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首个上市的不锈钢期货有何特别之处?
——点掌投教特邀期货专家为您一一介绍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不锈钢期货9月25日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这是全球首个上市的不锈钢期货。备受瞩目之下,投资者对于不锈钢期货有着强烈的兴趣,但是作为专业的期货品种,在投资时我们需要注意什么呢?不锈钢又有哪些不可不知的小知识呢?
为了帮助投资者了解更多关于不锈钢期货的小知识,点掌投教特别邀请到了在金属期货领域深耕多年的期货专家,崔振老师,来为大家一一介绍。
崔振,现就职于迈科期货迈科期货金属事业部,担任资深投资顾问。主要研究方向有色金属,深耕镍金属品种七年,熟悉镍和不锈钢品种的上下游产业链以及产业信息。在熟知传统期货套期保值、期现套利等操作的基础上。创新的帮助实体企业运用场外期权、掉期、互换等金融衍生品工具来实现避险保值,增加利润的目的。设计国内首批利用场外期权套期保值方案,配合铜、镍等现货客户相关保值操作方案的设计和执行,获得了业内客户的一致好评。
主持人:是否能简单介绍下不锈钢品种基本知识?
崔振:我先简单介绍下不锈钢。不锈钢是钢的一个种类,钢是指含有碳(C)量在2%以下的称之为钢,大于2%是铁。钢在冶炼过程中加入铬(Cr)、镍(Ni)、锰(Mn)、硅(Si)、钛(Ti)、钼(Mo)等合金元素改善了钢的性能使钢具有了耐腐性(即不上锈)就是我们常说的不锈钢。
根据不锈钢冶炼工艺、使用用途以及成分。可以粗浅的分为200系列,300系列和400系列三大类,其中300系列是最常用的。
304是300系列中最常见的品种,所以一般从304的价格变化可以判断出整个不锈钢的价格走势。300系列可以简分为304、304L、316、316L、321、309S、310S等等,区分的依据是各种金属元素的含量不同,含量不同的不锈钢的特性也不相同。
主持人:据我所知,不锈钢期货不同于其他有色品种期货或者原油期货,和黑色金属期货一样是中国特有的期货品种,您能简单介绍下其中的原因吗?
崔振:首先这个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回答。首先,中国是全球最大的不锈钢钢铁生产和消费国,2018年,我国不锈钢粗钢产量2670.68万吨,出口总量为399.37万吨。而且我们不锈钢消费潜力在不断的提升。虽然现在不锈钢主要用途还是在房地产行业,但是随着技术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不锈钢消费也在快速的提升。
其次,国内不锈钢行业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新增产能大,产品竞争激烈,市场资源缺乏有效配置,企业往往靠杀价走货,降低了企业利润且不利于企业对产品的创新和升级。受原材料影响大,尤其以镍价为甚,而我国是金属镍的主要消费国和进口国,而不是镍的生产国。而金属镍占不锈钢生产成本达60%以上。所以国际镍价的波动尤其会对不锈钢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而从产业链来讲,随着镍价的不懂,钢厂和原料企业的话语权也在不断的交替。没有一个类似有色金属那样成熟的点价定价方式。也是不锈钢市场价格定价方式的缺失。
固在此些原因下,上海期货交易所在2014年中,开起不锈钢期货的调研工作,经过不懈的努力,终于在今年9月25日成功上市交易。
主持人:您刚才有提到,金属镍和不锈钢联系很大。能否就这点展开说下?
崔振:上海期货交易所不锈钢合约的交割品种是304 2B冷轧卷板,其中镍金属含量8.0%左右。在不锈钢的冶炼中,其镍金属的来源,目前主要有三种渠道获得:镍生铁,纯镍,以及废不锈钢。钢厂根据在不同时期,各生产原料的价格波动情况,采取不同的配比方式来进行生产,以获得最大利润。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由红土镍矿冶炼的含镍生铁(NPI)是不锈钢厂主要的采购原料。
但比较特殊的是,我国并不或者极少出产红土镍矿,其主要产地在印尼、菲律宾等东南亚国家。而这些国家近些年也都禁止未经加工的原矿直接出口。所以这个政策导致了国内部分不锈钢生产企业纷纷走出国门。现在在国外兴建镍铁冶炼企业。其次直接兴建不锈钢冶炼企业。国内的不锈钢生产情况正在改变。行业供需的变化,企业新陈代谢优胜劣汰也在不断的变化。
主持人:那我们在回到我们的主题,您觉得不锈钢期货上市之后,能给投资者带来什么样的交易投资机会呢?
崔振:除去传统的套保交易。简单来说,我认为不锈钢期货和镍期货能够形成想黑色系期货那样的原料产品链条。对于投资者设计诸如工厂利润投资组合投资提供了可能性。另外就是随着不锈钢期货的上市运行后的情况。产业客户会逐渐的选择用不锈钢期货作为基价来定价,那么必定也会产生期现上的套利机会 这些都还有待于观察。
主持人:能够具体谈一下不锈钢期货的套利交易机会?
崔振:就比如说现有的无锡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的不锈钢电子合约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不锈钢期货品种相比。
上海跟无锡的主要区别主要有三点:
1, 无锡是毛边卷,上海是切边卷,差价是170。
2, 上海和无锡的厚度差价区间是200-400,所以上海的价格应该天然的比无锡高370-570这个区间是比较合理的。这里没考虑仓储成本,利息成本等因素。
3, 无锡的不锈钢报价是含税价,上海不锈钢是不含税价,所以无锡盘盈亏要除以1.13,手数配比上,上海20手(1手5吨)对无锡113手(1手1吨)如果不完全对齐的情况下可以上海2手对无锡11手。
运输费:
1, 无锡五矿库-无锡浦新硕放库20-25元/吨
2, 无锡中储库-无锡浦新硕放库 11-18元/吨。
所以这就造成了一个天然的跨市场套利机会。适合专业的投资者入场操作。另外我前面也有谈到关于不锈钢期货和镍期货相关性的研究。目前来看不锈钢厂主要采购镍生铁作为原料,而镍生铁的定价按照镍点,即1%镍含量来定价。而镍期货对应的精炼镍的定价和镍生铁有着比较强相关性。但由于目前钢厂直接采购精炼镍作为生产原料的占比非常低。
我们还不能确定能不能直接用镍期货来搭配不锈钢期货设计钢厂的利润投资方案。这个需要不锈钢期货上市一段时间后观察来看。
崔振老师的访谈视频欢迎广大投资者登录点掌投教网站收看。“知道越多,风险越小。“点掌投教也将聘请更多专业的财经大咖为广大投资普及金融投资中的各种专业知识和风险防范方法,欢迎大家继续关注点掌投教。
【基本情况】
某证券营业部客户苏某通过12386热线反映,该营业部早在2016年初就推出佣金优惠,把A股新开户账户交易的佣金收取标准从千分之三下调到万分之三,但至2017年10月份营业部一直未告知客户佣金调整事项,期间继续按原标准向苏某收取佣金费用,苏某认为该营业部未尽到告知义务,故投诉要求营业部纠正错误并退还多收取的佣金。
【调解结果】
接到此投诉事项,内蒙古证监局组织内蒙古证券期货业协会调解员对案情进行了分析,了解到在相关佣金标准下调后,该营业部确未向苏某告知相关事宜,营业部承认在佣金方面未尽好告知义务,向苏某表示歉意,并退还多收取的佣金,苏某表示理解。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发布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引》第二十条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依法缴纳税费并按约定向乙方交纳佣金及其他服务费”。根据该条内容,证券经营机构应按约定收取乙方佣金,并有提前告知投资者佣金费率的义务,投资者对于佣金费率有知情权。从上述规定可知,本案中的证券营业部未将佣金费率变动提前告知投资者,这种做法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是由于证券分支机构未履行好告知义务引起的。据了解,部分证券经营机构在开立证券账户时,如果投资者不询问佣金收取标准,营业部就不主动告知,而是按系统默认佣金费率收取,等事后投资者投诉时再为其调整佣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明确规定:“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佣金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之一,因此,在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时,证券公司应主动明确告知投资者佣金费率的具体标准;就投资者而言,在开户前也应了解好相关费用的收取情况,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非法证券活动是什么?
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方式有哪些?
非法证券活动主要分为非法发行证券、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
1.非法发行证券
非法发行证券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非法发行股票,打着即将“境内外上市”的旗号,诱骗投资者购买、转让所谓“原始股”等。
欺诈手法的特征如下:
(1)以到境内外上市、取得高额回报为诱饵;
(2)以社会大众,特别是中老年人为对象;
(3)以骗取钱财为目的。
2.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
3.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主要包括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非法经纪业务等
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1)设立网站或利用社交软件等工具以招揽会员或客户为名,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非法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活动。
(2)设立网站或利用社交软件等工具以保证收益、高额回报为诱饵,代客操盘,公开招揽客户,与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3)假冒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网站或自媒体平台,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招揽会员或客户。
(4)使用虚构的证券公司名称,利用门户网站等平台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招揽会员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直接或间接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5)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收取“咨询费”“服务费”等。
(6)不法分子谎称是证券公司员工申请添加客户微信、QQ等社交工具,或者邀请客户加入伪造的证券公司客户微信群、QQ群,向客户发送或冒充其他客户在群内散布非法荐股信息。
(7)通过“荐股软件”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收取“咨询费”“服务费”等。
(8)通过开办“股民学校”,举办投资报告会等形式,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非法经纪业务主要指无经纪业务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通过控制账户和开设子账户,接受交易指令,代理完成交易。
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应注意哪些要点?
1.非法网站多利用网络虚拟环境,假冒合法机构名义,公布虚假的专业资质证书、专业团队,利用提供涨停板股票等营销策略,引诱投资者上钩。投资者可通过登陆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者保护基金网站或前往证券公司营业场所验证“山寨”证券公司的真实性,不要将钱打入“山寨”网站上预留的个人账户中。
2.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电视股评“老师”多数口才很好,形象也不错,“表演”也很生动,多在早盘和夜间活动,但其并非真正的投资专家,不具备从事相关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甚至缺少基本的证券知识。投资者应警惕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上股评“老师”的劝诱,不要轻易泄露个人资料和联系方式,对陌生的荐股来电亦应提防。投资者发现此类不规范荐股行为的,可及时向广电管理和证券监管部门举报。
3.投资者使用荐股软件时要保持理性的投资心态,不要被任何高额回报的口头承诺或“准确预测买卖点”等广告语所蛊惑。
4.投资者不可盲目轻信所谓的“私募基金”和“内幕消息”,更不可相信“屡荐屡中”的宣传,严防受骗上当。
5.“承诺收益”“利润分成”“坐庄操盘”均属于违法违规证券活动,不法分子往往以“钓鱼”方式进行诈骗,欺诈性很强。
6.投资者对于来电、来访声称可以提供专业证券服务的人员要提高警惕,必要时可以通过监管机关网站查询人员资质或到证券公司营业场所问询,核实相关人员、机构的身份和资质,防止上当受骗。
7.骗子经常伪装身份,不敢直接面对投资者。投资者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应就近找熟悉的证券营业场所或有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进行咨询,对不敢面对面交流的“老师”“专家”“名人”要提高警惕。一旦发觉上当受骗,投资者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证券监管部门举报。
8.投资者接受证券服务应选择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提高防范非法证券活动风险的意识,克服急于获利或期盼暴富的心理,自觉抵制不当利益的诱惑,防止掉进不法分子的“代客操盘”陷阱。
典型案例
案例一:假冒公司名义,非法荐股诈骗
投资者张某接到金某电话,称其是中金公司员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得知他的股票账户存在亏损,中金公司可以为其推荐股票,帮助赚钱。出于对中金公司的信任,张某向金某提供的账户汇入了3个月的会员费6000元。此后,金某多次通过手机飞信和电话向张某推荐股票。但是,张某非但没有从其推荐的股票中获得预期的收益,反而出现了亏损,产生疑心的张某致电中金公司咨询后才知自己上当受骗。
风险提示:
不法分子为实施诈骗,多用与真实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场专业机构类似的名称蒙骗投资者,或者直接假冒合法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来实施诈骗。投资者对此类荐股电话和来访要提高警惕,通过查询工商执照、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或向证券监管部门咨询等途径核实对方身份,防止上当受骗。
案例二:投资咨询求诸专业机构,信息来路不明多为陷阱
李某是一名投资者,在某网站看到一款炒股软件,声称其能准确揭示股票买卖时点。李某拨打网站上的热线电话,电话客服非常热情地向其介绍了该软件的炒股业绩,信誓旦旦地说,只要购买软件成为会员就会有股票信息提供,保证稳赚不赔。李某因近期市场震荡,股票套牢,便心急如焚地花6000元购买了该软件,使用期3个月。但不久,李某发现该软件的实际效果与宣称内容差别巨大,遂向公司提出退款。公司则称可以免费为李某展期服务3个月,并推荐有内幕信息的股票。随后,李某每次都是高买低卖,不仅没有赚到钱,反而陷入重度亏损的境地。经查,该公司无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实际是以销售荐股软件的方式从事非法投资咨询活动。
风险提示:
荐股软件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优秀的荐股软件可以使投资者及时掌握比较全面的投资信息,并在此基础上给予投资者一定的专业投资建议。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对销售和使用荐股软件相关法规不熟悉的事实,用虚假的“荐股软件”欺骗消费者。其推销虚假“荐股软件”时往往进行夸大宣传,吹嘘软件功能,甚至通过人工提供或调节软件“股票池”,达到其欺骗投资者的目的。还有不法分子声称荐股软件只是工具,还需加入公司,成为会员,由专家进行指导,进一步欺骗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12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向投资者销售或提供“荐股软件”并且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因此,投资者在购买荐股软件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事先了解或查询销售机构或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投资者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进行查询,防止上当受骗。
案例三:“内部消息”成诱饵,骗取钱财为目的
投资者张某接到电话,对方声称自己是国内知名私募基金公司,拥有大量的“内幕信息”,有“高手”负责操盘,保证会获得大额收益。张某经介绍上网浏览了该公司网站,看到网站上公布了大量股票研究报告和行情分析,认为该公司非常正规、专业,便同意接受该公司的咨询服务并缴纳了6000元服务费。事实上该公司只是个皮包公司,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质,张某缴纳的服务费也打了水漂。
风险提示:
不法分子的办公场所往往就是租赁的一个小房间,甚至隐藏在居民楼中。其雇用一些对证券市场一无所知的“业务人员”通过事先准备好的“话术”对投资者进行欺诈,骗取钱财。投资者在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活动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盲目轻信所谓的“专业机构”和“内幕消息”,接受投资咨询服务时一定要核实对方的资格,明确对方身份,选择合法机构和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案例四:伪造身份加微信,实为荐股骗钱财
某证券公司收到下辖分支机构反映,一些不法分子谎称是该公司员工(甚至冒充该公司真实员工信息)申请添加客户微信、QQ等社交工具,或者邀请客户加入伪造的证券公司客户微信群、QQ群(如“XX证券VIP服务群”“规避风险交流群”),向客户发送或冒充其他客户在群内散布非法荐股信息。该公司立即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行情交易终端等渠道向投资者告知该事,进行风险提示,避免客户受骗。
风险提示:
客户在同证券公司及其员工沟通、交流时,应当认准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营业部等官方渠道,若同不认识的员工联系、交流,应通过营业部或者该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电话等途径核实员工姓名、员工号等信息,提高警惕,拒绝各类非法荐股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2018-12-31来源:中国投资者网
违规代客理财是什么?
违规代客理财是指证券公司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擅自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的行为。
违规代客理财的表现方式有哪些?
1.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未通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2.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时,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3.证券公司以各种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4.证券经纪人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防范违规代客理财活动应注意什么?
投资者不能盲目相信从业人员的违法承诺,应保持理性投资理念,学习专业知识,积累投资经验。通过了解证券市场各类业务规则和产品,投资者才能分析市场信息,进行独立判断,有效地防范风险,获取投资收益。
典型案例
案例一:“合作理财”不可取,盲目信任有代价
某券商营业部前员工A(持证券经纪人执业证书)私下与该营业部客户B签订合作理财协议,约定由其对客户账户内60万资金进行证券买卖操作,委托期限为12个月。合同期内,账户如产生超过20%盈利,其享有盈利部分的20%,若盈利不超过20%则盈利全部为客户所有;如亏损超过20%,客户有权终止该协议或让其免费为其服务直到盈利为止。后因账户亏损较严重,双方提前终止协议。从业人员A已向当地证监局书面承认上述违规事实。A擅自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并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其行为已经构成代客理财,违反《证券法》《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及《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自律监察案件办理规则》和《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A采取了纪律处分措施。而投资者B因为盲目相信从业人员A的承诺,亦遭受了财产损失。
风险提示:
投资者要明确区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与从业人员违规代客理财行为。证券公司可以依照《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接受客户委托、使用客户资产进行投资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所产生的收益由客户享有,损失由客户承担,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收取管理费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管理期限及管理费用等事项。证券资产管理属于公司行为,以证券公司为主体与投资者书面签署相关资产管理合同。从业人员代客理财属于从业人员个人行为,一般是从业人员与投资者私下签署相关合同或口头约定相关内容。目前证券公司严禁从业人员从事违规代客理财活动,采取了一系列严密防范措施,并在对投资者进行电话回访过程中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揭示。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仍然私下委托从业人员为其理财,则一般认定为从业人员的个人行为,投资者一旦因违规代客理财产生亏损,只能向从业人员主张权利。
案例二:投资顾问掌“全权”,账户财产有危险
原告黄某在被告某证券营业部开户后,将账户及密码告知母亲王某。被告翁某某为该证券营业部的投资顾问,王某与其认识后,将原告账户及交易密码告知翁某某并委托其进行两只股票的证券交易,金额约为4万元。翁某某在代理操作账户期间频繁操作原告账户,日均交易13次左右,甚至有多日交易笔数达50次以上。法院查明原告账户内损失多为缴纳巨额佣金。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上述账户的全部损失。最终法院判决翁某赔偿原告黄某财产损失,营业部应当对翁某某赔偿义务在50%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
投资者一旦将证券交易全权委托给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操作,即存在各种风险隐患。对方极有可能会因牟取私利而进行不必要的操作,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2018-12-31
来源:中国投资者网
反洗钱是什么?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投资者需要警惕哪些洗钱行为?
1.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洗钱。
2.不法分子冒充假客服诈骗洗钱。
3.利用网银、支付宝等支付工具盗取个人银行卡资金洗钱。
4.通过“地下钱庄”“网上钱庄”等非法机构洗钱。
5.空壳公司通过以非法网银结算工具洗钱。
6.通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洗钱。
投资者应配合证券公司做的反洗钱工作是什么?
1.身份识别
投资者应当配合证券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身份识别,包括初始识别、重新识别和持续识别等工作。
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交各类信息,资金账户必须为实名账户,客户资金账户对应的各类证券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产品账户等各类账户应与客户的资金账户名实相符。如有重要信息变更,投资者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的提示及时完成信息更新。
2.风险等级划分
根据《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证券公司应结合证券行业特点以及本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包括客户特征、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基本风险要素及其所蕴含的风险指标、风险指标子项和风险值的反洗钱客户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制定客户风险等级评估流程,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投资者应当配合证券公司的询问,回答相关问题并提交证明等。
3.尽职调查
投资者应当配合证券公司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证券公司应当酌情加强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对于高风险等级客户,应实施更为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按照“了解您的客户原则”积极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进一步了解客户及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情况,进一步深入了解客户经营活动状况和财产来源,适度提高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受益人信息的收集和更新频率。
4.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投资者应当根据证券公司要求,配合其收集、保存各类文件。
客户身份资料包括个人客户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机构客户的开户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授权书原件、账户开立内部审核记录、客户信息核实和更正记录等。
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典型案例
案例一:大额资金频调动,怠于审查要受罚
2010年9月至2012年7月期间,某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在替客户处理第三者资金调动时未进行适当查询及审查,以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风险。香港证监会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处理客户与未经核证及与客户无关联的第三者的大批频繁和不寻常资金调动时,未进行适当查询及足够审查。单是两名客户所属账户内的第三者资金调动,便已合计涉及6.653亿元。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在没有进一步查询下,例行地处理及接纳该等声称为还款或收取自“朋友”或“生意合作伙伴”的第三者资金调动。
另外,香港证监会称该两名客户的账户在数次获存入来自第三者的存款后不久,便被提取相等或相若金额的款项并转予数名其他第三者,而有关客户账户于关键时间并无进行任何证券买卖。此等可疑交易模式明显意味着两名客户的账户曾被用作寄存账户或转账的渠道。此外,有部分从该两名客户收取第三者资金的公司客户的账户活动,与他们声明的资产净值或全年入息不符。香港证监会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防止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的指引》《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指引》及《操守准则》,对其进行谴责并罚款450万元。
风险提示:
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要提高认识,提升反洗钱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自觉性,强化反洗钱监管规定和经营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加大人员、设备、信息系统建设等的投入,为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此外,有关机构应当主动加强与监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反洗钱监管思路和监管重点,并抓好有关工作的落实,争取监管部门对行业反洗钱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案例二:可疑交易引关注,名为融资实为骗
自2014年7月起,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陆续收到多家银行报送的关于“钰诚系”公司及相关个人的可疑交易报告。经调查,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发现与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相关的多个账户之间资金往来密切,且与钰诚集团旗下的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e租宝)、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呈上下游交易关系,资金交易行为与单位经营背景、个人身份信息不相符,遂将相关线索通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经侦查发现,丁某等人利用多家“钰诚系”公司及“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芝麻金融平台等,以转让融资租赁项目债权为名,编造虚假融资租赁项目,并通过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利诱性宣传,进而通过金融平台实施非法集资。至案发,其集资金额逾700亿元。截至2017年3月,公安部门已抓获犯罪嫌疑人200余名,其中71人分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被移交检察院起诉。
风险提示:
作为现代社会资金融通的主渠道,金融不仅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也是洗钱的高发地带和核心环节。其中,证券市场因参与者众多、流动性高、交易规模大、供求关系瞬息万变、价格形成机制复杂、交易品种多样、交易方式先进等特性,日益成为洗钱高风险领域。投资者应当提高警惕,避免被所谓的“厚利”“高息”所诱惑,落入洗钱甚至诈骗的陷阱。
2019-10-26 来源:中国投资者网
刘福寿: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
非常高兴参加今天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向大家介绍《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相关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不断扩大、深化。对外开放全面提升了中国金融业发展水平和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更好满足了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的金融服务需求,不仅使在华外资机构获益,也为国际金融业携手抗击全球金融危机、维护世界经济稳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分别于2001年、2006年制定的。这两部行政法规的实施,对于推动保险业和银行业对外开放,加强和完善对外资保险公司、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和银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习总书记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提出包括放宽银行、保险行业外资股比限制,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等多项开放要求。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2018年以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银保监会陆续提出一系列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新举措,并先后对外发布,市场反响积极。本次修改《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主要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已宣布的重大金融开放举措,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此次《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修改,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取消“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此外,修改后的《条例》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并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此次《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放宽对拟设外资银行的股东以及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的条件。取消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在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的条件,取消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条件。
二是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以更好满足外国银行拓展在华业务的实际需要。
三是进一步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业务;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存款的业务门槛,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数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取消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同时明确开办人民币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审慎性要求。
四是调整对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监管要求。放宽外国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资产的要求,对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豁免其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限制,增强外国银行分行资产运用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两部《条例》的修改将有利于进一步丰富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主体,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中外资金融机构提升竞争能力,也有利于我们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和经验。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尽快出台《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制度,形成更加完善的对外开放制度体系。
下面,我和司法部刘长春局长以及相关同事愿意回答各位记者的提问。
2019-10-15 15:08:43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我的问题是针对金融业对外开放的一个最新动作,这两部《条例》的修改原则和把握的重点是什么?谢谢。
2019-10-15 15:12:04
刘福寿:
谢谢。本次修改主要是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业对外开放的一系列政策,在修改两部《条例》的过程中,我们把握的主要原则有:一是扩大开放与维护金融安全并重,推出重大开放举措,要以风险管控为前提,通过有效措施保证金融安全,落实开放举措;二是扩大开放与自主灵活实施并重,结合国内改革发展目标和国家战略需要,实现互利共赢;三是扩大开放与有序推进并行,注重把对外开放与我国实际相结合,走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对外开放道路。因此,我们在修改的过程中重点关注了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防范金融风险为前提。在扩大开放的同时,我们注重加强风险管控措施,着力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比如,在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的同时,通过规范高管兼职、交易条件等方式,强化子行和分行经营规范性和独立性。
第二,以互利共赢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一直秉持内外一致的原则,始终强调对民间资本、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等各市场主体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在同一规则下开展合作与竞争,形成“多赢”格局。所以《条例》进一步拓宽了外资银行经营范围,确保中外资法人银行的业务范围保持一致。
第三,充分体现与时俱进的要求。这次修改,取消了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审批,主要是因为当前金融发展环境与《条例》颁布时相比已发生较大变化。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推进,一些外资银行在进入我国国内市场之前,已经可以在境外开办人民币业务,因此取消外资银行申请人民币业务经营年限要求的时机已经成熟,修定《条例》的相关内容符合外资机构经营发展的需要。
第四,充分借鉴国外监管经验。我们就各主要国家的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监管规制、监管框架和监管要求等方面开展了比较研究,形成了很多研究成果。在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存款的业务门槛等方面,充分借鉴国际上成熟的监管经验。
2019-10-15 15:15:34
...
香港商报记者:
请问这次的修改,对于香港的金融机构尤其是保险公司是不是一个机会?另外,这两个《条例》的实施细则大概什么时候能出来?谢谢。
2019-10-15 15:20:01
刘福寿:
我认为《条例》的实施对香港是一个利好的机会,我刚才介绍了我们取消了一些限制,特别是年限的限制和股比的限制,还有规模的限制,这些实际上对中小银行特别是香港的银行业、保险业是一个利好的消息,我认为这是利好的。
实施细则,我们起草的时候基本上是同步进行的,我们按照立法程序,先出台《条例》,细则接着出台,细则由银保监会制定出台就可以,应该很快。谢谢。
2019-10-15 15:20:59
中国日报记者:
我的问题是,当前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华发展状况如何?两部《条例》发布后,将会产生哪些影响?谢谢。
2019-10-15 15:23:04
刘福寿:
大家知道,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在华外资银行、保险公司数量和规模稳步增长。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外资银行在华共设立了41家外资法人机构、116家外国银行分行和151家代表处。境外保险公司在我国一共设立59家外资保险法人机构和131家代表处。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参与为我国金融业注入了新鲜血液,有效发挥“鲶鱼效应”,促进银行业、保险业竞争力提升。多数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良好的信誉,具备先进管理经验、专业知识和优秀人才,为国内银行保险机构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有利于我国中资银行保险机构审视自身不足,加快改革发展。总体来看,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与利用外资的成效显著,在提高行业整体竞争水平的同时,开放带来的风险总体可控。
两部《条例》的修订,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丰富了外资银行的商业存在形式,为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提供了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这将吸引更多机构来华经营,比方说,取消拟设立外资银行法人的外资唯一或主要股东的资产规模限制和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30年经营年限的要求,将为规模或经营年限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但具备专业特色的外资机构来华设立机构提供更多的空间。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我们欢迎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来华设立机构,为金融市场提供更加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广大金融消费者。
此外,两部《条例》修改还进一步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降低了部分业务的准入条件,为外资银行展业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比如允许外资银行开业时即可同步开展本外币业务等。因此,我们也希望现有外资机构能够充分利用两部《条例》修改带来的发展空间和机会,不断提高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力与管理能力。谢谢。
2019-10-15 15:28:28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
请问这次修改之后,我们该如何平衡外资和内资的发展?谢谢。
2019-10-15 15:32:29
刘福寿:
这两部《条例》修改以后,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也丰富了外资银行的商业存在形式,为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提供更加宽松和自主的制度环境。那么我们如何平衡外资和内资的发展,我们认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是我们国家经济和金融自身发展的需要,我认为这将有利于丰富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提高金融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也有利于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理念和经验,扩大产品与服务的创新,增加金融有效供给,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金融服务需求。通过进一步拓展开放领域,优化开放布局,有助于以高水平开放带动改革全面深化。互利共赢是《条例》修改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所以在立法的理念上,我们一直秉持内外一致的原则,始终强调对民间资本、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等各市场主体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在同一个规则下开展合作与竞争,形成多赢格局。
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深化,中外资许可条件及业务范围等基本趋于一致。比如外资法人银行业务范围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后,其业务范围与中资银行已经一致了。目前,我们国家的银行业保险业已经形成了国有、民营和外资等多元股权结构,其中,民营资本在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和保险公司总股本中,占比已经分别达到了43%、56%、83%和49%。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资产占比为1.64%和6.36%,通过进一步扩大开放,构建公平一致的市场环境,将更加有利于银行业、保险业充分竞争,优化股权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形成合理多样的市场体系。谢谢。
2019-10-15 15:32:44
(内容节选自国新办网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改工作情况吹风会》图文实录。链接:
http://www.scio.gov.cn/32344/32345/39620/41925/index.htm)
2019/10/15 来源:中国投资者网
经查明,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围海”)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ST围海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ST围海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长冯全宏以ST围海及其子公司名义为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控股股东子公司浙江围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贸易”)、控股股东关联方宁波朗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佐贸易”)的债务提供担保,涉及担保金额7.5亿元,占ST围海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4.03%。ST围海未就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2017年10月23日起,ST围海及其子公司通过预付采购款、工程款等方式及通过被投资的联营企业渠道累计向控股股东围海控股及其关联方合计提供资金17,650万元,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围海控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对ST围海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围海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长冯全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对ST围海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公开谴责决定:
一、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冯全宏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冯全宏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冯全宏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9月30日
2019-10-14 来源:中国投资者网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赵中昊
2019年以来,券商股表现出色。Wind数据显示,截至10月15日收盘,A股36只传统券商股今年平均涨幅达46.59%。多只券商股被机构研报一致推荐并预测将大幅上涨,目前距离目标价尚有一定上涨空间。
展望后市,机构普遍认为,低基数效应下券商业绩弹性更明显,而头部券商基本面的改善更为确定。
机构看好券商股后市
Wind数据显示,截至10月15日收盘,A股36只券商股中,红塔证券以209.84%的年内涨幅位居首位,华林证券以206.76%的涨幅位居其次,中信建投以185.48%的涨幅位居第三。年内涨幅排名分居第四至第十位的券商是海通证券(港股06837)、中国银河(港股06881)、长城证券、国信证券、财通证券、中信证券(港股06030)、东吴证券,涨幅分别为73.21%、62.46%、54.07%、50.68%、44.34%、43.92%、43.18%。年内涨幅超过30%的券商还有太平洋证券、长江证券、兴业证券、山西证券、东北证券、天风证券、华安证券、光大证券(港股06178)、西南证券、方正证券。
从机构研报来看,Wind数据显示,被5家以上机构一致预测业绩增幅超50%的券商分别有华泰证券、东方财富、海通证券、广发证券(港股01776)、东方证券(港股03958)、东吴证券、兴业证券、国信证券、中信建投、长江证券,预测机构数分别为27家、25家、21家、13家、12家、9家、7家、7家、7家、6家。
头部券商更受青睐
从已公告的券商9月份财务数据来看,中信建投统计研究显示,30家上市券商9月合计实现营收169.03亿元、环比增加2.52%,实现净利润59.59亿元、环比下降15.36%。剔除4家缺乏同比数据的券商后,上市券商1-9月累计实现营收1494.01亿元、同比增加31.54%,实现净利润602.76亿元、同比增加43.76%,预计三季报业绩普遍乐观。
中信建投认为,中小券商2018年1-9月业绩受市场行情低迷、股票质押违约等因素影响形成低基数,因而本年业绩向上弹性较大;龙头券商业绩增速普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主要是由于经营策略较为稳健。
国泰君安(港股02611)认为,随着券商资本市场定位提升,以及资本市场改革政策可能持续加码推出,龙头券商投行与衍生品业务最为受益。此外,四季度外部经济环境有望向好,金融数据预期持续改善,在市场风险偏好提升下,板块弹性有望再次展现。
业绩层面,国泰君安认为,由于另类子公司跟投及直投项目投资浮盈不体现在月报中,但将体现在三季度合并报表中,因此上市券商尤其是龙头券商三季度业绩增速将好于月报增速,考虑2018年下半年低基数效应,预计全年业绩增速仍将向上。
展望四季度,安信证券认为,权益自营收益仍是券商业绩弹性的核心来源,去年同期的低基数将使第四季度的业绩弹性更加明显。伴随资本市场的改革,头部券商将进入新一轮加杠杆通道,资产端拓展衍生品等重资产业务,负债端补充资本金且享有低融资成本红利;相对于中小券商而言,头部券商业绩增长的确定性更强。
2019-10-16 来源:中证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15日公布。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当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尽快出台《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制度,形成更加完善的对外开放制度体系。
放宽市场准入及业务范围
刘福寿介绍,此次《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有四个方面:一是放宽对拟设外资银行的股东以及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的条件。取消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在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的条件,取消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条件。
二是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以更好满足外国银行拓展在华业务的实际需要。
三是进一步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业务;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存款的业务门槛,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数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取消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同时明确开办人民币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审慎性要求。
四是调整对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监管要求。放宽外国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资产的要求,对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豁免其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限制,增强外国银行分行资产运用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刘福寿称,此次修改后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取消"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修改后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并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武汉大学国际金融法教授李仁真认为,这两个条例的修改有助于打造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新格局。当前,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已形成国有、民营和外资等参与的股权结构多元化市场主体。这两个条例的修改有利于构建公平一致的市场环境,使内外资机构在同一规则下开展合作和充分竞争;有利于优化股权结构,规范股东行为;有利于形成多层次、合理化的市场体系,开创"多赢"格局。
吸引更多外资银行险企来华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在华外资银行、保险公司数量和规模稳步增长。刘福寿介绍,截至二季度末,外资银行在华共设立41家外资法人机构、116家外国银行分行和151家代表处。境外保险公司在我国一共设立59家外资保险法人机构和131家代表处。
专家表示,这两部条例的修改,将吸引更多机构来华经营。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在一系列对外开放政策推出后,预计外资银行会进一步加强对中国市场研究,对介入中国市场的时机和方式进行整体评估,在进入节奏上,继续保持平稳渐进态势。外资银行可能会采取如下策略:一是聚焦重点区域和重点业务;二是增持中资机构股份;三是加强与中资金融机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
多位外资保险公司相关人士表示,预计2020年后会有更多外资保险公司进场。外资保险公司市场份额有望提升,预计会加速保险产品创新,丰富产品供给。外资保险公司在养老保险、健康险以及非车业务细分险种方面将重点布局。
开放程度要与监管能力相符
专家建议,在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为我国金融业注入新鲜血液的同时,金融业开放程度要与监管能力相符。
辽宁大学教授杨松认为,在金融业推进内外资一致原则的同时,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风险防范和监管制度,有效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定。比如,对于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和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外资人身险公司等,要进一步立法完善,依法建设。
"对中资金融机构而言,金融开放带来的挑战与机遇并存。"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原晓惠表示,金融扩大开放对于当前的金融监管提出更高要求,因为很多外资金融机构在华布局和业务将进一步扩大,可能在中国境内形成综合化经营架构,对更复杂的外资金融控股公司,需做到有效监管。
2019-10-16 来源:中证报
证券时报记者程丹
中国证券业协会党委书记、执行副会长安青松昨日在参加资本市场服务脱贫攻坚论坛时表示,3年间,证券公司帮助贫困地区企业融资达2026亿元,为贫困地区发展注入了新动力,协会将持续引导证券行业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坚持目标不变、靶心不散、力度不减,加大对贫困地区尤其是深度贫困地区的帮扶力度,做好贫困县退出后的持续帮扶和巩固提升。
安青松表示,近年来协会引导行业真扶贫、扶真贫,取得务实成效。
一是推动行业形成帮扶合力,精准扶贫工作务实推进。2016年9月,协会发起“一司一县”结对帮扶行动倡议,持续推动行业扶贫工作向“合力攻坚”转变。目前,已有101家证券公司结对帮扶285个国家级贫困县,覆盖34%的贫困县;79家证券公司从“一司一县”增至“一司多县”,3家证券公司结对帮扶的贫困县达10个以上;70家证券公司主动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结对帮扶106个深度贫困地区,覆盖32%的深度贫困县;截至目前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共有153个贫困县脱贫摘帽,在证券公司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帮扶下,35家证券公司结对帮扶的38个国家级贫困县实现脱贫摘帽。
二是引导行业发挥专业优势,产业扶贫取得显著成效。2017年9月协会发起“一县一企”产业扶贫行动倡议,积极倡导行业将精准扶贫与专业优势紧密结合。自2016年至2018年,证券行业在贫困地区派驻挂职干部126人,设立金融扶贫工作站55个,开展资本市场教育培训434场,培训人员7.89万余人,推广销售贫困地区特色产品1.01亿元,通过志智双扶,为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证券公司在遵循产业发展规律和市场需求的基础上,帮助贫困地区企业融资达2026亿元,为贫困地区发展注入了新动力,通过支持产业扶贫带活了一方经济。
三是注重建立长效机制,将履行社会责任与声誉文化建设相结合。协会研究制定证券公司脱贫攻坚成效专项评价指标,在激励行业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方面有效发挥了指挥棒作用,持续引导行业加大扶贫力度,更加注重帮扶的长期效果。协会连续八年发布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报告,持续引导行业将履行社会责任与声誉文化建设相结合,做有情怀、有责任、有使命、有担当的投资银行。四是落实责任担当,扎实开展定点扶贫。协会在定点扶贫工作中坚持金融扶贫、产业扶贫、公益扶贫和教育扶贫并重,扶志与扶智相结合,在聚焦帮扶特困群体稳定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同时,更加注重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安青松表示,协会将全面贯彻“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的重要指示,把脱贫攻坚作为践行初心、担当使命的具体行动,持续引导行业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坚持目标不变、靶心不散、力度不减,加大对贫困地区尤其是深度贫困地区的帮扶力度,做好贫困县退出后的持续帮扶和巩固提升,探索精准扶贫与乡村振兴相衔接的长效帮扶机制,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行业应有的贡献。
2019-10-15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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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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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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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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