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22日宣布,合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将于2021年2月1日起纳入沪深港通股票范围。
香港交易所是与内地市场互联互通的先行者。2014年,香港交易所推出沪港通机制,让国际投资者可以通过香港直接投资内地股市;沪港通开启的互联互通机制先后于2016年及2017年拓展至深港通及债券通。
据介绍,依照此前沪深港三所就沪深港通股票范围安排达成的共识,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属于上证180、上证380指数成份股或其H股在香港上市的A+H股公司,该股票将根据沪深港通现行安排调入沪股通股票范围。同时,其对应的H股将根据沪深港通现行安排调入港股通股票范围。
考虑到科创板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通过沪股通买卖科创板股票的投资者拟限于根据联交所规则界定的机构专业投资者。此外,香港交易所知悉,A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其对应的H股也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可透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卖。
未来,沪深港三所将继续密切合作,持续优化互联互通机制。
2021-01-23 来源:新华网
1月22日,在中国证监会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证监会围绕“数据让监管更加智慧”愿景,大力推进科技监管,2020年各项工作全面展开并取得阶段成效。组建科技监管局,形成科技监管局、信息中心为一体,中证数据、中证技术为两翼的科技监管组织架构,统筹开展资本市场科技监管。建立健全科技监管制度体系,落实新证券法有关规定,发布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管理等规章制度,规范促进金融科技发展,切实保障资本市场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强化基础工程建设,抓好上市、私募、稽查等监管信息系统重点项目落地见效,基本实现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为资本市场改革创新提供技术保障。探索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打造金融行业领先的自主区块链底层平台。
高莉表示,未来一年证监会将继续深化科技监管改革,加强行业科技发展的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狠抓基础工程,优化监管系统建设,加强行业安全监管,推进科技监管再上新台阶。
2021-01-23 来源:证券日报
1月25日,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2020年自律管理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2020年,郑商所认真落实党中央和中国证监会党委决策部署,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坚持“四个敬畏、一个合力”的监管理念,持续推进产品与业务创新,做精做细做实现有品种,丰富科技监管手段,提高市场监管效率,防范化解市场风险,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完善合约规则,夯实制度基础。《报告》显示,2020年,郑商所不断丰富产品业务体系,完善基础规则制度,做精做细做实现有品种。上市短纤期货、菜籽粕期权、动力煤期权,推动建信易盛郑商所能源化工期货ETF上市,综合业务平台仓单交易客户参与度和市场规模不断增长。推出玻璃和纯碱、PTA和短纤跨品种套利指令。修订完善棉花、苹果、晚籼稻、硅铁、锰硅等品种合约规则,优化PTA、甲醇等品种交割仓库布局。开展国债作为保证金业务,扩大保证金业务的担保品范围。满足客户期权对锁仓的对冲需求,提高市场资金使用效率。仓单交易业务新增硅铁、锰硅、尿素和红枣四个品种。
推进业务创新,提升市场运行质量和效率。《报告》显示,2020年,郑商所持续改进交易结算系统,大幅提升系统性能和容量,上线组合保证金仿真系统,有效提升保证金使用效率。制定专项技术保障方案和疫情极端场景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保障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持续深化合约连续活跃工作,将期货做市商制度扩展至菜籽粕、菜籽油、玻璃、锰硅、硅铁、纯碱等12个期货品种,各品种做市合约流动性大幅改善。优化套保审核机制,2020年郑商所共受理368个客户的2076份套保申请,申请量1735万手,审批量1481万手,均创历史新高。
丰富科技监管手段,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郑商所持续加强市场监管,严格依规查处违规行为,切实履行一线监管职责。《报告》显示,2020年共处理异常交易及违规交易线索417起,审理违规交易案件11起,对涉案的9个自然人客户及2个法人客户给予警告、公开谴责、暂停开仓等纪律处分。共认定实际控制关系账户837组,涉及2480个客户。
郑商所持续以科技为监管“赋能”,加快推进数字化转型。据介绍,2020年,郑商所全面启动金融科技建设,制定金融科技发展规划,上线基于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新一代市场监察系统,优化关联账户分析算法模型,推进穿透式监管应用升级,基于深度学习技术开发辅助决策功能,挖掘数据价值,进一步提高系统智能化水平。同时,郑商所积极探索利用科技手段保障交割安全,已将82家交割仓库的视频监控接入交易所交割视频监控平台。
2020年,郑商所持续加强风险监测,及时分析市场运行情况,评估风险状况,制定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针对个别品种出现的交易、交割风险隐患,坚持科学监管、分类监管,及时发布监管信息,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跟踪期现货市场动态和仓单注册进度,采取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交易手续费、开展风险警示谈话等措施,有效防范化解市场风险隐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深化对外开放,加强跨境监管协作。《报告》显示,郑商所深入推进对外开放,提升国际影响力。研究推出国内首例参考数据业务,吸引全球市场主体参考或使用郑商所期货价格。同时,郑商所成为国内首家被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ESMA)纳入两项正面清单的期货交易所,为欧盟投资者参与交易提供便利。与新加坡交易所续签谅解备忘录,获批新加坡认可市场运营商牌照,不断提升开放合作水平。
郑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2021年,郑商所将继续扎实推进产品和业务创新,持续完善规则制度,加强一线监管和风险防控,加强信息技术系统建设,不断提升市场运行质量和效率,努力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期货市场,进一步提高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国家战略的能力。
2021-01-26 来源:证券日报
1月25日,第二届中日资本市场论坛发布的深交所与日本交易所集团签署的合作谅解备忘录显示,两所将在推进实现ETF产品互通、开展跨境业务推广、促进跨境创新资本形成等方面深化合作。
日本金融厅长官冰见野良三、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等出席论坛并发表讲话,深交所总经理沙雁在“市场结构改革以及资本市场合作的展望”圆桌论坛发言。根据合作谅解备忘录,两所将在中日ETF互通机制下持续做好ETF互通产品筹备工作,进一步推动跨境产品创新,拓宽互联互通渠道,为两国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跨境投资选择,促进双边创新经济以资本为纽带开展更多合作对接。
深交所负责人表示,越是面对复杂严峻困难的外部环境,越要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深化合作,中日资本市场互惠合作正面临崭新机遇和广阔空间。深交所将在证监会领导下,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大力支持科技创新,有序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双向开放,不断完善跨境投融资产品种类,充分发挥深交所创新创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功能,持续深化跨境创新资本对接,积极参与全球资本市场合作发展进程,努力构建共商、共建、共享、共赢新格局,奋力建设优质的创新资本中心和世界一流交易所。
本届论坛由中日两国证券业协会主办,来自中日两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的嘉宾代表围绕“中日资本市场合作展望”主题广泛交流。
2021-01-26 来源:中国证券报
首批上市交易4个合约 交易手续费为4元/手
花生期货自2月1日起在郑商所上市交易。1月25日,郑商所公布了花生期货合约及相关业务规则,并就花生期货上市交易、交割等有关事项作了安排。
根据公布的标准合约,花生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PK,交易单位为5吨/手,最小变动价位为2元/吨,最后交易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0个交易日,最后交割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3个交易日。
首批上市交易的花生期货合约为PK2110、PK2111、PK2112、PK2201四个合约。预计在?2021年3月挂牌PK2203合约、4月挂牌PK2204合约,挂满一年合约后,再执行旧合约到期挂牌新合约。
花生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执行标准为±7%,交易保证金标准为8%。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花生期货合约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实际执行标准的2倍,即合约挂牌基准价的±14%。
手续费方面,花生期货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为4元/手,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为4元/手,交割手续费、仓单转让手续费、期转现手续费均为0.5元/吨。按照前期郑商所发布的《关于免收套保开仓、交割和仓单转让手续费的通知》,2021年套保开仓、交割和仓单转让手续费免收。
交易时间方面,花生期货上市当日集合竞价时间为8:55—9:00,交易时间为9:00—11:30和13:30—15:00,暂不开展夜盘交易。
交割业务方面,花生期货指定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为河南长领食品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指定交割厂库为中粮食品(山东)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指定质检机构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河南有限公司。
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首批花生期货车(船)板服务机构及厂库均位于河南、山东、河北三个花生生产大省,以主产区和集散地为核心区域,围绕花生油脂加工和粮油仓储、加工企业布局,不设置区域升贴水。两家指定质检机构均为现货行业权威质检机构,且临近主要交割区域。
交割相关费用方面,指定花生交割厂库收取仓储费用标准为0.6元/吨·天。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出入库等服务费标准为:入库费15元/吨,出库费15元/吨,配合检验费10元/吨,临储费0.6元/吨·天。花生出库时,客户可针对检验项目中的一个或多个指标提出质检申请,根据质检结果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检验费用。
2021-01-26 来源:期货日报
2020年各地经济总体回稳,恢复势头加快。地方经济复苏主要靠什么?各地经济年报揭示了一个重要信息:新经济为经济稳步复苏注入了强大动力。
山东就是个很好的例子。去年山东经济增长3.6%,增速在东部发达省份中居前。山东经济能走出前两年跑输全国平均增速的低谷,最大的动力就是来自新旧动能转换初见成效。
山东是传统经济大省,同时也是传统产业大省,从2018年开始山东启动新旧动能转换,大力发展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代表的“四新”经济。经过3年努力,2020年“四新”经济增加值占比突破30%,比2019年提高2个百分点,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比提高4.4个百分点至44.5%。“四新”经济有力支撑了山东经济的全面复苏。
新经济的蓬勃发展在各地经济数据中随处可见——广东去年先进制造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56.1%,占比同比提高1.2个百分点;上海新能源汽车增长1.7倍,新材料增长10.8%,新能源增长8.5%;贵州去年1月至11月规模以上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长115.7%……
无论是东部发达地区,还是西部地区,各地都强调高新技术引领,重视高技术产业发展。面对疫情冲击,新经济迸发出的力量使得各地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尽管疫情影响了线下服务和消费,但却刺激了线上会议、线上教育等各类线上服务的需求,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崛起和经济增长。比如,去年上海在芯片研发、游戏研发及电商、外卖和泛娱乐平台企业快速增长的带动下,全市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产增速超15%,拉动全市经济增速1.1个百分点。
特殊之年,投资的重要性凸显。地方投资数据中,高新技术产业是主攻方向。去年各地高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投资增速均好于整体投资增速,5G、数据中心等新基建投资步伐明显加快。
近期地方两会陆续召开,地方政府纷纷圈定今年经济工作施工图。多地都提出今年要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经济等,可以预见新经济仍将是今年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2021-1-26 来源:上证报
继2018年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后,我国迎来第二家金融法院。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自1月23日起施行。业内人士认为,北京金融法院的设立有利于健全金融审判体系,加大金融司法保护力度,提升我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在上海先行先试的基础上,设立全国第二家金融法院,符合北京的定位和实际发展需求,有利于我国金融改革的顺利推进,引导金融行业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中航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董忠云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董忠云认为,司法与金融监管形成合力,有助于维护金融安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也有利于进一步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增强我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助力我国向经济强国、金融强国迈进。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金融业高度繁荣发展的同时,涉金融案件呈现出新类型案件多、案件风险传导性强、审理难度较大、国际关注度高等突出特点,对金融审判专业化提出更高要求。因此,设立北京金融法院有利于更专业、有效地审理相关涉金融案件。这对于推进国家金融战略实施等具有重要意义。
谈及在确保两家金融法院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方面还需如何发力?
朱奕奕认为,北京金融法院设立后,北京市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管辖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但由于《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中的案件管辖范围仅是原则性意见,因此,对于北京金融法院的管辖应在该《决定(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配套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北京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问题。
朱奕奕进一步介绍:“考虑到金融审判的专业性,为确保北京、上海金融法院充分发挥职能,还需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应建立完善金融审判专家辅助制度,加强金融纠纷案件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金融案件大数据资源库和金融风险防范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并完善金融司法研究机制和智库建设。”
在董忠云看来,还应在金融法院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保持充分独立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在金融风险管理方面的协同性,加强相关信息与资源的共享,有效整合金融司法、金融监管等多方资源,形成金融风险防控的合力。
2021-01-25 来源:证券日报
2021年1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和日本金融厅的指导下,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日本证券业协会联合主办的第二届中日资本市场论坛以线上方式成功举办。日本金融厅长官冰见野良三、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出席论坛并发表重要讲话,中国证券业协会执行副会长安青松出席论坛并致开幕辞。来自中日两国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交易所、协会和行业嘉宾约300人参加了会议。
安青松表示,2020年正值中国资本市场30周年,在30年的发展历程中,中日两国密切合作,深入交流,日本资本市场发展的先进经验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两国证券业也在交流合作中结下了深厚的友谊。30年来,中国证券业从无到有,从不成熟到逐步健全机制、能力,尤其是近年来,在资本实力、服务能力、规范水平、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实体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进步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在当前新冠疫情肆虐、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日益削弱全球治理机制作用的严峻形势下,中国仍将坚定不移地实施更高水平、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为中日证券业加强合作带来新机遇。
安青松指出,2007年10月,中日证券业协会签订了合作备忘录;在2019年第一届中日资本市场论坛上,双方又签订了具体合作框架协议,确定了信息共享、人员互访、定制培训三个方面的合作内容,并确定联合开展中日资本市场应对老龄化课题研究。在本次论坛上,日本证券业协会会长铃木茂晴介绍了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并希望该研究能为促进两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做出贡献。近年来,两国证券业依托中日资本市场论坛构建起多层次合作机制、不断推进具体合作,中国证券业协会愿与日方同行一道,携手打造更高水平的“中日资本市场论坛”,共同促进两国资本市场更深层次的双向开放,继续推动两国证券业开展更加务实的合作与交流。日本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委员长长谷川充弘出席论坛并致闭幕辞。
来源:证券业协会
2020年是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关键之年,全国股转公司在中国证监会的坚强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深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三板改革的总体部署,践行“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和“四个敬畏、一个合力”工作要求,推动各项改革措施平稳落地,市场改革成效不断显现。
坚守中小企业服务初心
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新三板作为资本市场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的重要平台,自2013年正式运营以来,坚守初心与使命,持续推进改革创新,在规范企业经营、助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坚守主责主业,助力企业成长。截至2020年末,新三板存量挂牌公司8187家,服务了包括沪深在内资本市场中九成的中小企业,有效拓宽了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覆盖面;挂牌公司累计融资上万次,筹资金额约5300亿元,超1500家公司在亏损阶段获得融资,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实施并购重组1633次,涉及交易金额2188.72亿元,有效促进了企业资源整合和转型升级;市场涌现了一批小特精专企业,336家公司被评为专精特新“小巨人”,26家成长为“单项冠军”企业;2017年至2019年,累计有48家公司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
系统谋划改革,增强活力韧性。在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下,广大中小企业作为创新创业主力军,对优化我国融资结构体系、市场体系、产品体系的需求不断凸显。在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党中央国务院对提高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加快创新资本形成、促进科技产业资本紧密融合有了新要求。面对新形势,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成立深化新三板改革领导小组,围绕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从服务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全局出发,形成了以转板上市为牵引,提升投融资功能为重点,精细化分层为抓手的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方案。
综合精准施策,提振市场信心。本次改革是在前期探索实践基础上进行的全面制度功能完善,涉及市场全部基础制度,覆盖各个市场层次、面向所有挂牌公司。包括实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制度,优化定向发行制度;分层次降低投资者门槛,引入公募基金等长期资金;精选层实施连续竞价,提高基础层、创新层集合竞价撮合频次;实施转板上市制度,畅通资本市场有机联系;完善分层次差异化的公司监管安排等。改革落地后的持续调研和评估跟踪显示,67.5%的个人投资者、72.8%的机构投资者认为本次改革丰富了投资渠道;多家大型券商在2019年年报中将加大新三板业务投入写入2020年规划;91.1%的挂牌公司对新三板未来发展有信心。
补齐资本市场服务短板
夯实中小企业向上发展基础
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新三板处于承上启下的枢纽环节。在此次改革中,新三板按照“错位发展、具有特色”的原则,着眼于补齐资本市场服务中小企业的短板,进一步加强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打通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成长壮大的通道。
培育引领,承上启下。新三板既通过对中小企业的规范、培育、融资并购,夯实企业在资本市场向上发展基础,又承接区域性股权市场或私募股权投资标的。据统计,2013年以来有194家挂牌公司通过IPO进入沪深市场并上市;152家公司被上市公司收购,涉及交易金额946.90亿元;500余家公司从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入新三板;超六成挂牌公司有PE/VC持股。
精选落地,协调发展。7月27日,精选层平稳开市,市场形成了“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梯次递进的结构,挂牌公司质量基础有效提升。截至2020年末,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分别为41家、1138家、7008家。精选层示范引领作用逐步发挥,244家公司披露筹备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的相关公告,累计受理120家,超七成创新层公司计划1年-3年内公开发行进入精选层。创新层对优质企业吸引力大幅提升,超98%符合条件的基础层公司提交了创新层申请,调整后创新层公司数量是调层前的1.83倍,其中72.44%的新调入公司符合精选层财务条件。公司维持挂牌意愿增强,全年主动摘牌公司数量同比下降50.38%;38家公司取消摘牌计划,其中7家符合精选层财务标准;有8家摘牌公司或终止申报公司再次申请挂牌。
转板牵引,互联互通。目前,沪深交易所关于转板上市的相关办法已正式对外征求意见,该项改革措施进入实操落地阶段。办法明确在精选层挂牌满一年,符合科创板、创业板定位,达到交易所规定上市条件的企业,可直接向交易所申请转板上市。调研反馈,企业不必因上市工作而摘牌、暂停资本运作,不必重复信息披露,可节约上市成本,有利于主业发展。同时,按照新《证券法》和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关于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要求,新三板正在探索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合作对接机制,以进一步发挥市场合力,服务小微企业向上发展。
完善市场融资交易功能
持续优化新三板投融生态
作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改革落地后,新三板融资交易规模回升、估值定价能力改善、财富效应显现,市场资本形成、资源配置与财富管理的功能基础不断夯实。
融资规模增长,功能效率提升。在“小额、快速、按需”持续融资机制基础上,引进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制度,满足企业大额高效融资需求;持续优化定向发行机制,进一步打开发行限制、降低发行成本。2020年674家挂牌公司完成发行716次,融资338.50亿元,同比上升27.91%。其中,41家公司公开发行融资105.62亿元,占比31.20%;定向发行675次,融资232.87亿元,其中自办发行183次,融资15.10亿元,分别占比27.11%、6.48%。
市场流动性回升,估值定价改善。匹配不同层次企业公众化程度和流动性需求,实施差异化的交易制度,二级市场量价整体上涨。2020年全市场日均成交5.33亿元,同比上升57.44%,全年换手率9.90%,同比增加3.90个百分点,市场活跃度明显提升。年内新三板10只指数全部上涨,三板成指、三板做市、创新成指分别上涨8.83%、17.32%、22.16%,市场整体市盈率水平由改革前的19.12倍提升至21.10倍,精选层市盈率为28.10倍,估值定价能力得到改善。
投融生态优化,财富效应发挥。实施差异化投资者准入制度,引入公募基金,明确QFII、RQFII投资挂牌股票的具体安排,投资者群体迅速扩大,参与积极性明显提升。2020年末全市场合格投资者数量达165.82万,是上年末的7.12倍;16只公募基金可投资精选层,其中7只新设公募基金已参与精选层,累计募集115.78亿元,有效认购23.64万户;精选层股票全年平均上涨73.21%,晋层前存量股东累计浮盈超200亿元,跨层次投资的财富效应显现。
创新传承,乘势而上。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构建新发展格局对强化资本市场服务中小企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持续深化改革的重大机遇,新三板将把握发展良机,在认真总结改革实施效果基础上,持续践行初心使命,聚焦发挥“育英”小特精专功能,坚持错位发展,办出市场特色,服务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2021-01-20 来源:证券日报
最新数据显示,在启动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工作后,截至2020年12月14日,证监会已公示两批92家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
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备案不是审批,不作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选取信息技术服务或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为行业提供服务的前置条件。接近监管部门人士指出,备案工作的目的是补齐监管短板。证监会将在备案工作基础上,加强对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建立有效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监管规则。
明确备案范围
为落实新证券法,方便从事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的证券基金服务机构做好备案工作,证监会等部门于2020年7月24日发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与之相配套,证监会于2020年10月23日发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九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6号》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科技监管类第1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工作正式启动。
《适用意见》明确了从事证券信息技术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的备案范围,暂未将仅从事期货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纳入备案范围。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网络空间经营场所,部署相关网络页面及功能模块,向投资人提供基金销售业务服务的,应当向投资人明确揭示基金销售服务主体。第三方机构作为从事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向证监会备案。
按照《备案规定》相关规定,证券服务机构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即先展业后备案,属于事后备案。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具体负责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工作。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材料完备的,证监会科技监管局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通过证监会官网“科技监管局”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栏目、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的“备案信息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备案公示不代表证监会对其执业能力的认可和背书。
备案不是审批
业内人士指出,备案不是审批,不作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选取信息技术服务或者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为行业提供服务的前置条件。
“根据《备案规定》,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应当在提供服务后进行事后备案,即先展业后备案。证监会要求机构报送材料,对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材料的完备性进行核查。因此,备案并不是审批。”中信证券总工程师、首席信息官宋群力指出。
中国银河证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唐沛来表示,备案材料完备的,证监会通过公示方式办结备案,备案不代表证监会对其执业能力的认可和背书,这并未涉及审批环节。
此外,上述接近监管部门人士指出,备案工作的目的是补齐监管短板,将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纳入监管范围。证监会正在抓紧完善持续性日常监管措施,具体包括:研究制定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监管规则;完善监管数据报送机制,构建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高风险应对和处置能力;按照既定的检查频次和抽查比率,组织对部分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的,依法采取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
促进规范发展
市场人士指出,对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备案管理,要求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按照相关业务规则提供服务,有利于促进行业信息技术应用规范发展。
唐沛来表示,备案管理有利于摸清行业信息技术服务底数,掌握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和业务开展情况。
宋群力分析,此前证券公司供应商多是资本金实力充足的大型公司,但随着金融科技应用增多,出现与新形态公司合作的新趋势。人工智能、区块链、云安全等公司多为起步阶段创业公司,设立备案制度也是机构现实需求,机构可以查看更多供应商备案信息。
上述接近监管部门人士说,监管部门将在备案工作基础上,加强对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建立有效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监管规则,开展风险监测,及时开展风险处置,做好系统性风险防范工作,结合风险特点组织对部分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惩戒措施。
2021-01-19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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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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