服装费、保证金等名义实施诈骗。 

      40.复制手机卡诈骗。犯罪分子群发信息,称可复制手机卡,监听手机通话信息,不少群众因个人需求主动联系嫌疑人,继而被对方以购买复制卡、预付款等名义骗走钱财。 

      41.钓鱼网站诈骗。犯罪分子以银行网银升级为由,要求事主登陆假冒银行的钓鱼网站,进而获取事主银行账户、网银密码及手机交易码等信息实施诈骗。 

      42.解除分期付款诈骗。犯罪分子通过专门渠道购买购物网站的买家信息,再冒充购物网站的工作人员,声称“由于银行系统错误原因,买家一次性付款变成了分期付款,每个月都得支付相同费用”,之后再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诱骗受害人到ATM机前办理解除分期付款手续,实则实施资金转账。 

      43.订票诈骗。犯罪分子利用门户网站、旅游网站、百度搜索引擎等投放广告,制作虚假的网上订票公司网页,发布订购机票、火车票等虚假信息,以较低票价引诱受害人上当。随后,再以“身份信息不全”、“账号被冻”、“订票不成功”等理由要求事主再次汇款,从而实施诈骗。 

      44.ATM机告示诈骗。犯罪分子预先堵塞ATM机出卡口,并在ATM机上粘贴虚假服务热线告示,诱使银行卡用户在卡“被吞”后与其联系,套取密码,待用户离开后到ATM机取出银行卡,盗取用户卡内现金。 

      45.伪基站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伪基站向广大群众发送网银升级、10086移动商城兑换现金的虚假链接,一旦受害人点击后便在其手机上植入获取银行账号、密码和手机号的木马,从而进一步实施犯罪。 

      46.金融交易诈骗。犯罪分子以某某证券公司名义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等方式散布虚假个股内幕信息及走势,获取事主信任后,又引导其在自身的搭建虚假交易平台上购买期货、现货,从而骗取事主资金。 

      47.兑换积分诈骗。犯罪分子拨打电话谎称受害人手机积分可以兑换智能手机,如果受害人同意兑换,对方就以补足差价等理由要求先汇款到指定帐户;或者发短信提醒受害人信用卡积分可以兑换现金等,如果受害人按照提供的网址输入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后,银行账户的资金即被转走。 

  48.二维码诈骗。犯罪分子以降价、奖励为诱饵,要求受害人扫描二维码加入会员,实则附带木马病毒。一旦扫描安装,木马就会盗取受害人的银行账号、密码等个人隐私信息。 

凡是叫你汇款到“安全账户”的; 凡是通知中奖、领取补贴要你先交钱的;   

2019-09-23 19:58:20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793人气

券商资管规模缩水2.75万亿:多券商业务结构改善

  证券时报记者 张婷婷 

  随着资管新规的落地以及行业竞争激烈程度的提升,券商资管行业整体“去通道化”,资产管理规模持续缩水。日前,中国基金业协会披露了2019年二季度券商资管统计数据及业务排名情况。截至6月末,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12.53万亿元,同比缩水2.75万亿元。 

  虽然管理规模整体缩水,但月均主动管理规模则有半数在增加,且月均主动管理规模占管理规模的比例大多较2018年有所提升,表明资管业务结构在改善。有分析人士表示,券商资管要实现差异化发展,提升权益投资的占比,并借助自身业务种类多元优势打造功能更完善的资管平台。 

  多数券商 

  月均管理规模缩水 

  从月均管理规模来看,中信、华泰、国君二季度数据位列前三,依据“二季度各月末证券公司私募资产管理规模的算术平均值”,它们的月均规模分别为11580.8亿、8393.52亿、7500.73亿元。 

  二季度券商资管月均规模前二十名中,有15家券商资管月均规模环比减少。其中,中信证券月均管理规模减少1360亿元,缩水10%,减少额度最大;德邦证券、第一创业、江海证券、广发资管等月均资管规模较一季度均缩水一成左右。 

  有4家券商资管月均规模环比增加,分别为中银国际、国君资管、中信建投和海通资管。其中,中银国际证券较一季度月均规模增加487亿元,增幅9.5%;另外,开源证券二季度跻身二十强,月均管理规模为1635.08亿元。 

  半数券商主动管理 

  规模在提升 

  二季度月均主动管理规模前二十名中,中信、国君、华泰依然排名前三,不过,国泰君安超越华泰成为第二。这3家公司分别为4070.46亿元、3608.33亿元以及2456.8亿元。 

  有10家券商规模较一季度增加,其中国泰君安和中信建投增加规模最为明显,前者增加522亿元,后者增265亿元。另有10家主动管理规模在减少,其中,中信证券月均主动管理规模较一季度减少1060亿元,降幅超20%,中金公司、广发证券、德邦证券、申万宏源的主动管理规模减少均超100亿元。 

  主动管理规模是考核券商资管转型的一个重要指标,对单家券商来言,月均主动管理规模占管理规模的比例,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券商资管转型情况。 

  券商中国记者梳理数据发现,有可比规模数值的13家券商中,有11家券商月均主动管理规模占比都较2018年有所提升,华融证券、广发证券的主动管理规模占资产管理规模比例均超过65%。中信证券和中银国际证券二季度主动管理规模占比较2018年有所下降。 

  值得一提的是,另有6家券商主动管理规模排名行业前二十,但是管理规模并不在前二十之列,这些券商的月均主动管理规模占比可以算出最小值。比如今年二季度,中泰证券主动管理规模为970.28亿元,排名十一,但是管理规模排名不在二十名以内,即少于1574.17亿元,所以,中泰证券主动管理规模占比大于61.64%。 

  应增加权益投资能力 

  实现差异化发展 

  此时距离资管新规落地将满一年,券商资管业务持续去通道化。近期券商资管行业的热门事件是首批3家券商大集合产品公募化改造陆续落地,7000亿大集合产品公募化改造步伐加快。 

  券商人士猜测,首批3只大集合公募化改造产品的批文等了11个月,后续批文效率会提升。对于各家券商来说,首批公募化改造产品的落地,都有可吸取的经验和教训。这些都将有力推动券商资管转型。 

  有分析人士表示,在资管新规统一监管下,证券公司在资管业务方面需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明确自身定位,实现差异化发展。一方面,权益投资能力是证券公司区别于其他资管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而目前证券资管产品的权益资产配置占比仍然较低;另一方面,与公募、私募等资管机构相比,证券公司的业务种类更加多元,借助发挥证券公司投行业务、销售交易业务与资管业务之间的协同,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加多元、优质的综合金融服务,而大多数证券公司仍未能打造功能较为完善的资管平台。另外,不同类型的资管机构需基于自身资源禀赋和发展战略的不同,形成差异化的发展模式。

  2019-9-23来源:证券时报 

2019-09-23 19:56:0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3253人气

中国证券报:金融活水精准滴灌 实体经济稳步向前

  中国证券报记者近日在河南兰考调研发现,兰考在金融活水灌溉下已换新颜。兰考是国内首个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普惠授信基本家家覆盖,成为全国的脱贫样本。兰考之外,扶贫之余,近年来,金融活水从干流到支流,从大河湖泊到毛细血管,滋润着贫困地区富了,小微民企活了,实体经济强了。 

  未来,金融活水还要进一步施展“平衡术”,要有更丰富多样的金融产品,要有规模不一的机构参与,打造更为市场化的金融体系,同时注重在稳增长基础上防范化解风险,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精准持续的助力。 

  金融扶贫成效明显 

  近年来,各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不断加大支持力度,拓宽金融帮扶领域,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可得性和便利性不断改善。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明确,到2020年,要确保金融精准扶贫力度不断加大、金融支农资源不断增加、农村金融服务持续改善、涉农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支农能力明显提升。 

  央行数据显示,自2007年创立涉农贷款统计以来,全部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累计增长534.4%,11年间平均年增速为16.5%。涉农贷款余额从2007年末的6.1万亿元增加至2018年末的32.7万亿元,占各项贷款的比重从22%提高至24%。 

  与此同时,债券、股票等直接融资也保持较快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从无到有,功能逐渐显现。 

  2007年至2018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51.8亿元增长到572.7亿元,参保农户从4981万户次增长到1.95亿户次,分别增长10.1倍和2.9倍。 

  近年来,金融机构由“输血”式扶贫向“造血”式扶贫转变,不断增强贫困地区的发展内生动力,引导其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比如利用各地不同的产业优势,量身定做贷款方式,撬动财政资金与银行贷款结合。以大户带小户,鼓励入股分红,激励多干多得等。 

  不仅如此,当前有更多类型的金融产品开始走进贫困偏远地区,比如国债、银行理财、保险等,拓宽了老百姓的理财渠道,增厚了老百姓的“钱袋子”。当地监管部门利用各种渠道普及金融知识,寓教于乐、开办金融课堂,让金融观念深入千家万户。 

  从中国证券报记者近期调研情况看,兰考是金融扶贫助力脱贫的好样本。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地域、产业和个体等差异明显,金融扶贫要用不同方式方法满足贫困地区需求。 

  纾困民企力度空前 

  金融活水灌溉实体经济不仅是扶贫。去年以来,一些民营企业出现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监管层“长短相济”出台了许多围绕民营企业和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使货币“池子”中的水流入到暂时“缺水”、有长期市场的民营企业,为他们提供了更加强大和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央行创设了“三支箭”政策组合,从债券、信贷、股权三个融资主渠道,支持民营企业拓宽融资途径,即第一支箭——信贷支持、第二支箭——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第三支箭——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工具。 

  目前来看,民营企业融资情况得到了一定改善。不过相对国企而言,民营企业在金融系统获得的贷款仍相对不足,直接融资规模较小。“民营企业融资问题并非毕其功于一役的运动战和一刀切。”工银国际首席经济学家程实认为,民企融资需要几家抬的合力,顺应企业生命周期客观规律,衔接好不同融资模式。未来中国企业融资结构的优化和融资缺口的弥合,将建立在促进经济转型长效机制基础之上,通过充分的市场化实现优胜劣汰。 

  做实体经济源头活水 

  去年以来,一系列逆周期调节措施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多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增加了中长期流动性供应,引导资金流向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近期,监管层多次发声要加大宏观经济政策的逆周期调节力度,这意味着逆周期调节将成为未来货币政策的主要方向,同时下大力气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和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 

  最近,央行施行“全面降准+定向降准”,增加了银行体系长期流动性供给,降低银行资金成本;促进城商行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给市场吃下一颗“定心丸”。 

  此外,央行近日改革了LPR形式机制,LPR市场化程度明显提高。同时,促进贷款利率“两轨合一轨”,提高利率传导效率,推动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在新LPR机制作用下,企业实际融资成本有望下行,有助于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华泰证券首席宏观研究员李超认为,在改革LPR之后,央行未来或通过下调MLF引导LPR下行,进一步实现利率并轨,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进一步降低实际利率水平。 

  未来,金融作为实体经济的“源头活水”,作用仍需进一步发挥。专家认为,除逆周期调节外,还要不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完善金融体系内在功能,形成实体经济供给体系、需求体系与金融体系之间的三角良性循环。 

  中国证券报记者在调研中发现,地方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扶贫的探索过程中,进行了不少丰富金融产品的尝试,比如无抵押、无担保、贴息贷款。然而金融供给仍有较大发展空间,具体体现在,线上普惠授信待完善,不同部门间大数据体系建设尚未打通,小额支付跨行仍需收费等方面。此外,保险等产品在乡镇农村居民中的普及度也有待提升。 

  深化金融开放,也是让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方面。李超认为,加快相关制度建设的步伐,提高对外开放深度和广度,探索丰富直接融资路径,合理引导国际资本流入,鼓励价值为主的投资理念,为企业融资和创新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 

  可以预期的是,合理充裕的流动性和逆周期调节措施将提高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深入金融供给侧改革、深化金融开放将逐步完善金融体系,助力进一步对实体经济进行有效“精准滴灌”。

  2019-9-23来源:中证报 

2019-09-23 19:55:0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217人气

20余个上海国资国企 改革项目方案正逐个推进

  9月19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白廷辉介绍了上海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的主要内容和推进落实情况。 

  稍早前,上海市已于9月5日正式发布《上海市开展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的实施方案》(下称《综改方案》),并提出到2022年,上海要基本完成竞争类企业整体上市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 

  具体来看,《综改方案》从完善国资管理体制、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激发企业内生动力、优化国资布局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建设、加强党的领导、强化统筹协调等7个方面提出了26项改革举措,重点推动国资监管机构改革更深一点,企业市场化经营机制更活一点,国企改革动力活力更强一点,国企发展能级提升更快一点,切实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周丽莎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开展国企改革区域性综合试点,有利于实现向面扩散、向难进军、向综合转型的新阶段,有利于将改革从企业综合改革向更大范围、更为复杂的区域性综合改革转变,并探索适用于国有企业的改革经验。 

  据白廷辉介绍,目前上海共形成了20余个改革项目的具体操作方案,涉及国资布局、产业整合、企业分类、整体上市、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等领域,正在逐个推进。 

  为确保《综改方案》落地见效,上海市还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开展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的实施方案>;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这可以说是《综改方案》的路线图、施工单。 

  其中,在混合所有制改革方面,《行动计划》明确,市场竞争类企业基本实现整体上市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功能保障类企业加快符合条件的竞争性业务上市发展,金融服务类企业不断提高综合竞争实力。 

  在优化国资布局方面提出,80%以上的新增投资集聚在关键核心产业,80%以上的国资集聚在重点优势企业集团;在员工持股方面提出,扩大员工持股试点,突破户数、企业层级、单一员工持股比例、与所在企业集团交易比例等“四个限制”。 

  据上海市国资委披露,目前上海市国资委系统管理单位包括市场竞争类企业25家,金融服务类企业6家,功能保障类企业13家。

  2019-9-20来源:证券日报 

2019-09-23 19:54:0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2523人气

严把审核关进入常态化 今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会率为83%

  主持人刘斯会:日前,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指出,在股权融资方面,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进一步优化再融资、并购重组、减持、分拆上市等制度,充分激发市场活力。今日,本报聚焦证监会对并购重组审核力度、退市制度、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以及追踪分拆上市的情况,采访业内专家学者,深度解读上述制度对市场活力的激发作用。 

  ■本报记者 孟珂 

  今年以来,证监会对并购重组审核趋严。《证券日报》记者根据证监会官网统计,截至9月19日,今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共召开39次会议,审核65单,其中54家公司过会,11家被否,过会率为83%,低于去年同期水平。 

  对此,如是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葛寿净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证监会对并购重组严格把关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第一监管层对于并购重组的尺度和标准从未放松,今年以来对并购后持续盈利性、并购标的与原有业务协同性等有更高要求;第二监管层希望通过严把关,使得A股市场更规范、更透明。 

  值得关注的是,近期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领域是内幕交易的高发地带,也是证监会管控、惩治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重点。证监会将持续严厉打击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并购重组往往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股权收购等复杂情况,其灵活性、特殊性、复杂性大大提升了对业务实质研判甄别的难度,也成为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的聚集地。”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盘和林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盘和林表示,监管部门加大对虚假披露、内幕交易行为的惩治力度,创新执法手段,通过不定期现场核查、公开警示名单、资本市场信用评级等方式,提升对并购重组过程中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 

  业内人士表示,证监会对于并购重组审核从严,高质量把好入门关外,制度红利也在逐步释放,促进并购重组市场活力得到有效提升。 

  9月16日至17日,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山西调研时指出,证监会将继续支持山西在优质公司上市和并购重组、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等方面的工作,更好地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发展。 

  今年6月20日,证监会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包括认定指标收缩、认定期限收缩、创业板可被借壳、配套融资恢复等新规,更是令市场对于重组市场充满了憧憬。 

  在葛寿净看来,通过并购重组可以尽快做大做强上市公司,提高存量上市公司的质量,吸引更多投资者加入,活跃A股市场。同时,通过兼并可以让更多资金进入实体经济,改善金融体系结构,降低A股市场风险。 

  对于并购重组已经逐渐成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途径,盘和林认为,在经济转型升级背景下,资本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在稳步推进,而并购重组凭借其灵活性和特殊性或将日渐成为盘活资本市场存量资源的主战场。通过并购重组实现对产业资源的整合,推动企业去产能、去杠杆,助力产业龙头企业的培育和发展,将有效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19-9-20来源:证券日报 

2019-09-23 19:51:57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1285人气

学会认识私募基金——辩真伪·识风险,做理性私募投资者

学会认识私募基金——辩真伪·识风险,做理性私募投资者

2019-09-23 14:28:05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548人气

学会识别非法私募基金——辩真伪·识风险,做理性私募投资者

学会识别非法私募基金——辩真伪·识风险,做理性私募投资者

2019-09-23 14:25:28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4112人气

两融、股票质押风险警示及案例

什么是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什么是股票质押? 

股票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票(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出质给证券公司等主体,目的通常是融资。  

融资融券的风险包括哪些?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 

1.杠杆交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使用杠杆,投资者在交易中因判断失误而遭受亏损的风险会随着杠杆被进一步放大。此外,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要支付融资利息,融券卖出证券要支付融券费用,这些费用在投资亏损时仍需支付。 

2.强制平仓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3.提前了结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或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亦或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时,投资者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4.利率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股票质押的风险包括哪些? 

1.市场风险 

股东无权变卖被质押的股份,若被质押的股票市值下跌,客户将面临按约定提前清偿、补充质押或采取其他方式提高履约保障比例的风险。 

2.利率风险 

股东提前或延期解除质押,或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导致期限利率变动,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利息损失。 

3.违约处置风险 

作为债务人的股东到期无法清偿债务,或出现协议约定的违约情形,将面临债权人的违约处置。因处置结果的不确定,投资者可能会面临股票被强制变卖,大股东甚至会面临丧失公司控制权的风险。 

典型案例 

案例一:股权质押得款炒股,欠款违约理应赔偿 

2013年9月12日,东海证券公司与练某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约定,练某将所持有股票或其他证券出质给东海证券公司并融入资金,在练某返还资金后解除质押。双方约定了标的证券、质押数量、初始交易金额、延期回购、限售股出质等内容。后双方依法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票质押登记,练某持有的上述质押股票于2013年9月13日被冻结。2013年9月13日,东海证券公司向练某发放融资款2亿元。后练某与东海证券公司通过协议方式两次延迟回购期,双方亦约定了延期购回期间的利息、补偿费和违约金。因练某未能到期回购,东海证券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东海证券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有权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其与练某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延期购回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第二次延期购回业务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有权利。上述协议签订后,东海证券公司已按约向练某发放融资款,练某亦将其持有的股票质押给东海证券公司。因练某未履行回购上述股份及支付相应利息等义务,其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东海证券公司股票回购交易价款、相应利息、违约金及东海证券公司为实现质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练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诚实履行合同。本案中,练某在协议到期后二度延期仍未能履行购回股票义务,构成违约,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风险提示: 

(1)投资者应当对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保持清醒认识,增强融资融券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当认真学习融资融券知识,掌握融资融券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熟悉融资融券业务流程和交易类型,阅读并理解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和风险揭示条款。 

(2)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标的股票的选取条件与标准,理性选择投资对象,坚持价值投资理念,注重股票基本面的分析,尤其对于价格波动较大的股票,应结合股票基本面情况审慎投资,合理适度运用融资融券工具,避免融资跟风炒作概念股、题材股等风险较大的股票,防范价格回调风险。 

(3)投资者应当结合市场走势和自身状况,做好必要的头寸控制,在市场波动增大时主动减仓、释放风险、及时止损。 

案例二:公司违法导致股东违约,股权质押警惕多重风险 

2014年12月26日,蔡某与海通证券签订了《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以下简称《交易协议》),蔡某以其所持有的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的限售股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向海通证券质押融资1387万元。后欣泰电气因涉嫌财务造假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造成市场、媒体对欣泰电气产生大量负面报道或质疑,存在暂停上市的可能,已严重影响蔡某的履约能力。故海通证券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于2015年7月20日发函要求蔡某于2015年7月27日之前提前购回上述融资。由于蔡某并未按照约定履行提前购回的义务,海通证券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业务协议》约定,若发生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或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问题;市场、媒体或监管机关等方面对其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兼并重组等情况存在大量负面报道或质疑等情形,海通证券有权要求蔡某在该情形发现或发生的下一交易日提前购回。欣泰电气涉嫌存在重大违规违法事件,或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问题,且监管机关已对其立案调查。蔡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到《关于提前购回股票质押融资本息的函》后向海通证券提出异议,海通证券要求蔡某提前购回其所出质的股票符合合同约定。蔡某应当偿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287万元的本金、延期利息与违约金。 

风险提示 

(1)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机关调查和处罚,其股票价格必然会受到影响。投资者应当多样化投资以分散风险,避免集中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单只市场风险较高的证券,防止因个别证券价格下跌使得担保品总价值大幅缩水,从而导致维持担保比例大幅下跌,触发强制平仓。 

(2)投资者应当结合市场走势和自身状况,做好必要的头寸控制,在市场波动增大时主动减仓、释放风险、及时止损

2019-09-19 10:23:36 展开全文 互动详情 4526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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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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